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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管理制度表单(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表单

1. 定义与分类

2. 高温作业风险评估

3. 作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

4. 防暑降温措施

5.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7. 监督与考核机制

包括哪些方面

1. 环境安全标准

2. 个人防护装备

3. 劳动保护政策

4. 员工福利与权益

5. 现场管理与监控

6. 健康与安全文化

重要性

高温作业环境可能导致中暑、热射病等健康问题,严重影响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工作效率。建立有效的高温作业管理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减少职业病发生,还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企业运营风险,维护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

方案

1. 定义与分类:明确高温作业的定义,将其分为不同等级,如轻度、中度和重度,以便针对性地采取防暑措施。

2. 风险评估:定期进行高温作业环境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危害,制定预防措施。

3. 健康检查与培训:新入职员工需通过体检,确保适应高温环境。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防暑知识培训,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4. 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充足冷饮,安装空调或风扇,确保工作场所通风良好。设置休息区,提供遮阳设施。

5. 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调整高温时段的工作安排,避免在最热的时间段进行高强度劳动,保证足够的休息时间。

6.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设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一旦发生中暑等情况,能迅速响应。

7. 监督与考核机制:设立专门的高温作业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评估效果,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应结合具体行业特点和作业环境,灵活调整和优化上述方案,以实现最有效的高温作业管理。要重视员工的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表单范文

第1篇 高温作业管理措施

一、高温作业注意事项:

1、什么叫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是指: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的露天作业。

2、高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高温条件下,对人体各方面都会产生影响,如体温的调节;水盐代谢;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神经内分泌系统;泌尿系统。

3、中暑性疾病可分为:中暑先兆、轻症中暑和重症中暑。重症中暑按临床表现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热射病:表现特征为急骤高热,肛温常在41℃以上,皮肤干燥,热而无汗,有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重症患者可有肝肾功能异常等。

2)热痉挛:表现特征为明显的肌痉挛使有收缩痛,痉挛呈对称性,轻者不影响工作,重者痉挛甚剧,患者神志清醒,体温正常。

3)热衰竭:表现特征为:先有头昏、头痛、心悸、恶心、呕吐、出汗,继而昏厥,血压短暂下降,一般不引起循环衰竭,体温多不高。

4、中暑性疾病急救

发生中暑时,应将患者及时撤离高温作业环境,到通风良好、阴凉的地点静卧休息,给予十滴水、藿香正气水、含盐清凉饮料等,先兆中暑和轻症中暑者可逐渐恢复。重症中暑者必须紧急送往医疗单位抢救。

5、高温作业工人饮水

高温作业工人排汗量明显增加,其增加量与劳动强度成正比。排出的汗中含有大量盐分,大量排汗使体内盐分丢失,因此,高温作业工人在排汗量较大情况下,及时补充适量的水分和盐分对维持身体健康十分必要的。

饮水是最常见,也是最简便的补充水分方式,但不恰当的饮水不但不能使高温作业者补充已丢失的水分,反而会损害健康,甚至诱发中暑。高温作业工人恰当的饮水应遵循三条原则:1.补足补够原则。一般来说,要比平常每天多饮水3-5升,食盐20克;2.饮水方式以少量多饮为宜,暴饮会加重心、肾和胃肠道负担,又促使大量排汗;3.饮水和补盐同时进行,不能单纯补充水分。单纯暴饮淡水会引起热痉发(中暑)的发生,故以含盐饮料为佳。

二、高温作业项目部及班组管理办法

1、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1)改善工作条件,配备防护设施、设备,合理设计工艺过程,改进生产设备和操作方法。

2)加强个人防护,采用结实、耐热,透气性好的织物制作工作服,并根据不同作业的需求,供给工作帽、安全带、面罩等。

2、加强卫生保健和健康监护

1)从预防的角度,做好高温作业人员的上岗前和入暑前体检,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等高温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应给予适当的防治处理。

2)供给防暑降温清凉饮料、降温品和补充营养:要选用盐汽水、绿豆汤、豆浆、酸梅汤等作为高温饮料。

3)饮水方式以少量多次为宜,应准备毛巾、风油精、藿香正气水等防暑降温用品。

3、制订合理的劳动作息制度

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时间,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如:实行小换班,增加工间休息次数,延长午休时间,适当提早上午工作时间和推迟下午工作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室外高温作业等。

三、以上条款班组必须按此执行,切实保证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第2篇 高温作业管理制度

1 一般规定

1.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散热量大于23w/m3.h或84kj/m3.h的车间;或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时,工作场所的气温高于室外2℃或2℃以上的作业(含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30℃地区的露天作业,不含矿井下作业)。[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工作地点平均wbgt指数>25℃的作业。]

1.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1.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1.4用人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2 技术措施

2.1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2.2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2.3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4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2.5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2.6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3 保健措施

3.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3.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3.3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3.4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4 组织措施

4.1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4.2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 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4.3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3篇 工程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为保护高温作业职工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三条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夏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技 术 措 施

第七条 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八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监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九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十条 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一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二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间,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三章保 健 措 施

第十三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四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五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含盐清凉饮料。

第十六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四章组 织 措 施

第十七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高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九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热辐射,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4篇 高温作业防护管理规定规范

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单位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单位医疗部门在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医疗,发现情况及时诊治并及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卫生部门。

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第5篇 高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止高温对人体的危害,改善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预防中暑,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高温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作业管理,作业环境管理,健康管理及职业卫生教育。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高温的作业场所。

2 引用标准

gb4200高温作业分级

gb934高温作业环境气象条件测定方法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2759冷饮食品卫生标准

gb935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3 术语

3.1 高温

作业场所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作业场所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时的车间空气温度。

