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绞车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矿山、建筑工地等场合的安全生产,通过对绞车设备的规范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其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应急响应和责任分配等方面。
1. 设备维护:涵盖绞车的日常检查、定期保养和故障修复,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2. 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绞车操作流程,包括启动、运行、停止等步骤,以及特殊工况下的应对措施。
3. 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使其熟悉绞车性能,掌握安全操作技巧。
4. 应急响应: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故障或事故,设定快速有效的应对策略。
5.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绞车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提升绞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绞车在矿业、建筑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决定了其安全性的直接影响到作业效率和人员安全。良好的管理制度能预防设备故障,降低事故风险,保护企业财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1. 设立专门的绞车管理部门,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隐患。
2. 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对操作人员进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培训,确保每个操作员都了解并能遵守操作规程。
3.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使员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事故应对能力。
4. 建立报告机制,鼓励员工报告设备异常和潜在风险,及时进行处理。
5.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同时也要表彰遵守规定的员工,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升绞车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可以有效保障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更安全、更稳定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提升绞车用钢丝绳使用检查试验维护更换管理规定
一、我矿各井及各类绞车在用的最大钢丝绳规格:
1.扩建主斜井、副斜井、五更山采区、羊四采区主提升机提升钢丝绳:
6×7+1—24.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2.副立井主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制动绳;
6×19+1—21.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3.老井煤台绞车的提升钢丝绳:
6×7+1—21.5(或20.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二、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新钢丝绳悬挂前的实验规定进行验收实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书、铭牌等)。
3.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损伤,可以不做1、3款所要求的试验。
5.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下列设备中使用:平巷运输设备、斜巷架空乘人装置、斜巷无极绳绞车、斜巷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
(2).凡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都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6.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中规定的滚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 80 ),以控制弯曲疲劳强度;
7、 钢丝绳在使用中应注意润滑,润滑钢丝绳用油应采用专用钢丝绳油,并注意与钢丝绳厂家制造时所用的油脂相适应。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应定期进行涂油;
8、 严禁用布条之类的东西捆绑在钢丝绳上做提升容器位置的标记,这样会破坏钢丝绳在捆绑处的润滑,导致该处严重锈蚀发生断绳事故。
9、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 条的规定;
10、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 条的规定;
11、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试验和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新绳悬挂前的试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a、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b、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计算出的安全系数低于下列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①、 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
②、 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5;
③、 罐道绳、防撞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④、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⑤、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⑥、 无极绳绞车运物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2)、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a、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b、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合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下列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①、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②.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小于6;③. 专为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5;
三、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实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3. 直径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不受上述限制;
四、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的规定:
1.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固定,明确分工,实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2.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由分工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制动钢丝绳每周检查一次;罐道钢丝绳每半月检查一次;绞车司机班班对提升钢丝绳检查一遍;主管技术员及班组长每周对提升钢丝绳及各种记录检查一遍;主提升绞车每月必须由机电队队长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钢丝绳;
3. 架空乘人器用钢丝绳至少每周由专职人员检查一遍;
4. 对易损坏或断丝、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位应在检查时剪下修平。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内;
5. 人工验绳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超过0.5米/秒;
6.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纱,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
7. 对提升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的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8. 对连接装置绳卡处除每天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定期打开绳卡检查;对滚筒内绳头绳头紧固的可靠性,也应定期检查;
9.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详细检查;
10. 钢丝绳检查包括断丝、直径、锈蚀及绳股凹凸变形、连接装置紧固及缠绕等项目;
