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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12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是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制定的预防和应对策略,旨在保护员工安全、减小环境影响,并确保业务连续性。其主要内容包括辐射源的管理、事故预防措施、应急响应程序、恢复与后期处理以及持续改进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辐射源登记与标识:详细记录所有辐射源的信息,包括类型、能量、用途及安全防护措施,并在相应区域进行明显标识。

2.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并执行辐射作业的安全规程,确保工作人员遵守操作流程,降低事故风险。

3. 预防措施:实施定期检查与维护,确保辐射设备正常运行,预防意外泄漏或失控。

4. 应急准备:建立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5. 事故响应程序:明确事故报告流程、现场隔离与撤离、初步应急处理和后续专业救援的步骤。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辐射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和应急能力。

7. 后期处理与恢复:规划事故后的清理、修复和评估工作,确保环境和设备恢复正常。

8. 持续改进: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法规要求和技术发展。

重要性

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可以有效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众健康;另一方面,它能减少事故对环境的长期影响,维护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声誉。此外,良好的应急预案还能确保企业在面对突发情况时,能够迅速恢复运营,降低经济损失。

方案

1. 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辐射源的监管、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更新。

2. 定期安全审核:对辐射设备和操作流程进行周期性检查,发现潜在风险并及时整改。

3. 实施应急演练:定期模拟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4. 与外部机构合作: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医疗单位建立联系,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及时的专业支援。

5. 信息透明:公开辐射安全信息,让员工了解潜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6. 法规遵循: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的辐射安全法规,确保企业的管理制度始终合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建立起完善的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从而在面对辐射相关风险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反应,保障人员安全,保护环境,维持业务的稳定运行。

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范文

第1篇 辐射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93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1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援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援。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他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援的事项及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他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

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

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通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第二十四条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他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 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第三十条 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援。

第三十四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解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三十六条 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

(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挪用、贪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价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辐射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管理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为进一步规范该系统的使用,提高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建立在互联网上,全国联网运行使用,包括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全国核技术利用辐

射安全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国家和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以下简称废物库)运行单位、辐射工作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管理系统使用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管理系统各项业务办理及其操作按照“国家核技术 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技术细则” (以下简称使用细则) 进行。涉密信息不得进入管理系统。

系统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的运行使用。 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 辐射工作单位 (含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使用和维护系统。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技术方案和管理规定等,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组织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使用和管理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制定相应的考核细则和指标;

(四)建立管理系统所需的软硬件和网络条件,确保数据接入网络畅通;

(五)组织向各省开放的管理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与测试工作;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反馈,组织对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

(七)定期组织环境保护部及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 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管理员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的运行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管理系统建设、运行等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工作单位使用管理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负责管辖范围内监管数据的录入、核查、更新工作;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辐射工作单位管理系统使用的培训;

(六)收集、整理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定期反馈至环境保护部。

第九条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申报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并具体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申报系统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文件、办理相关业务;

(四)整理并反馈申报系统使用过程中的意见与建议。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按照权限,进行监管系统相关操作和使用。

第十条 监管系统的使用设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废物库运行单位设管理员,管理员应选用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担任。其他辐射工作单位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级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管理员账号和权限;管理员负责设置本级及以下账号和权限;国家级系统管理员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系统管理员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申报系统注册用户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规范账号的使用,禁止账号随意转借,首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改相关密码,且不得告知无关人员,有关岗位人员调离后,应及时更改相应密码,确保账号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其发证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等信息的维护,委托省级发证的单位信息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维护;地区监督站负责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的日常监管数据、工作单位数据、监督执法等信息的维护;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数据、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数据、辐射事故等信息维护。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明确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职责范围内管理系统建设、维护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管理系统的负责人、联系人、技术支持单位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系统使用

第十六条 管理系统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辐射工作单位管理;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管理等相关业务办理;

(三)监督执法管理;

(四)辐射事故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日常管理和业务办理,辐射工作单位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核技术利用业务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单位、 废物库运行单位有关销售、收贮放射性同位素业务须经过监管系统申办。

第十九条 各地区监督站、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及时将监督执法情况录入到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相关审批与备案等手续时须核实、变更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管数据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要求,监管部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更新上周的监管数据。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保存相关数据记录,报告本单位管理系统负责人后,进行核查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三条 辐射工作单位按“使用细则”内容进行相关业务申报、信息更新以及打印纸质文件,用于确认和存档等。

第二十四条 管理系统中无辐射工作单位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审批。监管系统中的业务经办结果与申报系统数据联动。

第二十五条 各监管数据只能用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经同意后公安、卫生等政府部门可共享该系统有关信息,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系统维护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更新“使用细则”手册;

(二)建立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记录;

