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电子印章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流程,旨在确保电子印章的安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滥用和欺诈行为。
1. 电子印章的申请与审批:规定了申请电子印章的条件、程序及审批权限。
2. 印章的制作与发放:明确制作标准、发放流程,以及保管责任人。
3. 使用规定:详细阐述电子印章的使用场景、使用权限、使用规范和记录保存。
4. 安全防护:提出电子印章的加密措施、安全更新和风险防范策略。
5. 监督与审计:设立定期审核机制,监控电子印章的使用情况。
6. 异常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定违规使用后的处理流程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7. 法律合规性:确保制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等。
1. 保障业务效率:电子印章能快速完成文件签署,提高工作效率。
2. 保护企业利益:有效防止伪造、篡改,保护企业资产安全。
3. 维护法律效力:确保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增强交易信任。
4. 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化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1. 建立电子印章管理系统:开发或引入专业的电子印章管理软件,实现印章的数字化管理和追踪。
2.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电子印章使用的培训,强化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3. 制度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规则落地。
4. 动态调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定期评估和完善制度,保持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5.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电子印章安全事件的预案,降低潜在风险。
通过上述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合规的电子印章管理体系,既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又能有效防范风险,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第1篇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 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 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 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 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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