矿井防治管理制度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它涵盖了矿井的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灾害预防、应急响应、设备维护、人员培训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旨在规范矿井作业流程,减少事故风险,提高矿工安全意识,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
1. 安全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包括开采、运输、通风、排水、防火等环节,确保每个步骤都遵循既定的安全标准。
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矿井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危险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3. 灾害预防:建立灾害预警系统,对瓦斯爆炸、透水、坍塌等常见灾害进行有效预防。
4. 应急预案:设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灾害发生时的疏散路线、救援程序及后期恢复计划。
5. 设备管理:对矿井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正常,降低故障率。
6. 培训教育:对矿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安全监督机构,对矿井作业进行日常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矿井防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够规范作业流程,防止因人为疏忽或操作不当引发的安全事故;另一方面,通过风险评估和灾害预防,可以提前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此外,完善的应急预案和设备管理能有效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1. 制定详尽的作业规程,确保每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2. 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更新防范措施,确保其有效性。
3. 投入资金升级灾害预警系统,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让矿工熟悉应急预案,增强应对能力。
5. 设立设备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良好运行,减少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
6. 加强安全培训,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管理,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强化安全监督,严肃处理违章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矿井防治管理制度将得到全面加强,为矿井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第1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搞好我矿的防治水工作,杜绝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矿井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
组 长:矿法人代表
副组长:金源矿矿长、副矿长、副监狱长、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成 员:各科室负责人
矿井防治水领导小组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并负责矿井防治水决策工作及矿井水灾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解决矿井防治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人力、物力和资金到位,并行使奖罚权。
第三条 矿井防治水是一项多部门配合的综合性工作,需各部 门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地测部门负责提供水文地质资料和水情、水害预报,为防治水提供依据,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参与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审上报制定防治水规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会同技术、安全等部门排查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编审上报防治水工程设计,负责钻探设计及指导施工管理。
技术部门负责防治水井巷工程、隔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负责受水害威胁的工作面防治水措施的落实和检查。
机电部门负责供电、防、排水系统的维护和安全运转,保持设备完好状态。负责雨季三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安监部门要配备经过培训的防治水安全检查员,建立安全检查网,负责检查监督上级及矿制定的有关防治水规程、规定、条例、措施等的执行情况。负责盯头包面的安全检查员也要负责观察水情,发现有突水征兆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
采掘工区要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水情。
受水害威胁采掘工作面的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有地测部门参加,作业规程有变动及时通知地测部门;与防治水有关的采掘措施必须有地测部门签字,签字后并报地测部门一份,否则不得开工。
第四条 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技术、调度、安全、机电等部门的有关人员根据当月采掘计划进行水情水害分析排查,并提出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每周对受水害威胁的头面检查一次,检查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及水情变化,随时向有关部门和区队了解水情,根据水情的变化进行跟踪预报。
第五条 矿井防治水费用,必须专款专用,讲求实效,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第六条 矿井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的重点是:
1、建立健全井上下动态观测网,井下主要观测矿井总涌水量、出水点涌水量、探放水钻孔涌水量;井下测压钻孔的水压,有代表性的出水点要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对各种动态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析,掌握其变化规律。
2、通过各种钻探、抽放水试验分析研究三灰、奥灰溶裂隙平向和垂向的发育规律和富水特征。通过各种试验,探查各断裂构造的导、阻水性及附近岩溶裂隙的发育特征,设计防水煤柱的留设。
