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冶金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方案
冶金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的修订方案
为了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我们在20__年1月4日公司标准化建设会议上,要求各分公司调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实施和发放使用情况。根据各分公司反馈回来的信息,结合现在的发放标准,经过20__年3月22日下午董事会和经理办会议讨论通过,修订方案如下:
一、小件劳动防护用品由分公司发放和承担费用
1、小件劳动防护用品,指洗浴类(香皂、洗衣粉、毛巾等);手套类(线手套、电焊手套、防水手套、绝缘手套等);口罩类(纱口罩、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纸等);眼镜类(电焊眼镜、电焊面罩、防护眼镜等)和耳塞。
2、小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由公司制定,分公司负责发放,分公司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小件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供应部购进,购进的小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管理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要求。分公司发放小件劳动防护用品,到公司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4、新增小件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同大件劳动防护用品一起下发预发表,月底发放结束,返回人力资源部上台帐。原来由分公司发放的洗衣粉、手套、毛巾等按原发放标准和办法执行。
5、有分公司发放的小件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标准发放,公司安全部负责监督管检查,发现没有配备或者没有佩戴的,从重处罚。
6、每月底,企管部根据人力资源部报出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汇总表》,把小件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单另择出,计入分公司费用。
二、个别工种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1、炸药总库保管:发放防静电服、防静电鞋,不发其他工作服。
2、烧火工发放标准:布工作服(12月)、蓝色安全帽(12月),皮手套(3月,分公司发放),皮工作鞋(12月),防护眼镜(1年,分公司发放),毛巾(3月,分公司发放)。
3、修理工:增加护脚,使用期限6个月。
4、挡池工:增加防水手套(3月,分公司发放),高筒胶鞋(12月)。增加分身雨衣(12月)。
5、破碎工、给料工:增加防尘口罩、耳塞4个月1个;皮带工增加防尘口罩4个月1个,由分公司发放。
6、井上、井下勾料工:增加防尘口罩3个月1个,由分公司发放。
7、磁选工、过滤机工、砂泵工、振网筛工:需要防水手套由分公司和车间自备,公司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8、本条款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20__年7月10日
第2篇 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编制、实施、统计、考核等若干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内容
3.1每年必须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3.2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点检长组织,以点检员为主,运行主管、安全主管参加制定。
反事故措施计划采取由点检员上报,点检长审核,最后召开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3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场长组织,以安全主管为主,运行主管、点检长参加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检修点检员、值长上报,经运行主管、点检长审核后交安全主管,最后召开风电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4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5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3.6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3.7 防汛、抗震、防暴风雪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3.8 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3.9 运行主管、点检长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3.10运行主管、点检长在每月安全分析会的汇报内容中,应上报“两措”实施完成情况。
3.11风电场安全主管负责“两措”计划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
3.12“两措”计划项目必须按计划时间完成,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完成“两措”计划项目的责任人员,参照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管理目标
4.1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2消除生产现场的危害因素,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4.3每年12月10日前,条款3.2和3.3中规定的责任人必须按时上报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于12月20日前召开“两措”研究讨论会,确定出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场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3篇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2.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由徐矿集团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根据煤矿工种及劳动强度等情况制订,由矿工资科统一审批发放。
3.各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见附表),在卡片上注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名称和使用期限,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4.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5.部分岗位已按行业标准配备制服的,不再配发防护服。
6.确系工作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公司研究后增购。
7.兼职作业工种,按照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防护用品。
8.临时性作业,可按班(组)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9.标准中未列示的工种,按相近工种标准配备。
第4篇 海龙供电公司劳动管理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公司劳动组织、劳动定额、定员、职工考勤、劳动合同、用工的管理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公司各单位的劳动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适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劳动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劳动保险文件汇编》
