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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调查报告(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事业单位调查报告

第1篇 关于全市事业单位改革的调查报告

日前,湖北荆门市编办组成调研专班,围绕事业单位改革开展了认真调研,全面总结了近几年改革情况,深入有关县市区和部分事业单位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情况如下:

一、全市事业单位现状

二、近几年开展事业单位改革情况

(一)全面开展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2、主要做法。

一是打破减人、减事、减支思维定势,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乡镇事业单位除保留财政所和延伸派驻机构外一律撤销,人员买断,整体转制。其原来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并入政府三办,公共、公益服务职能由政府承担,经营性职能走向市场。

二是紧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转变,建立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按照经营性的服务市场运作,公益性的服务政府承担的总体思路,采取政府招标出资、公开竞选主体、农户签单认可、县镇共同负责的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性服务新机制。在发展公益性服务事业上形成了三种形式:政府购买形式,公益性服务由政府以合同形式向社会组织购买;定岗招聘制形式,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由县级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聘用,实行动态管理;派驻形式,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向乡镇或区域派驻服务机构和人员。

三是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破解人员分流难点。坚持无情改革,有情操作,在与改革对象利益攸关的解除劳务关系、养老保险、安置补偿等关键环节充分照顾群众利益。在解除劳务关系过程中,立足规范,严格程序。在养老保险上,坚持区别对象,确定标准、签订协议、分期缴纳的原则,落实全员保险。在安置补偿上,实行货币补偿、存量资产补偿、政府兜底补偿、分期分批补偿等办法,确保全员补偿到位。

(二)稳步推进市县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地原则,每年选择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改革试点,逐步探索总结经验。改革中,把改善结构、减轻负担、增强活力作为落脚点,开展了整合职能、重组机构、整体转制、人员分流、重新定性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二是改变投入渠道减负。对经营性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或将经费形式由财政拨款改为自收自支,或整体转制,既将事业单位推向市场,又有效减轻财政负担,市直仅2023 年将146名在编人员退出了财政供养。

三是强化管理促入轨。 在改革的同时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规范其社会行为。市直对59家长期不具备法人资格、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理。

(三)积极探索事业单位转企改革。

一是以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为突破口,逐步推进改企转制。荆门市考虑到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事企不分的矛盾比较突出,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积累的实践经验比较丰富,因此选择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从2000年开始,荆门市对22家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试点,将原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注销原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收回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收回原事业单位编制851名;将原事业单位844名在职人员由单位人转为社会人,解除了人事劳动关系,实行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安置。

二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建立多元化社会事业投入机制。荆门市对具备资产出 售条件的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通过国有资产产权置换,将单位资产出 售给内部职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尽量实现国有资本整体退出。如原荆门市东宝区物质局、原荆门市东宝区经济协作办公室均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在职人员也由单位人转为企业人,其固定资产以估价方式卖给内部职工,抵扣在职人员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兑现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折为内部职工入股份额,原事业单位债务一并划入新成立的荆门市东宝区物质总公司、荆门市东宝区经协总公司。

三是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妥善处理职工的人事关系。荆门市在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过程中,大体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处理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改企转制前的在职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继续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改企转制后进入的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2023年全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实施后,荆门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鄂政发〔2023〕28号)精神,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比照乡镇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五年的过渡期,缓解了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差别问题。另外,对改企转制后的原单位在职人员,统一办理了人事关系解除和劳动合同签字手续,并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是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为主要手段,着力减轻财政负担。从调查情况看,荆门市将盘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作为筹措改革资金的主要方式。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本,首先从改制单位净资产或资产变现收益(含国有土地和房产)中扣除。如荆门市畜牧良种场将原单位土地以800万元的价格出 售,变现的资产用于单位改企转制,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清欠单位债务,不仅做到单位改企转制平稳过渡,而且没有增加财政负担。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

