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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管理制度设计保障(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作业管理制度设计保障

作业管理制度设计保障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确保各项任务的高效完成,提升团队协作,以及保证员工的工作质量。它涵盖了任务分配、进度管理、质量控制、考核评价等多个环节,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包括哪些方面

1. 任务分配:明确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确保每个员工清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目标。

2. 进度管理:监控项目进度,设立时间表,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3. 质量控制:设立标准,检查工作成果,保证输出质量符合预期。

4. 考核评价:定期评估员工表现,为晋升、奖励和培训提供依据。

5. 沟通协调:促进部门间沟通,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6. 反馈机制:建立有效的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

7. 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支持员工职业发展。

重要性

作业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行至关重要,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流程,减少无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2. 保证质量:明确的标准和检查机制确保工作成果达到预期水平。

3. 增强团队合作:清晰的职责划分和有效的沟通机制促进团队协作。

4. 激励员工: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促进个人成长。

5. 风险控制:通过制度化管理,预防潜在问题,降低业务风险。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任务描述:为每个任务设定明确的目标、期限和预期结果,让员工明白工作要求。

2. 引入项目管理工具:使用软件跟踪任务进度,提醒关键节点,提高管理透明度。

3. 设立质量标准:制定作业指南,提供参考模板,确保工作质量的一致性。

4. 定期评审会议:每周或每月举行评审会议,讨论工作进展,解决问题。

5. 实施360度反馈:鼓励员工互相评价,提供多角度的反馈信息。

6. 定制培训计划:针对员工需求,提供个性化的培训资源。

7. 建立晋升路径:明确晋升标准,让员工看到职业发展的可能性。

通过以上方案,我们可以构建一个全面而有效的作业管理制度,从而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执行过程中,应不断调整和完善,使之更适应企业变化和员工需求,真正发挥制度的效能。

作业管理制度设计保障范文

第1篇 加强油田井下作业现场管理措施

众所周知,井下作业是油田生产最艰苦、最前沿的岗位,由于工作环境、机械设备、技术手段等因素的影响,井下作业的危险性较高。如果不能及时消除机械、人为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安全因素,抱着侥幸心理强行作业,不仅易给油田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和产量损失,也极易造成现场工作人员和其它人员的人身伤害,影响不容忽视。消除井下不安全作业,严格按照操作章程作业、安全状态下作业不仅关系着作业进度、作业质量、完井投产等各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将直接涉及到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和作业现场人员的安危。

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是指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在进行修井等井下作业的过程中,在未排除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等不安全因素的情况下,强行作业的情形。综合分析,不安全状态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情形。而不安全行为主要是指: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冒险进入危险场所;不穿戴劳保等情形。

一、井下作业现场存在的主要隐患

根据导致井下作业不安全因素的原因的不同,可以将井下不安全作业划分为: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等等。

因受害人的原因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是指受害人为了获取某种利益,无视既存的危险,在作业现场实施过激行为,结果造成伤害的情况。这主要体现在部分外来人员在作业现场不顾工作人员的劝阻,私入作业现场所导致的一些人身伤害。

因井下工作人员的过失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这是指井下工作人员在井下作业的过程中,无视既存的不安全因素或危险,持侥幸心理,或者麻痹大意,或者自信能够避免损害,结果导致了人身伤害或者其它损害发生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中,工作人员的主观心态是:有足够能力意识到危险存在,疏忽大意未意识到或意识到了而基于自信或其它心理,未引起足够重视。

因作业现场防护措施不齐全而导致的不安全作业因作业条件、作业环境、设备配置等因素的影响,在井下作业现场,部分防护措施不齐全甚至缺乏。如警示牌不齐全、不设置围栏等等。

二、作业现场隐患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井下不安全作业的表现进行分析、总结及其他相关井下作业事故、案例的分析、归纳,本人认为井下不安全作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近几年来,随着原油价格的持续升高和经济发展对人们思想的冲击,部分不法人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违章进入作业现场盗取物资等。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井下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由于其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的限制,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情况时有发生。

自然条件的影响。井下作业属于野外作业的工种,井下作业工整天受着风吹日晒雨淋的考验。工作环境、天气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作业安全。

三、加强井下作业现场管理的措施

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所造成的不仅仅是财产的损毁,更严重的是直接涉及人身的伤亡,是血的教训。要实现油田的井下安全作业,国家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依照相关政策、法律,坚决取缔土炼油炉和非法物资回收点,这样就能有效避免部分外来人员无视法律法规,盗取原油或物资所带来的现场安全隐患。

