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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9-15 热度:85

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篇一 关于公安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公安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

从广义上讲,依法行政作为我们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完备的法制,依法行政的标志是实现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目标是实现行政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则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治安管理法规,运用警察行政管理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以公开的治安管理活动为主,辅以秘密手段,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简而言之,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就是要实现公安行政活动的法治状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已历时五年,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上的巨大进步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个别地方,尤其是极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的推进实施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一、公安机关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因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家长制、等级制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工作中表现为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行政指令办事,存在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内部传阅文件),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指示)的不正常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利益驱动的障碍。对于市场经济的误解,甚至曲解,导致有些人崇尚拜金主义,见利忘义,受利益驱动去执法。对于要不要执法,怎样执法,首先考虑的是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地冲击着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有的乱收费、乱罚款,以此搞“创收”,来解决办公费;有的将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拘;有的部门干业务“人手不够”,对有“收入”的事,调集人马加班干。

三是环境条件的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规范如《户口登记条例》是五十多年前制定的,同当前户籍管理的实际脱节;有的本身有疏漏,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合理,相互交叉重复甚至于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某些规定的贯彻实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监所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普通人犯分开,但有的地方没有足够的房屋就不得不“违法”。法律中关于时间期限的规定,由于交通不便或通讯闭塞等因素,往往难以办到,也不得不“违法”。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所谓监督,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这种监督主体应是监督对象以外的组织,并且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在财务和人事上应当适度分离。自己不能监督自己,如果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合为一体,监督主体将不得不依附、受制于监督对象,无论该种监督在具体内容上设计的多么全面、多么合理,都形同虚设。公安机关内部督察、监察体制恰恰存在这种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内部监督很难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监督,也很难违背本地区、本部门首长对于查处或者不准查处某一案件的命令。

二、公安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是公安机关要转变“行政中心”观念,纠正特权思想,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自觉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应该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及时转变“行政中心”观念,重视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尊严,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上,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和领导人命令办事,逐步转变到依靠宪法和法律办事上来,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广大民警心目中牢固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 威,用法律作为评判公安工作最有力的标准。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运行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树立正义、自由、权利、平等的理念,既保障打击违法犯罪,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执法中变生硬的强制性管理为主动、热情的服务。

二是行政权力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保证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其执行公务,依法收取的费用、处罚的款项应该真正、全部、彻底纳入财政管理,其实现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权力必须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以根除利益驱动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自觉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服务于社会。

三是提高民警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利用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和造就人民警察的公仆意识、廉政爱民意识,公

关于公安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研报告第2页

正执法、热情服务意识。要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和政治、业务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成为一支素质高、纪律严明、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与公安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行政管理业务知识,使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坚持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熟悉乃至精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肃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条件。不断学习、运用和总结,是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培训、考核则是其推动力,要把法制观念的强弱、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任职和晋升相结合。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

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确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与权力制约和监督联系在一起的。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拥有重要的职权,如果对这些权力不予以严格制约,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违法越权,滥用职权的现象,甚至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把行政权力科学分解,合理组织,将会极大地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消除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依附关系,对现有的行政执法监督领导体制进行改革,这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保证。应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通过法律将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其范围予以科学划分,使其各自发挥职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从根本上革除“人治”的弊端。再有,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决定必须赋予监督主体以足够的权力,使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大于监督对象手中的权力,具体包括调查取证权、法律制裁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公安机关还要依法建立健全督察制度,并将警务督察的程序逐步完善。将内部执法监督与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统一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严密、完善的公安行政监督体系,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篇二 计生委上半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

xx年上半年,我委依法行政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政府法制办具体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主线,以创建省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为目标,扎实推进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为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现将我委xx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推进行政职能转变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按照全市创建“五型”机关和“三集中、三到位”要求,我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推进了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认真梳理了行政审批服务法定职权,对行政审批服务科室以及职能进行了归并整合,在政策法规科增挂行政服务科牌子,集中统一行使市人口计生委的行政审批职能;明确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确保了本委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是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升了工作效率。明确办理审批机关,简化办理流程,实行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及时办结等制度,审批服务事项即办率显著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得到了提升。

(二)拓展行政服务职能

今年以来,全市人口计生部门扎实推进“世代服务”机构向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中心转型,延伸人口计生优质服务链条。在完善“六位一体”综合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幸福家庭工程,在实施避孕节育服务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基础上,重点拓展了儿童早期发展、青春健康援助、老年健康保健指导等多功能为一体的人口综合服务。