3、查清采空区积水的分布,对井巷接近可能积水的区段提出探放水措施。
4、查清第四系底部砂砾层的分布规律和富水特性,为开采井田上部靠近开采上限的煤层提供依据。
第七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要求,建立下列8种台帐:
1、气象资料台帐
2、钻孔水位动态台帐
3、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
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
5、井下水文钻孔台帐
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
7、封闭不良钻孔台帐
8、井下突水点台帐
第八条 矿必备如下水文图纸:
1、矿井充水性图(1:2000)
2、综合水文地质图(1:5000)
3、水文地质剖面图(1:1000——1:5000)
4、综合水文地质图(1:200——1:500)
5、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曲线图
第三章 地面防治水
第九条 井口及工业广场附近的水沟要畅通无阻,定期清理。
第十条 矸石、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以免冲刷到工业工场和淤塞河道。
第四章 井下防治水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
1、采掘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不准对老空水、导水断层、陷落柱、导水钻孔、强含水层直接巷探。
2、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害威胁或接近积水区掘进时,必须认真分析水害情况,打超前探水钻孔,防止突水事故的发生。
3、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措施要求和程序进行。
4、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探放水: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老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复杂地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有水和泥浆积聚的灌浆区时;
4、接近封闭不良的钻孔时;
5、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突)水的地点时;
第十三条 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一般超前距不得小于10-20m。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原则按《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 探水钻机的安装、管理以及钻孔放水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接近探水线时,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超前探放水。并有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采煤工作面受各类水患威胁时,也必须编制专门的探放水设计,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执行。
第十七条 穿过含水层或导水破碎带段的井巷,应按防水的要求进行壁后注浆,并加强支护。
第五章 矿井防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机电部门必须对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进行经常性全面检修,并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进行清理,每年进行联合排水试验一次。
第十九条 仓库要备足防治水材料,以备急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防治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2篇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矿必须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矿井防治水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2、分管技术的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制定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计划、年度防治水计划以及矿井水灾的防治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3、矿有关部门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周边矿井、老窑以及本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积水情况,并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出其位置、范围和积水情况。
4、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站,定期进行矿井水动态观测,异常情况下要作出水害预报。
5、建立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有关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图纸、资料、数据要妥善保存,不经过领导批准,不得对外。
6、采掘工作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导方针,矿要成立探水队伍,具备必要的探水设备。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矿每年在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成立“三防”领导小组,作出“三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必须备有一定的防治水应急物资、设备、材料。动用后要及时补充。
9、严禁采动矿井防水煤柱,如周边已无水患,必须采动时,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第3篇 矿井防治瓦斯综合管理措施规程
我矿为原赵村煤矿技改井,于2003年5月开始施工。矿井瓦斯资料仅来源于原港口二矿,从原港口二矿深部-450m水平以上瓦斯涌出情况及本矿煤层巷道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情况来分析,我矿属高瓦斯矿井。为强化矿井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本矿地质特点及煤层的赋存条件,在瓦斯治理与防范上,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
一、瓦斯治理措施
(一)、加强瓦斯监测
1、根据规程有关规定应监测地点为矿井总回风、采区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巷、回采面进、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各冒高点、机电峒室等一切有瓦斯或可能有瓦斯积聚的地点。
2、监测手段为常规aqg-1光学瓦斯监测仪监测,便携式jcb-c59a监测仪和kj101瓦斯监控系统三项同时监测。
