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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标准15篇

发布时间:2022-11-10 热度:75

维护管理标准

第1篇 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是重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防火卷帘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防火卷帘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防火卷帘外观标识: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

2、帘板、导轨、座板:帘板、座板、导轨的材料厚度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导轨的平行度、垂直度应符合要求;导轨与墙面间不得留有缝隙。

3、箱体:防火卷帘的箱体应采用钢板制作,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4、运行平稳性能: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5、启、闭运行速度及运行噪音:垂直卷卷帘的电动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 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 min ,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 ;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

6、手动操作装置:防火卷帘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装置应灵活、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控制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7、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另一侧应安装手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8、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横向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竖向分隔的防火卷帘(中庭)应在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

9、防火门:防火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耐火极限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门门框、门扇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防火门应为平开门,其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置闭门器,常开的双扇及多扇门必须按顺序关闭;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其关闭的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

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和用于公共疏散的各类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能接收和显示其反馈信号。

第六条 警示标志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七条 系统运行

1、防火卷帘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应逐樘查看防火卷帘的外观及警示区域内是否存放商品或杂物;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通电,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能否正常运行。

2、查看每扇防火门的外观;开启常闭防火门,查看关闭效果;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区域电动常开防火门的关闭效果及反馈信号。 疏散通道上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自动或远程手动输出控制信号,查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解除情况及反馈信号。

3、检查结束后,全部复位,恢复正常状态。

第九条 半年检查和测试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防火卷帘系统和防火门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报警功能。操作步骤、方法: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防火卷帘控制器负载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的下降、停止、上升等动作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操作卷帘下降、停止、上升等功能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信号显示应正常。

3、现场启动。操作步骤、方法:随机在现场手动启动2樘防火卷帘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启动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防火卷帘上升、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4、远程启动。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防火卷帘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自动启动。操作步骤、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模拟火灾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一次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用于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当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1.8 米处定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中位信号,当感温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中位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全闭信号;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延时5s-300s后,继续下降至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各部位动作信号。

6、外观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启、闭运行速度、噪音以及与地面接触情况等。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的导轨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垂直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与地面接触时,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不得倾斜。

7、水幕保护设置。操作步骤、方法:目测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设置情况。检查标准要求: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应为2.0m-2.5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m。

8、手动速放装置。操作步骤、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是否具有自重恒速下降功能。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功能,其不需要太大的操作臂力(其臂力规定不得大于70n)。

9、防火门。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2篇 超前维护工风险管理标准及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超前维护工

管理责任人

班段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技术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两巷超前支护

编    号

dyyn-cmd-超前维护工-01

所需工具

撬棍、液枪、梯子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超前维护工发现有顶板冒落或片帮现象时,首先撤离现场工作人员,观察冒落和片帮的面积、厚度,并预测冒落的方向和方位,选择顶板完好、浮矸的落地2.0m以外的地点站立;

2.超前维护工必须带上手套,手握工具;

3.超前维护工根据所处理的片帮、冒顶的高度选择长度应为所处理的高度的1.1倍以上的专用工具,使用敲帮问顶工具时,必须观测身边足否有人,以防碰伤其他人员;

4.超前维护工处理破碎区域的顶板浮矸时,敲帮问顶工具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45度,由外向里逐步处理。片帮严重或冒顶厚度较大的情况下,要边处理边支护(处理1m支护im),严禁人员进入空顶区;

5.超前维护工处理片帮时,必须由上向下,由一边到另一边逐步进行;

6.超前维护工接班后必须对工作面以及上顺槽机尾前50米的巷道、下顺槽端头架前50米巷道的积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长度达到5米、深度达到o.1米积水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抽排水,并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

7.超前维护工必须及时清理架前大块煤矸,保证前浮煤堆积厚度不得超过架支架底座高度的2/3;

8.超前维护工必须将架内浮煤清理干净。

管理措施

1.技术员对新进超前维护工进行培训,让职工理解敲帮问顶的重要性;

2.班组长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监督职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其作业性;

3.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超前维护工检查处理积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超前维护工整改;

4.质量验收员发现工作面以及下顺槽机尾前50米的巷道、上顺槽移变列车前50米巷道内的积水长度达到5米、深度达到0.1米时,每有一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班组长发现超前维护工未按涌水量或队里的安排布置适当的排水设施,对超前维护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6.班组长、调度室负责检查,发现工作面的浮煤堆积超过规定,必须责令其及时清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3篇 自动喷水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喷淋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 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报警阀组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保护区域的标志牌,压力表显示应符合设定值;控制阀应全部开启,并用锁具固定手轮,启闭标志应明显;采用信号阀时,反馈信号应正确;报警阀等组件应灵敏可靠;压力开关动作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

8、水流指示器应有明显标志;信号阀应全开,并应反馈启闭信号;水流指示器的启动与复位应灵敏可靠,并同时反馈信号。

9、喷头设置应符合设计选型;闭式喷头玻璃泡色标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变形和附着物、悬挂物。

10、末端试水装置应按孔口出流的方式要求设置,阀门、试验孔口、压力表和排水漏斗、排水管应正常。

11、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喷淋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喷淋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显示水流指示器、信号阀、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动作状态、消防水箱、水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喷淋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喷淋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 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报警阀组:查看外观、标志牌、压力表;查看控制阀,查看锁具或信号阀及其反馈信号;查看通往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开启;打开试验阀,查看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恢复正常状态。