二是转变了政府职能。通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一些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将一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将一些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脱钩,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基本理清了政事、政企和事企关系,使得政府能够从直接办事业的繁琐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集中财力投入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初步解决了政府职能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是职工得到了实惠。一些有技术专长和经营特长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因受单位职能局限和个人小富既安思想的束缚,长期过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日子。通过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这部分工作人员终于走出事业单位的序列,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其专长,在各自领域充分施展其才能,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在调查中,这样的人乏善可陈,如原荆门市畜牧良种场职工黄华等四人,自己出资近百万元,买下了种猪场经营权,刻苦钻研猪饲料改良技术和养猪技能,年收入可达三十多万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几点建议

一是事业单位类别界定模糊。根据2023年中央编办制定的《关于事业单位分类及相关改革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改革思路,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和特点,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但究竟哪些事业单位划入哪一类,省里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是原则性地进行了分类。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能和行政机关还存在政事不分、职责不清,部门之间职能交叉的现象,很难准确界定事业单位类别。这样容易在具体划分的单位中不尽一致,导致相同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方被划入不同的事业单位类别。

二是行政机构编制总量突破。当前中央和省对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作了严格规定,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把部分行政类事业单位转为或成建制并入行政机构,必将突破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核定总量。同时,行政类事业单位人员也随之转为行政人员,又将大幅度出现行政人员超编现象。

三是改革成本储备差异较大。由于行业之间、部门之间特点各异,根据其职能不同,有些单位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也有一些单位基本上没有国有资产。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要有足够的改革成本作保障,没有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其改企转制工作很难推进。储备了国有资产的事业单位,也要为国有资产变现寻找合理的处置方式,如果不充分考虑原事业单位拥有的各类资产,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是配套改革政策接续不上。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涉及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在改革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员分流安置等完善的配套政策支持,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得不到社会保障,必然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致使改革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

1、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型。由于同一种功能的事业活动既可以由政府来进行,也可以由市场来完成,同一事业单位往往从事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功能的事业活动,再加上人们对政府和市场分工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同一性质的事业单位被划入不同类型,从而导致改革政策上的不统一。为了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建议由中央和省在总结各地实际操作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分类实施细则,对现有分类标准作进一步细化,将一些类型划分不够一致的事业单位,统一划入一种类型。同时,建立规范化的事业单位分类审批程序,避免出现分类过程中事业单位与政府讨价还价、随意确定事业单位类型的行为。

2、制定统一配套改革政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不仅要有缜密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而且要有一整套配套的改革政策作保障。改革之前要依法制定配套人事、财政、社会保障等政策文件。一是要研究有关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衔接办法,切实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后顾之忧;二是要出台竞聘上岗、鼓励自谋职业、提前退休、一次性经济补偿等人员安置政策,疏通出口,妥善解决好人员分流安置问题。三是建立财政投入、国有资产划转等制度,完善财政投入机制,保障改革成本,妥善处理事业单位撤并后的资产和债务问题。

3、变现资产减轻财政压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做好离退休职工社会保障待遇衔接和分流人员安置工作,妥善处理原事业单位的债务债权关系,需要付出大量改革成本。如果全部通过新增财政预算的方式予以解决,地方财政难以承受,必须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上做文章。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 售变现,或以公开招标的方式出租或拍卖经营权,资产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主要用于支付事业单位改革各项成本,尽量减少新增财政支出。同时,地方政府还要平衡行业之间、部门之间资产,将单位多余的资产划转一部分到无资产或资产缺口较大的单位,减少地方政府的压力。

4、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改革。近几年来,事业单位改革基本上是按行业分别推进的,一些地方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了整体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实践探索。但由于省里没有出台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各地改革进展程度不一,具体做法也各不相同。下一步必须在充分总结各地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新旧政策大体相衔接的原则,研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各项配套政策,统一事业单位分类标准,统一国有资产处置和改革成本筹措办法,统一人员分流、社会保障、人事分配、财政投入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5、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逐步实行管办分离,将政府职能部门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开,政府职能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脱钩,政府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事业单位人、财、物的具体管理,只承担依法对本系统事业单位的行业监管,事业单位集中精力搞好公共服务,从而避免政事不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现象产生,巩固分类改革成果。改企转制的单位和职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开展活动,原主管部门不要再插手其经营活动,做到彻底脱钩。