(三)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危及数据库和业务系统安全时,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管理系统运行情况通报制度,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于每年1 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环境保护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监管数据指辐射工作单位开展核技术利用工作相关的单位信息、许可信息、审批备案信息、台账信息、监督执法信息和辐射事故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1.辐射防护监督

1.1辐射防护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1.2辐射防护保证体系

1.3辐射防护职能部门职责

1.3.1质安部职责

技术部是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设专职安全员负责检测公司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及法规教育。

(2)遵守国家放射工作许可证登记制度,及时做好《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的核查与换发工作,组织射线作业人员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放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及专门体检。

(3) 建立放射人员健康检查档案。定期组织放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5)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审批制度。

(6)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7)建立健全射线操作规程。

(8)放射设备的增置和报废严格按设备管理程序执行。

(9)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10)调查处理放射事故。

(11)检查落实危险性放射标志在放射场所的设置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保健标准。

(12)落实职工疗养休假制度,开展好剂量监测工作,保证放射人员受照剂量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13)落实操作规程和放射防护制度,经常督促检查,并实行奖罚制度。

(14)定期对放射场所进行放射防护安全检查与监测,γ源在外埠工地必须放置在安全可靠地方,并经当地安全、保卫和防疫部门批准,探伤项目负责人负责保管,做好日检和巡检工作。

(15)定期组织召开放射防护工作会议,讨论并解决放射防护工作出现的新问题。

1.3.2检测部职责

(1)加强对射线装置的使用管理,及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完好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对辐射设备的管理。

(3)协助做好射线装置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1.4辐射安全防护岗位职责

1.4.1总经理职责

(1)全面负责检测公司的安全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射线作业和防护法规。

(3)组织安全管理评审,监督检查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保护射线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1.4.2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

(1)受总经理委托负责辐射防护管理工作。

(2)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情况。

(3)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审批辐射防护措施。解决辐射防护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6)审批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1.4.3专职安全员、安全保卫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射线防护标准,并监督检查探伤人员执行情况。

(2)负责编写辐射防护管理制度、hse管理程序、员工的安全职责以及危险源辩识与控制并落实辐射防护制度和措施。

(3)教育员工严格遵守辐射防护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辐射防护用品。

(4)经常深入辐射工作现场,监督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纠正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令其停止工作,并给以经济制裁。

(5)掌握辐射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建立检测人员健康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6)负责辐射防护“三证”的复验和换证工作。

(7)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员工的hse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辐射卫生防护知识,提高辐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避免事故发生。

(8)坚持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辐射事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领导审批。

(9)负责日常检查源库、门卫的保卫工作,监督各单位贵重物品、设备、材料等防盗、防火工作。

(10)协助公司领导做好各单位“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11)根据辐射人员体检周期,编制体检计划,并下发至检测室、项目部,安排时间体检。

(12)负责射线作业人员剂量监测,包括牌号编制、计划及收发工作,监督、检查佩带情况。

1.4.4检测部主任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射线防护标准和公司辐射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部门全面工作全面负责。

(2)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部门辐射防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对射线设备进行管理,负责同位素的出库和入库,并做到帐物相符,做到双人双锁。

(4)组织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

(5)组织落实辐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新进厂人员的教育。

(6)熟悉掌握全队的施工现场辐射性防护情况。

(7)组织实施并且进行监督探伤人员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

(8)定期开展防护检查,对检查出的违章及隐患及时纠正和排除。重大隐患向经理汇报,请求解决。

1.4.5项目经理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做好本项目的防护检查和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杜绝违章作业。

(3)严格执行射线探伤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4)做好本项目人员的安全活动和班前安全讲话。

(5)做好防火、防盗、防污染工作。

(6)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和射线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6射线检测人员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射线防护管理制度,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射线检测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为非法操作。

(3)严格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和公司《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射线作业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决不进行射线作业。作业时拉好防护标志,并进行监护。

(5)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做好射线防护工作,防止辐射性同位素泄漏和丢失。

(6)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活动和学习。

(7)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和及时上报。

2.辐射工作管理

2.1辐射人员管理制度

2.1.1上岗审批制度

(1)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进入公司后必须先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2)射线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及经过专门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射线作业。

(3)办公室专职安全员负责建立检测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档案,负责检测人员的定期体检和休假的管理,组织检测人员参加公司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

(4)射线作业人员每人配备一台个人专用射线报警器,当有射线作业时报警器发出叫声,随射线的剂量率增加,报警器发出叫声的频率也增加,从而担醒作业人员加强防护和尽早撤离。要妥善保管报警器。

2.1.2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1)加强领导,从各方面支持和督促放射工作单位做好此项工作。

(2)凡因工作需要接触射线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为每三个月一次。

(3)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没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的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不能作职业病诊断。

(4)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经省辐射环境保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

(5)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

(6)未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不予换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也不得开展放射工作。