第六条 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喷淋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喷淋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电磁阀应每月检查并应作启动试验,动作失常时应及时更换。

2、每月应对喷头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有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3、每两个月应利用末端试水装置对水流指示器进行动作试验。

4、报警阀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对报警阀功能进行一次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是否一致,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是否常开,试水阀处有无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查看延时器是否排水,观察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是否及时动作,喷淋泵能否及时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各部位动作状态。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用秒表测试水力警铃、压力开关报警时间。测试标准要求:一是报警阀阀前、阀后压力表显示压力应一致且能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工作压力要求,通向水力警铃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试水阀处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二是开启报警阀试水阀门,延时器应自动排水,在系统排水90s内水力警铃应发出连续报警信号,压力开关应接通电路报警,并连锁启动喷淋泵。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5、末端试水装置设置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检查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设置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查标准要求: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它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25mm的试水阀;试水装置应有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其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喷淋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喷淋泵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喷淋水泵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喷淋泵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喷淋启、停按钮,观察喷淋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喷淋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喷淋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末端试水联动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系统最末端试水装置处打开试验阀,自水流出90s内,观察水力警铃是否报警,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是否动作,喷淋泵是否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用秒表测试各部位动作时间。测试标准要求:在末端试水装置处放水,自水流出90s内,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压力开关、水力警铃、喷淋泵应及时动作并发出相应的信号,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发出的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稳压系统功能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第七条 系统维护要求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均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品,其数量不应小于安装总数的1%,且每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只。

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第4篇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5篇 泡沫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泡沫灭火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单位应当明确使用和维护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2、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泡沫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要求

1、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泡沫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泡沫灭火系统竣工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泡沫灭火系统投入运行时,维护、管理应具备下列资料: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系统流程图;值班员职责;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4、单位应建立泡沫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泡沫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6、设有泡沫灭火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供水系统的消防水池(或水箱)容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当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作泡沫系统供水源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网引入,进水管不应小于100mm,管网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泡沫泵)及固定消防泵组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外观应无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4、每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吸水管上应设控制阀;出水管上应安装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5、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墙和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水泵房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泵站宜于消防水泵房合建;泡沫泵站与保护对象不宜小于30米,且应满足在泡沫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液输送到最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分钟;消防水泵房应设消防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宜灯具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其最低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6、泡沫灭火系统中的泡沫也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发生装置、消火栓及管道、阀门等组件设置和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竣工验收要求。

7、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管网电磁阀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泡沫液泵的启动和停动,并接收和显示动作反馈信号。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并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1、查看消防水池(或水箱)外观,消防泵及控制柜的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2、查看泡沫喷头外观,泡沫消火栓外观,泡沫炮外观,泡沫产生器外观,泡沫液贮罐间环境,泡沫液贮罐外观,比例混合器外观,泡沫泵工作状态。

3、查看水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查看泡沫液贮罐罐体或铭牌、标志牌上应清晰注明泡沫灭火剂的型号、配比浓度、泡沫灭火剂的有效日期和储量;储罐的配件应齐全完好,液位计、呼吸阀、安全阀及压力表状态应正常。

5、查看比例混合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是否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6、查看泡沫产生器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7、查看泡沫栓阀门启闭是否灵活;泡沫喷头是否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是否堵塞。

第六条 系统的每周、月检查试验

1、每周应对消防泵和备用动力进行一次启动试验。

2、每月应对低、中、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固定式泡沫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储罐进行外观检查,应完好无损。

3、每月应对固定式泡沫炮的回转机构、仰俯机构或电动操作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达到标准要求。

4、每月应对泡沫消火栓和阀门的进行一次检查,阀门的开启与关闭应自如,不应锈蚀。

5、每月应对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道及管件进行检查,仪表、器件、管件不应有损伤。

6、每月应对遥控功能或自动控制设施及操纵机构进行检查,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7、每月应对储罐上的低、中倍数泡沫混合液立管清除锈渣。

8、每月应对动力源和电气设备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工作状况应良好。

第七条 系统的每半年及年度检查试验

1、系统每半年除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立管和液下喷射防火堤内泡沫管道及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口端控制阀后的管道外,其余管道应全部清洗,清除锈渣。

2、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自动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选择一最不利的防护区,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任选一防护区,使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并记录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的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消防控制设备应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分钟)。同时,防护区内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在封闭空间设置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各部位动作时间及动作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状态的反馈信号显示。

3、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护区的泡沫灭火装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泡沫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4、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手动启动一防护区外泡沫灭火装置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泡沫灭火装置动作情况及相关设施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防护区内声、光报警装置应报警,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紧急启动按钮部位,并发出启动消防水泵或固定消防泵组,打开防护区电控阀门的指令,泡沫灭火装置应启动喷射,同时防护区相关的门、窗应自动关闭,封闭空间的排气口应自动开启,相关部位的生产、照明电源应被切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泡沫喷射及各部位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

5、系统检查和试验完毕,应对泡沫液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液管道、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消火栓、管道过滤器或喷过泡沫的泡沫产生装置等用清水冲洗后防控,复原系统。

第八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7、泡沫灭火系统发生故障,需停水进行修理前,应向主管值班人员报告,取得维护负责人的同意,并临场监督,加强防范措施后方能动工。