第2篇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林场等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认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作为主管全市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深深体会到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

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主要分布在林场、林场(即市林科所)、市农科所和市水产良种场四家单位,共人,其中在职农林渔工人,已退休农林渔工人;市农科所还有移民农工人,其中在职人,已达退休年龄、人事未办理退休手续人;其中市水产良种场名渔场工人已于年月按工龄每人每年元,另加万元养老保险费实行了买断。未参保的农林工人数较多,情况复杂。

⒈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⒉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年将林场、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⒊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⒋收入来源不一。林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无自营收入,人平每月元。林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自营收入万元,人平每月元。市农科所每年财政拨款万元,科研经费万元,人平每月元。水产良种场每年财政拨款万元,自营收入万元,人平每月元。

⒌参保成本不低。如果比照同单位固定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在职人员月平元作为缴费基数,现行缴费比例,离退休人员月平元养老金标准,仅对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进行测算的结果表明,这三家单位名在职农林工月缴养老保险费元,名退休农林工月支养老金元,每月收支两抵缺口元,全年收支缺口元。现有在职农林渔工年龄普遍偏大,收支缺口会呈直线上升趋势,给同级财政背上沉重包袱。类似这部分农林渔工,部分区、县(市)还有近人,牵一发而动全身,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二、问题突出

⒈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⒉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左右,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元、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元;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⒊心理失衡。这四家单位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都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其中林场已实行了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人平领取基本养老金分别为元、元、元和元,而退休农林渔工(除水产良种场退休渔工外)仅为元、元、元,对比同一单位农林渔工退休费相差一倍以上,最多的相差倍以上。收入差距过大,心理严重失衡。

⒋缴费无力。林场、河洑林场和市农科所的名农林工,全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元,而已参保的国家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工每月需缴纳养老保险费元,全年需缴元,两者合计共缴纳养老保险费元。若将移民农工计算在内,全年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万元以上,仅凭这几家单位现有财力是难以承受的。

三、积极应对

⒈深化改革。坚持养老保险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先改制、后参保的办法,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场改革。参照湘政办发号文件,先将这几家单位改制转企,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市劳动社保处管理,未参保的农林渔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移民农工享受国营企业两个置换优惠政策,进入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参保范围。

⒉分类管理。改制转企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过渡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转移到劳动社保后,保持待遇不变,今后待遇的调整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进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后的待遇之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补足;二是已退休的农林渔工退休待遇,按企业现行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额部分采取补差方式,用林业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足,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对于以后退休的人员,则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其养老金领取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挂钩,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3篇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的调查报告

近几年来,_____林场等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工多次到市政府上访,强烈要求认定为全民所有制职工,并以全民固定工身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我作为主管全市企业改革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负责人,深深体会到市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既势在必行,又任重道远。如何在全力支持事业单位推进改革和尽量保障广大群众基本利益这两个方面,搭建一座和谐桥梁,实现二者的双赢?带着这样的思考,我选择了农林渔工的养老保险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和认真解剖。

一、情况复杂

1、政策依据不足。全省是从1996年元月起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依据是湘政发[1996]3号文件,只明确机关事业单位的国家干部、全民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人事、工资关系挂靠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人员为参保对象,而农林渔工不属于此参保范围。但这四家单位的农林渔工相继进入被冠以事业单位性质帽子的事业单位工作,因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致使这些人一直被排斥在两个养老保险之外。他们强烈要求比照同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政策依据不足,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没有统一的政策,全省仍处于试点阶段。

2、改革方向不明。当前,全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将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职能性、社会公益性和生产经营性三大类的改革方向尚未确定。市农科所是我市唯一正处级差额拨款的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走势不甚明确。市林科所也是我市唯一科级差额拨款林业科研机构,市政府已于2003年将_____林场、_____林场确定为公益性林场,拟由市林业局主管转交市建设局主管,市政府已委托市建设局拟定接收方案。

