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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调研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22-11-11

民行调研报告

第1篇 提升民行监督能力调研报告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显然,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作用是显著的。本文就如何提高民行监督能力,从民行监督的全面性、正确行使监督权、民行监督的法定性和查办职务犯罪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肤浅认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依据省院近期出的规范性文本,本文就提高民行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监督对象,在认真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般性、程序性的错误,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是:(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以上四条是抗诉的法定条件,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以及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不宜抗诉。主要是这两种情形抗诉后,法院改判的可能性不大,浪费了诉讼资源和当事人的精力,对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也不好。

在实践工作中,民行抗诉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审查人民法院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中,当事人也可以举证,但以下三种情况不宜抗诉:(1)申诉人在原审过程 中非因法定事由未尽举证责任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3)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情形不应抗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要注意书证是证据之王。

三、正确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民行监督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和监督手段的理性运用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地位是属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应该确定以下观点。

1、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有“主张意识”,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作为监督者,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有“代言”意识,要明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居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

3、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裁决者,不能有“裁判”意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最终还是由审判机关最后裁决,不应当试图拥有检察监督的最终裁决权。

4、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调查主体,不能有“调查”意识。民事诉讼最主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显然,举证的责任在主张一方的当事人。作为监督者,审查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以审查原审案卷为主,非确有必要,不进行调查。只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调查:(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法定情形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2)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的;(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可能有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4)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5、作为监督者,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和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利益衡量,耐心解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积极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可以增加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涉及的企业、地方和个人利益越来越广泛,民事行政诉讼中仍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强化对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基于上述情况,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整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明确规定,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经检察长同意和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和直接立案侦查,这是在新形势下,民行检察监督的新任务,也是遵循司法规律,强化民行监督的重要手段,整合了民事行政抗诉和查处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职务犯罪两种监督手段,有利于提高民行检察监督力度,惩治司法腐败,推动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开展。

笔者认为,认真做好查办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应注意以下方面。

1、要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有利条件,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2、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会办案、办好案,要认真学习侦查知识及相关法律,注意总结侦查实践经验,提高侦查民行诉讼中职务犯罪的意识和水平,增强侦查此类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切实履行查办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案件的职责。

3、要深入群众,了解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线索,深入研究民事行政诉讼中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注重侦查对策和谋略。

4、开展侦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对侦查工作进行科学而严格的管理,加强办案安全,搞好侦查工作的协调配合,执行法律要严,一定要防止借刑事手段解决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问题的发生。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展侦查工作,查办职务犯罪,这是一项神圣职责,任重而道远,这项工作搞好了,可以使抗诉工作有很大的推进,促进民行检察的监督力度,极大的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法律权威,对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对于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作用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

第2篇 2023年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调研报告

我国目前的人口13亿多,约有9亿农村人口,农村的经济发展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长时间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民的增收致富,教育发展不理想,资金不到位,农村失学率一直高于城市,城乡结构不合理,城乡居民财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严重,不能让我们的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农村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农产品商品率十分低下,产供销体系没有建立,资源配置无法优化;农村人口众多,农村教育水平极其低下,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为贯彻落实《中共玉门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实施方案》(玉发【__】10号)以及执行《玉门市疾控中心__年“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实施方案》(玉疾控【__】15号)文件精神,落实联村联户干部任务,是达到宣传政策、反映民意、促进发展、脱贫致富的目的。

一、基本情况

(一)东湾村基本情况玉门市昌马乡东湾村位于昌马乡东南处,全村人口789人,共计221户,耕地4850亩,党员48人,4个党小组,成员7人,交叉任职,全村困难群众34户99人。

(二)帮扶对象基本情况潘述山,家庭人口1人,无劳动力,耕地面积0亩,因无劳动力而致贫,家住东湾村二组,年人均纯收入不足千元。常言道:“工作要上去,干部要下去”。执政为民,说到底就是要切切实实为基层群众解决问题、谋取福利。而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就必须进村入户,走到群众当中去,接接地气,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他们的诉求,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脱贫致富。甘肃省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正是加快全省脱贫致富步伐的实际举措。此举,一定会得到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欢迎。我们必须看到,“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把握节奏,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分期分批进行,保持工作连续性,一步一个脚印,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帮群众脱贫致富,否则就成了“应景之作”。为确保“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深入扎实开展,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思想上重视,集中精力安排部署,可以通过集中辅导和讨论交流的方式,认真学习理解惠民政策,对难以把握和有疑问的地方,集中联系咨询相关业务单位,努力做到把政策吃准吃透,做到准确理解,灵活应用。有些干部“进村入户”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人到位了,心思和精力没有到位。虽说该看的地方看了,该去的地方去了,就是发现不了问题,对基层的情况若明若暗,心中无数;有的下去指手画脚乱指挥,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给基层添了乱,引起群众不满。

二、实施了走访纪实制度,联户干部将走访时间、走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认真详细地记录下来,作为下一步开展好联户走访工作的“参考书”。