3、各作业点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地点为:
⑴、总回风、一翼回风在测风站内测定,有支架的巷道应在距棚架上、下各为10cm空间内测定,无支架或砌碹支护的巷道距顶、帮、底各为20cm内测定(测ch4在巷道上部,测co2在巷道下部)。
⑵、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的测定应在采区风流全部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并取三点平均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⑶、回采面回风巷瓦斯浓度应在采面煤壁线10m以外回风流中测定,并取三点平均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⑷、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测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cm(小于1m厚的薄煤层各为10c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空间。
⑸、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测定为风筒出口至迎头的风流瓦斯,掘进回风瓦斯的测定在风筒出口至风流交岔点中间取三点测、取三点平均最大值。
⑹、放炮地点前、后20m为瓦斯测定控制点,对于采面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的瓦斯都要进行检测。掘进工作面应从迎头放炮点向外20m,并包括本范围的盲巷、冒高点的局部瓦斯的检查。
(二)、强化放炮管理,杜绝瓦斯事故。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测瓦斯)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杜绝瓦斯超限放炮;在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或高或低、有明显瓦斯涌出、支架压力加大、煤体松散等情况,严禁装药放炮,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放炮装药的有关规定: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必须清除并填上底泥,药卷用木制炮棍轻轻推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应用黄泥封实,封泥长度一般不应小于0.5m,封泥不足或不实严禁放炮,并严禁放糊炮、明炮。
3、放炮母线应用铜芯绝缘线,不得有破皮处和明接头,严禁使用铝芯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悬挂,放炮钥匙必须由瓦斯员管理,经检查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
4、放炮后等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员、班长首先检查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和风筒供风等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加强盲巷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1、井下所有出现的盲巷做到有出现立即封闭,不留积存瓦斯的死角;对于采空区的封闭,必须按要求设观察孔,以便观测瓦斯、温度的变化情况;对于永久性封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对于有水的巷道必须设翻水孔;墙体与围岩必须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墙面要平整,不能出现漏风声。
2、井下掘进工作面要做到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如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到全风压进风巷道内。独头巷道口要设置栅栏,并增设瓦斯检查牌板,挂上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浓度超过3%,应采用木段或木板、黄泥进行封闭。
3、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其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措施,审批后方可进行排放工作。排放前首先检查瓦斯,局扇及开关前后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向巷道内送入有限的风量,排除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通风后机电部门对独头巷中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方可人工恢复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
(四)、对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在有瓦斯涌出巷道掘进时,掘进通风必须有效、可靠,以预防沼气超限和积聚,杜绝沼气爆炸事故。
2、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局扇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使局扇和电机处于新鲜风流内,应尽可能的采用对旋式局扇,并遵循“先探放瓦斯,后掘进”的原则,未进行瓦斯探放的一律禁止作业。
3、局扇和风筒的布置必须遵守《规程》及有关规定,防止发生局扇喝循环风和工作面瓦斯积聚。
4、瓦斯员不能限于牌板上规定每班三次检查,要做到随时、多次地进行巡回检查。
5、采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做到停风必停电,送电先送风,安照排放瓦斯的规定启动局扇。
6、掘进迎头必须安装瓦斯探头,回风流距风流交岔点10~15m处必须按设探头。
7、要有完善的洒水,除尘和灭火供水系统,做到湿式凿岩,冲刷巷帮,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冲洗煤尘。
8、掘进巷道内的风筒,要吊挂平直,逢环必吊,环环扣紧,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先大后小,风筒接头要有反压边,风筒无破口,要做到耳听无声音,手摸无感觉。
9、对巷道的最高点,要细致检查,瓦斯超过1%的冒空区,要设引风管理工作(从风筒上取1小孔插入皮管,另一端伸入冒空区的空洞内排除瓦斯)或引风挡板导入风流吹散瓦斯。
10、对迎头局部瓦斯处理,风筒必须紧跟迎头,加大风量,特别在迎头拐弯处最容易积聚瓦斯,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得限于煤巷5m岩巷8m的规定,风筒出口必须超过弯巷。
11、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都必须装设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头、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或采用可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供电。
(五)、对串联风解决的措施。
1、根据《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在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
