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
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
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5、后勤管理者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后勤工作者相对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思想上没有完全树立为全局服务的意识。
6、检察办公设施和办案设备落后,没有专项资金来加强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虽然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要更好地发挥和强化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协调、服本务、管理”等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以争取收入为主攻,全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经费保障,首先取决于收入,其次是使用、管理。把经费保障的主攻方向放在争取收入上,竭尽全力打好这一攻坚战。一是强化领导。检察长一把手应亲自抓经费筹措,疏通渠道,主管副检察长应亲自谋划、具体组织、直接运作,积极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主动争取。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等部门汇报、介绍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发展客观需求、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做到与财政、计划等部门常来往、勤沟通、多协调,使所需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三是广开渠道。首先是造好预算,争取财政拨款。做到综合该单位实际需要,把预算打满打足,并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其次是强化办案,争取案款返还。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赃款返还的政策,多办案、多上缴、多返还。第三是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对于上级专项补助款、扶贫款,要做到早立项、早申请、以获得主动权。同时,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以“两房”建设为中坚,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两房”建设。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两房”建设领导小组,设“两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 “两房”建设工作。由专人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争取政府计划、财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投资申请等工作。二是合理规划,量力而行。“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院规划和本级检察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计划。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该院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掌握尺度,实行公开招标,坚持优质优料,杜绝“豆腐渣”工程。
3、以信息化为统领,强力启动科技强检工程。科技强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是坚持科技优先。经费使用上,在保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高科技装备;装备购置上,在保证与高检院《标准》对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安排上,在保证应急项目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高科技装备建设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以担负计财装备职能的办公室和技术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配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对项目的设置、经费的申请、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做好事前评估与预测,确保科技装备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坚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坚持统一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统一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统一到指定供货点集中采购、统—调配技术和资源优势,统一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三是实行监督管理。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购置、招标、评标、方案、审批、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配备、材料消耗等各个环节,要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科技装备的质量。
4、抓科学管理,勤俭持检。应研究制定一系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后勤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会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报销经院领导层级审批。管好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保证资产不流失、浪费。二是压缩各种办公开支。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购管理,小额购物支出由各部门申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列计划采购后再发放,大额购物支出一律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办公室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三是合理安排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来客就餐,一律报主管后勤的领导批准后,到院外定点餐厅安排,如实填写接待报销单,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四是规范车辆管理。车辆应由党组会统一研究决定分配给科室,原则上车辆由各科长管理、归科室使用,出车要登记行程记录。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维修、油料配给、年审、保险理赔等事项。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五、抓财务纪律,廉洁从检。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到各部门检查,严禁部门设立帐户和小金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二是实行财务支出月通报制度。每月底,办公室应将本月各项支出制成明细表,由主管领导及监察部门审核后张贴于院公告栏,接受广大干警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及超标准支出。三是严格执行警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违章驾车,避免因违章出现事故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防止公款消费、铺张浪费等问题发生,确保检察经费及检务设备的有效、合理使用,从面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后勤人员综合素质。做好新时期的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人员须具备办事高效、保障得力、服务优良的能力,树立为办案服务、为一切检察业务服务的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文秘能力、参谋助手能力和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后勤工作属于承上启下、左右互动的工作性质,平时跑腿学舌的事很多,这就需要每名工作人员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要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最终达到领导满意、大家满意。实践证明,坚持稳重、耐心、细致是搞好后勤工作的基础,更是后勤发挥更大作用的根本保障。
第2篇 检察机关调研报告:检察机关执法理念调研报告
宽严相济与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重塑
