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小学教育是国家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费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本报告旨在探讨当前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收费现象,分析其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现状分析
1. 公立学校收费:尽管公立学校原则上不收取学费,但一些隐性费用如教材费、活动费等仍然存在,增加了家庭负担。
2. 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学校收费较高,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等,部分家庭难以承受。
3. 补习班费用:课外辅导机构的收费普遍高昂,加重了学生的学习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
三、原因探究
1. 教育资源不平衡: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导致家长愿意支付额外费用获取更好的教育机会。
2. 政策执行不力:虽然政策规定了免费义务教育,但在实际操作中,监管力度不够,导致收费现象普遍存在。
3. 家长期望值高: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期望高,愿意投入更多资金以提升孩子的学习环境和条件。
四、解决办法
1. 加强政策执行:政府应严格执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 提升公立学校质量:通过增加教育投入,提升公立学校教学质量,减少家长对民办学校的依赖。
3. 规范课外辅导市场:制定补习班收费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4. 家庭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的教育观念,避免过度依赖课外辅导,减轻家庭教育支出。
五、案例研究 可选取部分地区或学校作为案例,详细分析其收费问题及应对措施,以此为其他地区提供参考。
六、展望 未来,应持续关注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通过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确保每个孩子都能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
第1篇 中小学教育中收费问题与解决办法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育中收费问题与解决办法调研报告
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年年抓、重点抓的工作。课题组通过对杭州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情况的调研,试图从学校本身存在的困境和教育者、被教育者的心理出发,从教育收费管理部门职能发挥方面来分析、论述中小学教育存在的不规范甚至部分部门、学校乱收费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如何积极应对、发挥作用。课题组认为,除了体制性的问题、社会综合性的问题以外,教育是一种特殊行业,它的产生、发展和保护都有其特殊性,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性,造成中小学在收费问题上的认识不到位、态度不明朗、措施不得力。无论是部分地方政府行为,还是学校内部管理,或者是学生家长的心理反映,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中小学教育不规范甚至乱收费问题的因素,而且这种因素因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而较长时的存在。
一、杭州市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成绩显著
近年来,杭州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治理教育乱收费放在全市纠风工作的首要位置,把它作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加大从源头上治理的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近年来,杭州市先后转发和自发了有关规范中小学收费工作的十几个文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教育收费方面的精神,清理现行的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相悖的收费项目。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合力,同时也研究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大政策性问题。如,杭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专门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会议,对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完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制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等重点、难点问题作了认真研究,出台了《关于在杭州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实行“一费制”后,学校确实需要为学生提供一些代办服务项目,为此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6号令)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教计[]163号),杭州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出台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为学生提供代办服务行为。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收费的自觉性,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措施,杭州市教育局每年与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学校分别签订了《规范收费责任书》,明确了收费工作的领导责任,将规范收费工作列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和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目标,列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范围。9月,杭州市监察局、教育局、纠风办出台了《杭州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一步明确了中小学校长规范收费责任及违规处理办法,把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具体化,使责任切实落到实处。
2月份,杭州市政府召开了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分管市领导在会上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了总结和部署,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月份,杭州市教育局和教育工会一起组织对部分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抽查。6月份杭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主要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以及各区教育局主要负责人、有关高校分管领导到杭州广播电台“行风热线”栏目接听热线电话,及时解答人民群众的疑难问题。杭州市教育局先后在学校(单位)基层干部会议、区县(市)教育局长会议、基层干部读书学习会等会议上多次强调上级有关收费工作政策,对学校进一步加强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工作要求,并重申了有关纪律。秋季,杭州市纠风办、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实行了第三轮教育收费的轮查工作,对违规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推行校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在强化规范教育收费的同时,注重宣传和加强各方面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公示栏、校务公开栏或印发收费联系卡等,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杭州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统一印制《杭州市区中小学收费联系卡》23.3万张,开学时及时发放给每位家长,接受家长的监督检查。在物价局检查分局的监制下,杭州市教育局统一印制了《杭州市区教育收费公示栏》880张,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统一向社会公开教育收费依据、项目、标准和范围,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酷猫写作范文网 域网加大公开的力度。市属高校均实行了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杭州电大还 编印了《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汇编》,分发给全校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宣传。各级纠风办、物价局、教育局、财政部门都公开了教育乱收费监督举报电话,随时受理群众的投诉咨询。
(三)加大教育乱收费检查力度,严肃处理教育乱收费问题
每年杭州市都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活动。通过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了对全市教育乱收费情况重点检查的工作部署,采取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展开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并及时受理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投诉。
近年来,杭州市通过扎实开展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活动,进一步规范了教育收费,严肃查纠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有关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责任追究力度,对各种乱收费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严格按照《杭州市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杭州市教育局制订了《杭州市教育系统反腐保廉体系实施意见(试行)》,将加强财务监管,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坚持学校(单位)所有收取费用进入财政专户储存,部门预算管理,“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监管制度和资金储存、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捐资助教款财务监管。
杭州市教育系统先后组织98个检查组,检查学校673所,重点对市区各级各类学校对下发的《关于杭州市区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有关“择校”问题的会议纪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设立举报电话29部,全市教育系统共接受群众收费方面的投诉电话466个,投诉中大量的是咨询性的电话,属于教育乱收费、违规收费的举报反映问题36件,其中大部分已得到处理。如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收取赞助款,及时予以纠正,退还了所收的赞助款;某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收取军训费,杭州市教育局督促区教育局进行了处理,退还多收款项。
