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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调研报告格式(5篇)

发布时间:2022-11-17

租赁调研报告格式

第1篇 市场设施租赁费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建有商品交易市场83个,其中“管办分离”后由市威宁公司市场服务中心接管的市场35个。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独立或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发展,以城乡市场为基础,生鲜超市为补充集贸市场流通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促进经济流通,为方便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场建设与管理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存在问题

1、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市社会举办的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加大投入,对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逐步建成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的购物场所。由于桂价费字规定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偏低,市场业主无法执行,因而采取与经营户签订合同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自主确定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2、受利益驱动,部分市场在短期类频繁地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增加了经营户负担,从而引发个别市场经营户罢市行为,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近来,市政府自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以来,对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进行了有效的整治,取缔了无证经营的马路市场,但就业压力随之而来。使得我市的市场摊位一度紧张,部分市场开办者趁机在短期类频繁地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

3、部分市场违规收取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装修费和进场费。

4、有的市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收费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或收费公示不规范。

三、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市的市场建设和经营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实行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谁负责即“建设和运营分离,投资和经营分离”的市场经营新模式。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当前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对集贸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为加快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促进农贸市场上规模、上档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容环境,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没,制定了加快农贸市场的目标和任务。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集贸市场进行改造,我区2001年实施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建设,促进市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我局建议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2篇 2023房屋租赁调研报告

为了下一步集团公司租赁经营用房的价格制定及调整提供依据,商业经营管理部于20__年年末对集团公司现有租赁用房的周边及市区内主要路段的商铺、部分写字楼租赁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现将调查分析汇总如下:

一、 公司现有租赁房屋周边房租情况

商铺租金影响因素较多,人流走向、消费需求、消费习惯、经营业态、房屋布局等各方面的因素相互影响,不像住宅有类似区域标准,在同一条街面间距几十米的两间商铺,租金就有可能相差很大。所以我们调查我公司现有商业经营用房周边时,尽量选择最靠近我公司房屋的租户作为调查对象。(一)沂州路中北部沿街

此路段我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解放路以北的东方红沿街、银雀山路和金雀山路之间的桃花涧小区及陵园前街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 (1)周边租户

陵园前街与我公司房屋相邻、结构相似的其他出租房,当前租金水平为二层结构的租赁用房租金水平24-33元/平方米/月,三层结构的租赁用房租金水平为20-25元/平方米/月,其租期一般为三年,租金三年一调整;东方

红沿街相邻租金水平27-34元/平方米/月;桃花涧沿街相邻租金水平22-75元/平方米/月。

与20__年上半年租金水平比较,东方红及沂州路中段(解放路至银雀山路段)的沿街商铺租金水平基本无变化,仅陵园前街沿街有个别租户调整。

(2)我公司承租户

当前租金水平:东方红沿街:36-57元/月/㎡;陵园前街:19-23元/月/㎡(三层);桃花涧沿街:17-21元/月/㎡(四层)。

与20__年年末租金水平比较,我公司东方红、陵园前街20__年上半年到期租户租金增幅在20-50%左右。下半年到期租户继续保持这一比例,全年租金增幅在20-50%左右。

总体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东方红、陵园前街的沿街当前租金属平均偏上水平,桃花涧部分沿街到期后租金有一定提升的空间。

(二)通达路中北部沿街

此路段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通达路与水田桥交汇的河畔沿街、成才路段的太子湖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 (1)周边租户

太子湖沿街周边:当前租金年水平为一层结构房屋的主流租金水平30元/月/㎡左右;二、三层沿街以餐饮为主,主流租金水平16-25元/月/㎡。

与20__年上半年租金的调查情况对比,成才路房屋大多因合约尚未到期,无明显变化,但转让家数增加。

(2)我公司承租户

当前租金水平:太子湖沿街:40-45元/月/㎡(一层)、24-30元/月/㎡

(二层)、20元/月/㎡(四层);河畔花园沿街一层37-55元/月/㎡。

与20__年上半年租金水平比较,我公司太子湖花园20__年下半年到期租户租金增幅在10-20%左右。

汇总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太子湖大部分沿街及河畔一层沿街租户的租金属中上水平,租金水平继续提升空间相对有限。

