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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调研报告15篇

发布时间:2023-09-04

调解调研报告

第1篇 民商事调解调研报告

日益纷繁复杂,层出不穷的纠纷决定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要方式之一,在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日益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优越性,尤其在我国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效显得尤为重要和契合时机。因此在和谐社会大力推进的过程中发挥诉讼调解制度的作用和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根据市中院的安排,专门对法院民商事调解进行了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1、从法院近三年审结的民商事案件看,调解所占比例并不高。__年—__年6月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4251件,调解992件,调解率占审结案件的23.34%。

2、纵观分析,调解率每年处于上升趋势。

从上图分析,结案件数呈下降趋势,但调解的案件数略有所上升,特别是调解案件占结案的比率上升较快。

3、从整体上看,我县法院的调解率并不高,通过走访部分法官,他们认为主要原因是:①、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相对被削弱;②、案件数量的增加,使法官没有多少时间过多的去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的不能;③、调解需要当事人的同意,即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④、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调解的概率,如离婚、债务、相邻纠纷等案件易于调解,调解成功率较高,而案情复杂的案件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如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等。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二、法院的主要做法

从我院的调查情况看,法院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下,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环节中,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三、当前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调解监督机制不健全。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在实践中,由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亲自签字,即使是违法调解,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还好,要求当事人提出“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几乎是陷当事人于举证不能,一般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大都将错就错。而且人民检察对调解也无权提出抗诉,所以对调解的监督力度几乎为零。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5、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6、当事人恶意调解问题。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权利人一方作出某种程度的让步以换取更大的主动权。由于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一些别有居心的人往往利用法院调解这个程序达到使对方让步的目的,等调解协议达成后却不按时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对方为了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作出一定的让步。使权利人为了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快的保护而所作的牺牲就完全白废,也直接影响了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力。如何避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风险也成了法院调解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7、调解与防止虚假诉讼问题。实践中,一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有较多债务的特别是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的债务人为了少还债务,往往会与亲属、朋友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而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一起到庭,主动要求调解。在调解中,如何防止虚假诉讼是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整理文章由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3、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如仅写明当事人与调解协议,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4、建议建立委托调解制度

法院应当与政府机关,共同设立乡镇、社区、村调解委员会参与的覆盖全县的县乡村三级民事纠纷调解网络,并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而后,法院可以将公民与公民之间传统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也可以将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纠纷对外委托,在纠纷类型上,不仅将婚姻、家庭、相邻、债务等多发、常见的民事纠纷对外委托,还可以尝试将一般侵权等案件对外委托。现在当事人不愿意接受对外委托调解,主要是基于调解的法律效力考虑,故已经立案的案件,可由主办法官与被委托的调解委员会共同进行调解,已确立调解的效力。对外委托调解一方面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比较容易达成调解协议,因为被委托的调解委员会的委员一般来说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威信或者在某一专业上具有特长,能够较好的与法官形成互补。

第2篇 社会矛盾调解活动调研报告

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位于双滦区南部,距市中心20公里,交通十分便利,总面积88.1平方公里,全乡下辖10个行政村,耕地面积7890亩,林地面积8XX亩,总人户13356人。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关系进一步自我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正日益显露出来,关于农村各种问题的信访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如何化解农村信访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对促进农村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一、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的现状和特点

据统计,XX年全乡共排查矛盾纠纷总数215件,调处民间纠纷总数195件,调解率100%,调处成功193件,成功率98.9%;2011年,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86件,已调解185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9%,2011年全乡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民间纠纷118件,已调解118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100%。近年来,我乡的矛盾纠纷主要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矛盾纠纷性质的多样化、复杂化。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村务管理和党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纠纷矛盾牵涉面广、参与人多、调处难度大。矛盾纠纷不再是公民个人之间的矛盾,而是'两人闹纠纷、亲戚朋友心连心';同时参与纠纷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党员、转业军人等,许多群体性纠纷是经济利益与政治待遇相互交织、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互渗透,有些还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矛盾纠纷参与人数的规模化。纠纷已不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邻里间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继承、赡养、扶养纠纷,生产经营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权属纠纷,经济生活中的债务、赔偿纠纷,以及封建宗族活动引发的纠纷等等层出不穷。除此外,在接边地区,企业与农村之间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发生。不仅纠纷的类型明显增多,而且发生数量也居高不下,事件发生的频率也在加快,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数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各级党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放在解决这些问题上。三是矛盾纠纷中信访案件。在事前和事中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周密的行动计划。有的群体性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有的组织者用金钱或物质拉拢刺激群众。四是纠纷当事人行为偏激化。主要表现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损害导致矛盾纠纷激化;有的是因纠纷矛盾久调未决,导致激化;也有是突发性的,为一两句话争吵而导致激化,激化的结果要么是伤害,要么是凶杀,造成人身财产巨大损失。