8、对每次检查和试验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第6篇 防火卷帘系统防火门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是重要的防火分隔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防火卷帘系统与防火门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防火卷帘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防火卷帘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防火卷帘外观标识:防火卷帘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

2、帘板、导轨、座板:帘板、座板、导轨的材料厚度应符合技术标准要求;帘板嵌入导轨的深度、导轨的平行度、垂直度应符合要求;导轨与墙面间不得留有缝隙。

3、箱体:防火卷帘的箱体应采用钢板制作,箱体应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护性能,箱体上部应能有效地阻止烟气、火焰蔓延,箱体下部或侧面应留有可开启的检修口。

4、运行平稳性能:防火卷帘的帘面在导轨内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mm。

5、启、闭运行速度及运行噪音:垂直卷卷帘的电动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 min。侧向卷卷帘的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不应小于7.5m/ min ,水平卷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 /min ;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

6、手动操作装置:防火卷帘应设有手动操作装置,装置应灵活、可靠。使用手动操作装置控制卷帘启、闭运行时,不得出现滑行撞击现象;手动操作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并有明显标志。

7、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卷帘外观应无缺陷,在卷帘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另一侧应安装手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

8、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和横向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其两侧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用于竖向分隔的防火卷帘(中庭)应在一侧(内侧)设置火灾探测器组。

9、防火门:防火门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耐火极限及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防火门门框、门扇应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内容清晰,设置牢固;防火门应为平开门,其开启方向必须为疏散方向;防火门应启闭灵活,单扇门应设置闭门器,常开的双扇及多扇门必须按顺序关闭;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自动关闭功能,其关闭的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

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控制器、防火门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和用于公共疏散的各类防火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消防控制室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能接收和显示其反馈信号。

第六条 警示标志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七条 系统运行

1、防火卷帘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防火门、防火卷帘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应逐樘查看防火卷帘的外观及警示区域内是否存放商品或杂物;防火卷帘控制器是否通电,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能否正常运行。

2、查看每扇防火门的外观;开启常闭防火门,查看关闭效果;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区域电动常开防火门的关闭效果及反馈信号。 疏散通道上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自动或远程手动输出控制信号,查看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解除情况及反馈信号。

3、检查结束后,全部复位,恢复正常状态。

第九条 半年检查和测试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防火卷帘系统和防火门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报警功能。操作步骤、方法: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防火卷帘控制器负载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火灾报警信号,观察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动作及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火灾探测器或消防控制设备的火灾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的下降、停止、上升等动作情况。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控制器手动操作卷帘下降、停止、上升等功能应正常,消防控制设备上防火卷帘信号显示应正常。

3、现场启动。操作步骤、方法:随机在现场手动启动2樘防火卷帘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启动内、外侧手动控制按钮,防火卷帘上升、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4、远程启动。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手动启动消防控制设备上的防火卷帘控制装置,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防火卷帘停止、下降等动作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自动启动。操作步骤、方法:用专用测试工具或采用加烟、加温的方法使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烟、温模拟火灾信号,观察防火卷帘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当其火灾探测器组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一次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用于疏散通道、出口处的防火卷帘,当感烟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上限位降至1.8 米处定位,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中位信号,当感温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后,防火卷帘由中位降至下限位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全闭信号;或防火卷帘控制器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下降至距地面1.8米处停止,延时5s-300s后,继续下降至全闭,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各部位动作信号。

6、外观检查。操作步骤、方法:手动启动防火卷帘,观察防火卷帘运行平稳性能、启、闭运行速度、噪音以及与地面接触情况等。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的导轨运行应平稳,不允许有脱轨和明显的倾斜现象;双帘面卷帘的两个帘面应同时升降,两个帘面之间的高度差不应大于50 mm。垂直卷帘的电动启闭运行速度应为2m/min-7.5m/min;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音应不大于75db;与地面接触时,座板与地面应平行,接触应均匀,不得倾斜。

7、水幕保护设置。操作步骤、方法:目测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设置情况。检查标准要求:水幕系统或闭式喷水系统的管道、报警阀、喷头等组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闭式喷头之间的距离应为2.0m-2.5m,喷头距卷帘距离宜为0.5m。

8、手动速放装置。操作步骤、方法:拉动手动速放装置,观察防火卷帘是否具有自重恒速下降功能。检查标准要求:防火卷帘卷门机应具有依靠防火卷帘自重恒速下降功能,其不需要太大的操作臂力(其臂力规定不得大于70n)。

9、防火门。组件齐全完好,应启闭灵活、关闭严密。 防火门应能自动闭合,双扇防火门应按顺序关闭;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两侧人为开启。 常闭防火门开启后应能自动闭合。电动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报警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设置在疏散通道上、并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防火门,应能自动和手动解除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7篇 仪表维护和修理安全管理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集输大队各类仪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sy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  安全规定。

3.1  仪表维护调试

3.1.1  工作前应了解工艺及设备的运行状态。

3.1.2  拆装一次仪表或元件时,应切断被测介质通路和仪表动力源。现场操作应有人监护,防止管螺纹或焊缝的断裂。

3.1.3  监控系统或调节系统中仪表参数整定前,应使仪表与受监控设备脱离。

3.2  易燃易爆场所的仪表维修。

3.2.1  不应带电进行仪表开盖检修或调整。

3.2.2  仪表维护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3  仪器仪表导线、电源、电缆检查。