党的__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对检察机关提出了重大课题。因此,创新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近年来,执法理念在我国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普遍重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广泛和充分的研究。在我国,不同主体对于执法理念有一些共同的标准、原则、价值和要求,如公平、正义、效率、廉洁等,但具体内容又有不同。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前关键是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为指导。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检察机关来说,维护公平正义是其天职,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生命线。
检察机关执法理念存在三个突出问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比较严峻,我们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贯彻“严打”的刑事政策,控制犯罪的理念占主导地位,这与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相契合。惩治犯罪、控制犯罪,这是任何国家、政府的职责所在,也是世界各国刑事法律立法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刑事法治实践表明,在现代多元社会,实现正义的方式需要多样性,过分偏重惩治、控制犯罪理念,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维护。多年来,我国司法人员理念中,始终充斥着“高压”、“严惩”的字眼,对于刑事犯罪的处理没有很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思想。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偏重控制犯罪理念
多年来,人们习惯把检察机关当成枪杆子和追究犯罪的打手,形成检察机关浓重的控制犯罪执法理念。突出表现是重打击轻保护,重视刑事法律的惩治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功能。主要表现是:宁愿多捕不愿少捕;宁愿错抓不愿错放;宁愿多诉不愿少诉。
具体表现在:1.逮捕法定条件的严格控制与逮捕适用的普遍化的矛盾。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但从审查逮捕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逮捕的后两个条件,即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被“淡化”、乃至“虚化”,逮捕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演变为“构罪即捕”,即在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能够作出有罪判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都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的适用率过低。
2.起诉裁量权的扩大与相对不起诉功能萎缩的矛盾。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理论上称之为相对不起诉。但由于受观念、体制、立法、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出现运行不畅、功能萎缩的状态。实践中,大量轻罪案件与重罪案件一样,遵循着基本相同的诉讼程序:侦查———起诉———审判,仅有很少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分流,相对不起诉的价值仅在极小范围内得以体现。
偏重程序控制理念
程序控制理念是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工具式”刑事司法理念之一,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它的高成本使贫穷者望而却步,它的精细与复杂使审判日益笨重。司法实践中存在轻罪案件迅速审理的原则与简易程序受到限制的矛盾。对于轻罪案件广泛运用简易程序,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但在实践中由于审限的限制以及被告人不认罪的限制,通过设立简易程序达到减少积案,缩短诉讼周期的目标并没有完全实现。
第3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_年工作要点的安排,_月_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_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_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_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_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_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_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_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_件,公安机关已纠正_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_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在专项监督工作中,积极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农村、企业和社区,倾听群众呼声,畅通监督渠道,开辟立案监督案源线索,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强化监督的工作职能,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联系沟通,加大监督力度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与公安机关就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达成了八项共识,并在矿区公安分局试点设立了检察官办公室,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对重大疑难案件实施介入侦查,协助和引导侦查机关正确、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形成了共同打击刑事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城区检察院针对重特大案件事实证据掌握不足的情况,及时与城区公安分局召开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联席会议,督促侦查部门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相关证据。郊区检察院积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力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实施方案,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向国土部门下达移送案件建议书并跟踪督办,确保了案件及时立案、及时批捕、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创新工作思路,加强跟踪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制定了《阳泉市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提前介入命案侦查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主任检察官办理命案工作机制,以引导取证为中心,围绕捕、诉、审三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提前介入了_起命案的侦查工作,对命案侦查活动的重点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全市检察机关拓展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范围,全面加大了对批捕、不捕、在逃、另案处理案件的跟踪监督处理,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及法院审判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引导证据的监督作用,切实保证了监督案件的质量。
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检务公开
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动检察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检务督察工作机制,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质量考评办法。全面实施阳光检察工程,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公开发布案件办理情况,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提高了全市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存在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了解到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困难和共性的问题,需要继续努力加以克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监督刚性不足。新刑诉法未就具体的监督范围、手段和方式作出规定,使侦查监督工作缺乏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使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缺乏强制性,显得软弱无力,监督效果不理想。