(三)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

按照《全省人口计生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活动方案》,要求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服务承诺、公开服务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工作纪律,亮明岗位职责、亮明党员身份,推行“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负责制,倡导阳光服务、微笑服务和诚信服务,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

二、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是健全了决策的机制、规则和程序。我委建立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党组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了行政决策规则,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以深入扎实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坚决杜绝决策的盲目性、随意性和领导者个人独断专行。对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还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等。完善了行政决策程序,坚持把合法性审查、科学论证、集体讨论作为重大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明确决策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对分离。提请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附加调研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应当事先向社会公示的决策事项,需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二是健全了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我委在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依法决策、调查研究、社情民意反映、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决策公开、社会听证和公示、重要决策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一是完善审批审查制度,落实好行政许可和确认审批事项。我委现有批准再生育、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老年居民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等行政审批事项。在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落实职责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各项审批制度的落实。将涉及多部门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等确认审批事项实行定期联并审批,并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制度。二是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了《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工作制度》,调整和完善保了密制度、投诉举报查实制度、敏感时期信访日(周)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不断增强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备案制度。实行了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先由法制科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并报市法制办再次审查;实行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实行了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及时在我委网站上公开,方便群众查看、阅览。

四、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是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全市所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权利的行政执法主体都有法律依据,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中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进行了年审注册,对工作调动、退休的持证人所持证件及时注销,全市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均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二是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了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及考评办法,将执法责任量化分解到各业务科室和各执法岗位,与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一起检查、考评。三是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上半年组织开展了全市人口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等档案进行了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督促及时改正。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利用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机关干部集中学习等学习平台,开展业务和依法行政类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五、加强行政权力和行为监督

(一)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为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我委将政府信息公开与人口计生政务公开结合起来,建立并完善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预先审核备案、政务公开民主监督评议、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区分公开和不能公开的信息。对属于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列入公开目录,同时建立健全了指南和目录的更新机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均做到了及时公开。

(二)推动全市“阳光计生行动”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要求,我委着力推动全市“阳光计生行动”的深入开展。坚持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在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和村务公开,增强依法行政透明度;坚持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开展“双评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落实“诚信计生”;坚持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继续办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建立和完善了人口计生系统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群众实名举报奖励制度、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制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较好地维护了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根据实际运行及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多次与市法制办沟通,动态调整我委行政权力,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市人口计生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通过政府法制监督平台,对我委行政执法主体、人员和行为进行监督。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中新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和执法证的人员及时录入平台,对工作调动、退休的持证人所持证件及时注销;对全委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对本委所有行政许可和处罚案件审核后向市法制办备案。委监察室按照市政府、市纪委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使用电子监察系统,定期登陆行政监察平台,按照“程序规范、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及时了解权力事项网上运行情况,对正在办理的权力事项时效性、流程的规范性进行实时监控,把握办理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定环节和步骤,切实做到权力界限清晰、流程规范、责任明确,确保各项行政权力按照确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任务,保证权力运行全过程的规范。

六、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范行政调解行为,主动、及时化解社会争议纠纷,根据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市行政调解办法(试行)》,我委制定了《市人口计生委行政调解实施细则(试行)》,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规范了办理程序,建立健全了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推进了行政调解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信访工作

委领导十分重视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定期分析信访案件、信访接待日和领导包案等制度。领导班子把分析不稳定因素、研究政策、分析重点信访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规定每月5号为领导接待日,由领导班子成员轮流接访。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和敏感日期间,围绕行政争议隐患开展排查活动,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通过排查隐患,梳理分析原因,努力把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阶段。加大了信访和举报案件的查实力度,建立了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切实做到问题不查清楚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息访不放过,确保“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的住、处置的好”。对于疑难信访问题,专门召开协调会,走访群众,了解情况,梳理问题,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为基层和群众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三)畅通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信访渠道

委部门网站上长期公布通信地址、主任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安排专人每天查看市长信箱和主任信箱、市政府公众网平台社会舆论情况,及时解答群众来信和跟帖解释群众舆论。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有待进一步普及,群众依法生育的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强化;二是人口计生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专项治理力度需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八、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要进一步加大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群众法制观念;二要加强法制培训、文明执法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人口计生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口计生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三要加强业务指导、执法监督、检查,争取在解决人口计生执法难题上有新突破;四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审批的工作程序、时限和文书格式;五是完善执法考评机制,落实执法责任制。

篇三 公安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公安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调研报告

