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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工作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8-17 热度:37

执法监察工作报告

篇一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调研报告

磐石市地处半山区,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目前已发现的矿产有44种,硅灰石、方解石、石灰石、石墨、镍矿等赋存的储量居全省前列。目前有矿山258个。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我市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较好的效益。同时由于矿山数量多,分布面广,也给矿产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目前矿产资源违法开采现象还时有发生,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矿产资源有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操作性不强。《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国务院“三个办法”出台以后有关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使执法监察工作有法可依。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依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来查处和办理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案件。在查处无证采矿的案件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无证采矿刚刚开采三天就被发现;而另一个人同样无证采矿已经干了三个月,在处罚时应按照《省条例》四十五条规定除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罚款。

由于法规规定的比较笼统,所以操作起来不太好把握,同样性质的无证开采在处罚时当然对造成损失大的要加重处罚,但对造成损失少的或没造成损失的又该处罚多少呢?所以很难把握,往往给人造成执法监察工作随意性大,罚款可多可少,缺乏严肃性。

2、目前存在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采矿权非法转让问题。国务院“三个办法”已经明确规定了采矿权转让的管理办法,但是一些采矿权人,尤其是一些私营矿山的业主受到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规定非法买卖矿山,非法转让采矿权,从中牟利。

目前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还不完善,在依法办理转让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

有的矿山老板将矿山卖掉后,带着钱跑到外地去了。在查处过程根本找不到卖方当事人,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和国务院《探矿权采矿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是卖方,所以对买方的处理只能是吊销采矿许可证,而原发证机关又是上级机关,所有这样的案件在处理上很难操作和办理。

3、在我们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违法行为,而这些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没有规定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对这些违法行为不能处罚。例如《吉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采矿者提供勘查资料,电力和火工材料。

对于这些助纣为虐的行为,法律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只能是批评教育,所以造成你说你的,我干我的,起不到真正教育作用。也给执法监察工作带来难度。

4、机构改革后,磐石市地矿局仍单设,但属于事业单位。由此,执法人员没有公务员身份,虽有政府授权,但发生诉讼就可能有败诉的可能。对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一支高素质严格执法监察的队伍。矿产资源执法监察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对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监察队伍是做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关键。

同时要加强基层执法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建立必要的信息网络、探索矿产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经验。使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真正成为矿产资源卫士。

篇二 市政办全年安全执法监察工作报告

以下提供一篇工作报告给大家参考!

市政府:

年以来,市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帮助指导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完善执法监察网络为抓手,创新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思路,增强执法监察实效,不断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安全监管,努力构筑我市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了贡献。

一、注重教育培训,在执法素质和能力上下功夫。

今年以来,面对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安全监管的新变化以及履职能力的不适应,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年初制定了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以提高行政执法素质和能力为核心,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围绕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和新的政策法规确定学习培训内容,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实际学习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文书的制作、运用,努力创建学习型科室,树安监执法新形象;在培训的形式上,坚持集中培训与自学相结合,书面考核与执法运用相结合,建立高效实用的教育培训运用机制。全体成员能够自始至终按时参加市局组织的培训及培训例会,在整个培训学习过程中,学习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文书使用、案例分析。通过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依法办事,按程序办事,努力打造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队伍。目前,市镇两级安全执法人员全部取得了省安监局下发的执法证。

二、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查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在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中,按照市安监局的统一部署,安监大队组织并指导乡镇安监中队,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抽查等多种形式的检查活动。重点开展了(一)组织对企业贯彻《市安全生产条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促进全市企业明确条例的主要内容,促使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培训内容,健全安全机构,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使之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二)开展了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掌握全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基本状况,督促企业加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完善制度,明确责任,预防和遏制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三)开展了对出租和闲置厂房、仓库及工业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通过检查摸清了全市出租和闲置厂房、仓库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及安全状况,督促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扫除执法盲区和死角,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四)开展了机械、服装等行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行动,推动了全市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工作的开展,形成项目单位自觉申报,部门依法审查的安全生产长效运行机制,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全市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水平。(五)开展了重点监管企业使用外协队伍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检查,督促重点监管企业加强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使外协队伍依法落实《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了全市重点监管企业使用外协队伍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全市生产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使每次的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安监大队做到能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真组织实施。深入现场,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全面剖析企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检查事故发生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深入、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不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应急救援和事故整改不到位、履行法定主体责任等问题,同时严格检查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深入作业现场,严格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检查,坚决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认真查找事故隐患,指导和解决检查出来的各类重大安全问题,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认真整改。在执法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做到了一是树立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开展执法监察工作。二是执法公正,按照处罚得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处理,保证处罚案件的准确和公正。三是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法,按照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程度,处罚合法、适当,并按规定送达。四是热情服务,在执法监察中,对于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热情地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研究整改措施。今年以来,实际监督监察生产经营单位185家次,查处事故隐患379条,实际完成事故隐患整改364条;下达整改指令书26份;行政处罚案件2件,行政许可案件110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2件,举行听证案件1件,违法罚款7万元。

