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
站领导: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重庆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重庆市渝北区人事局、重庆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重庆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广州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广州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附件:
1、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2、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 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3、以调整机构编制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附件1: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
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
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
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对于已经按《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其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待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续聘时,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5.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是否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参照执行公务制度管理人员除外),都应当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6.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否实行聘用合同制?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依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属于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对象,并使用的事业编制,应依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二、关于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改革中首次聘用的有关问题
7.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现有人员如何向聘用合同制人员过渡?
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时,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中,一般应参加竞争上岗,单位应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从本单位现有符合岗位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8.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职员岗位职数的,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过单位职员岗位职数的,可暂按原行政职务确定职员职务,保留其原待遇,安排适当工作,逐步调整达到岗位职数的要求。本级职员岗位暂时超职数的,单位不得安排下一级职员晋升该级职员职务。
9.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是聘用职员岗位还是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原则上应聘用职员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也可同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10.37号文件明确《重庆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管理办法》(渝府发[1999]68号)停止执行,但还未试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人员和待岗未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人员,如单位给予辞退或本人要求辞职时适用什么文件和程序?
三、事业单位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书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1.《聘用合同书》第二条1款“乙方在xx岗位,从事xx工作”,如何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分为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三大类。
职员岗位:二级(正)、二级(副)、三级( 正)、三级(副)、四级(正)、四级(副)、五级、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工勤人员岗位: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
签订聘用合同书时,职员填写“x级职员 ”岗位(不填任命的领导职务),从事“管理”工作;担任领导职务同时又聘任了专业技 术职务的人员,填写“ x级职员”岗位,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填写“xx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工勤人员填写“xx工”岗位,从事“xxxx”工作。
12.事业单位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是否实行试用期?
关于在事业 单位人员中实行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新进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现有人员在推行聘用合同制时和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时,都不实行试用期。
13.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订多长期限的聘用合同?
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与单位首次签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不约定试用期。
四、关于解聘辞聘制度问题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费出国留学,是否可以与单位签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经单位批准同意的,在获准离境后应保留公职1年。未签订聘用合 同书的,可签协议保留公职一年;已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自本人出境一年后,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学成回国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在外留学期间的工龄,按有关规定连续计算。
15. 37号文件第三十六条第㈠款“规定的医疗期”如何理解
“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医疗期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6.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其聘用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 能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签订聘用合同书。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的,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因工退休手续;鉴定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在其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应暂时保留原待遇,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
17.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领导职务的聘任和岗位聘用的关系如何处理?
事业单位的 管理人员统称为职员,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一般聘用在职员岗位。其领导职务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另下任命书。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担任相应的职员职务。
五、其他问题
18.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又聘任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这部分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工作满10年,并在该岗 位退休的,可享受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待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按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有关规定,经政府人事部门完善聘用手续的,按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政策规定办理退休。
19.如何理解获得市(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安排下岗待聘? 20.实行聘用合同制后,原正式干部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否转为工勤人员退休?
事业单位原正式干部要求解除干部身份,按工勤人员退休的,必须由本人提出自愿解除干部身份的书面申请。属区县(自治县、 市)所 属事业单位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属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办理解除干部身份手续,再按工人退休条件办理退休,享受退休工勤人员待遇。
21.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中的“月平均工资”如何理解?
37号文件第四十六条㈢款“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本人月基本工资、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补贴。
22.从企业单位剥离出来并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一部分人员是企业自行聘用的干部,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是否认同其聘用干部身份?
从企业剥离出来移交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由原企业聘用的干部,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的,认同其聘干身份;未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的,按照事业单位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通过考试考核合格者,认定其聘干身份,不合格者安排其他工作岗位或分流。
