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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事项报告7篇

发布时间:2023-02-17 热度:94

干部事项报告

篇一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简称《规定》),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以下是酷猫写作范文网整理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1: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两项法规”)。对此,中组部有关负责人就上述两项党内法规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新规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都要如实上报“家事、家产”。

两项法规的出台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把党的十八大以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的现实需要。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把贯彻执行两项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引导领导干部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具体要求,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真实。就是要本着对组织忠诚老实的态度,如实、客观、坦诚向组织报告每一个事项的真实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准确。就是要认真查阅相关证件、合同、账户、执照等材料上记载的信息,逐项一一对照填写。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要完整。就是要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核实,确保应报尽报、无遗漏。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个人理解心得体会2: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规定》是对2023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修订后出台的;《办法》是新制定的。《规定》、《办法》的印发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离不开责任担当。笔者注意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里,反复强调了“认真”二字。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贯彻执行《规定》、《办法》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带头执行,切实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观念,切实做到忠诚老实,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持之以恒抓好《规定》、《办法》的组织实施,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据有关方面统计,十八大以来,至少有9名省部级官员被指“隐瞒个人有关事项”,比如河北原省委书记周本顺、最高法原副院长奚晓明等。全国因不如实报告被处理的干部多达13万人。可见,全国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相关规定是“认真”的,绝非雷声大、雨点小用来吓唬人,顶风违纪者一旦露馅,必定吃不了兜着走。而且,此次《规定》更一步加大了核查力度: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可以肯定,下一步,各级党组织必将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规定》《办法》的贯彻执行。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在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而不能阳奉阴违、两面三刀。领导干部能否认真地、如实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考验其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强不强,能否严格守纪律、讲规矩,能否对党忠诚老实,能否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以及是否清正廉洁、是否“有病”的试金石。让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论从遵守纪律还是从促进廉洁从政防止腐化变质的角度来说,是考验,是监督,更是爱护。所以,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应该“认真”对待《规定》《办法》,坚决遵守,坦坦荡荡做人、实实在在做事、清清白白为官。

篇二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

随着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从严治党不断以各种形式向纵深发展,脚步铿锵有力。以下是酷猫写作范文网整理的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欢迎阅读参考。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一)

近日,领导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出台新规,要求抓住“关键”少数,明确“如实”底线。从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切实牵住了干部廉洁从政的“牛鼻子”。

随着从严治党纵深推进,制度之篱越扎越紧。然而,仍有少数干部“任性”填报,房屋平方填个大概,股票资产囫囵瞎报,甚至财产房产总是“遗忘”、护照在手“说走就走”、家属定居国外“毫不知情”。不报、漏报、瞒报,归根结底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有干部认为个人事项属于私事,填起来有所保留、避重就轻;二是一些“带病”干部心中有鬼、心存侥幸,于是不如实汇报或是干脆隐瞒不报。

《党章》规定,“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可连实话实说都做不到,何谈“对党忠诚”,又哪来廉洁干事?瞒报个人重大事项,并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广大领导干部应把“8项家产”、“6项家事”的申报当成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在“私事”的填报上,做到“零”保留,体现忠诚、“报”出平安。

个人事项报告“零”保留,体现的是忠诚。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是检测一个干部是否忠诚、干净的试金石。作为党员干部,应站在对党和组织忠诚的高度,对出台的新规做到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对个人、配偶、子女等各项情况要逐一核对、如实填写,做到不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做个讲政治、守规矩的明白人。

个人事项报告“零”保留,报出的是平安。不少问题干部是从隐瞒个人事项这种“小微”违法乱纪事件开始,一步步从“小苍蝇”堕落成为“大老虎”。广大干部要把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当成自查,在如实填报的同时,善于揽镜自照、举一反三,及早发现苗头性问题,进行自我检查、自我修复、自我提升,从而真正“报”出平安。

“开弓没有回头箭,反腐没有休止符。”广大党员干部应带头从小事做起,在细节上保持对党忠诚无保留,切实维护好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的权威性,让报告个人事项成为廉洁从政的“护身符”。

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个人学习认识(二)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和《办法》的出台彰显了我们党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恒心,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干部落实规定要“守信不欺”,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守信不欺要对党绝对忠诚。习近平同志指出:“对党绝对忠诚要害在‘绝对’两个字,就是唯一的、彻底的、无条件的、不掺任何杂质的、没有任何水分的忠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检验干部成色的“试金石”,是对党是否忠诚的直接体现,守信不欺就要求如实填写报告,老老实实、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向组织报告自身情况。填报中,一些人思想麻痹,将填写当成“小事”;心存侥幸、避实就虚填报,漏报、隐瞒真实情况,这就是对党的不忠诚,要坚决纠正,坚决制止,坚决处理,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

守信不欺要强化纪律底线。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曾说“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把纪律作为党员干部行为的底线、红线、高压线。《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党员干部一定要唤醒心中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执纪先于执法,党纪严于国法,在实际填报过程中,头脑不要糊涂,行为不要犯错误,坚决把纪律挺在前面,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才经得起组织监督检验。

