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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研报告题目(3篇)

发布时间:2022-05-29

法官调研报告题目

第1篇 法官公信力调研报告

作为最广大基层司法队伍中的一员,笔者与案件当事人有着最直接的接触,对当事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的信任和认同程度也有着最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应该说,我们的司法队伍里大部分法官都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基本的司法技能,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法官的素养能否与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相适应,能否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一)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更时期,这一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因素凸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案结事了的意识,相应的司法调解的地位也得到大幅度提升,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自然是持肯定信任态度的。然而一些矛盾激烈、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仍然需要通过判决形式裁决纠纷,但本身矛盾就激烈的当事人往往并不会止步于一审了事,败诉一方上诉比例仍然很高,一些认为'得了道理却输了官司'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不仅言辞行为过激,还盲目猜测法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直言要向新闻媒体曝光,走信访道路,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强烈的冲击。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

(二)原因分析

之所以造成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影响法官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对此应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进行阐述。

1、内因

(1)仍然存在少数法官职业操守要求失范,具体表现为缺乏责任心。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要大,对司法公信力破坏也更大。__年爆出的河南'眼花法官'一事,再一次给我们现职法官敲响了警钟。

(2)极少数法官司法程序意识仍然较为淡薄。有些承办法官对案件拖久不审、拖久不执,案件超期导致当事人反映强烈;有些法官庭前准备不足,未作必要的材料收集、证据调查等准备,导致庭审思路混乱,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有些法官庭审言语不规范,容易引起当事人猜疑。

(3)少数法官司法能力欠缺,职业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法官由于事前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全面学习,遇到案件时未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解导致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加上对事实认定不清,造成案件实体判决错误,即使二审做出改判,无疑也使得当事人再次对法官能力水平提出质疑。另外,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习惯套用文书格式,说理过于简单,千案一面,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这一点也使得当事人不能完全信服。

2、外因

(1)当事人胜诉要求强烈,认识片面。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使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更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稍出差错,就会迁怒当事人及其亲友,直接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有些当事人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败诉,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信任。即使最终裁判是公正的,也会因为当事人的误解和猜疑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造成法官形象一损再损。

(2)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后果就是使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政府部门,将法官视为政府官员。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的情况下,法院办案不能独立,法官更不独立。法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往往受到上级领导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干涉,尤其在处理地方行政机关相关案件时,更加难以服众,而因此酿成的后果就是公信力的降低与流失。

(3)社会不正之风与外界盲目评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使法官难以置身事外,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裁判都要花费很大的力气。还有极少数的案件代理人职业操守不正,暗地里利诱案件承办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来自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对案件的评论,因受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误导了社会公众,以至于屡屡出现媒体代替审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法官乃至法院的威信。

提升法官公信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所要做的努力也是多角度的,笔者在此从法官自身角度讨论提升公信力的途径进而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一)法官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众所周知,西方人自古都有信仰宗教的习惯,信仰在西方人的思想当中早已根深蒂固,所以在西方,法律被信仰这是一个当然结论。然而在我国有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由于长期受到人治社会封建思想的禁锢,法律仅仅被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总会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随意践踏法律,因此在此提出法律的信仰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今天的社会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对于身着法袍的法官更为重要,如果法官都不信仰法律,何以要求民众信仰司法呢?或许我们的法官队伍里仍然有极小部分人内心有着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律不是用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常运作,政治和政策往往能够越过法律的界限,因为信赖的是政治力而非法律,于是就有一些人背弃了法官的基本品质,将法律视如敝履,最终的结局是身陷囹圄,无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官作为法律精神的化身,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对法律心存敬仰和敬畏,并通过自身言行维护法律的权威,践行法治理念,使之成为构建司法公信力的源动力。

(二)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

修养源于信仰,只有信仰了法律,才能真正体会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庄严。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体现法官良好的职业修养呢?首先,法官应当心存善良,以维护正义、实现公平为己任。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很难,这意味着法官要做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艰苦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走过场,因为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欣然接受法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次,法官应当具有平民心,贴近当事人以取得信任。应该说,法官在法庭上本是法律的化身,已经具有了一种不怒自威的形象,所以不必刻意去追求铁面形象的塑造,反而应尽量减少当事人紧张、胆怯的心理,平易近人,赢得当事人信任,法官的威信与形象建立起来后司法公信力就能的到进一步提升。再次,法官积极主动的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法官是要和当事人打交道的,不仅要了解其诉求,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尤其是涉及民生问题诸如劳动争议之类的案件,法官更应当凸显其主导的一面。