3.3.1  仪表盘(台、箱)以及接线盒等应有接地和密封。

3.3.2  仪表及辅助设备所用熔断丝应符合技术要求。

3.3.3  信号导压管和导线应有端子号,电缆应挂牌。电源装置铭牌应齐全鲜明。

3.4 监控、联锁和报警系统仪表。

3.4.1  用于监控、联锁的报警系统仪表及开关等不应随意拆除或短接。

3.4.2  报警仪表的试验、复位、消音、记忆以及音调区别等功能应完好。

3.4.3  仪表系统所属电磁阀、安全阀、调节阀及调速装置等仪表执行器应定期校验和定位。

第8篇 超前维护工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超前维护工

管理责任人

班段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技术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两巷超前支护

编 号

dyyn-cmd-超前维护工-01

所需工具

撬棍、液枪、梯子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超前维护工发现有顶板冒落或片帮现象时,首先撤离现场工作人员,观察冒落和片帮的面积、厚度,并预测冒落的方向和方位,选择顶板完好、浮矸的落地2.0m以外的地点站立;

2.超前维护工必须带上手套,手握工具;

3.超前维护工根据所处理的片帮、冒顶的高度选择长度应为所处理的高度的1.1倍以上的专用工具,使用敲帮问顶工具时,必须观测身边足否有人,以防碰伤其他人员;

4.超前维护工处理破碎区域的顶板浮矸时,敲帮问顶工具与水平面的夹角小于45度,由外向里逐步处理。片帮严重或冒顶厚度较大的情况下,要边处理边支护(处理1m支护im),严禁人员进入空顶区;

5.超前维护工处理片帮时,必须由上向下,由一边到另一边逐步进行;

6.超前维护工接班后必须对工作面以及上顺槽机尾前50米的巷道、下顺槽端头架前50米巷道的积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长度达到5米、深度达到o.1米积水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抽排水,并将检查处理结果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

7.超前维护工必须及时清理架前大块煤矸,保证前浮煤堆积厚度不得超过架支架底座高度的2/3;

8.超前维护工必须将架内浮煤清理干净。

管理措施

1.技术员对新进超前维护工进行培训,让职工理解敲帮问顶的重要性;

2.班组长在日常工作中不定期监督职工的作业行为,规范其作业性;

3.班组长负责监督、检查超前维护工检查处理积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超前维护工整改;

4.质量验收员发现工作面以及下顺槽机尾前50米的巷道、上顺槽移变列车前50米巷道内的积水长度达到5米、深度达到0.1米时,每有一处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5.班组长发现超前维护工未按涌水量或队里的安排布置适当的排水设施,对超前维护工进行相应的处罚;

6.班组长、调度室负责检查,发现工作面的浮煤堆积超过规定,必须责令其及时清理,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9篇 庭园绿化维护管理工作标准

酒店庭园管理工作标准

1.庭园管理主管

(1)讲评本班组工作,布置当日工作。

(2)巡查各岗位工作情况,注意检查黄叶、灰尘、病虫害情况,对造型改变的插花进行矫正。

(3)协助、督导各岗位工作,如植物保养、插花等。

(4)检查当日工作完成情况。

2.庭园管理领班

根据不同的工作范围,划分岗位责任和工作程序。

(1)以室内工作为主

①参加工作讲评。

②巡查室内各岗位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深夜保养员的工作质量,需其他班组配合完成的要立即向主管报告。

③督导各岗位工作,检查操作者仪容仪表、动作举止及工作方法。

④完成本职工作(总统房花园的绿化)。

⑤协助主管检查当日工作完成情况。巡查时,注意空调出风口附近的植物生长情况,根据冬夏季出风性质不同,注意水分情况。

(2)以室外工作为主

①参加工作讲评。

②巡查室外各岗工作情况,重点检查花园各处植物生长情况,遇有情况及时向主管报告。

③督导员工的仪容仪表(尤其是夏季)、纪律及操作方式。

④完成本职工作:楼层绿化。

⑤检查当日工作情况

要点:巡查时注意四季气候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尤其是夏季、冬季的水分及春季的病虫害。