3 管理职能
3.1 劳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改进劳动组合,合理使用劳动力,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全面完成,并使职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收入。
3.2 我公司劳动管理实行公司、部室、班组三级管理。多种经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层次。
3.2.1 人事部职责
3.2.1.1 人事部是全公司劳动管理的职能部门。
3.2.1.2 负责编制和贯彻劳动计划,进行劳动统计和分析,不断完善劳动管理的标准和制度。
3.2.1.3 负责劳动定编、定员和劳动定额的制定和管理。
3.2.1.4 负责改进劳动组织,合理调配劳动力。针对劳动管理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职工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3.2.1.5 经常进行劳动纪律教育,维护劳动纪律,执行劳动纪律考核与奖惩。
3.2.1.6 负责劳动保护标准的正确执行,并检查合理使用的情况。
3.2.1.7 组织职工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工作。
3.2.1.8 办理职工请假、退休以及劳动保护等项工作。
3.2.2 部室职责
3.2.2.1 部室是劳动管理的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公司规定做好本单位的劳动管理。
3.2.2.2 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劳动计划,按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并检查、考核所属班组的执行情况。
3.2.2.3 负责提出本部室劳动组合的改进意见,在部室范围内合理调配劳动力,不断提高职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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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工时利用率和工作效率。
3.2.2.4 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和管理,严格进行检查与考核,使职工自觉遵守工时纪律、生产纪律和组织纪律。
3.2.2.5 按照教育培训计划,抓好职工的岗位培训和技术考核。
3.2.2.6 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台帐,做好基础资料的统计管理。
3.2.2.7 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证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3.2.3 班组职责
3.2.3.1 班组是企业劳动管理的最基层单位,是企业做好劳动管理的基础。
3.2.3.2 负责贯彻执行劳动定额,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3.2.3.3 加强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时纪律、工艺纪律和组织纪律,保证班组出勤率。
3.2.3.4 加强技术培训,开展岗位练兵,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
3.2.3.5 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遵守安全作业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3.2.3.6 做好劳动管理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工作。
3.2.3.7 正确执行劳动考核与奖惩规定。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劳动组织
4.1.1 根据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原则,我公司劳动组织为公司、部室、班组三级管理形式。
4.1.2 公司一级是我公司最高权力管理机构,由公司领导、副总师以及职能部室组成,以公司为中心,对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统一指挥和管理。各职能部室按职责分工,为公司领导起参谋职能作用,对部室起业务指导作用。
4.1.3 部室是我公司二级机构,实行生产区域管理,是我公司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由部室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组成生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指挥生产车间、生产工地的生产活动。
4.1.4 班组是我公司内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组织,是部室的组成部分,由班长和班组民主管理员组成管理机构,组织、指挥班组人员完成公司下达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班内人员应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可根据生产需要,划分作业小组,合理组织生产。
4.1.5 按国家规定,我公司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组织生产以八小时为一个工作班次,运行等岗位实行轮班制度。全公司职工应遵守工作制度。
4.1.6 每个岗位人员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熟悉专业知识,达到一专多能,一工多艺,不断提高技术素质,适应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
4.2 劳动定额
4.2.1 劳动定额是我公司编制定员,合理组织劳动、核算劳动成果的重要依据。我公司的劳动定额是依据历史先进水平和当前实际耗用工时情况,按照“经验估计法”和“统计分析法”制定。
4.2.2 劳动定额的修订和实施按qg-jdj-16.001-89《定额管理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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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劳动定员
4.3.1 劳动定员工作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编制定员工作对于提高企业素质,深化企业改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各部室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4.3.2 我公司编制定员方案,是依据原劳动部、电力部颁发的劳部发[1994]488号《关于发布〈供电劳动定员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按集团公司有关编制定员方面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规模、生产任务和生产条件制定。
4.3.3 编制定员方案由人事部负责拟定初步方案,经公司研究确定、报市公司人事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4.3.4 定员方案经核定下达,要严格执行,各部室可在不突破编制定员总数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生产岗位定员。对管理岗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定员方案,不得擅自设岗增人。
