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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管理制度页(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某学院管理制度汇编页

某学院管理制度汇编页旨在构建一套全面、系统且适应学院发展需求的管理规则,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学院组织架构与职责

2. 教学管理与教学质量监控

3. 学生事务与服务

4. 师资队伍建设

5. 科研管理与学术活动

6. 财务与资产管理

7. 校园安全与后勤保障

8. 公共关系与对外合作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与职责:明确学院领导、各部门、各教研室的权责划分,确保职责清晰,工作有序。

2. 教学管理:规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评估及质量保证措施。

3. 学生事务:涵盖招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学生权益保护等。

4. 师资队伍:涉及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人力资源政策。

5. 科研管理:设立科研项目申报、执行、成果评价及知识产权保护流程。

6. 财务管理:规定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审计监督等财务规范。

7. 资产管理:确立资产购置、使用、维护、报废的规章制度。

8. 安全后勤:制定校园安全预案,保障校园环境整洁,设施运行正常。

9. 公关合作:规定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公关活动的策划与执行。

重要性

学院管理制度汇编页对于学院的稳定运营和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它为学院内部管理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有助于提升工作效率,预防潜在问题,保障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形象,同时也为师生提供行为准则,增强学院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方案

1. 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定期审查更新,以适应教育政策变化和学院发展需求。

3.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制度的执行监督,确保制度落地生效。

4. 加强制度宣传,通过培训、公告等方式提高师生的制度意识。

5. 建立反馈机制,收集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制度。

6. 强化问责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制度权威。

本管理制度汇编页旨在打造一个高效、和谐、有序的学习环境,为学院的繁荣和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某学院管理制度汇编页范文

第1篇 某某学院人文科学系学生管理规定

某学院人文科学系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有关部门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教务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能如期到校又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考查课程按教学计划实施。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实行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对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三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下一学期开学初,第二次为学生毕业前,第三次为学生结业后一年之内。对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院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应当重修,重修课程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交纳重修费。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履行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按学院规定缓考。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第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学院《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实行学年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学生学年所修课程经学院考核合格、或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以内者,可以正常升级;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在4门以上者,予以留级;对成绩较差、学习跟不上教学进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降级;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合格并批准,在院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可以跳级。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不实行留级制度。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第一次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其中,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学院有

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的上课时数计算;以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两年制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三年制学生在第一学年结束前、五年制学生在第二学年结束前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如音、体、美专业及降分录取的特殊行业务的专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进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学年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本院转出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和转入校同意后双方出具转学函,由本院报省教育厅。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本院所在地公安部门。外校学生转入,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身体、经济等方面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规定学制2年,即:两年制不超过4年,三年制不超过5年,五年制不超过7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第一次补考后不合格课程门数在6门以上者,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2年以上(含2年,包括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学生无正当理由,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学院批准在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八条 学院通过成立学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员会、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代表提案、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建立院长信箱、院长接待日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_、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院《学生助学管理规定》以及用工单位、部门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_、_、_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校外租房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学生需要走读的,按学院《走读生管理规定》办理走读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学生先进集体及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办法》和《学生奖学金评定发放办法》,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可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组织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书面通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需要陈述和申辩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学院根据申请确定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并将时间、地点通知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顺延申诉时限。

第五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专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2篇 某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某学院校园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校园卫生管理,营建文明、整洁、优美、和谐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校园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分工与职责

1、后勤管理处是校园卫生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卫生工作的规划、管理、监督、检查评比和协调等项工作。

2、各系(院、部)、图书馆、校医院:

⑴负责本单位所用教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用房、医院用房等室内卫生的清扫和保洁。

⑵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在楼栋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及楼栋周边配套绿地的环境卫生保洁和绿化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师生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营造文明、卫生、优雅、和谐的教学、生活环境。每学期组织师生开展1-2次校园环境卫生义务劳动,及时制止和处理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的不良行为,坚决杜绝脏、乱、差现象,确保辖区环境、卫生状况持续良好。