(7)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应当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剂量监测结果等材料。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8)辐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和复制本人的个人剂量档案。辐射工作人员调换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向新用人单位或者辐射工作人员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的复制件。

2.1.3培训/再培训管理制度

(1)通过对所有与辐射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宜培训,确保其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安全要求;

(2)上岗前,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和射线防护专业培训;

(3)辐射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不合者不得上岗;

(4)辐射作业人员必须每四年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不合者不得从事原工作;

(5)公司应不定期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再教育培训;

(6)所有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应归档保存。

2.1.4健康管理制度

(1)所有从事辐射作业的人员,由公司每两年内至少组织一次健康体检;

(2)所有体检结果应记录归档,并告知辐射人员;

(3)对有异常情况者,公司应第一时间组织进行调查、分析,并应对其采取岗位调整,疗养等处理措施;

(4)所有记录应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领用、归还制度

(1)各射线小组根据当班的生产任务需要,由各射线小组当班人员负责领取放射源及射线装置;

(2)严格执行放射源及射线装置领用、归还登记手续,双方必须签字确认,签字时字迹要工整认真;

(3)领用或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双锁制的管理规定,严禁单人操作;

(4)放射源领出后只限于本小组工作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其它小组使用,用完后立即归还至源库保存;

(5)在领用或归还的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确保放射装置的安全运行;

(6)现场领用放射源的同时,一并领取射线报警器,以确保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7)现场使用完放射源后,在归还放射源的同时连同报警器一起归还;

(8)源屏蔽体的检查验收

当放射源的屏蔽体归还时首先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

检查屏蔽体是否有损伤的痕迹;

检查屏蔽体的光闸及保险锁是否完好无损,转动是否灵活;

检查屏蔽体各部位的附件是否齐全。

(9)控制缆与曝光缆的检查验收

检查各接口及曝光缆是否受压变形;

将控制缆与曝光缆放开对接空摇看是否灵活通畅;

检查控制缆的摇把紧固螺丝是否松动。

(10)射线报警仪的检查验收

检查报警仪的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在检查放射源是否在屏蔽体内的同时将报警仪的工作性能一并检查确认其是否完好无损。

(11)其它

通过以上的检查,如发现上述规定中有损坏现象的,源库保管员与领用人双方签字认可,并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发现有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职能人员汇报,并挂停止使用牌;

放射装置经检查验收合格入库后,如再有以上问题出现时将对源库保管员按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2.3.放射性同位素贮存、运输管理及安全保卫制度

公司设置专门的源库用于贮存γ源。该源库每年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

2.3.1.辐射性同位素在运输前必须经过安全人员严格监测,确认安全后,用铅箱贮存运输。运输司机必须持驾驶证上岗,且必须参加省环境保护部门举行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运输途中,司机必须随身携带剂量监测仪。

2.3.2辐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必须由安全人员或专业人员押运,押运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剂量监测仪,对其进行不间断监测并形成记录,以防意外丢失和泄漏。

2.3.3辐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必须有明显的国际辐射性标志,不得与易燃、易爆、易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制,责任到人。辐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必须经过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批准。工程结束后由专人及时将源运回公司源库。

2.3.4 hse经理对辐射性同位素的出、入库,必须严格检查和验收,做到帐物相符。g源贮存库由检测部主任和一名指定的射线作业人员各持一把钥匙,实行双人双锁制,加强辐射源库的安全保卫工作。源库内装配监控摄像头,并与公安部门联网,安全保卫应随时监控源库内动态,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2.3.5辐射性同位素每次使用结束后,射线人员必须使用剂量仪监测,确认辐射性同位素安全可靠地收回设备内,锁好,方可将成套设备一起送回贮存专用场所,并明确指定两名射线作业人员负责保管。

2.3.6使用、贮存必须做好交接记录。

2.3.7 hse经理应不定期对源库场所进行巡查,对门锁、开关、照明、墙体等设施进行检查,如有损坏应第一时间进行更换、维修,确保源库场所安全、可靠。无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源库。

2.4. 放射源台账和定期清点检查制度

2.4.1 所有放射源的领用、归还必须双人签字;

2.4.2 台账应清晰、明确,不得随意涂改;

2.4.3 所有台账由hse经理保管,保存期限10年;

2.4.4 每月由hse经理及设备管理员对放射源进行定期清点检查,杜绝隐患发生;

2.4.5 每次清点检查必须给予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2.4.6 清点检查记录由设备员填写,hse经理审核,检测室主任确认。

2.5.施工现场辐射防护管理规定

2.5.1射线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2.5.2在开展辐射性工作之前,现场安全员必须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危害分析,确保工作场所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并做好所用设备和监测仪器的检查,与周围其它作业人员所在的工程管理部门和现场hse管理人员沟通好,划定好作业区间,确定作业时间,确保无关人员安全撤离。作业前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2.5.3作业前应按标准规定划出安全防护区域,正确设置好警戒线、警示灯或危险标志牌,并指派专人监护。