以上解释,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οο三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 寻求事业发展最佳支撑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南岸区按照十六大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配制度改革探索。
一、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几种基本形式
南岸区在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中,依据中央、市、区有关改革文件精神,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各单位坚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了积极而稳妥的探索。
㈠ 实施“绩效工资”,发挥分配的激励作用 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创新性工作,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容易产生新的矛盾,区事改办率先在该区人民医院进行了探索,他们从医务人员多是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出发,在国标基本工资不动的前提下,实行了“成本核算+二级分配制度”的绩效工资改革。医院按时足额发放职工的国标基本工资,将科室创收的总收入全部上缴医院,在扣除管理费用、成本费用和发展基金后,余下部分奖励科室,作为科室的绩效工资,这是一级分配;科室按个人工作量、重大疑难关键技术、医疗差错缺陷、医德医风等工作绩效的综合考核情况,进行科室绩效工资的二级分配。具体操作如下:
一级分配,即科室绩效工资=(科室总收入×90%-成本费用)×40%。
其中管理费用=科室总收入×10%;
发展基金=(科室总收入×90%-成本费用)×60%;
在二级分配中,医院只提出了个人工作绩效考核评分的原则以及岗位、职务和职称系数(不重复累计)的建议意见,原则上不干预科室的二级分配。
南岸区人民医院实施的“成本核算+二级分配制度”的绩效工资改革,降低了科室的成本,鼓励了创收,医院效益、科室效益和个人收入按比例得到同步提高,收到了一举多赢的效果。
㈡ 推行“质量工资+奖励工资”分配形式,健全分配激励机制 ㈢ 实行“效益目标工资”的分配方式,促进单位效益的增长
南岸区人防地下商场管理办公室,是南岸区人防办公室下属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管理办公室职工工资全靠自己创造。改革前,实行保底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商场效益好坏,与职工的收入关系不大,积极性得不到发挥。2002年前,商场管理办所属两个商场年创收最高为96万。2002年,商场管理办公室实行了效益目标工资改革,尽管商业景气度远不如前几年,但当年的承包任务就为150万,实际完成了170万。今年,管理办又与人防办签订了150万的承包合同,在“非典”等不利因素的影响下,上半年也实现了承包任务完成过半。
效益目标工资的具体方式为:
商场管理办将收入按月全部上缴区人防办,管理办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由主管单位拨付全年收入的53%作为管理办的所有运作经费(含人头、水电、差旅、接待、临时工、人员的各种保险等一切费用),商场管理办公室根据《效益目标考核办法》,按月对员工进行“经济”、“安全”、“经营”、“设备设施”、“精神文明”等全方位的指标考核。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当月工资、奖励、津补贴的80%,扣除20%留待年终发放;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则按《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惩罚,在扣除20%的基础上,再作相应扣除。如果年终未能完成全年承包任务,则不再补发扣除的20%;如仅完成承包任务,则只补发每月扣除的20%;如超额完成全年承包任务,则提取超额部分的50%作奖励基金,其余50%全部上缴。奖励基金加上每月扣除的奖金或工资之和乘以50%作年终奖励分配——效益目标工资,另外的50%作为发展基金。效益目标工资按每月考核、岗位职责、贡献大小分类按等发放。
㈣ 施行“结构工资”,实现分配的科学化
重庆市广益中学在1998年就实施了“国标工资+课时工资+效益工资+津补贴”的“结构工资”制度,是南岸区实施分配制度较早,新的分配制度比较配套、完善、科学的单位之一。其分配形式为:
国标工资=固定工资+活工资(各占国标工资的70%和30%);活工资=工作量工资+质量工资(各占活工资的70%和30%)。工作量工资指教职工满或超工作量,则全得,不足则适当扣发。质量工资是教学质量考核为一等的,增发活工资的5%;质量考核为二等的,发足活工资;考核为三等的,减发5%;四等则减发15%。
结构工资中的课时工资、效益工资和津补贴由学校自筹经费发放。课时工资按所任课时计发,对超工作量的教职工,发给超课时费。效益工资按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经自评、年级和教研组内互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考评、学生和家长测评、学校考核组综合审评的“五评”程序后,以分值量化,确定优、良、合格、差的等次,分出五等八档,按等级档次标准计发教职员工下一年的每月工资。津补贴一部分按人头平均发放,如节日慰问费;一部分(更多的)则按职务、岗位分类、计等发放。
二、利用分配的“杠杆”原理,推动事业快速发展
南岸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践证明:坚持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出发,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科学的分配制度,犹如在职工收入和事业发展的杠杆之间找到了一个最佳的支撑点,职工收入的“力臂”越长,作用于事业发展的“动力”就越大;如果没有找准这一支撑点,付出的力越大,作用于事业发展的无用功就越多。 南岸区房管局海棠溪房管所自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以来,职工精神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素质不断提高。代之以改革前的现象是:排危抢险争着在第一时间出现场,不接受住户的请吃、馈赠;危房监控员每到大风、暴雨来临前,就主动和重点住户联系,强化了对危房、危岩和堡坎的监控。2003年8月1日,正直周末,当天山城气温高达40oc,上新街48号窨井发生堵塞。接报后,疏浚组上午8:00就赶到现场开始工作,直到中午,被堵塞的窨井尚未疏通,住户们纷纷邀请疏浚工吃了便饭再干,工人们谢绝了住户的好意,硬是干到下午3:00疏通后,才吃午饭。 附件3:
以调整机构编制为突破口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江津市按照“确立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坚持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推行多样化的分类管理”的思路,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以调整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为突破口,通过“调机构、改性质、定编制”,创新体制和机制,全面启动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一、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关系。江津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科学化的总体布局,对现有事业单位设置进行“撤、并、转”:对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部门所有、条块分割,重复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
一、任务严重不足、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根据情况予以合并;对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转为企业或中介组织。同时根据职能任务和工作性质,理顺管理关系,实行归口管理。
二、调整经费预算性质,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为了鼓励各类事业单位面向市场,通过社会化服务走自我发展的路子,江津市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和收费渠道,对经费性质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将具备条件的政策规定性收费的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并严格按程序批准调整为财政全额拨款,其规费收入全部上交财政,由市财政按规定预算其各类经费,并按全额单位重新核定工资标准。二是对有条件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或者改为自收自支。三是将部分服务性、经营性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分别改制为企业或中介组织,或只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
三、科学核定编制,适度分流人员。江津市把精简和重新核定编制作为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定编时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职能任务、经费性质重新核定编制。一是原来已定编或有明确编制标准的,以原编制人数或编制标准为基数,然后按20%的比例精简定编。二是原来没有核定编制,又没有编制标准的,按实有人数减编。三是去年与党政机构同步改革已定编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精简编制。为了保证精简编制落到实处,江津市出台了一系列人员分流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人员辞职,一次性安置或提前离岗休息。
四、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推行人事制度改革。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江津市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为突破口,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在全市事业单位中全面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各类人员按岗位竞争上岗,双向选聘;坚持活工资搞活,搞活工资分配,实行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分配制度。通过改革,建立充满生机的用人机制和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篇二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市政府每年给“事改”办拨付业务经费10万元,专项用于“事改”工作。同时,重庆市还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改革深化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每月通报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系统改革进度进行统计和通报。通报直接对县、市、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给予记功;对领导不重视,推进步伐迟缓的做不合格处理,单位不得评优,领导个人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对于重庆市委办公厅这样的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上报改革方案,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敢于直接报到市委书记那里,上压态势明显,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重庆市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比较重视改革氛围的营造。具体表现为:一是改革之前,就组织精干人员深入各县、市、区及各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充分了解和掌握了全市事业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人员数量、经费来源,做到了底数清、改革思路清,为全面推进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层层召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目标、措施及相关政策、规定明了于最基层,既不夸大,也不隐瞒,扩大了基层群众的知情权,提高了基层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重庆市非常重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的舆论造势效应。改革之初,重庆市各大媒体集中2个月时间,对“事改”工作进行了专题宣传和报道,大造改革声势。改革中,每出台一项政策、举行一次工作会议都要通过各种媒体进行报道,而且还根据“事改”工作的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媒体通气会。尤其是今年,重庆市将所有出台的政策及“事改问答”56题全部上网,扩大了宣传,增强了工作透明度,营造了积极的改革氛围。