杭州市物价局投诉电话“58”,1—8月份受理教育收费咨询和投诉439件,其中投诉举报51件,咨询388件,与同期相比,咨询投诉件下降51.25%;投诉举报件下降72.55%。总体看,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群众对收费问题的投诉明显减少,满意度明显提高,治理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规范教学行为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精神,杭州市教育局转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若干意见》,制定并签订了《杭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责任书》。强调开展任何形式的暑期教育活动,必须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原则上不收费,未经批准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全额清退;并重申任何中小学校均不得利用假期给学生集体补课或变相上课,任何社会办学机构均不得利用公办中小学教育资源开展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或高考(中考)复习;要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检查和指导,坚决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五)关注弱势群体,进一步加大扶贫帮困的力度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教育投入。-,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除接受省市转移支付的资金外,得到中央、省市补助教育专款3896万元。杭州市财政对贫困县(市)农村基础教育扶持主要通过教育帮扶工程,定向定额给予补助。-,杭州市计划筹措3500万元对口支持淳安县、建德市、桐庐县欠发达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其中市本级和六城区每年筹措600万元,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每年分别筹措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实施3年间,共投入资金2100万元,累计改造危房项目89个,改造校舍建筑面积158109平方米。开始,杭州市教育局每年在市本级教育帮扶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等地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工程。到年底,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和建德市的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工作基本完成,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344所,改厕建筑面积7813平方米,投入资金1051.98万元;淳安县60%的农村中小学完成了改水改厕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积极推动“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农村中小学爱心营养餐工程”、“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在杭州市的顺利实施。现杭州市已完成了—农村中小学食宿改造工程编制工作,计划食宿改造面积约为44万平方米,估算金额4.2亿元。
为了提高杭州市农村地区教育现代化水平,市、区县(市)大力推进农村地区教育信息化建设。,杭州酷猫写作范文网 域网顺利建成,13个区、县(市)有1000余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接入杭州酷猫写作范文网 域网,且大部分已建校园网的学校建有学校网站。各区、县(市)也建成远程教育平台和资源平台,将优质教育资源通过网络传输到农村地区,基本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化和均衡化。,全市小学生计算机拥有率为12.47人/台,中学生计算机拥有率为8.29人/台,中小学生计算机平均拥有率为9.7人/台,学生计算机拥有率居全省(18人/台)前列。
目前,杭州市己普遍实施教育资助券和人民助学金制度,资助和减免困难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费用。1月,杭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子女入园、入学收费减免和补助工作的通知》;同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实行教育资助券办法的通知》;,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不断完善教育资助券、人民助学金制度,进一步扩大享受教育资助券补助对象的范围。,全市共有3.3万余名学生接受资助,资助总额1480万元,,全市共有53117余名学生接受资助,资助总额2140万元。同时实行了“以公办学校为主,以民工子女学校为辅”的办法,落实市本级和区、县(市)外来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妥善解决外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努力做到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六)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杭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础教育发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发[]42号),提出市和各区、县(市)政府原定的提高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比例每年提高若干百分点的政策延续到,杭州市本级财政经常性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法定增长。
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74.55亿元,比上年增长22.1%。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38.73亿元,比上年增长20.4%,高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19.7%);占财政总支出(195.63亿元)的比重为19.80%,比上年提高了0.13个百分点。全市教育经费总投入84.39亿元,比上年增长13.19%。其中:预算内教育经费投入43.56亿元,比上年增长12.47%,占财政总支出(238.33亿元)的比重为18.28%。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明确了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核定范围,各区、县(市)分别确定了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保学校正常运转。据统计,杭州市小学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城镇最高为878.85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最低为180元(淳安县,为三类地区);农村最高为530元(西湖区),最低为180元(淳安县和建德市),达到省核定的三类地区定额标准(180元)。初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城镇最高为810.04元(下城区),最低为240元(淳安县);农村最高为655.01元(江干区),最低为240元(淳安县),达到省核定的三类地区定额标准(240元)。杭州市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比增长了38.13%,其中农村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增长了49.50%;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增长了45.56%,其中农村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增长了66.46%,杭州市各区、县(市)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均达到或超过省核定的定额标准。
杭州市教育局、财政局、统计局还出台了《关于杭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投入水平的主要指标公布办法》,建立杭州市教育事业发展及教育经费投入水平公告制度,加大了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推动落实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职能,增加对农村教育投入,加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保证杭州市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区、县(市)级财政统发制度,将教师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做到按时发放,目前全省中小学教师工资实现了区、县(市)级财政统一发放,并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享受当地政府出台的公务员津贴、补贴等政策,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依法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
(七)均衡发展,着力治本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乱收费问题,杭州市教育局积极探索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化。一是集团化战略稳步实施。自,杭州市积极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杭州市教育局对全市名校集团化办学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为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实施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现全市共成立教育集团51个,成员单位达185个。形成了名校+新校、名校+民校、名校+弱校、名校+名企等多种集团化办学模式。名校集团化办学模式呈多样化趋势,科学的运行机制和政策保障机制基本形成。通过实施名校集团化办学,扩大了优质资源,为优质教育平民化、普及化打下了基础。二是开展城乡中小学结对互助活动。为了实现城市优质教育向农村地区辐射,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推进杭州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区部分优质学校充分发挥其师资、教育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优势,与农村中小学开展结对互助活动。结对互助的主要内容有干部教师定期交流培训,联合举办教学研讨活动,师徒结对,师生结对和生生结对等。全市己有100多所中小学开展了此项活动,帮助农村学校提高了办学水平,使更多农村学生享受优质教育服务。城乡中小学校结对互助活动是实施城乡统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杭州市实施名校集团化战略的又一实现形式。三是通过发展优质民办教育,满足部分学生的择校需求,逐步实现“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据统计市区有民办中小学47所,弥补了杭州市优质教育资源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因择校引起的教育乱收费,为从根本上解决教育乱收费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应该说,经过这几年上下坚持不懈的努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上级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对治理教育乱收费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更加主动,措施更加有力,制度更加健全,收费更加透明,因此乱收费案件的数量、乱收费的金额逐年下降,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度逐步提高。
二、部分地区学校存在教育乱收费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