(三)苗庄南区、七里园、三合园及银凤周边沿街

此路段公司经营用房主要为苗庄南区四路沿街、七里园、三合院东西沿街及银凤花园南北沿街房。

2.租金水平比较 (1)周边租户

苗庄南区周边一层结构商铺的主流租金水平在30-50元/月/㎡,二层沿街主流租金水平15-21元/月/㎡;三合园周边三层沿街租金水平11-18元/月/㎡。

(2)我公司承租户

苗庄42#(a):20-26元/月/㎡(一层);苗庄四路沿街:58元/月/㎡(一层),16-21元/月/㎡(二层);七里园沿街: 18元/月/㎡(二层);三合园东沿街:22-25元/月/㎡(二层);银凤花园:23元/月/㎡(三层)。

我公司苗庄、三合园周边20__年上半年到期租户租金平均增幅在20-40%左右;银凤花园也有10%涨幅。下半年到期租户继续保持这一比例。

汇总分析,同周边租金水平相比,苗庄四路沿街、七里园与周边市场聚格相当,三合园东沿街租金水平已超过周边平均租金水平,未来两年内租金大幅提升的空间已相对有限。

(四)兰山区沂蒙路北端、蒙山大道南段沿街

公司此路段经营用房主要为滨河花园沿街、c4及北二层沿街。

2.租金水平比较

与20__年上半年的租金水平比较,调查户租金水平暂无变化。同样,因蒙山大道高架桥施工,南段沿街租赁户经营都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有空臵情况出现。

(五)城区写字楼

与20__年上半年写字楼市场租赁价格调查对比,市区内主要写字楼租赁价格整体表现平稳,我公司房源大厦平均租金水平为0.7-0.8元/天/㎡,20__年来到期租金平均递增10%,考虑高架桥施工的持续影响,20__年大厦租赁大户租金不宜再上涨。

二、重点商业项目周边租金水平

20__年重点商业租赁项目:龙河湾、高第街及金域华府,南湖尚郡、尚都还有少量沿街房出租,本次市场调查对其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租金水平比较

龙河湾周边金泉商业广场、高第街南侧的城建涑堤春晓沿街、金域华府南边的汀香郡等处沿街共同特点就是空臵的多,出租的少,尽管空臵,但租金报价水平并不低,除金泉广场五层租金较低(0.5元/平米/天,带装修、电梯等)外,一般租金水平都在1元/平米/天以上,协商都有3-6个月的免租期。

三、20__年上半年公司租赁经营用房分析

(一)租金整体上保持继续上涨趋势,但上涨幅度将减小。

20__年,我公司到期租赁用房租金平均涨幅为22%,20__年预计到期租金整体保持继续上涨,但涨幅将大幅缩小。原因如下:支持租金上涨的首要因素是通胀的压力导致物价上涨;其次是临沂的经济整体稳步发展,商业活跃;近几年城市拆迁,商用房暂时供需失衡也是导致租金持续上涨的原因之一。

但是,自20__年年初以来,由于宏观经济增速和cpi持续下行,物价已趋于平稳,通胀压力基本消除,市场情绪普遍转而担忧通缩,而房地产市场更是快速降温,宏观经济及房地产市场大环境的影响限制了20__年商铺租金继续大涨的可能。

从供需来看,当前临沂在建拟建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各类集中商业、社区商业等数量庞大,除广场商圈成熟外,南坊、西部、大学城、涑河、河东和罗庄等次级或区域商圈都快速发展,城市中心分散化,商业分户均衡化,周边交通便利化为城市周边商业发展提供利好,周边商铺价格较市中心价格明显偏低,这一优势可以吸引商业进入,进而缓解城市中心地段商铺供不应求的矛盾,从而抑制商业房租金上涨。

第三,随着电商发展越来越快,网上购物直接冲击实体零售商业,大量挤压实体零售商业的利润空间甚至生存空间,部分经营不佳的商铺面临关闭风险。这种情况下,“提袋消费”的商铺需求持续下降,进一步抑制租金上涨的动力。