三、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丰富安全生产监管手段

市安监局为了搞好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长、安监站长为成员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周汇报月调度的方式,及时汇总、了解和调度举报查处工作情况。并将这项工作,与我市重大安全隐患集中攻坚活动相结合,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相结合,与安全“五进(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相结合,广泛发动市民和企业职工,联系身边工作与生活环境,寻找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提报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并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对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做好记录,登记造册,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行为挂牌督办,动态跟踪,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按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10月份我局共受理举报安全生产案件3起,查处违法行为一起,处罚罚款5万元。

四、立足源头抓烟花爆竹监管,深化整治防事故发生

年以来,我局在受理烟花爆竹的许可及监管中,首先是在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工作中,一是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限量控制”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条件、标准、时间和期限,严格审批程序,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辖区镇(办)的意见,在满足市场的前提下布点方便群众购买,保障经营安全。在审查中,对照许可条件在把好责任制、制度、规章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的同时,严格把好现场审查关。二是抓好安全资格培训,把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关。我局在水集街道办事处礼堂对全市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共320人,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了培训,系统地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烟花爆竹有关安全销售知识,经销点人员通过考试才能获得销售资格。通过培训,使全市烟花爆竹销售企业、网点,了解了烟花爆竹的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及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知识,增强了他们的安全意识,提高了他们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消除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三是注意发挥好“烟花爆竹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成立了有我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市联社、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各镇(办)安监站的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检查组,负责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企业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做到细致认真、不留死角、不留盲点。对批发企业重点监督检查储存仓库的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储存的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分类分库存放,有无超量存放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等。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对照经营许可条件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购销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以及超量进货、违规经营、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开展打击非法与经常检查查处工作相结合,保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重点检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行为,并加大对非法私制烟花爆竹的整治力度,对有过非法制贩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村、重点户、重点人重点排查,重点监管。另外,在安监局、公安局、市联社分别设立举报电话,组织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检查组主动出击,对各镇农贸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通过这些措施有力地打击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秩序稳定、管理有序。今年以来通过现场检查及审查,共许可烟花爆竹零售店110家,对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通过排查与抽查155家次,共检查出安全隐患231处,下达整改责令书9份,整改安全隐患211处。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随着新的执法装备的添置更新和新的安全法律法规的不断颁布,我们的培训学习及履职能力还跟不上要求,与所担负着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的繁重任务比,与所担负的监管职能相比,与监管职能要求的效率比“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二是安全生产的监管方式上,方法简单,没有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以实现安监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监管什么、怎样监管还缺乏清晰的认识,认为安全工作任务重、安全风险大、人手少、工作要求高,上级部门安排什么工作,自己就去完成什么工作,工作应付了事就不错了,一直处于被动监管状态,担心“忙忙碌碌出问题,辛辛苦苦犯错误”。

六、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打算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同志的先进事迹,努力培养忠诚服务、刻苦钻研、爱岗敬业的“三个意识”,树真情服务、规范执法、清正廉洁的“三个形象”,着力执行力、服务力、创新力的“三个提高”,努力创“五型团队”。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记担负着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努力完成党和政府赋予我们的安监使命,为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篇三 春节期间开展烟花爆竹执法监察工作的情况报告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春节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管理,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支队在局领导及烟花爆竹科的指导下,对**市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支队在XX年1月20日至XX年2月10日期间对全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共出动车辆65次,检查烟花爆竹零售点600多家,下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37份,立案调查8起。据统计,春节期间支队共查获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4000余件,价值50余万元;查处非法批发经营单位3家,涉案金额约30万元,其中**琅俐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移交青秀区安监局处理,广西横县森辉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移交横县安监局处理,**市弘尔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的烟花爆竹已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二、主要工作和完成的任务