2、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100条规定。
3、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瓦斯探头安设位置:应安设在进入第二个工作面3~5m处,断电瓦斯浓度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5、掘串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应在距采面进风口3~5m处,断电瓦斯浓度为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的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6、掘串掘之间串联通风时,探头的安设位置应在进入第二个掘进面局扇吸风前3~5m处,断电瓦斯浓度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道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六)、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和引燃是预防沼气爆炸的根本措施。
⑴、加强通风是防止瓦斯聚积的有效措施,矿井通风应做到有效、稳定和连续不断,要有足够的风速、风量把沼气吹散、冲淡、稀释到不能爆炸和无害的浓度,为此必须做到:
①、主要扇风机应采用抽出式通风,可减少停风以后沼气涌出量突然增大的危险。
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风量和足以驱散沼气的风速。回采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应不低于0.25m/s;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应不低于0.15m/s,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③、煤层倾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都应采用上行通风,如果采用下行通风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④、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风压或局部扇风机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⑤、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⑵、加强瓦斯检查。准确掌握瓦斯浓度是防止瓦斯爆炸的重要手段之一,瓦斯员每次检查都要如实反映出现场瓦斯的变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本和检查地点记录牌上,并通知在场工作人员。
⑶、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瓦斯的主要方法
①、巷道空顶积聚瓦斯的处理方法如隔离法:在棚梁上边或下边钉木板,上边填黄土或砂子,把空顶填塞满,消除瓦斯积聚。分支通风法:在风筒上接上分支小风筒或皮管把风流送到顶板冒落处,吹散沼气。引风法:用导风皮管把风流送到顶板冒落处,吹散沼气。压风法:在压风管上接支管、用压风吹散空顶上积聚瓦斯。
②、回采工作面积聚瓦斯的处理:由于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主要容易积聚在工作面上隅角,处理上偶角积聚的瓦斯的方法较多:一是利用风幛(风筒布或席子等)引导风流吹散积聚的沼气;二是利用回风尾巷排放上隅角瓦斯。
2、防冶瓦斯引燃的措施。
防止沼气引燃的原则是井下消除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热源,按照这个原则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⑴、防止明火: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物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电炉和任意打开矿灯灯盖;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要采取措施预防煤的自燃;严格使用明火放炮。
⑵、防止电火花:完善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使用防爆型开关和放炮;严禁明电放炮;严禁使用照明闸刀开关;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检修电气设备不准带电作业;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⑶、防止放炮引燃瓦斯:如不严格执行放炮操作规程,就会造成爆破火焰引燃瓦斯出现爆炸事故,因此,严禁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必须使用瞬发电雷管和安全炸药,不准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严格控制炮眼装药量,炮眼必须填足够的炮泥,无炮泥的炮眼严禁放炮;禁止放浅眼、崩炮、糊炮、裸炮。
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的措施。
为尽量缩小瓦斯爆炸危害范围,应做到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及时封闭废弃巷道,矿井每一水平、每一翼连通主要井、回风流的巷道内要装设两道正、反风门,主扇必须装有反风设备,主扇出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爆门。
(七)、对可能发生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的局部地段采取针对性措施。
1、根据瓦斯突出的规律,一般均发生地质变化区,如断层
带和向斜轴附近;煤层顶、底板岩层中有溶洞、裂隙发肓的石灰岩,其中储有大量瓦斯时,则可能发生瓦斯突出。
2、各易发生瓦斯突出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防突措
施进行管理,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平巷、上山等巷道掘进时必须打超前探放瓦斯钻孔,并采用间歇作业的方式让工作面煤壁有充足的时间释放瓦斯;掘进工作面要设置反向风门,过风门风筒要设防止风流逆转装置;迎头设置阻碍突出的挡栏装置和防止煤尘爆炸的隔爆设施。
3、加强放炮安全管理。对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必须
实行远距离放炮,并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4、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通风设施管理。长距离煤巷掘进应
采用对旋式局扇供风,风筒选用直径500mm0m/节的专用风筒,降低漏风,提高有效风量。
5、喷出前一般均有预兆:如地压活动激烈,支架破坏,煤质变软湿润,底板有嘶嘶的叫声,瓦斯涌出量变化大等。
6瓦斯喷出的预防措施:可归纳为“探、排、引、堵”四类方法。
⑴、按照地质构造带掘进工作面的前方和两侧打钻,探明含有瓦斯的断层、溶洞的位置,范围和瓦斯情况。打超前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钻孔直径不应小于75mm,孔数至少3个,孔数可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适当增加。
⑵、排(或抽)放瓦斯:其方法有自然排放、插管排放、封闭巷道抽放等。
⑶、将瓦斯引至回风流:当裂隙小,瓦斯量不大时,可用风筒或管子将瓦斯引至回风流或距工作面20m以外巷道中。
