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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2-06-20

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第1篇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调研报告

原创: 淮南市司法局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在判决、裁定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居所情况、家庭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社区)和被害人意见等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一项制度。

调查评估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前置环节,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通过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会对社区安全产生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对于保证社区矫正的依法依规实施、确保社区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制度先行保障有力。

为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成果,为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出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从调查范围及评估内容、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调查评估采信、调查评估工作纪律、调查评估的法律监督等方面对调查评估工作作出详实而具体规定。我市相继印发《淮南市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估程序及评价标准(试行)》。从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淮南市适用社区矫正影响调查评估评价标准上进一步对我市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作出规范。

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推出很多特色做法:

田家庵区司法局2023年6月,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审核办法》,每周定期对社区影响评估案件进行“二次过堂”和把脉会诊,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科学。

该规定明确司法所在收到区局指派的委托材料后,先行在6日内对评估对象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和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走访,形成初步评估意见。评委会再对评估内容进行审核,最终形成评估意见。 2023年6月该局联合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田家庵公安分局和山南新区公安局联合制定了《田家庵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其中就社区影响评估时需要了解评估对象的犯罪前科方面、与公安机关信息对比工作明确了依据。从此,司法所与派出所进行信息比对和情况通报不再是以往的“讲人情”、“混脸熟”,而是有了制度这一尚方宝剑的坐镇。

凤台司法局出台《凤台县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规定》,建立形成了一套形之有效的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机机制,做到四个统一和一个研究决定。即:

一是做到了调查文书格式的统一;

二是做到了调查评估内容的规范统一;

三是做了集中审核统一;

四是做到了汇报形式内容统一。

每周一上午以局务会形式,由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向县司法局领导班子汇报上周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开展情况,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评估结果。有效预防了在调查评估中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发生。潘集实行量表打分制等好做法筑牢了社区矫正“第一道防线”

2、规范提升探索前行。

从2023年社区矫正工作在淮南市试点工作10余年来,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从基层所长签字法院即判;

从法院直接让当事人带送法律文书,到法院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至社区矫正机构;

从只有纸质材料到网上录入与纸质同步;

从一人断案到集中审议评定等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也如社区矫正工作一样摸着石头过河历经从无到有、从随性评判到严谨规范的历程。

我市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各项制度保障下,目前无论是在调查程序的规范性上、调查内容的完整度上、调查结果的客观性上、证据证明的扎实度上、文书制作的严谨性上、调查期限严格度上等等方面均发生了质的提升和飞跃。

3、高效实施成果显着。

2023—2023年我市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682人,其中评估时“人户分离”728人。接收委托评估2172人,评估2172人,评估率达100% 。制作规范评估意见书2172份,采信1820人,未经评估352人。评估率达81%,采信率高达84%。出具逆向(不适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338份,采信158份,采信率47%。违规违纪警告324人(其中“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112人),占接收人员的12%,“两撤一收”收监执行24人(其中“人户分离”社区服刑人员10人),占接收服刑人员的0.9% 。

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过程努力做到及时、高效、规范,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内容力争真实、客观、公正。

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制度着实为法院及其他决定机关使用社区矫正提供有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有效提高适用社区矫正的风险性,更加增强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和刑罚执行的有效性;

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与决定机关的衔接,有效预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衔接不到位,做到社区服刑人员无缝对接,从源头上避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促使拟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提早树立自觉主动服从监管意识,有效提高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为日后社区矫正教育管理打下坚实基础。从而把好社区矫正“入口关”,社会评价效果良好。

二、社区影响调查评估工作存在问题

(一)制度方面

“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因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是非必要的前置程序,因而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先判决后委托的情况,尤其是委托机关意识不强,给评估对象或者家属以错误的引导,导致“来给我盖个章”、“搞快点,法院就差你这个材料了”语出雷人情况发生。有的基层所考虑人员、经费问题甚至于让拟判社区服刑人员自己找人出具评估意见。出现社区影响评估随意性大,严肃性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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