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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情况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23-05-15 热度:87

婚姻情况报告

篇一 某市婚姻家庭情况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为了深入分析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特点和问题,探寻在新形势下化解家庭矛盾、构建幸福婚姻的对策和途径,推动文明家庭建设向纵深发展,张家港市妇联于2001年底及2002年初对全市21个镇1000个家庭和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走访,本文是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理性思考。文中调查数据、事例均是以张家港市为例。

一、近年来张家港市婚姻家庭呈现的新特点

1、家庭结构日趋单纯,生活追求各取所需。

在接受调查的1000个家庭中,由父母、子女组成的三口之家占了87.8%。绝大部分年轻夫妻结婚之后,不再与父母或岳父母一起居住,纷纷另起炉灶,建起了温馨的小家。不少小家庭只是在孩子出生之后一个阶段或节假日回去与父母团聚一下。这样一种模式不仅能满足年轻夫妻追求自由空间的需要,又满足了老年人清静、闲适的晚年生活追求,为他们腾出更多时间参加健身、旅游,发挥晚年余热、实现二次创业创造了条件,有效地减少了两代之间因生活习惯、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等方面不同引起的家庭矛盾。

2、生活质量大幅提高,物质精神并驾齐驱。

调查发现,99.1%的家庭生活质量近年来有大幅度提高。具体体现在:一是家用电器现代化。37.7%的家庭用上了全自动洗衣机、电脑型电饭煲及微波炉等高档电器。电视机已全面普及,家均拥有达1.2台。71.4%的家庭有电脑、cd机、音响、家庭影院等文化娱乐设施,不少农村家庭由当初的彩电、冰箱、洗衣机三大件,发展到摩托车、空调、家庭影院等全方位的现代化。二是家政服务社区化。现代社会工作节奏的加快,竞争压力的增大,使家务劳动已日渐成为家庭的一大负担。但随着近年来社区服务业的蓬勃兴起,社区幼托服务、托老保健、家庭保洁、学生小餐桌等家政服务项目,为家庭减轻了负担。不少家庭,特别是中高收入的城市家庭,已成为社区家政服务的受益者。在接受调查的1000户家庭中,接受家政服务的户数2000年为239户,2001年上升到356户。三是文化生活健康化。近年来,家庭文化生活方面的消费呈直线上升趋势,读书、订报、看电影电视、看演唱会已成为家庭精神生活的主要方式。在接受调查的1000户家庭中,100%的家庭都有读书看报学习的习惯,藏书数量最少的为50多册,最多的达1000多册。48.7%的家庭有早锻炼、上健身房的习惯。特别是张家港市开展的“四个一”读书活动(即一顶书橱、一份报刊、一盆花卉、一件健身器材),极大地促进了家庭文化生活质量的提高。

3、家庭稳定仍为主流,平等观念深入人心。

调查发现,63.2%的夫妻都表示对自己的婚姻满意或基本满意,100%的家庭都知道“男女平等”概念,99%的家庭都向往平等、稳定、和谐、民主的婚姻生活。这表明,我市家庭仍以稳定为主流,提高婚姻质量、追求幸福生活已成为全市广大家庭的共识。这些共同点体现在:(1)在事业上,夫妻各有追求,女性的经济地位相对独立。在接受调查的家庭中,有61.5%的家庭夫妇俩都各有自己的职业,其中不少夫妻在事业上都各有建树,形成了比翼双飞的格局。16.7%的家庭丈夫在企事业单位上班,妻子在家种责任田或搞手工业、副业,既能照顾家庭,又有相当的经济收入。有3.2%的家庭夫妻都在自办的私营企业工作,丈夫、妻子各有分工,共同支撑企业的成长发展。(2)在家庭中,夫妻权利义务相对明确,女性的家庭地位进一步提高。调查中,55.3%的丈夫认为家务劳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丈夫应该在工作之余分担家务劳动。48%的家庭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协商处理家庭重大事务,妻子享有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的权利;38.2%的家庭妻子享有对日常生活开支的支配权。还有不少丈夫认为“男人是赚钱的笆,女人是聚钱的斗”,赚钱交给妻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已成为大部分家庭处理家庭事务的共同准则。(3)在婚姻情感上,夫妻追求趋向一致,女性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夫妻对感情生活的追求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内涵,过去的温饱型婚姻已向质量内涵型转变。调查中,有99%以上的丈夫或妻子都希望配偶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关心照顾的同时,在精神能给予慰籍,尤其在经受挫折和打击时多给予一点理解关心。88.7%的夫妻都认为沟通、交流是增强夫妻情感的必要手段,56%的家庭认为亲情在各人心目中的份量,决定了家庭的稳定程度。调查还发现,有不少职业女性在扮好单位及家庭两个角色的同时,越来越注重追求个人的生活空间,健身、美容、社交、旅游等休闲生活方式,极大丰富了女性的业余生活,过去那种一下班就围着锅台转,围着丈夫子女转,自己没有一点生活空间的女性已越来越少。

