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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管理制度内容(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兽医管理制度内容

兽医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兽医工作行为、确保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体系,它涵盖了兽医的资格认证、执业规范、疾病预防与控制、药物使用、动物福利等多个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资格认证与注册:规定兽医的教育背景、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要求,以及注册流程,确保兽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执业标准与伦理:设立兽医的道德准则,如诚实、尊重生命、保守秘密等,规定兽医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3. 疾病监测与报告:建立疾病监测系统,规定兽医发现疑似疫情时的报告程序,防止疾病的传播。

4. 药品管理:规范兽药的采购、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理,防止滥用和误用导致的健康风险。

5. 动物福利:强调兽医在处理动物时应尊重和维护动物福利,反对虐待和不当处置。

6. 继续教育:要求兽医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更新知识,提高诊疗能力。

7. 监督与处罚机制:设立监管机构,对违反规定的兽医进行调查和处罚,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

重要性

兽医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护了动物的健康,防止动物疾病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维护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此外,通过规范兽医的行为,提升兽医队伍的专业素质,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动物福利,促进人与动物和谐共生。

方案

1. 完善法规:政府应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兽医的职责和权利,为兽医管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培训:设置专门的兽医培训机构,提供全面的理论和实践培训,确保兽医具备实战能力。

3. 建立信息系统:开发疾病监测信息系统,提高疫情报告的效率和准确性。

4. 加强监管:设立独立的兽医监管机构,定期进行执业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罚。

5. 推动公众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兽医管理制度的认知,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

6. 鼓励反馈:建立有效的投诉和建议机制,鼓励兽医和公众参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构建一个科学、公正、有效的兽医管理制度,为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兽医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第1篇 兽医管理科职责

1.负责制订动物防疫、检疫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疫、检疫工作精神。

3.加强对基层单位防疫、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基层单位年度考核。

5.负责防疫、检疫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2篇 兽医站疫苗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计划

(一)应当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制定年度动物防疫疫苗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等内容;

(二)每月25日前向是畜牧兽医站报告下一个月的疫苗的需求计划,紧急调用时要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三、疫苗申领与采购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要使用国家统一调配的疫苗,和田市畜牧兽医站申领。

(二)非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疫苗或特殊情况,向和田市畜牧兽医局报告。

(三)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

(四)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五)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货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

(一)要保证冷藏疫备的正常运转,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

(四)妥善保管疫苗,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疫苗过期、失效、或因疫苗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时,经过相关人员及分管领导核实同意,要按照疫苗报废审批表内容核实疫苗数量、批号、原因等情况,按照上报内容进行登记、签字,对报废疫苗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统一销毁。

(五)运输疫苗时应使用冷藏箱(包),及时配送到目的地。

五、疫苗的使用在使用国家无偿调配的疫苗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做好领取记录,并在月初做好盘点工作。

和田市吐沙拉乡畜牧兽医站

第3篇 水产畜牧兽医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贵港市

一、单位所有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配,办公室必须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做好统筹安排。

二、车辆的使用范围,原则上服务于局领导和局领导安排的业务工作、科室业务工作及其他重要公务活动。

三、领导同志公务用车原则上优先安排。科室公务用车,应提前一天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作合理安排。

四、科室业务用车,用车一天的,由办公室视实际情况作安排,连续用车二天以上的,办公室报请领导批准后再安排。

五、办公室对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管理,司机要做好出车记录。

六、建立车辆专人管护制,各车辆要固定专职司机。因工作需要由非专职司机出车的,要经领导批准。

七、认真搞好车辆养护。对车辆的维修,要作出维修计划,列出修理清单,由办公室报呈局领导审批后方可送厂维修,财会负责结帐,司机监督。

第4篇 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纪律及考勤管理制度-贵港市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政治上思想上与保持高度一致。

二、贯彻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因违反组织原则,给单位或职工造成损害,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服从领导、听从安排;职工因事或因病不能上班,必须请准假,不得擅离工作岗位。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上班、开会、学习要准时到位,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准办私事。