中小学教育收费问题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重点关注的工作之一,它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影响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几年来,虽然国家发改委、各级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治理工作,查处了不少违纪、违法问题,中小学教育收费进一步规范,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依然存在,涉及学校乱收费的投诉仍然是教为集中和强烈的问题。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在个别地方为什么屡禁不止,其根源究竟在哪里?课题组通过深入调查,杭州市部分地区学校还存在一些教育乱收费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一)部分地区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加大了教育投入,改善了办学条件,教育乱收费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课题组在教育收费调查过程中仍然发现不少的问题和隐患,主要表现在: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择校现象较多,盲目择校,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招生工作,也为乱收费埋下了隐患。
2、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的学生假日活动不规范。有的地方开展学生假日活动,名义上由社会力量组织,但实质上仍由学校组织,以原教学班为单位,由任课教师组织教学,引起部分学生家长的曲解。
3、个别学校确实还存在收费不规范或乱收费的现象。
4、个别地区教育经费不足,教育投入有待进一步加大。
此外,少数学校代办收费不够规范,学生保险仍由学校或教师统一代办;个别学校收费未及时开票,有的开票不够规范。
课题组在调研中了解到,近几年杭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纠风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了多次的杭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专项检查,发现的教育乱收费主要问题是:
1、收取捐资助教款。其形式在高中阶段主要采取以借读生、挂读生的方式,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主要表现为跨学区择校的学生违规收取捐资助教款,此款一般上交市财政专户或人民教育基金会。
2、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1994]2号)的规定,其中,教育系统的军训费被列为取消项目。经查,全市部分学校仍然在向学生收取军训费,、还有部分学校向学生收取该项费用。如:市区某中学向学生收取160至170元不等的军训费。
3、有关行政部门越权出台收费项目。一是有些地方教育系统内部出台文件,要求下级教育业务各部门收取费用。如某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收费。如:某市镇政府根据上级政府([]33号抄告单)向全校学生以每生50元的标准收取学校危房改造金。
4、超范围列支代管费。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问题的通知》规定:代管费的开支范围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以及班会费共5项,但实际情况是:资料费主要是由各市、区、县(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业务部门下发学校资料后收取。如:业务部门以3.5元至4元/份(套)、6元/盒(磁带)的标准向学校收取教学质量监控试卷工本费;学校又把此项费用向学生收取。某县某中学,将老师外出考察学习的5700元费用在学生的代管费中列支;有的学校将原本不属代管费列支范围的报刊费、饮水费也列入代管费中开支。
5、自立项目收费。如:某区一所职业高中,以143元/生的标准,收取高职生辅导费;杭州某高校未经批准,自行出台政策,以60元/学分的标准向要求重修或选修专业课以外课程的学生收取学分费。杭州某高校以120元/生的标准,向部分休学的成教类学生收取休学管理费,秋季该校以社会力量办学的名义,向部分专升本学生以1万元/生的标准收取学费。
6、重复收费。如:某业务部门以2元/本的标准,向学校收取毕业证书工本费,而学校又以2.5元/本的标准向学生收取毕业证书工本费。又如:按照浙江省物价局的规定:开设信息技术课的学校,可向学生收取20元/生·学期的信息费。同时规定:已收取借读生费的,学校不应再收取该项费用。但部分学校仍然在收取此项费用。秋季,某区某中学,对该校300多名借读生重复收取杂费,标准是:130元/生。
7、其他收费不规范行为。①本应该体现“自愿”原则的学生保险费、生活用品、体检费、校服等,全市大部分学校都没有真正落到实处。虽然学校方面为了学生考虑,以上几项费用事先都进行了招投标,价格也比较合理,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这些费用,但在执行过程中,学校没有体现学生的“自愿”原则,在开学之初将这些费用与学费、杂费一起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再由学校统一交给各相关单位。②跨学期向学生收取借读费。如:部分学校将规定按学期收取的借读费按学年收取。③以损坏赔偿为名收取押金。某区一中学,以50元/生的标准,向住校学生收取寝具押金。有的还提高标准收费。,某区一所小学对参加放学后活动的942名学生收取(放学后活动点收费)50元/生的费用,而标准应是48元/生。④“三限”政策执行不规范。根据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43号)的要求,从秋季起,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杭州市物价、财政和教育三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内部制定了收费标准,但从检查情况看,还是存在执行该政策不规范的问题,某些学校在招收择校生时各自为政,擅自扩大招生数额,超规定比例20%等。
(二)课题组通过深入的调查和认真的思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层次的原因分析:
1、管理与使用的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中小学教育质量,是造成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内部因素。
在教育系统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基本建设靠附加,教师工资靠财政,办公经费靠直管。”直管经费是有限的,主是靠争取,争取多少或争取不来,必然影响办公经费的开支,不足部分怎么办?农村教育费附加取消后,乡镇对中小学基本建设的投资空缺,学校设施维护经费发生困难。教育部门对教育经费的使用是有规定的,从学生那里收取的学费、杂费、代管费等该用在什么地方,标准是什么,细到了每个人头。财政部门对生均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也有明确规定,按照学校等级、类别来核定,民办学校的收费教育收费管理部门也有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造成一些经费挪用,短缺的部分经费则转嫁到学生头上。
课题组对全市中小学及幼教的经费开支情况作了调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有一定的比例存在。
一是代管费不按规定使用。有关部门明确规定,代管费开支内容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单独核算,多退少不补。但学校把上面“两报一刊”的任务摊派到每个学生头上,每人在20元左右,多数学校代管费超支;也有的学校对节余的代管费不退还学生,对超支的部分则计入下学期代管费中开支。
二是以开办实验班为名向学生搞赞助。一些学校已申请开办了实验班,但在经费没有来源、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向学生收取赞助费。以某镇中心小学为例,开学之初向部分学生收取赞助费300元至元不等,用于购置多媒体设备。高中学校赞助的对象更普遍,费用更高。
三是以毕业班的名义进行暑假补习,收取补习费。对于高三学生,考虑到明年高考提前一个月进行,允许高三年级学生暑期可以进行补习。但从有关部门检查情况看,学校在高三学生补习的同时,也组织高一、高二学生参加补习,收取费用。
四是对专项经费不专项开支。高一新生每年军训有明确规定,除交通费、伙食费和交给基地必要的费用外,不得增收额外费用。但有的学校对多余的费用不退还学生,而用于老师补贴和学校招待。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学校自身管理不严,收费情况比较正常的学校,经费管理、使用比较好,相反乱收费越是严重的学校,管理越是混乱。另一方面,经费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对学校经费使用监督不到位。中小学的经费使用每年向当地的政府送报表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只对财政拨款部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而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只有靠教育收费管理部门通过检查进行监督,无疑给教育收费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了难度。
2、地区与待遇的反差引起学校及教师之间的心理不平衡,是造成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客观因素。
在课题组调查过程中发现,教师挑地区、学生挑学校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都想留在大城市,不愿到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县(市);一些在农村偏远乡村的教师想办法调到城市;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把子女送到外地读书,前几年杭州某一个县就有大约200名学生在宁波、诸暨、杭州市区、富阳等地学校读书。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当地师资力量不足,学生生源紧张,学校与学校之间、教师与教师之间心理失衡。
一是地区间的反差。现在有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那就是越是基层条件越艰苦,待遇越低,相反在城市、大城市条件越好。这种反差给农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而农村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一些地区经济条件比较差,对教师的工资补助不到位或标准比较低,对学校的支持力量明显不足,学校的一些教学设施、设备差,教学质量跟不上。一些偏远地区的中小学生生源严重不足,某中心学校(含小学、初中)的学生只有五、六百人,而且近几年因一些学生家长外出打工等原因流失学生在五、六十人以上,造成学校经费来源紧张。另外,农村贫困生相对集中,学校又得免去这部分学生的学费,增加了学校的困难。虽然浙江省各县市教师工资统一由区、县(市)财政拨款,减轻了乡镇负担,较好地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但偏远乡镇的学校教师困难比较多,一些年青教师对象难找,个人房子买不起。因此有门路的找门路,有关系的托关系,想方设法调到交通方便、工资待遇好的学校。为此,一些学校为了能够留住教师,除了做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外,也尽力争取一些经费给教师增加补贴;实在争取不到的,也只好从学生身上利用各种名义多收费用,以弥补不足。
二是学校之间的反差。主要是指收费方面,同样是公办学校,义务教育与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的反差是比较大的。高中学校可以实行并轨收费,部分可以用于学校建设,而且还可以根据学生分数的高低来划定所缴费用,教师可以利用业余时间给高考班补课、辅导增加收入,无论在基数上,还是在层次上都是义务教育的学校所不能及的。另外在经费投入方面,政府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投入的资金比率是比较高的,因为高等教育可以直接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到区、县(市),政府、教育部门重视的是学校的升学率,对高中阶段的教育投入也比较多,无论是教学设施、教学环境,还是教师待遇、师资力量,都是本地区最好的。而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是一种普及性教育,不能直接体现成果,而且经费需要本地区自行解决,这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县市来说,困难比较多,经费解决始终不能到位。
3、监督与被监督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影响到中小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是造成中小学教育乱收费的外在力量。