二、当前我乡矛盾纠纷类型

(一)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这类纠纷在我乡较普遍,主要发生在承唐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收储、修建乡村公路、新建企业等。如我乡在承唐高速征占地、拆迁过程中都发生了很多的此类矛盾纠纷。一是村民对征地补偿费有意见,认为补偿过低,不能弥补失地的损失,特别是贫困村的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失去了传统上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以后的生活担忧,甚至个别村干部把应当给村民的补偿费截留。二是在集体土地补偿费分配上,一些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得不到,产生不满。三是村民土地被征用后,对重新分配的土地有异议。

(二)土地、山林、农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清等引发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由于原地界划分时,没有认真界定'四至',没有做永久性界线标记或由于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使用证、林权证不完善引发矛盾纠纷。(三)因农村二轮土地延包引发的信访问题。主要问题有:一是'农嫁非'对象及其子女要求村保留她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村民待遇。二是少数村因人地矛盾突出,多数群众要求小调整,因工作不力等原因而引发上访。三是极少数村及群众不顾大局,片面强调自身利益而引发上访。(四)村务、财务及村干部经济、作风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村中大小事务村干部个人说了算,独断专行,不经村民会议研究通过。二是村干部以权谋私、经济不清,财务不公开,村民对村干部的个人收入、村中财务收支有疑问。三是村干部办事不公,工作作风不正,故意为难村民,侵犯群众合法权益、打击报复和自己作对的村民。

(五)农村宅基地纠纷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乡、村及有关部门在安排宅基地、审批建房时把关不严,对实际情况不了解,只是按程序批办手续,影响了相邻关系,引发矛盾。二是对问题调处不力或不及时,致使问题久拖不决。三是部分村规划不明确,宅基地权属、面积模糊不清,村民之间有争议。四是部分村民不按规划要求审报建房。

(六)村委会换届选举与两委工作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两委换届选举中,有的村宗族、帮派关系复杂,相互争权夺利,特别是一些较富裕的村,这种情况就更明显,换届工作中互相拆台,或在选举过程中违法拉选票。选举结束后没有选上的一方就煽动群众上访,反映村干部各方面的问题,以达到迫使选上的一方下台的目的。选上的一方有时也上访,反映老班子不交接公章、帐目等。二是有的村村支部与村委会工作不协调,互相争权,特别是在村干部工作安排、公章保管问题、村重大问题决定权上争的比较激烈。(七)传统型的纠纷。此类纠纷没有太大变化,诸如房屋、邻里、债务、婚姻家庭纠纷较普遍,往往旧的矛盾纠纷未解决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三、我乡矛盾纠纷的成因

(一)矛盾纠纷调处的联动协调机制僵化。一是职能部门不作为。目前,在我乡农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迁建设、移民安置、劳资、债权债务、干群关系等纠纷,无一不是司法所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参与调处,一些部门如国土、规划、林业、农经等,由于存在认识偏差,乐于办理审核、审批土地、规划、村财务、林权等工作,一旦遇上纠纷便推给司法所,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乡的人民调解中心形同虚设。据不完全统计,多数矛盾纠纷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参与调处,事后还要跟踪调解协议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压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余而力不足,疲于应付。二是村两委对人民调解工作不上位。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不细致、不深入,流于形式。部分调委会和调解员习惯于坐等纠纷上门,未开展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轻行动;重数字,轻成效,对突发性事件调处力度不大。三是责任机制不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是依靠政策文件进行的,一些部门职能定位模糊,职责交叉,这给落实责任和加强考核工作带来难度。少数行政部门注重行政执法,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不够重视,行政调解制度在一些部门没有得到充分实施,出现'有权部门制造矛盾,无权部门解决矛盾'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领导接访制度没有完全落实,考核机制、责任机制和奖惩机制还需强化。

(二)干群关系不和谐。一是村干部方面的原因:(1)少数村干部的思想素质较差,办事不公道,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己谋私利的工具。如在农户申请建房时卡、要,对村集体项目不公开招投标,从中谋利,在土地承包、村福利分配、处理村民一些纠纷时,不公正、不公平等。在农村信访问题中,几乎都存在村干部为政不廉、办事不公的问题,成为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2)村干部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法制观念淡薄,民主意识不强。一些村干部在工作中,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不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对有抵触情绪的群众,往往采取压制的办法,激化了干群矛盾。个别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严重,个人说了算,给班子内部不团结留下隐患。(3)村级财务管理混乱、不规范,不公开或虽公开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在财务上的收支产生怀疑和猜测心理,导致干群之间互不信任、产生隔阂。(4)一些村干部自身素质较低,不注意自己的形象,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难以发挥干部的表率作用。二是干部管理方面原因:(1)个别领导纵容维护村干部,处理一些问题时,偏听偏信村干部的意见,不愿到群众中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处理问题,甚至怕得罪村干部,以后的工作不好开展,以致在一些问题上无原则地迁就,不到万不得已不处理,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过于宽松。极个别干部甚至与村干部存在共同利益关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拖、压,使党委、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下降,诱使一些村的干群关系进一步恶化。(5)在村主要干部任用、村级班子工作搭配上把关不严,认识上存在误区,将一些看上去有魄力,但思想道德素质不太好的人选进村领导班子,想以此来保证工作能顺利开展。但这类人在处理问题时往往不是'以德服人',而是'以力压人',极易和群众形成对立,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一旦群众的承受力超过一定限度,不满情绪就会爆发。三是群众方面的原因:(1)对农村的思想宣传工作不到位,部分村民集体主义观念变的淡漠,农村集体的凝聚力、号召力有所下降,客观上给农村干群关系带来了不利影响。(2)部分群众对村干部的要求过高,考虑问题不够客观,往往以个人、小团体或宗族的利益出发要求干部怎么做,一旦达不到自己的愿望,就产生不满。同时,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3)关心集体的意识不够强,对村干部的一些错误做法不愿、不敢指出,缺乏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习惯和勇气,助长了一些素质差的村干部的违法乱纪。