2.5.4辐射人员应对辐射场所进行剂量监测,对一些重要路口和人员经常出入的道口要派专人看守。

2.5.5辐射同位素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由持证的专业人员操作,必须使用至少一台性能良好的剂量仪对整个工作过程进行不间断监控。现场安全员应不定期的进入现场监控放射源的使用状况。

2.5.6辐射人员自身防护应坚持以下原则:

(1)时间防护:在允许条件下,应尽量缩短照射时间。

(2)距离防护:在满足作业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加大与射线源的距离。

(3)屏蔽防护:尽可能利用一切可以屏蔽的物体,对作业者进行防护。

(4)在作业现场必须随身配带射线报警仪。

2.6.关于射线警报器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2.6.1_、γ射线报警器是射线探伤人员安全防护的专用仪器,凡在现场从事_(γ)射线作业人员在作业期间都应使用报警器对射线进行监测,保障人身安全。

2.6.2每个检测人员都要保护和使用好_、γ射线报警器,在不工作时应关闭电源,电池电压不够时应及时更换。

2.6.3射线探伤操作人员每人配报警器1台,检测部应建立发放台帐,调动工作或改变工种时,必须将仪器交回,否则按原价扣款。

2.6.4 报警器必须每年定期送交省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不合格者予以报废;

2.7.射线探伤操作规程

2.7.1 铱-192γ射线机操作规程:

2.7.1.1在工作之前,首先要根据作业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作好警戒标识。清理作业现场,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2.7.1.2 连接与输出

(1)根据需要和条件,确定用几根输源管,然后铺设输源管,决不允许用多于三根输源管进行工作,管与管接头要牢固连接,输源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300毫米。检查输源管有无明显砸扁情况。

(2)将输源管端部用固定夹(架)牢固安放到曝光位置。

(3)将探伤机主件放在输源管与之相连接处。

(4)将源顶鞭卸下,插入主机端部一小管内,接上输源管。

(5)铺设控制导管,弯曲半径不得小于200毫米。检查控制部件接头是否磨损(弯曲),操作是否灵活,有无卡死现象。

(6)将锁打开,旋转选择环到连接位置,卸下端盖。

(7)在垂直方向,将控制部件驱动缆一端的阳接头插入源组件阴接头内。

(8)将驱动缆转90度,与源组件成锁死状态。

(9)合上连接爪,将定位环推上,插入主件孔内,旋转选择环到工作位置。

(10)回到手摇曲柄处,将源送到曝光位置,在摇动过程中,源快到曝光位置时手柄摇动不需用力过猛,摇不动(即到位)时,停止摇动,此时源处于预要求的曝光位置。记录曝光时间,到预曝光时间后,即将源收回到探伤机主机内。

2.7.1.3回程时操作步骤如下:

(1)反向摇动曲柄,直到曲柄摇不动为止,在此过程中(如无屏蔽)剂量仪读数逐淅升高,然后又回到本底值,此时源已回到探伤机主机内。

(2)用剂量仪进一步检查源是否已回到安全屏蔽位置。

(3)旋转选择环到连接位置,取下连接爪定位环。

(4)打开连接爪,将驱动缆索旋转至90度,从阴接头内取出阳接头。

(5)将端盖盖上,旋转选择环到锁紧位置。

(6)将锁锁上。卸下输源管,将源顶鞭旋上,至此整个工作过程全部结束。第二次工作时,则重复此过程。决不允许在连续工作时,不按此步骤进行操作。否则即违章操作。

(7)使用的全过程必须使用两台剂量仪监测,防止γ源泄漏或丢失。

2.7.2 硒-75γ射线机操作规程:

(1)将γ射线探伤机运到现场后,选择平整的位置放好γ射线探伤机。

(2)卸下探伤机输端护套,将传输软轴端部的阳极压入射源辨后端阴极头凹槽内,并检查阴、阳接头的连接情况,同时将软轴导管与探伤机输入端部连接。

(3)用钥匙打开探伤机输出端部安全锁,将输源导管接头插入探伤机输出端,并检查是否连牢固 。

(4)提升闭锁手柄,推动屏蔽滑杆往前至箭头方向,此时闭锁通道打开,输入端指示窗口指示转块呈红色标记。

(5)操作人员远离探伤机,开始摇动传输机手柄(按顺时针方向),直到摇不动为止,此时r源传输至曝光准直器辐射头,并注意计数盘上的读数是否与输源导管的长度相符。

(6)用表计时射线源曝光时间,人离开射线辐射区,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7)当一次曝光完毕后,摇动传输机构手柄(按逆时方向),使射线源回到机体内,并观察计数盘上读数是否到“零”的位置,闭锁自动关闭,输入端指示转块呈绿色标记。

