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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2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本《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保障派遣员工的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评估

2. 派遣员工的职责与权利

3. 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

4. 培训与发展

5. 绩效考核与奖惩

6. 劳动争议处理

7. 法律责任与协议条款

包括哪些方面

1. 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与评估:规定选择合格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合法资质、经营状况、过往业绩和信誉。

2. 派遣员工的职责与权利:明确派遣员工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他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如工作环境、休息休假、职业安全等。

3. 工资福利与劳动条件:规定派遣员工的薪酬结构、支付方式,以及福利待遇,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 培训与发展:设立针对派遣员工的培训计划,包括入职培训、技能提升、职业发展等,促进其专业能力的提升。

5. 绩效考核与奖惩:建立公正的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处罚,激励派遣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 劳动争议处理:设定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包括内部调解、仲裁及法律途径,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7. 法律责任与协议条款:明确企业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预防潜在的法律风险。

重要性

劳务派遣作为人力资源配置的重要方式,对于企业的灵活性和成本控制具有显著优势。然而,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员工满意度下降等问题。因此,建立健全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有助于:

1. 降低法律风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2. 提升管理效率:明确各方职责,简化管理流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3.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派遣员工得到公平对待,增强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4. 维护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员工的尊重和关怀,提升社会形象。

方案

1. 制定详细标准:与人力资源部门合作,细化选择劳务派遣单位的标准,定期进行评估。

2. 完善合同条款:法律部门参与,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全面,涵盖所有关键要素。

3. 培训与沟通:对派遣员工进行入职培训,明确企业文化和期望,加强与他们的沟通。

4. 执行与监督:设立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定期审查效果,适时调整优化。

5.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制度,使之更加人性化和有效。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旨在打造一个公平、透明、高效的劳务派遣用工环境,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5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5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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