(三)抓好试点,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利益格局调整幅度大,社会反响大,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各类矛盾,陷“事改”于被动。重庆市认为“事改”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宏观上要积极造势,取得方方面面的支持,形成改革共识,微观上要抓好试点,慎重推进。在试点上,重庆市主要抓好了两个层面的工作。一是县、市、区层面,二是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层面。具体操作中,重庆市先从经济条件好,推进难度相对较小的县、市 、区和行业开始试点,一点一滴潜心总结,形成成功经验后,抓住时机,乘势而为,顺势而上,以点带面,逐步推广。而且在改革中,重庆市非常重视激励机制的作用,对工作积极,推进迅速、稳妥,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和单位,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大张旗鼓地表彰和宣传,行政从上面推,媒体从侧面促,县(市)区及各部门改革热情竞相迸发。
二、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几点体会
(一)注重在'领导'层面作文章,发挥'重磅炮弹'的轰击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老大难问题及一些重要政策的出台,“事改”办都是通过市委、市政府这个层面解决的,威力大,效果明显
篇三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考察报告
重庆市地处我国西南地区东北部、长江上游,1997年3月设中央直辖市,现辖14个市辖区、4个县级市、17个县、4个自治县,面积8.23万平方公里,人口3107万。现有事业单位2.5万多个,实有人员达49.5万多人,覆盖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农业等各行各业,其人员总量大概相当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总量的5倍。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约33.4万人,占67.5%,且大多数是高学历的知识分子。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起步比较早,配套措施相对完善,改革进度较快,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一、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度、主要做法
1999年天津会议之后,重庆市开始全面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xx年重庆市召开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动员会议,计划用5年时间,在xx年底前全部搞完。截止今年8月底,市属64个部门展开62个,40个县(市)区展开27个,近20万人签订了聘用合同,占42.9%。其中有13个部门、7个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推聘工作全面完成。在改革中,分流人员达16322人,主要集中在教育系统。通过改革,扩大了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和内部收入分配自主权,增强了事业单位活力,极大地调动了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一)加强领导,确保“事改”有序推进。为了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重庆市人事局非常重视市委、市政府两个层面的领导和督促作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王鸿举亲自担任。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原市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亲自到会指导,并做了重要讲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已召开了六次。“事改”方面的文件有12个是经过市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由组织、人事两家联合印发,提高了文件的权威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3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市人事局一位助理巡视员担任,专门负责抓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市政府每年给“事改”办拨付业务经费10万元,专项用于“事改”工作。同时,重庆市还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作为“改革深化年”的重要工作之一,建立了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和每月通报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召开各部门主要领导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和各行业系统改革进度进行统计和通报。通报直接对县、市、区及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对改革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给予记功;对领导不重视,推进步伐迟缓的做不合格处理,单位不得评优,领导个人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对于重庆市委办公厅这样的单位,由于没有及时上报改革方案,事业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都敢于直接报到市委书记那里,上压态势明显,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各县、市、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篇四 波兰、日本社会公益事业体制考察报告
为了借鉴国际经验,更加深入地研究我国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思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四部门组成联合考察团,于2001年5月先后对作为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典型国家之一的波兰和作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进行了考察访问。考察的重点是类似于我国事业单位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在其它国家,虽然都有类似于我国的事业单位、承担各种社会公益职能的机构,但普遍没有事业单位概念,也很难找到对应概念,所以这里只能笼统使用社会公益性机构概念)的管理体制、组织运行方式及有关改革情况。
一、波兰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改革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基本特征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数十年里,波兰实施的是与我国改革前基本一致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与这一体制相对应,国家对教育、医疗、科研、文化等社会事业的组织管理也是计划方式。基本特征是全部由政府直接组织:政府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承办者,有关机构的设立与调整由政府决定,业务活动方向和内容按照政府计划实施,活动经费全部由财政直接提供,机构内部组织运行方式及人员管理也参照政府部门。如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免,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也由政府确定等等,与我国改革前事业单位的体制几乎没有区别。
(二)经济体制转轨后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基本做法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波兰开始了以经济私有化和市场化为标志的、全面而急剧的经济体制转轨。伴随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与运行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波兰改革的基本做法是,依据不同类型公益性机构的职能特点,实施不同的组织方式。
1.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政府基本职能的社会事业,仍由政府直接组织
最典型的是中小学教育(包括中专、技校)、卫生防疫等机构。此类机构的设立、撤并等仍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机构围绕政府确定的目标运行并接受政府管理和监督。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原则上,此类机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自我收入。如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收入,也必须上缴财政,实施严格的收支分离。员工工资主要依据工龄、职级等因素确定。总体上看,对此类机构的基本组织方式与改革前没有明显区别。
2.某些社会公益性机构仍采取国立方式,但给予它们较大的自主权
公益性科研机构及博物馆等文化事业机构基本采取此类组织方式。在法律地位上,几乎所有过去由政府创办的公益性科研机构、重要文化事业机构等仍为国立机构。有关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并仍保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资产也为国有。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则与改革前的政府直接组织和管理模式有较大区别,核心是给予这些特定机构以较大的自主权。
首先,在业务活动内容与方式确定方面给予机构较大自主权。由计划经济时期的严格政府计划管理,改为在国家基本发展目标框架内,由各个机构独立提出发展规划并报请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然后由各个机构自主执行,主管部门对其业务活动的绩效定期进行评估。
其次,在人事制度方面给予较大自主权。名义上,各个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但在产生过程中,则普遍引入公开竞争机制。行政副职以及中层部门负责人由各个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选聘。机构负责人实施任期制。
第三,资金来源由计划经济时期全部政府拨款改为以政府财政支持为基础,多渠道筹资。在获得政府财政支持的同时,允许各个机构结合业务活动创收,并给予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允许创收的政策背景是波兰近些年的财政比较紧张,政府投入不足。与此同时,内部分配也由各个机构自主决定,但通常要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雇员数量、业务特点等进行工资总额控制。机构负责人的薪酬通常也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额度控制。
与扩大机构自主权相配套,上述机构普遍建立了类似于“理事会”的体制。当然,不同机构的具体名称不同。“理事会”通常由机构内部专业人士、外部专业人士构成,有些机构的“理事会”还有政府代表。“理事会”负责诸如发展计划的审议、行政负责人推选等重大事务,日常事务则由行政负责人主持。
3.部分社会公益性机构实施非营利机构组织模式,机构独立运作,政府给予扶持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是高等教育和医疗服务机构。