(8)改变曝光位置,再次曝光时仍按第4-6条规定操作。

(9)透照结束后,取下机体两端软管及软轴,装上护套和锁好安全锁,并取下钥匙,使机体密封可靠。

(10)将软轴导管卷起来连同容器放在小车上,送往射源储贮室内保管。

2.7.3_光机安全操作规程

2.7.3.1作业前:

(1)正确连接控制箱、电缆、_射线发生器。

(2)电源线应接至220v/50hz漏电保护开关上,仪器应接地良好。

(3)应注意用电安全,并检查电缆应完好,无老化、无破皮等现象。

2.7.3.2作业中:

(1)送电源后,预热5分钟。

(2)开始训机,从最低kv值训起,每分钟升高10kv,训至所需kv值。

(3)仪器训至工作电压后,按透照工艺进行透照。

(4)拍片过程,应按1:1休息,并且注意机头温度,机头压力及散热状态,防止机头过热。

(5)机器移动位置时,应防止撞击震动摔坏。

(6)做好仪器的防雨防潮工作,防止漏电伤人。

2.7.3.3作业结束

(1)冷却两分钟后关断电源,拆下连接电缆并盘好,收回仪器放置安全、可靠地方。

(2)仪器用后应清洁并有专人保管。

2.8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2.8.1γ射线探伤机的检修维护

(1)该机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接头是否磨损,一旦磨损,则必须更换。存放输源管和控制部件时,管子不要弯曲太小,以免拆坏,发生卡死现像。如果连锁部件出现问题,可向探伤机制造厂申请解决,决不允许任意拆卸,以免造成事故照射。

(2)该机控制机构包括摇柄、输源导管,经常采用机油擦洗,金属软轴可以用纱布蘸上机油后来回摇动手柄,使金属软轴顺着纱布被擦洗干净,齿轮应经常添加润滑剂,以保持手摇手柄时感觉轻松。输源管接头内应避免灰尘和砂粒,进行经常性擦洗。每次使用完毕后盖好两端“封堵”。

(3)该机在使用前,应首先严格检查各闭锁机构,各连接部件及金属软管是否完好无损,严禁带病操作,使用后须关闭安全锁,盖好输端护套,严防容器内灰尘污染。

(4)输源前,须认真检查以下项目:①各连接部件是否连接牢固,②输出端软管是否有90°以下(包括90°)死角,③各道闭锁是否打开。

(5)该机应避免剧烈碰撞,高空作业时必须放置平稳,防止探伤机跌落,以免造成辐射泄漏事故。

(6)安全锁配置钥匙两把,须专人保管,严防丢失和容器整机擅自拆卸,使用后应安放屏蔽包装箱内,妥善保存,以保证主机性能良好和安全可靠。

2.8.2 _射线探伤机的检修维护

(1)确保控制台型号与管头型号一致。

(2)电缆接触应良好,电缆插座应清洁。

(3)控制台上的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以保证安全。

(4)通过压力表检查_射线发生器中的气压,低于0.35mpa时禁止使用。

(5接近管头操作(如贴片等)时,应先将控制器高压关闭。

(6)禁止在管头接通高压(在曝光操作进行期间,包括暂停在内)或当管头休息时关机。

(7)机器每天使用前最好先进行一次训机,使用多高kv应训到多高kv。这将有利于_射线管的正常工作并延长其使用寿命。

(8)希望加长连接电缆时,电缆每芯导线的截面积应符合下表规定:

长度(米)

截面积(平方毫米)

10~30

1.5

30~50

4.0

50~80

6.0

(9)机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干燥,远离热源、有害气体,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

2.9辐射安全监测方案

2.9.1个人剂量检测

现场作业时,检测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仪。以90天为一周期,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将检测人员的个人剂量仪送于省环保厅辐射管理站进行检测,确保检测人员的身体健康(具体按年度个人剂量监测计划执行)。

2.9.2放射设备监测

现场作业时,检测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上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防止仪器的无必要损伤。以1年为一周期,公司专职安全员将放射仪器送于省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确保检测设备的安全使用。

2.9.3放射现场环境监测

现场作业时,现场安全员应根据剂量水平划分控制区和监督(管理)区。作业场所启用时,应围绕控制区边界测量辐射水平,并按空气比释动能不超过2.5μsv·h-1的要求进行调整。操作过程中,应进行辐射巡测,观察放射设备的位置和状态。现场安全员负责将监测结果记录登记。

现行标准规定:以空气比释动能率低于2.5μsv·h-1作为控制区边界。对管理区的规定是:_射线照相时,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在1.5μsv·h-1以上的范围划为管理区;γ射线照相,控制区边界外空气比释动能率在2.5μsv·h-1以上的范围划为监督区。