3、身份参差不齐。这些农林渔工中既有建场初期的老资格,可以追溯到50年代,又有自然增长的;既有棉科所、旱科所和农科所合并而来的,又有从外地移民而来的;既有下放知青,又有从外省区调入的;既有编制部门签发编制计划、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又有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既有按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管理的,又有分配给土地按农民对待的。若按资历深浅、年龄大小、进场时间长短确认其身份,无法做到公正、公平,相关职能部门也不好操作。

二、问题突出

1、参保无门。在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初,农林渔工的问题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于国家、省均无明确政策,一直被耽搁下来。近几年,这部分农林渔工一直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反映,希望能按湘政发[1996]3号文件精神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也积极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汇报,至今未能很好解决。

2、生活无助。这些农林渔工虽然高高兴兴地在人事部门领回了退休证,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退休待遇;虽然按时,却不能足额领取退休费,仅为正常退休费的57%左右,_____林场和河洑林场农林渔工人平退休费分别为450元、600元,市农科所最低,仅为200元,该单位移民农工到退休年龄,只能享受一次性补助300元;_____林场在职不在岗的农林工,单位仅仅发给每月50元生活费,远远低于城镇低保水平。

三、积极应对

1、深化改革。坚持养老保险低起点、广覆盖的原则,采取先改制、后参保的办法,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农林渔场改革。参照湘政办发[2001]7号文件,先将这几家单位改制转企,将在职和离退休人员整体划归市劳动社保处管理,未参保的农林渔工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移民农工享受国营企业两个置换优惠政策,进入城镇企业基本职工参保范围。

2、分类管理。改制转企后,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中人搞过渡原则,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参保的离退休人员,转移到劳动社保后,保持待遇不变,今后待遇的调整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进行,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调整后的待遇之差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保处补足;二是已退休的农林渔工退休待遇,按企业现行标准核定其基本养老金,与原退休待遇持平,差额部分采取补差方式,用林业基金或其他方式予以补足,实行社会化发放;三是对于以后退休的人员,则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其养老金领取与其个人帐户缴费情况挂钩,核定养老金发放标准。

第4篇 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起着关键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我们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现状

__县辖区内共有900余个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445个,500万资产以上规模企业单位27个,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及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和影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较少。__县已有7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单位400余个,而建立调解组织的仅有47个;辖区内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建立调委会的只有23个。

(二)企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个人之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已不占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因下岗、分流、工龄买断、政策调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我们调查一些企事业单位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职工下岗、待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推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公积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企业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落实政策、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特别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一些新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出现在新的领域;企业对调解组织定位不明确,企业领导在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三)据调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的主要特点表现:一是领导重视。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视,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削弱人民调解组织,始终把保持职工思想稳定,增强单位凝聚力,消除职工后顾之忧,作为作好各项工作、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首要前提。二是组织健全。一些企业单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委会由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同志组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三是注重业务培训。这些单位不仅人员配备到位,而且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经费到位。这些单位在民调组织活动中往往舍得投入。五是注重工作创新。一些企业在开展民调工作中不断创新形势、拓宽领域,增强民调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超前化解影响内部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部相适应。作用发挥一般的约占4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精减机构,减员增效中,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调解组织重视不够,将调解组织挂靠在其他行政部门中,组织有其名,具体工作无人过问,处于半瘫痪状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约占3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关停并转,其实绝大部分职工下岗或放长假在家,只保留部分人员看看门,调解工作既无组织保证,更无人员,调节工作无法开展,企业调解工作全面瘫痪。

(二)调解网络尚未健全,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机制未理顺,工作发展不平衡;缺乏活动经费,工作难上台阶;运行机制尚未健全,调防措施难以落实。