11. 钢丝绳检查工必须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检查前应对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和校准;
12. 钢丝绳检查工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作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13. 检查工作开始前,检查工要与提升机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的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它作业;
14. 检查作业时,应利用绞车深度指示器或综合保护装置的深度指示,确认断丝、锈蚀、直径磨损或其它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
15.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16.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
17.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取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mm;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18. 钢丝绳做多层缠绕时,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移绳1/4圈;
五、提升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更换:
1. 各种股捻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2.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绳磨损量达到50%;
3.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上述规定;
(3).直径减小值超过上述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4.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6.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2 条有关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安全系数、韧性指标的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2篇 m矿主提升绞车钢丝绳使用管理办法
为保证我矿斜井提升运输安全及职工的人身安全,减少浪费,依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具体情况,特制定提升绞车钢丝绳使用管理办法,望各单位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贯彻。
一、矿机运部钢丝绳检查组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钢丝绳的要求,负责对全矿提升绞车钢丝绳进行选型、试验、鉴定、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并收集、保存好所有资料及检查、试验记录。
二、物资供应站在接到机运部用绳计划后,必须按时将备用钢丝绳提回本矿备用,在搬用过程中,保证钢丝绳不受损坏,库存钢丝绳不得日晒雨淋,每盘钢丝绳的标牌及产品质量证书必须齐全。
三、机电二队必须有一名队干部对钢丝绳的使用、检查、倒头、更换等工作全面负责,并对连接装置、钩头卡子等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写纪录。
四、绞车司机必须每班对所操作的绞车钢丝绳的磨损、断丝等情况,做详细检查,凡发现磨损严重或有断丝时,要及时汇报队值班干部或机运部主管人员,做好记录,由矿钢丝绳主管人员现场检查鉴定,如磨损或断丝任何一项超过规定时,立即更换新绳。
五、绞车司机必须按章操作,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对本班绞车的运行情况及钢丝绳使用状况给下一班交清,如发现钢丝绳已打弯未交清者,责任由上一班人员承担。以后凡无故造成钢丝绳打弯等现象,一律进行追查处理。
六、绞车班长必须对每台绞车的钢丝绳使用情况每周至少检查两次,若发现断丝、磨损超限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有小的弯子及时组织处理。机电二队负责每月至少对在用提升钢丝绳涂油一次。
七、运输队负责对所有绞车道的地轮、车场立轮进行安装、维修和更换,并设专人维护。要求地轮和立轮安装齐全,转动灵活,固定牢靠。对地轮少一个或损坏一处者罚款20元,车场立轮不转者一处罚款30元。维护人员要巡回检查地轮和立轮的转动、固定情况,以便及时维修。
八、所有绞车道挂钩工(信号工)必须持证上岗,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必须每班对绳头的固定情况及绳头以上30米内的钢丝绳磨损、断丝情况做详细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今后凡在钩头30米内无故打弯一处给挂钩工罚款50元,弯子严重且不汇报者视为违章。
九、挂钩工必须按各台绞车的规定提升车数挂车,不准超挂,若发现超挂者,按违章处理。
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的周期试验和检查制度。钢丝绳检查周期见“附表一”。 钢丝绳如果遭受突然停电或故障紧急制动猛烈受力时,受力的一段(钢丝绳从受力时离开滚筒的一点起和提升物之间的距离)钢丝绳如有损坏或长度拉长0.5%以上时,此绳 必须更换。
十一、当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总面积之比到下列数据,并经钢丝绳检查人员鉴定确认后,应予以更换:
1、提升人员用的钢丝绳:5%
2、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10%
十二、合理的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各型绞车的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和提升定额,不允许超载运行。各型绞车的钢丝绳提升定额见“附表二:。由人为损坏造成钢丝绳提前报废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事故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表:一、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查周期表
二、固定绞车提升定额、巷道简况、绞车参数表
附表一: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查周期表
检查项目
检查 周 期
司机(挂钩工)
队干部
矿检查小组
提人绞车钢丝绳
每班
三天
一周
搬运绞车钢丝绳
每班
三天
一周
连接装置
每班
三天
一周
轨道、地轮、立轮
每班
三天
一周
备注:1、司机检查钢丝绳的时间为每班接班后进行。
2、检查时,应以较慢速度开车对钢丝绳进行详细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结果。
附表二:固定绞车提升定额、巷道简况、检查参数表
安装地点
坡度(°)
巷道长度(米)
绞车型号
绳速(米/秒)
电机容量(kw)
钢丝绳直 径(mm)
提升定额(辆)
碴车、料车
人车
皮斜主井
17
460
bm—1600/1224
2.6
110
24.5
1
皮斜副井
24
440
jk-2.5
3.19
240
28
5
3
1#轨下
19
780
_kt1_2_1.5b
2.5
200
28
5
3
副轨下
17
620
bm—1600/1224
2.5
110
24.5
1
2#轨下
22
910
jk2.5—30/e
3.19
315
28
5
4#主井
26
380
jk—2/30a
3.14
200
28
5
暗斜井
22
690
jky2/1.8b
3.00
220
28
5
2
第3篇 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规范
1、总 则
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确保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窟煤业副井、主井提升机(提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2、一 般 规 定
第三条 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明确矿机电科为安全主体责任单位。
第四条 安全体制建立: 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机电科和主管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
第五条 按照有关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对设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 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 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 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3、基 础 管 理
第十条 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①绞车说明书
②绞车总装配图
③提升系统图
④电气系统图
⑤润滑系统图
⑥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⑦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等。
第十二条 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①设备运行记录
②司机交接班记录
③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④巡回检查记录
⑤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⑥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⑦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⑧外来人员记录
