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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管理标准7篇

发布时间:2022-12-01 热度:89

行为管理标准

第1篇 管理处人员上岗仪表行为态度标准

管理处人员上岗仪表、行为、态度标准

(一)仪表

1、按规定着装,佩带工作牌,工作服整洁挺刮,衣、裤兜中不装过多物品。

2、男士前发不遮眼,不盖耳,后发不及领,不留小胡子与大鬓角。女士前发不遮眼,后发不过肩,不浓妆艳抹。维修人员与清洁工不佩戴任何饰物、留长指甲。

3、保安人员上岗期间穿黑色皮鞋,并保持光亮,不赤脚穿鞋。

(二)行为

1、以立姿工作的员工,正确的立姿为:双脚与肩同宽,自然垂直分开,肩部平正,两眼平视前方,挺胸、收腹。

2、以坐姿工作的员工,须端坐在办公台前,不翘二郎腿,不将腿搭在座椅扶手上,不盘腿,不脱鞋。

3、上班时间不吃东西、读报刊杂志。

4、面对住户表现出热情、亲切、真诚、友好,不卑不亢。和住户讲话时全神贯注,用心倾听并注意说话艺术。

5、在为业主服务时不流露出厌烦、冷淡、愤怒、僵硬、紧张和恐惧的表情,不以任何形式顶撞、讽刺、挖苦业主。

6、来电话在三响之内接听电话,依次问好、报单位,说'请讲',以后问清事由,并做好记录,如遇解决不了的或难以答复的问题,请示领导后再作答复,同时做好耐心解释。如需其他工作人员接听,先说'对不起,请稍等',后通知该工作人员,不在远距离内大声喊叫。通话完毕,不先于对方挂机。

7、处理投诉热忱接待、认真倾听、详细询问、心平气和、当场记录、尊重业主、忍耐克制。

8、行走迅速,不要跑步,不挽肩搭背,不从业主二人中间穿行。同时进出门,让业主先行。请人让路先讲对不起。

9、维修人员举止文明,凭维修单工作,进入业主家中先换鞋,完工后清理完维修场地,不接受业主的任何馈赠。

10、如有业主走近,立即示意,不无所表示,等业主先开口。业主离开时,说'您走好'。

(三)态度

1、礼仪--是员工对业主和同事的最基本态度。面带微笑,使用敬语,接听电话时先说'您好'。

2、喜悦--最恰当的表示方法是常露笑容。'微笑'是友谊大使,是连接业主的桥梁,它会使员工乐于敬业,并给人以亲切和轻松愉快的感觉。

3、效率--提供高效率的服务。高效率地完成工作,急业主所急,为业主排忧解难,籍以赢得业主的满意及管理处的声誉。

4、责任一一无论是常规的服务还是日常的管理工作,都应尽职尽责,一切务求得到及时圆满的效果,给人以效率高和服务优的印象。

5、协作一一是管理处管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各部门之间、员工之间相互配合,真诚协作,不自以为是,互相扯皮,同心协力解决疑难,维护管理处的声誉。

6、忠实一一忠诚老实是员工必须具有的品德,有事必报、有错必改不提供假情况,不文过饰非,阳奉阴违。

(四)员工着装、标志

保安服装、清洁绿化服装、维修工服装、管理员服装管理处所有工作人员均佩戴带有公司司徽的工作牌。相关物业设施带有公司的司徽标志(如垃圾箱、工具车、指示牌等)。

第2篇 水泥企业作业行为管理标准范本

1.建立人员行为安全观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行为观察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环节内容。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观察,做好相应记录。观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2.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2.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2.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2.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2.6其他危险情况。

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控制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如当上下楼梯时,如果附近有扶手,必须抓住扶手。

员工在执行操作任务时,要遵守相关程序内提及的所有安全规定。程序内若有未提及的安全问题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条款,要立即和主管联系。

4.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吊装、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5.设备检修作业时应实行停送电制度。

6.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参与水泥窑系统检维修的人员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防碎片对眼部造成伤害。

7.进入有限空间检修,应严格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专人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

7.2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7.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7.4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7.5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7.6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7.7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7.8使用符合现场环境的安全电压照明;

7.9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7.10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1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复审。

第3篇 水泥企业作业行为管理标准

1.建立人员行为安全观察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行为观察的责任、方法、记录、考核等环节内容。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行观察,做好相应记录。观察的内容主要包括:

2.1在没有排除故障的情况下操作,没有做好防护或提出警告;

2.2在不安全的速度下操作;

2.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或不安全地使用设备;

2.4处于不安全的位置或不安全的操作姿势;

2.5工作在运行中或有危险的设备上;

2.6其他危险情况。

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将控制措施告知作业人员,如当上下楼梯时,如果附近有扶手,必须抓住扶手。