⑷、封堵裂隙:裂隙小、沼气量小时,可用黄泥等材料堵塞裂隙,阻止瓦斯喷出。
7、煤巷掘进:打钻、排放、掘进根据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决定间隔作业时间。
8、对透气性差,构造复杂的煤层,可采用“毛头交窑”办法掘进,就是下班前放炮,利用交接班期间释放瓦斯,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必须严格检查瓦斯浓度、风量及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迎头作业。
二、发生瓦斯事故时应急措施。
(一)、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1、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一定要沉着,不要惊慌,也不要乱喊乱跑,一定要注意空气震动的方向,背着它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头要尽量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服等物盖住身体,使身体的外露部分尽量减少,巷道内有水沟时,要卧在水沟一侧,在爆炸的一瞬间,要尽量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高浓度的有害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摘下自救器,按操作方法把它戴好,然后辨明方向,沿着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
2、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切断灾区电源,井下人员要积极自救,要有组织地在队、班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按避灾路线撤退到安全地点。
3、采用最快速的、最有效的传报技术和方法,通知和引导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迅速撤退至安全地点。
4、当巷道破坏严重,又不知道避灾路线中是否安全时,先到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并发出信号等待救护。
5、遇瓦斯大量喷出时,先撤人,切断电源,然后加强通风,并将含有大量瓦斯的风流直接引入回风道。
(二)、瓦斯爆炸事故避灾路线
撤出原则:沿进风巷撤出,绝不能沿回风巷走。
⑴、-550m水平各作业点:沿进风方向至-550m水平石门运输大巷→ -550m水平井底车场→ -55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⑵、-500m各作业点:
前期:作业点→ 中央采区进风上山→ -49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后期:作业点→ 南(北)翼采区进风上山→ -550m水平南(北)翼运输大巷→ -550m水平石门运输大巷→ -550m水平井底车场→ -55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第4篇 h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重点矿井的水患情况随时直接上报。
十三、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适合自己情况的具体细则。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5篇 j矿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制度
为预防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进一步科学、有序、严谨地规范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程,结合集团公司矿井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
2、矿长、井(区)长是矿井防治水工作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井(区)主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负技术责任,矿、井(区)必须设专人负责具体的防治水工作,建立矿、井(区)防治水组织机构。
3、每个矿井必须配备1~2台探放水设备,并有一支专业队伍。
4、矿井必须定期进行水文地质观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型矿井每5~10天观测一次,简单型每月观测一次,并且实行月末逐级上报。
5、矿井必须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和突发性水害应急预案,配备能满足抢险救灾的各种排水设备和物资,并且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以上实际演习。
6、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年、季、月、周水情水害排查与预报制度,文字和图纸齐全,水害类型明确,并且制定的防治水措施具有针对性。
7、需要进行采区探放水的,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按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设计施工,竣工后必须提交竣工总结报告,最终要有有关部门联合鉴定结论。并实行探放水工程完成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8、矿、井(区)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并有书面整改措施。成立防汛机构,建立抢险队伍,执行汛期值班值宿和降雨过后重点区域要坚持巡查巡视制度。
9、矿井必须建立必备的矿井涌水量观测台帐、井下突水点台帐和井下探放水成果台帐、地面水文观测台帐等和矿井充水性图、地面放排水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10、坚持定期与相邻煤矿的相互联系制度,收集和查明相邻煤矿开采等情况以及废弃老窑充水、积水情况与矿井开采关系,建立完善的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资料。
11、坚持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与安全技术措施的逐级审批制度。凡大型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区域性井下探放水设计、水体下开采设计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6篇 s矿井防治瓦斯综合管理措施
我矿为原赵村煤矿技改井,于2003年5月开始施工。矿井瓦斯资料仅来源于原港口二矿,从原港口二矿深部-450m水平以上瓦斯涌出情况及本矿煤层巷道掘进过程中瓦斯涌出情况来分析,我矿属高瓦斯矿井。为强化矿井瓦斯管理,防止瓦斯事故,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根据本矿地质特点及煤层的赋存条件,在瓦斯治理与防范上,特编制此安全技术措施。
一、瓦斯治理措施
(一)、加强瓦斯监测
1、根据规程有关规定应监测地点为矿井总回风、采区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巷、回采面进、回风巷、回采工作面及上隅角、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各冒高点、机电峒室等一切有瓦斯或可能有瓦斯积聚的地点。
