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防尘管理制度旨在维护员工健康,保障生产环境的清洁与安全,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因灰尘污染导致的设备损坏和产品质量下降。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我们可以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同时提升公司的环保形象,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 建立防尘区域:明确划分高尘作业区和低尘作业区,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生产设备,减少尘埃产生。
3. 个人防护: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尘装备,如口罩、护目镜、防尘服等,并确保正确使用。
4. 清洁制度:制定每日清洁计划,定期进行深度清洁,保持工作场所整洁。
5. 空气质量监测:定期检测工作场所的空气质量,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尘埃浓度标准。
6. 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防尘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防尘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 应急预案:设立应对突发尘埃事件的预案,以快速有效地控制和处理。
防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良好的防尘环境能保护员工的呼吸系统,减少职业病风险,提高员工满意度和生产力。减少灰尘有助于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保证生产效率。此外,遵守防尘规定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有助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产生的罚款和法律纠纷,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1. 制定防尘政策:由安全生产部门主导,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防尘政策,明确各部门职责。
2. 实施防尘措施:购置高效吸尘设备,改善通风设施,确保工作场所的空气流通。
3. 定期检查:设立专门的检查小组,对防尘设施和员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 激励机制:设立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防尘工作,对表现优秀的团队和个人给予表彰。
5. 定期评估:每季度进行防尘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和完善防尘策略。
6. 持续改进:不断学习和引进先进的防尘技术和管理经验,持续优化防尘管理制度。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待构建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无尘工作环境,为公司和员工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1篇 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9)
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九)
一、目的
为了减少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防尘与防毒工作由企业安全委员会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三、内容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控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直至达到标准。
5.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处理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6.有粉尘或有毒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7.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二)组织与抢救
1.公司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组织训练合格的救护队员。
2.生产车间和仓库成立兼职抢救组。
3.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三)体检与职业病
1.新职员工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相关记录文件
《消防设施安全检查表》aq-bzh20
《重点部位季节性安全检查表》aq-bzh22
《日常安全检查表》aq-bzh23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aq-bzh-12
《职业卫生档案》
第2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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