教育的目的是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学校教育则以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规范、健康的人格、一定的技能、成熟的个性为主要方向,偏离了这个方向,将遗患无穷。而政府,代表政府的教育收费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和学生、学生家长必然担当起监督者的作用,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偏离教育健康发展方向的做法提出质疑,以保证教育者的良好行为和被教育者受到良好的教育。作为被监督者的教育部门、学校以及教职员工,则以教书育人为本,实现其应得的待遇和价值。如果一旦被监督者的力量介于监督者之间或超越于监督者之上,被监督者就不把心思用在教书育人上,想方设法谋取自身利益,那么就会影响到教育质量,甚至影响到教育的发展方向。在实际生活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力量对比始终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监督者利用学生家长望子成龙的心理,套取各种费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只要是为了孩子好,都愿意多缴费用。对此,有的学校也想通过改善教学环境、提高教学质量来吸引学生,但也有学校借此盲目开办所谓的兴趣班、辅导班,以素质教育的名义收取学生费用。有的学校的教师为了增加额外收入,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学生单独辅导上,收取每小时20至30元不等的辅导费,而放松了课堂教学。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学生家长,对学校几十元、百十元的收费也不在乎,一些家长为了让孩子到区、县(市)重点学校就读,不惜多交1万至2万元甚至更高的赞助费或插班费,导致学校收费层次不断提高。
二是被监督者以教育者的身份自居,无形中给学生家长施压。学校对于学生及学生家长有一种独有的权威性,再是学校以地区划分,学生入学则以户口为限,学校之间转学要交一笔费用,农村户口的学生到城镇则需要借度费或赞助费。一些学生家长特别是家住农村、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学生家长,对学校的收费较高有意见,但又不知是否是乱收费,即使知道收费不合理,又鉴于自己的孩子还是要在这个学校就读,因此也只好默认了。另外,一些学生家长经济条件相对宽松,对学校的一些“礼节性的收费”,碍于面子也只好交费,比如赞助费之类的收费。
三是被监督者以“投资回报给社会”为基调,不适当地实施赢利行为。国家《教育法》明确规定,任何学校办学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但投资教育在地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有许多优惠条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对教育产业产生了浓厚兴趣,随着私立学校的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一些高收入阶层把子女送到贵族一类的学校就读,一方面让自己的孩子能够与众不同,另一方面则显示自己的财富。而投资者正是看中了其中的奥妙,从中获取收入。在有的人眼里教育产业的收入不叫“赢利”,而叫“回报”。在这种环境影响下,一些由政府投资开办的学校,也借新学校的建成,高收费用,多收费用,一方面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另一方面则用于提高教师工资。在他们看来,既不贪污,又不挪用,收取的费用都用在了教学上,给学校乱收费找来了“合法”理由,这也是乱收费问题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被监督者借教育是“公共服务产品”,向监督者讨说法,逃避执法部门的检查
由于一些区、县(市)财政困难,教学经费不能全部到位,使学校乱收费有了借口,地方政府对一些学校的乱收费问题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对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只能对事不对人,多是以告诉为主、以退款为多,而且只是部分学生。一旦教育收费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学校则找到政府主要领导说情,避开相关部门,使一些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有力的惩处。
中小学教育乱收费问题是在一种复杂环境下生存并且存在一定市场和空间的,不单单是收费问题,还涉及到体制和整个收费环境。解决这一问题,也不仅仅是教育收费管理部门所能包揽的,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特别是政府、社会的支持。作为政府要加大对教育有关税费的征收和拨付力度,使学校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以维持正常的教学开支。同时,教育部门应加大系统内部的监管,严把财务关,截堵不合理开支和挥霍浪费,使原本有限的资金真正用于学校、用于学生、用于教学。但教育收费管理部门作为查处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的主要力量,其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
三、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对策
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行为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和任务,当务之急,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加强领导,强化法制观念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去认识治理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教育这项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未来事业,事关党群关系的大事列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大局出发,做到“严格管理不护短,令行禁止不走样”。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收费政策法规的学习,深化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充分认识乱收费的危害性,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收费政策,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在每年的适当时机或有关新的收费政策出台后,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和总务科(处)等负责人进行必要的法规和政策培训,以增强法规意识和提高政策水平。
(二)加强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
近几年来,杭州市在对国家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的宣传力度上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与“三个代表”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为此,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宣传《价格法》和省、市政府的有关收费政策、项目和标准,做到家喻户晓,增强教育收费的透明度。学校在收费时,应自觉做到合法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接受上级专业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学生和家长要培养自我保护意识,对学校不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收费、收费不开票或票据不规范等行为,应予以坚决抵制,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率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合理配置中小学校,该撒的撒,该并的并,进行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因地制宜办学,充分发挥每一所学校的规模效益和职能作用。二是各中小学校也必须深化内部改草,倡导勤俭办学,实行教师上岗聘用制,打破教师终身制,同时,精简人员,减轻财政负担。三是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的管理制度。自从允许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大幅度增加了社会对教育的投入,扩大了各级各类教育规模,推动了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宽松的收费政策环境,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了不少弊端,如“校中校,一校两制”的情况存在、对培养成本的组成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问题更加突出。要改变这种状况,需不断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四)规范择校及择校收费
解决择校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要解决教育质量问题,要实现这个目标,尚需一定时期。但目前,对于普通高中的择校及其收费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三限政策,课题组认为:只要规范操作,增加透明度,还是能够起到较好的作用的。
(五)多管齐下治理乱收费
首先,要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需要,消除学校找米下锅的困境;其次,要全面推行和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增加收费的透明度,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再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建立责任追究制,真正把处理事(乱收费)和处理人结合起来,形成由物价、教育、财政、纠风、监察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此外,还须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采取聘请行风监督员和设立收费监测点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管理。只有这样,通过多管齐下,标本兼治,教育不规范甚至乱收费现象才能得到有效治理。
第2篇 工业园区调研报告范文及管理办法
导语:工业园区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的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中工招商网资料里显示我国的工业园区包括各种类型的开发区,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省级各类工业园区等。
工业园区调研报告范文
根据委领导的统一部署,由__主任带队、七个相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全省重点园区“十二五”发展规划》考察组,于7月5日~11日,赴浙江省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浙江省经信委的相关情况介绍,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如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特别是企业聚集和产业集聚等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座谈;考察了杭州萧山工业园(临江新城)、宁波化学工业区等国家和省重点园区;参观了联源重工水力、核能发电装备、东风裕隆新能源、东方电气、吉利集团研发总部、镇海炼化、台塑石化、宁波万华mdi等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
整个考察过程围绕工业园区建设,涉及装备(汽车)、石化、机械、冶金、轻纺、新能源、新材料等十多个产业门类,团组成员从不同的角度猎取了浙江工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共同感到不虚此行,受益匪浅。现将考察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浙江省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浙江省的块状经济量大面广,是形成产业集群的重要基础,工业园区是块状经济向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去年全省共有年销售收入10亿以上的块状经济312个,实现销售收入2.81万亿,出口交货值6122亿元,从业人员831万人,分别占全省工业总量的54%、62%和56%。在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的26个块状经济中,生产单位超过1万个的有义乌小商品、长兴纺织、诸暨袜业和永康五金;从业人员在10万人以上的有萧山纺织等6个,其中义乌小商品40万人左右。