房屋租赁调研报告范文

第3篇 写字楼租赁经营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

一、写字楼租赁市场

大亚湾的企业主要集中分布在澳头镇、响水河一带,中心区亦有少量企业设点,但外租外销型写字楼的供应则基本向澳头倾斜,而且现有房源主要集合在安惠大道两侧。安惠写字楼坐落在安惠大道尽头,楼高12层。现6至9层为f中国有限公司承租;10至12层业主安惠公司计划自用;1至2层为商业用房现已全面进驻银行、餐饮等;3层也已出租过半,分别由欧德油储、三菱丽阳和平安保险承租,年底前普莱克斯公司将占用剩余部分。安惠写字楼作为本地唯一的国标级写字楼,中央空调、冷热水、消防安全监控等设施齐全,由假日酒店提供物业管理。业主对外租价为80元/㎡/月(含精装修),综合管理费为3元/㎡/月(不含空调使用费),档次和收费均为本地之最,但因价格过高,除个别大型外资企业外还乏人问津。

其他沿安惠大道可做写字楼租赁的场所在档次及价格上均差异不大,通常在20—30元/㎡/月(简装/精装),办公条件普遍比较简陋,管理费也平均在0。6元/m2/月左右,目前出租状况一般;新建的丰华大厦100至300㎡中小型办公室租金为30—40元/㎡/月(简装/精装),综合管理费为3元/㎡/月,无中央空调、热水等设施,停车场也不完善,正式开盘5个月来租售业绩约近三分之一。

二、租赁经营策略

我公司拥有安惠写字楼4层和5层的房产,单层建筑面积1262。84㎡,电梯间、洗手间已装修。由于已经形成了本地最高档写字楼形象,加之数家大型外企在此办公,故对高端客户的吸引力较大。

由于本地写字楼租赁市场总体市道还较弱,新进入的企业特别是有实力的企业数量不大,而写字楼的供应量还在持续增长,形势不容乐观。受南海石化项目带动,一批中下游产业陆续来大亚湾考察,其中不乏世界级企业,但由于和中海壳牌的合作关系未确定,现阶段设点进驻的可能性很小。因此预计近期难有大面积承租写字楼的机会,租赁市场仍以中小企业为主。

伴随着大亚湾石化产业的发展,明年可能出现一些转折性变化。南海石化项目在下半年投产运营,投资265亿元的中海油炼油项目也要在上半年启动建设。中海壳牌链条企业及中海油15套炼油装置承包商会逐一正式落脚本地,届时写字楼的高端租赁市场预期看好,我公司也正积极与中海油等有关企业进行对接联络,争取引进。

我方的主要竞争对手是安惠公司。该公司是大亚湾假日酒店、公寓的业主,并拥有安惠写字楼的大部分产权,现中海壳牌及其承包商、下游配套企业几乎全部承租安惠公司的物业。对方已与石化企业系统建立了长期稳定的联系且合作已久,有专业的市场营销团队和充足的开发经费,具备配套物业和经营资源,与之相比我方除价格外无其他优势。明年上半年其主要租户将撤离写字楼和公寓,由于在时间上及双方的目标客源接近,势必与我方在市场争夺方面正面交锋,成为最大的威胁。

写字楼的营销渠道主要有二个:自主经营和外包与代理结合。公司可投入人力物力自己寻找客户,成本虽大但回报可观,问题是与竞争对手相比处于信息劣势;外包可利用外部资源,共享收益,创造的机会更多,但会降低单位回报率。

通过前段时间的市场推广,已与多家有意向承租写字楼的客户建立了联系,包括中海油南海东部公司裂解汽油项目组、大亚湾财政局律师事务所、温州四建工程公司等,每家需求面积在300㎡左右。

文秘站:我方正与大亚湾惠桥公司等一些机构探讨有关合作或外包事宜,对方均有此意愿,但也对现在的市场状况持谨慎态度,同时认为明年上半年形势较好,春节后至五月份之前有大规模出租的可能,眼下主要应做好散户租赁业务。

