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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法国考察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1-05 热度:48

赴法国考察报告

篇一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武汉市关于赴法国等西欧国家农业机械化的考察报告

11月16日至27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武汉市以农业局党组成员、市农机化服务总站站长陈炼涛为团长的武汉市农业机械化考察团一行6人对西欧法、德、荷、意等8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考察访问。代表团沿途考察了各国的农业现况,并与法国高级专家咨询协会的农业、农机高级专家邦克先生、阿列维尔先生等进行了座谈和交流。西欧各国农业生产经营中先进的农业机械化技术、规范化的市场运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经营理念和优美的农村环境给每一个代表团的成员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特别是法国,从二战结束开始,用了不到20年时间,将一个小农经济国家一举建设成为了欧盟乃至全世界的农业现代化大国,其农业现代化之路,对于武汉市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很强的借鉴性和指导性。

一、典型的小农经济社会 二战前的法国农业和农业机械化概况。二战以后,法国基本上是一个小农经济国家。法国大革命时期,政府于1793年颁布法令,把土地分成小块卖给农民,农民从奴仆变成了土地的主人,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粮食产量快速增长。过了几年,农业便开始徘徊不前。随后的一个半世纪内,尽管以吃苦耐劳而著称于世的法国农民起早贪黑,不辞辛苦,精耕细作,法国仍然无法解决自身的“吃饭”问题,直到二战前,还是农产品净进口国。法国二战前农业发展停滞的原因很简单,农村人口多,土地零碎,大型农业机械难以推广使用,新的科学技术也施展不开,农民为解决自身的“温饱”问题,种棉穿衣,养牛耕田,喂猪过年,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

法国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生产农业机械,到20世纪30年代已具有内燃机、拖拉机、割捆机、脱粒机等农业机械的生产能力,但由于农业生产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农业机械的使用并不普遍。到1943年,全国拖拉机的保有量不到3万台,1000公顷耕地(或永久牧场)不到一台拖拉机,机械化水平很低。

二、农业现代化的前提 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二战以后法国政府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摆在极其突出的位置。战后初期,法国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抛掉“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理财观,大胆向国外借款,不惜落下一身债务,利用价格补贴和国家担保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方式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一方面可以享受价格补贴。上世纪50年代曾规定,凡购置新的农机具按原价优惠15%出售,购买农机零件可降价20%,差价由国家补给。60年代,规定农场主购买拖拉机,政府可以给予投资额20%-30%的补贴,此外,对农民兴建的水利工程、道路、电气化工程和土地整治等农村基本建设工程给予10%-20%的国家补助金。据统计,从1948年的7月1日到1952年的12月31日,法国政府发放的农业工程津贴额达50911亿法郎。另一方式,由政府出面担保,银行提供长期、低息的贷款,在60年代,银行商业贷款利息一般为7-8%,购买农业机械的贷款利息可降为3-4%,贷款年限为5年以上。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1948年7月1日至1952年12月31日,通过农业借贷银行发放的现代化和装备基金款达1233.9亿法郎。根据农民的需要,农业贷款逐年增加,1974年与1960年相比,国家发放的农业贷款增涨了7倍,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方便使用,政府颁发“持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不论哪个厂家哪一年的产品,其零部件都能随处买到。法国《农机法》规定,农机产品停产10年后,还要保证零部件供应。农业机械物美价廉,售后服务有保证,深受农民欢迎。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的占有量已达到170万台,10公顷耕地有差不多一台拖拉机,完全可以满足耕作等作业项目的需要。联合收割机增至了10万台,植保、排涝等其它农业机械也很快得到普及。2003年,法国的农业机械销售总额达到36.2亿欧元,其中拖拉机销售3.6万台,平均每台功率超过115马力,拖拉机销售资金占农业机械总销售额的30%,其它为收获、畜牧等机械。