(三)基层组织建设存在问题。一是班子内部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1)部分村在党员发展上把关不严。村支部书记为了巩固自己的权位,只把自己的亲属拉人党内,不发展其他村民人党。导致群众对党支部的不信任。(2)部分村两委工作关系不顺,相关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或制度落实不到位,造成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互相争权,拉帮结派,唆使派性中人互相告状,致使村两委班子涣散。二是村党支部惯于包揽村里大小事务,对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支持、怕失权。三是村委会不尊重党支部的核心地位,以为自己是全体村民选出来的,可以脱离村支部开展工作。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自身或宗族、帮派利益,从中煽动挑拨村两委干部之间关系,制造矛盾。(四)用法律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意识不强。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多数群众对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有的群众在现实中经常曲解法律,不仅强调对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占有和处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纠纷,不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商量解决办法,而是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随意解释,以此向对方漫天要价,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结果双方都不肯相让,导致矛盾纠纷升级。(五)组织网络仍不尽完善,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虽然我乡各级调解组织得到了巩固和加强,但调解组织的设置仍不能适应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增长的新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还有待于提高,不能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就近、就地解决纠纷的需要。一是思想认识不够。有些乡、村干部认为出现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抓捕,矛盾纠纷有法院审判,人民调委会可有可无。甚至认为维护社会稳定就是'重拳打击'和'严打',忽视'防范'和'治本',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规律性、长期性、复杂性、危害性缺乏科学认识;同时日常工作中只重视经济建设,忽略精神文明建设,一手软,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欲膨胀、唯利是图,成为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思想根源。二在调解工作中主要是依托司法所建立的乡镇调处中心,由于司法所编制人员落实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等影响了司法所工作的开展。目前,我乡基层司法所只有1人,由于缺员较多,已严重制约了乡调处中心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调解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业务水平不高。由于调解队伍准入制对其从事调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等没有过多的要求,从而使调解员普遍文化素质偏低,我乡98名人民调解员中,高中文化程度仅有20名,多数以下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对复杂、疑难、大型的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四是调解工作经费无保障,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根据有关规定,调解不能收费,其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财政解决,但实际中,由于乡财政困难,村委会本身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障,根本无法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转经费,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往往是义务性的。长期以来,广大调解员没有固定收入、补贴报酬落实不到位,调委会没有专门工作经费,广大人民调解员一直都是靠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来调动工作积极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偌大一个'第一道防线'光靠奉献精神来支撑是不会稳固和持久的,这也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稳定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党委、政府应从实践'____'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的高度,把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真正摆上重要位置。党委、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对创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乡村',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处工作的各部门,更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调解职能,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负其责、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合力。对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特别是常规的矛盾、重点突出矛盾、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要明确责任分工,改进工作方法,加强上下配合。首先,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明确责任。矛盾纠纷发生地和主管部门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办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做好排查、预警、预防和疏导、化解工作,不能将矛盾上交、推卸责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进工作方法。各级要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发生越级群体性事件时,及时启动预案,开展教育疏导工作;接访部门要主动与矛盾发生地联系,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尽可能减少上下说法不一致,造成群众误解,增加工作难度,影响党群关系;第三,要强化部门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地、各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指导、考核奖惩,推动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部门主管范围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对具体交办事项要提出调处工作要求,规定调处时限,实行调处责任查究制,确保调处责任落到实处。

