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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供销社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5-09

县供销社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县供销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确保其高效、有序地服务于当地农村经济,主要内容包括: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2. 财务管理与审计

3. 商品采购与销售管理

4. 人力资源与绩效考核

5. 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

6. 社会责任与公众服务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明确各部门设置,规定各岗位的职能和权限,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

2. 财务管理与审计:制定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资金运作,加强内部审计,保证财务透明。

3. 商品采购与销售管理:设立采购和销售流程,保证商品质量,提升市场竞争力。

4. 人力资源与绩效考核:设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标准,激励员工积极性。

5. 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预防和应对各类风险,保障人员和资产安全。

6. 社会责任与公众服务: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增进与社区的互动与合作。

重要性

县供销社作为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服务质量和效率。良好的管理制度能促进内部协调,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明确的社会责任和优质服务,能够赢得公众信任,为农村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方案

1.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依据业务需求,优化部门设置,明确岗位职责,定期进行职责评估,确保职责清晰、权责分明。

2. 财务管理与审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报销流程,强化财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3. 商品采购与销售管理:建立供应商评价体系,确保商品质量;实施销售数据分析,优化库存管理,提高销售效率。

4. 人力资源与绩效考核:推行绩效考核制度,以业绩为导向,激励员工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5. 安全生产与风险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提供安全培训,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

6. 社会责任与公众服务:开展公益活动,提高服务水平,定期收集用户反馈,不断改进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以上方案将逐步落地执行,通过持续改进,实现县供销社的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以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县供销社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阳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全部归供销社社员所有,受法律保护,各级理事会依法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联社对县直各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经济指标实行逐年核定、分项考核、年终审计兑现。

各企业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奖惩严明。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第二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联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替社员监督管理好社有资产。

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对农民的合作社负责,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县联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属企业的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县联社,县联社行使对社属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各企业的经理在县联社的授权下经营社有资产,要对社有资产合法权益负责。

第六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对社有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分层审批制。

所有承包租赁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本级社务委员会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

4—5年(含五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县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备案;超过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由本单位提出方案和书面合同,由县联社常务会议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资产登记手续,建立产权变更审批程序,加强资产增减变动、毁损报废处理的核算和管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库存商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记产权变动和资产管理台帐,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所有产权资产增减的品种、数量、结构和价值等全面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

第八条 企业为了盘活资产,凡涉及土地变更,资产处置等,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依据,不得随意估价或低价出售。

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县联社。

第九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有资产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于企业的自身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固定资产。

要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认真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企业在征得发改、城建、规划、等部门的同意后,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招投标。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帐务处理,严格管理好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购买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联社审批,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企业现占用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的土地,拍卖、出让应按国家土地政策执行,企业不得向其它个人转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证。

企业出售或转让经营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同时要及时收回资金,进行帐务处理,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变卖收入要在县联社的监督下有计划的使用,决不能胡支乱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年终考核可视利润,不准挂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承包利费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上缴社有资产使用费及干部职工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等钢性开支。

一般不得用于发本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

各企业行政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粮,更不能将发不了的工资预提挂帐。

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资商品经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属集体经营收入,企业必须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经县联社批准出租或拍卖的固定资产收入,原则上留给企业,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在县联社监督下合理开支。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来原始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白条”现象等,会计人员不准入帐。

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把关,手续齐全。

无经办人签名和单位领导审批的费用开支,不准报销,对于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下帐报销。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要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带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搞铺张浪费,损公肥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帐务处理,要遵守企务公开制度,按月向职工大会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的通迅费用,包括主任(经理)的手机费,固定电话费,原则上据实列支,但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视,亏损企业不得报销通讯费。

第二十一条 县直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按月由县联社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争取的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否则带来的后果由单位一把手负责。

第七章 经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社的主任、公司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在主任(经理)领导下具体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休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被质检、工商、农业部门查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各单位为购进商品,储存化肥及其它业务,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记入短期借款户下,月利率不得超过8‰。

外单位及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户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可分得红利,不得计付利息。

如果计付利息只能作为借款,记入短期借款户下,不能作为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经法规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县联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年终考核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不得提拔职务、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一次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2、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集体经营收入不帐,私设“小金库”,给企业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该支不支,使企业经济包袱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

4、借故业务招待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胡支乱花、浪费集体资财的。

5、不执行县社财务制度,不经审批,擅自修建,搞土地变更,使社有资产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业连续发生亏损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主任(经理)要认真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的各项管理制度,县联社审计科对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主任(经理),除赔偿损失外,要给予免职、撤职或开除,触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不能执行财务制度的要免去会计或出纳职务,造成损失要给予赔偿,违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县联社财统科反映。

第三十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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