强化井下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监督和教育。

第一,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意识置入每位员工的脑海,要让工作人员明白“宁听骂声,不听哭声;违章不一定出事,但出事一定违章;安全生产,重在预防”这些安全理念。第二,加强企业劳动保护,又特别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技术,及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方面的保护,特别保护作业人员的体能,坚决杜绝 2 4 小时连班上岗的现象。其三,加强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又特别时各环节的注意事项、安全防护、安全卫生事故的预防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和完善井下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实现安全作业当发生纠纷时,通过这些措施来进一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法通则》第 1 2 3 条的规定和相关民法理论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阐述,油田井下修井等作业属于高空危险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如果造成了他人损害的,油田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油田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企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和完善:第一,安全警示内容。从法律上对非作业人员进行约束警示。目前作业队主要有禁止烟火、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坠落等内容的警示。主要都是用来约束自身工作人员的,对外来人员或非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发生诉讼纠纷,作业企业和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有必要对外来人员进行约束,如可增加“井下作业现场,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出现事故后果自负”等内容的警示牌。这样,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如果外来人员严格遵守该警示牌,井下作业就可以杜绝因非工作人员的原因所产生的不安全因素;如果外来人员不遵守该警示,造成伤害而引发纠纷,企业就可以通过该警示牌来证明自己履行了必要的告知、警示义务,减少自身的责任。第二,在井下作业过程中,要在作业区域设置围栏警戒,并在入口处明示“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的警示,进一步杜绝无关人员入场。简易围栏的设置,能够让外来人员明白井下作业过程的具体施工区域,在其心理上起到一种劝阻和拦截的效果。第三,当外来人员无视工作人员的极力劝阻,强行或者采用其它手段私自进入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必须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告知外来人员相关警示牌的内容,说明其行为可能受到的人身伤害和其行为的不合法性,阐明危险性,劝其立即离开作业现场,以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作业现场的安全。

综上所述,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意识是最大的保障,麻痹是最大的隐患,责任是最好的防范,失职是最大的祸根,质量是最大的标准。井下作业工作人员,只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法律、行业规定和企业规定,提高警惕,履行职责,加强防范,完全可以将实现作业现场的全面有序,确保作业施工正常进行。

第2篇 危险化学品物流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危化品生产与使用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危险品物流的空前繁荣,危险化学品物流量每年以30%的速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约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余万户,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5000多家,有运输车辆10万多辆,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化品约1亿~2亿吨,有铁路危化品罐车30000多辆,年运量约2000万吨,危险品的存储量则更大。

从危化品物流作业的角度看,主要有如下特点:

1 危化品覆盖了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毒害品、爆炸品等9类,危险性较大;

2 危化品储运过程中易受到气候、地形、道路、环境等因素影响;

3.95%以上的危化品运输涉及异地运输,长距离、大吨位是我国危化品运输的普遍状况,运输机动性较强;

4 技术含量高,对包装物、包装规格以及储存、装卸、运输都有严格的要求。

调查表明,危化品在储存、运输、搬运等环节曾引发很多事故,因此,对于危化品的物流作业进行严密的管理十分必要。

危化品物流存在的问题

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品物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危化品物流缺乏协调监管体制

从部门设置来看,虽然我国的危化品物流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但企业在物流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漏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在危险货物运输及存储等方面的法规及标准有20多个,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由于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各自以部门利益和责任为主,导致部分法规及标准之间无法统一,存在大量的衔接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目前,国内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由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执行,有时不同部门之间的要求相互矛盾,令企业难以抉择。如,在仓储建设和内部规划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求专用危化品仓库要有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而消防部门要求,危化品仓库只能建单层,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间距;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毒品、易燃液体要经常通风,预防气体浓度超标引起燃爆或中毒,而环保部门要求仓库密封,不要向大气排污。 在公路运输方面,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运输车辆都安装了gps,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设备形同虚设,企业无人监控,也没有相关行驶记录。另外,运输企业对车辆定期检测、异地运输车“争食”严重、运输企业经营成本较高等也颇有争议。虽然国家已设立交通运输部,有望在公路、海运、空运危险品运输管理方而达到一致性,但对这三大运输部门已出台的法规、标准的修订工作进展较慢,加上铁路运输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管辖,国家对危化品物流的统一监管还有待时日。

危化品物流作业效率低下

一是由于危化品运输配装存在睹多限制,使得运输过程中难以选择合适承载能力的运输工具,造成严重超载,或实载率低、浪费运力;二是重复运输严重,缺乏整体优化与运筹;一是由于危险品生产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需求又较为分散,导致运输半径过大。种种原因造成了危险品物流作业效率十分低下。

危险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的比重相当高,这种经营模式是造成危化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发展慢的原因之一。此外,无证经营危化品物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上岗培训问题多

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司机、押运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新到位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司机对危险品运输知识又非常欠缺。因此,对司机、押运员、库管员进行定期培圳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近年对事故调查后发现,驾驶员及押运员对事故处理的知|只了解甚少,当场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证上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物流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后

道路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尚无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一般采用通知发货、收货人来处理,而且由于对危险货物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时跟上,住往贻误施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流技术装备落后

危化品物流企业要加强安全意识,除了制度及责任外,更需要先进的物流技术装备。如防爆叉车的应用、消防设施的完善、库存实时监测及泄漏监控技术、运输车辆gps实时监控等,是确保危化品物流作业安全的重要条件,

危险品仓库有待完善

在国外,危险品的仓储设施都设在市郊,能够减轻危险品对城区带来的危害。我国上海的宝山、金山,广州南沙小虎岛、吉山,东莞的立沙岛和惠州的大亚湾等都是区域性危化品物流仓储基地。近年来受城区不断扩大、区位功能转变的影响,许多危险品仓库面临调整