3、校机关各部门、处、室、各直属单位:

⑴负责本单位办公室、仓库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⑵监督检查所在楼栋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清洁工作。

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爱国卫生教育,养成人人维护环境卫生、尊重环卫人员劳动的良好风气。

4、后勤服务中心:

(1)负责校园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的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负责校园风景林地、行道树、景观水面、园林景观设施的清理保洁及所有属于学校托管范围内的绿化养护和保洁。

(2)负责监督检查物业服务公司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与学校签订的托管协议,做好全校所有道路、广场、花坛、草坪、行政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内的走廊、楼梯、厕所、卫生间的卫生清扫与保洁工作。

[2] 做好校园办公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学生食堂、学生公寓等周边卫生清扫和卫生管理监督检查。

[3]负责全校院内的乱贴、乱画、乱挂、乱摆、乱放、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清理工作及垃圾清运工作。

[4]加强员工特别是环卫人员素质教育,提高现代环卫意识和业务、管理能力。

第三条 环境卫生标准要求

1、各系、部,机关各部、处、室、直属各单位对本单位的室内卫生要每天清扫,经常通风。做到物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窗明几净,地面清洁、无烟头、无杂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

2、物业服务公司要组织清洁工对所属责任区实行全天候的清扫保洁。切实做到地面清洁、墙面干净、玻璃净亮、垃圾入池、及时清运,道路、广场、草坪、花坛无白色垃圾。

3、各临街经营商户实行“门前三包”,保持门前整洁,对门前乱堆乱放、乱扔杂物、乱停车辆、损坏树木、随地吐痰等有损校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后勤管理处予以处罚。

4、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包装袋等废物。禁止随地便溺,禁止向路面倾倒污水。建筑物应保持整洁美观,禁止在沿街建筑物、树干、电线杆、灯柱和公共设施上张贴或涂写标语、广告。禁止在校区内乱立招牌、广告牌、标语牌,未经批准禁止在广场和道路悬挂横幅和其它有碍校容的物品。

5、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指定位置经营水果、冷饮制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保持场地整洁。

6、在校区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流散物体的车辆以及清运垃圾、粪便的车辆,装运设备必须密闭完好,不得沿途撒漏。

7、基建施工应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临街作业时应设置围墙,竣工后按规定期限拆除临时建筑及设施,清理现场,修复被损坏的墙面、路面等公共设施。基建垃圾应由施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运出学校,确实不能处理的可向后勤管理处反映,按市政有关标准收费服务。严禁在校区乱倒建筑垃圾。

8、电力、通讯维修、绿化等有关部门作业,应保持道路、绿化带、花坛、人行道、行道树的美观、整洁,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应及时清除。

9、凡在校园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责任,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作人员。各单位在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清扫的垃圾,沿街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生活垃圾应直接运送到附近的垃圾池内。物业服务公司每天定时清运到垃圾中转站。

第四条 奖励与处罚

1、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卫生工作先进单位。

2、有以下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⑴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者;

⑵维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效果显着者;

⑶同损害环境卫生或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作斗争有功者。

3、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⑴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空饭盒、塑料袋等废弃物以及从高层向楼下丢弃物品或泼水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⑵本单位负责的环境卫生责任区无人清扫,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行动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⑶不按要求倾倒生活垃圾或将基建垃圾倒入垃圾池内的,责令清除干净并处以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⑷擅自在校区房前屋后、绿化草坪种菜泼粪污染环境,占用、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和绿化设施的,责令限期退出或修复,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⑸各种施工、作业后不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按期修复所损坏墙面、路面、绿化带、草坪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有权管理、监督所管范围的卫生保洁工作。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权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举报,必要时可视情节处以10元/次以下的罚款;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由各系、部、处实施;100元以上的处罚由后勤管理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扣款处罚。