为了降低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利用率。法国鼓励建立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法文缩写为“cuma”,按音译为“居马”。在战后农业机械化、现代化初期,农民主要依靠畜力和手工劳动,购买力水平还比较低。为了解决购买昂贵的农业机械设备(如土壤改良和收获机械)的资金困难,农民自发地组织起集体购买和共同使用农业机械的专门合作社“居马”。据1983年统计,全法国共有1万多个“居马”分布在全国各地,入社农户25万个,规模一般为300-500公顷,占农户的20%,机具使用费可降低30-40%。法国政府对这种合作组织十分支持,“居马”能够享受一切税赋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居马”在成立时可获得一笔约占最初投资15%左右的补贴,在山区和困难地区,这项补贴可以增至40-50%,在购进新设备时,根据各地实际,“居马”可获得20-40%的支持。此外,“居马”的经费和设备投资主要由农业银行贷款,贷款利率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另外,在法国农村还有农业信贷合作社和供应销售合作社。合作社按行业划分,农户可根据经营情况,同时加入几个合作社,双方每年以签约,农民只要莳弄好农活,剩下的事全交给合作社办。年终结算时,扣除风险基金和发展储备金,其余按入社资金和农产品收购量分给社员。如发生亏损,社员也要按对应份额承担风险。农业合作社占据了农产品市场绝大部分份额、生产资料和饲料基本上由供销合作社供给,90%以上的贷款业务由信贷合作社提供。

三、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保证 土地相对集中加产业化经营。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过程中第一个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据有关资料,1950年,法国有农业人口990万人,劳力650万人,每个农业劳动力负担耕地面积3公顷。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土地集中,促进规模经营。具体措施:一是“减”。为转移富余劳动力,政府将年龄在55岁以上的农民养起来,一次性发放“离农终身补贴”;鼓励农村的年轻人离乡离土,到城市务工;其他青壮年劳力,政府出钱办班,先培训,再务农。二是“加”。政府规定,农场主的合法继承人只有一个,防止土地进一步分散;同时推出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父子农场、兄弟农场以土地人股,联合经营;对农民自发的土地合并减免税费,使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三是“整合”。各级政府组建土地整治公司,它拥有土地优先购买权,把买进的插花地、低产田集中连片,整治成标准农场后低价出售给有经营能力的中型农场的农场主。由于采取了以上措施,法国的农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50年代,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农场增加了4万多个,农业劳力由200多万人,减少到不到30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40%减少到10%左右。到2003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减到2.2%,农民人均占有耕地达10公顷以上。

法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进程中,另一突出的矛盾是农民一家一户经营的项目较多,种植的品种复杂,专业化、商品化的程度不高。与传统的小农经济一样,二战以前的法国农民种田是小而全,自给自足,在有限的土地上既要种粮种菜,又要栽瓜种果,还要围栏养猪,垒圈喂牛。如此经营的结果,一是农活太杂,专业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技术水平;二是品种多而数量少,商品化程度不高,难以有效地占领市场;三是插花种植,机械化程度不高,难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的逐步推进,政府不失时机地做起了“专业化”的文章。法国的农业专业化可以概括为三个类型:区域专业化、农场专业化和作业专业化。在区域专业化方面,按照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技术水平划分,将不同的农作物和畜牧生产合理布局,全国分为22个农业大区,470个农业小区,形成专业化的商品产区。巴黎盆地土地肥沃,主种优质小麦,该区的小麦产量占全国小麦产量的1/3;西部布列塔尼山区的草场资源丰富,重点发展畜牧业,该基地提供全国猪肉产量的40%、畜肉的30%、牛肉的32%、蛋类的20%;南部地中海地区则发挥传统优势,扩大葡萄种植;北部为马铃薯产区,其马铃薯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在农场专业化方面,按照经营内容大体可分为畜牧农场、谷物农场、葡萄农场、水果农场、蔬菜农场等。专业农场一般经营一种产品。作业专业化是指过去由一个农场完成的全部工作,如耕作、田间管理、收获运输、储藏、营销等,均由农场以外的企业承担,使农场由原来的自给自足性生产,转化为商品化生产。

法国朋友告诉我们,法国1970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80年代就已进入现代化。但农业现代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国的农业现代化还在继续,现在已经进入“合理发展”的新阶段,国家正在鼓励农民寻找和实践有利于保护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最近又提出了未来10年理性农业的标准。所谓理性农业就是在保障农民收入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注重保护生物的多样性,注重农业和自然和谐发展。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农业可持续发展形式。