此外,国际性的危险品仓库从设计、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标准,库区均设有避雷装备,应急反腐、消防、防爆等设备一应俱全。

危化品物流企业经营成本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措施严格,使得危化品物流投资经营成本较高一在县体的运营中,危险品运输企业还要因办理《通行证》、年票、gps系统等支付费用,不仅每辆运输车每年要缴纳大量的城市建设费等费用,危化品物流中心的仓租标准也高于普通仓库。同时,监管部门对各种“地下仓库”监管与打击力度不够,大量危险品分散储存在这类不合格的仓库中,给规范管理企业带来不少经营障碍,

此外,一些从事危险品仓储业务的经营者由于涉足时间不长、企业规模不大、管理经验不足,存在不懂行的现象。例如,入库验收中没有验收记录,入库货物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和危险品标志,也无中文说明书,造成现场操作人员不知道是什么货物;在货物堆码时,易燃易爆物品就地堆码,大桶易燃液体(200kg/桶)在堆码时层与层之间没有按要求衬垫隔层;装卸、搬运器具与危险品混存、危险品与危险品混存;商品养护中,破包破件没有及时整理或单存单放;温湿度超标,通风设备和浓度、粉尘报警装置没有安装等现象。

根据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危化品物流发展措施:

整理、规范危化品物流行业标准与法规,建立统一的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危险品物流行业标准。建议参照物流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危险品物流联席会议协调性组织,在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整理、完善和规范各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用系统的理念打通危险品物流链。

全面调查危险品物流现状。建立大城市

危险品物流监控平台

上海在对危险品仓库、交通枢纽、中转站及车辆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建立了危险品物流实时监控网络,可以实时了解危险品存储及运输情况,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最快速地启动应急机制。建议各大城市在总结上海市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建立自己的危险品物流监控网络。

优化危险品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作业效率

借助危化品物流网络的优化,目前存在的运输半径大、重复运输、作业效率低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强化安全管理。

政府在规划危险品物流网络时,应将需要使用危险品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品运输网络。在政府规划设计的危险品物流网络内,企业通过加强对物流操作的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

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危化品物流

由专业化物流公司整合危化品物流操作管理,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化品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提高物流的集成度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化品物流提供了基础。

应用现代物流技术与装备提升物流作业水平

采用叉车、托盘、集装单元化技术、货架及立体仓储系统等物流技术与装备,可以大大提升物流作业效率,加强安全管理。

在采用物流技术装备时,还要注重危化品物流的特点,如,要采用防爆型叉车,托盘等应具有反腐蚀、阻燃等特点,结合危化品的液体流动设计使用的单元储运罐,根据危险品物流中心的消防要求配备安防等周边设备。

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目前,各地的监控网都是独立运行,只能监控本地区、本企业内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就一个城市或地区网而言,外地驶入的车辆无论是否安装gps都对其缺乏监控,一旦车辆在本地区发生事故,很难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理。因此,实现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对事故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处置非常重要。

建议在各大城市危险品物流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将各地的物流信息平台打通,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第3篇 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4篇 设备检修作业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设备检修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加强设备检修作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公司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部是设备检维修作业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对公司的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进行监督、控制和考核。

3.2 各车间负责设备检维修作业标准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备的设备台帐、设备检修台帐。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设备检修的定义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2检修前的安全管理

4.2.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2.3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2.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2.5 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2.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2.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2.8 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2.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2.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2.11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4.2.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2.13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4.2.14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4.2.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2.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2.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2.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2.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3检修作业中的安全管理

4.3.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3.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3.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3.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4.3.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4.4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管理

4.4.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4.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4.4.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5篇 液化石油气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石油气(lpg)是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含有三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的碳氢化合物,即:丙烷、丁烷,但由于生产和净化的原因,还含有异丁烷、丙烯、1-丁烯、顺式-2-丁烯、反式-2-丁烯和异丁烯六种成分。石化行业习惯上称之为碳三和碳四,它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1. 液化气体一般都有较高的燃烧热,较低的爆炸极限,稍有泄漏易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气体;

2. 对健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人体组织的毒害性、窒息作用、麻醉作用和冻伤;

3. 反应性,与空气、水、自身和与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反应;

4. 腐蚀性;

5. 蒸气特性,液化气一般都有较高的气/液比,这是液化气以液体运输的原因,然而一旦泄漏会产生大量的蒸气;

6. 低温效应,主要是指溢漏时,液化气由液体转变为气体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使局部温度急剧降低,输液设施如材质不过关易发生损坏。

由于闪点低、易扩散、受热后迅速汽化,强热时剧烈汽化而喷发远射、燃烧值大、燃烧温度高、爆炸范围较宽且爆炸下限低等。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除直接破坏财产引起人员伤亡外,还会发生爆炸、建筑物与设备崩塌飞散和引起火情进一步扩大等继生灾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一、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液化气在通常情况下是气态,为了便于运输和储存,利用气体的临界温度低、临界压力小的特性,经常温加压或冷却两个途径使气体从气态变为液态,使液化气的大宗水上运输成为可能。液化气装卸作业安全的关键所在是防泄漏和防火防静电,而究其根本是防泄漏,在整个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如果没有液化气的泄漏就不会有危险气体氛围,也就不会有燃烧、爆炸、腐蚀及对人员的伤害等一系列液化气的危险特性的表现,当然也不会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为了保证液化气的安全运输,各国主管机关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规范标准,在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方面加强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也制订了规则标准,如igc code和gc code。为了防止和减少液化气一旦泄漏后造成的危害,船岸要排除一切火源,杜绝静电的产生,同时在易于产生泄漏的部位和液化气易于积聚的封闭场所加强对危害气体的探测。这些是液化气安全工作的要点,其责任人是液化气船舶和液化气码头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也就是“企业安全责任制”。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职能,督促船岸落实好“企业安全责任制”,保障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高效进行。