立案和侦查监督来源相对单一滞后。检察机关在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时,除依靠群众反映、提前介入侦查、案卷审查外,没有其他直接有效的方法和途径。案件监督线索来源少,掌握案件线索难,影响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仍需完善。两法衔接不顺畅客观上造成取证难度加大,打击不力,法律监督效果不明显。执法标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问题,在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冲突。
立案和侦查监督队伍建设仍需加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队伍老化、编制短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工
作积极性差的情况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几点建议
突出监督主题,改进监督手段,进一步适应形势要求
全市检察机关要以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为主题,认真抓好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克服侦查监督法律规范缺乏的不利因素,全面履行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职能,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继续加强同侦查机关的纪检、政工、督查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不捕说理、刑事和解等工作制度,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监督纠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
全市检察机关要探索建立发现、调查和纠正违法侦查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前介入、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委托律师意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职务犯罪线索移交等制度,构筑严密完备的侦查活动监督体系,确保侦查活动合法、文明、公正。要建立健全移送案件备案审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搭建资源共享平台,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建议等手段,将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努力增强监督活动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完善跟踪监督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构建立案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及时掌握每起案件从立案、逮捕、起诉到审判的各个环节和进程,确保监督案件依法及时办结。
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推进两法衔接
全市检察机关要立足司法公开,积极探索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有效发挥两法衔接的整体优势。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专题报道、新闻发布、专项工作通报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要广泛宣传两法衔接工作的重要部署、典型案例和工作成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的知晓率,赢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严格侦办程序,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检察权正确有效地行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办案能力,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
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加强对新类型犯罪的研究,加强立案和侦查监督干警在证据审查、案件分析、纠正违法、服务大局等方面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努力适应新刑诉法对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做好投入保障,逐步改良侦查装备,依托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强化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手段。要充实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力量,积极解决基层院干警严重不足的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推动立案和侦查监督部门办案质量与办案效果全面提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第4篇 检察机关信访接待工作调研报告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本文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保障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县检察机关近几年来信访工作情况,在探索加强信访工作,尽快解决在发展进程中引起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和发展纳入科学发展轨道的基础上,充分运用社会科学、法理学、心理学等理论客观分析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信访问题的发展趋势,并就产生上访问题的根源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应对措施。
党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更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当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念,保证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站在历史发展的高度,站在对党、对人民、对事业负责的高度重视群众信访工作,尽快解决在发展进程中引起的这些或那些的矛盾和问题,把建设和发展纳入到科学发展的轨道上来,最终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本文根据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心得体会,结合我县检察机关近几年来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上的得失经验,进行了客观的分析和调研,并提出了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一、 当前群众信访来访现状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内部之间出现的新的矛盾也呈现出了较明显的变化。就我县检察机关近五年来接待处理的信访件总量来看:基本保持着平稳状态,全年维持在30件左右;从信访内容来看:基本上无涉检访问题,大部分信访内容也不属于检察机关案管范围,但综合分析这些信访件却可以反映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的矛盾点,以及潜在的问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概括说明。
(一)、当前群众信访来访反映的几种主要问题
自国家对涉农税费进行调整减免以来,来自农村的信访问题从以往涉及反映负担过重正逐渐向涉及民间经济纠纷和权益纠纷方向发展。而来自城镇群众的上访问题则主要是围绕自身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出权益诉求。
一是山地、林地、可耕地、五荒地在发包过程中划分不清,流转、发包过程不规范引发权益得失,矛盾激发后产生的信访问题。
二是优农惠农政策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特别是一些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得到相关部门足额资助引发的上访问题。
三是少数基层干部大局意识不强、政策掌握不到位,在带领和引导群众发家致富上无思路、村务工作不公开、财务管理不民主、自身素质形象低、工作方法单一粗暴,长期以往群众积蓄起来的抵触情绪达到一定程度后引发的上访问题。
