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_____乡毗邻_____镇,辖14个村委会,总面积 233平方公里,总人口 40309 万人,有乡调委会1个,村调委会14个、有调解小组 152个,调解主任15人,纠纷信息员153 人,聘请人大、政协委员为兼职调解员62人。自20xx年以来,共举办调解员培训5 次,到村调委会现场指导60多次。共调处纠纷362件,成功调处351件,调处率达100%,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因此,_____乡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了“五个到位”:
一是领导到位。多年来,_____乡始终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全乡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作为保障和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工作来抓,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部门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共37人组成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以党委书记为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共36人组成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各村委会也相继调整充实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建立健全了乡、村、组三级调解网络。为进一步加强对全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经常召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工作会议,对普法依法治理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部署和检查总结。由此,在全乡作到了机构长抓常设、队伍常在、工作常抓,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层层有组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人民调解工作格局,为人民调解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是认识到位。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们通过组织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现场进行业务指导等形式,教育和引导乡、村、组干部,特别是人民调解员要深刻认识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崇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努力、踏实工作,积极参与各种纠纷的处理和化解,最大限度地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维护稳定。
三是指导到位。近年来,_____乡从提高人民调解队伍业务素质入手,不断加大了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成立了由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法律服务所主任和部分业务精通、调解经验丰富的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的业务指导小组,定期组织村组干部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每季度进行调解工作检查督促,总结调解经验,实行分类指导,帮助调解人员合情、合理、合法进行调解。
四是措施到位。20xx年至今,_____乡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如在选配调解主任时,要求把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的优秀青年选为专职调解主任,调解主任要求人员要相对固定;我乡强化调解主任管理制度,分别制定出台了《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和《_____乡调解员、治保员管理办法》,由乡“创安”办对调解员、治保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调解员予以辞退,使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迈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五是监督到位。_____乡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自觉、积极、主动争取和接受乡人大、政协及有关部门的监督,除定期不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外,乡人大经常组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监督和检查,每年区政法委、区司法局都组织人员到我乡对法治村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检查和调研,各调研检查组对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乡“创安”办每年组织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对各村调委会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优秀的调委会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工作流于形式、敷衍塞责的调委会和个人在全乡进行通报,同时严肃追究村主要领导的责任,增强各调委会抓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同时,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今年又聘请了58位乡人大代表和 4位区政协委员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兼职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为我乡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理论和组织保障,保证了我乡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是经费到位。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充分调动村调解主任的工作积极性,_____乡在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将村调解主任的工资列入了乡财政预算,村调解主任工资做到按月发放,实现了每个村的调解主任每月不低于300元的工资报酬。此外,乡里拨出专项经费30000余元,改善了村级调委会的办公条件,真正把调处室建设成了“庭室”调处室,真正作到了“五有”“四落实”。加大对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投入力度,在司法所建盖办公用房的基础上,乡党委、政府无偿划拨建设用地442.205平方米,政府还将支持建设资金60000元,目前正在建设中。
(二)强化工作措施,促进人 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在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上,_____乡不断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先后建立了联系制度、培训制度、矛盾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疑难纠纷讨论等制度,有效地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一是建立联系制度。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7位工作人员分别联系两个调委会,规定每名联系人员每月到所联系的调委会开展工作不得少于1次,在指导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二是建立了培训制度。为提高调解员、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我乡坚持每年组织调解员和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制和业务培训2次,由区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调解工作的方法、技巧和途径,由调解主任再对调解小组人员进行培训,从而形成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三是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将各村调解小组明确为兼职纠纷信息员,对有矛盾激化苗头或其他纠纷情况,由信息员及时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是建立了疑难纠纷讨论制度。在处理疑难纠纷,信访案件时都要召开专题研究会,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案按步骤进行调解。同时,我乡每年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都要开展集中排查与调处工作。通过我乡的不懈努力,大多数纠纷被及时地化解在了萌芽状态,从而确保了全乡社会的稳定
(三)调解普法两结合,标本兼治见效果
通过工作实践,我乡深刻地体会到,领导重视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保证,加强调解队伍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是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做好民间纠纷调解,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但更深刻地认识到:调处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治“本”工作,则要通过抓好公民的普法学习教育来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因此,我乡在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了普法教育工作:
一是从司法所、派出所干警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常年坚持到学校作法律知识讲座,以案释法,利用中小学生身边的案例解释法律,扎实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让学生带法回家向家长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利用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每年法制宣传月活动中,都由分管政法的乡党委副书记领头,由司法所具体负责,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横挂大幅横额,张贴标语,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单、利用墙报、版板、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土地承包法、婚姻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效提高了公民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和诚信待人的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村矛盾纠纷、劳资纠纷的发生和群众集体上访,有效地维护了我乡的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
(四)把握有利时机,及时化解矛盾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为将“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工作方针落到实处,我乡坚持每季度组织各村调解工作领导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做好各时期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纠纷苗头,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化解。对排查出或已发生的纠纷案情复杂且涉及人数较多的,及时介入调解纠纷,使大量的纠纷化解在了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切止去年,民间纠纷明显减少,社会治安明显好转,深受上级部门和群众的好评,为此,20xx年新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被评为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20xx年被评为全市“创安”工作先进集体。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我们做到了以下几点 :