二、张家港市婚姻家庭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查反映出我市婚姻与家庭质量主流是好的,是积极向上的,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也不容忽视。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离婚率稳重有升,选择文明离婚方式的人增多。

从1998年-2001年协议离婚的数量由442对上升到568对,增28.5%。起诉离婚数由838对上升到926对,增10.5%。离婚数量稳中有升,而其中协议离婚数上升明显,这说明男女双方选择文明离婚方式、共同协商离婚

事宜、和平解决财产分割、平静接受离婚现实的人数在逐年增多。离婚原因依次为:婚外恋(占45%),性格、感情不和(占41%),家庭暴力(占10%),经济原因(占2%),其他(占2%)。

2、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近三年来,在市镇两级妇女组织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所占比例由31%上升到45%,仅2001年市妇联接到的129件信访案件中,由第三者插足引起的家庭纠纷就有61件,占同期信访总数的47%。这些统计数据仅仅是从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许多未向妇联反映的家庭纠纷案件尚无法统计。

3、因家庭矛盾激化导致的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问题,如自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纠纷上升为刑事案件、家庭成员患精神性疾病等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张家港市市区某新村许某,因丈夫常年在外寻花问柳,在某天深夜与丈夫激烈争吵后,对生活失去信心,上吊自杀。南丰镇某村18岁女青年孙某,因担心父母离婚后自己的生活学习费用无从着落,于2001年3月在南京卧轨自杀。2000年4月张家港市发生的4起恶性案件中,3件是家庭纠纷激化引起的,其中2起主角为女性。东莱镇唐某,女,42岁,因怀疑在自家油漆店内打工的安徽人宋某与其丈夫有暧昧关系,曾多次要求宋某离开,屡遭拒绝后怀恨在心,萌生了报复念头,于2000年7月18日下午4时,以上街买东西吃为名,从宋某租住处将其两个儿女(男孩,9岁;女孩,5岁)骗至一河塘边,将两人推入河中,致其溺水身亡。2001年市公安局接到因家庭纠纷引发的报警案件160多起,超过上年总数。

4、离婚妇女、离异家庭子女的合法权益时有侵害。

一是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农村妇女离婚前,土地承包合同都是以男方名义签订;离婚后,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无法落实到应有的份额,回到娘家又无法恢复出嫁前原有的土地,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二是部分离婚妇女的住房权益得不到保障。婚前所(购)建住房,法院判给了男方;婚后共(购)建住房,女方即使暂时拥有其中一部分的居住权,但因夫家骚扰,也不得不放弃,名不符实。三是因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四是子女随母亲生活的其抚养费往往难以落实,这类情况尤以农村居多。五是在农村非法同居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不少妇女在法院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只能空身走人。

三、造成张家港市婚姻家庭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从调查中暴露的婚姻家庭问题可以看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

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渐建立,使市场主体在竞争机制中发挥了较大的能动作用。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例如物资系统女工徐某,由于单位经济效益不好,下岗在家。丈夫见妻子下岗,不但不安慰,反而冷嘲热讽,致使妻子在打击下患上了糖尿病、白内障,最后渐渐双目失明。丈夫见妻子失明,干脆在外与一洗头女长期姘居,经组织多次做工作仍不能回心转意,最后夫妇俩不得不对簿公堂。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此外,社会转型时期人的自主性、流动性的增加,意味着人在更大程度上的自由解放,这必然会提高感情的风险和婚姻的难度。

2、道德观念的变化带来家庭美德的淡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少“洋现象”、“洋观念”的冲击。非法同居、试婚、未婚先孕、找情人、老夫少妻等现象已屡见不鲜。一些新新人类的新思想、新观念,背叛了中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美德,日渐成为年轻人争相效仿的时尚。一些声像作品、出版物中的不良情感模式也日渐成为一种舆论导向,使思想不成熟的年轻人争相模仿,就连现今的手机、呼机也已成为“黄色”信息的传播者。在当今许多新思维、新观念、新潮流的冲击下,社会总体道德水平呈下降趋势。一些人只求刺激,不顾后果;只图索取,不尽义务;只为一时开心,不作长远打算。家庭责任心淡薄、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淡薄。如妙桥镇一女青年,因难产并发症,切除了子宫,住院二个多月回家后,丈夫竞弃妻女不顾,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在受尽公婆折磨后,这个女青年被迫回了娘家。港区镇某村章某,常年在外地做裁缝,与当地一女青年非法同居。回家离婚不成,竞把妻子脑部打成重伤,自己一走了之。一些娱乐场所的外来打工妹,为贪图一时享受,把“金钱和男人”作为猎物,恣意播撒情网,导致不少家庭纠纷的产生和婚姻的破裂。