从大学的情况看,体制改革后,在法律地位上,大学均改为独立法人,可以自主决定诸如内部机构(院系)设置、教学及培养计划确定、人员聘用和薪酬、筹资以及财务管理等内部事务和相关业务活动,政府基本不进行任何干预。由大学各级行政负责人、教授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董事会为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大学校长通过内部选举产生,主持日常事务。政府对大学的扶持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支持。虽然大学目前都采取多元筹资模式,可以进行多种形式的筹资与创收活动,政府的财政支持仍是大学主要的收入来源,包括按年度给予的经常性补贴和基于特殊需要的专项补贴。此外,对大学的创收活动,只要收入用于教育发展事业,就给予免税优惠。
需要说明的是,波兰高等教育组织与运作方式的改革并非是完全创新,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恢复了其实施计划经济以前、上世纪20年代国家独立时所确立的体制。
波兰医疗服务机构目前也采取独立运作、政府扶持的非营利机构组织模式,但由于服务特点不同,在具体的组织方式上与大学等机构也有所区别。在计划经济时期,波兰形成了全民免费的医疗保障体制,医院也是政府直接组织的财政预算拨款单位。近年来,医院逐步改为独立核算、独立运作的社会服务机构,并采取与国家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签约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服务。这一过程是与医疗保障体制改革联系在一起的。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医疗费用由财政直接拨款改为靠雇主和雇员缴纳医疗保险费来承担。为了提高效率,波兰在医院改革方面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和公众选择机制,但在医疗服务机构的性质定位方面,仍明确将其定位为非营利机构。政府对于医院收入给予各种免税优惠,同时对医院收入的处置,特别是结余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限制,任何个人和机构均不得分配剩余。有关服务质量、服务价格以及财务收支状况也要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严格核查和评比。
4.鼓励民间力量介入社会公益事业
在对过去由政府直接组织的社会公益性机构进行改革探索的同时,波兰鼓励民间力量介入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是创办私立大学、私人博物馆等等,并可以获得政府直接或间接(免税)的经济支持。由于受民间投资积极性不足等多种因素制约,目前此类机构的发展还仅仅处于起步阶段。
此外,波兰还对一些过去由政府直接组织、但从性质上基本不具公益性特点、职能完全可以由营利性市场主体承担的机构实施了“转制”,将其改造为民间营利性市场主体。但数量及范围都很小,主要是将农村兽医站改为民营,将国有企业所属应用科学研究机构一并实行私有化。
(三)波兰社会公益事业改革的几个基本特点
1.非常审慎的改革态度 2.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虽然波兰目前不同社会公益机构采取了不同运行模式,其中相当一部分机构获得了很大自主权,但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
首先,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资金支持仍主要来自政府,其中中小学教育、卫生防疫、基础科学研究等最基本的社会公益事业经费仍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投入;一般公益性科学研究以及大学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也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
第二,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方面,政府仍然保持相当强的统一协调职能。比如在科技发展方面,虽然赋予各个院所自主权,但科技发展规划的确定、不同院所间的职能分工等仍需由隶属于中央政府科技部的科学委员会统一协调。而且国家的整体科技发展计划需经议会审核和批准。教育、卫生、文化事业也是如此。
第三,在具体业务活动及内部管理方面,政府给予很多机构相当大的自主权,但与此同时,政府则强化了事后评估与多方面的监督。例如,无论是采取国立模式并有一定自主权的科研、文化机构,还是采取非营利机构模式独立运作的大学、医院等,都要定期向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自己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财务收支状况的报告并接受评估。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政府对其下一步的财政支持强度。各种创收活动及收入的用途也要接受税务机关的核查。除政府监督外,波兰也开始引入社会监督机制。比如有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机构财务状况应由社会中介机构审核,设立理事会并吸收社会名流参加等。
3.重视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
波兰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改革非常重视法律法规建设。除《宪法》、《民法》、《公共财政法》等一般性法律对政府职能以及有关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方式进行规范外,不同领域以及采取不同组织模式的社会公益性机构,还分别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如对大学有《高等教育法》,对公立医院有《全民医疗保险法》等,明确地规定了各种类型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对特定行为如创收的税收减免、公民或社会机构向公益事业捐款的所得税抵扣等,在《税法》、《基金法》等法律中也都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波兰近些年来一直致力于加入欧盟,所以其法律体系框架也一直向欧盟的要求靠拢。
虽然波兰对社会公益机构的改革方式、进程不同于国有企业改革,但有些方面的改革则是统一和配套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实施了统一的、市场化的劳动就业体制,并形成了统一的、与市场体制相适应的、包括养老、医疗等在内的、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消除了社会公益机构体制改革中可能遇到的人员流动与安置障碍。
二、日本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及近年来的改革
(一)日本社会公益事业的体制框架及基本特点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稳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体制。
1.政府设立的公法人和民间发起成立的公益法人是社会公益事业的行为主体
要了解日本的社会事业体制,首先需要了解日本的法人体制。根据1900年颁布、目前仍在执行的日本《民法》规定,由不同主体发起成立、具有不同活动目标的社会组织分属不同的法人形态,并采取不同的组织与规制方式。法人首先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两大类。由政府发起成立、承担政府责任的机构为公法人。在公法人中,按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又可分为雇员为公务员的公共团体,雇员为非公务员的特殊法人、认可法人等基本类型。与公法人相对应,只要不是政府发起设立的法人都属于私法人。私法人又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其中营利法人是以企业为主的营利性市场主体。非营利法人进一步分为公益法人和非公益法人。非公益法人指那些为特定群体利益服务的机构,如行业协会、工会等组织,在日本被称为中间法人。公益法人则指那些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机构或组织。按其具体的法律地位,公益法人可分为根据民法条款成立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以及根据特别法成立的医疗法人、学校法人、宗教法人、社会福利法人和npo法人(按照目前欧美国家的一般定义,npo法人就是非营利法人。但在日本,npo法人仅指公益法人中从事若干特殊业务的法人)等。
在日本,明确承担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责任的法人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公法人,包括雇员为公务员的公共团体以及雇员为非公务员的特殊法人、认可法人等;另一类则是私法人中的公益法人,包括根据民法成立的和根据特别法成立的两大类别。
2.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由不同类型的法人机构承担,采取不同的组织与管理方式
虽然公法人和民间公益法人共同承担社会事业的发展责任,但从分工上看,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不同的社会公益事业由不同的法人机构承担,并采取不同的组织与管理方式。
(1)教育、科技、卫生等涉及政府基本职能的社会公益事业主要由公务员型的公法人机构承担。长期以来,日本的中小学教育、相当一部分大学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应用科学研究、卫生防疫、公众基本医疗服务以及部分重要文化事业,几乎全部由政府设立的公法人机构来承担,而且大都属于公务员型机构,即雇员基本上都是政府公务员。此类机构的运作与组织特点与政府的行政机构类似: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省、厅)任命;业务活动执行政府计划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机构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在特定情况下获得收入,也必须上缴财政,实施严格的收支分离;雇员身份为政府公务员并执行公务员的工资与福利制度。较之一般政府行政机构,此类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务员型机构是政府政策的执行者,而一般政府行政机构则是政策制订者。
(2)部分特定类型的社会公益事业由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机构承担。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也是由政府设立的公法人,是服务于政府特定社会公益目标的机构。所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大都集中在经济与贸易服务领域,以及诸如铁路、邮电、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众基本生活服务领域。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之间的最主要区别是设立程序。特殊法人为经过议会立法程序成立的机构,认可法人则是直接由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机构。在具体组织方式上,二者几乎没有区别。
作为政府设立的、服务于政府社会公益目标的机构,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的组织方式在很多方面都与上述公务员型机构类似甚至一致:机构的设立、撤并等由政府决定;机构领导人由政府主管部门(省、厅)任命;业务活动执行政府计划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对于非经营性机构,政府财政确保经费投入,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机构原则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如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收入,也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在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中也有一些主要从事经营性活动,事实上是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对此类法人,其生产计划、产品及服务价格、收支管理也要严格执行政府的计划。特殊法人与认可法人在人员结构上与公务员型机构的主要区别是其雇员为非公务员,但工资、福利制度仍参照公务员。
(3)非基础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由民间公益法人承担,政府予以扶持。在日本,民间公益法人的活动领域也是比较广泛的,但一般属于政府承担的基础性社会事业以外的领域。主要包括宗教、慈善与福利事业、经贸服务与促进事业、某些文化事业、特殊需求的教育与医疗服务事业、私立大学以及部分边缘性科研事业等等。