从广义上讲,依法行政作为我们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行政的基础是完备的法制,依法行政的标志是实现行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目标是实现行政权的法治化、民主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而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则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治安管理法规,运用警察行政管理手段和现代科学技术,以公开的治安管理活动为主,辅以秘密手段,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预防和查处治安灾害事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简而言之,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就是要实现公安行政活动的法治状态。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颁布实施已历时五年,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上的巨大进步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视的是,在个别地方,尤其是极个别基层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的推进实施上仍然存在一些障碍。

一、公安机关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因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为家长制、等级制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工作中表现为重政策,轻法律,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行政指令办事,存在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内部传阅文件),白头不如笔头(领导批示),笔头不如口头(领导口指示)的不正常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安机关依法行政。

二是利益驱动的障碍。对于市场经济的误解,甚至曲解,导致有些人崇尚拜金主义,见利忘义,受利益驱动去执法。对于要不要执法,怎样执法,首先考虑的是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个人的经济利益,严重地冲击着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由于受利益驱动,有的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有的乱收费、乱罚款,以此搞“创收”,来解决办公费;有的将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拘;有的部门干业务“人手不够”,对有“收入”的事,调集人马加班干。

三是环境条件的影响。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法可依。但目前有些行政法律规范如《户口登记条例》是五十多年前制定的,同当前户籍管理的实际脱节;有的本身有疏漏,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合理,相互交叉重复甚至于相互矛盾。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某些规定的贯彻实施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如监所中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与普通人犯分开,但有的地方没有足够的房屋就不得不“违法”。法律中关于时间期限的规定,由于交通不便或通讯闭塞等因素,往往难以办到,也不得不“违法”。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所谓监督,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施加的一种外部力量。这种监督主体应是监督对象以外的组织,并且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在财务和人事上应当适度分离。自己不能监督自己,如果将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合为一体,监督主体将不得不依附、受制于监督对象,无论该种监督在具体内容上设计的多么全面、多么合理,都形同虚设。公安机关内部督察、监察体制恰恰存在这种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内部监督很难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首长进行监督,也很难违背本地区、本部门首长对于查处或者不准查处某一案件的命令。

二、公安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对策

一是公安机关要转变“行政中心”观念,纠正特权思想,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自觉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要实现“依法行政”,就应该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及时转变“行政中心”观念,重视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重视保护公民的权利、自由、尊严,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在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上,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和领导人命令办事,逐步转变到依靠宪法和法律办事上来,反对任何形式上的特权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在广大民警心目中牢固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权 威,用法律作为评判公安工作最有力的标准。公安机关在依法行政运行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树立正义、自由、权利、平等的理念,既保障打击违法犯罪,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执法中变生硬的强制性管理为主动、热情的服务。

二是行政权力要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保证依法行政的顺利实施。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其执行公务,依法收取的费用、处罚的款项应该真正、全部、彻底纳入财政管理,其实现的有效方法是行政权力必须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以根除利益驱动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安机关自觉地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管理服务于社会。

三是提高民警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要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公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要利用各项专题教育活动,培养和造就人民警察的公仆意识、廉政爱民意识,公正执法、热情服务意识。要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法制教育和政治、业务以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之成为一支 素质高、纪律严明、严格执法、公正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重点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和与公安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行政管理业务知识,使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要坚持执法资格考试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人权意识,增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养成自觉守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提高整体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熟悉乃至精通本行业的法律、法规是严肃公安行政执法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公安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条件。不断学习、运用和总结,是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必由之路,培训、考核则是其推动力,要把法制观念的强弱、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的程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任职和晋升相结合。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必须切实加强公安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这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

四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确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与权力制约和监督联系在一起的。公安机关作为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拥有重要的职权,如果对这些权力不予以严格制约,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违法越权,滥用职权的现象,甚至滋生各种腐败现象。因此,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把行政权力科学分解,合理组织,将会极大地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执法监督机构,消除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依附关系,对现有的行政执法监督领导体制进行改革,这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保证。应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的整体效能,通过法律将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司法机关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的对象及其范围予以科学划分,使其各自发挥职能,促进行政执法监督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从根本上革除“人治”的弊端。再有,明确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权力和责任。监督的实质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由此决定必须赋予监督主体以足够的权力,使监督主体拥有的权力大于监督对象手中的权力,具体包括调查取证权、法律制裁权、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等。公安机关还要依法建立健全督察制度,并将警务督察的程序逐步完善。将内部执法监督与党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等统一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严密、完善的公安行政监督体系,确保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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