⑺管理人员收取罚款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开具罚款收据,罚款用作环境卫生管理专项基金。破坏公共设施、侮辱、殴打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或者阻挠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⑻环卫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清扫不及时,管理不力造成脏、乱、差者,视情节每次扣除工资30―100元。

⑼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对有关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处罚(市级检查500元、省级检查1000元,国家级检查2000元)

第五条 检查评比制度

1、由后勤管理处组织后勤服务中心专职卫生检查人员每周分别对校园环境卫生、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学生食堂、教工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部位卫生进行检查。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及校学生会宿管部每周对学生宿舍室内卫生进行检查,校学生会生活部每周对教室卫生和学生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后勤管理处,作为年度评选环境卫生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3篇 某学院图书馆自习室管理办法

学院图书馆自习室管理办法

各位读者:

为加强自习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的学习优势,满足读者需求,经分管院领导研究决定,本学期图书馆自习室做如下调整:所有自习室作为普通自习室,供学生自习,由各二级学院设立考研自习室,图书馆不再设专门考研自习室。

使用自习室的读者应服从管理并自觉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1、禁止任何占座行为。凡被占的座位,任何读者均有权使用,使用者可将占座物品移开,或交给工作人员。

2、物品留在座位上,离开座位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占座,读者可以将物品整理后在此座位学习。凡暂时离开座位的读者,请在座位上留下纸条,写明真实的离开时间,否则按占座处理。

3、个人物品请自带背包随身带走。做到人走位空,废弃物品请随手带出扔进垃圾箱,不要留在座位上。每天晚上闭馆前务必将物品带走,否则一律按废品处理,图书馆将不承担因处理时造成任何物品丢失的责任。

4、爱护自习室的公共设施,不得将桌椅移出室外,禁止在自习室用餐和使用电源,严禁涂抹、刻画,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5、图书馆任何区域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不得在自习室及楼道内高声交谈,室内不得接打手机。

6、读者之间发生纠纷,请找工作人员出面调解或直接向图书馆老师或保卫处反映。

7.由于教育资源有限,应充分发挥二级院系教室的作用,希望读者尽量到教室学习。

图书馆

第4篇 某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管理规定

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管理规定

为规范__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的使用与管理,加强学校对外学术交流的服务保障,确保学术交流中心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学校实际和学术交流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模式

学术交流中心是我校进行学术交流和对外接待的重要场所,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学校举办会议、进行学术交流活动,接待来校讲学、科研合作、访问的团体及个人住宿,原则上不对外进行经营性住宿,并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随着我校管理体制不断深化,学术交流中心将逐步实行收费制度,其收入用于学术交流中心的管理、消耗品的采购等费用支出。

二、入住程序

凡因公需入住的团体或个人,由相关部门提前一周填报《__学院学术交流中心住宿申请表》(表格在学校办公室网站常用下载栏目中下载),部门负责人签字,并附相关职能部门批复的材料,报学校办公室审批后,到学术交流中心管理人员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

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某学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学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是学校发展轨迹的重要原始记录,是学校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的完整、安全以及有效利用,根据《湖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试行办法》、《__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__学院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收集管理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是指学校在从事重大教学、科研以及管理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电子、声像以及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载体。

二、收集范围

1.重要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在学校的公务活动;

2.重要创建、考核、评估、申办等活动;

3.与省、市政府、社会团体等的重要合作活动;

4.各类重大党政、学术会议以及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5.举办或承办的重大国内外竞赛、会展活动;

6.学校重大项目开工、奠基、落成(竣工)典礼、揭牌仪式等;

7.重大国家级、省市级教学、科研课题和获奖项目;

8.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活动;

9.其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三、收集要求

1.责任人:

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由主办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移交归档。主办部门应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纳入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实施方案中统一制订,明确档案收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档案馆负责指导、敦促收集立卷、接受整理、编目保管并提供利用。

2.信息传送:

在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筹备阶段,档案馆应主动了解相关信息,并积极指导收集立卷,有关职能部门也应及时向档案馆通告信息,保证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建档完整归档及时。

