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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登记管理制度(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各类资源、设备、资产的使用流程,确保其有效管理和合理分配。该制度涵盖了从物品领取、使用、维护到归还的全过程,涉及部门协作、责任划分、审批流程等多个环节。

包括哪些方面

1. 物品分类与编码:对所有需要登记使用的物品进行分类,并赋予唯一的识别编码,便于管理和追踪。

2. 领用审批:设立明确的领用申请和审批流程,确保物品使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3. 使用记录:详细记录每项物品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者、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信息。

4. 维护保养:规定物品的定期保养和检查,预防因疏忽导致的损坏或失效。

5. 归还与交接:制定物品归还和交接程序,确保物品的完好无损和及时回收。

6. 异常处理:设定丢失、损坏等异常情况的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和赔偿机制。

7. 审计与评估:定期对使用登记制度进行审计和评估,以优化和完善管理流程。

重要性

1. 资源优化:通过规范化的使用登记,可以避免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 责任明确: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人,减少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3. 风险控制:通过严格的审批和跟踪,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防止资产流失。

4. 合规运营:符合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和外部法律法规要求,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5. 提升效率:标准化的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减少因流程混乱造成的延误。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包括上述各方面的具体细则。

2. 培训推广: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全员了解并掌握制度要求。

3. 系统支持: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自动化处理登记、审批、追踪等流程,减少人为错误。

4. 执行监督: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监督人员,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确保制度落地。

5. 反馈调整:鼓励员工提供反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制度,保持其适用性。

通过实施这一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企业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同时也为员工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南,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与秩序。

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设备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1.使用前应详细了解机器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保证正确安全使用机器设备。

2.开机前必须检查电源质量及设备外观是否正常,严禁机器带病使用。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实保障机器安全运行及被检者的人身安全;严禁过载使用,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曝光。

4.使用过程中要求谨慎细心,准确操作,不可粗枝大叶,草率从事。发现问题立即停止。

5.对新上岗医技人员及进修、实习人员应先进行设备操作培训,由技师长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6.非本科室人员使用机器设备需经科主任同意,并有本科室技术人员在场,方可使用。

7.机器设备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

8.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关机、关闭电源,及时向技术组长和科主任汇报,以便及时组织检修。并做好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基本状况、故障原因分析及维修使用等信息登记工作。

9.病人检查结束后及时清理机器及机房的污物,保持机器整洁。

10.每日记录机器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2篇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70mw(60×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由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

(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锅炉房平面图;

(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6)持证司炉工人数。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

(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

(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

(3)锅炉检验报告。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 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 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第六条 锅炉拆迁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的全部安全技术资料应随锅炉转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重新办理锅炉登记手续。

第七条 锅炉报废时,使用单位向原登记机关交回《锅炉使用登记证》,办理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收回《锅炉使用登记证》:1.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经许可逾期不检者;2.有危及安全的严重隐患在限期内不修复者;3.管理混乱,违章操作,屡教不改者。4.经检验确认,必须报废的锅炉。

第九条 没有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使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给予查封或经济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附录统一印制。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3篇 特种设备注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一、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机械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法规、标准。安装过程中应随时接受质监部门的现场监察,安装完毕后经授权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四、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起重机械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出厂合格证、监检证书。

2、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起重机械的电动葫芦出厂合格证。

4、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六、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八、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根据本单位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进行演练。

第4篇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市(地级)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的使用登记。使用登记部门内设的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受理、注册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监督使用的管道为重要压力管道,应当填写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进行重点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见附件四、附件五。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一)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二)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三)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四)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五)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一)按设计管线表编号从始端至终端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二)按物流输送的形式:以物流从流出设备至流入设备之间的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三)按装置、系统形式:以装置和系统内、外进行划分,以装置和系统内每条管道为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四)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长输管道登记单元划分以站和站之间的管道为登记单元,建立若干登记单元。

公用管道的热力管道的登记单元可按照工业管道确定;公用管道的燃气管道的登记单元可参照长输管道确定,也可采用工程编号为依据确定登记单元。

门站和阀站内压力管道的登记单元按照工业管道确定。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一)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二)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

(三)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

(四)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1级:安装资料齐全,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的压力管道。

2级:安装资料不全,但设计、制造、安装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下述压力管道:

(1)新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但难以纠正的缺陷,且取得设计、使用单位同意,经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出具证书,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管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问题和缺陷,经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为3至6年的检验周期内和规定的使用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在用压力管道材质与介质不相容,设计、安装、使用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但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在1至3年检验周期内和限定的条件下使用的在用压力管道。