3、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

新中国成立以来,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女性的素质仍不尽如人意。“女子天生不如男”、“读书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观念仍有阵地。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还有一些女性,在自己成为婚姻矛盾激化的受害者后,为了报复又往往成为弱小者的施害者。我市兆丰镇妇女顾某,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常年不交家里一分钱生活费,生活十分艰苦。在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压力下,她想到自杀。但又想到女儿在自己死后无人照应,仍要受苦,于是先让女儿服农药,随后自己服,结果自己被救活了,女儿却命归黄泉。在忍受肉体精神双重痛苦的同时,还得接受法律的制裁。还有为数不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最终落得“鸡飞蛋打”的下场。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

家庭矛盾的发展,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或发展之时,由有关组织出面给予必要的疏导、教育和制止,往往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关组织和部门往往麻痹大意、各自为政。据不少女性来访者反映,在她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她们曾向有关部门求助过,但被告之:“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保护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起到了较好的保障作用,但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受害方请求赔偿的具体执行、妇女伤残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各级妇女组织在调处婚姻家庭纠纷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只能采取宣传、说服、教育等办法,对施害者难以产生一定的约束,加之各有关部门的少配合或不配合,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

四、对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家庭矛盾的思考和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没有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我们社会稳定的基石将不再稳固。为了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提高广大家庭的婚姻生活质量,我们建议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这件事,具体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大家庭美德建设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

中国共产党中央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建设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和实质内容。江总书记也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各级地方组织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些重要指示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水平。要把家庭美德建设纳入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目标,大力弘扬以“男女平等、夫妻和睦”为主的传统美德,以“尊老敬老、科学育子”为主的伦理道德,以“助人为乐、邻里团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为主的现代美德,在全社会营造“女士优先、儿童优先、老人优先”、“夫妻忠诚”、“老有所养、幼有所抚”的良好社会风尚。各级妇女组织要继续深入抓好“文明家庭”建设,动员广大家庭以科技富家、美德治家、文化乐家、卫生洁家,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要强化女性的“四自”精神教育,把传统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赋予时代的内涵,促使广大女性成为家庭美德和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实践者和先行者。

2、加大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成为法治国家,健全和完善必要的法律措施,是实施法治的基础。近年来,我国湖南、四川、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预防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有效防止了家庭暴力和家庭矛盾的蔓延。作为较发达地区,应尽快建立防止家庭矛盾激化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努力遏制家庭矛盾激化。要完善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妇女避护所等配套服务机构,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服务。要继续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做到学法、用法、知法、守法,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制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篇二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都说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程度。我国是传统观念很强的国家,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种事物变化日新月异,人们的思想也变得更加开放,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受到冲击,人们更加注重自身在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在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下,婚姻家庭类案件也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出现了案件数量增加、财产结构复杂、新型法律关系不断增加等现象,相应的,这就为纠纷的平稳解决增加了难度。本报告以本院当前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出现的情况、问题、难点及建议进行调研。

一、 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

根据分析和审判实践,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收案数量基本稳定并有所减少

近年来本院收案数量基本保持平稳,2014年收案数还有明显减少。这一方面是客观上婚姻家庭纠纷有一部分通过民政部门协议解决了,另一方面本院诉外调解工作和引导工作一直做的较好,各类普法活动的开展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的能力。特别是2014年开展的“法官进社区”活动,除了增加了新型的普法形式外,还使本院法官更加深入的进行社区,参与社区调解,对社区民调员进行培训,提高社区人员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这使得广大群众有了更多解纷途径,足不出户就可以化解矛盾,既减少了群众诉累,也节省了法院的诉讼资源。

(二)、案件类型的多样化

近年来,多种新案由出现在本院婚姻家庭类案件中。除了离婚、抚养、赡养等传统案由,还出现了婚约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内抚养费纠纷、赠与合同纠纷等多种新案由,2014年各类案由增加到了24种。究其原因是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逐步细化,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加强,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懂得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涉及财产标的逐步增大,财产组成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群众财产增加的同时,也使得涉诉当事人的财产标的越来越大。近几年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标的从几十万元已经发展到了几百万、上千万的水平。标的增大的同时,财产的组成也是多样化,从以前主要以房产、存款为主发展成房产、存款、公司股权、地皮、债券、股票、债权债务、车辆等多种类型,涉及到评估、鉴定、调查、审计等一系列准备工作,案件的审理时间也就相应增加,也为案件的解决在客观上增加了难度,也使涉诉当事人增加了更多的矛盾爆发点。

(四)、25-40岁年龄段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危险年龄层”。

随着社会发展,中国的婚姻观念也受到各种外来思想的影响,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待婚姻的观念也逐步开放。近年来25-40岁年龄段的当事人逐步成为离婚案件的“主力”。这年龄段当事人对于婚姻有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婚姻问题上有时略显草率,还有一个更显著的特点就是父母对婚姻的干涉。这部分当事人由于刚参加工作、个人花费较大或思想不成熟等原因,使得自身在经济上还未从父母身边“断奶”,从婚房购买、婚礼筹备及婚后生活上,很多还依靠父母经济帮助,这就使得父母在夫妻生活中介入的越来越多,为双方增加了矛盾隐患。同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由于财产方面很多都是由父母出资,当事人在财产方面无法独立做主,也使得进行调解时,还需做双方父母的工作,增加了工作难度。