四是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在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由于有关部门出台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政策缺乏透明度,或在执行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特别是同一地区存在着不同补偿标准时,引发出上访问题。
五是物业管理跟不上城镇化建设步伐,物业服务标准不到位、服务质量低引发的上访问题。
六是历史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在改制时被分流的人员,由于多种原因生活质量至今仍得不到明显的改善,面对生产生活中的现实困难,要求得到补助或给予某些待遇引发的上访问题。
七是某些涉法(含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案件引发的上访问题。这类上访问题又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个别执法人员徇私、徇情执法,不正确按程序办案,做出的判决有失公允性,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处等引发的上访问题;其二是个别的涉案当事人即使面对正确的司法裁定和判决,仍心有余虑,特别是在裁定和判决中受惩罚的一方常常会怀疑自已输了官司,不是理不在已方,而是司法机关有暗箱操作问题,从而产生“信法”不如“信访”。这类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因不服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果而上访,以及利益受损害的群众在受损利益得不到满足时,转而反映公安部门有案不查、有案不立。
(二)、潜在呈上升趋势的几种主要问题
一是某种场合下发生的意外伤亡事件(故),当事人家属对有些问题不理解或家属的不满情绪被某些势力借用后,矛盾激化引发的上访问题,这类上访问题因其煽动性大,社会影响深远、其潜在危害性也大。
二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民营企业得到迅猛发展,雇(聘)用大量工人,某些企业主为了自身利益,或采用违法手段加大工作量,损害工人合法权益;或欠薪;或对因公伤残的工人因为补偿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的劳资纠纷。
三是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潜在的环境污染问题一旦发生,必然会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休息权,从而引发受损害一方的利益诉求。
四是群众参政议政民主意识增强,当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引发了上访问题。这类问题当前主要表现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由于选举过程不规范,或在选举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隐性拉票、贿选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产生的利益冲突。因为这类问题形成的群体访问题较多,占我院接待群体访总数的48%。
二、信访问题表现形式的分析
根据来访群众的上访形式和利益诉求主张,我们可以把上访群众的诉求表现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是利益诉求的群体规模性逐渐扩大。从近几年的来信来访中,我们发现群体性的来访呈现了增长趋势。先后出现了新安村刘某、马某某、秦某某等55人联名信访案,原县果品公司陈某某、齐某某等19人联名信访案,原县航运股份合作公司刘某、张某某、赵某等30余人联名上访等多起多人信访案件。
二是利益诉求主体呈现多元化。从信访的利益诉求主体构成看,参与人员呈现多元化。包括农民、城镇居民、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退休人员、企业主、伤害(案件)事故家属以及外来人员等。
三是利益主体诉求内容广泛化。从来信来访的诉求内容看,既有经济领域方面的诉求,也有政治领域方面的诉求,同时也存在思想认识方面的诉求,合理的与不合理的诉求往往交织在一起,特别是有些信访件中群众合理的诉求被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所利用,潜在着诉求的非法目的和极大的不安定因素,危害严重。
四是信访途径有从逐级访向越级访方向发展趋势。有此信访问题本可以由当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来解决,但部分上访群众却在首访阶段还没有答复时,就选择走越级访途径;或避开产生问题和矛盾的责任地进行首访,而是直接把首访选择在更上一层机关,想通过越级访引起上层的高度重视,给基层施加压力。
五是利益诉求主体的行为呈现从求助的心态向暴力、威胁方向发展。如李某举报某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案,李某为了达到自己的利益诉求,仅在调查过程中就多次就此案提出要到高检院上访,到北京上访,给办案人员施加压力。又如栾某某上访案,公安人员以涉嫌虐待被监管人为由,采取拦车、倒地、自杀等过激行为到我院陈情。
三、信访问题成因剖析
(一)、信访问题是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必然副产品。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旧的管理模式被打破,新的管理模式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在发展中完善,世界上没有现成的适用的东西可以让我们拿来即用,特别是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进程中,改革难免不会伤害到某些群体的既得利益,同时也不应该否认在改革的操作问题上我们也出现过某些失误和不规范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起受损害群体的利益诉求。但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信访问题的出现或增长,也可间接说明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过去有些事情可能吃亏、受冤就认了,现在随着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很多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到有关部门诉求,期盼得到公正的解决,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个反映。但是信访增多的趋势,必然也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问题的解决,应该是逐步减少。
(二)、行政效能低、干部素质低引发干群关系恶化,催生信访问题。部分基层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在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时,急功近利,利民工程少、“政绩工程”多,基础工作少,形象工作多。制定的改革方案和办法措施超出客观实际和群众可以承受的能力,造成群众抵触,引发了社会矛盾。有些基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与群众直接接触的部分基层一线干部在工作上“不作为”、“乱作为”,工作方式简单,作风粗暴,口无遮挡、随意放话,议事不公开、决策不民主,偏离公平与公正原则,侵害群众利益,导致干群关系紧张。此时哪怕是很小的一件事,只要有人挑动,就会引起共鸣,形成群体访,越级访。
(三)、部分责任单位“抄短线”,过分追求“息访罢诉”,无原则做让步,纵容了信访环境的恶化。当然,笔者不否认,在解决某些信访问题时,出于稳定的大环境要求,我们适当的做些让步,可以起到息访罢诉目的,这也是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种有效措施。但这种让步应该是在原则范围内的让步,而不应该无休止、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否则我们政府做出的让步只能会适得其反,恶化了解决信访的良好环境,纵容上访、特别是一些无理访、缠访问题累累发生。
(四)、司法系统的关系案、人情案,司法人员执法不公、形象不佳,引发涉法信访问题发生。这主要分三种情况,其一是由于执法人员干警素质低,对案件调查不细、侦查不力、定性不准,证据意识淡薄、法律条款学不透,不愿意或不会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耍特权、乱用特权,从而导致案件久查无结果,定罪有出入、自由裁量有失公允性。此时权益受到侵害一方在争取公正利益诉求时往往会走上上访的道路;其二是由于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因私、徇情办案,轻者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小动作、重者枉法裁判,引发并激化新的矛盾;其三是执法人员形象不佳、出入豪华娱乐场所、行为不检点,使在信息获取过程中本来就处于被动的人民群众对执法人员信任程度降低、抵触情绪增大,就是你公道处理案件,群众也怀疑你是司法不公。
(五)、信访问题的主体是群众,因此,从上访群众本身来剖析信访原因是必要的。这可以从二个方面来剖析。其一从信访群众心里因素来剖析。在笔者看来,信访问题涉及道德因素范畴,而政府行为又恰恰是以道德标准来规范,服务群众是工作宗旨。道德具有自觉性,遵守强度要小于法律诉求。并且广大人民群众受到“宁愿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秀才遇兵有理也说不清”等含有权威以及息事宁人的儒家思想影响,特别是当法律不为人民充分认识时,群众即使遇到可以由法律来调解的问题,也会先通过上访来解决,而不是寻求司法救助。其二预期诉求利益最大化的诱惑。当矛盾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彼此双方的框架内无法解决利益诉求时,便会寻找新的途径争取各自诉求所得利益最大化。我国是个传统的崇尚行政权力文化的国家,其行政权力的巨大作用、行政领导的绝对权威恰恰会给彼此利益诉求形成新的调节空间,其诉求成本低,时限短、限制少、预期利益高,决定了群众信访的多发性。实际工作中,某些缠访、群体访、无理访、重复访就是在“小闹少得利、大闹得大利”的歪曲意识中得到了张扬。