(三)法官应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

我国封建社会行政、司法不分,法官都是由行政官员担任,升堂问案时法官高高在上,当事人则跪拜堂下,低声下气,这些封建陋习难免仍然影响着我们今天的少数法官,他们官气十足,不可冒犯,孰不知不仅损害了新时期法官的整体形象,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权利,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不是官,没有行政权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在法庭审理和裁判活动中处在诉讼主导和支配地位,但是法官不能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是绝对唯一的主角,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所以法官应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当事人是启动和推动诉讼的主体,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和保障,就很难实现其诉讼维权的初衷。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是为了限制其个人行为,而是为了约束法官履行职责和义务。因此,法官要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让其充分享受到权利主体应有的尊严,不仅要有亲民意识,还要有良好的服务作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法官应掌握高超的司法技能。

法官只有具备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我们会逐渐形成这个职业所需求的各种可以或不可以言传身教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以内心的良知去判断善恶作出裁决。这一裁决过程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对事实部分的认定需要法官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对事实部分的陈述,找出争议的事实去伪存真形成内心确信;裁判理由其实就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如何正确理解权利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将案件事实归入进而得出结论,是裁判理性和逻辑思维的关键所在。这是一个法官职业专业化的体现,也是法官向当事人个人魅力的展示,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尤其引起法官的重视。另外,司法技能的提高还包括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调解能力的提高等,这些能力要求法官不仅应当能够使诉讼有条不紊地进行,有尊严地进行庭审,使诉讼参与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并能够防止并及时制止发生的骚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其他无礼行为,还对法官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明确把握争点,快速、有效的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当然,提高司法技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现阶段我们的法官所掌握的司法技能也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笔者倡导我们新时代的法官应怀着一颗进取的心,不断探索解决新时期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以重拾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解决纠纷矛盾的信心和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2篇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调研报告

建设高素质的人民法院队伍,是做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做好其它各项工作的基础。从20__年开始试行的司法考试制度是从起点上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举措,它提高了法官的职业门槛,但法官断层问题也因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而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法院,现有在职干警司法考试通过率低,通过司法考试的少部分干警又因种种原因辞职,资格老的法官逐渐退休或调离审判岗位,新鲜“血液”难以补充,这些问题更加剧了法官的断层,本文在调查_____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进行探析。

一、_____市三个基层法院法官队伍的基本情况

_____市共有3个基层法院,设有基层人民法庭11个,共有干警174人,其中法官92人,占总人数的52.8%。

(一)队伍年龄结构

174名干警中,51岁以上32人,占18.4%;41至50岁的57人,占32.8%,31至40岁59人,占33.9%,30岁以下26人,占14.9%。 92名法官中,51岁以上23人,占25%;41至50岁的47人,占51.1%,31至40岁21人,占22.8%,30岁以下1人,占1.1%。

(二)司法考试通过情况

自20__年实施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全市各基层法院总共有15人通过司法考试,其中20__年1人,20__年14人,其他年度通过率均为零。

(三)人员编制情况

_____市3个基层法院共核定政法专项编制196个,现有在编人员161人(包括离岗退养人员10人),空编35人;地方编制10人,现有在编13人,超编3人;总编制数206个,总人数174人,合计空编32人。

综合以上情况,我市基层法院队伍结构尤其是法官年龄结构十分不合理,法官各年龄段分布不均衡,年轻干警中法官比例尤低。自20__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官为数极少,案件数量却逐年增长。种种迹象表明,我市基层法院法官断层现象尤为突出。

二、法官断层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

各年龄段的法官分布不均匀,特别是年轻法官与年长法官相比数量偏低,显示出法官后备力量不足。随着法官不断新老更替,必然导致法官数量逐年下降,引发法官断层的危机。以我市基层法院法官年龄结构为例,30岁以下以及31至40岁法官分别只占法官绝对数的1.1%和22.8%,两者相加仅为23.9%,41岁以上法官却占了76.1%,法官老龄化趋势明显。法官年龄结构不合理客观上造成法官数量逐年下降,这是法官断层最直接也是最表层的原因。

(二)司法考试通过率低,法官后备来源不足

20__年新修订的《法官法》开始实行后,将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作为任命法官的基本条件,从而提高了法官职业的准入门槛。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有“中国第一考”之称,难度相当大。自20__年以来,我市各基层法院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每年取得法官职业资格的寥无几人。司法考试在推动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的同时,也引出了法官断层问题。