(五)、家庭冷暴力以多种形式存在

在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多以殴打、语言胁迫等形式存在,但由于法律的威慑,动手伤人这种暴力已经有所收敛。反而是家庭冷暴力逐步成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新趋势。家庭冷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平时对对方冷言冷语或一言不发,更有甚者通过其他形式对对方进行精神折磨。对于这种行为由于属于道德范畴,法律根本无法进行调整,所以对于这种当事人主审人只能进行批评教育,无法用法律约束其行为。

二、 案件审理的经验做法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涉及个人乃至两个或多个家庭的核心利益,影响着社会稳定,如何更好处理“家务事”,是我院一直探讨的课题之一。为更好地解决家庭矛盾,我院自1998年,就开始尝试婚姻家庭案件的专业化审理,专门将长城法庭设置为审理城市区婚姻家庭纠纷的专业法庭(长城法庭受理xx区范围内90%的婚姻家庭案件,另有10%距长城法庭较边远的分给该辖区的另两个法庭),连续多年来,该庭审理成绩斐然,调解率90%以上,无错案、无上访。其根据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也形成了自己的审理模式和风格,实现了规范与灵活结合、审判与教育结合。以长城法庭为主,带动另两个法庭,我院就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积累了比较成熟的经验。

(一)、树立科学的调解理念、探索多种调解方式和技巧,以调解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主要手段。

首先,坚持审教结合的调解理念。面对琐碎的“家务事”,立足于对当事人思想的调整和教育,治标更治本。从1998年开始,就确立了“审判与教育结合”的调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主办了xx区婚姻家庭教育学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法庭举办的有专题、有针对性地婚教学习班,通过这种调解模式使当事人多了几分理智,一些陷入情感危机的夫妻为了孩子,为了昔日的情义又走到一起,一些拒不抚育子女、赡养老人的当事人也深受教育,承担起应尽的家庭义务。五年来,我院平均每年举办婚教学习班10次左右,每期针对不同的主题,学习人数从20人到50人不等,参加学习的案件当事人和好率达30%。

其次,始终贯彻全过程、全方位的调解。作为纠纷的仲裁者,不仅要关注纠纷调解的结果,而且要注重从纠纷本身的规律出发,抓住可能化解纠纷的各个节点去做工作,最大限度地缓解当事人情绪、弱化冲突。注重庭前调解关口,在开庭前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初步调解,注重将法言法语转变为群众能够听得懂、听得明白的语言,强化工作效果,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初始状态,通过这一关,案件调解率达60-70%。注重庭审促成关口,庭前不能调解的.,通过开庭,让当事人对争执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理清认识,权衡利弊,注重情、法、理并用,从而促成调解,法庭20%的案件能当庭调解成功。注重庭后消化关口,经过开庭不能调解的案件,适当进行冷处理,在庭审后给当事人冷静考虑的时间,充分挖掘当事人的各种社会关系,动员和依靠各方力量从外围突破,庭后调解案件占全部调解案件的5%左右,但这些都是容易激化的纠纷,庭后调解不仅最大限度地避免了矛盾激化,而且减少了当事人对判决的抵触情绪,降低了上诉率。

第三,不断探索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是和谐解纷的一条捷径,为了让调解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庭为调解划下一条红色规范线,即依法调解。在这条线上找准三点:第一是当事人自愿这个基点;第二是以法服人这个切入点;第三是程序合法这个外在点。调解毕竟有灵活性的必然要求,所以,在红色规范的前提下,又根据个案,总结了法理法、心理法、案例法、利弊法、冷热法、社会法、电话法、亲情法、结合法等“调解九法”, 灵活运用于不同的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增强服务意识,实行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以温暖贴心的服务作为化解家庭矛盾的助推力。

由于婚姻家庭类案件严重的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为了帮助其尽快摆脱诉讼,我院不断在诉讼指导、效率提高、矛盾预防等方面建立新的制度,最大限度的便民利民。

首先是顺民意,实行预约制度。把以往由法官为主安排开庭、调解时间和地点改为以当事人为主,由当事人预约。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后,法官会给出一段合理时间,当事人可以在这段时间内选择自己希望开庭或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可以是双休日或节假日,行动不便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还可以将法官预约到家中、医院等地。

其次是解民忧,实行诉讼指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对诉讼程序不了解,难免对法院工作产生怨言。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庭尤其注意对诉讼指导的完善,针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意识不强、财产保全意识不强、诉讼调解意识不强、独立诉讼意识不强、主动履行意识不强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法庭采取告知举措,通过个案释明、普遍宣传等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诉讼能力。