五、下乡、公差办事.,事前事后要向领导汇报。

六、探亲、婚、丧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需提前报办公室(丧假除外),并报局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准假或超假者按旷工论处。

七、考勤登记以科室为考记单位,办公室作总考记;各科室要指定人员具体负责。

第5篇 水产畜牧兽医局财务管理制度-贵港市

一、本局机关及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票据使用和管理规定

1、所有票据由财务室到有关部门领取,并统一管理、发放、汇缴。

2、各科室使用的票据实行专人领用和管理,到财务室办理领用票据登记手续。用票实行“以旧换新”并把收上的全部规费上交。

3、罚没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款收据。

4、实行票款分离,即一人开票一人收款。

5、票款实行日清月结制度,严禁坐支。

6、所收现款要及时缴交到银行帐户,票款随人离,不能存放在办公室。

三、收入费用管理和开支事项及审批权限

1、严格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收费。

2、单位购置公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先书面申请,报财务室审核,呈局长签字同意后执行。财务室必须及时造册登记备案和监督使用。

3、公务费(包括接待费、文印费、话务费、车辆维修费、油料费等)开支,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先有口头或书面请示,经局长同意后执行;开支的票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领导核准,经局长签字后同意报销。

4、公费活动或购置公物等开支经费数额较大的,必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

5、严禁白条开支;一切开支的票据,必须是财税部门的专用票据。

6、公款原则上不得私借;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必须立好借据,经局长签字同意后方能借款,所借款项不能超过三个月。因公出差、学习等借款,必须在回来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归还借款。

第6篇 z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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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区乡镇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乡镇站)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站包括行政区划调整后的11个乡镇站和区动物防疫检疫站(即市场检疫站)。

第三条乡镇站是国家设置在基层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站长负责制,经济上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第四条乡镇站的工作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牧政管理;在区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的领导下搞好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推广畜牧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扶持、帮助、指导龙头企业和专合经济组织、畜牧科技示范户和畜禽养殖大户发展畜牧生产;引导组织广大农户大力发展畜禽商品生产。

第五条乡镇站应积极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不断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增强基层畜牧兽医站的经济实力。

第六条乡镇站的主要业务工作:

一、协助乡镇政府制定发展畜牧业的规划、计划,搞好畜牧业生产调查、统计,制定和实施畜牧科技推广方案。

二、认真宣传、贯彻、实施畜牧“二法”、“三条例”,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委托在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检疫、消毒和动物卫生管理工作,管理好兽药、饲料市场,加强对种畜禽的鉴定、发证管理和种畜禽更新换代的引种工作,使畜牧生产发展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三、积极引进和推广优良畜禽品种,加速畜禽品种改良步伐,积极引进优质饲料和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推广、普及新兽药和牧医新技术。

四、夯实乡镇站的经济基础,为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供有利保障。

五、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做好技术咨询和信息沟通工作。积极开展畜牧科技示范和畜牧生产发展的指导工作。

六、承担,完成区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畜牧科技项目和事业推广任务。

七、乡镇站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疫(菌)苗保管、免疫注射、检疫登记、疫情报告和种畜禽等各类档案的保存,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第七条乡镇站按乡镇行政区划设置。

第八条乡镇站直属区畜牧局领导和管理。乡镇站应主动争取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

第九条乡镇站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根据当地畜牧生产发展的需要来配备,人员编制基数以2003年人事部门所核定的基数为准,不得超编。

第十条乡镇站可设站长、副站长、会计各一名,实行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择优聘用,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征求当地党政意见后,由区畜牧局任免。

第十一条乡镇站动物诊疗岗、动物检疫岗实行分离管理:动物诊疗岗接受乡镇站管理,实行自收自支;动物检疫岗工资待遇(包括动物诊疗岗人员的“三保”费)在乡镇站的防检收入中支付。