(三)法官压力大、待遇低,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众所周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渐增强,司法权威也日渐提高,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利益需求向多元化发展,社会矛盾复杂化,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繁重,法官工作强度很大。与此同时,法官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受到各种关系的干扰,担当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重任,部分法官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法官承受着极大的身心压力。法官职业的高风险性,使一些缺少事业心的人不想多办案,以免“做多错多”,而有事业心的人则屡屡受挫的情况下萌生去意,另觅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队伍步入一种模式,即经济条件不理想—心理不平衡—办案“不求有功,只求无过”—负担重、办案效果不佳。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极大削弱了法官职业的吸引力,使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流向律师等行业,法官数量有减无增。

(四)缺编现象严重

全市法院现有编制206个,共空编32个,3个基层法院中,每个法院都缺编,按照公务员招录办法补充录用新公务员,但由于法官压力大和待遇低的不对称性,使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不愿选择法院,所以招录公务员大多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这些人员进入法院后因司法考试难以通过,又想办法调出法院,法院内部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些人才也流向律师等行业,这就造成法院缺编现象更加严重,法官数量有减无增,这不仅与案件数量的增加,法官压力大、负担重,法院人力不足的格局不协调,也为法官断层问题埋下了更大的隐患。

三、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法官断层是我国实施司法改革,走 法官职业化、精英化道路所无法避免的问题,但如果解决不好,必然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重症,势必影响司法改革的大局和法治建设的进程。增加法院编制,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晋升交流机制,这些都是解决法官断层问题的出路。

(一)增加法院编制

全市法院系统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解决法官断层问题必须补充法官后备人才,只有招录或选调一批年轻骨干充实法院队伍,解决基层法院法官青黄不接现象,破解“新鲜血液”输送的“循环障碍”。也只有充实了法院队伍,才可能减轻法官压力,并把精力放在提高法官素质上,焕发法官队伍的活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

(二)重视法官后备人才的培养

司法考试制度使法官断层的现象凸显出来,但是司法考试制度是提高法官职业整体素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走法官职业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司法考试制度也在不断的改革当中。法院只有重视和支持年轻干部备战司法考试,从时间、经费和培训上予以保障,提高考试通过率,不断将潜在的资源练就成合格的审判骨干,才能长远地避免法官断层现象的出现。

(三)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

确定法官员额和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是解决法官少、案件多之矛盾的有效途径。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起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队伍梯队模式,推行法官员额和法官助理制度。要根据现有队伍状况和案件数量,确定法官员额,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选拔,让法官中的精英肩负起行使审判权的重任,走法官精英化之路。同时,将法官以往从事的一些工作事务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法官将从大量繁杂琐碎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法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目前,法官职业待遇低于法官队伍的普遍期望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社会对法官职业的尊重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法官社会地位并不高。要留住现有法官并把优秀法律人才吸引到法院系统,就必须建立科学的法官保障制度,把法官从目前的公务员待遇向职业化保障制度转变。一是要提高法官经济待遇,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法官断层问题比较严重的往往是边远和落后地区,要建立起全国或全区范围内的经费保障机制,把法院经费从地方财政中独立出来,从而平衡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法官待遇差距,提高边远落后地区法院吸引力,并通过地区补贴等逐步提高法官收入,完善法官各种福利待遇。二是要提高法官政治待遇,建立法官职务和身份保障制度。在法官素质不断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法官任职终身制和司法豁免制度,使法官一经任命,非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不受降级、免职、辞退处分,不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裁判错误受处罚,以保证法官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而无后顾之忧。自20__年实施司法考试以来,全国共有13.5万人通过司法考试,但这其中在法院工作的人员只占了很少一部分。也就是说,符合法官资格的后备人才储量并不少,如果法官职业有较高的待遇和社会地位,法院系统必定能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填补年轻法官疲乏的尴尬漏洞。

第3篇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发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情况,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情况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跟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

受管理模式的影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划分时也不径相同。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都是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

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问题值得重视。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满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离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经过招录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辞职,2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阶段,其余尚未离开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见异思迁、人心不稳的情况。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属审判辅助人员,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帮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找准各自的职责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度得到明显提升。还有一些法院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混同管理,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能明确识别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能交叉或者衔接缺位的情况。

三是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问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必然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不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不稳的情况,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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