3.时间:

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须在活动结束后一月内由主办部门及时向档案馆移交。承办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由主要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其他承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并在活动结束后20日内向主要承办部门汇交。

四、利用

档案馆对于学校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应积极编研以提供利用。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重大活动档案,学校鼓励档案所有者向档案馆捐赠或者寄存,并由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证。捐赠者、寄存者对其档案材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有保密性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重大活动、重要工作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将作为档案工作考核的内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6篇 某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学院会议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安排及通知

(一)根据__学院党委、行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校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一般于每周一下午交替召开。学校办公室为会议责任单位。如会议需要相关单位列席,由学校办公室通知。

(二)各单位组织召开二级单位负责人会议、全校性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应提前5天填写《__学院活动/会议申报表》送学校办公室,经校领导审定后召开。会议申报单位为会议责任单位,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学校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

(三)校领导临时召集的会议,视会议内容确定相关单位为责任单位,负责通知参会人员。学校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

二、会议的组织

(一)议题的准备

党委会和行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校领导提出,也可由职能部门提出,职能部门应就议题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形成通报提纲或问题解决建议方案,提前5-7天填写《__学院党委会/行政办公会议题申报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送学校办公室呈校主要领导审核后安排上会。

学校其他会议的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或由会议申报单位与分管校领导商定。

(二)会前准备

会议责任单位负责准备会议材料,经相关校领导审阅通过后,按要求发放至所有参会人员并做好相关会议准备。

(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会议责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四)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会议责任单位应积极做好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相关校领导。

(五)会议资料的归档

会议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有关会务工作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会议责任单位应协助宣传部门,做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教学、科研相关公务活动。

第二条 按照“对口联系、分工负责”的方式,本着“谁接待、谁结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 接待单位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异地部门间开展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不得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四条 接待单位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或电话、传真、电邮等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__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函件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接待经费预算超过1000元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

第八条 接待单位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中午用餐不得饮酒。

第九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一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如实填写《__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相应公务来访信息或函件)、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单次接待费超过1000元的,除应有审签外,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费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按照《__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湖美校字【20__】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接待单位须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不得对校内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校内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校内各接待单位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校内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学校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

第十九条 外事接待、商务接待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某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维护正常的学生生活秩序,共同营造洁净、舒适、稳定、安全的学生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舍区文化氛围,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二条成立____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后勤集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保卫处、财务处、团委、物业公司、学生会负责人任委员,全面负责学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物业公司。

第三条学生工作处、后勤集团、院(系)、保卫处、物业公司按确定的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的管理。物业公司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条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院(系)、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

第五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外住宿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然后与学校签订校外住宿协议。对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搬回学校住宿,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经学校备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问题的,除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相关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责任外,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住宿缴费收据,到所分配的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住宿手续,并领取房间钥匙。

第七条学生住宿的床位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每个寝室设寝室长一名,报本楼栋管理员室备案,寝室长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换,寝室长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和公共家具财物的保管。

第八条公寓管理员在学生住宿安排妥善后,须填写学生住宿情况登记表,并报物业公司备查。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退、休学时,要到物业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方

可离校。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及时加以调整,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内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须填写借用公物登记卡,寝室内的公共设施和随房设备,由寝室长签名验收,毕业时如数移交。学生个人借用家具有本人办理借用手续,毕业时如数交还。室内公物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有当事人或本寝室学生照价赔偿,否则不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公寓内公用家具、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管理,

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或抽查,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电管理

第十四条全体学生要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自觉节约水电资源。要杜绝“长流水”、 “长明灯”现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灯灭。

第十五条学生寝室内不可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饭锅、电烙铁、电热水器、空调等大功率电器,不可擅自加接电线。因违章用电造成事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报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的水电用量按国家规定标准配给(每生每月5度电、2.5吨水,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超过使用标准的费用由学生个人承担,超额水电量按民用收费标准计费。学生应主动配合物业管理部门按月交清超用的水电费。