2.10废旧放射源管理规定

2.10.1 公司应当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原生产单位;

2.10.2 公司应当在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活动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辐射事故管理

3.1事故处罚

3.3.1无损检测作业人员作业前未按规定确定安全区域,未按规定设立辐射危险警戒标志的及在规定时间以外进行射线作业罚操作人员每人100元,罚作业负责人200元。

3.3.2无损检测人员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探伤机,或安排无证操作人员操作探伤机,造成人员误照的,罚操作业负责人员500元。

3.3.3违章指挥、使用未取得无损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探伤作业的,罚违章指挥者1000元。

3.3.4各种射线源未按规定程序保管、运输,造成辐射事故的,对作业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检测室主任罚款1000元。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解除劳动合同。

3.2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佳业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是从事石油化工装置、设备、管道的射线检验工作,长期在外埠作业,施工地点多、面广,因此,无论在什么地区、地点,一旦发生辐射源泄漏或丢失及照射事故,射线源使用当事人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成

3.2.1.1指挥机构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检测工程公司经理、hse管理者代表、安全、检测部等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管理。发生事故时,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为基础,经理任总指挥,hse管理者代表任hse工程师,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指挥部设在综合办公室或事故发生地点的探伤项目部。

3.2.1.2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电话联络

3.2.1.4职责:

指挥领导小组:

——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

——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检查督促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指挥部:

——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

——组织指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行动;

——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上级汇报和向相关方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

指挥人员分工:

总指挥: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hse工程师: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安全员: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质安部:协助总指挥负责救援器材的组织与供应,负责迅速组织救援队赶往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

3.2.2辐射源泄漏防污染应急处理

γ射线探伤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源失控故障,即γ源不能收回探伤机或掉落作业现场,必须采取下述紧急措施:

(1)立即通知无关人员迅速撤离污染现场,对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警戒岗,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2)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协助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处理方案。

(3)根据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案,对事故处理的人员进行交底,要求有2名以上身体健康、经验丰富、工作熟练果断的g射线探伤人员进行交替故障处理,严格控制每人接近源的时间、距离、确保个人接受的全身剂量应小于规定剂量标准。

(4)故障排除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背心、铅手套、铅眼镜、铅帽子等,准备好处理工具如钳子、螺丝刀、特制工具等。

(5)故障排除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携带监测仪,进行剂量监控。

(6)严格按方案排除故障,并认真做好记录。

(7)故障排除后,有关人员应及时到医院进行体检、观察,并将剂量当量和观察结果记录健康档案。

3.2.3辐射源被盗丢失应急处理

(1)γ源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被盗丢失情况,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2)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保护好被盗或丢失现场,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对射源丢失或被盗原因的调查。

(4)积极地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线索,叙述被盗经过和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等,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4射线装置产生误照射应急处理

射线操作人员一旦发生或发现本公司的射线装置产生误照射,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1)应立即封锁现场,切断射线装置的电源,保护好事故现场,记录产生误照射的时间、设备当时的电流、电压及范围,并立即报告给安全管理员。

(2)受误照人员应立即送往当地辐射病专门医院。

(3)安全管理员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应及时分析,初步估计事故等级,填写《辐射事故报告卡》,同时向经理汇报。

(4)经理接到安全管理员的事故汇报后,应分析事故等级,并在二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事故调查、取证、处理工作。

第4篇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职责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辐射危害,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成立康达医院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

1、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陈德邦

副组长:康凯汪修文

成员:魏明才汪春玲梁文辉王建国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汪修文同志兼任,成员由魏明才、汪春玲、梁文辉、王建国等同志组成,负责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督查与指导。

(1)负责拟定辐射防护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做好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与安全培训、防护设施的供应与管理以及辐射防护档案的建立与管理等工作。

(3)组织实施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

(4)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进行督查,检查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技术操作情况,指导做好个人以及患者的辐射防护,确保不发生辐射安全事故。

第5篇 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根据《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单位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包含放射源装置操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

二、所有辐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尤其是新进、转岗人员的,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持证上岗。

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为四年,到期前,必须参加复训并取得合格证。

四、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计划由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拟定,并报单位批准实施。

五、定期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各项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第6篇 辐射防护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为做好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如下:

一、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放射源的安全防护与保卫工作,积极接受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辐射工作场所入口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工作现场设置警戒线,含放射源的装置上设置明显辐射警示标志及放射源编码。

三、辐射工作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涉源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四、放射源在非生产时应关闭电源,电源开关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防止非专业操作人员误操作,造成误照射及泄漏。

五、检修或停产期间,指定专人进行闲置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安全保卫和巡视。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巡逻,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六、放射源装置需要拆卸、更换放射源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报单位领导小组,取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过程需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做好登记记录。

七、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若生产单位不能回收的,及时将废旧或闲置放射源送省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贮存。