一是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在具体纠纷的处理上,注重将调查了解、做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和各个调解阶段,在调解纠纷前,要求调解员作好现场调查,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靠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避免矛盾激化等工作,适时组织调解,调解结束后,要作好回访工作,进一步做好纠纷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二是在调解过程中用好了“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观察纠纷发展动态要细心,排忧解难要诚心,评说非要公心”。
三是充分利用“三情”做调解工作。注重利用亲情、友情及人情,真正体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工作思路,通过聘请驻地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调解外,还要聘请知名人士作为人民陪调员,充分发挥他们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优势参与调解,使家庭、邻里纠纷通过以上途径得到调解处理。
四是充分利用村干部、基层调解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案情,乐于调和的有利因素以及节省当事人时间、节约车旅费为出发点,到纠纷地就地进行调解,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配合调委会搞好调解工作。
五是运用“调解十一法”,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近年来,在具体调解中,经过不断探索,系统地总结出九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即思想教育、趁热打铁、联合调处、典型调解、情法交融、褒扬激励、析错、冷处理、单独谈话、唤起旧情、舆论监督等十一种调解法,在具体纠纷中,我乡注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纠纷的实际及当事人的特点,综合运用“十一种调解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全乡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总之,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监督下,切实做到了“四有四突破”、“四管四强化”、“五抓五到位”,“四有”是有机构、有制度、有措施、有经费。“四突破”是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有突破,从建立“庭式”调处室上有突破,从创新机制上有突破,从解决调解员工资上有突破。业务管理方面真正做到了“四管四强化”,真抓实管,强化领导;齐抓共管,强化调处;自防自管,强化培训;群防群管,强化教育。工作中做到了“五抓五到位”,抓教育宣传到位,抓协调服务到位,抓机制管理到位,抓调处责任到位,抓督察落实到位,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夯实基础、完善机制、加强管理、畅通渠道、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维护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新形势下,我们清醒的认识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必须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回顾近几年的人民调解工作,我乡的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市、区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同样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调解员整体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单位领导没有从根本上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在工作中还存在着流于形式的现象。
三是经费不足,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我乡虽然已经将调解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但从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大调解”格局的实际来看,办公经费明显不足,难于开展多方位的调解工作和法制宣传活动。
四、今后的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坚持以法治村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司法所、创安办、法律服务所、派出所、各调委会为阵地,以壮大调解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健全完善制度、改善办公条件、强化工作措施为突破口,认真落实完成人民调解各项工作任务。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为手段来促进全乡社会的稳定,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制度,联合互动。为使人民调解工作做到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协商运作、工作互动,我们将进一步讨论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运作,使部门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有机结合。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人民调解工作联席会议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互相交流工作体会,总结经验教训,安排指导工作。建立联系制度,联系人要经常深入调委会,面对面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工作运行中,分别由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各村委会、各乡直单位具体抓,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从而实现依法行政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有序开展。
(三)强化培训、抓好队伍,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就目前来看,许多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文书制作不够规范,掌握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偏低,还不能很好的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人民调解工作,调处工作业务技能不高,调解工作不能得心应手。所以,培养造就一支懂法律、懂政策,掌握调解工作程序和技能,并热爱人民调解工作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是摆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为此,我乡将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把好入口关、选配好人员
人民调解员工作相对艰苦,人员不稳定、待遇偏低、工作环境较差,这就给用人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所以我乡严把用人关,在选人问题上,必须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去把好关口,本着广揽贤才的精神,从规范管理,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把那些有一定科学文化知识、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水平、掌握一定的调解程序技能,并且热爱调解工作的人选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村、组的调解人员要由过去的资历威望型向素质业务型转变,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选聘一些德高望重的离退休老警察、老司法、老法官、老检察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也可选聘一些懂法律专业的老教师或毕业学生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兼职调解员,以此加强充实我们的调解员队伍。
2、强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素质
强化业务培训工作对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我乡将加大力度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力求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方法多样性,并且做到集中培训与鼓励自学相结合,办班培训与以会代训相结,;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文化知识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培训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培训之后要进行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证书持证上岗,以此来提高人民调解的素质。
3、严格自律、强化监督
人民调解组织是一个社会性、自律性、群众性的组织,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这就决定了它不是一个松散的民间组织,应是一个组织严密、严格自律、奉献社会,诚信为民的群众性组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进行管理,强化监督:
一是严格管理。为避免发展的盲目性、随意性,我乡将从政治上、业务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帮助建章立制,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好各方面关系,防止出现工作上的偏差,除了加强业务管理外,还要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二是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我乡将进一步建立和实行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为了强化监督,我们在今年聘请了58位人大代表和4位政协委员作为义务调解员,除参加调解工作外,还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对不重视、没有及时给群众满意答复的责任人,根据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罚。
(四)政策扶持、保障经费,使人民调解持续健康发展。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良好的宽松氛围,是发展经济的重要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就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进程、经费保障和人员落实等方面仍然比较滞后,所以,我乡将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关心人民调解员的疾苦,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与支持,积极协调解决他们工作中的困难,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工作突出的将及时给予奖励和宣传,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从而使人民调解持续健康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我们将按照省、市、区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使人民调解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为推进_____各民族的团结打下了基础。
篇二 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报告
着眼和谐稳定 致力探索创新 努力推进我区调解工作全面发展
同志们: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区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这次会议主题是:认真总结近二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下面我讲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二年来我区人民调解工
作的回顾