计划到2023年,全省形成10个销售收入超1000亿元、20个300~1000亿元、60个100~300亿元的产业集群。集群内形成功能完善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体系、产业公共平台和支撑体系,创建一批知名度高的区域产业集群品牌。
产业聚集区发展的主要特点:
(一)从经济规模看,块状经济占全省工业半壁江山
块状经济的大量存在,是浙江工业的最突出特点之一,反映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产业集群形成的重要载体和先天优势。在312个块状经济中,年销售收入在50亿元以下的有176个,占总数的56.4%;销售收入在50~100亿元的64个,占总数的20.5%;销售收入超百亿的有72个,占总数的23.1%,其中销售收入100~200亿元的有46个,200~500亿元的有19个,超过500亿元的有7个。
(二)从区域布局看,主要分布在环杭州湾和温台沿海地区
在全省11个地级市中,块状经济个数排名前5位的为台州市(45个)、温州市41个、宁波市39个、杭州市36个、嘉兴市32个。
(三)从空间结构看,工业园区已成为块状经济的重要增长极。目前,全省117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实现工业增加值3528.8亿元,增长16.3%,占全省工业的34.1%,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43.7%;实现进出口总额850.1亿美元,增长20.5%,占全省的40.3%;工业企业上交税收544.8亿元,增长9.8%,占全省财政地方一般预算总收入的28.2%。
二、工作思路、做法和主要经验
(一)工作思路
1、加强战略筹划。以政府为主导 ,龙头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等力量,以国际化视野,从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和资金链整合提升的高度,从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互动的角度,把握产业融合的发展趋势,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工作进行整体谋划、科学规划。
2、优化空间布局。按照高水平开发、高强度投入、高密度产出的要求规划建设好各类园区,使之成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区,着力形成多层次、梯度式工业发展格局。对新开发和拓展的产业园区,尤其是一些新设立的沿海产业园区,要明确产业发展定位,深化园区集群培育和规划布局。
3、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培育块状经济中关联度大、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发挥其产业辐射、技术示范和销售网络中的引领作用。
4、加强专业化配套协作。发展专业化配套企业,提高企业间配套协作水平,形成一批企业专业化优势显著、竞争能力强的“小型巨人”企业,构建完善产业集群分工协作体系。大力发展研究开发、仓储物流、市场营销、后勤保障等生产性服务业。
5、强化项目带动。在行业和块状经济转型升级规划指导下,引进一批市场前景好、对区域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实施一批区块内重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打造一批生产性服务业支撑产业集群升级和结构优化。
6、完善创新体系。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块状经济内企业由委托加工向自主研发转变。支持企业在关键技术、关键工艺上进行技术创新合作,构建企业间技术转让交易平台,实现技术创新成果的扩散效应,逐步形成区域技术联盟和创新体系。
7、构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不同块状经济特征,共同推进各领域、各层面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研发、检测中心、信息中心等服务机构建设,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提供良好的支撑条件,鼓励为块状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扶持管理咨询、技术专利服务、人才教育培训、市场营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中介机构建设,为块状经济内部各企业解决生产、技术、管理、品牌、人才、信息等各方面问题提供支持和服务。
8、提升集群品牌。引导和支持块状经济内企业创立品牌,实现从无牌、贴牌到有牌、自主品牌的转变;推动生产要素向品牌企业和优势企业流动,形成集聚效应,培育区域品牌;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探索不同产业集聚区域品牌建设的路径和方式,着力将企业品牌、产业品牌、区域品牌升级为城市品牌。
9、推进可持续发展。通过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等手段,推广节能减排共性技术,推动块状经济向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环保型产业集群转变。全面建立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协调机制,切实把好新上项目入口关、布局关。
浙江省的工业较多的源于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比较健全,政府干预经济相对较少。但在引领产业集群发展、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促其转型升级、实现规划战略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要比我们大得多。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省级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作用。浙江组建了由省直18个部门参加的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简称转升办),作为省政府的工作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大园区发展规划、研究部署、指导协调解决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研究提出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是促进经济转型重要抓手,有利于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税收结构,有利于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有利于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提升,有利于制造业做精做强,对工业和服务业具有双赢的意义。省级层面组建由经贸、发改、财政、地税、国税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审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有关政策目标、工作原则、重点方向等问题,加强部门间沟通和协调,加强配合,实现良性互动,全力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
3、推进省级工业园区组合。省级工业园区组合是指在新形势下加快省级工业园区发展的一种新模式,在行政隶属关系与财政税收体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省级工业园区为依托,按照现代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以一个省级工业园区组合带动1~4个重点乡镇工业功能区为产业园,以充分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品牌优势和乡镇工业功能区为产业园,以充分发挥省级工业园区的品牌优势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资源优势,扩大园区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园区的综合竞争力。
在实施的过程中,由各市、县经委负责牵头组织省级工业园区组合区的整合提升工作,省级创新型工业园区可以先走一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地理相邻、产业相近、规模较大、基础设施较好的乡镇工业功能区率先进行组合;条件成熟的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飞地组合”。
人多地少的省情和浓厚的经商传统,催生了家庭工业和专业市场,并逐渐形成了区域特色的块状经济。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特别是新兴产业的出现使市场格局发生变化,政府的规划引导和招商引资成为区域产业集群形成发展的主要方式。
(三)主要经验
1、加强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前瞻性研究
具体方法上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研究块状经济内部机理为主,转向外部环境对产业的影响分析为主;二是由单纯研究制造业为主,转向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互动,构筑现代产业集群各种要素研究和创造的角度分析为主;三是由研究存量优化为主,转向开放增量推动分析为主,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实现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决策和项目协调等体制机制创新。
2、空间形态形成多层次
一种是县域型和镇区型,这是传统块状经济主导的空间形态。第二种是跨县域型,即块状经济跨县域并向相关产业发展。如永康的五金产业,已形成了永康为核心,向缙云、武义、东阳发展,在周边数百公里的范围形成区域块状经济。第三种是市域型块状经济,即在市域范围内形成多核心分布,如宁波服装、杭州装备、衢州氟硅、舟山船舶等,反映了地级市产业集群的主要特征。
3、产业和资本流动多向化
一类是产业和资本不断流入,形成经济增长极的集聚效应。如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等地,由于独特的区位优势,不仅集聚了高新技术产业,也有一些传统产业。第二类是传统主导产业基本稳定在原有块状经济范围内,而与主导产业不相关的产业基本往外流出。第三类是产业和资本均向外加速转移。截止2023年上半年,对外投资的高新技术项目约70亿元,占对外投资总额11%,全市年销售规模超10亿元的85家工业企业中有50.6%企业有对外投资。
4、集群发展模式综合化
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已不再局限于工业内部,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个综合和开放的创新体系。政府、企业、协会、市场和相关产业等都是推动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的主体,既分工协作,又相互渗透;产业集群发展已从硬要素组合转向软要素支撑为主,社会资本和人才资源在推动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更加明显;产业发展越来越趋向传统产业高新化、高新技术融合化、新兴产业集群化,产业融合成为一种常态。
管理办法
1.为加强产业园管理,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水平,塑造管理有序、服务周到、优质整洁的园区形象,提供现代化企业发展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园区档次,按照服从发展与科学管理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园内各企业单位。
3.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为给入区企业创造一个安心的生产环境,让投资者更放心地生产经营,保障企业主管部门服务职能的发挥,园区管委会实行代办或陪同上门服务,各企业应给与积极配合,对没有管委会人员陪同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和收费。(独立执法办案部门除外)
工业园区公共设施
1.为确保园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完好,凡在园区内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以前制定文明施工方案,将建筑材料堆放地点,建筑垃圾量及清运方式等事项做详细说明,报园区管委会核准。按建筑面积0.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园区缴纳文明施工保证金,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文明施工保证金待工程完工后再退还施工单位。