2、监测手段为常规aqg-1光学瓦斯监测仪监测,便携式jcb-c59a监测仪和kj101瓦斯监控系统三项同时监测。
3、各作业点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区域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地点为:
⑴、总回风、一翼回风在测风站内测定,有支架的巷道应在距棚架上、下各为10cm空间内测定,无支架或砌碹支护的巷道距顶、帮、底各为20cm内测定(测ch4在巷道上部,测co2在巷道下部)。
⑵、采区回风巷瓦斯浓度的测定应在采区风流全部汇合后的风流中测定,并取三点平均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⑶、回采面回风巷瓦斯浓度应在采面煤壁线10m以外回风流中测定,并取三点平均最大值为测定结果。
⑷、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测定为距煤壁、顶(岩石、煤或假顶)、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为20cm(小于1m厚的薄煤层各为10cm)和采空区的切顶线为界的空间。
⑸、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测定为风筒出口至迎头的风流瓦斯,掘进回风瓦斯的测定在风筒出口至风流交岔点中间取三点测、取三点平均最大值。
⑹、放炮地点前、后20m为瓦斯测定控制点,对于采面切顶线以外采空区一侧不少于1.2m范围的瓦斯都要进行检测。掘进工作面应从迎头放炮点向外20m,并包括本范围的盲巷、冒高点的局部瓦斯的检查。
(二)、强化放炮管理,杜绝瓦斯事故。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测瓦斯)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杜绝瓦斯超限放炮;在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或高或低、有明显瓦斯涌出、支架压力加大、煤体松散等情况,严禁装药放炮,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放炮装药的有关规定:装药时炮眼内煤岩粉必须清除并填上底泥,药卷用木制炮棍轻轻推入,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应用黄泥封实,封泥长度一般不应小于0.5m,封泥不足或不实严禁放炮,并严禁放糊炮、明炮。
3、放炮母线应用铜芯绝缘线,不得有破皮处和明接头,严禁使用铝芯线;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并悬挂,放炮钥匙必须由瓦斯员管理,经检查符合放炮条件后方可将钥匙交给放炮员放炮。
4、放炮后等炮烟吹散,放炮员、瓦斯员、班长首先检查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和风筒供风等情况,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三)、加强盲巷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措施。
1、井下所有出现的盲巷做到有出现立即封闭,不留积存瓦斯的死角;对于采空区的封闭,必须按要求设观察孔,以便观测瓦斯、温度的变化情况;对于永久性封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对于有水的巷道必须设翻水孔;墙体与围岩必须见硬帮、硬底与煤岩接实,墙面要平整,不能出现漏风声。
2、井下掘进工作面要做到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如因停电或其它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风电闭锁装置立即切断巷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到全风压进风巷道内。独头巷道口要设置栅栏,并增设瓦斯检查牌板,挂上警标严禁人员入内,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浓度超过3%,应采用木段或木板、黄泥进行封闭。
3、独头巷道停风后恢复通风,其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编制专门的排放措施,审批后方可进行排放工作。排放前首先检查瓦斯,局扇及开关前后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向巷道内送入有限的风量,排除的瓦斯在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稳定30分钟后,浓度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通风后机电部门对独头巷中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方可人工恢复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
(四)、对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1、在有瓦斯涌出巷道掘进时,掘进通风必须有效、可靠,以预防沼气超限和积聚,杜绝沼气爆炸事故。
2、在煤层内掘进巷道时,局扇通风必须采用压入式,使局扇和电机处于新鲜风流内,应尽可能的采用对旋式局扇,并遵循“先探放瓦斯,后掘进”的原则,未进行瓦斯探放的一律禁止作业。
3、局扇和风筒的布置必须遵守《规程》及有关规定,防止发生局扇喝循环风和工作面瓦斯积聚。
4、瓦斯员不能限于牌板上规定每班三次检查,要做到随时、多次地进行巡回检查。
5、采用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做到停风必停电,送电先送风,安照排放瓦斯的规定启动局扇。
6、掘进迎头必须安装瓦斯探头,回风流距风流交岔点10~15m处必须按设探头。
7、要有完善的洒水,除尘和灭火供水系统,做到湿式凿岩,冲刷巷帮,放炮喷雾,装煤洒水、冲洗煤尘。
8、掘进巷道内的风筒,要吊挂平直,逢环必吊,环环扣紧,异径风筒要设过渡节,先大后小,风筒接头要有反压边,风筒无破口,要做到耳听无声音,手摸无感觉。
9、对巷道的最高点,要细致检查,瓦斯超过1%的冒空区,要设引风管理工作(从风筒上取1小孔插入皮管,另一端伸入冒空区的空洞内排除瓦斯)或引风挡板导入风流吹散瓦斯。
10、对迎头局部瓦斯处理,风筒必须紧跟迎头,加大风量,特别在迎头拐弯处最容易积聚瓦斯,风筒出口距迎头距离不得限于煤巷5m岩巷8m的规定,风筒出口必须超过弯巷。
11、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扇都必须装设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头、专用线路)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设施或采用可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供电。
(五)、对串联风解决的措施。
1、根据《规程》规定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在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
2、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在此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100条规定。