现实存在的问题是未经分隔装修的写字楼不符合中小客户的租赁要求,并且由于长期闲置不动,公司的4、5层房产已被物业管理人封闭,带领客户进入参观极为不便。而带有精装修的写字楼对大型高端企业也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安惠公司投资1700万元精装修写字楼和公寓引进中海壳牌和f公司即可作为佐证。因此急需进行写字楼装修,至少应将公共部位精装修,其他部位简单装修。如能在今年底前完成装修工程,将非常有利于把握机会,盘活写字楼资产。

三、成本与价格

经测算,安惠写字楼精装修成本应在520元/㎡左右,包括空调、消防系统的布置改装。按每层1250㎡计,单层投资约为65万元。若只进行公共区域的精装修,其他部位简单装修,则成本会降低1/4左右,单层投资不超过50万元。另外提供商务服务的必需设备预算投资4万元(可考虑暂时押后),详见“写字楼装饰设计工程预算表”,总造价最终以审核决算结果为准。

定价策略应针对主要竞争对手安惠公司的物业,参考本地的平均价格水平执行。如前所述,市场调查结果显示,在精装修基础上50—60元/㎡/月的租价是极具竞争力的,在局部精装修的情况下租金最好不高于40元/㎡/月,相信可为大多数企业所接受。

按70的进驻率计算,以50元/㎡的价格出租,单层收入约为43750元/月,15个月收回装修投入;局部装修租价以40元/㎡计,单层收入约为35000元/月,14个月回收投资。

如采用外包形式,我方仅需进行局部精装修,承包底价初步定为30元/㎡/月,单层收入约为37500元/月,投资回收期约13个月。我方还在和外界接触商洽净价承包的可能性,即我方不做任何投入,由承包方投资装修寻找客户。承包底价初步定为首年20元/㎡/月,次年30元/㎡/月,让利约为15万元,低于我方预计装修投入。但落实以上方案尚需时日且无绝对把握。

四、总结与建议

1、目前大亚湾写字楼租赁市场活跃程度不高,客户资源非常宝贵。现有客户基本是小面积需求,大企业进驻估计要等到半年后。

2、抓住现有中小客户的前提是将写字楼进行分隔装修,同时也利于日后吸引大客户。如在年底完成装修工程,乐观情况下明年五月份之前出租率可达80以上。

3、定价必须具有竞争力,灵活采取各种经营合作方式,积极寻求外包等简单实用的途径,回避我方的弱势。

4、可考虑先利用一层垫资装修,降低风险成本,同时争取银行装修贷款(约为物业评估值的30),以上负债可从租金收入中偿还。

若上述方案能够尽快落实执行,我公司有信心盘活写字楼资产,获得稳定收益,给假日美景项目的前期开发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4篇 市场设施租赁费调研报告的范文

为了解我市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情况,进一步规范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投资与经营环境,由市物价局、市工商管理局、市商务局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于201_年2月3日至2月4日对我市市场、市场、市场、银沙市场、农贸市场、市场市场设施租赁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联合调查组通过深入走访市场开办者、经营户,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的形式向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了解我市市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情况。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共建有商品交易市场83个,其中“管办分离”后由市威宁公司市场服务中心接管的市场35个。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即部门单位、企业,个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独立或联合投资兴建的各类市场,多种经济形式共存发展,以城乡市场为基础,生鲜超市为补充集贸市场流通格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类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在促进经济流通,为方便人民生活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场建设与管理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

目前,我市市场设施设施租赁费收费政策是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1、各级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备有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办理。2、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按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存在问题

1、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市社会举办的商品交易市场不断加大投入,对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逐步建成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相适应的购物场所。由于桂价费字规定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标准偏低,市场业主无法执行,因而采取与经营户签订合同以合同约定的形式自主确定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

2、受利益驱动,部分市场在短期类频繁地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增加了经营户负担,从而引发个别市场经营户罢市行为,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负面影响。近来,市政府自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以来,对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进行了有效的整治,取缔了无证经营的马路市场,但就业压力随之而来。使得我市的市场摊位一度紧张,部分市场开办者趁机在短期类频繁地较大幅度地提高市场设施租赁费。