2.凡在施工及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区内设施损坏、道路污染的,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清理或恢复。逾期不清理或恢复的,园区组织统一清理恢复,发生的费用从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保证金中扣除。污染道路按50元/平方米扣除。遇有降雨降雪天气一般不得向区内运送任何建筑材料。
3.园区内工程严禁破坏道路结构层施工,确需穿越道路的应提交工程施工方案、图纸等资料。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方可施工。以顶管方式解决。
4.项目建设及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公共场地的,应提前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待园区管委会同意并缴纳占道(场地)费1元/平方米·日后,方可在审批的范围和时间内占用。并根据需要及时无条件停止占用,立即清理占道(场地)物资。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园区管委会将根据占用面积、占用时间和影响程度予以处罚。
5.园区内企业开设上下水及污水管道接口,应事先向园区管委会申请,提交设计资料,待报批准后按规定请专业队伍施工,工程竣工后,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图接受工程验收。擅自接口的,一经发现园区管委会将对其进行严厉处罚。
6.园区内企业开设路口,迁移或变动路沿砖、路牌等公共设施,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按指定位置,指定标准实施,费用自负。
7.园区内企业应主动维护各项公共设施,按规定排污,维护好责任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保证公共设施完好并发挥功能。禁止私自拆改、破坏、盗窃公共设施。
工业园区环境卫生
1.企业和个人有维护环境卫生和环卫设施,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服从监督管理的义务;不得阻挠和妨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
2.园区内设置垃圾转运点,用于存放园区内企业生活垃圾,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清运,禁止乱泼乱倒,禁止向生活垃圾中倾倒建筑垃圾。园区内企业要按时缴纳垃圾清运费,收费标准按各企业占地面净面积2角/平方米·年。
3.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护栏、挡板等安全防护措施。堆放材料和机具必须整齐,施工建筑废渣必须及时清除,不得妨碍交通、行人的活动。施工废水应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道,不准妨碍原有管道设施的畅通。
4.园区道路两侧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准破墙开店、搭设棚房,必须保持完好、整洁;新建的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应符合园区规定的规划要求标准。
5.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的车辆,应牢固捆扎、封盖严密,不准沿街洒落、飞扬、泄漏。
6.园区内各企业必须爱护公共环境设施,不准毁坏、搬动、拆除,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建设单位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迁。
7.园区内企业设置区内户外广告牌,设置前应将方案报园区管委会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审批内容包括:户外广告牌设置位置、内容、尺寸、彩色效果图。禁止在建筑红线外搭建临时建筑,影响园区整体形象,禁止在户外张挂有碍形象的招牌、广告、彩旗和杂物。
8.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工业园区治安管理
1.为给园区企业一个良好治安秩序、安定的生产环境,有双塘派出所抽调一名民警,入驻园区,搞好区内的治安工作。
2.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要有专人负责,搞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企业内部职工的治安管理。
3.节假日必须有单位领导值班,对突发时间的处理,做好防火、放盗工作。
4.各企业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门窗,保险柜内现金不能隔夜。
5.搞好安全生产。严格安全生产流程,各企业都要与管委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实行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的治安、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园区管委会。
工业园区绿化美化
1.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自觉维护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小区、行道树。要及时除草、浇水,精心管理,确保绿化美化质量。禁止私自砍伐、移栽树木、随意践踏绿地、破坏绿化美化设施。禁止向绿化美化植物及周围乱泼脏水。
2.逢重大节庆活动,各企业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园区管委会进行区内美化、亮化,按照统一要求布置有关设施,达到整体协调,和谐统一。
工业园区用地建设
1.严格执行园区管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2.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出让政策,园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或个人签订《投资协议书》。
3.园区规划建筑限制高度:生产性建筑物高度限制在6米以上;建筑容积率控制在≥0.8;建筑密度≥40%。
4.绿地率控制: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投资强度:一亩地固定资产投入内资不得少于150万元,外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纳税贡献:亩净地不低于10万元。
6.围墙的要求:围墙必须做透视围墙,并种植绿色抓墙植物,围墙基础高出地平部分的高度与主路基点相平,围墙铁艺高度1.8米,以黑色调为主,围墙建设必须报服务部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门的要求:电动推拉门。
7.建筑物外檐:要求做混水墙或钢结构并涂外檐涂料,颜色以亮灰色为主色调,建筑物屋顶为平顶。
8.退线要求:按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执行;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按防火及采光要求设计;控制标高:厂房基础标高与主路基点相平,院落低于基础30公分。
9.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10.入区企业环保要求
①企业生产工艺要符合园区和企业环评要求。
②企业污水排放要达到三级排放标准后入主管网。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③企业建筑设计及施工必须按园区规划及报建要求实施。
入区企业违反协议的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按规定收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完工。
①供地后满一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满一年建设面积不足出让面积三分之一的。
③供地后满一年的实际投资额占应投资额不足25%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①供地后二年未动工的。
②供地后二年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
③未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3篇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办法在解决财政收入跨地区分配的同时,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也形成了较大的挑战。下面就是酷猫写作范文网为您精心整理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希望可以帮到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征管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企业纳税的汇总方式存在问题
1、分支机构取消申报,汇总纳税风险重重
①监管敞口风险。我国的汇总(合并)纳税政策起源于1994年,对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总分公司的汇总纳税和母子公司的合并纳税,实行层层申报、逐级汇总、属地监管的税收管理模式,无论是总分体制的各级分公司,还是母子体制的各级子公司,均作为成员企业在当地申报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新税法法人所得税制的实施,判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由原来能够独立核算企业变为现在的法人企业。这一标准的变化,使汇总纳税企业的纳税方式发生了改变。新税法按法人纳税后,母子体制的公司分别纳税,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只管理到二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只在属地按分配表预缴税款而不再进行汇算清缴,这种体制变化的结果是几乎在一夜之间,全国就取消了数十万计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纳税人,而伴随这几十万纳税人同时取消的,还有对这些成员企业的失于监管。因此,其中之风险可想而知。
②汇总方式风险。新税法实施后,税收风险还存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将原有所得税申报表逐级汇总方式,改变为总公司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纳税调增调减事项处理的复杂性,总机构无法仅凭全公司的会计数据汇总计算所得税,往往需要分支机构的配合才能完成,在实现具体汇总方式上五花八门。有的总机构在汇总会计数据的基础上,向各分支机构下发企业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表格,用以汇总调整事项金额;有的总机构汇总会计数据后统一进行纳税调整;更多的总机构延续原来的办法,依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填报所得税申报表再逐级汇总到总机构。这不仅给汇总纳税企业总部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同时由于没有法定的汇总依据,多样性的汇总方式导致企业的纳税风险难以估量。
③汇总平台缺失风险。调研发现,随着2023年新管理办法的实施,集团企业按照税收集中管理的要求,对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等信息系统做出了相应的变动调整,将日常业务和会计核算集中到省级单位,然后统一汇总到总机构是企业垂直管理的基本方案。但是,由于业务的复杂和管理层级的庞大,部分企业的计财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过程中。据调查,部分企业仍采用原始方法,要求分支机构填报纳税申报表,由总机构集中平行汇总,再下发企业内部自行编制的纳税调整事项,集中统计分公司的调整事项,完成全集团的汇总纳税。新管理办法的转变加大了总公司汇总的压力,按规定,企业总机构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反映分支机构经营情况,但据调查,部分企业很多核算系统和税收管理系统仍在开发中,总公司对分公司仅有一些静态资料和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了解,对于分公司财务核算与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即使企业的财务系统较为完备,总公司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分公司财务信息、业务经营情况,但是由于集团公司跨省市经营的现状,总公司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的合规性,无法甄别分公司发票的真伪,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特殊事项财务处理的正确性(非自动化的程序生成);由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申报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年终纳税申报的监管,增加了总公司集中汇总的风险,对于总公司的税务机关的监管也增添了很大的压力。