(一)健全网络体系,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篇三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_____”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xx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xx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 20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xx年为11350起,20xx年为8992起,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3.5%,20xx年比20xx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xx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 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xx年度为19.7%,20xx年度为21.5%,20xx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_____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保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应当有专门的调解工作经费和指导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标准,特别要重点落实好村调解主任的报酬,这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如资兴市人民调解经费由20xx年的2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10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对全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篇四 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赴江西学习人民调解工作考察报告
学习借鉴先进经验
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经区政府同意,十一月中旬市司法局基层处有关同志,及区司法局机关、基层司法所一行20人组成学习小组,赴江西南昌等地开展为期5天的考察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和交流,开拓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对于完善和进一步开拓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颇有助益。
一、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做法
南昌市作为江西省的省会城市,全市共建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897个,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06个,基本形成了较完善的调解网络。近三年来,南昌市全市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16847件,调解成功16443件,成功率达97.6%;防止民转刑纠纷115件249人,制止群体性纠纷械斗53起1527人,劝止群体性上访92起1855人,基本做到了“小矛盾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街道”,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一直以来,为着力解决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问题,该市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批转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为契机,在乡镇(街道)开展创建“六有、四规范”调委会活动,在村(居)开展“五有四落实”活动,进一步推进南昌市人民调解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 抓住一个中心,切实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该市现阶段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就是经济建设,其他各项工作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该市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就是为该市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同时该市以“爱民、为民、安民、乐民、便民、育民”的“六民”工程为目标,充分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该市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始终牢记其服务本质,调解不仅单纯地注重“解决”,而是通过细致入微的服务,达到“和解”,另一方面,通过周到、热情的服务,使人民群众与人民调解达到和谐、信任,同时人民调解员注重以素质示人、以真情感人,通过“自身”来教育感化群众知法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法律,做一名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从而降低和较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二) 加强层级互动,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联调联防
该市在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中,建立了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联合调解委员会、楼栋民调小组和人民调解员组成的四级网络,通过四级调解网络的互动,实现了整个社区内的联调联防。
该市针对新型社区的特点,创造性地提出“调委会主持,矛盾各方协调”的调解方法。例如该市建设桥社区的某生活小区是一个新建成商住小区,居民与开发商、物业管理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和摩擦,这种纠纷往往带有普遍性,涉及人数较多,如果调处不当,容易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该市在调处此类纠纷时,首先是要求大家推选出代表(一般不超过5人),归纳出要求解决的问题;其次调委会召集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与代表协商对话;最后根据双方达成协议,由该社区调委会监督落实,并随时将结果反馈居民(业主)。通过这种调解方式,该社区已使300余户1100余人的大小共计28大类百余个大小矛盾得以妥善解决,而因为带有普遍性,所以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整个社区的安全稳定取得了很好大的成效。同时在小区每个楼栋均成立了楼栋调解小组,每个小组由3至5名调解员组成,组长一般由楼栋中的老党员担任,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由于他们直接居住在该楼栋中,所以可以最先了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也相对清楚来龙去脉,加之本来大家就是邻居,关系较为密切,所以在日常调解和预防工作中,调解小组和调解员的作用是极为关键和重要的。
(三) 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的调处力度
这里的“五员”是指进驻社区办公的警官、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在该市,五员的进驻有利地支持和保证了各项纠纷的成功调解。社区所要做的就是确保五员能积极配合调委会开展工作。在调解活动中,经常涉及到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他们正好填补了这项空缺,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也为新时期如何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拓展途径。
(四) 做到三个转变,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绩效的新增长
首先是,调解员由“量”向“质”的转变。一直以来,该市人民调解员普遍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南昌市、县(区)司法局加强指导,部署基层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采取有力措施,将那些比较年轻、文化水平相对较高、可塑性较强、适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基本实现了调解人员年轻化、知识化和规范化。如南昌市西湖区辖区内的各社区就招收了122名素质较好的下岗职工,安排在社区从事调解工作。同时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南昌市、县(区)每年都分级、分片对调解员实施培训。南昌市司法局主要对全市各县(区)科级干部、乡镇(街道)及大中型企业的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请省、市法学界的专家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讲授法制课,或是组织社区人民调解员参与法庭审理旁听,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依法调解的技能。各县(区)司法局负责对村(社区)调委会主任进行一至二期的集中培训,同时司法所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召开调解主任例会,通过“以会代训”,提高调解主任的业务素质。目前,南昌市全市人民调解员已实行持证上岗,由南昌市司法局统一向经培训合格的人民调解员颁发人民调解员工作证,在部分城区,还进行了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试点,由县(区)司法局聘用并颁发首席人民调解员证书。
其次是,调解工作由单一型向复合型转变。具体来讲,就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该市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法律服务相结合,即利用法律服务人员具有法律知识的优势,及时为调委会调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并定期为村(居)培训基层调解人员;二是人民调解与“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相结合。2001年南昌市投资20万元建立了南昌市148法律服务平台,其后各县(区)、乡镇(街道)相继建立了148法律服务专线。为此,南昌市司法局相应建立了情况通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工作联动制度,使“148”掌握的信息情况,及时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所掌握,为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所掌握,基本形成了法制宣传、调解纠纷、处理纠纷、诉讼代理等配套联动的工作格局;三是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与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相结合,即一些重大的民事纠纷,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亲自抓,同时又要发挥好村(居)调委会的作用,保证小的纠纷不出村,大的纠纷乡镇(街道);四是人民调解与社区依法治理和社区文明工程中去,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工作;五是人民调解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即深入开展联防联调、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真正筑牢社会维稳的“第一道防线”。
再次是,调解工作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变。改革传统的被动受理纠纷的思维方式,转变为超前预防,主动排查,快速结案,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的扩大蔓延。南昌市司法局每年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针对矛盾纠纷的热点、难点,都要组织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活动。要求各人民调解组织做到“三排查”,即一般性矛盾经常排查,乡镇每半月定期排查,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纠纷隐患和一般性纠纷及时做到逐件登记归档,分轻重缓急,限时定人逐件调处。对梳理出来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疑难矛盾纠纷,协助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好化解工作。
(五) 开展三项活动,进一步深化和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为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深入,该市调委会坚持以创新活动为突破口,在社区积极开展“创建文明社区,争做文明市民”活动、争创社区“四无”活动和评选社区“十佳十优”活动等三大主题的活动。
为响应和贯彻南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五大”文明工程建设活动,该市使之与社区实际相结合,开展了“创建文明社区,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并针对性提出做好“六个一”,即认一个好邻居、交一个好朋友、做一件好事、读一本好书、入一个社团组织、当一天志愿者,通过这项活动,社区居民普遍加深了彼此之间的了解认识。目前,该市有294名居民踊跃报名社区的各种群众社团组织,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种活动,有129名社区志愿者活跃在党员、青年、老年等十支志愿者服务队伍中。在活动中,社区党员带头参加,起到了模范示范作用,使社区逐步形成邻里和睦,风气良好的崭新局面。