四、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解决好信访问题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障,只要我们对信访问题有个清醒的认识,把问题剖析到位、工作职责履职到位、解决措施落实到位,信访问题就不是无解之题。结合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接待和处理信访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提高思想认识、健全机制保障、源头控制管理、统筹协调处理、强化素质提高对解决信访问题具有较好的指导意义。
(一)、坚持稳定就是发展的科学导向,明确信访接待工作在检察业务中的重要地位
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从战略高度、从坚持履行党的宗旨观念上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落实检察工作时把稳定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到解决信访、维护稳定是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检验我们检察机关是否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的重要标志,正确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稳定发展的新观念,切实加强信访接待部门的基础建设,特别是要配强配齐信访接待干部,真正把那些政策掌握好、群众信得过,履职本领强、宗旨意识牢的检察干部放到接访一线,坚决杜绝因上访问题处理不当而产生新的上访问题、因接访解释分流不当而形成越级访问题的发生。
(二)、坚持群众意识,建立信访接待大格局
一是建立中层领导干部轮流接访制。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轮流接访,纪检监察部门搞好现场监督。通过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大接访,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察民情、知民意、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形成人人想大局、保稳定,个个做信访、促和谐的大信访格局。我院通过落实连续四年的轮流接访制度,使中层干部维稳、群众意识得到明显增强,促进了自身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的提高。二是大力推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检察长亲自接访,能够缩短信访来访处理时限,减少信访件的流转环节,较好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通过检察长的直接接访,可以使检察长能够掌握到信访工作的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对群众所思、所想有了更全面的了解,有利于在处理信访问题上做出科学的决策。
(三)、在办案环节上健全预防机制,减少新的上访问题再发生
涉法上访问题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在诉讼过程中逐步积累起来的不满情绪而上访,因此如果我们在诉讼环节便对可能造成上访的案件予以及时发现并给予足够的重视,很多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就可以被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我院在受案前就落实了主诉、主办检察官责任制,首问负责制等维稳责任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公正高效、监督有序的办案工作机制,利于及时发现和疏导不稳定因素,最大程度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为减少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打下了坚实基础;对于决定受案后的案件,我们严把案件质量关。对退查案件,科长、主管检察长要分别签字把关;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案件,主办人要写出书面材料说明理由,科长、主管检察长要分别签字把关,并有明确意见。对重大案件、检委会讨论案件,科长、主管检察长必须阅卷,研究室须阅卷并有明确意见,检委会严把重大案件质量关。对人数众多,特别是举报人数多、受害方人数多的,承办检察官有义务主动负责法律、政策解释。对于涉及弱性群体的案件,我们会主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等司法救助;对于结案的案件,我们又落实了内有检务督察组、外有检风检纪监督员和人民监督员队伍的“无缝链接监督”以及案后回访的“跟案监督”等涉检信访预警机制,强化对案件质量的过程监督。
(四)、构建发生信访事件的应对机制,妥善处理既发上访问题
对于一般性的信访问题,只要我们认真负责的接待、解释,妥善处理,基本上是不会引起危害稳定的结果发生。因此对于属于本院管辖的问题我们会及时转本院相关业务部门进入诉讼程序,依法解决;而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问题就要由首问责任人把政策解释清楚、并为来访群众指明可以解决的途径,及时答复相关疑虑。
对于一些群体访、缠访、重复访的问题就得要统筹各方力量,协商解决,因为这些信访问题不单纯指涉法访,而是往往掺杂着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行政的、法律的、思想的、经济方面等多种因素。对这类信访问题首先要立足于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的理解和支持,把此类信访问题纳入政府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中去,跳出“检察机关处理上访事件只局限于内部”的小圈子。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工作、密切配合来处理好上访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工作成效。XX年以来,我院通过采取邀请县纪检委、县审计局、县农委等部门参与办案、联合反馈等形式较好的息诉罢访了县果品公司职工联名群体访案件,新安村农民联名上访案等多起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其次要全面掌控信息分布系统。近年来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一些由很小问题引发出影响深远、破坏力极大的突发性信访事件,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害。痛定思痛,我们发现宣传工作不到位、信息发布跟不上是使信访问题演变成信访事件的关键因素。信访问题发生后,不是及时统一信息发布口径,任由坊间小道消息流传,使合法社会矛盾引发的信访问题与非法的社会矛盾(犯罪)纠缠在一起,加重了社会负担,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纷至沓来的各种坊间消息中做出错误判断,误导群众,产生了负面效应,使简单的信访问题成为信访事件。在调查兴隆村206名农民群体越级访案件时,针对部分上访群众的无理要求,我院办案人员针锋相对的指出他们的违法主张;当极个别农民无端怀疑办案人员违规办案时,办案组的同志们又通过及时召开由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说明情况,给小道消息的发布者予以坚决驳斥。由于在办案全程中,我们能够及时掌控涉案信息发布的主导权,致使此案仅用14天就形成了全面的完整的调查报告,得到当地党、政机关、信访双方群众的认可和满意。
解决信访问题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一部门自身就能解决的,也不是在一朝一夕中就能解决掉的,它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力量,需要我们树立正确的信访认识理念,需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构筑合理的信访处理机制、推进信访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实行综合治理,才能实实在在的取得成效。
第5篇 关于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关于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5、后勤管理者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后勤工作者相对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思想上没有完全树立为全局服务的意识。