员工在执行操作任务时,要遵守相关程序内提及的所有安全规定。程序内若有未提及的安全问题或不能完全理解的条款,要立即和主管联系。

4.对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吊装、预热器清堵、水泥筒型储库清库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5.设备检修作业时应实行停送电制度。

6.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参与水泥窑系统检维修的人员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防碎片对眼部造成伤害。

7.进入有限空间检修,应严格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有专人监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7.1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有限空间存在的风险;

7.2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7.3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7.4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

7.5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

7.6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7.7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7.8使用符合现场环境的安全电压照明;

7.9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7.10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11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和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并按期进行复审。

第4篇 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 ,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 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 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 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 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 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 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 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5篇 行为安全审核管理标准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行为安全审核工作,并以此为手段,推动集团公司反违章禁令的有效落实,促进有感领导和全员参与氛围的形成,特制定本标准。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为公司服务的承包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施工、仓储、装卸、交通、办公及生活服务等区域。

3定义

3.1行为安全审核

对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地进行,即为行为安全审核。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如,是否满足个人防护装备要求、许可证是否完备等)。

行为安全审核的重要作用包括:

1.行为安全审核是展示“有感领导”的重要手段,可以带动全员参与安全氛围的形成;

2.通过行为安全审核,可以纠正和减少违章,消除现场隐患,从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向员工传递安全理念,固化好的安全习惯;

4.提供良好的安全培训机会,促进领导和员工相互学习和提高安全技能;

5.通过行为安全审核,可以帮助各级领导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管理状况,提升驾驭安全管理的能力;

6.通过对行为安全审核数据的定期趋势分析,推进前瞻式安全管理。

3.2不安全状态

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其它事故的物(设备设施和环境)的状态。

3.3不安全行为

可能对自己或他人以及设备、设施造成危险的人的行为。

3.4直线领导

指各级部门、各级单位的领导。

4职责

4.1公司行为安全分委员会

1)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公司行为安全审核相关标准制度;

2)审核、监督本标准的执行情况,向hse管理委员会定期通报;

3)负责推进行为安全审核质量的持续改善。

4.2各单位行为安全分委员会

1)对标准在本单位的落实执行提出方案,建立本单位的行为安全审核制度;

2)审核、监督、指导本单位的行为安全审核工作的执行情况,向同级hse管理委员会定期通报。

4.3各级直线领导

1)确保所属单位或部门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行为安全审核计划及按计划实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并不断提高审核的质量。

2)参加行为安全审核与沟通技巧的相关培训,达到能够指导他人的技能水平,负责监督、指导下属的行为安全审核;

3)提供必要的资源,确保审核中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

4)亲自实施计划中的行为安全审核。

4.4各级hse部门

1)负责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计划的整合和统筹;

2)收集、统计和分析行为安全审核信息和数据,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措施、建议,及时向同级hse管理委员会汇报;

3)对本单位行为安全审核工作的开展提供咨询、支持。

4.5员工

员工应接受行为安全审核技巧的相关培训,积极开展行为安全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5管理要求

5.1行为安全审核不能替代公司规定的安全检查。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计划可以结合油田的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执行。

5.2通常行为安全审核的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但以下情况应按相关制度执行:

1)明知而故意或多次违反岗位安全职责或相关制度、程序;

2)违反安全禁令的严重不安全行为。

5.3基于对行为安全审核重要作用的认识,相关人员应积极推动审核质量的改善。包括:

1)在审核过程中注重与员工的平等、深入沟通,在沟通中了解更多信息,寻求改善安全管理的方向,向员工传递安全理念,固化员工好的安全习惯。

2)对现场发现的一些需要一定期限整改的问题,应当进行跟踪过问。

3)学习和掌握相关安全标准,积累安全管理知识技能,有所准备地进行审核,使行为安全审核更深入。

4)亲自辅导下属进行行为安全审核。

5)重视对行为安全审核数据的趋势分析,不断改善安全管理。

5.4各级直线领导应提前编制自己的年度行为安全审核计划(可包含在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公司各级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的基本频次要求参见附表1。鼓励根据自己的时间和工作安排增加审核的频次。各级直线领导的行为安全审核不得由下属代替。

5.5各级直线领导必须参加行为安全审核和沟通技巧的培训,纳入岗位技能培训需求矩阵,并要达到能够指导他人的水平。相关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5.6通用的生产现场行为安全审核卡见附表2,通用的办公区域行为安全审核卡见附表3。行为安全审核卡只是提示直线领导观察的内容,实际观察、沟通的内容不限于此。