争创“四无”活动是在该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的,“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无民间纠纷引发自杀事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上访,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闹事。该市通过开展这项活动,极大地促进了调委会的各项工作,使社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阵地建设、网络建设和制度建设日趋健全完备,使排查、调处、应急、档案资料保管等措施手段日趋细致完善,并使社区的调解成功率始终保持在100%,做好了群体性上访的零指标。
为促进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文明祥和、共建社区的道德风尚,从而调解纠纷、化解矛盾,杜绝不安定因素,预防违法犯罪,该市在居民群众中开展了评选社区“十佳十优”活动。每年对社区内的十佳居民和十优家庭进行表彰,以此来激励居民向先进学习,向文明靠拢,向不文明言行告别。社区内居民群众争当十佳十优的热情高涨,对于我们开展调解工作也产生了积极有利的正面影响。
该市通过开展三项活动,社区面貌焕然一新,很多矛盾纠纷都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焕然冰释。
二、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此次赴江西考察学习,对我们今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很有启发,南昌市的一些创新做法颇值得反思和借鉴。我们认为人民调解工作是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植根于人民群众中的,因此我们也不能仅仅简单照搬和移植南昌市的一些做法,而应当充分结合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黄埔区的“本土资源”,真正将好的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一)继续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区委、区政府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注重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打通道”,致力为重大任务完成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在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委、政府的新政策、新举措即将出台前,我们应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为基层党委、政府当好“晴雨表”和“探雷器”。
(二)进一步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
我区已经建立了区调处办——街司法所——社区居委会——居民组(经济社)四级调处网络,现全区组建有调解组织80个,调解员1505个,形成了纵到底、横到边,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网络。但我们不能就此满足,而是应当进一步抓好社区调委会的“软件”和 “硬件”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和社区调委会的工作经费,进一步改善社区调委会的工作环境,进一步健全调委会的规章制度上墙、成册,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社区调委会做到“五有四落实”,从而,夯实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一线调解员的维稳作用。
(三)构建人民调解与“148”法律咨询的合作平台,加强对矛盾纠纷信息的捕捉
对矛盾纠纷相关信息的搜集、筛选、梳理、归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和重点,同时也是一个新课题,而信息工作的基础作用又往往容易被司法行政机关所忽视,司法行政机关往往有这样一个误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及时地调处纠纷。实则不然,及时地调处纠纷固然重要,但只要我们在矛盾纠纷发生之前提前做好消除隐患和预防工作,那么我们很可能会事半功倍。
要做好信息的搜集、筛选、梳理、归纳工作也就是要在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搜集到信息,从众多信息中遴选出真正有用的信息,将诸多相互关联的信息组成一个逻辑合理的 “推理事实”,得到合理的纠纷隐患“信息”,从而在苗头时进行提前预防和化解。因此我们积极探索和构建与“148”法律咨询的合作平台,通过“148”法律咨询热线发现信息,并落实好回访工作。法律咨询是一种便捷的信息搜集方式,对咨询人询问的有关情况,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记录和答复工作,掌握好当事人的情况,要提高纠纷发生的“敏感性”和“觉悟性”,从细微的咨询信息中发现纠纷的可能苗头,并及时落实好有关情况的回访和反馈,掌握好信息的“来龙去脉”,时时注意分析、核查“信息”的演变和动态,一旦认定信息中反映的纠纷隐患应及时报告,从而做出迅速的反应。
(四)注重人民调解与法制教育的结合,深化和提升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
黄埔区属广州市的老城区,地处郊区,居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根据多年调解工作的实践,我们发现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都与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通过此次江西南昌市的考察学习,我们认为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应该能够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即在调解过程中注重普法教育,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与调处平息纠纷有机地结合起来,尤其是通过人民调解活动来宣传法律法规等等方面,都有可发展和创新的工作空间。
(五)积极抓好预防,始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在首要位置
通过这次考察,我们认为预防就是最好的调处,即在矛盾纠纷未激化、演变为治安事件、群体性闹事、集体上访、刑事事件等等事件之前及时将控制和把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并有效地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那么我区应继续坚持并健全“三排查” 制度,即一般矛盾经常排查(街道每十天排查一次,区每月排查一次);倾向性问题集中排查(如股份制度改革排查、征地拆迁排查);重要时期专项排查(如春节、国庆、五一、八一等节日及二会期间等重要时期)。
(六)继续充实和培训人民调解员,打造一支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社区人民调解员是我们调解工作的“手”和“脚”,他们的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到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因此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充实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是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老法官、老检察官、老警官、老律师等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
二方面是加大对四级调解网络中相关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加强对社区调解员和居民小组调解员两级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的有关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拉得出、顶得住、用得上。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篇五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1、各级领导普遍高度重视,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敬业。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认识到位,领导有力,普遍纳入了党政目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建立了相关制度,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如:马安镇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实行调解案卷奖励机制,每调解成功一起合格案卷可获得奖励200元,推行“政法单位服务,党委政府买单”的量化标准。
店子、涧池等乡镇推行“调解员给误工补贴”等办法有效提高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工作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
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
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
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
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
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
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4、调解工作方法多种多样,维护社会稳定成效显著。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坚持和谐调处矛盾纠纷,重视百姓的思想教育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例如,积极探索试行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的办案机制,充分发挥了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独特作用,此做法得到上级的肯定。,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矛盾纠纷3236件,调解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41件41人。
防止群体性上访35件,防止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58件,防止群体性事件21件,充分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
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
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篇六 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调解纠纷不再是法院一家的工作,多元化解决纠纷问题的模式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更加注重调解工作的多元化,本文仅以**县人民法院为例,就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浅析如下:
一、坚持党委领导,构建法院为主,各部门联动的“大调解”格局。
“大调解”工作调和的是矛盾,调顺的是民心,调稳的是执政根基。“大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闸”,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连心桥”。一是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综治部门牵头,法院主导,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形成人员联动、设施联用、信息联享、机制联通、矛盾联调的全面覆盖城乡每个角落的大调解体系,更好地发挥调解合力的作用。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把制度建设作为有力支撑,不断促进大调解体系规范化运行。对大调解体系中各调解主体的职能分工、诉讼与非诉调解机制的对接、非诉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大调解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内容,应在对本地实际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缜密、实用的操作制度,要明确回答纠纷发生后由谁负责调处、怎么调处、调处后怎么办、调解体系发展的持续性等问题,做到落实有部署、推进有保障。三是监督支持到位,大调解全面覆盖。首先,建立健全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党委要把“大调解”体系建设和开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考核中,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情况作为年终考核奖惩依据之一,奖优罚劣。法院要将各庭室、各族法官调解工作纳入审判绩效考核,加大检查考核力度,作为创先争优的考核指标之一,不断鞭策其加强调解工作。其次,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法院要落实法官分片包干制度,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加大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点评调解文书、现场指导、邀请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讲解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提高调解员水平;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的补贴等列入财政预算,解除广大调解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到调解工作中。