第六章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公寓设施的大、中型维修由物业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公共场所的小型维修由管理员负责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十九条 学生寝室内灯、水龙头、门、窗、家具等维修由学生在管理员室登记报修。

第二十条 在报修基础上,公寓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要查清损坏性质,属正常损耗,及时免费维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罚款后予以维修,并按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寝室内务,保持

室内整洁、美观。遵守学生公寓垃圾袋装化的管理规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将垃圾装袋投入垃圾桶内。

第二十二条 自觉维护公寓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乱倒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公寓内饲养宠物。

第二十三条 保持室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保护绿化景点和公共设施。不污染环境,不践踏草坪。

第八章治安管理

第二十四条负责安全值班的人员,必须挂工作牌或佩戴值班

章,认真值勤,忠于职守,不脱岗、溜岗。值班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带物品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寓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自觉维护舍区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按时作息。公寓早上开门时间为6:00时,晚上关门时间为11:00时,熄灯时间为11:30时。按规定时间熄灯后,不起哄。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填写晚归登记单,出示有关证件并说明晚归原因。对无故晚归或不服从管理者,由公寓管理员报请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配给一把房间钥匙,要妥善保管,不转借他人,丢失时要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不准自行配制钥匙。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应将钥匙主动交还管理室。

第二十八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管理员、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不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条保卫部门应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调换。任何人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不能焚烧纸张和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不点蜡烛。

第三十二条住宿学生要保持公寓安静,不在公寓内打闹、喧哗、奔跑、踢球,晚自习时间及就寝后,不大声谈话、弹唱,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三条严禁小商小贩进学生公寓兜售商品,学生亦不能在公寓内搞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麻将、赌博、打架斗殴、吸毒、传播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女生宿舍楼禁止男性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女生楼的班主任、学生干部,须出示有关的证件,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女生家长来校探亲,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将证件存放在值班室后,才能进入女生宿舍,离开时取走证件。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后勤集团负责解释。

二00五年七月

第9篇 某学院锅炉水质处理管理制度

学院锅炉水质处理管理制度

一、锅炉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低压锅炉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采用纳离子交换器处理的弱水水质应按标准每小时化验一次。离子交换剂接近失效时,化验次数应相应增加。

三、盛装锅炉绐水或系统补水的储水箱内的水质化验每四小时进行一次。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员当面化验,以监督和保证水质。

四、炉水水质(碱度、ph值、氯根等)每二小时化验一次,其中,氯根与溶解固形物的比值应定期复试和修正。相对碱度应定期测量计算。

五、循环水质应根据热水炉水质标准每二小时化验一次。

六、分析化验的时间、项目、数据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均应做认真详细的记录。

七、锅炉应在无垢或薄垢状态下运行,不允许采用酸洗除垢的方法代替水处理。

八、锅炉排污是控制锅炉水质的重要措施之一,排污量和排污方式必须在水处理的配合下进行。

第10篇 某学院配电室管理制度

学院配电室管理制度

1、电工值班人员要保持配电室内卫生清洁无杂物,门边、门窗无破损,以防小动物侵入。确保地沟、电缆沟无堵塞,高压柜内下水平母线绝缘无缠绕,通风孔畅通。

2、经常检查高低压设备各部位接头有无接触不良和发热现象。

3、配电室应配有专用安全用具(接地线、令克棒、警示牌、灭火器等)。配电室不许存放易燃品及杂物。

4、定期检查清扫高低压线路、电器设备。防止发生污闪及接触不良故障。高压瓷瓶按供电局规定及时更换。

5、配备具有一定电器知识的电工,经正规培训并持有电工上岗证。遵守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误操作事故。