八、定期对放射源装置检查,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巡查巡测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构成。

九、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十、发生辐射事故后,立即启动单位辐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

第7篇 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我单位辐射环境安全,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据放射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落实辐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单位确定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同时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其中小组组长必须由单位中层以上领导担任。

二、单位改建、扩建放射源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并取得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运行。同时,各类辐射工作活动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开展。

三、建立健全单位辐射安全、保卫和防护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辐射事故的发生。

四、不定期对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的,应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及时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还应向环保部门报告,经整改确认安全后,辐射工作方可继续进行。

五、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六、加强对辐射工作人员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严禁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上岗从事辐射工作活动。

七、配备监测设备,对放射源装置和工作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巡测,确保辐射防护设施完好与含源装置性能的稳定。巡查巡测记录归档保存。

八、辐射工作人员应配带报警装置和个人辐射剂量计,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九、每年必须对放射源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坚持年度评估与年度监测相结合,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立即整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县环保部门上报上一年度的年度评估报告。

十、辐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

十一、加强放射源闲置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指定专人每天进行安全保卫和巡视,建立巡查记录,并向环保部门报告。当放射源闲置超过三个月的,领导小组及其他负有辐射安全责任人有责任向单位报告,及时按法规要求进行安全送贮。

十二、辐射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档案,接受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凡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本规定及其他辐射安全与防护规章制度要求。如有违反,将根据造成不良后果情况,进行对应处罚;若造成辐射事故发生的,按法律法规要求,追究违规人员法律责任。

第8篇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一、 全体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现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法律、法规,接受、配合各级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 成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明确由莫志伟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加强对射线装置的监督和管理。

三、 在使用射线装置前,向环保局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局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提出延续申请;购买新的射线装置重新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办辐射安全许可证,项目投入正式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登记内容或终止放射工作时,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颁发辐射许可证的环保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射线装置退役或在使用期间破损,及时向环保部门做好射线装置档案的注销登记,不随意处置。

四、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守法和自我防护意识,获得培训合格证后,方上岗从事辐射相关工作,并每2年组织复训。从事辐射安全管理的人员也要定期接受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五、 从事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需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无禁忌症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体检结果由科主任存档;辐射工作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佩带个人剂量计,每季度接受剂量监测,尽可能做到“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的原则,监测结果由主任负责记录,并存档;合理加强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定期发放相关津贴、加强营养。

六、 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设置放射性标志和防护警戒线,报警装置或者工作批示灯;已鉴定委托检测合同,每年定期对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上报当地环保部门;拟配备监测仪器以及剂量率仪器。

七、 单位每年对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一次自我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估报告每年1月20日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并抄送省级环保部门,由主任负责。年度评估报告包括射线装置使用台帐、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八、 辐射事故发生时,严格以《放射事故报告制度及应急处理方案》中的方案进行处理,必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影响,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发生后由辐射安全管理小组总结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加以落实,以防发生同类事故。

第9篇 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的规定,结合我院辐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操作规程

1、每天上岗前做好摄片机保洁工作,保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环境。

2、开机后应注意电源电压是否正常,并检查其他功能键是否选择正确。

3、操作机器时应该小心仔细,尤其注意电源电压,不得超过标识的标准电压。

4、对于随时出现的液体应立即清理,防止流入仪器设备内部。

5、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杜绝一切非法操作。

6、根据人体大小,摄片部位,合理选择参数。

7、随时观察照片质量,出现异常应检查摄片机是否正常,如果异常应立即报告维修人员。

8、工作结束后应关闭摄片机并将电源关闭。

第二章 岗位职责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要正确使用射线装置,做到专人专管专用。

3、工作时,每一名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4、从事射线装置岗位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杜绝非法操作。

5、发生放射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拖延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辐射防护制度

1、使用射线装置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前体检,并经过辐射安全防护培训,持证上岗。

2、从事辐射工作人员应该配备个人剂量笔,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3、射线装置应设有专门工作室,工作室设立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入内。

4作好辐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辐射标志、声光报警等,防止无关人员意外照射。

5严格检查玻璃破损情况,使门窗经常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章 台帐管理制度

1、建立射线装置台帐管理制度,设有仪器名称、型号、管电压、输出电流、用途等。

2、严格射线装置进出管理,坚决杜绝外借现象发生。

3、对退役的射线装置应该选择有资质单位或厂家回收,杜绝私自销毁或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第五章 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1、安全领导小组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具体工作人员坚持每天检查一次射线装置,加强卫生清洁和管理,使射线装置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严格检修注意事项,对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防止使用。

3、设备出现事故应请专业人员或设备生产厂家进行维修,建立设备检修及维修记录,并专人专管。

第六章 人员培训制度

1、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要在思想上、认识上高度重视,要把一些思想过硬、能力突出、认真负责的职工安排在放射性工作岗位上。