二、坚持内外联动,构建依靠综治合力化解纠纷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人民法院在发挥大调解体系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与其他调解主体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和主动性,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建立健全诉前调解与信访维稳的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信访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调处涉诉涉法纠纷的同时,共同做好突发性事件的稳控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机制。法院应加强与司法局和各乡镇的沟通协调,将法官下派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乡镇人民调解指导站和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乡镇所辖区域,分工负责,定点联系并指导调解员的工作,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以具体案件成功调解为落实的措施,积极推动建立覆盖全县的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三是建立健全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机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纠纷,法院应加强与行政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群团维权组织的联动配合,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技术优势和独特地位优势,实行委托调解、邀请调解、联席会商等方式,建起一条矛盾纠纷专业化调处的快捷通道。
三、完善调解制度,构建科学规范、效果良好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篇七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查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
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八 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掌握城区法院司法调解工作情况,按照城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工作计划,城区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城区人大代表共12人组成调查组,于9月上旬对城区人民法院司法调解工作开展调研。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要求,坚持一手抓审判质量提高,一手抓调解体系建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构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联动机制,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推进司法调解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了大量民事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安定稳定。
2、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法院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将调解作为实现“息诉止争”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措施,提升诉讼调解成功率。一是坚持把握调解原则开展工作,案件从立案送达始到庭前、庭中、庭后各阶段加强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到诉讼的全过程。发挥人民调解根植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创造性地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通过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利用诉讼服务窗口和交通巡回法庭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联动调解,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诉前调解等先行调解工作;二是完善民商事诉讼调解机制,针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复杂的社会矛盾,运用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将调解切合发展实际,创新家事审判与调解工作方式,突出关怀的理念,通过“劝、批、谈、教”相结合,努力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的调解上取得良好的效果;三是充分发挥派出法庭在各镇、村开展基层调解作用,通过广泛设立便民司法联络点、打造“家门口的巡回法庭”、“法官进村”、“周四下乡”等活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法律咨询;四是及时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提炼出不少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既解当事人的“法结”,又解当事人的“心结”。
3、拓展调解范围,注重调解效果。结合新形势下诉讼调解工作的特点,拓宽调解适用领域,把诉讼调解从民商事审判延伸到刑事附带民事、行政协调等领域,通过调解缓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协调行政关系、“执行难”等问题,有效整合资源,指导和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村、社区基层组织、工会、妇联的联系协调,开展对社区工作人员、基层妇女工作者、工会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发动人民陪审员、社区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等人员共同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全社会齐动员、共参与的联动调解。
二、存在问题
1、城区法院长期存在案多人少的问题,一些新任审判人员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经验相对不足,调解的效率和调解能力有待提高。
2、对人民调解的指导有待深入,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接的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
3、外部环境有待改善,个别律师、法律工作者出于代理收益原因抵触调解,不积极协助当事人促成调解,影响调解工作的开展。
4、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调解实施规定的细则不够明确,容易造成调解时操作不规范。
三、几点建议
1、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强化“调判结合,调解优先”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形成法院与社会各阶层充分理解、共同支持调解工作的社会氛围。
2、要坚持公平公正调解、双方自愿调解的原则,注重发挥灵活多变的调解方式和技巧,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办案人员要深入实际,认真了解案情,拿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在加强调解工作的同时,规范调解,防止因片面强调调解带来的久调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
3、要创新机制和整合资源,完善和总结诉讼调解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经验,把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结合起来,一是要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如何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密切配合,采用协调、协商方式做好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和探索法院与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联调机制,在依法开展审判活动的前提下,与代理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加强协调,共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4、健全客观、公正的绩效考评机制,加大调解指标在各项指标中的考评比重,把调解工作作为考评审判工作和评价审判人员的重要内容。
5、是要加强办案人员自身素质建设,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调解能力,确保司法调解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篇九 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模板
我市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20xx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一)齐抓共管,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网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覆盖面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20xx年,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20xx年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篇十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篇十一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化解纷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根据市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安排,11月中旬,市政协专题调研组在刘智勇副主席的带领下,深入市司法局和芦溪县、莲花县的部分乡镇、村,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67个,其中乡镇街调解委员会54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720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60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9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4个,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
全市54个乡镇基层司法所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4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了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充实。