6、定期检查各类装置的完好性。如发生设备跳闸或其它故障时,应尽快通知安宁区供电局电检人员,协助调查故障原因,在事故未查清前不得随意进行电源的倒换工作。

7、配合供电局和校内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各类事故。

8、值班电工要认真巡查变压器、电缆、高低压配电柜等,观察有无异常声音和气味,发现故障苗头及时排除。中修、大修故障及时上报水电服务部或总公司公司领导,经审批后办理。

9、加强配电室安全管理,谢绝任何无关人员随意进入配电室,电工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配电室。

10、为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禁止电工单人进入配电室进行维修作业。

第11篇 某学院校大门管理制度

为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大门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学生证。校内临时工人、暂住人员需持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自觉接受值勤门卫的检查。

第二条 来校联系工作或探亲访友的人员,须凭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经值勤门卫验证、登记后,经允许方可进入校园。

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第四条 禁止流动商贩、携带宠物者、衣冠不整者进入校园。

第五条 禁止在校门前和校门两侧摆摊设点经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进入校园内设摊经商。

第六条 携带或运载贵重器材、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部门领导签字盖章的出门单,自觉接受值勤门卫的检查、登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门卫查询,对手续不齐或来路不明物品,值勤门卫有权查询、挡获、查处。

第七条 校内机动车辆一律凭学院保卫处办理的《车辆通行证》出入校园,外来机动车辆必须经值勤门卫登记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禁止无牌照机动车辆进入校园。车辆进入校园应限速行驶,按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妨碍校内交通秩序。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八条 来校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如消防、抢险、邮电、急救、运钞、军队、新闻单位等车辆,学院相关部门应提前告知门卫,经值勤门卫验明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九条 校园内举行重要会议、大型活动等,学院执行特别的临时门卫管理制度。门卫值班室内不得寄存或堆放私人物品,保持室内整洁。

第十条 门卫值勤时须坚守岗位、统一着装、仪容整洁,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服务;值班期间不准饮酒,不准脱岗、漏岗、打盹。

第十一条 校内外人员出入本校校园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值勤人员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无理取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理。

第十二条 国内外新闻媒体、记者进入校园采访,须持有记者证和上级证明或经学院党政办、宣传部的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十三条 校大门24小时执行定时开关制度。

开放时间: 07:00――23:00

关闭时间: 23:00――07:00

校大门关闭后,校外人员一般禁止进校,学生凭学生证经值勤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出入校门的,应由其所在分院(班级)事前告知,经值勤门卫验明、登记后方可出入;门卫不可侵犯,任何人不得干扰门卫工作。

__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第12篇 某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规定

学院内部出版物管理规定

为规范学院内部刊物的出版行为,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学院内部刊物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印制的出版物;我院学生以院、系、年级、班或以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

二、学院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

三、出版内部刊物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宣传政策和教育方针,从有利于学院的校园文明建设和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出发,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四、校内各部门自办报刊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填写《校内报刊登记表》(见附件),经批准给予校内刊号(gy-×××)后,才准予办刊。学生办刊由院团委审批,给予校内刊号(gy_-×××)。

五、各部门自办的报刊必须由党总支主要领导负责内容把关,学生自办刊物由团委负责内容把关,印刷前的样报(刊)上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印刷发行,同时须将已签名的样报(刊)送交新闻办公室备存。

六、各排版、印刷部门不得为无校内刊号的报刊进行排版、印刷,违反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校内各报刊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字(包括报刊头),校内各排版部门也不得用繁体字或不规范字为其打字排版。

八、出版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首先要征得有关系、部所属的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同意,团组织、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要征得院团委同意,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和院团委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负有直接指导、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2、经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院团委同意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主办单位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或院团委应制定报刊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不经审查,不得出版;内部刊物出版的每一期均须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党委宣传部要存档备查。

4、院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内部报刊一般在主办单位内部发行,未经批准不得向院外散发。如与院外同行单位交流或送发上级有关主管单位,需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后(学团刊物由团委批准),才准予寄发。学院各党总支(直属支部)、院团委要加强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出版物的管理工作。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某学院教学管理科工作职责