2、坚持组织学习,并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操作人员使用、检查仪器设备的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

3、对操作水平高的职工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对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坚决不得从事此岗位,确保安全。

第七章 监测方案

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单位必须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并委托环保部门监督监测。

第10篇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管理制度

1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职业防护(防毒、防触电、防辐射)

1)预防措施

①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辐射、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③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防触电、防辐射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④进入有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护知识教育,掌握危险点、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生产工程中的控制

①生产工作中,应采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②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③对可能发生漏电的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

④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⑤防电、防辐射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⑥对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⑦要认真做好防毒、防触电、防辐射工作,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⑧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⑨为接触电、毒、辐射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⑩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职业卫生管理

①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②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③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安监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④对接触毒、辐射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⑤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⑥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⑦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⑧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第11篇 辐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的管理工作,确保员工身体健康,保护环境,特指定本管理制度。

1、实行和防护安全的责任制管理

1.1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安全的防护责任制管理,真正做到哦昂各负其责,人人重视。具体做到:

1.1.1 第一责任人为:总经理。

1.1.2 直接责任人为:公司分管领导、分公司经理、项目部部长、项目部经理、驻厂负责人、公司安全员。

1.1.3 直接当事人为:现场主管、现场检测人员、源库保管员、运源驾驶员和押运员。

1.2对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驻厂单位,由公司总经理与份公司经理、工程部部长、项目部经理及驻厂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状。

1.3公司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并随时公布于众。

2、源库的安全和防护

2.1源库实现双人双锁,24小时有人值班。

2.2源库配有自动报警装置巡测仪,库管员配有报警仪、剂量仪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服)。

2.3进入源库的人员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2.4做好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出入库的登记工作。

2.5源库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2.6切实做好源库的防火、防盗工作。

2.7源库有明显的应急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如遇特殊情况立即情动应急预案。

3、放射源运输安全和防护

3.1放射源运输实行司机和押运员双人制,做到妥善包装、牢固放置、独立运输、标志醒目、人不离车(包括吃饭、购物、加油、入厕等)。

3.2运源车辆如途中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严禁司机和押运员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火车、长途汽车等公共运输工具,应及时联系并现场监督抢修或打电话到公司(项目部)另派车辆,情况特殊必须启动应急预案。

4、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

4.1在使用前必须在规定范围内设置警戒线、贴(挂)醒目的警示标志。

4.2现场检测员工必须有2人以上,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4.3放射源只要放置在检测现场,就必须每时每刻有人看守。

4.4现场检测结束,必须将放射源解释收回源机,并加以确认。

4.5及时巴放射源送回临时存放库。

4.6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临时存放库的安全和防护

5.1有明显警示标志。

5.2对放射源配有专用保险箱,钥匙由现场主管专人保管。

5.3临时源库内有源时必须有人值班,并有应急联系人姓名和手机号。

5.4临时源库除现场主管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上级检查除外)。

5.5如遇特殊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12篇 辐射防护管理规范

辐射技术在工业生产、医药事业以及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诞生了许多有用、有价值的产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在应用的同时也要特别重视这些产品的负面影响,即各种对人体的辐射和对环境的污染。下面是对辐射技术在生产中使用的一般安全要求:

﹝1﹞必须掌握所用辐射源的辐射防护基础知识,并能经常用来考虑工作场所是否符合辐射防护要求。特别是独立操作的人员,必须受过辐射防护的专门训练,并经考试合格才能进行操作。分装、倒装辐射源,排除故障或检修等操作,容易受到较大的照射,因此,更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在专用设施内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进行。并且事前应做好专门的准备工作,一切操作要求准确、迅速。

﹝2﹞对所用辐射源要熟悉它的性能,例如辐射特性、强度和结构等,以及辐射源工作或不工作状态时的剂量场强度的分布情况。不论使用何种类型的辐射源,都必须以明显标志划出控制区,以免有人误入。在控制区内,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有人进入。

﹝3﹞对辐射源在使用或操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要有设想和分析,并制订出预防和处理措施。所有安全装置,例如传动装置、安全讯号装置、监测装置和连锁装置等,应经常检查其性能完好情况,不符合要求时不准开始工作。

﹝4﹞一切特殊操作和不符合安全规程的各种操作,应经安全防护部门批准,并在其监督下进行。工作人员必须进人强辐射场操作时,应力求采用足够的局部屏蔽措施,并尽量选择在照射量率最小处进行。

﹝5﹞对一切辐射源,都要定期检查其泄漏或破损情况,特别是对可能放出气体或气溶胶的辐射源,例如镭源等,要检查勤一些。当有破损怀疑时,必须立即检查。凡已破损的,在未查明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继续使用。

﹝6﹞一切辐射源要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账目,登记人册,经常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辐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1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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