(三)调节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硬件设施落后,人员少,任务重。

(四)调节组织自身能力与职工期望不相适应。调解经费不足,要为职工多做工作显得力不从心,调解工作自主性不强。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新时期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企业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二)确立调解组织地位,强化企业调解职能。2023年,中国共产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建议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由库车县人民政府出台措施,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作为“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企业领导考核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与企业争优创先和领导奖惩挂钩,从而确立人民调解的地位,强化调解的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抓好企业调解网络建设。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由企业领导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以工会或党组织为依托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节小组;设有分公司、分厂的企业成立分公司、分厂调委会或调解小组。在调解人员设置上,可以由企业工会、政工、保卫、共青团、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兼任调解委员或调解员,从而逐步营建一个上有领导管、下有人员抓、具体工作有人做的群防群治网络。二是抓好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用两年时间对现有企业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对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对不合格的调解员进行撤换,重新充实一批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为人公正的人员到调解队伍中来。整顿后的调解组织要力争达到“五有四落实”的标准,即: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工作场所登记台帐;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在整顿中,还要结合新时期企业调解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纠纷预测、纠纷排查、纠纷调解、领导回访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企业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三是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企业矛盾纠纷是新时期调解纠纷的常用办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调解员进行1至2次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与企业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全面提高调解人员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普法教育,帮助企业搞好普法宣传,并针对当前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有重点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更好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5篇 深入部分企事业单位的调查报告

县总工会:

一、调查活动基本情况

调查活动,以工会干部配合参与为主,调查内容主要涉及企业发展情况、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会建设、职工权益等方面。通过深入细致地调查,进一步全面地掌握了企业发展情况和职工正当权益维护情况。

1、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劳动关系总体稳定。调查中的竹溪河水库、县水电公司、县综合农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协调劳动关系的组织体系。

2、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和工资支付制度,维护劳动者报酬权。围绕贯彻实施《劳动法》,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制度,维护了职工的正当权益。

3、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不断推进。近年来,职工的社会保障和维权工作受到高度关注,民营企业职工逐步纳入养老保险范畴,规范职工劳动治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对涉及职工利益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调查、快处理、快结案。

4、工会维权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治理制度得到加强。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职工安置方案等重大事情,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二是工会维权机制逐步得到完善。

5、创建劳动关系企业创建活动成效显着。创建活动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和广大职工的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运作、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创建格局,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职工队伍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日益协调,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职工信访逐步下降。实现了企业和职工的双赢局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劳动保障和工会工作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城镇化、经济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维护稳定劳动关系的难度不断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难有:

1、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不力。劳动合同制度固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签订率低,有的以事实用工代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规范或不履行的现象比较普遍;集体合同实施的范围还比较窄,而且大多流于形式。

2、社会保障体系亟待完善。养老保险一直延续现收现付的模式,个人账户空账规模越来越大,对未来老龄化高峰时期构成重大隐患;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差距拉大,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各项社会保障覆盖面窄,社会保险意识淡薄,清欠工作无力,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中,有破产倒闭企业无资产变现、资产变现难和特困企业无力缴费,也存在一些单位有钱不缴、以种种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后欠的问题;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职工参保率不高,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3、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企业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甚至随意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部分企业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问题比较突出。

4、工会建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未建会,如:郧巴黄牛良种繁育基地。二是对工会工作职员过度精简,使工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职工权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三是农民工进会率比较低,大部分仍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5、基层维护职工正当权益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业至今尚未开展同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有的固然签订了集体合同但履约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义,一个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针对性和可操纵性。二是改制后的中小企业职工正当权益治理工作出现滑坡,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实行这一制度或者有形无实。三是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不够规范,作用发挥不到位。

三、几点建议

1、加强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两法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对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熟悉;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把劳动保障和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纳进普法规划,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2、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要继续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巩固对企业离退休职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当期无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重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让更多的人享有社会保障;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完善征收体制,严格基金监视治理。扩大生活保障的内容和范围,如扩大职工互助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再就业、就医、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对困难群体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3、强化劳动合同治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全面加强劳动合同治理;推动和监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制定适合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和推动用人单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和督促企业重组改制后及时与职工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合同治理台账;积极推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全面开展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指导改制企业做好重签、续签集体合同工作;认真做好集体合同的督促、审查、备案和统计治理工作。