6、检察办公设施和办案设备落后,没有专项资金来加强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虽然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要更好地发挥和强化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协调、服本务、管理等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以争取收入为主攻,全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经费保障,首先取决于收入,其次是使用、管理。把经费保障的主攻方向放在争取收入上,竭尽全力打好这一攻坚战。一是强化领导。检察长一把手应亲自抓经费筹措,疏通渠道,主管副检察长应亲自谋划、具体组织、直接运作,积极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主动争取。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等部门汇报、介绍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发展客观需求、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做到与财政、计划等部门常来往、勤沟通、多协调,使所需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三是广开渠道。首先是造好预算,争取财政拨款。做到综合该单位实际需要,把预算打满打足,并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其次是强化办案,争取案款返还。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赃款返还的政策,多办案、多上缴、多返还。第三是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对于上级专项补助款、扶贫款,要做到早立项、早申请、以获得主动权。同时,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以两房建设为中坚,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两房建设。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两房建设领导小组,设两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 两房建设工作。由专人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争取政府计划、财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投资申请等工作。二是合理规划,量力而行。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院规划和本级检察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计划。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该院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掌握尺度,实行公开招标,坚持优质优料,杜绝豆腐渣工程。
3、以信息化为统领,强力启动科技强检工程。科技强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是坚持科技优先。经费使用上,在保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高科技装备;装备购置上,在保证与高检院《标准》对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安排上,在保证应急项目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高科技装备建设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以担负计财装备职能的办公室和技术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配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对项目的设置、经费的申请、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做好事前评估与预测,确保科技装备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坚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坚持统一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统一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统一到指定供货点集中采购、统调配技术和资源优势,统一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三是实行监督管理。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购置、招标、评标、方案、审批、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配备、材料消耗等各个环节,要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科技装备的质量。
4、抓科学管理,勤俭持检。应研究制定一系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后勤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会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报销经院领导层级审批。管好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保证资产不流失、浪费。二是压缩各种办公开支。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购管理,小额购物支出由各部门申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列计划采购后再发放,大额购物支出一律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办公室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三是合理安排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来客就餐,一律报主管后勤的领导批准后,到院外定点餐厅安排,如实填写接待报销单,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四是规范车辆管理。车辆应由党组会统一研究决定分配给科室,原则上车辆由各科长管理、归科室使用,出车要登记行程记录。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维修、油料配给、年审、保险理赔等事项。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四、抓财务纪律,廉洁从检。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到各部门检查,严禁部门设立帐户和小金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二是实行财务支出月通报制度。每月底,办公室应将本月各项支出制成明细表,由主管领导及监察部门审核后张贴于院公告栏,接受广大干警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及超标准支出。三是严格执行警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违章驾车,避免因违章出现事故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防止公款消费、铺张浪费等问题发生,确保检察经费及检务设备的有效、合理使用,从面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后勤人员综合素质。
做好新时期的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后勤人员须具备办事高效、保障得力、服务优良的能力,树立为办案服务、为一切检察业务服务的大局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文秘能力、参谋助手能力和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后勤工作属于承上启下、左右互动的工作性质,平时跑腿学舌的事很多,这就需要每名工作人员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要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最终达到领导满意、大家满意。实践证明,坚持稳重、耐心、细致是搞好后勤工作的基础,更是后勤发挥更大作用的根本保障。
第6篇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调研报告
刘安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安成,男,1978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货运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__年11月10日被逮捕。
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870号,法定代表人薛昌。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经济损失向该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20__年10月28日18时左右,被告人刘安成驾驶挂有伪造的苏e-45348车辆号牌的东风中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宝带西路友新路口附近时,由于对路面情况判断失误,操作不当,致使汽车右偏驶上绿化隔离带,从而将正在该处推小三轮车的被害人唐大妹撞到,致使唐死亡,同时造成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价值人民币3101.4元的路灯等公共设施损坏,肇事后被告人刘安成逃逸。经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沧浪大队认定,被告人刘安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安成的犯罪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1.被告人刘安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被告人刘安成赔偿苏州市路灯管理处人民币3101.4元。