学院教学管理科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科室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

2、组织制定临床专业、课程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专业及课程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

4、制定和修订教学管理相关规定,完善教学档案。

5、组织编制和修订临床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实习大纲,检查其执行情况。

6、布置理论、实验、见习教学任务,查收授课计划,审查教师任职资格。

7、负责学校各专业毕业实习和临床实习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8、负责临床课程的理论与见习、毕业实习和临床实习的考务工作。

9、进行临床教学工作检查、督导,及时了解、解决教学实施及管理中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10、协调各医院及与学校职能部门间的教学联系,处理教学突发事件。

11、进行教育教学与管理理论研究,提高管理水平。

12、负责临床理论、见习、实习经费的核算、申领和发放工作。

13、完成学院下达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第14篇 某学院学生管理科工作职责

学院学生管理科工作职责

1、学生管理队伍由科长、学院辅导员、就业工作人员和医院班主任组成,在临床学院党政领导下,负责学生管理及学生就业的全面工作。

2、建立健全科室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定近期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及计划。

3、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实施《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严格校规校纪,定期召开学生工作协调会,督促检查学风建设工作。

4、经常深入教室检查、听课,了解和掌握班级教学计划和实施情况,了解师生对教与学的意见和要求,起到教与学之间的桥梁作用。

5、坚持学生以学为主的原则,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鼓励学生积极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及英语四、六级考试,提高考试通过率。

6、严格执行学生管理制度,考察学生学习目的、态度和学习过程中的出勤情况,对违纪现象发现及时,处理得当,并做好违纪学生的跟踪教育。

7、督促全程教学医院及辅导员认真对学生进行日常综合素质的考核,完成每学期的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8、依据学校相关条例,完成学校各类评奖评优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9、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完成学校各项通知、文件的传达及上级交办的事情。

10、负责学生档案的保存、归档及移交工作。

11、负责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维护、更新就业网页,及时搜集、传达和发布就业信息,就业工作达到学校要求的工作目标。

12、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5篇 某学院党委办公室会议组织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办公室会议组织、管理制度

一、会议的准备

1.接到有关会议通知后,办公室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以及特殊要求等,通知办公室办事秘书。

2.办事秘书接任务后,应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按照会议要求准备材料,确定并落实会议时间、地点、用车、会场布置等,并将准备情况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

二、会议的通知

1.办事秘书按照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布会议通知。通知应包括被通知人(单位)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名称、落款等内容;通知至少应于开会前一天发出。

2.临时召开会议,可采用电话通知;如无法通知到当事人,需请他人转告时,办事秘书应记录转告人的姓名及接听时间。

3.承担通知任务的秘书应及时将会议通知和反馈情况向办公室负责人汇报。

三、会议的记录及纪要整理

1.一般情况下,秘书应在开会前10-15分钟提前进场,检查会场情况,准备好专用的会议记录本以及符合存档标准的书写工具,做好记录准备。如有特殊记录工具,则应在会前30分钟进行调试,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2.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参会人员情况、会议进行情况、参会人员发言摘要以及会议结论等内容;负责会议记录的秘书应保持会议记录工作的连贯性和准确性。

3.会议结束后,负责记录工作的办事秘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后,交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

四、会议抄告单的下发、督办及反馈

1.如会议有关决定需要抄告有关部门(单位)执行,办事秘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抄告单,经办公室负责人核稿,交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后,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至有关部门。

2.办事秘书应及时了解抄告单的执行情况,做好督办工作,并向办公室领导汇报。

3.办事秘书应每学期整理抄告单的执行情况,报有关领导审阅。

五、会议有关材料的存档

1.会议的有关材料应统一回收,视不同性质分别存档。

2.与会议有关的会议准备单和通知记录单应至少保留2周。

3.会议记录本、会议抄报单(存根联)、会议通报、会议发言稿等文书,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存档。

《某学院管理制度页(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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