日本的民间公益法人又分为多种类型。因服务领域及设立程序、方式上的差异,具体的组织方式也有或大或小的区别,但在大的方面基本一致。
一是要依法成立,并实施归口管理体制。民间公益法人要根据民法条款或特别法到法院登记以获得公益法人资格。在登记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活动目标以及组织、业务活动方式,并由法院及政府有关部门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能够获得公益法人资格。
根据日本法律规定,每一个登记成立的公益法人都必须由一个行政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即要有一个上级主管部门,并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各种业务活动情况的报告。
二是实行理事会制度基础上的内部自治。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以及行政负责人的选任,行政负责人主持日常事务。理论上,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就不干预其活动。
三是一般都能够获得政府的经济支持。鉴于公益法人是以公益目的设立的,所以政府对公益法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业务活动收入或接收社会捐赠等普遍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多数公益法人还都能够得到政府提供的经常性经济资助,或接受政府出资委托以完成特定公益任务。当然,能否获得经常性经济资助,能否得到委托项目以及能够得到的资助数量则不确定。
四是要接受多方位监管。首先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其中比较关键的是,业务活动必须以其承诺的非营利公益事业为主。当然,也可以结合业务内容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经营性活动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且经营性活动收入只有用于公益事业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否则,需按照营利企业的标准纳税。除了要依法接受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其它政府部门(如税务机构)的监督外,民间公益法人还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如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都要向社会公开,而且要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从理论上讲政府不干预公益法人的具体活动,但由于政府对很多民间机构提供直接经济支持,所以事实上存在着政府非公开的干预,有时甚至是强有力的干预。这种干预的程度取决于政府的经济支持强度。如果政府不提供直接经济支持,则几乎不进行任何干预。
3.最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日本的社会事业体制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
一是政府作用非常突出。在日本,诸如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领域,一直都是由政府直接组织,所需投入也几乎全部来自于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即使在民间力量为主的非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也通过提供不同方式的经济支持以及各种规制手段,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总之,在日本体制中,政府扮演着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主要角色,民间力量是政府作用的补充。
二是有完整而稳定的法律体系。在日本,涉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机构组织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详细而明确。除《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外,对每一个特殊法人都有专门规范其组织和行为方式的个别法;对民间社会公益法人则按照所服务的行业有规范其行为的特别法;对有关机构的行为,特别是民间公益法人接受捐赠、从事经营性活动等则有详细的税法条款等等。总体来看,日本在发展社会事业方面,非常重视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平台建设,而且这一制度平台有非常高的稳定性。例如目前仍在执行的、涉及各种法人形态划分的《民法》就是100多年前通过的。
篇五 事业单位政审考察报告
事业单位政审考察报告
xx同志转正考察材料
xx,女,蒙古族,团员,1990年3月8日生,巴里坤县花园乡人,20xx年6月毕业于新疆医科大学高职学院临床医学院专业,大专学历,现为巴里坤县博尔羌吉镇卫生院职工。
一、学习、工作简历:
20xx.09-20xx.06xxxxxx第一中学(初中); 第一报
20xx.09-20xx.07xxxxxx中学(高中);
20xx.09-20xx.06新疆医科大学
20xx.4.1-至今xxxxxx卫生院职工。
二、主要特点:
1.品行端正,积极进取。该同志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为人正派,思想品德较好。
2.为人诚实,生活朴素。该同志诚实守信,生活朴素,独立性强,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无不良嗜好和习惯。
3.团结同事,服从分工。该同志谦虚谨慎,尊重领导和同事,能与领导和同事和睦相处,密切配合;工作上服从分工,从不挑肥拣瘦。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该同志能积极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向书本学习,向同事学习,向实践学习,并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很快适应并胜任工作。
5.工作踏实,吃苦耐劳。该同志仪表端庄,对待群众和蔼、热心、细致、 周到,工作精细、有条理。能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工作勤奋,吃苦耐劳,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主要不足:
未发现明显不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考察小组意见:
经综合考察,我们认为该同志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建议予以转正。
考察人:
201x年x月x日
篇六 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赴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推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今年我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工作部署,建设厅巡视员邓留献率领厅城建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漯河市建委和市政管理处等单位一行7人,于20xx年4月4日至7日对山东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组听取了山东省建设厅、济南、烟台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有关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的经验介绍,就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
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近年来,山东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城市政府十分重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总量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xx年底,全省市政公用事业从业人员达17.8万人,城市供水普及率达98.03,燃气普及率达60.88,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达17059万平方米,,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9.59标台,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91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40.22,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7.2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9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74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政府推动,投资拉动,为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打下良好基础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省政府就出台了《批转省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99号),加快了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随后,省委、省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都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不还多次组织了全省性的市政公用项目招商引资活动,都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造了很好的外部环境,收到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初步打下了基础。
1、以市政公用设施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为缓解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全省各地注重把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把政府投入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积极运用bot、tot等方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加大了利用外资和各类社会资金的力度,多元化投资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十五”以来,全省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投资接近600亿元,政府财政投入约为1/3左右。济南、青岛按照“制销分开”的思路,将制水厂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外方资金3亿元;山大华特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政府合作,由山大华特投入5000多万元现金,建设坊子区的一座自来水厂,一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许多城市出让、转让的城市道路、桥梁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收回资金用于市政设施投资;诸城市运用bot方式与青岛银河集团合作,融资1.2亿元建设污水处理厂。
2、逐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和作业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近年来,各城市围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多种经济成分逐步介入市政公用市场,市场竞争态势开始形成,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有6个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已引入非国有经济成分,实行股份合作,打破了国有公交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香港中华煤气先后与青岛即墨市和崂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淄博、龙口成立了燃气合资企业,正在与济南、潍坊、威海等城市进行洽谈合作;新奥燃气先后与青岛开发区、城阳区、烟台开发区、聊城、日照、诸城、莱阳、邹平等市地进行了燃气经营合作。