二、首次到港船舶检查

通过对第一次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建档,加强对液化气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第一次进港的液化气船,我们要利用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时机,登轮检查液化气船舶的适装情况,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的有效性,特别是《国际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残存稳性资料》、《货物操作手册》、doc(副本)和smc(正本)证书,散装液化气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psc报告或安全检查通知书所载的船舶缺陷情况和缺陷的纠正情况,对船舶的设备状况和维护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对于首次到港分流的船舶,由各海事处建立首次到港分流的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制度,登轮检查该船的安全和防污设备状况,了解船舶的适装和适航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在未纠正缺陷达到规定的要求前,禁止在本港装货,同时建立首次到港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档案。对于符合要求的船舶,如在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改变,在办理申报和签证时,只须对其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这样既方便了船方又没有放松对其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前检查

(一)船舶装卸液化石油气应遵守的规定

1. lpg船应严格按码头信号靠泊,未得到停靠信号不得靠泊。

2. 应使用缆绳,遇大风时按要求加紧或离泊抛锚。为避免船舶作业时发生移动,所有缆绳调节收紧。应急拖缆应为钢丝缆,悬挂舷外的一端应绕成索环,且将其高度调整至接近水面,另一端应固定在缆桩上。

3. 靠泊时,不准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烟筒必须安装火星熄灭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4. 船上的安全设施必须完好。量具、照具应符合安全防爆要求,消防系统良好。不准使用汽油、苯类冲洗地板、设备零件。为防止自燃,严禁排放污油和氧化铁,严禁在泊处除锈,检修时避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 在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装卸时,船上和泊位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联系,以防止意外,换舱、调罐时应先开启空舱、空罐阀门,后关满罐、满舱阀门。泵未停止时,不得关闭系统阀门,以防止鳖压。

(二)储罐的安全检查

1. 作业前检查各储罐压力、液位、温度。正常操作时应打开气相平衡阀使各储罐气相连通,达到压力平衡,检查内容为:各部仪表、阀门、管线、紧急切断装置。

2. 检查各储罐压力表,查看气相平衡阀是否打开,并调整到平衡。压力高于1.2mpa,且温度在35度以上时,应开启喷淋装置进行冷却。

3. 液相管线(包括码头前沿液相管线)应处于放压状态,必须至少与一个储罐串通,紧急节断阀通常处于开启状态,严格遵循先开后关流程原则,避免管线超压。凡有收付作业发生,应详细作好储罐收付记录和操作记录;

4. 储罐状况应良好,无明显的腐蚀情况。液货舱的底座与船体连接处无明显的腐蚀及其它变形的情况。

(三)船用液货软管的检查

1. 金属软管应与货物相容,并应适合于货物的温度;

2. 其设计爆破压力应不低于作业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 软管的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1mpa。

(四)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检查

1. 消防水总管设备。作灭火用的水枪应为认可的两用型,既可形成水雾,也可形成水柱;灭火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门、水枪以及其他附件,应能耐海水腐蚀,还应能耐火灾的影响。

2. 水雾系统应能覆盖所有的危险货物区域,且呈均匀分布的水雾,对水平投影面的喷射量至少为每平方米10 l/min,对垂直面至少为每平方米4 l/min。

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至少包括2套独立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连同配套的控制器、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

(五)消防员装备的检查

为了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在考虑了货品的特性后,应对船员提供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合适的保护设备。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要求如下:

货舱总容积 装备的数量

2000m3 2套

2000-5000m3 4套

第6篇 罐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为了加强罐内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事故

2、范围:进人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3、责任者:安全部、罐内作业单位

4、程序:

4.1切断

4.1.1 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 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采用取下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2.清洗、置换和清理

4.2.1 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

4.2.2 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

4.2.3 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

4.3采样、分析或检测

4.3.1 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

4.3.1.1 含氧量在18~21%之间;

4.3.1.2 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

4.3.1.3 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20%以下;

4.3.2 对危险设备内的气体或粉尘进行取样分析或检测不得早于进入设备作业前30分钟,所采取的样本应是设备内的最高浓度;工作中断后,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应重新采样分析或检测。

4.3.3 使用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性分析检测并加强通风措施。

4.4电气及安全防护措施

4.4.1 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电压,狭小或潮湿场所应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装有防触电的电气保护装置。

4.4.2 在易燃易爆作业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和电动工具,电气线路必须绝缘良好,无断线接头,电源接点无松动,防止产生电气火花造成事故;作业人员不得穿戴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作业环境中,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在设备外部应设有急救用的冲洗装置和水源等。