3.深夜保养人员

(1)工作程序

①与中班人员交接班,检查水桶、小车、喷枪、花罐等工具。

②浇水,根据各餐厅收餐时间定。

③清晨灌溉草地,根据风向、天气调整灌溉时间,10~25分钟不等。开掣时应先开中心喷头,再开环绕喷头,并注意草坪周围的客情。开启时应先轻开再全开。

④全面检查本岗位有否漏水、洒出水。

(2)工作要点

①淋水时要确保均匀、适量,严禁从远处泼洒。

②注意吸干洒落在公共区域地面的水滴。

③抹干花盆底孔流出的水。

④工作中注意“三轻”,深夜禁出噪音,不能淋、溅到客人。

⑤在假石山上操作要注意安全。

4.楼层绿化管理

(1)工作程序

①参加工作讲评后,检查工具。

②全面巡视各自范围,清理枯叶,检查花木摆放情况,水池水位及清洁程度,并将有关异常情况向主管汇报。

③清洗、护理植物,包括喷药及叶面施肥。

④下午进行中餐厅及所辖楼层的花木护理。

⑤全面检查本岗位有否遗留黄叶。

(2)工作要点:将植物分为两组,隔日清洗叶面一遍,每月施肥一次,每半月喷药一次。

①日间严禁使用有气味的农药、肥料,喷施时注意客情。

②清洗植物后注意抹干地面,勿留水迹。

5.室外绿化管理

(1)工作程序

①参加工作讲评,准备工具。

②巡视本岗位范围,清除枯黄枝叶,开启浇灌系统,检查喷滴头工作情况,手工浇水部分应先浇时花,后洗灌木,操作时应注意客情。

③将各自范围分为3~4组,每日清理一组的枯黄枝叶,修剪徒长枝,喷药、施肥等。

④下午对本范围时花及易干花再次浇水,并对花园草坪补水。

⑤检查所有浇灌开关,保证全部关闭方可离岗。

(2)工作要点

①每月全范围施肥一次(4~10月用复合肥,11~3月用有机肥),用量依具体植物而定。每半月局部小范围喷药一次。

②室外工作要注意天气变化,根据四季气候变化采取合理的措施。

6.盆景管理

(1)工作程序

①参加工作讲评。

②巡查盆景,清除植物黄叶、水盆污迹等。

③盆景场盆景浇水。

④室内盆景养护,进行喷水、喷药、叶面追肥等工作。

⑤盆景场盆景进行养护,包括修剪、换土、转盆、施肥、喷药等工作。

⑥室内盆景第二次养护。

⑦盆景场盆景第二次浇水,务求浇透,并进行当天的清洁卫生工作。

⑧检查本岗位工作。

(2)工作要点

浇水、养护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执行。

第10篇 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_;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_;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_;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_;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_。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声故障信号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声故障信号应再启动。光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其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支路的正常工作。

4、火灾应急照明自动启动功能。检查方法:使一集中控制型火灾应急灯具防火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观察该防火分区内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输出使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投入工作的信号,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电源应立即投入工作,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启动。

5、火灾应急照明现场启动功能。检查方法:操作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上的试验按钮,切断主电源,同时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观察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标准要求:集中电源型火灾应急灯具的主电源断电后,现场手动启动应急电源上的强制启动按钮,火灾应急灯具应及时投入工作。

6、火灾应急照明远程启动功能。检查方法: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的控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具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手动启动强制按钮,观察受其控制的所有火灾应急照明灯具是否转入应急状态。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某一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控制装置,受其控制的火灾应急灯具应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消防控制设备应有该防火分区火灾应急灯具动作的反馈信号显示。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强制按钮,所有火灾应急灯具均应转入应急状态。

7、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功能。在消防控制室用话筒对所选区域播音,检查音响效果;在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或触发手动报警按钮后,核对启动火灾应急广播的区域、检查音响效果;公共广播扩音机处于关闭和播放状态下,自动和手动强制切换火灾应急广播,用声级计测试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前的环境噪音,当大于60db时,重复测量启动火灾应急广播后扬声器播音范围内最远点的声压级,并与环境噪音对比。

第11篇 气体灭火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气体灭火系统(包括灭火介质以气体状态有效破坏燃烧条件、中止燃烧的灭火系统,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卤代烷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等)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气体灭火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岗位技能资质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气体灭火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气体灭火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气体灭火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气体灭火系统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共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气体灭火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调试报告及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3、气体灭火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应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气体灭火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第五条 系统设施、设备的相关要求

1、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选择阀、单向阀、高压软管、压力讯号器、喷嘴、阀驱动装置等系统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系统组件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2)组件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涂层完好;(3)组件所有外露接口均设有防护堵、盖,且封闭良好,接口螺纹和法兰密封面无损伤;(4)铭牌清晰,其内容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5)保护同一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剂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6)气动驱动装置的气体储存容器规格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3、瓶组与储罐的组件应固定牢固,手动操作装置的铅封应完好,压力表的显示应正常;应注明灭火剂名称,储瓶应有编号,驱动装置和选择阀应有分区标志牌,选择阀手动启闭应灵活;储瓶的称重装置应正常,并应有原始重量标记;二氧化碳储瓶及储罐,应在灭火剂的损失量达到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低压二氧化碳储罐的制冷装置应正常运行,控制的温度和压力应符合设定值。

4、喷嘴的喷口方向应正确、并应无堵塞现象。

5、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火灾报警、故障报警、自检、显示与计时等功能并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自动、手动转换功能应正常,无论装置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手动操作启动均应有效; 装置所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志或灯光显示,反馈信号显示应正常。

6、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紧急启停按钮应正常;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报警后的延时启动时间应符合设定值。

第六条 系统每半月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月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灭火剂贮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管、阀驱动装置、管网与喷嘴等全部系统组件应的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防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2、灭火剂储存容器内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储存压力的90%。3、气动驱动装置的气动源的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压力的90%。

第七条 系统半年检查试验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半年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2、灭火剂储存容器间设备、灭火剂输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应无松动。

3、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必要时,应对每根高压软管进行水压强度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4、各喷嘴孔口应无堵塞。