3.2 高温作业

职工在作业场所接触高温的作业。

3.3 生产性热源

系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产品和工件等。

3.4 同类岗位劳动时间与平均劳动时间率

系指1个劳动日内各岗位的劳动与休息时间分别归类,统计同类岗位劳动时间。平均劳动时间率系指工作日内净劳动时间与工作日总时间的百分比(包括离岗1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连续跟班记录3天的平均值。

4 作业管理

4.1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暑降温措施,必须与主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4.2 车间内作业场所夏季允许气温上限,应按当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同作业场所与室外允许温差之和计算;如某些作业场所的气温,在采取一般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4.3 根据不同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应从总图、工艺、建筑、通风与隔热等方面,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

4.4 在生产中凡能放散大量热量的生产过程和操作过程,对新建工程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非自动化、机械化的旧有厂房应尽量加以改进。

4.5 新建厂房在确定建筑方位时,应做到避免西晒,如不能避免时,应增添防晒建筑结构或采取其它防晒措施。建筑物屋顶围护设施应有隔热措施。

4.6 隔热

4.6.1 在较长时间内直接受到热辐射影响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室,当辐射强度在2.1j/(平方厘米min)以上时,应采取水幕、隔热水箱、隔热屏等隔热措施。

4.6.2 对职工经常停留的高温地面或靠近人体的高温壁板,当表面平均温度高于40℃时,也应采取隔热措施。

4.6.3 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层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降温措施。

4.6.4 厂区绿化面积应达国家绿化标准的规定。

4.7 通风

4.7.1自然通风

4.7.1.1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厂房,其方位应根据主要进风风面和建筑形式,按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厂房的长轴与夏季主导风向尽量垂直。

4.7.1.2 历年最热月份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8℃地区的辅助建筑,可采用通风屋顶。

4.7.1.3 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天窗应装有挡风板。

4.7.1.4 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炎热地区的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4.7.2机械通风

4.7.2.1 炼焦焦炉等高温作业场所或操作室的所温,当不能达到卫生标准或热辐射强度大于2.1j/(平方厘米min)时,应设置局部送风或空调设施。

4.7.2.2 气温高于35℃,热辐射强度大于8.4j/(平方厘米min)的冶炼、浇铸与轧钢等高温作业场所,可采用喷雾风扇降温,其风速应控制在3-5m/s,雾滴直径应不大于100,以小于60为宜。

4.8 使用地道风时,必须先将地道内的脏物清除,排出污浊空气,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9 使用循环通风时,必须经过空气净化处理,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10 对钳式吊车司机室、均热炉揭盖机操作室、拦焦车及熄焦车操作室等特殊高温作业操作室,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采用冷风机组或空气调节机组时,室温一般为24-28℃。

4.11 在高温作为业场所附近,应设置工间休息室,室温可在28-30℃,在炼焦炉顶等特殊高温作业场所附近的工间休息室,如采用冷风机组或空调机组时,室温以25℃左右为宜。

4.12 清凉饮料与防暑药品的供应。

4.12.1应按规定供给高温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人员茶水、含盐汽水等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

4.12.2 盐汽水含盐量一般采用0.1-0.2%。盐汽水水温以8-12℃为宜。

4.12.3 盐汽水等饮料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12.4饮水量以少量、多次,并根据个人需要自由饮用为宜,不应暴饮。

4.13 暑季作息时间

4.13.1 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工作中应多次轮换作业,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2 在暑期,不应占用职工的业余时间,并应按上班班次调整单身同班次职工住宿。

4.14 应为露天作业的职工设置防阳光暴晒的休息场所。

4.15 个人防护

4.15.1 应发给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职工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4.15.2 凡受粉尘严重影响的冶炼等高温作业职工,应发给防护眼镜。

4.15.3 应给高温作业职工设置保存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设施。

5 健康管理

5.1 健康检查

5.1.1 凡属新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前,必须进行全面系统的体检,如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应严禁参加高温作业。

5.1.2 高温作业职工定期体检间隔时间,按高温作业条件分级及职工健康情况而定,应安排在暑季前进行。对iii、in级高温作业的重点工种,每年体检一次,其它工种2-3年体检一次。体检项目应着重心血管系统的检查,经体检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并应及时妥善处理。

5.1.3 高温作业的职业禁忌症是:有严重的肺脏、心血管疾病(如活动性肺结核、持久性高血压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胃及十二指肠溃疡、肝和肾等疾病。

5.2 应建立高温作业职工健康档案,并由企业的职业卫生防治处室或医疗单位保存和管理,调动工作时将档案转交新单位。

5.3 公司的医疗卫生人员应熟练掌握中暑抢救知识和治疗方法,在暑季应深入高温生产现场开展巡回医疗工作。

5.4 如遇发生中暑时,应就地抢救。对重症中暑患者应就地抢救后立即送往医院。

5.5 对确诊为中暑及职业性白障患者,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病管理,并享受职业病待遇。

6 职业卫生教育

6.1 就业前教育

6.1.1 凡属首次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职业卫生教育。

6.1.2教育内容包括: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正确的作业方法,在作业时防止高温危害的措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发生中暑时的急救措施和方法等。

6.1.3 经教育后,通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高温作业工作。

6.2 就业中教育

6.2.1 参加高温作业的职工在就业期间,必须继续接受本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

6.2.2 教育内容包括:

a.本岗位接触高温的特点及高温对健康的危害情况;

b.本岗位高温危害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知识和应用等。

6.3 提高教育

6.3.1 凡从事高温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科长)、厂长(处长)以及车间安全员、安全处(科)的安技人员,都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的提高教育。

6.3.2 教育内容包括:

a.高温对人体的危害及其防治措施;

b.有关防暑降温的卫生法规和文件;

c.中暑时抢救的组织与操作技术。

7 附则

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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