4.4.4 在设备内多层交叉作业应搭设脚手架、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5 设备内作业严禁抛掷工具、材料,也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边上或设备顶部,以防坠物伤人。

4.4.6 在设备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使用干燥绝缘垫,进行气割、气焊时,要使用不漏气的设备,在设备内不得随便开放乙炔或氧气,加强设备内通风。

4.5安全监护

4.5.1 设备外应配备空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绳和相应的急救用品和装置。

4.5.2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3 进入设备内部作业前,所有作业人员要检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规定好统一的联络信号。

4.5.4 监护人员一旦发现有异常情况发生,应立即召集急救人员穿戴好防护器具进行抢救,不得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进入抢救。

4.6罐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 《罐内作业许可证》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

4.6.2 检修单位在接到《罐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

4.6.3 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罐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

4.6.4 《罐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联由检修单位留存。

4.6.5 进入罐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

4.6.6 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30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

第7篇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检修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检修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厂机动部门负责管理。

3.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3.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3.5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3.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分别交机动部门、设备所在单位各一份。

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检修设备名称

检修地点

检修起止时间

年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检修内容

设备交出安全措施:

设备交出负责人:

年月日

检修安全措施:

检修项目负责人:

年月 日

设备所在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检修单位审查意见

年月 日

设备部门终审意见

年月 日

第8篇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管理要求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设备内安全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设备内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3.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3作业单位接到《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3.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3.5《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交出单位和作业单位的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3.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3.8《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3.9 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3.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设备交出单位负责项目栏

交出设备单位:

交出设备名称:

检修作业内容:

设备内主要介质:

作业时间:年 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设备隔绝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审批人:年月日

检修单位负责项目栏

检修单位:

检修项目负责人:

检修作业监护人:

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

检修作业安全措施(包括抢救后备措施):

审批人:年月日

分析项目

合格标准

分析数

氧含量

取样时间

取样部位

分析人

终审审批:

审批签字:年月日

第9篇 运转设备岗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安全,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发生绞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转设备指选厂工艺设备、探矿挖掘设备、电器运转设备、井下提升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运转设备等。

二、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运转设备的性能、启动、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开车纪律,非设备人员不准操作运转设备及在设备岗位停留。

三、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必须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打盹、睡岗、酒后上岗。

四、裸露在外的转动部位以及其他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安全防护罩,旋转设备周边要设隔板或防止绞伤的围护栏。

五、不准跨越和坐卧运转设备及防护装置。

六、运转部位绞进物料及缠绕物时,要避开抛甩危险区,立即停机处理,不准用手拖拉硬拽,防止发生危险。

七、严禁在运转中擦拭、触摸运转部位,严禁用工具触及运转中的转动和输送部位。

八、停机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开机时要对设备内外、周边有无人员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九、在设备仓内作业和机体等隐暗处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

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时,衣扣、袖口、裤脚必须严紧,不准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怀。

十一、严禁在设备上或设备旁边搭放物料。

十二、卷扬提升设备必须有过卷器、控制闸,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规定,并定期检查或更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十三、压风工要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减压阀的安全灵敏有效情况,仪表损坏失灵要立即更换,安全减压阀失灵要立即停机并向领导报告。

十四、挖掘设备作业半径15米内禁止人员停留,运行中禁止检查修理设备,行走时禁止靠近机体观察设备是否异常。

十五、严格遵守其他岗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10篇 工程施工模式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

1 问题的提出

工程机械从规划、设计、制造、销售到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直至更新、报废、再制造经历了一个寿命周期,安全管理贯穿寿命周期全过程。在寿命周期的前一阶段,即规划、设计、制造、销售阶段,是生产型企业制造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机械安全认证,它是产品质量认证的一种,是对工程机械实物水平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认证;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后一阶段,即购置、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更新、报废、再制造阶段,是施工型企业使用机械的阶段,这一阶段的安全管理,称为作业安全管理,即本文所指的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它的范围包括作业人员、作业机械及作业环境等。

显然,机械安全认证与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的不同阶段,它们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没有安全的机械,作业安全管理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作业安全管理的信息反馈,又有助于改善、提高机械的安全性设计。

笔者在近几年的安全管理教学及宣贯《安全生产法》的过程中,深感工程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管理,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而其管理模式应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的具体化。为此本文特提出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念。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shms)与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共同成为后工业化时代全球推崇的过程管理方法。这三种管理体系共同采用的管理模式是美国管理专家戴明博士提出的pdca管理循环。pdca是plandocheckaction的第一个字母。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如图1所示。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针对工程机械产品的本质安全,而是针对作业现场。现代的施工,机械化作业已成为必然,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是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它是一个动态的,自我调整和完善的管理,它强调在作业过程中,通过建立与这一体系有关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制度、程序过程和资源等,来保证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的实现。

工程机械寿命周期全过程安全管理在我国起步较晚,1997年11月经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遵循国际通行准则建立了中国机械安全认证中心(ccms),公布了第一批工程机械安全认证检验实验室,包括国家工程机械质检中心(北京延庆)和长沙建筑机械研究院。