2、申报方式发生变化,税收监管出现缺位
①属地监管缺位。原汇总(合并)纳税办法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自取消汇总(合并)纳税政策后,二级分级机构不再属地进行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仅根据三因素法汇总下属三级机构并进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算清缴。由此导致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出现缺位现象。虽然根据分级管理即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的征收办法,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应承担对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于各种原因,总机构并不掌握一些有省级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等项目),总机构依然需要分支机构补充资料。
②企业系统缺位。根据国税发[2023]28号汇总清缴部分规定:年度终了,总分机构企业由总机构统计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这项政策取消了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中成员企业需在当地进行年度申报,由总机构平行汇总的规定,变为由总机构统一进行汇总纳税。新办法是遵从法人所得税的基本原则,将总机构视作一个法人,要求总分公司以一个法人的身份进行汇总纳税,但是此办法也给总分公司业务和财务系统集中管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总分公司的扁平化管理和财务逐层化集中提出了更严格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后,总机构总部明显感到各分支机构报上来的财务数据准确性不及以往,也无法确保分公司的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也无法甄别分公司的发票是否都是真的,更也无法确保分公司对一些复杂的特殊业务的处理是否正确。在新税法实施以前,上述工作都经过了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可信度很高。而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后取消了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的规定,缺少了地方税务机关对分公司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监管,包括税务风险在内的所有财务风险都全部向总机构集中。
③政策执行标准缺位。新办法出台后,出现了不同省市执行不同政策的情况,进一步加大了汇总工作的难度。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省市结合地区经济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求,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标准等要求(譬如:五险一金、社会保险等项目的扣除),导致总公司与各属地分支机构在统一扣除项目的执行中存在不同的标准,甚至市级三级公司与上级省公司的规定要求也存在差异;由于总分机构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地方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权限,总公司在年终汇缴时,对地方扣除标准和优惠政策的认可也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各总分企业可能对地方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给企业提供了操作的空间,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不利于对总分机构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总机构和各属地分支机构的地方经济状况、资产规模、地区发展规划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税收征管应适合经济的实际予以区别对待,但由于企业未规避风险,地方政策的执行力可能未被认可,以致削弱税收政策的影响力,从而愈发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和谐发展。
3、二级机构难于认定,有碍统一规范征管
在执行原汇总(合并)纳税政策时,国税总局往往在批准文件中附列成员企业名单,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掌握参于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新税法不再以发文列名单的形式明确汇总纳税范围,而是以国税发[2023]28号第九条规定的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代替。依照该规定,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参与预算分配的二级分支机构,而三级及以下的分支机构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文件并未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条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集团公司认定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标准也大相径庭。据调查,有些企业根据行政机构的层级划分二级分支机构,有些则根据经营情况、企业规模、经营主题等来划分确认。由于企业的划分标准不同,可能出现同一市区内的二级分支机构,相对于不同企业来说被认定的税收管理的级次不相同的现象,或出现享受低税率的三级分支机构,由于低税率的优惠原因,被有些企业认定为二级分支参加预缴分配,汇总下级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三级机构一同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或将其汇总在上级二级机构中参加分配,未能享受到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凡此种种,均给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一定困惑,也同样有碍于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
(二)总分机构税务机关执行政策的统一协调存在问题
1、总分机构欠缺统一,政策执行尚未同步
①属地机关欠缺执行。总、分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同步性方面存在问题,此问题亦是实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棘手问题。总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集团总公司实施的相关政策,分支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如何参照执行等问题,应在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规范。譬如,2023年根据国税发[2023]30号、京国税发[2023]1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辖内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管理办法的总机构实行了按月定额预缴的征收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总公司执行了按月定额预缴所得税,按月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税款分配并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部分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对分配表并不认可,以系统没法更改、无法申报等原因仍要求分支机构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入库期限等税收政策的不统一,给企业的日常监管带来一定的困扰,导致税款一定时间的迟滞;又如,总机构由于一定被批准延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应的分支机构是否也应办理延期申报,是否也需要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根据分支机构的具体情况予以审批等。
②属地机关缺乏监管。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例如,总机构实行按月定额预缴并按月下发分支机构分配表,但很多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存在以系统原因为由,不受理分支机构的按月申报,相当一部分应按月入库的税款被按季缴纳,造成大量税款的迟滞入库;此外,还存在总机构被批准延期申报后分支机构税务机关不同意延期申报等种种不一致的情况。此类欠缺统一的监管问题,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的准确性。
2、税源管理相对独立,地方政府趋利干涉
财预[2023]10号文件、国税发[2023]28号文件等文件的出台,将跨省市企业入库税款的财政分配等系列问题转移至企业和属地税务机关予以解决,直接导致在汇总纳税方式利益分配机制的诱导下,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稳定税源的合理分配,出台相关政策,对跨省市企业的税款做出了再分配的要求。譬如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个别省市,省政府单独出台政策规定,要求省级二级分支机构将总机构分配的税款,参照三因素分配的方法,将税款在下属市区级的三级机构范畴中做进一步划分;有些省市也迫于财政压力,要求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将分公司变为子公司,在属地税务机关独立纳税。可以看出,这些政策的出台是为平衡省市之间财政利益,但确有悖于财预[2023]10号文件对跨省市企业分配税款的要求,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执行力,给企业造成负担的同时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统一监管。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税收管理存在弱化问题
1、管理实质发生变化,地方管理缺乏积极动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汇缴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应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相当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此规定的核心内容是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在属地均要申报企业所得税(即ctais系统设置的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之间存在逻辑审核和校验关系)。通过对比可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28号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但具体管理内容只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预缴申报时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和《分配表》,此外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因此,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要的管理事项除了财产损失审批,就是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因此,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构除关心分配表的计算问题外,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监管的积极性大幅下降,同时,分支机构的监管也呈现出缺位状态。
2、受限监管检查权属,地方机关无从下手