全市各县区都推行了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和首席调解员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农村两委换届的机会,选聘了一批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5329人、人民调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调解员队伍。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了防控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岗位责任制、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信息报告、纠纷调解督办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上栗县各乡镇建立了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题的矛盾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道程序办结、一套方案考评”,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芦溪县以典型促工作,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全县的“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将人民调解员与全县的纳税大户一起进行表彰;芦溪县宣风镇将人民调解作为自己的一块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层调解员命名的“杨斌圣工作室”,8个月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莲花县高洲乡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将祭祀先人的祠堂作为法制宣传的基地,将法律搬入祠堂,在潜移默化中将法律知识渗透到群众心中。
4、“三调联动”初步形成。“三调联动”是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方法。
我市的“三调联动”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将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建立了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等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治安处罚案件时,采取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复杂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今年1-10月,“三调联动”共调处纠纷2183起,办结1969起。
5、调处领域不断拓展。随着形势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拓展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我市市、县两级还组建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
三年来,我市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万余起,仅今年1-10月,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就排查矛盾纠纷8796起,调解成功8604起;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矛盾2442起,调处成功2352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8起;防止群众性上访106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虽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不足。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不可否认,有些部门和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
虽然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涌现了杨斌圣和安源区青山镇等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至今为止,我市尚未召开过专门工作会议,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对这些先进进行表彰。
2、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一是管理体制不顺。
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目前只有芦溪县实行了以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其他县区司法所的调解人员经常还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还存在“空档”和“盲点”。
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况。三是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
懂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依法调解、熟悉人民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调解员不多,有些工作还是依靠个人的威望进行调解,一旦出现复杂的涉法纠纷和突发性矛盾纠纷,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四是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与基层法院联合培训的机制尚未建立。
3、“三调联动”对接机制仍有待完善。“三调联动”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仅仅依靠司法部门牵头、协调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有力协调和相应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信访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更多的还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对接还没有形成。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部分,尽管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179号)要求,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市、县两级财政均未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也难以得到保障,相对而言,莲花县的高洲、六市、琴亭等乡镇解决得比较好,但也只是从农村村委会干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的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时、快捷、经济、简便等优势,有专家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利于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和基础性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的稳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党政领导才有精力抓经济。二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广大调解员作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通过宣传,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
三是要推广芦溪县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宣扬和推广杨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表彰一批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逐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基层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施者,建立以县区司法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
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积极参与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他们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并选择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其业务水平。三是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广泛吸收律师、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调解队伍。
四是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以适应新时期化解复杂性矛盾纠纷的需要。
3、完善机制,建立“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格局。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积极探索“三调联动”的对接模式。
湖南的经验值得借鉴,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关键要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组织体系,由市委、市政府两办下文,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联调处)和办事机构(办公室),由政法委书记任联调处主任,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二是统一工作模式,既建立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移送调解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组织调解的联动工作模式;三是统一工作平台,在县(区)法院、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建立调解室,名称统一为“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某法院(检察院、派出所)调解室”;四是统一操作规程,对受案范围、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工作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三方积极协调配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和对接。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项需要政府“花钱买平安”、“花钱买服务”的工作,应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推广莲花县高洲、六市、琴亭等乡镇的经验,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纳入村委会干部的补助范围,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篇十二 2023调解工作报告范文
充分发挥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全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工作。
一、立足实际,科学制定调解工作的新格局。
根据全县民调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首先明确三个基本,一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县为目标,以人为本、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向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员、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员的转变。以此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二是群众有事找民调、人民矛盾人民调的基本工作导向。三是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双方满意为根本目的的基本工作原则,为实现“三个基本”,必须建立综合部门,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即充分发挥作用,又互相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二、立足进步,科学构建调节工作的新机制
我们本着书本知识实际化、外地经验本地化、本地经验发展化的做法,积极建立“协调联运机制”、法律意识引导机制“、”纠纷信息评估机制“、”纠纷现场化解机制“、”纠纷排查监督回访机制“、”诉前必调机制“、”人才吸纳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八大机制,做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节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为保证各种机制从墙上走下来,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完整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档案,保证调解员的工作变化,对处理矛盾纠纷的无变化,各乡镇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村的财务状况,按每月5―1元增加调解员的补贴,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和待遇,