(二)强化基层和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好人民调解作用。一是要把相关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资源整合起来。对于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可通过联席会议会办、交办、督办的办法,上下之间、部门之间整体联动,依法处理。(1)排查工作。乡级由信访联席会议牵头,对矛盾纠纷进行实时动态排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2)接待受理。在'一站式'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3)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部门和单位。(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受理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5)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6)衔接处置。以乡信访联席会议为平台,不断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对接范围,完善衔接机制,加大调处力度,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二是要把基层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健全起来。通过人民调解网络向村、组、企事业单位的延伸,进一步拓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覆盖面,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员。对基层调解员、调解小组长、信息员要尽可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或适当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其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是要加强调解队伍建设。组织部门尽可能将善于做群众工作,热心调解事业,又有业务专长的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工作岗位上。五是加强基层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各级调解组织要配备办公室或调解室,做到'六有',即有办公室或调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调解工作基础台帐,有调解例会和调解记录,有纠纷登记薄。六是抓好经费保障。要不断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保障机制,抓好'中办、国办联合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落实,建议通过立法,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奖励经费。此外,还可以发动社会力量,倡导社会各界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捐资,也可以设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金等,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物质保障。七是建立学习培训机制。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基层司法调解人员的培训,坚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制度,编写、征订发放调解培训资料、教材,不拘泥于以会代训简单粗放的培训方式,采取活动多变的手段,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章立制,及时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例会制度,实行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为对前一个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情况进行总结,对近期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定因素进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难纠纷案件的调处方案以及对调解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布置下个月的有关工作。二是建立预防机制。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工作中,各级调解组织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同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法院法官和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依法调解,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发挥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预防作用。三是实行包案调处机制,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定办结时限,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四是建立报告制度,各级调解组织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纠纷特点、动向和规律每月向上一级调解组织报告一次,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主动权。

(四)普法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广泛开展以'法律八进'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组户,走进每人让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五)大力推进'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村。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总结'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经验,大力实施'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一是要努力推进民主决策,凡是涉及村民利益的、村集体的重要事项都事先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对未经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多数同意的重大决策,不能随意实施,决不能搞个人说了算。二是切实搞好村务财务公开。村里的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问题,要及时准确的向村民公开,增强透明度。乡政府要支持帮助村民监督组织发挥作用,加强对村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把农村的各项事务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不断提高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四是要完善两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和重点防控协调工作,防止重新违法犯罪,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四是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教育。第一要加强对村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的党性教育,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己手中的权力,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辜负党和人民对自己的信任,真心实意的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不断增强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第二要转变村干部的工作作风。倡导求真务实、讲究民主的工作作风,处理问题时采取与群众平等的态度、协商的方式,及时公正办理。村中事务多听群众意见,尊重大多数人的愿望,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平时做到严于律已、宽于待人,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带头做到,为村民起到表率作用。

(七)进一步抓好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重大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虽然数量较少,但社会影响大、调解难度高,牵涉党政领导精力也较多,是调解工作的重点。要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全面提高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管控和驾驭能力。事前,针对拆迁安置、企业占地、土地承包等不同领域,分门别类,制定应急预案。预案要根据群体性事件的规模,聚集地点的不同,明确部门和领导责任。要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实战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应对有序。事中,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赶赴现场,认真履行职责。参与处置的部门和人员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对事态发展严重,形成违法犯罪活动的,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法果断处置。事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善后工作,特别是对承诺的问题要及时兑现,防止反复。对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八)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控制社会矛盾纠纷的突发事件和群访、集体访事件的发生,必须从源头抓起,尽可能减少因决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为不规范产生的矛盾纠纷。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体系建设。化解矛盾纠纷,关键在早,关键在小,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置工作。首先,健全信息网络。以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为基础,建立乡、村、组、中心户三级四层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广泛发展矛盾纠纷信息员,尤其在拆迁征占地、各业承包、农村宅基地等纠纷易发领域,设立耳目,发展内线,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纠纷信息。各类调解组织在收集信息的同时,要进行分析评估,从宏观层面,开展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和深度分析,关注民生热点,跟踪隐患焦点,把握矛盾重点,准确预测发展趋势,提出预警性建议。在此基础上,按照纠纷的普遍性、特殊性、潜在性、初发性、专业性、严重性、突发性进行分类,及时上报党委、政府,反馈相关部门,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实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和早化解。二是党政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牢固确立'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统筹安排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用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护群众利益,真正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民办实事,帮助群众解难事。三是要规范行政行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强调总体利益,也要保护当事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了解、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强化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公务人员要公道办事,公正执法,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对公务人员违法行政或履职行为不当而引发的矛盾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齐君武)

第3篇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_____乡毗邻_____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 233平方公里,总人口 40309 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 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 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20__年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 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_____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多年来,_____乡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全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共37人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以党委书记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共36人组成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委会也相继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建立健全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经常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总结。由此,在全乡作到了机构长抓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层层有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三是指导到位。近年来,_____乡从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部分业务精通、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业务指导小组,定期组织村组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每季度进行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总结调解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合情、合理、合法进行调解。

四是措施到位。20__年至今,_____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_____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 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_____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二)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 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_____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立联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7位工作人员分别联系两个调委会,规定每名联系人员每月到所联系的调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乡坚持每年组织调解员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2次,由区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径,由调解主任再对调解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形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将各村调解小组明确为兼职纠纷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由信息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是建立了疑难纠纷讨论制度。在处理疑难纠纷,信访案件时都要召开专题研究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按步骤进行调解。同时,我乡每年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都要开展集中排查与调处工作。通过我乡的不懈努力,大多数纠纷被及时地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从而确保了全乡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通过工作实践,我乡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加强调解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但更深刻地认识到: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乡在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常年坚持到学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利用中小学生身边的案例解释法律,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向家长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法制宣传月活动中,都由分管政法的乡党委副书记领头,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横挂大幅横额,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利用墙报、版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乡坚持每季度组织各村调解工作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做好各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对排查出或已发生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涉及人数较多的,及时介入调解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切止去年,民间纠纷明显减少,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深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为此,20__年新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20__年被评为全市“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