3、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瓦斯探头安设位置:应安设在进入第二个工作面3~5m处,断电瓦斯浓度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采煤或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5、掘串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应在距采面进风口3~5m处,断电瓦斯浓度为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风道中的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6、掘串掘之间串联通风时,探头的安设位置应在进入第二个掘进面局扇吸风前3~5m处,断电瓦斯浓度t=0.5%,断电范围:风流串入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道全部电气设备,复电瓦斯浓度t<0.5%。
(六)、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1、防止瓦斯积聚和引燃是预防沼气爆炸的根本措施。
⑴、加强通风是防止瓦斯聚积的有效措施,矿井通风应做到有效、稳定和连续不断,要有足够的风速、风量把沼气吹散、冲淡、稀释到不能爆炸和无害的浓度,为此必须做到:
①、主要扇风机应采用抽出式通风,可减少停风以后沼气涌出量突然增大的危险。
②、采掘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风量和足以驱散沼气的风速。回采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应不低于0.25m/s;岩巷掘进工作面的风速应不低于0.15m/s,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③、煤层倾角大于12°的回采工作面都应采用上行通风,如果采用下行通风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④、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全风压或局部扇风机通风,禁止采用扩散通风。
⑤、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⑵、加强瓦斯检查。准确掌握瓦斯浓度是防止瓦斯爆炸的重要手段之一,瓦斯员每次检查都要如实反映出现场瓦斯的变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本和检查地点记录牌上,并通知在场工作人员。
⑶、及时处理局部积聚瓦斯的主要方法
①、巷道空顶积聚瓦斯的处理方法如隔离法:在棚梁上边或下边钉木板,上边填黄土或砂子,把空顶填塞满,消除瓦斯积聚。分支通风法:在风筒上接上分支小风筒或皮管把风流送到顶板冒落处,吹散沼气。引风法:用导风皮管把风流送到顶板冒落处,吹散沼气。压风法:在压风管上接支管、用压风吹散空顶上积聚瓦斯。
②、回采工作面积聚瓦斯的处理:由于回采工作面的瓦斯主要容易积聚在工作面上隅角,处理上偶角积聚的瓦斯的方法较多:一是利用风幛(风筒布或席子等)引导风流吹散积聚的沼气;二是利用回风尾巷排放上隅角瓦斯。
2、防冶瓦斯引燃的措施。
防止沼气引燃的原则是井下消除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热源,按照这个原则主要应采取如下措施:
⑴、防止明火: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物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电炉和任意打开矿灯灯盖;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内,禁止烟火和用火炉取暖;有自燃发火煤层的矿井,要采取措施预防煤的自燃;严格使用明火放炮。
⑵、防止电火花:完善井下电气设备“三大保护”;使用防爆型开关和放炮;严禁明电放炮;严禁使用照明闸刀开关;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检修电气设备不准带电作业;消灭电气设备失爆现象。
⑶、防止放炮引燃瓦斯:如不严格执行放炮操作规程,就会造成爆破火焰引燃瓦斯出现爆炸事故,因此,严禁使用火雷管和导火索,必须使用瞬发电雷管和安全炸药,不准使用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严格控制炮眼装药量,炮眼必须填足够的炮泥,无炮泥的炮眼严禁放炮;禁止放浅眼、崩炮、糊炮、裸炮。
3、防止瓦斯事故扩大的措施。
为尽量缩小瓦斯爆炸危害范围,应做到通风系统力求简单,及时封闭废弃巷道,矿井每一水平、每一翼连通主要井、回风流的巷道内要装设两道正、反风门,主扇必须装有反风设备,主扇出风井口必须装设防爆门。
(七)、对可能发生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的局部地段采取针对性措施。
1、根据瓦斯突出的规律,一般均发生地质变化区,如断层
带和向斜轴附近;煤层顶、底板岩层中有溶洞、裂隙发肓的石灰岩,其中储有大量瓦斯时,则可能发生瓦斯突出。
2、各易发生瓦斯突出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防突措
施进行管理,瓦斯涌出量较大的平巷、上山等巷道掘进时必须打超前探放瓦斯钻孔,并采用间歇作业的方式让工作面煤壁有充足的时间释放瓦斯;掘进工作面要设置反向风门,过风门风筒要设防止风流逆转装置;迎头设置阻碍突出的挡栏装置和防止煤尘爆炸的隔爆设施。
3、加强放炮安全管理。对瓦斯涌出量大的掘进工作面必须
实行远距离放炮,并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
4、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和通风设施管理。长距离煤巷掘进应
采用对旋式局扇供风,风筒选用直径500mm0m/节的专用风筒,降低漏风,提高有效风量。
5、喷出前一般均有预兆:如地压活动激烈,支架破坏,煤质变软湿润,底板有嘶嘶的叫声,瓦斯涌出量变化大等。
6瓦斯喷出的预防措施:可归纳为“探、排、引、堵”四类方法。
⑴、按照地质构造带掘进工作面的前方和两侧打钻,探明含有瓦斯的断层、溶洞的位置,范围和瓦斯情况。打超前钻孔,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m,钻孔直径不应小于75mm,孔数至少3个,孔数可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适当增加。
⑵、排(或抽)放瓦斯:其方法有自然排放、插管排放、封闭巷道抽放等。
⑶、将瓦斯引至回风流:当裂隙小,瓦斯量不大时,可用风筒或管子将瓦斯引至回风流或距工作面20m以外巷道中。
⑷、封堵裂隙:裂隙小、沼气量小时,可用黄泥等材料堵塞裂隙,阻止瓦斯喷出。
7、煤巷掘进:打钻、排放、掘进根据瓦斯涌出量的大小决定间隔作业时间。
8、对透气性差,构造复杂的煤层,可采用“毛头交窑”办法掘进,就是下班前放炮,利用交接班期间释放瓦斯,但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必须严格检查瓦斯浓度、风量及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迎头作业。
二、发生瓦斯事故时应急措施。
(一)、瓦斯爆炸事故的应急措施:
1、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一定要沉着,不要惊慌,也不要乱喊乱跑,一定要注意空气震动的方向,背着它的方向脸向下卧倒,头要尽量低,用湿毛巾捂住口鼻,用衣服等物盖住身体,使身体的外露部分尽量减少,巷道内有水沟时,要卧在水沟一侧,在爆炸的一瞬间,要尽量屏住呼吸,防止吸入大量高浓度的有害气体。与此同时,要迅速摘下自救器,按操作方法把它戴好,然后辨明方向,沿着避灾路线,尽快进入新鲜风流,离开灾区。
2、事故发生后,要迅速切断灾区电源,井下人员要积极自救,要有组织地在队、班长或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下按避灾路线撤退到安全地点。
3、采用最快速的、最有效的传报技术和方法,通知和引导灾区人员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迅速撤退至安全地点。
4、当巷道破坏严重,又不知道避灾路线中是否安全时,先到安全的地方暂时躲避,并发出信号等待救护。