第十二条乡镇站编制人员的缺额配备和自然减员补充按有关规定,按程序聘用。乡镇站在编人员的借调、辞退、自动辞职均应经区畜牧主管部门同意,报区人事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乡镇站必须努力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可采取不脱产的岗位培训,函授、自考和脱产送入大、中专业院校深造等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继续教育,使在职职工的专业技术水平达到中专以上。

第十四条乡镇站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技术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由区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乡镇站资产管理

一、乡镇站的站长、会计岗位必须分离设置,建立健全财务制约、监控机制。

二、新建、扩建、改建办公、生产、经营和生活用房,乡镇站应将草图和投资预算计划表以及专题请示报区畜牧局审查批准后,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购买或以其他形式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也必须经过区畜牧局批准。变卖或贬值处理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也须报区畜牧局批准。

三、乡镇站资金实行统收统支,坚持收支二条线,不得以收抵支或坐支。乡镇站帐务实行一月一结,一年一决算,经济核算以乡镇为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乡镇站财务管理

一、收支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收支预算要按照“稳妥可靠、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预算经区主管局初审,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复后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乡镇畜牧兽医站全额人员的人员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部门预算。区财政按畜牧站收入情况拨付到区畜牧局系统帐户,再由畜牧局提出拨款意见,经财政局职能股室审核同意后拨付到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支出帐户。

(三)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技术服务性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按区畜牧局的财务管理办法统收统支,统一核算。

(四)乡镇畜牧兽医站取得的各类收入按以下顺序安排支出:

1、按月发放职工的工资、津补贴。

2、缴纳社会保险费,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畜牧局在下拨款项中代扣代缴。

3、日常公用支出。

二、专户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防、检疫费)必须使用财政专用收据,并严格按市政府(2005)54号文件收费标准按实征收,一律统一缴入财政专户。

(二)技术服务性收入(诊疗费、骟割费等)直接列入乡镇畜牧兽医站帐户进行核算。

(三)省、市平衡调剂费,财政国库拨回后,由区畜牧局统一上缴省市畜牧局。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必须按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核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管理,区局将对各基层站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追踪审计,加强监督,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四、票据的使用管理

财政专用票据的领取由区畜牧局统一到区财政局领购,乡镇畜牧兽医站到畜牧局领购,区局将对各站领取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

五、会计核算

乡镇畜牧兽医站不纳入会计支付中心进行核算,由主管局成立专门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自求收支平衡。

(一)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

推行财务收支原始凭证集中审核和备用金制度是加强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此项制度的建立是规范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监督理财的重要保证。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应将当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于当月的25日送到区局进行集中审核,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入帐,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不得入帐,否则将追究会计人员的责任。

(二)各项津补贴由区畜牧局统一制定标准,并报区财政、人事部门审定。

(三)区局汇同财政局对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收入、支出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乡镇站严禁以单位的名义为外单位或个人作任何形式的贷款担保,乡镇站的资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将单位的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也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借款。如发现有将单位资金擅自借给外单位和个人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不准违规滥发奖金、补贴、补助和物品,杜绝不符合规定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一切开支。

职工每月的工资和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经济待遇(包括超任务奖和年终奖),必须经乡镇站站长审批后方可发放。乡镇站每月的职工经济任务完成情况和工资表,要一式二份,一份留乡镇站财务入帐用,一份交区畜牧局审查备案。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乡镇站岗位职责。

一、乡镇站站长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发展畜牧生产的方针、政策,协助乡镇党委、政府搞好辖区内的畜牧业发展规划、计划,为当地党政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二)搞好辖区内的畜牧生产发展和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大力推广畜禽品种改良,强化兽药、饲料市场管理,抓好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管理工作。重点扶持养殖大户和特种养殖户的生产发展。大力发展牧业生产、扩大单位费源,确保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确保区畜牧主管部门上缴款的完成,确保单位积累的增加,确保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逐步提高。