武汉市农业农村的现状与法国二战结束前后的农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与全国一样,武汉市从整体上已经进入了小康社会,正处于工业化的攻坚阶段,有一定的工业基础、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但与法国相比农业人口更多,人均耕地更少,广大农村基础设施更差,农业机械化、专业化、商品化的水平更低。同时,武汉市农村是“半田半地”的地理特点,加之自然气候也与法国处于不同的纬度,农作物的播种收获季节也有所不同,武汉市一般为年作两收或三收,这些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法国创造性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方法,如成立农机合作社和农机租赁公司的经验是适合我们的。法国政府鼓励发展农业机械化以及鼓励修建农村机耕道路的政策是适合我们学习和借鉴的。目前,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机工作十分重视,已经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今年6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我们应该借这一东风,借鉴法国等西方农业发达国家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的经验,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全面推进农业机械化为龙头,以适度规模经营和专业化生产为两翼,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充分利用人类最新的文明成果武装农业、武装农民,就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武汉市的农业机械化,建设农业现代化,把广大农村建设成为与城市同步的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武汉市赴欧洲农业机械化考察访问代表团)

七律三首·旅欧随感

陈炼涛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一日)

10月14日,本人率武汉市农机代表团,对西欧八国的农业机械化情况进行了为期近半月的考察访问,感触颇深。

好风知时真宜人,惠我如愿出国门。

朝驾铁骑饮“汉水” ①,夕乘银燕辞“白云”。①

座机邀朋话使命,巡天携友撒笑声。

手中残饮杯未冷,脚下已是异国情。

篇二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赴法国、德国司法考察报告

2023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纪检组长袁春桔为团长一行8人组成司法考察团,对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进行了为期12天的考察访问。考察团先后拜访了法国司法部、德国科布伦茨州法院检察院等单位,通过与其法官、检察官、行政官员进行座谈、参观等活动形式,对法、德两国的司法制度进行了学术考察,对其检察制度,特别是检察机关的体系设置、基本职能、检察官的选拔任免以及司法保障制度等进行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本次考察访问活动,增进了我院与法、德两国相关机构及检察系统的联系与交流,使我们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启发了思维,促使我们在比较中认清了本国和他国司法制度、检察制度之长短,可谓是收获颇丰。现就考察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法、德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

检察机关是法国和德国司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法律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两国检察院均附设在法院系统内,按照法院的级别分为若干等级。如法国有最高法院检察院、上诉法院检察院、初级法院检察院等。德国有联邦法院检察院、州法院检察院、地方法院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管辖范围取决于其所配合工作的法院的管辖范围。两国检察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较广,且呈进一步扩展趋势。

法国检察机关的职权较多,主要有:

1、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并且有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检察官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初步调查,并且决定是否移送预审法官进行侦查。法国实行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采取以公诉为主,自诉例外的诉讼原则,除少数轻微刑事案件允许被害人提起自诉外,其余的均由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提起公诉。

2、出庭公诉,监督审判活动。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可以传唤证人,调取证据,有权直接对被告人、证人提出任何问题;有权对证人证言失实和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申请复审或者对某些违背法律的判决宣布无效。法国检察官还执行某些司法监督职能,如:有权审查初级法院的案件、参加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会议、对法官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问题记入考勤簿,并向司法部长报告。

3、监督判决的执行,并且可以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对无法执行的判决,可以要求停止执行。

4、以国家利益代表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对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调阅其卷宗,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意见,也可以附属当事人的身份参与民事诉讼。此外,检察机关还对经纪人、公诉人、律师等职业人员以及户籍管理等人员的活动予以法律监督。

在与法国检察官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随着时代的发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主要表现为检察官决定不起诉的范围扩大,拥有越来越多的刑罚权,在当事人承认有罪且所犯罪行可能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检察官可与被告人协商对其的惩罚,但对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则不能协商;检察官可以选择让被告人做公益劳动作为替代性刑罚,如被告人同意,检察官提出书面意见,由法官决定,在司法档案上予以记录。法国的这一做法比英美国家的辩诉交易更进一步,其实质是一种新的审判方式和刑罚执行方式。此外,法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还从诉讼领域扩展到社会事务的其它方面,如城市安全问题,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吸收检察官参加。检察官除了办案,还经常向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咨询,与有关部门签订预防犯罪、社会安全保卫等方面的协议。

德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方面的职权主要有:

1、负责对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进行侦查,有权指挥司法警察;

2、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3、在法庭审理阶段,担任国家公诉人,同时监督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在认为必要时提出抗诉;

5、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因德国实行起诉法定主义,因此只有检察院才有权提起诉讼。其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政府利益,不仅有权提起公诉,参与诉讼全过程包括负责刑罚的执行,而且有责任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在参与民事诉讼方面,德国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有权对婚姻无效、雇佣劳动、宣告失踪人死亡等权利纠纷案件以及生产企业疏忽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重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参加诉讼,并对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提出抗诉。