5、遇瓦斯大量喷出时,先撤人,切断电源,然后加强通风,并将含有大量瓦斯的风流直接引入回风道。
(二)、瓦斯爆炸事故避灾路线
撤出原则:沿进风巷撤出,绝不能沿回风巷走。
⑴、-550m水平各作业点:沿进风方向至-550m水平石门运输大巷→ -550m水平井底车场→ -55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⑵、-500m各作业点:
前期:作业点→ 中央采区进风上山→ -49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后期:作业点→ 南(北)翼采区进风上山→ -550m水平南(北)翼运输大巷→ -550m水平石门运输大巷→ -550m水平井底车场→ -550m水平主井马头门→ 主井至地面。
第7篇 矿井防治粉尘管理规范
1. 矿井必须具备完善的防尘系统,有关单位按照分工范围进行管理,未设有防尘洒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
2. 主要进风大巷、主要运输巷、胶带运输机巷、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各有关单位均要设齐防尘喷雾,并保证正常使用。
3. 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拆除必须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追究责任。
4. 采区设计中必须有完整的防尘内容,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拟定防尘措施,新采区和工作面投产前要进行验收,凡是防尘系统不完善的不准投产。
5. 掘进工作面的综合防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的规定。
6. 通风区队、采、掘队及各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防尘洒水工作,保持巷道潮湿不干燥,消灭煤尘堆积和飞扬现象。
7. 隔爆设施的安设由通风科科管人员现场指定位置,由封闭队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采掘工作面内隔爆由采掘单位负责移挪、管理。
8. 井下粉尘测定工作由通风科测尘员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操作规程》完成,并及时填表上报。
9. 通风区队每月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对矿井综合防尘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0. 不按要求进行防尘工作,损坏防尘设施或不经批准拆卸设施者,严肃追究责任。
第8篇 矿井防治瓦斯管理规范
1、根据采掘计划和井下实际情况,通风区队负责编制矿井瓦斯检查计划图表。
2、瓦斯检查员根据通风区队规定的检查地点、路线时间间隔进行瓦斯检查,检查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并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向通风调度汇报,严格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3、瓦斯检查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决杜绝空班、漏检、假检和脱岗。
4、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下称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有权先停止超限区域内的工作,撤出人员,再汇报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在检查盲巷、老巷道和有瓦斯积聚地点的瓦斯时,必须两人一前一后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达到3.0%时或氧气浓度低于19%时,立即停止前进,撤到安全地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向通风调度汇报。
6、各采掘工作面和矿井主要回风巷道应按规定安设瓦斯监测探头。
7、井下放炮,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8、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9、井下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必须设有瓦斯检查记录牌。
10、矿井瓦斯日报必须经矿长、总工程师签阅后报送有关领导和单位。
11、矿技术设计部门和负责掘进施工技术的总工程师严格把关,杜绝盲巷出现。
12、盲巷闭前栅栏处瓦斯检查由巡回瓦斯检查员负责,同时检查密闭及闭前栅栏情况。
13、凡停风停工的独头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0%,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14、启封盲巷封闭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审批,闭内瓦斯浓度超过3.0%时,由矿山救护队启封和排放。
15、巷道贯通应编制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实施。
16、贯通放炮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7、巷道贯通后必须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以防止因系统紊乱引起瓦斯超限。
18、掘进巷道接近煤层、断层褶曲、老塘时,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书面通知通风科,以便加强通风瓦斯检查和管理。
19、因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区队、队长带领瓦斯检查员、安检员、电工等在现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20、停风区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单位审批,由矿组织人员,由救护队排放。
21、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火源,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井下烧焊及其它高温作业必须编制技术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进行;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必须可靠,严禁失爆现象发生;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执行。
2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说明执行。
23、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抽排区每季度对全矿井主要用风地点和进回风巷空气成分进行一次分析化验,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24、采空区密闭和防火墙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分析检查点的气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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