4.3.5 部室内部机构编制的调整,由部室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查,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4.3.6 公司编制定员方案,每年修订一次。各部室要根据生产规模及生产条件变化情况,将专业岗位变化情况及时汇总报人事部,以便修订定员方案。
4.3.7 编制定员方案的贯彻实施与经营责任制挂钩,并严格组织考核。各部室要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8 各单位超定员标准的富余人员,要从原岗位上分流出来,除由公司统一安置充实其他的生产岗位外,原则上以内部消化为主,可通过开辟新的经营项目等手段,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4.4 职工考勤、请假管理。
4.4.1 公司职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先请假,在工作时间内不干私活、不办私事、不脱岗、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严格考勤,借调人员由借入单位负责考勤。发现违反劳动纪律情况者,每人次扣罚100元,单位主要负责人联责扣罚100元;年内无故迟到、早退3次或旷工满一天者,按照下岗规定执行,其所在单位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联责考核。
4.4.2 各单位应设立兼职考勤员。考勤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人事部,考勤表要由负责人签字,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填写考勤表。发现考勤表弄虚作假的每人次扣该单位业绩考核分5分,不按时交考勤表的每次扣该单位业绩考核分1分。
4.4.3 请假手续
4.4.3.1 准假权限:职工请假三天以内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连续请假三天以上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人事部审批。中层干部休假、外出学习、培训,到人事部填写《龙海市供电公司干部外出申请单》,各单位正职由公司经理审批,副职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职工请假外出三天以内的,需填写《龙海市供电公司职工请假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请假单由各单位留存备查。请假连续三天以上的,填写《龙海市供电公司职工请假单》,由各单位提出意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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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请假单由人事部留存。职工因公外出应填写《人员外出工作安排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女职工有未满一周岁婴儿者,每天上、下午各有一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不含路程时间),多胞胎婴儿每多一胎每次多三十分钟,超出时间按迟到、早退处理。职工要按公司规定的休班时间休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休班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4.3.2 病假。职工患病需要休息的,需取得乡(镇)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病假期间,工资按日计发,奖金按公司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4.4.3.3 事假。职工请事假,办理请假手续。事假期间,工资按日计发,奖金按公司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4.4.3.4 产假。女职工休产假,办理请假手续。产假五个月。工资照发,奖金按公司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4.4.3.5 婚假:职工结婚,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三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十四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另给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奖金按公司业绩考核规定执行。
4.4.3.6护理假:男职工的配偶晚育的,给予护理假七天,办理请假手续,工资奖金照发。
4.4.3.7 丧假:职工直系供养亲属丧亡需本人料理者,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三天,工资奖金照发。
其他假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4.4 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因工作需要安排上班者应进行考勤,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
4.4.5 职工进行补休时,一天以内要取得班长同意,一天以上的要取得部室负责人同意,否则按旷工论处。
4.5 转正定级。新进人员见习期结束后,由人事部进行考试考核,双考合格者,由所在单位填写转正定级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对于双考不合格的,要延期转正。
4.6 劳动合同管理
4.6.1 劳动合同的签订
4.6.1.1 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与招用的再就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检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6.1.2 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他人代签一律无效。
4.6.1.3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4.6.1.4 由市公司任命的现职领导干部,均与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6.2 合同签订期限。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6.3 约定试用期。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4.6.4 劳动合同变更
4.6.4.1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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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2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给劳动者
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6.4.3 调整了企业法人代表时,应及时办理换发《授权委托书》。
4.7.2 退休、退职条件
4.7.2.1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4.7.2.2 从事线路工作或其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4.7.2.3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7.2.4 因工致残,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4.7.2.5 虽不具备退休条件,但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职手续,并按规定发放生活费。
5 考核与奖惩
5.1人事部为本标准考核的职能部门,企划部为综合考核管理部门。
5.2 本标准执行情况按公司业绩考核办法进行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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