三、立足需要,科学规范调解人员的准入制度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即:选人、育人、用人。把好选人关,真正把那些爱民调、办事公道、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选拔到调委会来,年龄成梯次结构,实现老、中、青结合(此项工作由各单位、村支部负责),把好育人关,加强培训,盘活已有调解员的素质,组织学习,提高新任调解员的能力,以次适应人民内部矛盾覆盖面的拓展及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需要(此项工作由司法局、公安局、法院负责),把好用人关,落实待遇,激发调解员工作的热情明确责任任务,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立足现实、科学保证社区民调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形势下的社区,特别是那些分散居民给社区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根据全县几个社区存在干部少、防范不到位、经费少、人员不到位、素质低、调解不到位这些情况。建立社区民调会,每个社区有治安室,做好民调工作必须提高社区民调干部的素质,增加社区干部的比例,加大社区经费的调配。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新特点。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正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调解职能,建设覆盖城乡的调解工作网络。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切实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发现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做好调解工作的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调解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促进我县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xx”作出应有的贡献。
篇十三 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工作调查报告
人民调解工作是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渠道,是保持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创建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将产生重大的、深远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且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化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起着关键作用。为更好地发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在化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我们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现状
**县辖区内共有900余个企事业单位,其中事业单位445个,500万资产以上规模企业单位27个,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及职工队伍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给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些变化和影响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数量较少。**县已有7人以上规模的企业单位400余个,而建立调解组织的仅有47个;辖区内股份制、合营企业41个,建立调委会的只有23个。
(二)企业矛盾纠纷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企业个人之间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已不占主导地位,随之而来的是因下岗、分流、工龄买断、政策调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呈现出群体性、易激化的特点。我们调查一些企事业单位时发现,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表现为四种:一是职工下岗、待岗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二是推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医疗费、公积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三是企业非法集资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落实政策、工资待遇、工伤等问题,特别是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体,因劳资纠纷等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突出;一些新的矛盾纠纷随着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建设步伐加快出现在新的领域;企业对调解组织定位不明确,企业领导在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偏差。
(三)据调查,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较好的主要特点表现:一是领导重视。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很重视,没有因为企业改制而削弱人民调解组织,始终把保持职工思想稳定,增强单位凝聚力,消除职工后顾之忧,作为作好各项工作、发展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首要前提。二是组织健全。一些企业单位能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形成比较规范的调解组织网络,调委会由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较高的同志组成,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三是注重业务培训。这些单位不仅人员配备到位,而且还定期不定期的进行业务素质培训,增强业务水平和调解工作能力,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四是经费到位。这些单位在民调组织活动中往往舍得投入。五是注重工作创新。一些企业在开展民调工作中不断创新形势、拓宽领域,增强民调工作的实效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超前化解影响内部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与新形势、新任务部相适应。作用发挥一般的约占4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在精减机构,减员增效中,更加注重自身的经济效益,对调解组织重视不够,将调解组织挂靠在其他行政部门中,组织有其名,具体工作无人过问,处于半瘫痪状态。基本不能发挥作用的约占30。这部分企事业单位在改革中关停并转,其实绝大部分职工下岗或放长假在家,只保留部分人员看看门,调解工作既无组织保证,更无人员,调节工作无法开展,企业调解工作全面瘫痪。
(二)调解网络尚未健全,人员素质偏低;管理机制未理顺,工作发展不平衡;缺乏活动经费,工作难上台阶;运行机制尚未健全,调防措施难以落实。
(三)调节组织的发展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硬件设施落后,人员少,任务重。
(四)调节组织自身能力与职工期望不相适应。调解经费不足,要为职工多做工作显得力不从心,调解工作自主性不强。
三、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因此,我们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大局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企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提高对新时期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企业纠纷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有效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协调发展。
(二)确立调解组织地位,强化企业调解职能。2023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若干规定》。这“三个文件”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重大成果,是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地位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规章。建议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上述“三个文件”精神,由库车县人民政府出台措施,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作为“一票否决制”的重要内容。企业主管部门应把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企业领导考核目标,进行量化、细化、与企业争优创先和领导奖惩挂钩,从而确立人民调解的地位,强化调解的功能,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加强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抓好企业调解网络建设。根据《人民调解若干规定》的要求,在大型企业成立由企业领导任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以工会或党组织为依托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调节小组;设有分公司、分厂的企业成立分公司、分厂调委会或调解小组。在调解人员设置上,可以由企业工会、政工、保卫、共青团、法律工作室的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兼任调解委员或调解员,从而逐步营建一个上有领导管、下有人员抓、具体工作有人做的群防群治网络。二是抓好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用两年时间对现有企业调解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对软弱涣散、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进行撤销或重组;对不合格的调解员进行撤换,重新充实一批年富力强、懂法律、懂政策、为人公正的人员到调解队伍中来。整顿后的调解组织要力争达到“五有四落实”的标准,即:有牌子、有印章、有人员、有工作场所登记台帐;组织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经费落实。在整顿中,还要结合新时期企业调解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纠纷预测、纠纷排查、纠纷调解、领导回访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增强调解程序的公正性,提高企业调解工作的水平和公信力。三是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企业矛盾纠纷是新时期调解纠纷的常用办法。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调解员进行1至2次的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学习与企业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全面提高调解人员调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同时要结合普法教育,帮助企业搞好普法宣传,并针对当前企业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有重点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劳动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以提高企业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更好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篇十四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篇十五 关于粤闽京沪部分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