第三是关民情,实行回访制度。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有反复性的特点,为了切实做到案解事了,我院将调解工作向后延伸,建立了温馨细致的回访制度。制作了制式的回访登记表,明确案件主审人为回访负责人,每年要完成已办结案件50%以上的回访任务,其中赡养、调解和好案件做到100%回访。对赡养案件或涉及老人的案件力求到家回访,其他案件可以以电话、信件等方式进行。其中,还以小建议的方式,用温馨的话语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不当行为提出中肯的建议,帮助当事人彻底走出纠纷困扰。通过积极全面的回访,了解当事人的动态,做好新矛盾产生的预防工作。

(三)、提高综治观念,联合各种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以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模式作为解决家庭矛盾的新途径 。

婚姻家庭问题是一项社会问题,仅仅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化解矛盾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多方互动,进行配合,形成社会合力,才能合理利用资源,有效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以民调联络为载体,不断整合社会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我院自2005年即开始建立民调联络机制,在各派出法庭设置民调联络员,由法庭对应的辖区司法所派人民调解员担任,他们在法庭轮流值班,负责完成两项任务:第一是负责接待诉前咨询,对咨询进行分流、引导。10年来,他们每年接待咨询400多人次,其中30%是咨询人了解相关知识后自行解决,10%由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这样不仅减少了法庭的接待量,还提高了百姓对民调组织的认知,最为重要的是引导人们自行化解矛盾,使一些矛盾不大的潜在纠纷自行化解,降低了诉讼成本。第二是负责联系法庭和司法所。通过联络员的了解和反馈,实现了法庭与司法所的互动。一方面,法庭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解答咨询、规范程序的指导服务,通过个案指导、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等方式与民调人员进行交流与学习,帮助规范人民调解程序,使其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更具可信性。从而在更广泛意义上发挥了民调组织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

其次,我们“法官进社区”活动为契机,延伸司法触角,帮助社区提升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区。2014年开始至今,我院从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实际出发,开始进行“法官进社区”活动,不断深化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发挥联合止争与帮扶的优势。我院从17个庭选派若干法官、党员为全区17个镇街、工业园区所辖的社区、村提供志愿法律服务,刘光明院长亲自负责对整体工作进行督导,副院长杨超负责活动的具体落实。该活动从方案制定到组织领导,从活动方案到具体计划的落实,每个细节都非常完善。自2014年4月至今,我院共有100余名法官、党员参与服务行动,进行调研、交流71次、开展法律宣传62次、法律讲座、培训23次、解答咨询900余人次,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矛盾纠纷30余件、庭审观摩7次、模拟法庭2次,为社区群众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服务。由于活动方式灵活生动,老百姓非常欢迎,都表示:“我们很有收获,希望法官下次再来!” “法官进社区”党员志愿服务行动发挥了及时化解诉前纠纷、减少矛盾激化苗头、提高群众法律修养和增强社区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作用。同时,在这一行动中我们也密切了司法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升了法院形象。这也为我们解决家庭矛盾夯实了司法活动的群众基础。

三、 案件审理中存在问题及难点

(一)、案件中的财产问题。

由于各种新类型、新情况的案件逐渐增多,婚姻家庭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也逐渐增大,但究其难点主要还是在财产方面。财产处理难度的焦点在于财产复杂,处理这类案件往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评估、鉴定、审计等工作,而且由于可能涉及第三人利益,所以在案件中无法得到解决。现就案件审理的具体问题进行归纳:

1、婚约财产纠纷中财产问题。该类案件每年收案不到5件,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是结合具体案情,以《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进行处理,并以调解为主,加大调解力度,避免出现新的矛盾。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举证是难点,首先要确定双方的恋爱关系,如一方也与案外人登记结婚,对于恋爱关系矢口否认。其次原告对于财产基本上没有书面约定,在认定时只能凭证据,但经常出现证据较少或没有证据的情况。

2、婚内财产约定纠纷中财产问题。出现该类案件主要是一方担心另一方将财产转移或者一方已经将财产转移,另一方出于追回被转移财产及保护剩余财产的目的,故而起诉。该类案件在日常工作中出现较少,但一旦出现往往矛盾比较激化,急需进行财产保全。此类案件多数为财产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在处理时现存财产可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追回被转移财产则需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个别当事人属于恶意转移,如遇到转移房产现象,还需进行买卖无效的相关诉讼。

3、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产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如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均无争议,只是房本未下发的,就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即可。对于双方有争议的房产,因多数都会涉及到第三人,离婚案件中无法处理,只能另案诉讼。

4、债权债务问题。对于债权债务问题,当事人主张对方伪造虚假债权或债务情况较多。对此,我院一直本着谨慎的态度,无论双方是否认可该笔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都应出庭,并要求出示出款证明。对于债务,同时也应通知债权人,债务人正在办理离婚纠纷,债权人也可对该笔债务的处理表示自己的意见。因法律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对于债权,即使双方均认可,本着谨慎的态度,也需债务人出庭。如债务人对于该笔债务有异议,或有案外人要求权利,则需要另案处理。