篇三 赴法国考察的报告

法国的高福利制度为人民提供了保障,但也带来了不少弊病。它造成产品的高成本和国际竞争力的降低,从而使法国经济陷于长期的不景气状态,出现了高失业率。同时,福利经费赤字累累,难以为继。法国公务员虽然待遇不低,但办事刻板,加上法国政府公文繁杂,手续繁琐。公务员的工作效率低下。但在法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高福利制度难以进行根本的改革,如何消除它的弊端,这是我们必须引以为鉴的。

(一)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和问题

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证公务员的职业生涯,提高行政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面临负担过重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企业负担过重。法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较高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使国家财政支出过大,企业负担过重。据统计,法国企业的利润中,各种税收占21%,社会统筹占%,两者合计共46%,即收入的一半被扣除。这样高的比例,无疑提高了劳动力的成本,影响了法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2、人口老龄化使养老保险金支出越来越大。据有关资料,法国人平均寿命正在以每年延长四个月的速度增长。按目前平均寿命和60岁退休条件来计算,女性公务员要领22年的养老金,男性领14年的养老金。他们退休后所空职位又需要补充新的公务员,并支付其工资,老龄化带来的财政支出增长是刚性的。目前,国家公务员在职与退休之比为2-

2.5:1,地方公务员在职与退休之比为3-3.5:1。预计到2011年法国在职人员与退休人员之比将高达1:9:1。法国国家公务员养老金支每年增加约6%。

3、社会保险金增长与通货膨胀形成不良循环。由于社会保险费用业只能通过提高产品价格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这无疑对通货膨胀起到催化作用,又势必导致退休人员实际生活质量的下降,从而要求提高保险金。如此循环,使法国政府处于进退两难的困境。为了寻求新的出路, 法国政府于1995年底决定对公职部门养老保险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是:

①将享受最高养老金的年限由37.5 年延长至40年;②配合铁路部门的裁员计划,出台55岁提前退休政策。这两项改革同时出台,立即遭到强烈反对。铁路、地铁公共汽车部门职工举行了为期四周的罢工,电力部门进行了一天的响应性罢工最终以政府暂时取消改革妥协。

(二)法国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具有启示意义。

1、尽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1945年法国着手建立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之时,正是面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废墟,经济处于困难之时,但是戴高乐将军领导的法国政府以长远意识和胆略, 下决心建立全社会的保险制度,为法国社会、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由于建立了各种社会保险基金制度, 随着六七十年代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险增值积累了相当雄厚的资金,尽管近几年来法国经济增长停滞,失业率很高,人口老龄化严重,但因为有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并没有发生严重的社会动荡。可见,社会保险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早抓早主动,越晚越被动。为此,我们要加快改革步伐,尽快实行三方负担,形成社会保险金的多渠道筹集和积累机制,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

2、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进程。法国社会保险制度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史,也就是建立健全法律制度的立法史。社会保险的各种险种、各种办法,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例如,家庭补助保险就涉及八万条法律条款。一切依法办事,保证了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强制性,大大提高了运转效率。在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尽管操作办法会有不断充实完善,但一些基本法律内容保持稳定。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仍是执行1945年法律和1964年修正补充法律,至今没有大的变化,政策稳定性很强。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正在全面实施,应加快立法进程,将改革纳入法制化轨道。

3、社会保险待遇要注意改革前后的衔接。我国在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时,从一开始,就不能仿效法国高福利、多险种、包得过多过细的做法,不要形成新的待遇和高的待遇水平;但又不能轻易降低原有待遇,要注意与原有待遇水平的衔接,否则就会欲速而不达。法国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引起罢工、示威的失败教训是深刻的。

4、加强保险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这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成败。法国社会保险金的收支和运营情况都是以天计算的,信托局严格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模型动态预测的管理手段,对我们都是很有启示的。对于经办机构,最主要的是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手段。法国公职部正在全国推行提高公共部门服务质量计划,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质量是其中内容之一。许多经办机构建立了分布于市镇的服务网点,对投保人开始实行服务承诺制。信托局在为退休公务员提供娱乐条件和老人闲暇安排、健康和安全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法国社会保险体系共有18万名工作人员,其服务意识、质量和手段都是先进的,正如法国社会事务部高级官员说“使人民满意是第一位”。如何使人民满意,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在个人已经负担部分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保持待遇水平的稳定就显得很重要。