11月3日至11月7日,受院党组指派,我和民二庭刘志新法官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安区人民法院,珠海市南湾法庭,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龙湖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的考察。刘志新法官还单独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了考察。通过计算机网络,我还对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了考察。收获很大,受到很多启发,对我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更坚定了改革的信心。
一、基本情况
总体印象是硬件设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调解意识,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实践。但是各地普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显。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例如,调解衔接不顺畅,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探索工作比较保守,过于追求形式不求实效,一些法院仅仅为实现了诉讼案件负增长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头市基层法院
在考察的基层法院中,汕头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是仅有的没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头经济特区的龙湖法院考察,通过与立案人员交谈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汕头经济始终不景气,诉讼案件本来不多(全院在编100人,年受理各类案件约4000件),而且呈下降趋势,“根本没必要搞多元化调解”。
2、厦门市基层法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xx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文件,用于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思明区法院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室,但其滨海法庭自xx年8月起与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每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层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标最高人民法院xx年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在运用多种方法调研的同时,深圳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2023年3月,该院完成了调研报告。
该报告从宏观上提出了“着眼于整个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正确定位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职能,厘清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模糊认识”等指导思想,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则和理念及机制的重整与架构作了一定探讨。
在实效方面,深圳尚处于对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及民间调解等方面的调研、探讨阶段。
其下辖的保安区法院,作为案件数量最多(在编人员约300人,2023年收案约5万件)的法院,虽然在硬件设施、管理和便民利民方面比较突出(根据直观观察和偶遇的领导视察规模判断),但是并没有直接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附设adr工作,仅在本院设一间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事务性书记员负责主持的调解室,进行了法院内部多元化调解的初步探索,但实际工作效果并不明显。
4、珠海市基层法院
珠海市的南湾法庭,于xx年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也是考察中见到的唯一直接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的基层单位。
该法庭在立案窗口设立专门接待选择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来访人提供及时、便捷的人民调解程式。在立案大厅的另一侧是两间环境优雅、布置讲究的人民调解室。两位年轻的人民调解员礼貌地接待来访人。经庭长介绍,该区区委,院党组、特别是院长对法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并放手让他们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法庭在协调各相关方面关系,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解决人民调解员待遇、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和机制探索等方面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该法庭8名法官,年受理各类案件约2400件,法官压力很大。2023年委托、指导人民调解成功近百件民商事纠纷,社会效果很好。
5、北京朝阳区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江区法院的基本情况。以上三个基层法院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和实践较早而倍受瞩目的法院。其特点是:法院人才资源丰富,案件数量惊人(近年来受理各类案件都在五万件左右);法院科技运用水平高,均及时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审判管理院务、审判、队伍管理和具体审判工作以及对外宣传等,例如各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设置电子安检设备等;地区经济发达、群众文化层次较高、法律意识较强。
2023年全年,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1000余件、松江区法院3000余件(含指导交警调解)。松江区法院院长还做客东方网站、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专家学者到院进行调研研讨、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和介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推进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取得成效的原因
1、立法机关、党政部门重视,特别是一把手肯定、支持、放权,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厦门、深圳、珠海和松江法院的实践和探索的成就都证明了这一点。
2、指导实践的思想是成功的基础。落实者的胆魄、学识和奉献是实效的保障。通过与南湾法庭庭长的交谈和厦门中院研究室主任对其了解的基层主管改革负责人的介绍,了解到改革者的学识和改革的艰辛。
3、立案窗口是关键。珠海市南湾法庭就是发挥了立案窗口的诉前引导、分流作用,取得了实效,赢得了荣誉。
4、稳定、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是保证。南湾法庭固定两名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使纠纷得以替代性方式解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厅设立了21个人民调解室。体现了其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的魄力和决心。
5、现代科技的应用是改革的催化剂。通过法院自己的网站,可以进行“多元化”改革的宣传,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远程调解。
6、多方联络,互相配合。特别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7、上级法院的支持与重视。深圳市和厦门市的研究室都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和指导。这对辖区各基层法院在确定改革方向、统一改革态度和思想及实施方法等方面无疑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8、参与“改革者”的学识、魄力和付出。通过考察发现,改革成效的背后,都有以改革骨干为核心的,有较强法律意识、勇于探索、思想解放、敢于碰硬、甘于奉献的团队。
三、几点启示
通过初步考察,觉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提高:
(一)认识问题
1、思想应当进一步解放。很多法官本身过于崇尚审判的最高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缺乏调解意识,更谈不上多元化调解意识。甚至认为调解会弱化审判,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多元化调解是“不务正业”,不过是使法院少办几个简单民商事案件而已。根本不相信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纠纷的积极性和能力,更没有深刻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求真务实地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
2、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不要过于依赖国外体制框架、经验、理论和国内学者的书面理论,而“照葫芦画瓢”,过于注重形式。改革者应当亲临审判一线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其背后的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政治、法律背景,特别是对“民间法”予以重视和了解,没有系统的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作为指导。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需要建立在实践探索基础上的理性思维成果来进行指导实践的,对国外和学者的观点是需要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必须经过实践检验后才能理性地运用。应当尽量避免机械地盲从。
3、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应当深入清醒地认识。首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中的多元化,是指法院内部化解矛盾机制的多元化,法院内部与外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特定的个人等互相衔接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法院指导下的人民调解等多元化化解纠纷方式(民间adr)等等。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公证等。不能把“多元化”仅仅理解为法院内部审判过程中诉讼调解的多元化,或者理解为非诉讼化解纠纷方式。考察中,通过与立案法官交谈发现,他们往往把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理,理解为法院不受理即不能进行处理。消极地认为只有通过法院立案受理后,化解纠纷才是法院的事情,否则就会越权。开展多元化也只能在法院内部调解,人民调解等只能在法院外面进行。深圳保安区法院就是如此。虽然其案件已经超过5万件,但是,更多的精力忙于现代化硬件设施的建设,忙于内部管理,忙于接待各级领导视察指导,对于立案窗口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根本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笔者考察的感性认识)。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要求克服消极等待思想,即消极等待国家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出台后再“依法”实施。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早已规定了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xx年已经公布了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国外法院附设adr理论,明确规定了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中间人调解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本身含有“有待探索”的意思,否则应当定义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当看到,国家政策、法律虽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所倡导和规定,但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我国目前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基层法院应当在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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