(二)、抚养费给付问题。抚养费案件中无固定工作或收入特高当事人,抚养费数额如何界定的问题,及关于抚养费的最低数额及上限如何界定。关于抚养费最低数额我院日内未应按照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关于特高人群给付抚养费数额问题,应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但还存在着城镇与农村存在的差异应如何确定标准的问题。

(三)、关于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患者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在程序上存在一系列问题:

(1)原、被告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患病一方有诊断书或残疾证,但无法确认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如何应对;

(2)进行鉴定时,鉴定所需材料证据无法收集或对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如何应对;

(3)鉴定所需费用应如何负担;

(4)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

(四)、证据适用问题。在离婚案件中,原告方认为被告已经失踪,但只能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报案记录,派出所的报案记录一般只显示为“某某于某某时间到我所报案称其夫或妻于某个时间失踪,至今未找到”,此报案记录能否成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应如何界定。不排除原告方故意陈述被告方为失踪的情况出现。对于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记录,实际操作中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否以其为离婚依据需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报案的真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五)、因相关部门的管理缺陷引发的相关问题。在日常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生因其他相关部门存在管理缺陷或不配合调查,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这种情况直接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效率降低,使当事人对法院办案人员产生误会,影响法院公信力。现就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1、公安机关。首先,当事人申请调查辖区内宾馆的开房记录。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配合调查,并认为配合法院调查是义务,但义务不是必须的,民事案件应该谁主张谁举证,所以不能出具开房记录。由于无法取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第二、被告与其他女性生育子女,孩子的户籍档案中父亲一栏为被告,原告申请调查孩子完整户籍档案,但其辖区派出所拒绝出具,只出具一张户籍证明。由于无法取证,就无法判断米某的主张是否合法,但如米某的主张是真实的,那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会间接助长“养小三”这种不良的社会风气;第三、在办案中我院发现派出所对于夫妻之间报警,只是进行劝导,基本不给双方制作笔录,在报案记录上也是简单一写或根本就没有报案记录。这就导致一些当事人根本无法保障自身权益,对个别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也无法起到威慑作用,认为只要打的不严重,打两巴掌、踹两脚没事,严重点派出所也不管,久而久之变本加厉,最后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第四、当事人反映在其配偶失踪后曾去公安机关就失踪一事要求立案,但公安机关表示只能登记一下报警记录,无法立案,如果想立案,要先去法院立申请对方为失踪人员的特别程序,法院立案后,再拿法院立案凭证,到公安机关立失踪案件。公安机关这种做法不妥,公安机关负有管理社会人口户籍档案、寻找失踪人员的职责,法院失踪人口的特别程序应以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为依据,不能是法院认为该人失踪才能在公安机关立案。这样很有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公安机关相互推诿的印象,对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均不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

2、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于结婚登记出现把关不严情况,对登记人的身份没有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了一些案件的发生。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双胞胎妹妹拿着姐姐的身份证去进行结婚登记,男方根本就不知道,后来知道此事来院要求离婚,对于此事只能引导其起诉民政局,以行政案件处理此事。此类把关不严的案件并非个案,曾有一名离婚当事人患有严重的智力残疾,只会发出“嗯、嗯、嗯”的声音,根本无法表达自身意见。她的婚姻也只是在其父母同意下进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登记,其本人的意见根本无从得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民政部门根本未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就向双方发放了结婚证。这类案件在近两年已经出现了多起,这种情况一出现首先就要变更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变更后才能由监护人代表残疾人进行离婚诉讼,这样诉讼时间长,手续繁琐,同时也牵扯了双方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精力。

3、银行系统。首先办案人员从银行系统调取的存款明细与当事人使用本人身份证在银行调取存款明细显示不一致,当事人调取的明细更详细,而本院调取的明细明显缺少内容。银行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当事人的误会,认为法院偏袒一方当事人,进而激化双方矛盾,甚至可能造成上访案件。第二、在调查过程中,由于法院执行公务证进行变更,银行拒绝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理由是该行没有接到法院执行公务证变更的通知,在经过多方协调之后,该行终于为办案人员进行了调查,但整个协调过程历时3、4天,使本庭定好的开庭时间不得不向后推迟。办案人员在银行调查过程中,除了出示执行公务证外,还出示工作证及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以上物品均加盖法院公章或钢印,银行虽未收到通知,也应在所有证件齐全的基础上协助查询。

四、 意见及建议

1、对于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需上级法院出台相关问题解决办法或者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2、对于公安机关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与同级公安机关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并加强公、检、法、民政等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误解,使行政部门形成合力。