三、真心实意做好事。按照胡___‘七一’讲话要求,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着力点,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群众中的各种思想问题,往往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不解决实际问题,思想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用实实在在的行动服务群众,千方百计谋民利、造民福,真心实意排民忧、解民难,尽最大努力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才能真正感召群众、凝聚群众。村民反应比较多的现阶段问题都牵扯到农产品的生产、运输等。如:道路路况较差,老百姓出行、生产、生活方面的存在困难。与此同时积极联系农业技术专家,进行农业技术专题授课。

四、密切联系群众。做好群众工作,首先必须从心底里视群众为亲人,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当前,群众主要的意见,集中反映在“门难进、人难见、事难办”。要充分发挥这次“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的优势、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解决矛盾,不断改革和完善党群沟通主渠道的定位职能和运作方式。真正把群众看成是自己的衣食父母,怀着赤诚之心、赤子之心,主动和群众接触、主动与群众交流、主动向群众问需,真诚地与他们交朋友,认真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五、紧紧依靠群众。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是党制定政策的基础”。领导者的思想是否符合实际、作出的决策是否正确,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最真切、最具体。要坚持眼睛向下,放下架子,甘当学生,问需于民,善于从群众的实践中汲取营养,觅得良策,真正使群众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问题、推进工作。做好群众工作,必须善于向群众学习,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尊重群众、相信群众、帮扶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六、积极引导群众。坚持既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又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方法,因势利导,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依靠群众自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

第3篇 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调研报告

我国目前的人口13亿多,约有9亿农村人口,农村的经济发展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缓慢,严重的制约了我国农民的增收致富,教育发展不理想,资金不到位,农村失学率一直高于城市,城乡结构不合理,城乡居民财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严重,不能让我们的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农村市场发育严重滞后,农产品商品率十分低下,产供销体系没有建立,资源配置无法优化;农村人口众多,农村教育水平极其低下,农村劳动力严重过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城乡居民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为贯彻落实《中共永昌县委关于深入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实施方案》(县委发〔__〕15号)以及执行《永昌县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实施方案》(永教字〔__〕80号)文件精神,落实联村联户干部任务,是达到宣传政策、反映民意、促进发展、脱贫致富的目的。

一、基本情况

(一)梅家寺村基本情况

梅家寺村属焦家庄乡管辖的行政村之一,全村共辖9个村社,554户,2180口人,总耕地面积3880亩,人均1.8亩,上年人均纯收入5721元。该村产业主要以种植、畜禽养殖和劳务输出、个体经商为主,92户种植塑料大棚;31户建有养殖暖棚;建有卫生室和文化活动室,电视电话普及,77户从事个体经商。村内道路硬化4.6公里。上年有2150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1143人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110户人家常年在城镇居住。全村共有贫困户数98户,294人。

(二)帮扶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县“联村联户、为民富民”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县教育局的工作安排,学校安排1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和17名教师直接参与联村联户行动,共联系梅家寺村39户困难群众。该村致贫原因主要有:一是产业结构单一,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二是信息闭塞,很多农业信息不能及时了解;三是农村致富能手少,科技力量跟不上,缺乏新思路新方法;四是个别家庭由于老弱病残障的原因,经济收入来源少,致富难度大。

二、主要做法

(一)迅速传达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县教育局召开“联村联户、为民富民”活动动员大会之后,我校召开了专题会议及动员大会,学习、领会和传达了省委书记王三运在全省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及市、县有关“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精神,并学习了县教育局《关于深入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实施方案》,统一了全体教职工的思想认识,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永昌县职业中学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实施方案》,研究部署了现阶段工作,抽组专门人员经办具体事务,把“双联”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为积极开展“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

为保证“联村联户、为民富民” 行动顺利开展,我校召开了会议专题研究行动部署事宜,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通过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有效保证了“双联”行动的有序开展。

(三)深入现场对接,靠实帮扶责任。

1.进村入户,调查摸底,签订帮扶责任书。

根据县“联村联户、为民富民”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县教育局的工作安排,抽调11名副科级以上领导和17名教师直接参与联村联户行动。在校长、党支部书记的带领下,分期分批深入联系村焦家庄乡梅家寺村39户贫困户家中,进行细致地调查摸底后,与之一一签订了帮扶责任书。在入户过程中,严格遵守“八个不准、”“三个防止”纪律要求,吃、行等都是自己解决,做到了不扰村、不扰民、不花村组和群众一分钱。

2.根据实情制定发展规划。

我校帮扶干部与乡村干部一起走访了特困户,同他们交流,座谈沟通,详细了解帮扶户的家庭人口情况、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子女上学、看病就医、农作物耕种、禽畜养殖等相关情况,查看农户家庭的住房、生产生活用具,询问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等,同时与村委会干部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村情民情,并与乡村干部共同商讨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对梅家寺村的今后发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会诊”,提出了基本的工作思路,初步明确了帮扶的基本目标,为今后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将帮扶对象全部落实到每名干部或教师身上,落实了帮扶责任,明确了帮扶方向。