原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人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但自2023年实行法人所得税政策后,企业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查补的税款就地入库的规定停止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所得税,且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仅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款和计算分摊的比例进行查验和做出了具体要求,并未对分支机构日常监管的检查权属做明确的规定。在目前权属规定下,即便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期望行使监管权力,对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但分支机构不再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缺乏评估和检查的依据载体,地方机关的管理和检查也面临无从下手的窘境。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发现的涉税问题也需要企业总部统一处理。这很不利于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征管、堵漏增收的积极性,也极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实施后,基础管理问题突显
1、信息交流平台不畅,预测分析数据偏离
按照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但目前由于信息交换环境不畅,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和税收相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分支机构监管的税务机关,更多地是依靠总机构下发的税款分配表来进行税款征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及时得到总机构的税款分配表信息,从而直接影响税收收入预测分析的准确程度,致使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2、税前扣除集中审批,总部机关效率降低
国税发[2023]28号文件仅将分支机构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属地税务机关并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汇算清缴工作中分支机构减免税的审批、备案等事项的管理权限未能明确。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分支机构的发票在属地税务机构购买,但在税前扣除管理中没有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把控,除财产损失审批以外的审批、备案(如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等减免税备案),如果均在总机构进行,不仅增加了总机构财务人员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压力,同时这些资料都要层层报备至总机构,在实际操作上和工作效率上也存在较大困难。
(五)预缴申报分摊税款计算问题。
目前企业计算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方法主要依照国税函[2023]221号文件进行计算,现行的计算方法主要在总分机构之间进行了两次分摊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23]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然后再按照国税发[2023]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该办法主要是为解决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但在进行第一次分摊时,将应纳税所得额的50%分摊给总机构依据总机构的税率计算出税款的处理,会使分支机构不能完全到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总机构所在地一般都在城市发达地区,享受25%的税率),在西部和沿海地区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集团受此政策的影响较大(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计算方法的变化,导致2023年分支机构未享受低税率优惠而多缴纳约2亿元的税款),这样将导致国家为鼓励西部地区和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出台的西部大开发地区税收优惠政策、沿海地区优惠政策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优惠精神未能体现,影响集团公司的投资取向。因此,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3]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六)尚未出台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23]28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但目前有关部门尚未出台上述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这些企业的税收管理正处于一种无序状态,且上述大型央企和国企均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关系国计民生、税收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对这些企业的弱化管理客观上已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如何做好这些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监管,已经成为摆在税务机关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改进意见和建议:
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在管理中存在,总机构管不到,分支机构管不了的被动局面,上述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急待完善,现就有关问题建议如下:
(一)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交换渠道:
加快总局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实际应用工作,同时要加入一些数据分析功能,监控集团企业税前扣除、转让定价和利润转移等问题,增设总局监控信息传递、督办业务处理等功能;同时,拓展总分机构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和联系独到,最大限度地促进总分机构管理信息的信息共享。
如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总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交换相关资料,包括总机构申报表、财务报表、纳税调整事项;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日常检查、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税款等,双方进行复核沟通后对企业的申报予以确认,以期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开展总分机构日常检查或纳税评估的联查、联评机制,以提高总分机构总体管理效能。
(二)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权:
1、目前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法人纳税理念,以总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在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审批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备案上报工作,总机构的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及一些过渡性减免均在分机机构发生,建议将这部分管理审核权交分支机构税务机关管理。
(三)调动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积极性,下放部分稽查权:
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既要严格执行法人所得税制,不能形成总分支机构之间重复纳税,又要积极加强监管、堵塞漏洞的原则开展对总分支机构的检查。
1、主管税务机关对对分支机构的检查中下列情形,查补税款就地入库。
(1)对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23)28号)的企业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
(2)分支机构有隐匿营业收入或做假账、两套账、体外循环等违法行为。
(3)对分支机构的检查发现的其他问题,能确认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仍形成少缴税款的,就地进行补税。
2、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检查中,因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为亏损,或在总分支机构之间可调剂使用的有扣除比例限制扣除项目等,不能确定总分支机构汇总计算后是否形成少缴税款的,将发现的问题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处理。
(四)调整分配表计算方法:
建议修改计算分配的方法,以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按照各自税款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汇总额为基础,再根据三因素的权重,按照[2023]28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分配税款。
(五)完善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的管理办法:
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企业层级结构负责,税款规模庞大,建立健全此类大型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已显得尤为必要。国税函[2023]184号只规定了不适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建议二级分支机构在所在地年度申报后再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所得税。
(六)完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办法:
对于目前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汇总的体制性风险,建议有关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总分机构明确总分机构年度申报汇总原则,解决法人所得税制下的所得税现实管理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税收制度与企业核算体制的矛盾带来的税收风险。
(七)完善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
针对目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理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二个层面着手:一是政策层面,财税部门应该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方便企业做好财务和税务方面的规划,也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征管;二是财政预算和分配体制层面,财政部应该充分考虑税收与税源背离的危害性,尽可能从根源上解决各省份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争夺税收的问题,避免出现无序竞争的情况,为企业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完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调动分支机构属地税务机关积极性,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共同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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