3、部分市场违规收取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装修费和进场费。

4、有的市场没有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收费公示栏进行收费公示或收费公示不规范。

三、建议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目前我市的市场建设和经营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实行谁投资、谁收益、谁经营、谁负责即“建设和运营分离,投资和经营分离”的市场经营新模式。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当前全区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对集贸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为加快我市农贸市场建设,促进农贸市场上规模、上档次,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市容环境,提高市场服务水平,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没,制定了加快农贸市场的目标和任务。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对集贸市场进行改造,我区2001年实施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市场变化的实际情况,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建设,促进市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我局建议由各市、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5篇 融资租赁营改增的调研报告

为厘清融资租赁“营改增”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出原因,并在充分征求融资租赁界和地方税务执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组织了全国范围内的“营改增”调研。

中国融资租赁三十人论坛聘请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蔡昌,与论坛研究部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分别召开了“营改增”座谈会,调研了约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与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机关。为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问题,课题组还制作了调查问卷,广泛地搜集融资租赁公司反映的问题和反馈的意见。

通过调研和实际案例测算,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了不少问题,“营改增”执行现偏差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均带来了税负增加、税收减少的困惑。同时提出“两率”并行方案,方案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方向,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执行情况与“营改增”本意现偏差

作为国家推进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采取的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营改增”的本意是: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财税[2023]110号文也明确“营改增”的基本原则是“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而从目前融资租赁“营改增”的执行情况来看,出现了许多与“营改增”本意和基本原则相违背的现象,如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售后回租业务重复征税,进口租赁业务重复征税等。

课题组调研了北京、上海、广州、天津4个试点地区共5家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的一致反映是,诸多融资租赁企业反映税负增加,而税务局从融资租赁企业实际收到的税款减少,这无疑会给税务主管部门带来很大困惑。

融资租赁企业的困惑

首先是税负增加,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

营业税方面,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适用税率5%。增值税方面,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的财税[202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税率17%。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等可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抵扣。

对比两种税制下的政策,我们可以发现,营业税和增值税下的税基基本没有改变,而税率从5%提高到17%,提高了12个百分点,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也会提高12个百分点,这就直接导致“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增加2倍多。

课题组调研的50家融资租赁企业一致反映:“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税负明显增加。

9家金融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实际缴纳营业税6.87亿元,若按增值税模拟测算,缴税金额约为19.95亿元,增幅达190%。

我们对一份真实的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测算,同一笔业务,营业税下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147971.70元,增值税下应缴增值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总额为430003.22元。“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幅度高达190.60%。

而实际缴纳税款减少,原因在于税负跨期效应。融资租赁企业普遍反映,“营改增”后税负明显增加,但是实际缴纳的税款明显减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直租业务存在税负跨期效应。单个项目来看,项目前期进项大于销项,无需缴纳增值税,项目后期集中缴税。

下面举例进行说明:

20_1年1月1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方签订一项租赁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设备购买价款为5000万元,租金总额为6000万元,分五期,每年年末各收取1200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单个项目考虑,20_1~20_4年,a公司每年都不用缴纳增值税,直到20_5年才需缴纳170万元增值税。如果企业有持续的业务增长,只要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企业就可能一直不需要纳税。但企业的业务量一旦出现下滑,当期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就会面临集中缴税。尽管进项抵扣可以为企业带来延期纳税的好处,但是增值税纳税时间与收入及现金流的不匹配,会给企业埋下潜在隐患。尤其对于中小企业和业务量波动较大的企业,税务跨期效应会在集中缴税时,给企业现金流带来巨大压力,不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与健康发展。

其次是售后回租“三流”难合一,出现重复征税。

财税[2023]37号文规定,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被业界称为“三流合一”,如果不能达到“三流合一”则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税务主管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求,合同流、票据流、资金流等必须保持一致,这样便于税务部门按照合同、票据实现控税管理,严格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该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在向租赁公司“出售”有形动产时,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承租人不能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却需要开给承租人一张增值税销项发票,出现票据流与资金流、合同流不一致的现象,无法进行进项抵扣。