在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提供服务的行业,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济宁、威海、临沂、德州等城市,已开始推行道路保洁、绿地养护、公厕管理等作业权公开招标,转变了作业方式,提高了养护质量。
3、加快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推进设施管养行业的干管分离,市政公用行业基层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推进。几年来,山东各地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加快了城市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部分公司还进行了规范的股份制改造。
青岛市努力推动市政公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普遍建立了企业经营责任期目标责任制,形成了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也正逐步建立健全。针对市政、园林、环卫养管行业的实际,各地普遍开始了政事、政企、事企分开和干管分离改革,在一些环节上取得了一定进展。
各城市普遍开展了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劳动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有的推行了竞争上岗和“按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还有的进行了内部招标的尝试。青岛市率先在全省推行了公用事业单位事改企,市辖四个区基本实现了市政 、园林、环卫行业政事分开。
济宁市去年对原独家承接市政道路设计施工的市政处进行改革,把管理养护和道路建设分开,除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城维费列支外,其余的一律推向市场,找米下锅,他们还对事业改企业的职工,采取了保留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的办法,有效地稳定了职工思想。
4、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有了一定的突破,投资补偿机制开始建立。近年来,为理顺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山东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把价格管理权下放给了各城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机制的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
不少城市都在理顺水、气价格,垃圾、污水收费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与价值倒挂的矛盾有一定缓解,城市公用设施无偿使用的观念逐步打破,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意识逐步得以确立。各城市普遍开征了污水处理运行费,有的还进行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
山东省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仍然较慢,总体上滞后于其它行业的改革进程,而且省内各城市之间也很不平衡;二是改革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不少基层单位有畏难有发愁和等待观望的想法,一些主管部门求稳怕乱,城市政府也没有推进改革的压力;三是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人员安置问题、资产处置,以及市场规范、行业监管等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价费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直接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篇七 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考察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推进我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向纵深发展,按照今年我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工作部署,建设厅巡视员邓留献率领厅城建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漯河市建委和市政管理处等单位一行7人,于2023年4月4日至7日对山东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考察组听取了山东省建设厅、济南、烟台等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有关领导和处室负责同志的经验介绍,就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有关问题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山东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城市政府十分重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总量和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3年底,全省市政公用事业从业人员达17.8万人,城市供水普及率达98.03%,燃气普及率达60.88%,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达17059万平方米,,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9.59标台,城市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91平方米,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40.22%,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7.2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2.98%,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74平方米。
二、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政府推动,投资拉动,为山东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山东省委、省政府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工作十分重视,1997年省政府就出台了《批转省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7]99号),加快了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步伐。随后,省委、省政府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意见》、《关于搞好城市资产经营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都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府不还多次组织了全省性的市政公用项目招商引资活动,都为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创造了很好的外部环境,收到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初步打下了基础。
1、以市政公用设施招商引资为突破口,实现投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转变。为缓解资金严重不足的矛盾,全省各地注重把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起来,把政府投入与招商引资结合起来,积极运用bot、tot等方式盘活存量、优化增量,加大了利用外资和各类社会资金的力度,多元化投资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十五”以来,全省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投资接近600亿元,政府财政投入约为1/3左右。济南、青岛按照“制销分开”的思路,将制水厂存量资产盘活,融资外方资金3亿元;山大华特公司与潍坊市坊子区政府合作,由山大华特投入5000多万元现金,建设坊子区的一座自来水厂,一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许多城市出让、转让的城市道路、桥梁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收回资金用于市政设施投资;诸城市运用bot方式与青岛银河集团合作,融资1.2亿元建设污水处理厂。
2、逐步放开市政公用事业经营和作业市场,多种经济成分参与市场竞争的格局初步形成。近年来,各城市围绕打破垄断、引入竞争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多种经济成分逐步介入市政公用市场,市场竞争态势开始形成,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运营和服务效率的提高。有6个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已引入非国有经济成分,实行股份合作,打破了国有公交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香港中华煤气先后与青岛即墨市和崂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淄博、龙口成立了燃气合资企业,正在与济南、潍坊、威海等城市进行洽谈合作;新奥燃气先后与青岛开发区、城阳区、烟台开发区、聊城、日照、诸城、莱阳、邹平等市地进行了燃气经营合作。在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提供服务的行业,济南、青岛、淄博、东营、潍坊、济宁、威海、临沂、德州等城市,已开始推行道路保洁、绿地养护、公厕管理等作业权公开招标,转变了作业方式,提高了养护质量。
3、加快市政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推进设施管养行业的干管分离,市政公用行业基层事业单位的改革不断推进。几年来,山东各地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建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报告〉的通知》的要求,加快了城市公用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部分公司还进行了规范的股份制改造。青岛市努力推动市政公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普遍建立了企业经营责任期目标责任制,形成了企业绩效评价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也正逐步建立健全。针对市政、园林、环卫养管行业的实际,各地普遍开始了政事、政企、事企分开和干管分离改革,在一些环节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各城市普遍开展了市政公用行业企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劳动和工资三项制度改革,有的推行了竞争上岗和“按绩定酬”的分配制度,还有的进行了内部招标的尝试。青岛市率先在全省推行了公用事业单位事改企,市辖四个区基本实现了市政、园林、环卫行业政事分开。济宁市去年对原独家承接市政道路设计施工的市政处进行改革,把管理养护和道路建设分开,除部分人员的工资由城维费列支外,其余的一律推向市场,找米下锅,他们还对事业改企业的职工,采取了保留事业身份和档案工资的办法,有效地稳定了职工思想。