4、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和劳动保障监察。要认真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审核、备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大查处拖欠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力度,严厉处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加大劳动争议调处力度,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加快推进劳动仲裁实体化建设,充实职业化仲裁员队伍,促进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分开;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完善监察执法程序,充实监察办案职员,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健全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参加的劳动保障监察与拖欠工资协调机制,采取预防和打击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进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工作。

5、健全和完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与地方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政府部门、地方工会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三方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进一步完善以职代会为主要内容的职工议事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切实加强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维权工作,进一步畅通职工、农民工的诉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职工困难帮扶和依法维权机制,加强地方工会、政府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的配合,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合作关系;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地方工会的协调、合作,切实为职工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视对侵害职工正当权益的事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把劳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6、创新帮扶工作机制。要在促进企业困难职工从根本上建立脱贫机制着眼,从推动企业帮扶工作由输血向造血转变入手,让企业困难职工群体自身动起来、活起来、干起来,加大创业促就业工作力度。同时,还要围绕企业职工脱贫、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突出问题,建立起帮扶长效机制。

第6篇 __县机关事业单位股所级干部现状调查报告

股所级干部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业务骨干和中层领导干部,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军。加强股所级干部的管理是干部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股所级干部选准用好、管好管活,是进一步加强我县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把科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结构合理、团结高效、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5月23日至6月10日,我们采取发调查统计表、问卷调查表(1336份)、重点走访、单位写出调查报告的方式对全县股所级干部现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股所级干部基本情况

至今年5月,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共有干部2673名,其中有股所级干部334名,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数的12.5%。在股所级干部中,少数民族207名,占股所级干部数的62%;有党员200名,占股所级干部的59.9%;有女干部94名,占股所级干部的28.1%。

1、年龄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30岁以下99名,占29.6%;31岁—35岁82名,占24.5%;36岁—40岁68名,占20.4%;41岁以上85名,占25.5%。

2、文化结构。在全县334名股所干部中,大专及以上文化162名,占48.5%;中专高中159名,占47.6%;初中及以下13名,占3.9%。在股所干部中,接受过全日制教育大学文化的11名,占3.3%;大专35名,占10.4%;中专及高中244名,占73.1%;初中及以下44名,占13.2%。

3、履职情况,产生形式。在股所长岗位上,履职好的258名,占77.2%,履职较差的75名,占22.8%。在334名股所长中,有79名股所长是通过竞争上岗的形式产生,占23.7%。

二、股所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县对股所干部的管理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如引入竞争机制产生股所长,股所长和一般工作人员间的“双向选择”,签定股所(校)长岗位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管理,股所长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制度等。但是,随着形式的发展,对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调查,我县在股所干部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1、股所级干部队伍结构不合理,年龄偏大,学历偏低。股所级干部是作为副科级干部队伍的后备干部,况且从股所干部到副科级干部的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理应年纪更轻,文化更高,但实际情况不然:在334名股所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25.5%;在文化结构上,大专以上文化的占48.5%,初中及以下占3.9%。在全县189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中,41岁以上的占8.5%;大专以上文化的占74.1%;全县没有初中以下文化的副科级干部。

2、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上有漏洞。近年来,由于形势发展需要,部份乡镇站所的工资人事权纷纷上划到县级主管部门,致使有些乡镇站所长在管理上出现“你管我管,最后都不管”的“真空”现象。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乡镇站所长长达一个月不上班,乡镇上找他,他说在县级主管部门办事,县级主管部门找他,他说下到村上抓中心工作。