5.7生产现场如有施工作业,是最佳的行为安全审核时机,应充分利用,特别当有承包商施工作业时,应增加审核的频次,以加强对承包商的现场管理。

5.8在行为安全审核前应有所准备,如了解该区域的工作状态、工作内容、潜在的危害性、个人防护用品佩戴的要求及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5.9进行行为安全审核时,必须正确佩戴符合审核区域规定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遵守区域安全规定。审核时不宜有过多人员陪同,以防给员工造成压力。

5.10对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况,尤其是可能造成事故/事件的行为和状况,审核人必须立即纠正,与区域相关人员通过沟通共同探究其根本原因。主管负责落实相关整改措施,以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各级直线领导对不安全行为和状况必须采取行动,否则就是默认和许可。

5.11各级hse部门应定期统计各级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数据,并进行趋势分析,制定并落实相关改进措施,包括提出改进hse管理的政策、措施或制修订制度的建议等。

5.12专职安全人员应接受行为安全审核和沟通技巧的培训,和直线领导同样具备指导他人的水平。

5.13审核人应将行为安全审核数据登录到公司行为安全审核管理系统上,以方便其他人员从中汲取安全经验。行为安全审核所发现的好的方面或者缺点,均是安全经验分享的好素材,各单位应积极引导行为安全审核和安全经验分享的联动,以扩大行为安全审核工作的效果。

5.14行为安全审核工作从各级直线领导率先推动,但并不限于此,鼓励全体员工参考本标准内容进行行为安全审核。各单位应在相关激励政策中予以体现。

6本标准由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

公司直线领导行为安全审核基本要求

各级领导

最低频率

审核范围

副总师以上领导

1次/季度

任意选择公司范围内的基层单位

事业部/公司领导

1次/两月

任意选择所属基层单位

作业区、厂级领导

2次/月

任意选择所属基层单位

车间级领导

4次/月

车间管辖的区域

各级部门领导

1次/月

办公区域

第6篇 物业管理行为规范标准

(一)表情:

面对业主,我们应该露出发自内心的微笑。亲切的微笑能拉近我们与业主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我们下一步的服务工作的开展。

1、微笑三部曲:第一步:念“一”,使双颊肌肉微微用力抬高口角两端,注意下唇不要用力太大;第二步:微笑与心灵相结合;把业主当亲人,内心充满善良和爱意,眼睛温柔地注视对方;第三步:微笑与语言、举止相结合;微笑地向业主问好、行礼:先生/小姐,您好!(分值:5分)

(二)手势:

手势是最具表现力的“体态语言”。与业主沟通时以富有表现力的手势配合语言,可加强表达效果。手势运用的要领如下:

1、介绍、指示方向:除了口头表达外,还应配合手势的运用:身体稍向前倾,把手臂伸直,手指自然并拢,手掌掌心向上,以肘关节为轴,指向目标。切忌用一个手指指向目标。(分值:5分)

2、递物、接物:双手恭敬地奉上或接受。切忌漫不经心地一扔或单手取接物件。(分值:10分)

(三)坐姿:

正确的坐姿,给业主一种热心积极、精神饱满的印象。

1、 坐姿的要领:

身稍向前倾,头平正,两肩放松,下巴向内收,脖子挺直,胸部挺起,使背部与臀部成一直角。(分值:5分)

2、坐姿的禁忌:

(1)入座要轻稳:入座时,走到座位前,从左边进,从容不迫的慢慢坐下;动作要轻而稳,不要“扑通”猛地坐下或发出其它响声。(分值:5分)

(2)不要坐满:只坐满座位的一半或三分之二。(分值:5分)

(3)坐立时,脚部不可上下抖动,左右摇晃。(分值:10分)

(4)避免边说话边挠痒或双手玩弄其它东西。(分值:5分)

(5)切忌躺在沙发上或翘起二郎腿仰靠在靠背上,脚不停抖动。(分值:10分)i

(6)严禁趴在工作台上。(分值:10分):

(四)站姿:

古人曰“立如松”。庄重、平稳的站姿给业主一种可信任感。

1、站姿的要领:

(1)不驼背、不弓腰、不许长短脚或前后脚站立。(分值:5分)

(2)站立时大腿不许抖动,不许双手抱于胸前。(分值:5分)(3)女士双腿并拢,脚尖自然向前,左手搭在右手背上自然下随置于身前;男士双腿自然齐肩而立,脚尖自然向前,五指并拢,自然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叉放在背后。(分值:5分)

2、站姿的禁忌:

(1)耸肩勾背,倚靠在墙上或椅子上。(分值:10分)

(2)双手乱放,把手插在裤袋或交叉在胸。(分值:10分)

(3)做小动作,玩弄手机或笔等。(分值:5分)

(4)双腿弯曲,不停地摇晃。(分值:10分)

第7篇 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类“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 ,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 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 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 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 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 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 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 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 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 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 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 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 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 500元。

第二十四条 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 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 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 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 ,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 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 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 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 ,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 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 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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