(三)福利国家制度的缺陷使我们机会与挑战并存

高福利意味着高税收。法国正是一个高税收的国家,在西方国家中是比较高的,因而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也是比较重的,再提高税收已经非常困难。在这种大背景下,企业要生存下去,必须遵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千方百计地增收节支,降低生产成本。在劳动力价格昂贵的法国,尽可能地减少雇员人数,就成为节约开支的基本方法。企业的这一行为深刻影响了法国的就业状况及产业结构,表现在就业机会喊少,失业率居高不下,对社会福利制度造成巨大压力。

法国现行的民主政治制度的主旨是用法律限制当权者,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三权分立制度,即用权力制衡权力,防止当权者滥用权力;另一个是大选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用投票的方式来选举当政者,一旦他有滥用权力的行为,同样可以用选举的方法让他下台,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除了个别的例外,应当说,民主制度在防止执政者滥用权力方面,基本上是成功的。但是,由于多数人通过选举掌握选择领导人的权力,因此,对多数人一致的经济要求,尽管其不合理,甚至过分,民主制度仍是无法拒绝的。也许,西方社会实施民主制度的时间太长,这一制度已开始逐步老化了。从根本上讲,法国福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与法国的民选制度显然有密切的关系。竞选总统和各级议员的候选人,为了争取人心,赢得选票,必然要在竞争过程中作出若干承诺,而增加福利的承诺又最容易吸引选民,取得竞选的成功,这些人当选以后,为了取信于民,为以后的再次连任作准备,必然会全力以赴地通过增加福利的法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逐步形成今日完备的保障制度。从这个角度讲,任何实行真正自由的民选制度的国家,都将或迟或早地走向福利国家之路。

政治家从选民利益或社会稳定的角度考虑问题,而企业家必须从经济的角度考虑问题。两者的不一致是显而易见的。时至今日,随着福利制度的完善,两者的矛盾日渐尖锐,高福利制度的负面影响日益明显,成为法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近年法国经济长期停滞不前,除了国际大气候的因素之外,还与此有相当密切的关系。从本质上说,福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劫富济贫”的制度,即通过税收等方式,用富人的钱财来救济穷人,也可以说是另一种形式的“大锅饭”制度。在一定的限度内,这种做法无可厚非,有相当的合理性。但超过一定的限度,就会走向其反面。因为过重的税收将会损害社会中最具活力的那部分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有碍社会的进步。现代学者早就证明,公平与效率不可兼得,经济安全与效率也存在一定的矛盾。当然,公平与经济安全是每一个社会都需要的,不可偏废。但如何掌握恰当的度,在获得适度公平与经济安全的前提下不牺牲效率,却是值得经济学家深入研究的。

对法国福利制度的负面影响,不少有识之士早有察觉。1995年5月,希拉克总统上台伊始,就准备对它开刀。然而,政府的设想尚未付诸实施,就引发了一场全国规模的抗议浪潮,是年10月,全国500万公务员与国有部门职工罢工示威,抗议政府的保险改革计划。面对如此大规模的抗议活动,政府被迫暂缓执行多改革计划。后来,法国社会党在选举中获得胜利,希拉克总统拟议中的改革尚未实施,就胎死腹中。希拉克总统改革计划的失败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深刻的体制方面的原因的。因为民主制度总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削减福利经费的改革触犯了多数人的利益,必然遭到他们的投票否决。即使改革可能对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有好处也无济于事,因为绝大多数人是不会为了虚无飘渺的长远利益而放弃实实在在的眼前利益的。更何况福利制度的改革还是一种利益的再分配,那些充分享受现有福利制度好处的社会中下层人士,在福利制度改革后,未必能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获得补偿,因而他们对改革持反对态度也就理所当然的了,这就是所谓“民主的悖论”。

民主制度的这种内在的缺陷,正是西方文明由盛转衰的致命弱点。这一点,目前尚不明显,因为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正千方百计地力图用经济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等手段保持它们的经济优势。但是,只要不纠正这个缺陷(事实上也不可能完全纠正),再过几十年,它的后果就将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如果中国东南亚诸国能继续保持目前的发展势头,并且不重蹈西方式福利制度的泥潭,那么到21世纪中叶,环太平洋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中心的梦想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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