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三、具体论述
1.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1)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
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国家、集体的财产遭受了物质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呢?《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即只有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时候,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用了“可以”而没有用“应当”,可见这个规定还不明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作出了进一步的更为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从本案的情况分析,由于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全民事业性质)财产损失人民币3101.4元,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刑事案件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及时告知被害单位,但被害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样的情况下,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在对本案提起公诉时,就被害单位苏州市路灯管理处的财产损失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1)是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虽然法律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表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 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但可以理解为在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是同义的,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赔偿问题,我国法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主张,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这是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实质上是民事诉讼,应受民事实体法律的制约,《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是给予赔偿的,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同样适用,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应包括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应该承认,这种观点的有道理的,也代表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一般发展趋势。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未包括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交通肇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对于前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很显然,本案的被告人刘安成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路灯等公共设施的毁坏,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所指的物质损失,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3)是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即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对于间接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对此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本案中,路灯等公共实施的毁坏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为此修复花费的人工等费用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必然损失,均属于赔偿的范围。因此,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就公共实施的毁坏损失和由此产生的修复费用一并向法院提出了赔偿请求,法院也依法作出了应予赔偿的判决。
3、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1)具有原告的身份。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民事诉讼,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诉讼前,这个诉讼还不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以后,该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被动地参加进诉讼关系之中,与检察机关进行诉讼,接受法院的裁断。因此,检察机关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主动提起诉讼,并以被起诉的当事人作为对方,进行民事诉讼,具有原告的身份。
(2)是诉讼代表,具有特殊的当事人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私利,而是代表国家、集体利益进行的诉讼,因而是是国家、集体利益的代表。在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作为特殊诉讼主体,虽然在程序上也将检察机关称之为当事人,但是由于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的利益,而只是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代表,这种当事人只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不适合调解制度,适用调解制度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处分权,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往往要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检察机关的“意”不是其自身的意志,而是国家或集体的意志,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特定的,检察机关无权擅自放弃、处分权利。
(3)同时具有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原告,也是法律监督者,其主体地位具有双重性,既是诉讼程序的提起者,又是对正在进行的这一诉讼进行监督的法律监督者。因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不是仅仅负担单一的提起诉讼职能,还要在行使诉讼提起的职能之外,对该诉讼进行监督,对在诉讼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监督。
第7篇 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调研报告
检察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专门力量,是党执政兴国,推进“四个全面”建设的中坚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作用尤为突出。要加强检察机关党组织建设,保证检察机关听党话、跟党走、不变质,就必须强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促进检察机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好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
一、 当前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1.思想波动较大。2023年是检察机关司改年,当前的检察系统司改将对现有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务干部被划为司法行政人员。上海司改方案公布后,党务干部思想波动较大,有检察官职称的专职党务干部不少要求调到办案部门,兼职党务干部也请求不再兼职。分析原因有四,一是按现有设计方案,在相同条件下专职党务干部与检察官序列人员在经济收入上将拉开档次;二是司改后将去行政化,党务干部特别是没有检察官职称的专兼职党务干部普遍认为自我上升空间收到限制,自身与行政机关党务人员在政治待遇上将出现差距;三是司改后检察机关内部晋升、工作装备等资源将进一步向办案一线倾斜,党务干部在检察机关内部地位上将有所下降;四是司改后,各项业绩考核将主要围绕执法办案进行,兼职党务干部认为由于自身从事党务工作占用不少时间、精力,将与同部门检察人员在业绩考核上拉开距离;五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后,按上海司改方案实行5年过渡期,有检察官职称的专职党务干部怕过渡期后无法进入检察官序列,兼职党务干部担心被调整为专职党务干部。