其三是售后回租重复征税。

融资租赁公司在计算售后回租业务销项税额时,如果“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有形动产的购买价款部分,将导致承租人在购置有形动产时,对购买价款部分缴纳过一次17%的增值税,在售后回租业务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对这一有形动产购买价款部分再缴纳一次17%的增值税,造成增值税重复征收。

此外,若承租人违约,承租人已经将进项发票进行了抵扣,又无法给融资租赁公司开出销项发票。使得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对资产收回再处置时,还得再开出一张销项发票,增加了租赁公司的税收负担。

售后回租重复征税违背了“营改增”的本意“消除重复征税”。调研中发现,很多租赁公司已经停止所有或者部分售后回租业务。而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类型之一,这一业务开展受阻,对于整个行业的打击不言而喻。

其四是银行利息等销售额扣除项无法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财税[202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完税凭证、签收单据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由出租方承担的贷款利息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是一般的借款利息凭证都不在增值税销售额能够抵扣的范围之类,实际操作中无法计算扣除。融资租赁企业资金大多来源于银行,银行开具的票证是否属于有效凭证、能否合法抵扣,成为困扰企业和基层税务部门的重要问题。

上海、北京、广州、天津各地税务部门,对银行票证能否作为抵扣凭证执行情况不一。有些税务部门明确,银行票证不能作为扣税凭证,这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支付的罚款利息无法扣除,企业计税销售额过大,销项税额增大,税负增加。有些税务部门则默许银行票证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若税务主管部门之后对此做法不认可,可能会向融资租赁企业追缴税款,甚至罚款。

除了从银行贷款外,融资租赁企业还可能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债券、租约转让等方式借款。这些不同的借款渠道,如果不能获得符合政策要求的扣除凭证,就不能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各地政策执行的差异性,会导致相同经营状态下出现不同的税收情况,这既有悖于政策统一原则,也不利于实现企业之间的横向公平。

其五是免税或低税率购进租赁物进项抵扣不足和即征即退享受不到的优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增值税缴纳实行进项抵扣政策,如果购进的租赁物在购进环节享受了免税政策或者低税政策,则会造成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会增加。例如,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可享受免税优惠,租赁公司均难以取得租赁物价款的进项抵扣凭证。再如飞机融资租赁业务中,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可享受进口增值税4%优惠税率,融资租赁企业在出租这些飞机时,适用的17%的增值税税率,直接导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负增加。

财税[2023]111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基本没有企业能享受到这项优惠,主要原因是3%即征即退的分母不明确。财税[2023]86号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而对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理解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解:一是息差(租息减去财务利息支出);二是租息;三是租金全额即本金加上利息。

通过实际案例测算,以不同的分母计算实际税负,差别非常大:以息差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5%;以租息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2.5%;以租金全额作为分母,实际税负约为0.5%。

也就是说,只有以息差作为分母时,租赁公司才能达到即征即退的水平。

受到调研的企业和税务局普遍反映,财税[2023]86号文出台以后,税务主管部门多数以租金全额作为即征即退的分母,无法给融资租赁企业退税。

此外,财税[2023]111号文中明确3%即征即退是试点期间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23年~2023年)期间完成“营改增”。待“营改增”全面完成后,过渡期优惠政策能否延续还不得而知。而目前,多数试点地区租赁公司因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在全面“营改增”之前可能都不会实际缴纳增值税,待试点期间结束,若即征即退政策不会延续,那么企业试点期间增加的税负就得不到补偿。

其六是令企业不得不改变设备业务模式。

如机动车直租业务无法开展,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企业可通过直租模式,开展机动车(包括汽车、吊车)、塔基吊装等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营改增”后,由于国内对机动车等实行特许经营,有特许经营资质才能开具机动车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没有特许经营资质,若开展此类资产的直租业务,拿到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却不能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承租人拿不到发票,就不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到安全部门备案。发票无法向承租人传递,直接导致所有机动车的直租业务全部停止。

此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只能转变业务模式,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让供应商把增值税发票先开给承租人,承租人拿到发票,就能到车管所登记上牌。