4、市政公用事业的价格改革有了一定的突破,投资补偿机制开始建立。近年来,为理顺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山东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把价格管理权下放给了各城市政府,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机制的政策框架已初步形成。不少城市都在理顺水、气价格,垃圾、污水收费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与价值倒挂的矛盾有一定缓解,城市公用设施无偿使用的观念逐步打破,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意识逐步得以确立。各城市普遍开征了污水处理运行费,有的还进行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尝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财政负担。
山东省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很多问题:一是全省市政公用行业改革的整体步伐仍然较慢,总体上滞后于其它行业的改革进程,而且省内各城市之间也很不平衡;二是改革存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不少基层单位有畏难有发愁和等待观望的想法,一些主管部门求稳怕乱,城市政府也没有推进改革的压力;三是改革的深层次问题还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比如人员安置问题、资产处置,以及市场规范、行业监管等政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四是价费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直接阻碍了改革的进程。
(二)围绕难点、重点问题搞突破,为推动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去年初,山东省建设厅会同省直8个部门组成调研组,开展了市政公用事业改革调研。省政府分管领导和省建设厅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多方面听取意见,通过认真调查基本摸清了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资产、人员构成等基本情况,掌握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在调研过程中,了解到改革的难点问题是“人到那里去、钱从那里来”,改革的重点是为行业准确定位、为改革提供保障。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并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省政府于8月25日以鲁政发[2003]74号文件正式印发。意见共有八个部分,二十六条,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具体政策措施,总体上是要通过抓好管理体制、动运作模式和经营方式三项改革,建立三种机制,即:按市场化要求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打破垄断,彻底放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融资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企转制和企业制度创新,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生产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要在1年内完成改制,管理性、作业性事业单位要在2年内完成改革,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市场体系。
在制定《意见》中,为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在确立改革总体框架的同时,在可操作性上下了很大功夫。特别是在事关人员安置、资产处置、政府投入、价费改革等重大问题上,他们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多方面征求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许多务实的、也很优惠的政策。具体要求是:
1、切实做好改制企事业单位人员的安置工作解决好职工的后顾之忧。人员安置是企事业单位改制面临的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政策必须有突破,否则改革会陷入僵局。《意见》中明确,改制后的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原单位职工。在此基础上,优惠安置老职工,合理补偿中间层次,重新对等新职工。妥善安置老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对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至退休合同的,单位应与其签订至退休的合同;对改制前连续工龄满20年且5年内(含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离岗退养托管,并按事业单位退休的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如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可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合理补偿中间层次的职工,主要的政策有:可根据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额情况,为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经费可一次性从原事业经费支出或从国有净资产中扣除,改制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鉴于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的补助费,经省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人数和标准后,可在净资产中一次性扣除。重新对待新职工,就是对改制后新招收的职工按企业对待。
2、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明确改制过渡期相关优惠政策。改革必须要支付相应的成本来推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该是改革成本的主要来源。山东《意见》明确,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解决。净资产中不够提留改制成本的,可将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出让,其收入按国家规定缴纳税金后,优先用于企事业单位支付改制费用。同时,改革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山东在《意见》中还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对原国有的改制单位适当扶持。在过渡期内,改制企业可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原财政补贴数额暂维持不变,用于支付改革成本,稳定人心;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单位在资质审批、工商注册时应有一定的优先权,并可适当放宽条件;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保障政府投入,推动市政公用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并不改变其社会公益事业的基本性质,政府决不能有“一改了之”、“甩包袱”的想法,对市政公用事业非经营性项目所需费用、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和必要的改革成本,政府应予以补偿,同时随着财力的增强,政府应仍要不断加大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入。山东省《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投资机制。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管网、广场、园林绿化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仍以政府投入为主,也可采取市场运作、以综合开发带项目的办法建设大型市政公用设施;对尚不能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要进行政策扶持、投资引导、适度补贴;对可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一般不再投资并逐步退出。要逐步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实行项目代建、改变政策性补贴方式,变“养人”为“养事”。同时,在改革过程中,政府财政要承担必要的改革成本,比如:改制前机关事业单位未启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资本的企业,对给予职工的经济补偿,原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由原单位支付,原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可从国有资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同级财政补贴。
4、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促进市政公用事业良性循环发展。要改变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高投入,低回报的现状,形成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机制,就必须改变市政公用事业福利性供给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价格制订和调整机制,进一步理顺价格形成关系。山东省《意见》中明确,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由各市、县政府按照“生产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按照“作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市政维护、绿化养护、环卫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和各地劳动力成本变化抢救无效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评定依据(三)狠抓落实,搞好配套,努力构建新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山东省74号文件出台后,在全省引起强烈反响,特别是对全省市政公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震动更为突出。抓改革、促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全省市政公用行业的中心任务。各城市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住机遇,积极运作,大力推进改革,改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烟台、潍坊、济宁等许多城市都出台了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召开了专题会议。济南市政府出台了《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烟台市将市政公司整体转让给中天集团,开创了山东事业单位一步转制为民营企业的先河。潍坊市完成了市属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方案的批复,为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1、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努力营造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良好氛围。山东74号文件出台后,山东省相继召开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去年,省委全省加快发展现场会上,省委、省政府评分领导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城市建设现场会,杨焕彩厅长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组织召开了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研讨会,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改革中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探讨;在今年的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赵克志副省长和杨焕彩厅长进一步进行了部署,要求各城市3月底拿出改革实施方案,供水、热力、公交、燃气、市政施工等行业年内必须完成改制,市政养护、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事业单位,年内改企改制争取完成50%。