(三)抓好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加强职工业务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热情服务,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勤政廉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四)主持所在站全面工作,搞好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强化劳动管理,爱岗敬业,拒绝腐化,坚持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把好财务关。

(五)按时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事业任务,搞好科普宣传和科技推广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种科研课题和项目建设任务。

(六)改变工作作风,端正工作态度,积极争取当地党政对畜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搞好相关部门的关系协调。民主办站,群策群力,克服官主义,有事同职工商量,多为职工谋利益,多为单位积累资金,多为畜牧事业作贡献。

(七)在当地党政的领导下,配合区畜牧主管部门搞好职工及其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生“三结合”工作。

(八)完成区畜牧主管部门和当地党政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要经常性的检查和消除生产、生活中的安全隐患,正确处理、协调本站职工之间和职工同单位外人员之间的矛盾,把不安全和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每月组织一次以上全站人员学习会,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管理规定,研究布置一些阶段性工作。

(十一)必须完善所在站职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

二、乡镇站会计职责

(一)协助乡镇站站长工作,搞好乡镇站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

(二)严格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搞好票证管理工作,每月按时结清帐务,按时处理帐务,按时收集汇总报送各类报表,保证各类报表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整理、装订、保管好乡镇站财务档案。

(三)按月审核职工的经济任务完成情况,按月如实填造职工的工资表,做好本乡镇站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

(四)每季度末或半年向全站职工公布本站的经济收支情况,年度决算后向全站职工公布财务预、决算情况。增加单位财务状况的透明度,给全站职工的财务知情权。

(五)发现财务违纪行为时,要坚决抵制,拒绝入帐,如遇到外来干预和本单位领导施加压力时,应及时向区畜牧主管部门反映,汇报情况。

(六)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技能,为本系统内实行财务电算化做好思想准备和技能准备。

三、动物检疫员职责

(一)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二)在规定权限内开展检疫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者染病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_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好畜牧规费。

四、兽医防疫员职责

(一)负责责任片区内各村组的畜禽发展、品种改良和畜禽防疫工作,推广普及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掌握责任片区内畜禽生产、疫病死亡等情况,按月向会计填报各类生产报表。

(二)积极带药、带疫(菌)苗下乡,上门服务方便群众,畜主请医随喊随到,请医后若24小时内包片兽医未上门诊治而造成畜主的畜禽死亡带来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由该包片兽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积极争取与村社或与农户签订技术服务承包合同,特别要以小家禽疫病统防为重点服务项目,积极主动向广大农户宣传畜牧科普知识和推广畜牧科学技术。

(四)发现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同时要按规定做好疫区(疫点)的前期处理。

五、畜禽阉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种畜禽选留、淘汰标准和动物防疫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种母畜禽的鉴定登记工作。

(二)严格操作规程,若发生责任性事故而造成畜禽死亡畜主要求经济赔偿的,其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全额的经济责任。

(三)阉人员只能在本乡镇站划定的责任片区内从事畜禽阉、诊治和防疫工作,不准跨片区和跨乡镇工作,不准私自收徒弟。

(四)阉人员接到畜主邀请约定时间的三天内不上门服务的,如单位接到举报(反映),经查实后,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五)严禁利用行业技术优势,强行向畜主搭卖兽药、饲料和其他商品,不准向畜主索要服务费以外的钱物,如单位接到类似举报(反映),经查实后,除如数退还畜主等值钱物外每次可惩扣责任人工资50元。

六、畜禽改良(配种)员职责

(一)做好辖区的的种畜禽鉴定、发证和登记建卡工作,向乡、区畜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种畜禽品种、数量及分布状况情报,向种畜禽饲养户提供畜禽商品的市场价格信息,鼓励农户大力发展种畜禽生产。

(二)因地制宜地指导、协助农户搞好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特别是种畜禽品种的更新换代工作。

(三)畜禽改良(配种)员接到畜主邀请后,必须如约按时上门为畜主服务,不能贻务误种畜最佳配种时间。如无故错过了种畜一个发情配种期造成畜主_的,发生一次,追究该职工经济责任50元。