这一方式虽然解决了发票传递和登记上牌的问题,但是会出现上述的售后回租“三流”不合一、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由于现行动产登记制度的缺失,也会给融资租赁企业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有发票限额限量影响业务开展、存量资产购买价款的扣除、进口租赁重复征税、出口租赁出口环节免税难落地和资产卖断业务重复征税等问题。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23]156号)第五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这一规定,企业要领用大额专用发票,需经过严格的税务审批程序。且税务管理部门为了控制发票管理的风险,一般也不愿意让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大额发票。

而融资租赁业务一般单笔金额较大,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这样一笔业务可能需要开十几张甚至几十张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票认证和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麻烦。

再加之企业每月能够领取的发票数量有限,很容易造成企业当月增值税发票用完之后无法及时领购新票的现象,造成部分业务无法及时开票,影响业务开展。

关于设备购买价款,“营改增”改革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财税[2023]111号文件允许设备价款是可以扣除,财税[2023]37号文件规定扣除额不再包括设备价款。也就是说,若没有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既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对设备购买价款部分予以扣除。这一政策变化对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能影响不大,但是对已有存量资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会有很大影响。因为存量设备购进时若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也不能在销售额中扣除,会使税收大幅增加。

设备进口环节会缴纳一次增值税,将进口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时,还需要缴纳一次增值税。这就是对同一业务征收两道增值税,存在重复征税。

根据财税[2023]131号文件的规定,承租人为境外承租人,资产在境外使用的出口租赁业务,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但从实际操作来看,出口免税审批依然没有落地,主要原因在于资产在境外使用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判定。

营业税下开展资产买断业务,只需银行对租金的收益权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不承担费用。

“营改增”之后,有些税务局要求,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对租金全额继续缴纳增值税,同时银行要对买进来的租金缴纳营业税的,这就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

此外,有些税务局认为,资产卖断后,资产所有权已不归出租人,出租人不能再继续给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就使得承租人无法拿到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建议“两率”并行

为有效解决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中遇到的问题,课题组在吸收各调研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率”的解决方案。

“两率”即将融资租赁业务区分购买和租赁两个环节,实行两个税率: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租息等融资租赁收入部分适用税率6%。

此外,建议对有形动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差别征税,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

“两率”并行既符合“营改增”的基本原则,也符合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同时还能很好地化解“营改增”试点阶段暴露的问题。融资租赁的本质特征,是以融物的形式实现融资。在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环节,出租人销售的只是租赁服务,取得的收入只包含租息部分。因此,应区分出租赁公司租息,按现代服务业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两率”并行能够保证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之间,围绕着有形动产,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保证融资租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畅通。也可很好地解决融资租赁业营改增后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税负增加,主要是增加在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税率由营业税的5%提高到17%。如果对租赁公司的租息部分按现代服务业的6%税率征税,考虑到抵扣因素,租赁公司税负没有增加,可能还会有所降低。同时解决售后回租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三流合一”。按照国税公告[2023]13号文,售后回租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用不开发票的办法处理,在合法合规上存在着明显瑕疵,是不健康的,也很难持续。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区分出销售环节,对有形动产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按零税率或免税计征;租息部分,按6%税率计征。亦可以使“3%即征即退政策”问题迎刃而解。3%即征即退政策由于计税分母过高,导致政策形同虚设,租赁公司无法享受。按“两率”的方式征税,租赁公司税负偏高的问题就可以得到彻底解决,即征即退政策也就不需要了。再者,有形动产价款部分适用税率17%,但符合国家政策的部分租赁物或承租人适用特殊税率时也同时适用租赁公司,这一规定可以在承租人直接购进/进口适用免税或低税率的租赁物时,避免有形动产价款部分抵扣在融资租赁环节不匹配或断裂。

“两率”并行具备可行性,营业税下的税基是租金当中的租息收入减掉资金成本,也就是说其实营业税下融资租赁业务的本金和租息部分本来就要进行分拆,核算是非常清晰的,而并不是因为‘两率’的政策导致本金和利息收入的分拆。融资租赁业务与现代服务业适用相同的税率6%,一方面没有否定原有“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本质的界定,另一方面也没有创造出新的税率,而是适用了已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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