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调研报告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和谐信访”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当前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顺利实现和完成信访年度目标任务,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
(一)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了解民情,充分集中民智,切实为民谋利。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广纳群众智慧,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充分调观动人民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将人民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才能够群策群力,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必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理顺群众情绪,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化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因素为稳定和谐因素。同时,通过信访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现阶段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片面理解政策。
有少数群众受利益驱动片面理解政策,更有的法制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党和政府怕“闹事”,认为闹得越厉害,问题解决得越快。在这错误思想指导下,经常出现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
(二)政策规定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滞后性,当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政策和法律不能及时对其做出解释和约束,使很多事情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许多历史欠账。此外,前后政策的连贯和衔接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被动,从而形成政策规定落实不了,造成群众意见大,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引发群众情绪不满。
(三)工作措施不够扎实。
一是社会稳定预测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干部认为群众的信访问题无足轻重,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未及时发现。二是社会稳定整合力量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如针对在重大项目、农村征地用地、拆迁安置、城市建设管理、企业经营转制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协同处理的力度,也未形成很好的工作合力。三是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坚持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倾听呼声等方面做得还不够。
三、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坚持面向基层,着眼源头控制。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源头,是信访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认真做好基层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面向基层,依靠基层,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奠定工作基础。当前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源头控制:一是把握“先信后访”这一信访基本规律,切实加大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力度,提高初信一次性办结率,力求把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落实在办理来信环节,有效防止来访或越级访的发生。二是加强和改善基层社会管理,综合运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邻里调和等手段,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把群众稳定在当地,使基层真正成为信访维稳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坚持超前工作,着力隐患排查。
超前防范,超前化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必须善于见微知著,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在千方百计地做好信访问题事后处置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必须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主动深入群众,到矛盾多、问题多的地方去,着力促进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促进基层干部作风特别是对群众态度的改进,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最直接、最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稳定群众。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及信访隐患排查调处工作,真正做到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交办落实机制,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信访隐患及不稳定因素,及时交办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其负责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稳控措施,限期落实解决。对排查出来的一些有着牵动力、影响力的重大、重要信访隐患和突出信访问题,信访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同级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采取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的办法及时予以处置和落实。
(三)坚持并落实好现有的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和举措。
一要健全和规范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坚持并落实好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信访工作各项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富有成效。二要克难攻坚,着力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要及时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要说服到位,对无理纠缠的要教育到位,对触犯法律的要处置打击到位,同时要合理运用信访特殊救助资金,对那些特殊信访事项,尤其对那些处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访事项,采取特殊处置办法实施必要的救助,切实做到“不欠政策帐、不欠程序帐、不欠感情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三要规范诉求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信访活动,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秩序;同时,强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依法实行信访三级终结,促进信访事项的解决和落实,提高群众息诉罢访率。四要切实加大接访劝返工作力度。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异常访尤其是大规模越级集体访、异常访,主要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及时跟踪督办,做好后续调处工作,防止重复上访。
(四)强化任意识,全面抓好落实。
一是要突出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是信访工作一项重要制度和规定。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对信访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必须直接负责,具体抓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与执行。二是要突出抓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责任追究制是责任制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信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及时通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处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对极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敏感、不负责的问题,对一些不断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屡接屡返现象,要实行责任倒查制,查清问题环节,查清责任所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反映有关信息,定期分析社会稳定的动态,有利于坚持正确方针、及时纠正偏差,形成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使稳定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分析研究稳定工作现有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要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上偏差和不足引发群众不满的原因,向上级部门及时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性调研报告,为科学决策服务。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各部门的齐心协力下,只要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依法执政、妥善处理,一定会为新时期青山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第2篇 如何做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调研报告
当前,劳动保障工作正处在谋求大发展,开创新局面的重要历史阶段,我们的国情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确立,为劳动保障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工作延伸到街道社区,使我们的工作延伸到了最基层,我们要抓住这个有利契机,把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做好。使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成为新时期的一项首要任务。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重要依托。
我们敦化市也相距在市内四个街道设立了劳动保障事务所及37个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全部是通过笔试、面试的竞争上来的下岗职工,这些下岗职工在经厉了一次下岗后,深知自己再次就业的重要性,所以十分珍惜这份难得的工作。
劳动保障机构健全了,我们的工作也就好开展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岗位开发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基本能做到底数清楚,政策明确,工作细致周到。他们已成为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员、就业岗位的信息员、就业和社会保险的协管员,他们的工作,不仅从最基层保证了就业政策的落实和整个就业任务的完成,并且受到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普遍欢迎。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都反映说:“过去,厂子管我们的一切,我们把厂子当成家;现在,社区对我们关怀备至,社区就是我们的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就是我们最亲的人。”
通过这些话语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在当前劳动保障工作的总体格局中,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的工作居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对整体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具有非常迫切、非常现实的意义。
第一,做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保障部门落实“三个代表”、践行“执政为民”有了最直接的手段。劳动保障事务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由“企业人”走向“社会人”的过程中,街道社区作为社会化依托的代表,承担着劳动保障“港口”的职能。“群众利益无小事”,涉及千家万户的生活保障、促进就业、权益保护、社会保险等,都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关联最紧密的热点问题。街道社区平台是联接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关键环节。平台建立了,工作做好了,就能将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时送到广大老百姓心中,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就能真正落实“三个代表”,增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二,做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保障工作能够做到“一竿子插到底”,做到政策到位,工作到位。街道社区平台是劳动保障部门的基层服务窗口,是劳动保障各项工作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当前,再就业政策的落实,要靠街道和社区开展广泛宣传和调查摸底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实施就业服务,要靠街道社区提供及时有效的培训和就业信息,开展近距离、针对性强的咨询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也要靠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更要靠街道社区做好基础工作。实践证明,凡是建立了街道社区工作平台的地方,就能准确掌握每位下岗失业人员的自然情况和就业需求,就能有效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就能切实推动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就能使就业和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一抓到底,获得实效。
第三,做好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使劳动保障部门提高管理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树立了新的标准,增添了新的动力。过去,我们在办公室进行管理工作,在市区一级的职介中心和社保中心开展服务工作,大部分同志是努力工作且有成效的,但也有一些地方,虽然有制度要求,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也或多或少出现了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敷衍推诿的现象。但在街道社平台,面对天天与你见面、时时需要直接帮助的工作对象,容不得半点马虎,也等不及十天半月的拖延。面对那些困难对象,你更要主动上门服务,一对一跟踪服务,按时完成服务承诺。我们工作对象最紧迫的需求,与我们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高度责任感结合起来,就能创造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的高标准、高质量,并成为我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动力源泉。当前,各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已初步建立,但总体上看,建设水平还参差不齐,有些平台运作还不够规范,最终都影响到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下一步的关键,是要千方百计发挥平台的作用,使其在劳动保障工作的主战场大显身手,并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进一步规范运作,巩固和完善平台建设。
在街道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中我们虽然做了很多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距离上级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需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3篇 2023关于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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