(四)做好日常配种登记工作,收取好配种服务费,按时按实上交单位。

(五)大力推广人工授精技术,提高种畜禽的配种能力,为单位和农户降低配种成本。

(六)对未经鉴定合格的种畜,坚决不能提供配种服务,并积极配合阉人员强行淘汰不合格种畜禽。

七、疫(菌)苗保管员职责

(一)必须使用“四川省预防兽用生物药品发放登记表”做好疫(菌)苗发放登记工作,并妥善保存疫(菌)苗发放登记记录。

(二)必须按疫(菌)苗储存要求的温度保存各类疫(菌)苗,冰箱的冷藏和冷冻室要严格区分使用。不得发放过期或失效的疫(菌)苗。

(三)各种疫(菌)苗和免疫标识必须按规定配套发放。

(四)经常保持贮存疫(菌)苗的冰箱清洁卫生、保持通电和温度正常,不得在冰箱内放置疫(菌)苗以外的任何其它物品。

(五)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疫(菌)苗的贮存情况,绝对不许出现短、缺各类疫(菌)苗种的情况发生。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区主管部门对执行、遵守本办法好的单位和个人,每年度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

(一)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用单位资金修建房屋造成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由直接责任人全部赔偿。

(二)未经区主管部门批准动用单位资金购买5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不准报销入帐,由直接责任人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三)人为责任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损失金额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分摊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四)凡属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和超出区主管部门规定额度的开支由站长承担70,会计承担30的经济责任,全额赔偿单位。

(五)对乡镇站站长、副站长、会计超出规定标准领取职务津贴的,除对违规人员追究违规领取金额二倍的经济责任外,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就地降职或免职处理。

(六)其它需要赔偿单位经济损失的,其性质和赔偿比例由区畜牧主管部门酌情决定。

二、单位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的处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贪公款,处1―5倍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在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回,赔偿金额在1000―3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半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赔偿金额在3000―6000元的,限期当事人在一个月内全额赔偿单位,赔偿金额在6000―10000元的停止其当事人工作,限期在2个月以内全额赔偿单位。贪金额巨大,赔偿金额10000元以上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另作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有挪用公款和贪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1、贪公款5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6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2、贪公款1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2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3、贪公款2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停止其18个月的行政执法资格。

4、贪公款3000元以上者,除按1―5倍追究经济责任外,将撤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永久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挪用公款(含有审批手续,逾期不归还的)从挪用之日起,每月按挪用金额的5追究经济责任。

(三)职工私自收徒的可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本人做出深刻检查,停止带徒为止。属退休职工私自带徒弟的可扣发其退休工资,直到停止带徒写出书面保证为止。对违背“二法”、“三条例”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四)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天扣两天工资,职工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工作的一次扣工资50元。

(五)未按时报送生产、业务、财务报表的,每迟报或少报一张报表扣站长和会计工资各10元。逾期不报或报表严重失真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和报送疫情报表的,每次惩扣责任人工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遗失有效票据按管理人员在管理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10元,使用人员在使用环节遗失一份,扣工资20元处理,所扣工资交区畜牧主管部门,除此处理外,还将按有关部门的票证管理办法条款追加其它处理。

(七)其它需要进行经济处罚的,由区畜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清退、除名、开除留用、开除的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贪、挪用公款数额大,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二)玩忽职守,给生产工作和单位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擅自离岗15天以上和请假逾期15天以上未回单位上班且单位发出通知10日内拒不返回单位的。

(四)违犯计划生育政策和治安管理条例的。

(五)触犯国家刑律已被依法惩处的;

(六)有其他违纪行为,有关部门要求给予追究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调整、退休、退职、丧葬抚恤、防护品、医疗岗位卫生津贴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按区畜牧主管部门的文件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病)休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兑现。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___区畜牧局负责解释。

《兽医管理制度内容(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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