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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20

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 1. 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厂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 各部门设立消防专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3. 建立全员参与的消防培训制度,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基本的消防知识和应急措施。

二、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1.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系统等,确保其完好有效。

2. 设立消防器材维护记录,及时更新维护情况。

3. 对消防通道进行定期清理,确保畅通无阻。

三、火灾预防与隐患排查 1.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 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的存储和使用规定。

3. 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

四、消防演练与应急响应 1.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2. 制定详尽的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的应急职责。

应急预案

1. 火灾报警:一旦发生火灾,立即启动火警报警系统,并向消防部门报告。

2. 应急疏散:按照预先设定的疏散路线,引导员工迅速、有序地撤离现场。

3. 初期扑救:由消防专员使用现场消防器材进行初期灭火。

4. 协调配合:与外部救援力量保持联系,提供现场信息,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5. 后期处理:火灾扑灭后,评估损失,进行善后处理,修复损坏设施。

上墙模板

1. 消防安全标语: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2. 疏散路线图:清晰标注各楼层疏散出口、集合点及逃生路线。

3. 应急联系电话:包括消防部门、急救中心、公司内部安全负责人电话。

4. 消防器材使用说明:图文并茂地展示灭火器、消防栓等器材的使用方法。

5. 消防设施分布图:标明全厂消防设施的位置,便于快速定位。

6. 火灾预防提示:提醒员工遵守防火规定,禁止违规操作。

以上各项管理制度旨在确保我厂消防安全,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位员工都应熟知并严格遵守。让我们共同努力,创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

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为了加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炼钢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2、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炼钢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明确了消防安全工作的标准及考核细则的管理及具体要求,对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本细则适用于炼钢厂对消防安全的管理。

3.职责

3.1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厂部下设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3.2安全环保科为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炼钢厂的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管理。

3.4安全环保科负责与炼钢厂各单位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同时与各班组、个人逐级签定《消防工作责任书》。

4.管理内容

4.1各单位要设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要有义务消防队,且职责要明确。

4.1.1消防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a、负责消防工作的日常管理;

b、负责消防知识的全员培训;

c、负责消防演习的方案制定与实施;

d、负责消防检查;

4.1.2义务消防队职责

a、负责组织、协助处理消防事故;

b、负责消防知识与急救知识的培训;

c、做到随时到达事故现场;

4.2所有消防设施全部落实到岗到人,在消防设施存放点张贴标识,注明名称,责任人。

4.3灭火器必须放置于存放箱内,存放位置在值班室门外或门口内一侧;消防掀悬挂在墙壁上;消防胶管必须盘挂;消防阀门不得漏气、漏水;消防栓每三个月加一次油。

4.4责任单位必须对所属消防设施列入检查,每周最少检查一次,并设置管理或检查台帐,定期检查。

4.5安全环保科每天进行重要部位及消防设施检查;每周四对全厂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将检查出的不合格项以整改单的形式下发到各单位。

4.6厂部专用消防水带存放在配电楼东墙消防箱内,灭火器等消防物品存放在渣跨西侧配电仓库内,钥匙分别存放在安全环保科和安全环保科。

4.7每年元月份组织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厂部与车间、科室签,车间、科室与班组长、科员签,班组长与职工签,实行层层签订,无一人漏签。安全环保科、车间、科室、班组分别各留一份存档。

4.8及时对新入厂、复工、换岗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安全考试。

安全环保科每年组织次消防安全教育,一次消防演习。

4.9炼钢厂动火管理实施办法

4.9.1 动火:是指在工作中动用明火作业。如电焊、气割等用明火作业。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4.9.2 一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凡是在一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证。

4.9.3 二级动火: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是在以上场所进行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证。

4.9.4 三级动火:是指一级动火及二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即指除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凡是在三级动火区域的动火作业的应办理三级动火许可证。

4.9.5 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系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4.9.6职责

a、安全环保科为动火证办理存档归口管理部门。

b、安环科为动火区域安全确认归口管理部门。

c、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安全员、负责动火、防范措施的确认和督促落实责任。

d、动火单位负责人负动火内容确定,动火安全措施制定,包括动火周围安全措施确认责任。

e、动火人、动火单位负责安全措施落实,每次动火结束后现场或中途消除、确认责任。

f、动火人应严格遵守焊、割十不准规定,如有违背,负有违规动火直接责任。

g、技改、维修工程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时的主要管理责任。

4.9.7动火管理范围

a、电焊或气割

b、明火熬炼

c、电钻、砂轮、风镐(仅限于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

d、爆破作业

e、原设计在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不属于动火范围。

f、新建设的项目区域还未列入动火区域的可参照相应的动火区域执行,但项目交工验收后必须及时补充到规定之中。

4.9.8 动火管理及要求

a、全厂按生产消防要求划分三级防火区域,在防火区域内动火,必须执行相应的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违章动火,任何人有权检举并报厂安全环保科处理。