一是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注重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和各个调解阶段,在调解纠纷前,要求调解员作好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靠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适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束后,要作好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观察纠纷发展动态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说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调解工作。注重利用亲情、友情及人情,真正体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过聘请驻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调解外,还要聘请知名人士作为人民陪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调解,使家庭、邻里纠纷通过以上途径得到调解处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干部、基层调解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案情,乐于调和的有利因素以及节省当事人时间、节约车旅费为出发点,到纠纷地就地进行调解,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配合调委会搞好调解工作。

五是运用“调解十一法”,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近年来,在具体调解中,经过不断探索,系统地总结出九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热打铁、联合调处、典型调解、情法交融、褒扬激励、析错、冷处理、单独谈话、唤起旧情、舆论监督等十一种调解法,在具体纠纷中,我乡注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纠纷的实际及当事人的特点,综合运用“十一种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全乡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总之,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切实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强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机构、有制度、有措施、有经费。“四突破”是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有突破,从建立“庭式”调处室上有突破,从创新机制上有突破,从解决调解员工资上有突破。业务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强化”,真抓实管,强化领导;齐抓共管,强化调处;自防自管,强化培训;群防群管,强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传到位,抓协调服务到位,抓机制管理到位,抓调处责任到位,抓督察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管理、畅通渠道、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新形势下,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回顾近几年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区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同样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解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从根本上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是经费不足,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乡虽然已经将调解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但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大调解”格局的实际来看,办公经费明显不足,难于开展多方位的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以法治村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司法所、创安办、法律服务所、派出所、各调委会为阵地,以壮大调解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制度、改善办公条件、强化工作措施为突破口,认真落实完成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为手段来促进全乡社会的稳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联合互动。为使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协商运作、工作互动,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运作,使部门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机结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互相交流工作体会,总结经验教训,安排指导工作。建立联系制度,联系人要经常深入调委会,面对面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工作运行中,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从而实现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三)强化培训、抓好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就目前来看,许多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偏低,还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人民调解工作,调处工作业务技能不高,调解工作不能得心应手。所以,培养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技能,并热爱人民调解工作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为此,我乡将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关、选配好人员

人民调解员工作相对艰苦,人员不稳定、待遇偏低、工作环境较差,这就给用人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乡严把用人关,在选人问题上,必须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去把好关口,本着广揽贤才的精神,从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把那些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技能,并且热爱调解工作的人选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村、组的调解人员要由过去的资历威望型向素质业务型转变,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选聘一些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检察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也可选聘一些懂法律专业的老教师或毕业学生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兼职调解员,以此加强充实我们的调解员队伍。

2、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强化业务培训工作对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乡将加大力度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力求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方法多样性,并且做到集中培训与鼓励自学相结合,办班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文化知识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训之后要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持证上岗,以此来提高人民调解的素质。

3、严格自律、强化监督

人民调解组织是一个社会性、自律性、群众性的组织,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这就决定了它不是一个松散的民间组织,应是一个组织严密、严格自律、奉献社会,诚信为民的群众性组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进行管理,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管理。为避免发展的盲目性、随意性,我乡将从政治上、业务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建章立制,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好各方面关系,防止出现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强业务管理外,还要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二是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我乡将进一步建立和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为了强化监督,我们在今年聘请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协委员作为义务调解员,除参加调解工作外,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对不重视、没有及时给群众满意答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四)政策扶持、保障经费,使人民调解持续健康发展。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良好的宽松氛围,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就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进程、经费保障和人员落实等方面仍然比较滞后,所以,我乡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与支持,积极协调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工作突出的将及时给予奖励和宣传,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使人民调解持续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将按照省、市、区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使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为推进_____各民族的团结打下了基础。

第4篇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_____”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__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__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__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 20__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__年为11350起,20__年为8992起,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3.5%,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__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 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__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__年度为19.7%,20__年度为21.5%,20__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_____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保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应当有专门的调解工作经费和指导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标准,特别要重点落实好村调解主任的报酬,这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如资兴市人民调解经费由20__年的2万元增加到20__年的10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对全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第5篇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

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

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

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

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

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

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

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

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第6篇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7篇 家庭纠纷调解的调研报告

婚姻是组成家庭的前提,家庭源于婚姻,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近年来,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多起涉及婚姻家庭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了一些家庭婚姻矛盾纠纷,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本文在对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进行的调查统计基础上,对当前的造成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____年度,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384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82件,占总数的7.32%;在调解的282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的256件,占受理的90.8%。调解离婚26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1109件的2.34%。2023年1—5月份,____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366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33件,占总数的17%;在调解的233件婚姻家庭纠纷中,调解和好221件,占94.8%。调解离婚12件,占区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登记658件的1.82%。(说明:两组数据反映的是不同的角度,这里列出主要是反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大量矛盾纠纷中涉及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比率。)