5、对灭火剂储存容器逐个进行称重检查,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储存量的95%。

6、灭火剂的输送管道如有损伤与堵塞现象,应进行严密性试验和吹扫。

7、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内的感烟、感温探测器分别发出模拟火灾信号,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火灾探测器部位;当防护区内感温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收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显示灾探测器部位,同时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发出报警信号。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自动启动喷气,防护区外气体释放灯点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8、远程启动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操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气体灭火装置的启动装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气体灭火装置,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9、紧急按钮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先关断有关灭火剂储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装上相应的指示灯、压力表或其他装置,然后手动启动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观察指示灯是否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是否能够驱动容器阀和选择阀,防护区警报装置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相关的消防设备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手动操作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按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接受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且显示启动按钮的部位,防护区内声、光警报装置应报警,延时30秒后,气体灭火装置应启动,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有气体释放的反馈信号显示。在延时阶段,相关的防火门、窗、卷帘、通风空调系统及防火阀等应自动关闭,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各部位动作信号显示。

10、机械应急启动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储瓶间的试验瓶上操作,观察系统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标准要求:在储瓶间手动启动贮存容器的气体驱动装置(或启动贮存容器阀上的操作手柄),贮存容器开启,灭火气体通过管路喷向防护区,管路上的压力讯号装置将其动作信号反馈到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

11、紧急中断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方法:在防护区内模拟火灾信号(或启动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或启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的紧急启动装置),在延时的30秒时间内,启动防护区外(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的紧急中断按钮,观察气体灭火装置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有紧急中断动作信号显示。标准要求:当防护区内感烟、感温探测器报警后(或防护区外紧急启动按钮启动后,或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紧急启动后),在延时的30秒内,手动操作紧急中断按钮,则应中止灭火指令,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有紧急中断的动作信号显示。

第八条 控制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阀驱动装置的正常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动和停止,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压力反馈信号和停止信号,显示喷洒各阶段的动作状态。

第12篇 火灾自动报警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备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故障处理记录等。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具有岗位技能资格,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项纪录。

6、值班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聊天、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控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7、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8、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悬挂操作规程和值班员职责,配备统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9、消防控制室应设置一部外线电话及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灭火器等。

10、消防控制室应保持清洁,严禁设置办公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11.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

12.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

第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2.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的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消防控制室设备和消防设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并应直拨119向当地消防队报警。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4.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5、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6.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7.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六条 火警处置程序

1、当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后,应按下“消音”键,确认火灾信号部位,并通过无线对讲或单位内部电话立即通知巡查人员或报警区域的楼层值班、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实地查看。

2、确认火情后,要立即通过报警按钮、楼层电话或无线对讲向消防控制室反馈信息。

3、消防控制室接到查看人员确认的火情报告后要同时做到:立即启动事故广播,发出火警处置指令;设有防烟、排烟系统和消防水泵等设施的,要立即启动,确保人员安全疏散和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

4、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通报,并拨打“119”报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5、接通相关部位的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区域人员疏散。

6.做好火警记录。

第七条 系统运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报警联动控制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自动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其他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

第八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试验

值班人员每日在交接班时应按下列要求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控制器报警自检功能:按下报警控制器自检键,控制器应完成系统自检。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有本机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回路有火灾报警信号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消音、复位功能:当报警控制器接到报警信号后,按下消音键,观察能否消除声信号;光报警信号能否保持;按下复位键后,看能否手动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处于报警状态时,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报警信号在控制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同时应具有手动复位功能。

3、故障报警功能:卸下系统回路中的任一探测器或将连接线路断线,观察报警控制器能否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用秒表记录故障报警时间。当火灾报警控制器内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传输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间发生故障时,报警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信号。

4、火灾优先功能:在故障状态下,给感烟探测器加烟或按下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观察火灾报警信号能否优先输入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当火灾和故障同时发生时,火灾报警信号应优先输入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声、光火灾报警信号。

5、报警记忆功能:查看报警控制器报警计时装置情况,使用打印机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查看能否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打印机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显示或记录火灾报警时间的计时装置。

6、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接通电源,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关闭主电源开关,查看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工作;恢复主电源,查看主电工作情况;观察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显示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应具有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7、屏蔽、隔离设备情况:查看报警控制器屏蔽或隔离部件的状况,询问屏蔽、隔离的时间和原因。系统中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输出、输入控制模块等部件被屏蔽、隔离后,应尽快恢复。

第九条 系统的季度检查及试验

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探测器报警功能:用探测器试验器或其它方法对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加温等试验,观察探测器确认灯是否显示,控制器能否接到报警信号。探测器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5只,100只以上者抽验8只。当探测器其烟(温、光)参数达到规定值时,火灾探测器应动作,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启动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亮),报警控制器接收到报警信号。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手动试验2只以上火灾报警按钮,观察手动报警按钮确认灯指示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现场触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时,报警按钮应能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报警按钮的确认灯应有可见指示,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显示其报警部位。

3、火灾显示盘、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查看火灾显示盘在火警、故障状态下能否正常工作。火灾显示盘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主电源断电、短路及其它故障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火灾发生部位,并予保持。

4、火灾事故广播:在消防控制室进行选层或通层广播,观察选层状况及具体部位的广播声音状况。查看备用扩音机设置状况。选层广播的控制功能应正常,二层以上发生火灾,消防控制室应先接通着火层及相邻的上下层;首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本层、二层及地下各层;地下层发生火灾,应先接通地下各层及首层;广播语音应清楚,备用扩音机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通讯设备:在消防水泵房、风机房等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塞孔电话与消防控制室进行2次以上通话试验;查看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了外线电话。消防电话通话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6、消防电梯:现场手动试验,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