4级:缺陷严重,难以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以保证安全使用;检验结论为判废的压力管道。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一)新建、扩建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定级工作,由承担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负责,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在报告上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二)在用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定级工作,由承担该压力管道全面检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在用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报告书》中明确安全状况等级。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使用单位应当贯彻执行本规则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配备满足压力管道安全所需求的资源条件,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1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派遣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经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四)使用单位已经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

(五)使用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一)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巡线检查制度;

(三)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一)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三)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四)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一)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二)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三)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四)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二)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三)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四)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五)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申报资料的核查;

(二)对使用单位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压力管道档案等)的检查;

(三)对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的检查;

(四)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单线图与压力管道实物的核对;

(五)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一)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然后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同时注明使用登记证所包含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上述工作完成且经发证部门行印后,由安全监察机构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颁发给使用单位。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和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正本交使用单位,副本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

(二)对于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压力管道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中的每条压力管道填写注册代码,在汇总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盖章的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1份交使用单位,1份由安全监察机构存档。此类压力管道应当严格在限制条件下监督使用,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一)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一)因租赁、转让或承包等原因更换压力管道的业主或使用单位的,新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在租赁、转让或承包生效后的15日内向受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二)停用或者报废压力管道的,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三)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安全状况等级有变化的,应当在修理改造或者定期检验后的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使用单位、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的;

(三)使用不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压力管道的;

(四)已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压力管道,未按时进行定期检验的;

(五)未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换证和复核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本规则程序办理登记注册。在6年内完成全面检验或者安全评定,核定安全状况等级,换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编号:

设备种类:

使用单位: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编号:

发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本证的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

附件二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编号:

使用单位(公章) 地址:省 市 区(县) 主管部门: 行业: 联系电话: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经办人: 工程(装置)名称: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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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管│管│设│安│安│投│ 规 格│设计/ │管│焊│管│安│监 │注│下│备┃

┃号│道│道│计│装│装│用│ │操作条件 │道│口│道│全│检/ │册│次│注┃

┃ │名│编│单│单│年│年│ │ │材│数│级│状│检 │代│检│ ┃

┃ │称│号│位│位│月│月│ │ │质│量│别│况│验/ │码│验│ ┃

┃ │ │ │ │ │ │ │ │ │ │ │ │等│评定│ │日│ ┃

┃ │ │ │ │ │ │ │ │ │ │ │ │级│单位│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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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公│公│管│压 │温│介│ │ │ │ │ │ │ │ ┃

┃ │ │ │ │ │ │ │称│称│道│力 │度│质│ │ │ │ │ │ │ │ ┃

┃ │ │ │ │ │ │ │直│壁│长│mpa │℃│ │ │ │ │ │ │ │ │ ┃

┃ │ │ │ │ │ │ │径│厚│度│ │ │ │ │ │ │ │ │ │ │ ┃

┃ │ │ │ │ │ │ │mm│mm│km│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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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所列压力管道已经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人员: 注册登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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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登记机构 │ │注册登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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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注册代码 │ │ 更新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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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内部编号 │ │注册登记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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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 │ │使用单位代码 │ ┃

┠────────┼────────────────────┼───────┼────┨

┃ 产权单位 │ │产权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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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单位地址 │ 省 市 区(县)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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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部门 │ │ 安全管理人员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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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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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单位 │ │安装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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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检机构 │ │监检机构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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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 │建设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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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 │ │监理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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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测单位 │ │检测单位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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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竣工日期 │ │ 投用日期 │ │所属车间或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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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名称 │ │ 管道类别 │ │ 管道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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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编号 │ │ 管道规格 │ │ 管道起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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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止点 │ │ 管道长度 │ │ 管道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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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道铺设方式 │ │ 焊口数量 │ │ 探伤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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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温(绝热) │ │ 设计压力 │ mpa │ 设计温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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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送介质 │ │ 最高工作压力 │ mpa │ 最高工作温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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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腐方式 │ │ 标 识 │ │ 单线图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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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机构 │ │ 检验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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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日期 │ │ 检验类别 │ │ 主要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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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状况等级 │ │ 检验报告编号 │ │ 下次检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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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类别 │ │ 事故处理情况 │ │ 事故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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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修单位 │ │ 返修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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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元件和有关设施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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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型号/规格│ 数量 │ 制造单位/安装单位 │ 检验结果 │报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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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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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一、压力管道注册代码的组成结构