2、制定改革配套政策,确保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最近,山东省建设厅城建处会同省定额站赴上海就市政养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定额编制进行了考察学习,并在济宁市召开了部分城市市政园林环卫定额编制座谈会,为下一步3个养护定额的修编奠定了基础。同时,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探索建立合理的市政公用事业价费调整机制和社会对公用事业价格的监督机制,为市政公用行业全面走向市场奠定基础。
3、抓好试点,积累经验,稳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和自然垄断性等特点,是为生产、生活提供基础设施及共同条件的产业,直接影响到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所以,推进改革必须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我省确定烟台、潍坊、济宁三个城市为改革试点城市,厅里建立了联系点制度,分别派出一名厅领导负责指导、联系试点城市的改革工作。我们也要求和城市在制定方案时,要明确试点县(市、区)和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稳步前进。
4、加强行业管理,转变和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政府监管机制。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行业,他们准备各选择一个城市,试行特许经营制度,切实转变政府管理方式。稳步推进市政园林环卫等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工作,用足用好有关优惠政策,安置好现有职工,冻结事业单位和人员,逐步将管理职能和建设、作业职能分开,收回事业单位承担的管理职能,并结合机构改革适当调整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在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监管,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特别是对市场化以后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确保有效供给和服务,确保社会稳定。
篇八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考察报告范文
站领导:
3月25日至30日,人保科罗旭萍参加了由xx市人才培训中心组织的赴重庆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学习考察。本次考察主要是与xx市人事局事改办、人事争议仲裁处及xx市xx区人事局、xx市卫生局等部门就开展聘用制度、岗位设置、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分配制度、社会保险等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先进单位座谈交流。
xx市人事局是国家人事部推荐的改革较成功的城市之一,他们在聘用合同制和工资改革方面做得较好,从1999年开始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至今,共形成下发了39个配套文件,通过强化行政手段、抓宣传、抓培训,开展试点,带动全市2万多个事业单位,30多万名职工签订了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发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签合同率达95%,有1.6万名职工分流。他们在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主要做了以下几点:
一、编制具体岗位设置,明确责、权、利、义,竞聘上岗、签定合同。对不同类型的人按项目管理,按成本、效益分配,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分5个等级按相应岗位管理;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按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设定岗位工资;工勤人员按岗位等级规范,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改革后实行岗位工资,绩效工作。对全额拨款单位,国家发的部分不改,其它部分与绩效挂钩。
二、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养老保险解决不了,改革是很难进行的。现xx市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已基本建立完善了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但对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还不能按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三、改革的优惠政策。为稳定队伍,采取老人老办法,保护老同志。对工龄满三十年的老同志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离岗退养。申请离岗退养的同志可按2年正常晋升一次(最多晋升两级工资)至正常退休年龄计算退休工资。
四、落岗问题。人事制度改革不是人事机构改革,是在管理制度上的转变,原则上不精简人员。对竞聘落岗人员,按原职务保留国家财政给的待遇,给予换岗。待聘人员,一年内单位给予2至3次上岗机会,不上岗的,一年后,交人才市场,由人才市场推荐2至3次上岗机会,仍不上岗的下岗。
据本次考察带队的xx市人事局工资福利处的潘建明处长说,xx市拟定今年对事业单位进行聘用合同制管理。
篇九 事业单位年度考察报告
本年度,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支持下,我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和实践水平,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将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1、思想上,严于律己,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在工作生活中注意摄取相关的政治经济政策*,注重学习与工作有关的各经济法律法规,注重经济大环境走向。“新闻调查”、“经济半小时”等栏目都是摄取该类知识不错的途径。通过上述学习,使我坚定了中国民主政治的信念,使自身的政治经济理论素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年来,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始终坚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用以指导自己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实践。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
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积极主动,勤奋努力,不畏艰难,尽职尽责,任劳任怨,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通过认真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各种理论著作,进一步夯实了理论基础,提高了党性认识和思想道德素质。
2、业务上,认真学习业务知识,通过理论学习和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工作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工作日变日新,时时需要学习,处处存在挑战。不懂就学,是一切进步取得的前提和基础。在这段时间里我认真学习了业务工作的相关资料,再加上日常工作积累使我对本职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意识到了做好本职工作的巨大作用。
一年来,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多看、多问、多想,主动向领导、向群众请教问题,机关学习会、各种工作会议都是我学习的好机会。此外,认真参加各类培训,一年来参加了公务员初任培训、禁毒尿检培训、电子政务培训,均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核,熟练掌握了业务技能。业务知识的学习使我在工作上迅速成长起来。
3、工作上,勤奋努力,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一年来,我始终坚持严格要求自己,勤奋努力,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作好本职工作。我的工作主要有两大块,一是党政办工作,一是综治办工作。
(一)党政办工作。
办公室工作是完全服务性质的工作,既要对外服务,也对内服务,工作中要做到“三勤”即嘴勤、手勤、脚勤:
在接待群众来访办事时,都能主动询问是否有需要办理的事,遇到办不了的证明材料时能耐心向其解释清楚,或帮其联系驻村干部、经办人,帮其查看档案资料等,使群众能尽快办好手续,树立好政府窗口的形象;在收文发文时,总是用*最短的时间把文件送达到各办公室,并及时把领导批阅文件收回归档或传阅到其他办公室,从来没有遗漏掉一份文件。
篇十 事业单位考察报告范文
xxx,男,20xx年6月份加入中国共产党,从20xx年9月至20xx年6月在xxxx大学xxxx学院就读。该同志主要表现如下: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品质方面
该同志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和党性修养。该同志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工作中自觉践行“八荣八耻”重要思想。他时刻注重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注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持自身的党性修养,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该同志始终立场坚定,思想和行为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重大问题和关键时刻,均表现出较高的政治敏锐性和立场坚定性。
该同学为人真诚,乐于助人,团结友爱,在校期间与同学之间的关系相处融洽,集体荣誉感强,尊重师长,严谨务实。
二、学习表现及能力素质方面
该生学习态度端正,在课堂上充分吸收理论知识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成绩优秀,多次获得学校奖学金,并且通过自身的努力通过了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广泛参加各种活动,借此提高自身的素质,并且取得不错的成绩。同时,能坚持多渠道、多方面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能力与水平。勇于面对挑战,热爱学习,勤于思考,能够服从组织安排,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三、工作以及遵纪守法方面
该生集体荣誉感强,工作能力强,在担任团支部书记期间,积极组织、参与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平日里,办事沉稳,作风正派,积极向上,在同学中有不错的口碑。顾全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勤奋努力,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在20xxxx年五月被授予“院优秀团干部”称号,在2017年被授予“校级优秀学生”称号。
该生能够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的行为。同时,自律意识高,能够自觉地加强自身修养,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严于律己。
四、主要不足
该同志性格温和,稍欠缺工作魄力;语言表达能力和综合沟通、统筹协调能力也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和提高。
38位用户关注
48位用户关注
12位用户关注
72位用户关注
87位用户关注
42位用户关注
58位用户关注
21位用户关注
51位用户关注
67位用户关注
75位用户关注
37位用户关注
84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