1998年,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提出了《职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1999年,我国开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研究。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下发了在国内开始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7月,国家经贸委正式组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制定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规范、指南、程序注册等一系列技术基础性文件,使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更加规范并易于和国际接轨。

2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特点

工程机械的作业安全管理体系参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应由5个方面、15个基本要素构成,其运行模式如图2所示。该运行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实现该体系持续改进,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计划、实施、检查、改进”活动使其不断修正、完善和加强,从而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实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

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化与专业化,针对特定的工程机械作业现场,它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结构化、程序化、文件化管理手段

(a)它要求施工企业不仅要有从操作手、维修工到项目经理甚至总经理之间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监控系统。施工企业通过这样两个系统确保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b)要求施工企业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避免管理行为的随意性,也避免了部门、岗位之间的管理矛盾。

(c)要求施工单位不仅要制定和执行作业安全管理体系目标方针,还要有一系列的管理程序,以使该方针在管理活动中得到落实,保证管理、操作和维护按照已制定的手册、程序、作业文件进行,从而符合强制性规定和规则。这些方针、手册、程序和作业文件及其记录构成一个文件系统。

(2)具有先进性。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是施工企业作业安全管理的先进、有效的管理手段。先进性体现在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研究确定影响作业安全所包含的要素,将管理过程和控制措施建立在科学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基础上。对每个要素规定具体要求并建立和保持一套以文件支持的程序。只要坚持“写到的,就要做到”的原则,就能保证该体系的有效性。

(3)工程机械作业安全管理体系不是一个孤立的管理系统,它是施工企业全面管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如图3所示。

(4)坚持持续改进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控制是它的核心所在,它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有效的风险辨识评价与控制,可实现对事故的预防和作业安全的全过程控制。可对作业各工序实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策划,形成作业文件,对各种预知的风险因素做到事前控制,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对各种潜在事故制定应急程序,使损失最小化。

第11篇 加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加气车辆随车人员应在站外下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2、加气人员引导车辆停靠,防止车辆碰撞或擦挂加气设备。

3、加气前认真检查汽车储气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对存在检定超期、泄露气体、连接部位松动等问题的气罐不得充气。

4、加气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严密监视加气设备和车辆,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5、站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在加气作业现场检修车辆。

6、随时检查加气设备技术状况,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第12篇 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

第13篇 机械电子行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安全生

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各单位。

2.在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的外委施工单位、承包单位、供货单位等相关方。

第三条 定义

危险作业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及各种交叉作业活动。

第四条 职责

1.安委会办公室

1.1 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2 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公司实际界定危险作业的范围;

1.3 监督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对不遵守许可制度的单位进行督导,开具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2. 生产部设备动力组

2.1 特殊危险作业开工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2.2 组织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进行技术磋商,确定安全可靠的风险预防措施;

2.3 危险作业前组织或参与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

2.4 对危险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必要时会签危险作业许可证。

3.各部门、相关方

3.1 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3.2 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3.3 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3.4 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审批人员的职责

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2 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3 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 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5.1 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5.2 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5.3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6. 监护人或的职责

6.1 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2 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6.3 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6.4 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6.5 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 作业人员的职责

7.1 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7.2 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7.3 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五条 一般规定

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第六条 几种危险作业管理的内容

1.动火作业

1.1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主要指在各种高压管道、空压站、液氧汇流排间、配电室、材料仓库、测试中心、车间、办公楼(办公场所)、档案室或具有其他较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动火需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1.2 动火作业分类

1.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2.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如油库、材料库、液氧汇流排间。

1.2.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2.4 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产,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委会主任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2.5 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3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3.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1.3.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1.3.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1.3.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安委会主任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1.3.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

1.3.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或等于0.2%。

1.4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1.5 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1.定义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如进入结构模块、设备模块等空间较小、通风不良、氧气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区域,积聚的低凹场地结构(如地沟、地坑等),以及防火间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构造等。

2.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2.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2.4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2.5 有限空间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安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戴空气呼吸器。

2.6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2.7 有限空间内作业,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或煤气设备内作业,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2.8. 在设备内作业结束时,须认真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无工器具等,方可撤离。

3 高处作业

3.1 高处作业:指在距离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方可作业。

3.2.1 作业部门审批:

(1)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2~5m;

(2)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2 生产部设备组审批:

(1)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5~15m;

(2)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为15~30m;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以及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2.3 安委会主任审批:

(1)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30m;

(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3)特殊高处作业包括: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在降雨、降雪、阵风风力≥6级(风速≥10.8m/s)时或夜间进行的高处作业;在高温(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或低温(气温低于5℃)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在接近(距离10kv以下带电体低于1.7m;距离20~35kv带电体低于2.0m)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3.2 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3.2.1 原则上不批准进行特殊高处作业。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处理时,须将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3.2.2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报《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审批人员应到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批准。

3.2.3 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和劳动纪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3.2.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扎好安全带,带好安全帽,不准穿硬底鞋。

3.2.5 高处作业必须设专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作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2.6 作业开始前,作业人员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不准进行作业。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往下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伤人。

3.2.8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3.2.9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畅通,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能源介质作业

4.1 定义

能源介质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彻底切断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而进行的抽堵盲板的作业。