2.综合能力不足。现有检察机关专职党务干部一部分是从业务部门退出来的资深检察官,一部分是长期从事综合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少是为了落实职级待遇被调整到岗的,兼职党务干部也大都从部门年龄较大的同志中产生,这种情况在基层检察院尤为明显。由于普遍年龄较大,接受新知识能力较弱,加之安排学习机会相对较少,普遍存在懂党务不懂业务,懂业务不熟悉党务的情况,对现代信息技术能熟练掌握的就更少,从事党务工作常常照搬老经验、老方法,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往往束手无策,抓不住工作重点,选不好工作时点,工作流于形式、被动应付。
3.缺乏工作热情。在上一轮机构改革中,为了适应精简机构、干部、人员编制10%的需要,不少基层检察院将机关党委这一机构裁撤,党务干部多为兼职,即使是专职党务干部也往往身兼多项其他工作。检察机关事多人少,专兼职党务干部担负着较多的其他工作,由于工作任务繁重,党务干部就自觉不自觉的把精力放在处理其他工作上去,不愿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党务工作。加之,上级院考核中党务工作没有明确的指标任务,地方党组织党务考核与检察工作特点差别较大,很难落到实处且与干警福利待遇未挂钩,导致有的院领导班子对党务工作不是很重视。由于以上原因,使得专兼职党务干部对党务工作提不起兴趣,只满足于完成上级规定的任务,对党务工作方法、制度创新等缺乏热情。
3.履责不够全面。按《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有八项任务,一是宣传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决议;二是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三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四是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利益,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五是发现、培养和推荐人才;六是发展新党员;七是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八是教育党员和群众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上八项具体工作,不少基层院党务干部只按照规定的“一会三课”履行了宣传、学习任务,对党员管理、推荐人才、开展监督、思想教育等任务,基本没有履行。
二、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应具备的素能
1.坚定的政治立场。党务干部在检察系统承担宣传党的方针路线、组织学习党的理论知识、教育引导党员群众、监督院和所在部门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等任务。党务干部传播的是党和检察机关的正能量,政治立场坚定,讲纪律,守规矩,不信谣、不传谣、不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是党务干部的基本素质。
2.完备的综合素质。作为检察机关的党务工作人员,除了要有较高党务理论修养,熟悉开展党务工作的具体流程,善于把握时间点、掌握工作重点,整合各类内部外部资源,有目的的组织党务活动外,还要具备一定的检察业务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信息知识、善于总结调研党务工作的得失等能力。检察机关党务干部不懂检察业务,就无法围绕检察中心职能工作发挥党建的应有作用;不懂现代信息知识,就无法与检察机关内部日益增多的年轻检察干警更畅通的开展交流;不具备总结调研能力,就无法创新党务工作方法。工作中只能被动应付工作,照搬老经验,套用老框框。
3.较高的人格魅力。人格魅力是指一个人在性格、气质、能力、道德品质等方面具有的能吸引人的力量。党务干部要开展好党务工作,单纯的靠说教不行,靠行政手段高压更行不通,要让党员群众能自由的表露心声,接受思想教育,党务工作者应具有相当的人格魅力,在日常工作中要靠人格魅力去带动党员群众,在生活学习中要靠人格魅力去影响党员群众,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党务工作,打开工作局面。
三、 加强检察机关党务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几点建议
1.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摆上检察工作重要议程。各级检察院党组作为院决策组织,对党建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到党务干部在干警心目中的地位。当前,党建工作已日益成为检察机关建设的核心工作,各级院党组应把党建工作放到全党抓党建的大环境中去研究,放到探索和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去部署。第一,各级院党组都需增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党建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像重视检察业务工作一样重视党务工作,在人、财、物等资源配置上向党建工作适当倾斜,对党务干部个人成长也应给予适当重视;第二,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干部。选配专兼职党务干部,是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建设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____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五好”干部标准选任党务干部。选任过程中切忌将党务职位当作“荣誉”,应切实坚持“五好”标准,将德才兼备、精力旺盛,肯干事、能干事、能干成事的党员选任到岗。在选举过程中,在遵守《党章》的前提下,院党组应加以监督,切忌将爱搞“团团伙伙”的人选任到岗;第三,要爱护尊重党务干部。在司改过程中,建议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保留专职党务干部职位。在机关党委成员、党支部成员的配备上,由于院领导、部门负责人事务繁忙,难以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党务,并且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兼任党务干部,不利于机关党组织对院及部门遵守、执行相关规定的监督,建议不要过多的由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兼任,
2.搞好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党务干部自身建设除了党务干部自身努力外,当前还需在制度层面做好顶层设计。一是党务干部的责、权,特别是落实工作职责的权力保障问题。当前对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党务工作具体范围,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务工作可以拥有哪些保障权利,只能参考《党章》的有关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没有具体文件作出明细的规定,导致党务干部成为“万金油”,什么工作都可以干,什么工作也难以推动。如《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拥有监督权,实际工作中机关党委专职干部基本不列席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委会等重要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领导干部的具体决策行为无从知晓,也无法在决策过程中反映一般党员群众心声。即使通知列席会议也大多是临时到会,没有在事前开展调查研究,难以真正发现问题,起到有效监督作用。对于党务干部提出的监督意见,由于没有刚性制度规定,也难以整改落实。因为对党务干部实施监督缺乏有力度的操作程序,党务干部不愿、也无法对自己的领导实行监督,不能纠正其缺点错误,无法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二是对司改后机关党务干部的定位问题。从已有的上海模式看,各基层院没有将机关党委单列,下步改革如果将机关党委纳入综合管理部,即使有专职党务干部也势必仍将陷入其他工作的“事务堆”,无法安心专注于党务工作,如此笔者认为无法体现党建在检察机关的地位,无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三是对党务工作干部的考核问题。当前对党务干部没有明确的考核体系,党务干部干好干坏难以体现,对业绩突出的党务干部没有表彰,对业绩较差的党务干部没有惩戒,难以调动党务干部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党务干部自身建设的深入长远发展。
3.抓好党务干部的教育培训。当今社会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检察工作也与时俱进,专兼职党务干部更加需要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党务干部应具备的素能要求,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切实把党务干部培养成为综合素质优秀的复合型人员。现在,笔者建议第一步对近年新选任的专兼职党务干部组织全面培训,第二步对已有的党务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最后还应组织后备党务干部开展系统培训,使检察机关党务干部建设形成有序的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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