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现场管理制度是对矿井作业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制度。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作业流程、应急处理、安全检查等多个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员工的培训、资质审查、职责分配以及健康状况监控。
2. 设备管理:涉及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报修及更新替换。
3. 作业流程:规定作业程序、操作规程、工作时间与休息制度。
4. 安全规程:设定安全标准,如佩戴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5. 应急处理:制定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救援措施及疏散路线。
6. 环境监测:监控井下环境参数,如氧气含量、瓦斯浓度、温度湿度等。
7. 质量控制:确保矿石开采的质量和产量符合标准。
井下现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确保矿井作业有序进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基石。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减少设备故障和维修时间,降低矿工因不规范操作导致的伤亡风险,同时也有助于保护环境,维持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
1. 建立完善的人员培训体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设立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3. 制定明确的作业流程和操作规程,并通过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4.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和设备及时整改,防止隐患积累。
5. 模拟演练应急预案,提高矿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6. 实施环境监测,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井下环境安全。
7. 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对开采的矿石进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数量达到标准。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井下现场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从而实现高效、安全、环保的矿产开采作业。
第1篇 p矿甲烷传感器井下现场校验管理办法
1、信息监控中心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规定,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每15天至少一次。对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超限断电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一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一次。
2、采掘工作面使用的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断电试验起始时间为批准开工时间。甲烷传感器调校检测工作由监控一、二队按计划在检修班进行,各生产队组现场必须安排一人配合现场调校操作人员共同完成调校工作,并在调校记录卡上签字。
3、监控一、二队必须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计划安排好当天工作,必须提前一天在调度会上审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闭锁及报警功能进行测试报告》;并将该报告送井下机电队一份。
4、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机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在调校工作开始前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进行一一标注,核对该队所有参数设置,确认参数设置准确。
5、监控一、二队现场调校人员到现场后,告知队组即将进行调校工作。然后由队组电工用电话与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开始调校工作。调校人员按照甲烷传感器调校操作流程逐一进行调校,并进行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测试试验。调校工作全部结束后,队组电工电话汇报信息监控中心机房值班员。机房值机员核对断电情况、调校情况、甲烷传感器位置等是否有误。
6、信息监控中心机房核对工作结束后,机房值班员按照现场调校计划书取消对调校操作范围内测点的标注。
7、如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试验失败,该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监控一、二队会同生产队组电工必须及时处理,使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恢复正常。功能恢复正常后,方可恢复生产,并填写记录,信息监控中心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8、断电试验成功后,各生产队组要认真填写断电试验记录(附表2)。
9、调校期间,各队组电工要服从现场调校人员、机房值机员的安排,严禁检修风机和随意切换风机。
第2篇 某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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