按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年龄段划分,“80后”、“70后”、“60后”和其他年龄段的比例分别为38.2%、29.6%、25.9%和6.3%。由此看出,“8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比例高于“70后”,而“70后”的家庭矛盾纠纷高于“60后”和他年龄段。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人民调解员以促进当事人家庭和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基本原则,动用当事人的用亲朋好友、基层组织等一切可借用的社会力量,使尽法律诠释、情绪调理、多方斡旋等各种调处招数,化解了一个又一个家庭矛盾纠纷。但在有些情形下,仍然难以凑效。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无爱无缘的婚姻同样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司法人文关怀的基本要求。

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家庭婚姻生活纠纷的多样性。其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

1、经济收入困难型。俗话说“贫贱夫妻百事哀”,家庭经济收入过低势必会影响家庭生活,就会激发各种矛盾纠纷。一些夫妻建立家庭后,因为家庭收入有限,财富积累少,尤其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或没有稳定的职业,造成家庭经济十分拮据。双方往往会因一点点家务琐事而引发矛盾,感情面临一些伤害和考验,同甘共苦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互相责备和埋怨。如梅山有一对小夫妻,女方是外地人,工作不稳定,全年收入不足万元。而丈夫工作虽然稳定,但收入也只能维持家庭基本开支。于是夫妻俩经常为钱的事而吵架,丈夫因不堪家庭重重矛盾压力选择了躲在外面不回家,6个多月不见女方和孩子。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是名存实亡,难以维系。调委会历时3个多月做思想工作和调处,最终离了婚,维护了女性的合法权益。

2、即兴组合家庭型。夫妻间婚前交往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匆忙组合家庭,即感情基础不够牢固。在这类纠纷中,多数是曾经离异后再组成家庭的,成为“柴米夫妻”,凑合着过日子。双方往往偶因家务琐事一触即发闹矛盾,说狠话时不考虑对方感受,于是,相互较劲,一时冲动,夫妻关系就亮起了红灯,导致再婚后的感情又破裂了,不再眷恋于对方,把再婚当成了儿戏一搬。

3、性格差异多疑型。夫妻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如外向型与内向型的差异,节俭型与奢侈型的差异等等。他们在处理家庭事务的方式方法上往往有很大分歧,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冲突,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积怨,难以调和,最终走向离婚。有一对小夫妻,妻子是体育老师,比较活泼,也注重仪表,而丈夫比较内向,是一家公司的职员。他看到妻子平时穿着时尚,心里总是不踏实,于是疑心重重,长期疑心妻子有问题。经过三次调解做工作,打消了丈夫的疑虑,化解了家庭纠纷。

4、红杏出墙寻刺激型。经济拮据会导致家庭解体,家庭特别富裕同样导致夫妻矛盾上升。俗话说:“保暖思淫欲”。有些人,尤其是男同志,在家庭富有后,不念夫妻恩爱和已有的家庭幸福,在外寻求与异性精神刺激,一旦败露,夫妻之间闹离婚、分财产就在所难免了。家住雨花街道有一对年过7七旬老夫妻,牵手过了一辈子,老汉退休在家无事就到广场上去跳舞休闲,遇到一位50来岁女舞友,两人从此就好上了将近4个月,搞得两家人大打出手。老太对调解员说“老头突然开窍了”,所以要和不想回头的老头子离婚。经过调处,老汉最终顾及家庭和自己的声誉,表示悔改,维系了家庭。

5、长辈过分干涉型。因为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处理不好,矛盾多发,严重影响小夫妻感情及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家庭矛盾难以调和。有一对小夫妻分别来自华为和中兴公司,按理说二人属于郎才女貌,非常般配。可是自从丈母娘搬来和他们住在一起后,丈母娘在家庭生活中处处替他俩着想,经常教女婿说话和做事要这样或那样的,说女儿变得傻了,以及俩人睡懒觉不勤快,家庭生活没条理等,时间久了,小夫妻俩的自由生活被扰乱了,情感也被掀起了不和谐的波浪,于是出现了三角矛盾,并持续升级。经过调解员先后四次做心里疏导工作,让他们明白了家庭矛盾症结所在。如今,经回访,这个家庭包容和相互理解的成份更多了一些。

6、赡养不作为型。为人都有双层父母,尽孝是做儿女的法定义务。自从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后,不仅仅是接纳了你所爱的人,还要学会接纳和爱对方的家人。也就是说你和你所爱的人同时是两个大家庭的成员了,对待爱人家庭的每一位成员都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从此同舟共济,福难共当。然而,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待和调解的家庭纠纷中,有相当一些是夫妻一方因赡养老人发生的纠纷。如兄弟赡养出份子不均;老人自己有钱,做媳妇的不愿再出钱;对双方父母尽孝不能一视同仁等。我们不仅要做好小夫妻思想工作,同时也要做好父母的思想工作,既讲法理,也说情义,更注重美德宣传。只有互敬才有互爱,最终相互理解和体谅。总的来说,因赡养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占半数之多。