⑨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4、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防止过卷装置
2、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防止过速装置
4、限速装置
5、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闸间隙保护装置
7、松绳保护装置
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二)制动系统
1、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2、斜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3、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4、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三)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
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
6、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
7、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
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升降物料时小于6。
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11条规定。
(四)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4、415条规定。
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
5、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
(五)通讯与信号
1、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提升方向与信号也应闭锁。
3、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各水平只能允许一个水平向井口发出工作信号,每班试验一次。
4、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要求每班试验一次。
5、信号装置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应有灯光和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设置有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设置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绞车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要求每天试验一次。
第十六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专职把钩工。
第十七条 提升机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内整洁卫生,墙面抹灰刷白,窗明几亮,无杂物、无灰尘、无油垢、无积水,禁止机房用作其它用途。
2、机房内照明适度,管线吊挂整齐。
3、噪音超过90分贝,要安装消音设施,司机台要装设在隔音室内。
4、有适度的取暖降温设施(暖气或空调)。
5、运行规定
第十八条 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每班开工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运行情况;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发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九条 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机应了解提升机的电气原理图及液压、制动系统图,了解提升机的机械部件和电气控制装置、安全保护装置、液压元件的调整或整定工作,做到“三知四会”,认真填写记录。
第二十条 司机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按章操作提升机。
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机电维修工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绞车司机严格按章操作,按规定每一小时进行一次巡回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记录。
6、检查检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升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旬、月和停产检修,要求日检不少于2小时,旬检不少于4小时,月检不得少于8小时、年度停产检修时间累计不低于7天。对每次的日、旬、月和停产检修都要做好记录,并由检修负责人签字,停产检修资料由机电科整理存档。
第二十四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旬必须由主管副队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1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电科长每月组织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提升系统的周期预防性停产检修,提前编写检修计划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后进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每个参加施工人员,并签名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查检修要求:
1、提升钢丝绳每天检查一次,每月检查一次钢丝绳的断丝、锈蚀及绳径变化情况,钢丝绳由专职人员负责维护检查,除用肉眼观察、手摸,并有记录。
2、提升钢丝绳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如发现有断丝现象而且发展较快,或有不正常情况时应及时汇报。钢丝绳检查记录必须专人负责审查签字,其中队技术负责人每天1次,矿机电科分管主提升系统人员至少每周1次,机电科长每月至少查阅1次。钢丝绳检查记录查阅并签字后,进行统计分析,整理出技术资料存档备查。
7、试验与检测
第二十七条 防止过卷装置:由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过卷试验,维护工每天试验检修一次过卷装置。
第二十八条 限速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共同检查一次,每月试验一次,每半年检修校核一次。
第二十九条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由维护人员每旬试验一次。
第三十条 闸间隙保护装置:由司机、维护人员每天检查试验一次,每旬至少测量调整一次。
第三十一条 松绳保护装置:必须接入安全回路,司机接班时进行一次手动试验,松绳保护从动作到解除,松绳长度最大不得超过1m。
第三十二条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每天由维护工试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 副斜井提升机系统,每1年检测一次,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 提升机性能测定测试内容和要求按照《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6-2005)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22〕99号)的具体要求进行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关键部件的探伤(如绞车主轴、减速器各轴、天轮轴等)应每年进行一次,当关键部件受到巨大冲击时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运行。
第三十六条 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倾斜井巷运输使用的连接装置,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 提升系统的各种仪表,应定期校验和检查。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其它仪表每年校验一次。
第三十八条 各种检测试验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要及时存档,妥善保存。
8、备品配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关键易损备品备件必须备足,缺少关键备件就是重大事故隐患,因备品备件影响安全生产,除追究机电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队技术负责人负责及时提出所需备品、备件的计划明细,主管机电负责人应及时合理安排、落实资金计划。
第四十二条 机电科应按技术文件的要求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同一台设备上的同类元件应统一型号、厂家。
第四十三条 供应部门应按照机电科的要求组织采购,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涉安产品必须有“ma”证书。若因供应部门擅自改变备品、备件的规格型号以及生产厂家造成事故的,要追究供应部门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坚决杜绝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对于采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一经发现,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按事故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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