4.2 检修单位根据检修计划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生产部各一份。检修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负责。生产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变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单位进行修改。

4.3 抽堵盲板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抽堵与其它单位相连接的盲板时须做好通知与确认,作业前必须经生产部批准。

4.4 抽堵盲板时管道(容器)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容器)抽堵盲板,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5 氧气、氮气、乙炔等介质的容器(管道)检修时应用盲板可靠切断,保证作业安全。如对可燃可爆气体管道进行抽堵盲板时,应避免使用铁质工具,并配备消防器材。

4.6 带煤气抽堵盲板不应在雷雨天及夜间进行,作业时,必须有煤气防护人员现场监护,并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检测仪器。

4.7 作业中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电压。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 临时用电作业

5.1 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外的基建施工、检维修、设备安装等需要从配电柜、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而接入的临时性用电。

5.2 工程检修需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接临时用电前,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安全许可证》。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应办理临时用电危险作业许可证,并经审批。

5.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临时电源使用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拉接、拆除电源线等用电操作,须由有操作证的专业电工负责。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悬挂停电牌,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必须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5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电源线,应经生产部同意。否则,不准接线。

5.6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应合理架空敷设或穿管,严禁明铺供电线路。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设置在户外的电气设备、电源箱应采取可靠的防风、防雨、防雷措施。

5.7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漏电保护器,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防止触电事故。

5.8 外委施工临时用电由综合职能部负责组织,并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6 吊装作业

6.1 定义

吊装作业:在公司制造车间、施工现场等区域内进行的大中型设备或不规则物体的安装、拆除、维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装作业。主要指常规吊装5吨以上的重物,吊装形状复杂或刚度小或比径比大或精密贵重的物体,汽车吊装重量10吨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压线路等危险区域的起重吊装作业。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3级:

1)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80t,为一级吊装作业;

2)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80t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3)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等于40t,大于5t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6.2 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办理《吊装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和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进入工作现场。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 夜间吊装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3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吊车驾驶员作业期间身体状况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准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以免造成起重伤害事故。

6.4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6.5 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禁止无人指挥或多人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6.6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6.7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高压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6.8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以防吊机吊载不均,造成吊机倾覆事故。

7.交叉作业

7.1 定义

交叉作业:车间或施工现场两台起重机械同时进行的起重交叉作业、安装时上下高空交叉作业以及两个相关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的交叉作业。混合型危险起重吊装作业、高空交叉作业、特殊动火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交叉作业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7.2 起重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2.1 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在起重作业过程中,作业区域内不允许有其它无关起重的作业进行。

7.2.2 作业区域的设定为依据吊车作业半径划分,在其临近位置有其它工种作业时,作业区域的围护要尽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条人行通道。

7.2.3 在无法避开交叉作业时,必须提前向pmt申请批准,同时要做到:

7.2.3.1 在作业现场必须有安全员全程监护。

7.2.3.2 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许有作业人员和其它无关人员。

7.2.3.3在吊臂旋转过程中,其下方不允许任何人进行任何作业;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开始安装时,其它作业才可进行。

7.2.3.4 作业区域不允许有任何无关作业人员随意穿越。

7.3.安装交叉作业的管理规定

7.3.1在每一层高空交叉作业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隔离措施。

7.3.1.1 焊接点下方必须设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溅落灼伤下方的作业人员。

7.3.1.2 管廊下方必须装上安全网,防止高空坠物造成对地面人员的伤害。

7.3.2 上方的管材、钢梁必须要有可靠的固定。

7.3.3 携带到上方的所有的作业工具必须装入到工具袋内,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钢梁、脚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业平台上。

7.3.4 所有的高空作业平台、走道必须设有踢脚板。

7.3.5 在高空作业的下方必须设置有效的围护,并设专人监护。

7.4 各作业单位在进行交叉作业前要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书或有相关安全责任划分记录。

第七条 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 现场检查,制订安全措施;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如车间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作业内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对作业过程开展风险评估,对作业过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应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 填写作业许可证:

申请单位作业具体负责人(如班组长)填写许可证上有关内容。

3. 安全措施确认签名:

安全措施分别由监护人和作业人员检查确认,并签名。

4. 兼职安全管理员审查:

兼职安全管理员到现场检查有关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查签名。特殊情况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 审批:

作业单位负责人(如主管)作业单位上级负责人(如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发作业许可证,准许作业。必要时特殊危险作业需经综合职能部会签提出审核意见。

6. 作业许可证的时限:

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正常生产时,铜管和换热器焊接固定区域动火有效期可为1年),作业许可证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本管理制度与专项管理制度不一致时,按专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应当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共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存放点和爆破作业现场是治安保卫工作重点部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及与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内,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必须安排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第八条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专用仓库,必须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护人员必须为男性青壮年,且身体健康,并经培训、审查合格。

值班守护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值班、守护、巡查等岗位职责,对进出人员、车辆、物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值守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守护无关的工作,严禁值班睡觉或脱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建议聘用专职保安队员担任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的守护工作。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临时存放点,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临时存放点应设置专用的库(室),专用库(室)设应建在爆破作业区内,且不易受山洪、滑坡、台风、潮水及爆破飞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砖混结构方式建造。