社会的和谐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稳定。在千千万万家庭生活中,难免磕磕碰碰,出现家庭矛盾纠纷属于正常现象。各种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诱因需要引起各相关部门的关注。例如民政相关部门要关注收入偏低家庭给予民生关注,

文化宣传部门要宣扬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妇联相关部门可以为新婚夫妇提供婚后生活方面的心理咨询和教育,指导新婚夫妇如何正确处理夫妻间的小摩擦,社区工作者积极宣扬传统中华美德,营造尊老爱幼生活氛围。教育他们,在婚姻和家庭矛盾摩擦时,要做到“防微杜渐”,认真考虑家庭和社会所赋予的责任感。有了社会各级各类组织的多方参与,关心和正确引导年轻人认识婚姻生活,夫妻之间互相忠诚、互相关爱、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一定会发扬光大。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家庭中,将发挥积极作用,为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多做一分贡献。

第8篇 完善大调解机制的调研报告

今年,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是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的开拓突破,并不是原有民调方式的简单综合,而是在对原调解方式从形式到体制的全面优化改革,是适应南京市旧城改造、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的必然产物,必将有效地提高社会矛盾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对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必将产生轰动效应和深远影响。

一、整合调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以前的人民调解是以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的调解体系,其工作对象主要是民间纠纷,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时,调解力量和力度显然薄弱,不能很好的应对群体纠纷,而我市在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以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滞后行业的整治和取缔等社会活动和政府行为带来的矛盾,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等特点,加之群众民主、法律意识的增强,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甚至带来社会动荡。而对以上新情况,只靠调委会和民间调解显然不能应对,这就要构建大调解网络,把民间调解、治安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综合起来,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组成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或司法牵头实施,由民政、城建、妇联、工会、公安、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组织,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增强对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确保调处成功率。

二、确保信息畅通准确,掌握工作主动权。

当前,社会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别是河西新区的建设速度加快,征地拆迁、劳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带来部分群体利益的再调整,这是群体性矛盾爆发的重要因素。针对当前社会矛盾所具有的动态性、可变性的特征,为及时准确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动权,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信息员及党、团员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民情、社情,尽快取得第一手资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进行分析、判断,为化解矛盾提供依据。

三、抓住主要矛盾,把握调解重点。

当前的社会矛盾多具有广泛性、多发性的特点。社会矛盾调解中心应把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群众所关心的、社会所关注的拆迁补偿、就业安置等热点问题上。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阻挠某项工作的开展是社会矛盾激化的结果,调解中心在调解这类矛盾时,要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想法,详细认真地解答有关政策、规定,真心实意帮助确有困难的群众解决困难,但对个别无理起哄,不满现行政策,组织煽动的幕后策划者,则根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教育,必要时,对其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控制,以防事态扩大,对已经发生的群体上访事件,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兑现优惠政策,本着公开、公正、透明、关心的原则,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大程度的稳定群众情绪,尽量化解矛盾,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敏感时期的大调解工作,要认真、细致、深入、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或活动期间,调解中心的工作要有高瞻性,提前做好信息工作,及时掌握动态,才能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以免由于群体上访给工作、生产、生活、交通秩序造成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四、抓好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政府部门依法办事的能力。

当前的群体纠纷矛盾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安置、落后行业的整治等方面。群众是矛盾一方的主体,在解决群体矛盾纠纷时,应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抓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增强群众的意识和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的自觉性,尤其是现行政策较高执行的政策有较大差距时,更应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即使部分群众一时难以想通,由于时间或项目的特征不同,调解工作相对来讲也好做一些。综上所述,当前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能调解成功的,在大调解机制下,必须多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较好地平息事态,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秩序,才能保证社会的快速发展。

第9篇 乡镇司法办人民调解现状调研报告

加强人员配备和业务指导,切实提高调解成功率。一是在乡司法所增派专业工作人员指导村级调解工作的进行,形成业务上的联系。二是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吸纳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懂政策、懂法律、文化程

在乡综治办工作已经一年了,在与矛盾纠纷打交道的同时我们总是在不断的思考和探索着提高调解效率,减少矛盾纠纷的方法,先就此谈几点浅薄的意见。

一、乡基本情况

乡素有“楚天茶叶第一乡”和“山歌之乡”的美誉,东邻县城,西接 ,南临 ,北出 ,乡政府机关所在地距县城52公里。全乡国土面积3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0587亩,辖15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14个村民小组、8067户、27614人,农村劳动力13605人,29个党支部,1155名党员,上年农民年均纯收入2360元,属典型的革命老区和土家族聚居区。全乡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其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15个,有调解员112人,制度建设逐渐规范,“大调解”格局基本形成。__年以来排查排查矛盾纠纷103起,调处成功76起。__年以来排查矛盾纠纷85起,调处成功63起。矛盾纠纷的发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造成不良影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危害影响经济发展。