由管道分类码、地址码、登记日期码、排序码组成(共十八位)。

1.管道分类码

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设备的类别进行分类,“长输管道为8100,公用管道为8200,工业管道代码为8300。

2.地址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引用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区划代码》,按照管道注册登记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代码填写,如:“北京市丰台区为110106。

3.登记日期码

用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登记日期的年、月表述,其中“年”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月”用二位阿拉伯数字,一位数的“月”前面加“0”,如登记日期为2003年2月,则登记日期码为:200302。

4.排序码

一般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类管道在同月内登记的顺序编排,从“0001”起始编排,如果同类管道(指ga、gb、 gc类)的登记排序数超过9999的,则将第一位数编为英文字母“a”,如登记时的排序达到10002,则应编排为“a002”,再超出a999,可将“a”编排为“b”,依次类推。

举例:

北京市丰台区一石化企业于2002年11月登记常减压车间内排序号为第106条工艺管道,则该条压力管道的注册代码为:“”。

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编制在用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

2.使用编制

本使用登记证编号由负责在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在颁发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时编制。

3.编号的结构:

由特性码、地址码和排序码组成,(由八位汉字、英文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

3.1 特性码:

由一个汉字,二位英文字母表示。首位汉字为“管”,第二、三位的英文字母代表压力管道类别(ga、gb、gc)。

3.2 地址码:

由一个汉字和一位英文字母表示;第一位汉字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辽宁省简称“辽”,第二位英文字母代表省内各地市(由各省自行规定)。

跨省的长输管道地址码由管道起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组成。如管道起点省为陕西省,终点为北京市,则地址码为陕京。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地址码可参照执行。

3.3 排序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以同地市内登记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顺序编排,从“001”排到“999”。

跨省的长输管道由总局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省内跨市的长输管道由长输管道所在的省统一编排,从“001”排到“999”。

4.举例:

如:大连市英文字母代号为b,大连市开发区一石化公司到大连市技术监督局办理排序数为8的一套装置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则该使用单位该套装置压力管道的使用证编号为:“管gc辽b008”。

陕西省至北京市的长输管道到总局办理的排序数为8,则该使用单位压力管道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管ga陕京008”。

附件五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

所有填写的数据应代表设备现时的状态,登记时应由使用单位在表头盖公章。

一、《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汇总表编号:在右上角盖“准予登记发证”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1”;右上角盖“准予登记注册”章的汇总表编号为“使用登记证编号-2”;

(使用登记证编号见本规则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

2.使用单位:填写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名称或压力管道业主姓名。

3.使用单位地址:填写使用单位的地址,区(县)后,可继续填写街(镇、乡)号(村)等。

4.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民航系统下属单位的,分别填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中航;按隶属关系为其他部门的填其他。

5.行业:按照其所属行业填写,如:填写石化、石油、冶金、化工、机械、电力、燃气、轻工、纺织,其他行业填其他行业。

6.安全管理部门:填写使用单位负责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部机构,如动力处(科)。

7.安全管理人员:填写负责压力管道管理的单位人员姓名。

8.经办人:指使用单位填写使用注册登记表的人员。

9.工程(装置)名称:填写管道工程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0.登记日期:填写登记的日期。

11.审核日期:填写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的日期,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12.管道名称:按1、有设计资料的,按设计的管道名称填写;2、企业已编制名称的,按已有名称填写。

13.管道编号:使用单位规定的管道编号。

14.设计单位、安装单位:填写管道的设计、安装单位名称。

15.安装年月、投用年月:填写管道安装、投用的具体日期。

16.管道长度:是管道折合成一条直线管道的长度。

17.设计/操作条件:填写设计和操作的条件。如设计压力为10mpa,实际使用最高操作压力为4 mpa;则填10/4;设计温度为400 ℃,实际使用最高操作温度300 ℃,则填400/300。

18.焊口数量:填写登记单元管道的实际的焊口数量。如埋地、保温层等特殊情况暂无法准确查明焊口准确数量,可按照管子长度进行粗略统计,并在备注中加以说明。

19.管道级别: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级别划分规定填写。也可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20.安全状况等级: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核定的等级填写,如1、2、3、4等。

21.监检/检验/评定单位:对新安装的管道,填写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机构名称;对在用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填写进行定期检验的机构名称;对管道进行了安全评定的,填写安全评定单位名称。

22.管道注册代码:按照附件四《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23.下次检验日期:填写检验报告中确定的下一次检验的日期。