临时存放点的专用库(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动库房代替。

未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临时存放点在夜间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条 民爆物品移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经专业机构检测合格,具备防爆、防盗、防火、防潮、防静电等基本功能,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爆破作业单位当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在爆破作业现场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具备各项安全条件,并安排专人管理、守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露天存放过夜的,必须报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批准,并由爆破作业单位安排足够的人员管理、守护。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现场运输民用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押运员。

存放、携带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药时,应使用专用保管箱,且炸药、雷管必须分箱放置,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十三条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库、入库、装货、卸货、领取、发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环节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型号)、数量、编号,交接双方必须当场签名确认。相关台帐及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涂改、倒卖、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爆破作业许可资质。

第十五条 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在工作期间应当分别着浅红色、深兰色和浅兰色纯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准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裤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爆破员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员必须将当班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即时登记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工作日志本必须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备查。

第十七条 有2名以上爆破员共同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的,应当确定1名爆破员担任班(组、段)长,由班(组、段)长负责登记,详细登记每个爆破员领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并由爆破员、安全员、单位负责人当场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爆破作业环节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工作,必须由爆破员负责承担,禁止其它人员参与、围观。如爆破作业时炸药使用量较大,确需其它人员帮助运输(携带)的,应经爆破作业现场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爆破员领取、运输(携带)、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组装起爆药包、装药、起爆(点炮)、处理盲炮等作业活动,必须由安全员在场负责全程监督,原则上一名爆破员必须配备一名安全员跟班作业。如有多个爆破员在同一个爆破作业面(点)实施爆破作业的,安全员的配备人数可视情减少,但必须确保对爆破员的有效监督。

第二十条 安全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监督职责,严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凡发现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纠正并详细记录在案;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每次爆破作业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爆破员、安全员对爆破现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及时发现、回收残留的民用爆炸物品。发现盲炮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排除。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爆破作业现场所有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鼓励从业人员主动上交发现、拣拾的各种残(遗)留民用爆炸物品,对主动上交的,要视情给予奖励;对拒不上交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未经安全评估的爆破设计,任何单位不准审批或实施。

安全评估单位应当出具明确的评估意见,对不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工程项目,应出具“不需要进行爆破安全评估”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安全监理的爆破工程项目,必须落实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单位负责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单位应当对爆破作业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和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由于爆破作业资质被依法撤销、取消,或者爆破作业项目已施工完毕,或者爆破作业项目被依法关停等原因,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含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职能,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责任区民警是直接责任人的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对爆破作业单位和作业现场进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检查时,必须由单位负责人或有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结束后,要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将检查情况输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相关单位、人员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查处;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专人、建立专档,予以跟踪整改。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浙江省公安厅。

第15篇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管理,保障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设施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

3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70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

3.2 sh3505 《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3.3 gb 2894 《安全标志》

3.4 mn-01-02 《 设备检维修管理办法》

4释义

4.1 检维修作业: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5职责

5.1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制定本细则,并组织执行。

5.2 公司生产管理部监督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3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的全程监控管理,包括设备检维修前的设备倒空、置换、委托分析、安全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检维修过程安全监护等。

5.4检维修作业单位负责制定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核查检维修作业安全条件,落实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作业方案。

5.4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4.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设备检维修作业;

c)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4.2 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设备检维修作业监护人由申请单位指派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的人担任。

5.4.3 现场hse责任人

负责检维修作业现场hse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当发现违章行为和意外情况,应及时制止作业。

现场hse责任人由申请单位指派,一般是班组兼职安全员,涉及风险性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时,应由本单位hse工程师或主管担任。

5.4.4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设备检维修方案、安全措施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4.5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4.6 申请单位批准人

必须到现场了解设备检维修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作业。

申请单位批准人由申请单位指定熟悉生产与设备状况,对安全生产与安全作业具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担任。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外来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维修施工业务。

6.1.2在签订设备检维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1.3当设备检维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其他危险作业前,须按规定先办理《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6.1.4《设备检维修作业票》作业期限由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情况下需与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保持一致。

6.1.5 根据设备检维修项目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维修方案,检维修方案应经申请单位审核。检维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维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维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6.2 检维修前的安全要求

6.2.1检维修前,申请单位应对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维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维修作业现场和检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6.2.2 检维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2.3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维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维修方案交底。

6.2.4 检维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维修组织落实、检维修人员落实和检维修安全措施落实。

6.2.5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6.2.7 申请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6.2.8 检维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申请单位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维修安全要求。

6.2.9 应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6.2.10 对检维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6.2.11 对检维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6.2.12 对检维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6.2.13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维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6.2.14 对检维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6.2.15 应将检维修现场影响检维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6.2.16 应检查、清理检维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6.2.17 需夜间检维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6.2.18 检维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6.3 检维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6.3.1 参加检维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6.3.2 检维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3.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维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6.3.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6.3.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维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维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6.3.6 夜间检维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维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6.3.7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维修人员安全时,申请单位应立即通知检维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维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4 检维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4.1 因检维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6.4.2 检维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4.3 检维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7 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设备工程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设备检维修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作业管理制度设计保障(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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