守信不欺要提升道德修养。先秦的荀子早就有言:“诚者,君子之所守也,而政事之本也。”,守信约是事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大事,事关国家兴亡,小则关系到个人操守信誉。党员干部务必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将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干事创业之必须,把加强道德修养作为十分重要的人生必修课。如实填写报告是对干部道德修养的基本要求,口是心非,言行不一,隐瞒不报,对组织忠诚就是一句空话。有谚曰:“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党员干部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对组织的庄严承诺,要修正和摒弃麻痹心理、侥幸心理,把据实二字落到实处。

篇三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酷猫写作范文网更多资料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四 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加与操办的本人、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劳务输出和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直系血亲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购并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根据报告内容认真填写《**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一式两份,于事前15日内主动上报受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事后10天内以书面形式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 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局机关党委负责受理。受理部门要对所报告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和政策进行审核,于10天内在“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并通知报告人。报告内容情况特殊的,应由受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审核,并在10天内将审核意见用文字形式答复给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六条 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做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第八条 局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纳入领导干部行为监察范畴。负责受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的机关党委,每年底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第九条 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按新规定、要求执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篇五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知识问答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知识问答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两项党内法规的背景和意义。

答: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就是从严管党治吏的一项重要抓手。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以钉钉子精神,狠抓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持续发力、久久为功,使其成为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一把利器,取得显著成果。修订出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新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集中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报告工作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指示要求和中央新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高度重视,几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有机结合,将执行和完善报告制度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和中央的新精神,为修订和制定两项党内法规指明了方向。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一是报告制度日益深入人心,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广大领导干部普遍认识到,是否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对党忠不忠诚、老不老实的具体体现,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明显增强。二是工作措施不断改进,推进力度越来越大。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三是查核结果运用从严从实,作用发挥越来越好。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这次出台两项党内法规,认真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长期坚持下去,凸显了抓制度执行的久久为功。

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2023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于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管党治党形势的发展变化,原来的规定有一些方面已不能很好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制度来解决。比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化、精准化,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再比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从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的角度,亟待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中央出台两项党内法规,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回答和解决了制度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两项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必将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促使领导干部对党忠诚、遵规守纪、诚实守信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问:请您谈谈修订和制定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出台两项党内法规,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党内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重要依据,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要把握这样几个原则:一是坚持突出重点,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报告对象,以与领导干部利益和权力行为紧密关联的家事、家产为重点报告内容;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报告和查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报告事项的范围、内容及查核等进行调整和明确;三是坚持依规依法,与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衔接;四是坚持实事求是,以更加符合实际,更为精准科学。

问:请您介绍一下此次修订《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新修订的《规定》共21条,33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规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程序和报告材料的查阅、汇总综合、抽查核实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与2023年印发实施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报告主体进一步突出了“关键少数”。修订后的《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作了适当调整,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作了进一步区分。概括起来讲,就是“一突出、两调整”:“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这样调整,更好地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精准科学的理念、重点监督的要求。

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三是增加了抽查核实的规定。这是此次《规定》修订的一个重点,在《规定》中专列了5条,对开展查核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等作出规定。对家庭财产来源合法性验证、查核结果的运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了查核联系工作机制和抽查核实纪律。新增加的这些条文,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的实践成果。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亮出了红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必将促进报告制度得到更好地贯彻执行。

问:您刚才谈到,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答: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是在认真总结这几年查核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比如在认定漏报情形时,《办法》的用语一般是“少报告”;在认定瞒报情形时,用语一般是“未报告”。二是区分了漏报、瞒报的具体情形和处理规定。对漏报、瞒报行为的处理,考虑到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方面体现了加重的原则。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问:对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如果不追究制度不执行、不落实的责任,必然导致制度悬空、形同虚设。《规定》对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责任追究作出明确: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最后,请您谈谈对贯彻落实两项党内法规有哪些要求?

答:中央已经正式印发两项党内法规,接下来关键是要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把制度落实到位,落地生根。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把严格执行两项党内法规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对学习贯彻工作作出部署,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领导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强化组织观念,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真履行职责,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勇气、更大的气力,抓紧抓好两项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抽查核实,敢于较真碰硬,对不如实报告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要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其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更大作用。

篇六 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群众团体: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市纪委榆纪发〔20xx〕44号《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报告对象

县、乡两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科级以上干部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科级以上的干部。

二、报告内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三、具体要求

(一)办理婚丧嫁娶事宜应于事前一周内向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其他个人重大事项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内容,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四)领导干部发生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备案表》。对报告内容以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签注意见。县(处)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科级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要按时上报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篇七 领导干部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心得体会

干部选拔任用中是否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办法》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看党委(党组)是否存在隐瞒情况、该报告未报告的问题;要同“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起来,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要报告贯彻落实《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等制度的情况,看全委会是否履行了监督职责;要同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结合起来,认真分析影响组织工作满意度的因素,看是否存在应报告未报告而出现违反组织原则和人事纪律的问题,从具体细节上防止选人用人上失察失误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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