b、动火原则。凡能拆卸的,应采取移动或拆卸,遗至安全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凡能用其他方法代替的,应尽量选用其他方法替代明火作业;一定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落实防火措施及责任。

c、厂区禁止焚烧枯草、杂物、垃圾及其他遗弃物。

d、厂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9.9 动火等级的划分

a、一级动火区域:各车间液压站、稀油站;氧气阀门站、2万立方煤气柜及煤气输送管道地下电缆层、电缆沟。

b、二级动火区域;各操作室、电控室、监控室、配电室、档案室

c、三级动火区域:为除一、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区域、固定动火点等。

4.9.10 动火审批手续与审批权限

a、凡进行动火作业,由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和动火单位据实填写动火证,经批准确认后,方可动火作业。

b、由动火负责人现场确认动火项目,按照标准确定动火等级,制定预防措施,经动火区域部门/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审查并到现场确认,填写动火证。

c、一级、二级动火区厂部由安全环保科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并完善动火单位制定的动火措施,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发动火证;

d、三级动火由安全环保科现场确认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e、夜间设备抢修或节、假日期间的动火,动火单位将申请表填毕后,由厂部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值班作业长、与安环科夜间值班安全员现场确认审核,请夜间值班领导批准签发,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动火单位监护人现场确认签名并实施监护。

f、施工与生产交叉部位,技改、维修工程的施工动火,按生产区域部门/单位的动火管理,由该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动火区域部门/单位办理相应手续,项目负责人指派监护人并在动火证上签字。

g、经常在固定场所进行电、气焊(割)等作业的部门、区域的部门/单位申报列为固定动火区域,固定动火区经安环科确认,主管领导批准后备案。固定动火区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4.9.11 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期限内进行,不得延期,一级动火期限为一天,二级动火期限为二天,三级动火期限为五天。逾期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9.12 消防设施的配备

a、动火点必须根据动火的对象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灭火器由动火区域单位负责提供,动火结束后,动火单位协助复原。

b、动火单位必须妥善管理灭火器材,如随意损坏或非用于扑灭火情而放空的,由动火单位赔偿,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4.9.13动火作业结束后现场检查结果,确认时间,检查人的姓名签字动火申请表的背面,以备检查。

4.10 消防检查及考核

4.10.1 消防设施不得丢失或损坏,否则一次考核100元。

4.10.2 灭火器用完后及时更换,在岗位上发现空灭火器考核40元。

4.10.3 消防沙内不得存放杂物、泼水或用完后不装填,发现一次考核20元。

4.10.4 无故放空灭火器的考核100元。

4.10.5 灭火器铅封无故损坏的考核20元/个。

4.10.6 消防标志丢失的考核20元/个。

4.10.7 消防设施用完后不归位,不按要求定置存放的考核10元/处。

4.10.8 无消防管理机构、义务消防队的考核单位50元;职责不健全或不履行职责的考核50元。

4.10.9 灭火器不得有浮尘,有浮尘的灭火器考核1元/个。

4.10.10 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者,发现一次考核2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1 在禁火区域或要害部位不按要求动火作业的一次考核100元,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考核,造成严重或特大事故的上交公司处理,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10.12 配电柜(箱)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3 重点部位要有防鼠及其它小动物的有效措施,不健全的一次考核20元。

4.10.14 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集中定置存放,不得散放或混放,否则一次考核20元。

4.10.15 重点要害部位要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与设备无关的物品,检查不合格一次考核20元。

4.10.16消防设施周围及上方不得存放物品,发现一次考核10元。

4.10.17刁难、不配合消防员检查,拒绝接受处罚的每次考核100元

4.11火灾事故按公司下发的《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处理,定性(执行公司规定)。

4.12消防安全管理奖惩标准

月度内未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视其火灾隐患防护程度分别给予100-200元的奖励,各管理归口单位挂奖10%,安全环保科挂奖20%;月度内出现火灾事故的单位按照火灾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否奖,并视情况挂罚归口管理单位1%-5%。

5、附则

5.1 本细则由炼钢厂安环科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标准化领导小组审核,厂长批准,修改时亦同。

5.2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和细则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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