3.宣传引导,物资帮扶,解决农户目前的困境。

入户调查时,我们重点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帮助贫困户树立新的生产生活理念,特别是现代农业发展观念,移风易俗,破旧立新。根据联系村和联系户的实际情况,和村干部一道,探讨确定了初步的帮扶计划,并为联系村送去了3000元的扶持资金,价值3354元的化肥78袋,价值__元的水泥五吨,捐赠图书1025本,帮系村和联系户解决了眼前的实际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

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单位的指导下,我校联村联户工作有序开展。在“双联”工作过程中,我们虽然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部分帮扶户老弱病幼,需赡养和抚养,凭个人之力无法解决,这对帮扶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阻力。

(二)产业结构单一,主要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

(三)信息闭塞,很多农业信息不能及时了解

(四)农村致富能手少,科技力量跟不上,缺乏新思路新方法。

(五)由于学校工作的特殊性,只能利用双休日开展“联村联户”活动。

四、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根据存在的问题和初步的摸底调查情况,我们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在广大师生中、联系农户间坚持不懈地宣传省委省政府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形势、顺应广大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推动转型跨越新实践、着眼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新要求的全局性战略性重大决策。

(二)从农户最迫切的需求出发,解决实实在在存在的难题。学校努力做到“四个一”,联系干部认真落实“四帮四抓”,帮助贫困户做到“四个一”和“四个到户”,力争使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社会稳定最突出的矛盾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反映、早掌握、早处理。

(三)充分利用双休日时间入户走访、农情调查、专题调研,严明工作纪律,达到入户要求,记好“民情日记”,尽最大努力做到教学工作和“双联”活动两不误。

(四)根据联系村和帮扶户的情况,制订并落实好帮扶计划,先解决当前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再商讨探索脱贫致富的新途径和新举措。

(五)实施走访纪实制度,联户干部将走访时间、走访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问题、意见建议等,认真详细地记录下来,作为进一步开展好联户走访工作的“参考书”。

(六)积极引导群众。坚持既深入群众、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又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的工作方法,因势利导,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依靠群众自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

第4篇 关于提升民行监督能力的调研报告

内容摘要:要处理好抗诉与侦查的关系,要充分利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的有利条件,发现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增强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民事行政检察的任务是: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审查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显然,提高民行监督能力,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作用是显著的。本文就如何提高民行监督能力,从民行监督的全面性、正确行使监督权、民行监督的法定性和查办职务犯罪四个方面,提出自己的肤浅认识。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中的功能定位,是各项检察职能的综合和本质特点。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总则都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从法律上规定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限。显然,民行检察部门要发挥好权力制约的功能,监督和支持审判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和纠正诉讼领域的违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严格执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困难,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和争议,依据省院近期出的规范性文本,本文就提高民行监督能力谈几点认识。

一、民行监督是全面监督

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监督内容,不仅是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也应包括对民行调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民事行政诉讼中依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更应该尝试用民事手段追缴国有资产流失的资金,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监督的方式,要综合运用民行抗诉和不抗诉、再审建议书、再审案件出庭、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监督。运用对审判人员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对民行审判、执行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行使检察建议权,积极运用支持起诉的形式开展公益诉讼。通过向党委、人大送达抗诉书的形式,积极争取党委、人大的领导支持,努力提高民行监督的效力。

监督对象,在认真履行抗诉职能的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督促程序中的支付令,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可以适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对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一般性、程序性的错误,可以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

二、严格执行抗诉的法定条件,注重证据,确保抗诉案件的质量,是提高民行监督能力的重要保证。

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非因法定事由未提供的新证据的。以上情形不应抗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是“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谁举证”。那么,当事人在法定时间没有充分举证,则应该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对于基于同一个事实,有两种相反证据的,则要按优势证据的原则进行审查,尤其要注意书证是证据之王。

三、正确行使民行检察监督权,摆正自己的位置,要把民行监督建立在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和监督手段的理性运用上。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作为监督者,检察人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之外,地位是属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利益,保持中立地位,这是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检察机关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而不是针对具体的民事争议,是以事实和法律衡量、判断案件,纠正错误的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应该确定以下观点。

1、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有“主张意识”,要尊重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作为监督者,不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不能有“代言”意识,要明白,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居于申诉人和人民法院之间,不代表某一方的利益。

3、作为监督者,不是案件的裁决者,不能有“裁判”意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一种保障审判权和执行权合法行使的监督,有权启动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最终还是由审判机关最后裁决,不应当试图拥有检察监督的最终裁决权。

5、作为监督者,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和认识上有分歧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案件,注意利益衡量,耐心解释,使当事人服判息诉,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社会影响大,申诉人态度激烈的案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做好化解工作;当事人在申诉中,有和解可能的,要尽可能促成和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

四、积极查办民事行政审判、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是提高民行检察监督能力的重要途径,可以增加抗诉工作效果,使抗诉与侦查两种法律监督手段形成合力,达到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迅速增多,涉及的企业、地方和个人利益越来越广泛,民事行政诉讼中仍然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损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权威,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而其背后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造成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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