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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12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维护和合理利用城市周边耕地资源的政策框架,旨在确保粮食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保护生态环境。

包括哪些方面

1. 耕地分类与定级:明确各类耕地的质量标准,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定级,以便制定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2. 耕地红线划定:设定耕地保有量的最低标准,确保耕地面积不被过度占用。

3. 耕地用途管制:规定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限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4. 耕地流转管理:规范耕地使用权的流转,防止耕地流失和滥用。

5. 耕地质量提升:鼓励土壤改良和科技投入,提高耕地生产效率。

6. 监测与执法:设立监测体系,加强违规行为的查处,确保制度执行有效。

重要性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耕地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城市的粮食安全。保护耕地可以维护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物多样性。合理的耕地管理有助于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耕地保护也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共生。

方案

1. 建立耕地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和更新耕地信息,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2. 制定详细规划:根据耕地质量,制定长期和短期的耕地保护和利用规划。

3. 强化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处罚力度。

4. 提升公众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耕地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5. 推行补偿机制: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耕地的情况,实行合理补偿,保证农民权益。

6. 加强科研支持:鼓励科技创新,开发高效、环保的农业技术,提高耕地利用效率。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持续评估和调整策略,确保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各级管理部门需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守护我们的耕地资源。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s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__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全市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的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监测、新增耕地地力评定及其他与耕地质量相关的工作。

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坚持总量控制、占补平衡、用养结合、生态管护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建设活动用地应当集约节约利用,科学挖潜存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二章 耕地日常保护

第七条 耕地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级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新增耕地面积;

(四)其他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其他内容。

第八条 耕地保护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工作进行考核,并对耕地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定期调查评价制度,并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实行特殊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基本农田建设投入,维护排灌工程设施,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和农业环境保护,发展生态农业,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使用有机肥料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污染。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活动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复垦。

有条件复垦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交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耕地排放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

第三章 耕地占补平衡

第十五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耕地。

耕地开垦费按照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法定倍数收缴;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法定倍数的最高值收缴;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按照指标交易价格收缴。

使用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被占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补划。本行政区域内没有条件补划的,应当依法申请易地有偿补划。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占补平衡指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村庄、集镇批次建设用地,由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四章 农村土地整治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包括:

(一)耕地和基本农田整治建设;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

(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四)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五)未利用土地的开发;

(六)土地整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的验收内容包括:

(一)规划设计和预算计划执行情况;

(二)新增耕地数量完成及质量情况;

(三)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四)项目管理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五)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

(六)成果资料归档情况;

(七)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后期管护,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促进项目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向耕地排放废水、固体废物等对耕地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__年__月1日起施行。

《市耕地保护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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