3、对于银行系统出现的问题,上级法院应与其进行接洽,就有关问题向其提出司法建议,促使银行严格把关,对于调查事项详细列明,避免以上情况的出现。

4、对于家事纠纷,确实可以考虑根据家事纠纷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的家事诉讼程序和实体法。比如,分居备案、人身限制令(尽管民诉法规定了对行为可以保全,但针对性不强,婚姻家庭中的特点和行文操作不便)、诉前调解程序、诉讼中调解程序、探望室的设置、家庭心理咨询辅导(可作为调解和好或者撤诉案件的辅助条件之一)等等。

篇三 农村婚姻家庭情况调研报告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 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 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 5对;xx年结婚 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 7对;xx年结婚 072对,离婚 3 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 9对,离婚 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 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 7对,离婚 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 534对,离婚 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 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同时也是改善农村婚姻家庭现状的必要前提。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面对最近几年来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我们唯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祸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彻底消除法盲现象。尤其要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广大农村居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有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篇四 法学院邱珊珊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情况的调研报告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的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因此,我结合上学期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的有关知识,怀着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态度,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详细调研。我通过网络,分析了广大网友反映出的最近几年内出现的婚姻家庭问题,分别到市法院、市民政局,了解了xx年以来的结婚、离婚情况,并且以我所市郊区的一个村子为试点,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采用由局部到整体的方法,概括地分析了我市农村婚姻家庭领域存在的问题。具体报告如下:

一、 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的基本情况

首先,从网络上讨论的情况看,婚姻家庭问题始终备受关注。从xx年至今,困扰着人民的问题与日俱增,其中有关婚姻家庭的问题由原来的5%增加到了60%。虽然网络上的数据可信度不是很高,但有一点不可否认,婚姻家庭类问题已经成为了我市农村家庭的主要问题。

其次,从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资料得知,近几年来离婚的数量不断增多,这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但农村居民的波动比较大,有极其明显的上升趋势。xx年结婚641对,离婚30对,其中农村居民2对;xx年结婚830对,离婚62对,其中农村居民5对;xx年结婚984对,离婚79对,其中农村居民15对;xx年结婚1112对,离婚77对,其中农村居民17对;xx年结婚1072对,离婚131对,其中农村居民30对;xx年结婚1119对,离婚157对,其中农村居民47对;xx年结婚980对,离婚143对,其中农村居民57对;xx年结婚817对,离婚130对,其中农村居民58对;xx年结婚1534对,离婚168对,其中农村居民69对。目前,农村居民离婚处于一个平稳上升的过程。

再次,从市法院所提供的资料可了解到,从xx年至今共受理了离婚案件977件,占民事案件的37.5%,其中农村居民的离婚案件489件,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最后,从在我市郊区发放的调查问卷的情况看,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问题普遍存在,100份调查问卷中,有4个人处于已经离婚或者正在闹离婚的家庭,25人的家庭存在感情不和,时常吵架的现象。还有7个人的家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余64人的家庭处于正常状态。

二、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非法同居、婚外情上升为农村婚姻家庭的主要问题

通过网络上所反映的以及市法院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这一问题已经上升为影响农村家庭稳定的主要问题之一。出现这类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不能促进科学发展观的有效实施。出现这类问题主要是由社会原因造成的。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经济条件好了,生活改善了,开始寻求一些刺激的东西、新鲜的东西,于是,个别人染上了吃、喝、嫖、赌、毒等恶习,有了这些恶习势必要给婚姻家庭带来影响,出现婚姻家庭矛盾。因此,我们应该严重打击非法同居,婚外情等不良问题。

(二)家庭暴力仍然是引发农村婚姻家庭破裂的直接导火线

家庭暴力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近几年来我市的家庭暴力事件处于小幅度上升趋势。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儿童之间,祖(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之间,但妇女、儿童、老人等家庭弱势群体是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不仅给弱势群体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而且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婚姻家庭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我们村就有这种例子。男人本是忠厚老实之人,但只要酗酒,就变得暴躁如雷。常常对妻子和女儿进行暴打,还辱骂妻子无能,只会生女儿。妻子和女儿也受封建思想的禁锢,认为女人在家中毫无地位,就算被打被骂也从不吭声,含着泪水独自忍受痛苦。直到丈夫酗酒成性,几乎每天都要遭受痛苦,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我认为是历史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出现。中国的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期,封建思想在农村居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尤其是大男子主义、男尊女卑等封建残余还有滋生的土壤,并且直接影响到婚姻家庭。妻子孩子被打是家庭内部问题;离婚是不光彩的,是作风的问题;女人在外面有活动不允许,男人在外面花天酒地是天经地义等,这些都导致了家庭的矛盾。轻者离婚,重者发生伤害乃至杀人事件,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三)生活困难成为农村婚姻家庭出现问题的又一诱因