24.注册登记机构盖章:由负责注册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盖章。

25.注册登记人员:填写负责进行注册登记的人员。由安全监察机构填写。

二、《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

1.登记表编号:可采用省简称加市的代号加压力管道类别(ga、gb、gc)加年代(四位)和顺序号(四位)表示,如辽宁沈阳市2002年所登记的顺序为0001条gc类压力管道,可编为辽agc。

2.注册登记机构: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注册登记日期:填写注册登记的日期。

4.管道注册代码: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5.更新日期:指注册登记表最近一次的更新日期。

6.单位内部编号:填写设备使用单位内部规定的编号。

7.注册登记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8.使用单位: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9.产权单位:对管道的使用和产权不是一个单位的,要填写产权单位。

10.使用、设计、安装、产权、监检、检验、建设、监理、检测、返修单位代码:填写以国家规定,由有关机构发放的组织机构代码。

11.使用单位地址: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2.安全管理部门: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3.安全管理人员: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4.管道名称: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5.管道类别和管道级别:按照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填写。

16.监检机构:填写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

17.所属车间或装置:填写管道所属车间或固定式装置名称。

18.管道编号: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19.管道规格:填写管道的公称直径及壁厚(如:f159′6),单位:mm′mm。

20.管道起点:填写本条管道的起点。

21.管道止点:填写本条管道的终点

22.管道长度: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3.管道铺设方式:填架空或埋地。

24.焊口数量: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25.探伤比例:安装执行规范规定的探伤比例。

26.保温(绝热):填写保温或绝热。

27.反腐方式:填写外涂层、内涂层、阴极保护等。

28.标识:管道按照标准所采用的标识。

29.单线图号: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为登记单元的走向图,工业管道为登记单元的单线图。

30.主要管道元件和设施及装置: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填写登记单元所属和与登记单元有关的安全保护装置、阴极保护装置、截止阀、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工业管道填写所属登记单元的膨胀节、阀门、法兰、密封元件、阻火器、安全阀、爆破片、支吊架等。

31.检验单位:填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单位。

32.检验日期:填写检验工作完成,正式出示报告的日期。

33.检验类别:填写最后的检验类别,包括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34.主要问题:填写检验发现的主要问题,如腐蚀、变形、裂纹、泄漏、材质劣化等。

35.安全状况等级:安全状况等级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表说明。

36.事故类别:填写爆炸(重大)、严重、一般等。

37.事故处理情况:结案、未结案。

38.返修单位:填写承担修理、改造等返修施工单位。

注:所列栏目,没有该项目的填写“无此项”,无法填写内容的填写“无”,不需要填写的可划“-”,不要空项。

第5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请领使用登记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防止使用过程中出现纰漏,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此制度。

一.医院重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的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二.按照规定医院药剂科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科室,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请领、使用、登记制度管理。

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专人负责,按照上级核对的供给量购入。购入后交药品保管员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专柜、加锁,双人管理。设有计算机帐物一套,人工帐一套。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由各调剂室负责人负责,计算机打印出库单,发药人、请领人签字,请领单保存备查。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必须经医院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使用。按照卫生部的规定使用规定的处方。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按照医院有关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规定的处方量使用。

七.麻醉药品按照“五专”管理,及时登记使用消耗情况。

八.医院药剂科每半年总结一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入情况。

九.医院按照规定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请领、使用、登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出现违规管理的问题。

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应及时在医院药事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6篇 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本单位放射源使用、转让和送贮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确保放射源从“摇篮到坟墓”期间的安全,制定放射源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如下:

一、放射源的使用

1. 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 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

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

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第7篇 特种设备监察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颁布日期】1999-11-30

【实施日期】1999-11-30

【失效日期】2000-12-01

【法规分类】特种安全设备监察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内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光焕发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光焕发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光焕发器:

2.液化气体汽车缺勤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输使用证。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输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五条新压力容光焕发器的安全善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善等级,按《压力容光焕发器安全善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光焕发器的使用登记

第七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证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一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是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同省级劳动部六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教育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扫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场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另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第四章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拮,及时到负现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判废

1、经检验证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顺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顺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招待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情况。

3、状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焉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址到弄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穷人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订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于一九_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起施行。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表示1级

2--表示2级

3--表示3级

4--表示4级

5--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头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头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不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一、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ⅰ--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ⅱ--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ⅲ--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表示低压;

m--表示中压;

h--表示高压;

u--表示超高压。

三、用途代号

r--表示反应容器;

e--表示换热容器;

s--表示分离容器;

c--表示储存容器;

b--表示球形储罐;

la--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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