7、在消防控制设备上手动启动消防电梯控制装置,观察消防电梯动作情况及信号反馈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按下电梯前的手动报警按钮或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当电梯升至顶层(或其它层)时在首层操作下降按钮,消防电梯应直接降至首层,并向控制室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消防控制室确认火灾后,应能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自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消防控制设备处于自动状态时,接收到报警信号后应能输出控制消防电梯和常用电梯降至首层的信号,显示其动作状态。

8、对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进行1-3次自动切换试验。

9、用自动或手动检查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气体、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抽验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选层试验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并试验公共广播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的功能,抽检数量不小于总数的25%。

第十条 系统年度检查及试验

每年应检查和测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报警装置试验至少1次。

2、自动和手动打开防火门,关闭电动防火阀和空调系统。

3、对全部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试验至少1次。

4、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5、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装置进行功能试验。

第十一条 探测器清洗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至少清洗一遍。通过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定期对采样管道进行清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探测器的清洗应由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探测器备品要求

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少于20只的备品。

第13篇 仪表维护修理安全管理标准

1 本标准适用于集输大队各类仪表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

sy5225-1994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3 安全规定。

3.1 仪表维护调试

3.1.1 工作前应了解工艺及设备的运行状态。

3.1.2 拆装一次仪表或元件时,应切断被测介质通路和仪表动力源。现场操作应有人监护,防止管螺纹或焊缝的断裂。

3.1.3 监控系统或调节系统中仪表参数整定前,应使仪表与受监控设备脱离。

3.2 易燃易爆场所的仪表维修。

3.2.1 不应带电进行仪表开盖检修或调整。

3.2.2 仪表维护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3.3 仪器仪表导线、电源、电缆检查。

3.3.1 仪表盘(台、箱)以及接线盒等应有接地和密封。

3.3.2 仪表及辅助设备所用熔断丝应符合技术要求。

3.3.3 信号导压管和导线应有端子号,电缆应挂牌。电源装置铭牌应齐全鲜明。

3.4 监控、联锁和报警系统仪表。

3.4.1 用于监控、联锁的报警系统仪表及开关等不应随意拆除或短接。

3.4.2 报警仪表的试验、复位、消音、记忆以及音调区别等功能应完好。

3.4.3 仪表系统所属电磁阀、安全阀、调节阀及调速装置等仪表执行器应定期校验和定位。

第14篇 室内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维护管理

1、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

2、单位应建立室内消火栓系统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系统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的同时,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3、室内消火栓系统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运行。

4、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年度检测报告或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年底前,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防冻措施应完好。

2、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防冻措施应完好。

3、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 进出口阀门应常开;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

4、消防水泵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牌;进出口阀门应常开,标志牌应正确;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启动运行应正常,应有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5、水泵控制柜应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按钮、指示灯及仪表应正常,应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防冻措施应完好。

7、室内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度应符合要求; 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8、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 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

9、消防炮控制阀应启闭灵活;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第五条 系统外观检查

管理维护人员应每日对系统进行外观检查。

1、消防供水设施:查看消防水池外观,消防水箱外观,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稳压泵、增压泵、气压水罐工作状态,水泵接合器外观、标识,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泵房工作环境;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 查看补水设施;查看防冻设施。查看消防水箱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查看防冻设施。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

2、消防泵:查看水泵和阀门的标志;转动阀门手轮,检查阀门状态; 在泵房控制柜启泵按钮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水泵控制柜:查看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模拟主泵故障,查看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水泵接合器:查看标志牌、止回阀;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查看防冻措施;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5、查看室内消火栓标志、箱体、组件及箱门;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消防水枪和消防水带;查看栓口位置。

6、查看消火栓启泵按钮外观和配件;触发按钮后,查看消防泵启动情况、按钮确认灯和反馈信号显示情况。

7、查看消防炮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人为操作消防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

第六条 系统功能检查试验

1、消防泵启动功能试验。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水泵应每周启动运转一次。当消防水泵为自动控制启动时,应每月模拟自动控制的条件启动运转一次。

2、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1.00mpa。

3、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及消防水带、消防水枪连接在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放水,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消火栓栓口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大于0.5mpa,如大于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4、消火栓最不利点静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测试装置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应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应不低于0.15mpa。

5、消火栓最不利点出水压力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将带有压力表的消防水枪、水带连接在系统最不利点处消火栓出口上,开启消火栓阀门,观察消防水枪压力表上的压力值。标准要求:一般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7m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和甲、乙类厂房,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房、库房等,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6、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一是查看消防水泵房是否设置通讯、火灾应急照明设备,消防泵控制开关是否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在消防泵房水泵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和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检查标准要求:一是消防水泵房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设备,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消火栓控制柜的转换开关应设置在自动状态。二是消防泵启、停功能正常,应在60s内投入正常运行,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控制室远程启动消防泵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操作消防泵启、停按钮,观察消防泵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用秒表测试消防泵启动运行时间。消防控制设备应能接收并显示水泵的动作信号。

8、消火栓按钮启泵功能检查试验。检查方法:启动一只消火栓按钮,观察消防水泵是否动作,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是否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显示其部位。标准要求:消火栓按钮启动后,其指示灯应显亮,灯光为红色,在室内光线条件下,距3米远处应清晰可见。