生活困难涉及的面很广,有的是因为家里分到的田地较少,难以维持生计;有的是因为家里孩子比较多,花销太大,交不起学费;有的是因为家人生重病而无钱医治;还有的是因为上一辈留下来的债务压得自己喘不过气来,以至于几辈人翻不了身。我的小学同学就有这种经历,她家里只有很少的田地,小时候还好,学费较低,她们全家省吃俭用尚可维持生计。但随着时间的流逝,我们一天天长大了,经过不懈努力,我们一起考进了市里的重点高中。对于我的同学来说,这件事既让她家喜出望外,又让她家束手无测。当全家都在为她的学费着急时,更不性的事情发生了。她爸爸一夜之间下身不随,成为了残疾人。她的妈妈实在扛不起身上的担子了,最终选择逃避,留下了即将升入高中的孩子和残疾的爸爸,独自寻找新的生活。正是这落后的经济、贫穷的生活导致原本美好的家庭支离破碎。目前,我国还有很多偏远山区处于经济滞后的状态,这不仅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我们应该从经济抓起,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精神面貌。

(四)对婚姻的基本知识缺乏认识,误解婚姻的真实意义是导致农村居民婚姻失败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农村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相对落后,导致家长和孩子都不重视教育,以至于还没学习到有关婚姻的知识就已经步入了结婚的殿堂。大部分人都是抱着初中毕业不是文盲就万事大吉的态度,我的小学同学有30个,现在就读大学的只有3个,其余的差不多都结婚了,有的甚至孩子都会走路了。通过与他们交流我了解到,连结婚的实质要件他们都不满足,并且有些人的结婚动机还有问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形成的都是现已不被承认的事实婚。这种婚姻在很多方面不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婚姻的稳定性就可想而知了。其中已经有两个同学结婚没到两年就离婚了,并且还都留下了出生不久的孩子。离婚的原因令人大跌眼镜。一个是因为妻子在生完孩子后发现洗衣、做饭、带孩子并不是她所追求的生活,于是就悄悄的离开了,无奈之下只好用离婚结束一切。令一个是因为结婚后发现原来他们彼此并不相爱,当时结婚也只是因为女友不小心怀孕,最终两人和平分手。这不只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而且给社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主要是法制宣传方面的原因导致了这类问题的发生。由于农村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他们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了解的甚少,也不重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有的居民甚至连结婚的法定年龄都不知道,这就说明我们在法制宣传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够多、不够彻底。而正是因为他们缺乏这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又进一步影响了农村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

(五)由于家庭关系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婚姻失败

两人结婚后就多了双方的老人,家庭关系就多了一个层面,因此,家庭关系也变得复杂了。这里涉及到老人的赡养、家产的继承等方方面面的问题。最近又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婆婆的恋子情节较重,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养育二十几年的儿子,居然就这样到了别的女人身边,心里总是觉得不平衡,于是就处处与儿媳作对,这无疑是在为难儿子。万一儿子处理不当,就会导致婚姻的失败。这类问题主要是由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引起的,受法律约束的地方相对较少。因此,在社会主义新时期,广大农村居民树立良好的价值观、道德观是至关重要的。

三、 针对盖州市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的对策建议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律观为视角,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的指导下,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基础,深入地探讨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我们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对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的宣传,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婚姻家庭观进行积极的引导,大力开展一些弘扬家庭美德、良好社会道德的活动。大力倡导社会新风,全面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广大农村居民能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

(二)要解放思想,全面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农村居民的维权意识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同时也是改善农村婚姻家庭现状的必要前提。我们讲解放思想,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面对最近几年来农村婚姻家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我们唯有坚持解放思想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祸根”。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彻底消除法盲现象。尤其要加强《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要将这些法律纳入普法总体规划,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让广大农村居民知法懂法,更重要的是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有关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积极做好调研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婚姻家庭的稳定工作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我国法制建设和改革的问题上,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婚姻家庭问题关系国计民生,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搞好农村婚姻家庭的工作就显得尤其重要。有关部门应积极地进行深入的调研,找出影响农村婚姻家庭稳定的问题,挖掘出导致此类问题的原因,探索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法院、公安局、等部门也应积极配合,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家庭矛盾的发生。

(四)各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其干预和调整的作用

农村的各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发挥其作用。可以在村委会建立庇护所和调解中心,充分发挥村委会的调解作用。也可以在村子里的小学开办婚姻学校,召集懂得法律知识的志愿者,在节假日免费为村民们讲解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识,传播民主平等的社会主义婚姻观。这样,既可以制止农村居民的家庭矛盾升级,也可以减少上诉的案件,节省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 结语和感悟

以上便是这次实践活动获得的一些具体调查情况。回顾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可以看到,当今我县农村居民的婚姻家庭中存在着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以想到整个国家。而我国有三分之二的人口生活在广大的农村,那么农村家庭中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不仅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和谐,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社会和谐的大局。因此,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农村婚姻家庭,不断完善农村社会的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以致保证整个国家的安定团结。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深刻领悟到了理论之于实践道理,明白“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认识到理论知识回到社会实践中去的真正意义。作为青年学生,我们就要树立向生活学习,向实践学习的世界观,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社会实际紧密结合。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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