二、矛盾纠纷的特点和产生原因

根据 年对矛盾纠纷的统计来看,乡矛盾纠纷大致分为由山林土地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婚姻家庭邻里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因修公路等基础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三个大类,在矛盾总数中的比例接近2:1:2。其中,山林、土地纠纷往往是因为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山林、土地界段划分不明确、重合,填写过程中文字表述不准确等原因引起;婚姻家庭矛盾在家庭内部矛盾一般较小造成的社会影响不大,多数是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引起的;邻里纠纷产生的原因较多,在家族式地区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或暴力行为,社会影响较大;因修路等基础建设产生的纠纷大多数涉及占地、线路设计和补偿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和处理好不仅极易影响农民自发修路的积极性,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之一。现在对纠纷化解的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但由于社会文化多元化,矛盾纠纷多样化,而调解成功率事实上只有70%左右,已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而矛盾纠纷的调处手段和调解方式的改进迫在眉睫。

三、现行人民调解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社会公众认可度还不够。一是硬件配备存在缺陷,虽然乡已经实现上级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人、有钱、有场地”,但是人员是由村干部兼任,经费“实报实销”具有不稳定性。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二条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但是在乡居委会和大多数的村民委员经费依赖上级拨付,承担人民调解经费只能是“拆东墙补西墙”,落不到实处。二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由于部分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够,认为只要不造成上访就行了,造成调解工作只能依靠司法工作人员和村人民调解员单兵作战,而司法所现在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调解工作上难免力不从心。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很多群众不了解人民调解的优势,在矛盾纠纷发生时容易采取私力救济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一些本来可以就地解决、就地化解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

(二)调解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工作热情不够。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现有的112名调解员中,45岁以上的超过70%,大部分人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调解时凭借经验居多,对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制作协议书有一定困难,调解案件时极易出现法律和政策漏洞,造成调解好的案件出现反覆。由于前期调解工作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农村调解员工作时不仅没有相应的补助,而且是常常自己倒贴交通费用,使农村调解员对调解工作缺乏热情,有着“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怀一个样”,“不干不打紧,干了得罪人”的消极思想,严重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调解员身兼数职,流动性大,不利于经验的形成和推广。由于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大多数为村干部兼任,他们不仅要调解矛盾纠纷,更要村里村委会的各种事物,发生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加上人员调整频繁,导致整个队伍不稳定,工作积极性差,好的经验无法得到总结和推广,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乡镇调解工作缺乏经费,给我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是培训力度受限。由于无专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影响了人民调解员素质的提高。我乡人民调解员除司法所人员外,多数是由村委会主任、委员兼任,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培训,对人民调解业务不熟悉。培训经费的不到位更使这个问题十分突出。目前对多数基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一般是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极少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二是制约了宣传工作的开展。许多发生在农村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多为不懂法、不用法或无力承担诉讼费用,自行采取各种“手段”解决所致。因此,利用人民调解这一群众性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正是当前农民所急需,维护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各项改革稳步推进所必须,而作为履行这些工作职能的人民调解组织却因没有专项工作经费,难以有效开展工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的调解质量和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10篇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模板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20__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一)齐抓共管,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20__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20__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第11篇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第12篇 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__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__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最大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最佳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第13篇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14篇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23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第15篇 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

调解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研报告范文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然而绝大部分农村男性仍然存在“男尊女卑”、“男人是天”大男子主义观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仪征市新城镇妇联针对辖区内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的问题,进行了具体调研和细致分析,并研究相关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现状

道德低下导致矛盾纠纷。随着农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也日益增多性格不合促成矛盾纠纷。经调查,“性格不合”已经成为绝大部分农村夫妻离婚的原因。随着农村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相比于以往更为开放,越来越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然而在如今的婚姻家庭中,过分强调个性,缺乏角色转换、换位思考的能力必然会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关系的维持需要双方互相妥协,彼此认同,求同存异。但是许多夫妻由于过分强调个性,不愿意为了对方改善自我,而是一味地要求对方为自己而改变,忽略了夫妻之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矛盾,最终感情破裂。

二、造成农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原因

市场经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也为农村家庭成员带来精力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如今农村人民的自我意识越来越强,致使夫妻矛盾越难越难协调。很多原本怀着美好向往走入婚姻的夫妻,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导致婚姻一步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还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婚恋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句话已经在很多农村家庭中体现,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

女性综合素质偏低对农村婚姻家庭造成的影响。传统的“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打拼,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职能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不够及时。家庭矛盾的深化需要一定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不够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三、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一是提高认识。“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家庭纠纷往往有其特殊的隐私性,因此相关部门在调解矛盾的时候保持中立态度,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然而婚姻家庭纠纷有种感情纠葛,日积月累,如果得不到及时调解,一旦爆发,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

二是注重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新城镇妇联从实际出发,探索出“五步”工作法,扎实做好农村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倾听,沟通是双向的,在做调解工作的时候,并不能仅仅依靠单纯地向对方灌输自己的思想,还应该积极倾听对方的内心想法。通过倾听,能够了解对方真正的需求、心声,从而对症下药,找到相对适当的处理问题的方式。三是健全机制。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是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

《调解调研报告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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