9、稳压系统功能检查试验。每个季度应至少进行一次如下检查和试验。操作步骤、方法:模拟稳压泵设计启动的上限压力和下限压力,观察电接点压力表到下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立即启动;到上限压力值时,稳压泵能否停止运行。测试标准:当系统低于设计最低压力时,稳压泵应立即启动,当达到系统设计压力时,稳压泵应自动停止运行。

第七条 系统维护

1、每年应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应每月检查一次,并应检查其消防储备水位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气体压力。

2、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内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

3、寒冷季节,消防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均不得结冰。每天应检查设置水设备的房间,保持室温不低于50c。

4、每两年应对消防储水设备进行检查,修补缺损和重新油漆。

5、钢板消防水箱和消防气压给水设备的玻璃水位计,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关闭。

6、系统上所有的控制阀门均应采用铅封或锁链固定在开启或固定的状态。每月应对铅封、锁链进行一次检查,当有破坏或损坏时应及时修理更换。

第八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水泵电源的工作状态。应能显示系统的消防水泵的启、停状态和故障状态,并能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状态、物理位置、消防水箱(池)液位、管网压力报警等信息。应能自动和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并能接收和显示消防水泵的反馈信号。

第15篇 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防烟、排烟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设有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机械防烟、排烟、通风空调系统所采用的机械加压送风机、送风口(阀)、防火阀、挡烟垂壁、机械排烟风机、排烟口(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电动防火阀、风机控制柜等设备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在设备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其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控制柜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 仪表、指示灯显示应正常,开关及控制按钮应灵活可靠;应有手动、自动切换装置。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的风机应有注明系统名称和编号的标志;传动皮带的防护罩、新风入口的防护网应完好;启动运转平稳,叶轮旋转方向正确,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4、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应安装牢固;开启与复位操作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反馈信号应正确。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pa。

6、机械排烟系统系统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7、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8、电动防火阀应完好无损,开启与复位应灵活可靠,关闭时应严密;应在相关火灾探测器动作后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五条 监控显示要求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动作状态。应能控制系统的启、停及系统内的防烟、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常闭送风口、排烟口、电控挡烟垂壁的开、关,并显示其反馈信号。应能停止相关部位正常通风的空调,并接收和显示通风系统内防火阀的反馈信号。

第六条 系统运行

1、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始终保持正常运行,不得随意断电或中断。

2、正常工作状态下,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电控柜等受控设备应处于自动控制状态,严禁将受控的正压送风机、排烟风机、通风空调风机等电控柜设置在手动位置。

第七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机械防烟、排烟系统的相关设备进行逐个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控制柜的标志、仪表、指示灯、开关和控制按钮;用按钮启停每台风机,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2、查看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风机的外观和标志牌;在控制室远程手动启、停风机,查看运行及信号反馈情况。

3、查看送风阀、排烟阀、排烟防火阀、电动排烟窗的外观;手动、电动开启,手动复位,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

第八条 半年检查与系统功能试验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至少每半年应按下列操作步骤、方法检查和试验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现场启动送风机组。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送风机组控制柜的启、停按钮,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送风机组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送风机组的启、停按钮,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2、远程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任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观察送风机组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一个防烟分区的送风机组,送风机组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3、自动启动送风机。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防烟分区内的两个相关的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送风阀、送风机的动作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采用微压计,在保护区域的顶层、中间层及最下层,测量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前室本层及上下相邻层送风口(阀)应能自动开启(常开风口、阀除外),同时启动与其联动的送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所测试的余压值应符合要求。

4、手动复位送风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送风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常闭式送风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送风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5、现场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手动操作排烟风机控制柜上的启、停按钮,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排烟风机现场控制柜上手动操作排烟风机的启、停按钮,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6、远程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在控制室消防控制设备上和手动直接控制装置上分别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启动的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防烟分区的排烟风机,排烟风机启、停功能正常,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7、自动启动排烟风机。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开启被试防烟分区的任一排烟口或排烟阀,观察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动作情况和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可用报纸或纸张测试排烟机启动时,排烟口或排烟阀是否将其纸张吸附。检查标准要求:当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后,该防烟分区的排烟口(阀)应能自动开启,且启动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当排烟口(阀)无自动开启功能时,排烟风机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直接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信号。防烟分区任一排烟口(阀)开启时,与其联动的排烟风机均能自动启动,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8、手动复位排烟口(阀)。操作步骤、方法:手动试验,观察排烟口(阀)复位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显示情况。检查标准要求:现场手动操作排烟口(阀)的手动复位装置,排烟口(阀)应复位,并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9、活动式挡烟垂壁。操作步骤、方法:由被试防烟分区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给探测器加烟),观察该防烟分区的活动式挡烟垂壁动作情况及消防控制设备信号反馈情况。检查标准要求:当一个防烟分区发生火灾时,该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接到消防控制设备的联动指令后,应能自动降落,并向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反馈其动作信号。

10、系统联动控制功能。操作步骤、方法:自动控制方式下,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相应排烟阀、排烟风机、送风机的动作和信号反馈情况。通风与排烟合用系统,同时查看风机运行状态的转换情况;全部复位,恢复到正常警戒状态。检查标准要求:当消防控制设备接到防烟分区发出的火灾(烟或温)报警信号后,立即向该防烟分区的防烟、排烟系统发出如下指令,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停止空调机组运行;开启送风口(阀);启动送风机组;开启排烟口(阀);启动排烟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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