3、工作地点和考核单位脱节,考核方法不当。①对于双重管理的乡镇站所长,县级主管部门只是掌握本部门一些业务情况,而实际上股所长大量的工作在乡镇、围绕乡镇的中心工作抓发展。在县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核时,大多只是看其年终总结写得如何,而对平常开展工作发挥作用如何、成绩如何掌握了解得不多、不全面。县级主管部门在对站所长的任用、考核、评优中不征求乡镇的意见,有的还跟乡镇党委的管理制度相抵触。如某乡镇推行机关干部下乡双聘制,按规定,没有被聘下乡的干部不能担任站所长,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而在未被聘下乡的3名干部中,有一名却在年中被县级主管部门任命为站长,有一名在年底被县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和考核脱节,致使个别站所长认为,乡镇对他们的管理可接受可不接受,不在意乡镇对他的履职情况是否满意,只要上级主管部门满意即可。如某乡镇对站所长进行综合评定,评为不称职的2名站所长均为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长。②考核方法不科学。对股所干部进行考核时,考核单位对考核指标没有量化标准,对不称职股所干部没有科学的认定标准,个别股所干部虽然工作不力,思想滞后,干部职工包括领导有意见,但没有对他们进行免职的依据。

4、股所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差。股所长和一般职工在政治、经济待遇上没有明显区别,而且当了股所长后工作要多干,责任要多负,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致使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据了解,部分单位在组织股所长竞争上岗时,如果不是强制性要求,有很大一部分人不愿竞争股所长职位。我们在问卷调查中问到“如果你是一般工作人员你愿意当股所长吗?”有41%的同志回答不愿意担任股所长。

5、股所长干部任用中,干部职工的“四权”落实不够。随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逐步加大,而部分单位、乡镇还未把《条例》运用到股所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商定股所干部人选,忽视了广大干部职工在股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三、加强股所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完善干部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有效调控的宏观管理体系,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富有生机与活力的股所级干部管理机制,建立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股所干部队伍,针对我县股所干部管理现状,思考如下:

1、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竞争上岗。在2001年的县乡机构改革中,要求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股所干部,但由于各种原因只有23.7%的股所干部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竞争上岗成了一阵风,没有形成制度长期坚持。在股所干部的任用中,要打破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的观念,积极推行竞争上岗,使有知识、有文化、有本事的优秀年轻干部、妇女干部脱颖而出,选拔到股所长岗位上来,从而不断优化股所干部队伍结构,增强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据了解,通过竞争上岗的股所干部,从履职情况看,都比较优秀,说明选准了人。在问卷调查中,有77.5%的同志认为竞争上岗很必要。

2、明确管理权限,实行“双重管理”和“双重考核”。①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站所干部,县级主管部门为主管方,乡镇为协管方。在乡镇工作、工资人事权在乡镇的站所干部,乡镇为主管方,县级主管部门为协管方。在干部任免、评优、考核上,主管方要主动征求协管方的意见,协管方正式答复后,才能形成决定。协管方超过10天未答复可视为同意。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工资、人事权在乡镇,考核权在县级主管部门的干部,县级主管部门在考核时,在考核等次的确定上要主动征求乡镇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报县委组织部协调。②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疏通“下”的渠道。各单位、乡镇要根据各行业、部门、岗位的特点,制定可操作性强,便于度量的考核标准,使不称职的股所干部及时调整下来,打破部分股所干部“一旦任用、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错误思想,增强紧迫感,认真负责地开展好工作。

3、加强培养,提高待遇,调动股所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单位在组织职工外出学习培训、非领导职务晋升、评优等活动中,要本着适当向股所干部倾斜的原则进行。在工作中,要有意识、有重点地对他们进行培养锻炼,给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提高组织协调管理能力,让他们觉得自己和一般职工待遇上有区别,应从严要求自己,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在学习上,多加强政治理论和人生观的教育学习,使他们在政治上逐步成熟,把干事创业作为自己的追求,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4、在股所干部任用上,加大对“四权”的落实力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一步加以了规范。股所干部作为单位和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上推行竞争上岗,部分不适宜竞争上岗的特殊行业和岗位,应参照《条例》进行选拔任用,落实群众对股所干部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严把股所干部的质量关,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一般干部选拔到股所干部岗位上来,使之真正成为科级后备干部,为我县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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