(一)制定工作方案,并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为了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支队制订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计划》(南安监支字[XX]1号),成立支队长**,副支队长**牵头带队的两个检查组,检查前召集检查人员进行分工部署,明确工作任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检查人员“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检查落实到位。

(二)突出重点,强化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为确保**市春节期间安全稳定,局领导对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并将烟花爆竹零售点的执法检查作为重点,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对我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特别对快环附近和贩卖非法烟花爆竹比较猖獗的良庆区加强执法检查,有效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年三十晚上在对**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摊点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了1处非法烟花爆竹零售点(无证),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当场对该非法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了处理。年初二支队按照局领导的指示,前往**县,在当地安监局的配合下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局领导。

(三)严格要求,从严处罚。检查人员严肃认真,依法办理,对所有检查场所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加大隐患问题的整治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能力生产和超量储存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隐患不整改或改正不及时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广泛宣传,增强市民安全意识。支队积极开展宣教活动,在执法过程中深入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为鼓励市民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支队广泛宣传我市实行的有奖举报制度,并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对市局、支队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报道,积极引导群众遵纪守法、文明燃放,自觉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坚决抵制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密切配合,努力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支队加强与县(城)区安监局联系,实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支队多次参加了由自治区安监局,市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并与各县(城)区安监部门密切配合,共同依法严厉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严查烟花爆竹产品的违规销售渠道。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从这次检查情况看,发现以下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这些问题,支队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建议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

(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私炮”)情况十分普遍

支队在春节期间共对600余家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了执法检查,其中大部分的零售摊点存在贩卖“私炮”的违法行为,由于“私炮”的价格低廉,烟花爆竹零售点为了获取利润必须贩卖“私炮”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大部分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在贩卖“私炮”的现象。支队在自治区安监局烟爆处的指导下,支队领导亲自带队,在春节期间对我市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点展开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贩卖“私炮”的违法行为。期间支队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共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37份,立案调查8起,处罚决定书已全部下发。建议县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点的巡查和管理。

(二)部分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批发、储存烟花爆竹

1月19日-1月22日,支队接到局领导指示,和县(区)安监局共同对**市**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3家公司只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具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资质,但却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活动,在合法的仓库外擅自租赁房屋或利用自有的房屋作为储存烟花爆竹的场所,将大量的烟花爆竹储存在居民生活区内或附近,构成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的威胁到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支队会同县(区)安监局立即采取行动,将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先行保存至批发企业仓库,并询问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琅俐盛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已移交青秀区安监局处理,广西横县森辉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移交由横县安监局处理,**市弘尔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批发的烟花爆竹已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建议对此情况作进一步的问题调研。

(三)批发企业进货、销售把关不严,个别批发企业参与非法经营活动

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贩卖a级烟花(a级烟花必须由专业人员燃放),并且大部分是从正规批发企业进货;有些产品包装注明为c级产品,但实际口径已经达到b级或a级,批发企业在进货、销售的时候没有严格把关,使得一些可能危及群众人身安全的烟花流入了市场,构成了公共安全隐患。在对乡、镇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个别批发企业涉嫌参与非法经(!)营活动,向零售企业提供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秩序,某批发企业甚至将自己公司的商标发给烟花爆竹零售点,让其贴在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上。建议对此情况作进一步的问题调研。

(四)乡镇烟花爆竹监管力量薄弱,“私炮”猖獗

春节放假期间,支队在对宾阳、武鸣县和邕宁区巡察时发现存在较多的问题:一是“私炮”问题十分严重,每个烟花爆竹零售点都有大量的“私炮”;二是烟花爆竹专营店较少,大部分为杂货店兼营烟花爆竹的零售,店铺通常设在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通常储放有酒、油等易燃、易爆物品,部分烟花爆竹经营点甚至将烟花爆竹储存在煤气炉附近,严重威胁到群众的生命安全;三是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不足,有些零售点甚至相邻摆放,摊位间距不足1米,经核查,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上的地址和摆放地址一致,县(区)发证审核存在问题。建议对此情况作进一步的问题调研。

(五)绝大部分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储的烟花爆竹超过2立方米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烟花爆竹存储量不能超过2立方米。在实际的执法监察中发现,由于春节期间批发企业大部分职工放假,供货存在困难,烟花爆竹零售点在年前就从批发企业一次性进货2-5万元不等,实际的存储量远超过2立方米,对于烟花爆竹零售点存储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2立方米的规定难以执行。建议对此情况作进一步的问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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