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劳保用品管理工作标准
序
号
项
目
标准
一
标
准
制
定
1、按照国家要求和企业岗位实际制定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对劳保用品种类、各工种使用期限、领用数量进行一一规定,经领导签字后以表格形式明示。
2、每月调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工种所用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种类提出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3、调整意见首先报领导审阅签批,然后按签批意见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劳保用品使用标准。
4、所使用劳保用品应符合煤矿劳动防护标准,特殊防护用品三证齐全。特殊防护用品三证由供应科提供,劳保用品管理员保存备查。
二
计
划
1、根据库存要求和实际需要,每月20日提报一次进货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查签批后提交供应科进货。不出现无用品,不影响使用。
2、根据工作场所变化和公司意见,按需要人员和数量提报临时劳保用品计划。
三
发
放
1、建立健全劳保用品发放台账,每人一张防护品卡片,凭卡按标准、工种、期限、员工出勤发放,肥皂、毛巾、工作服、靴子、矿帽、腰带、袜子、手套等常用品由工区材料员领取发放。其他针对个人发放。
2、要求各工区材料员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每月检查一次工区材料员用品发放情况,对发放不及时的单位立即给予纠正。检查情况当天汇报主管部门领导。
3、对离矿人员及时抽取卡片并存档,停发劳保用品。
4、对未到使用期限而申请领用劳保用品的人员,按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再发放新劳保用品。
四
统
计
1、每月3日统计上月劳保用品发放领用单,做好登记,15日提交审计。
2、每月10日统计人员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3、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下年度劳保用品使用计划。
4、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劳保用品台帐整理,统计上年度劳保用品费用。
五
标
志
服
1、原则每人每年春夏和秋冬标志服各制作一套。根据穿着情况适当调整。
2、按季节定做标志服,提前一个季度安排制作,制作时量体裁衣。
3、按公司要求确定标志服款式,以招标方式确定标志服制作厂家,原则质优价廉、款式新颖,投标单位每次不低于三家。
4、签订合同时对服装款式、颜色、面料、质量、交货时间、调换要求、发放形式、违约责任、付款形式进行明确,一般不付预付款,发放完成无异议后付款90%,留10%质保金,质保期半年。
5、标志服制作期间考察1到2次厂家制作情况,监督制作质量。
6、要求厂家发放到员工本人。标志服发放后,根据员工要求,对不合适的服装协调厂家在10日内调换。
第2篇 劳保用品管理工作标准规定
序
号
项
目
标准
一
标
准
制
定
1、按照国家要求和企业岗位实际制定各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对劳保用品种类、各工种使用期限、领用数量进行一一规定,经领导签字后以表格形式明示。
2、每月调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根据工作实际对各工种所用劳保用品的使用期限和使用种类提出增加或减少的意见。
3、调整意见首先报领导审阅签批,然后按签批意见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劳保用品使用标准。
4、所使用劳保用品应符合煤矿劳动防护标准,特殊防护用品三证齐全。特殊防护用品三证由供应科提供,劳保用品管理员保存备查。
二
计
划
1、根据库存要求和实际需要,每月20日提报一次进货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查签批后提交供应科进货。不出现无用品,不影响使用。
2、根据工作场所变化和公司意见,按需要人员和数量提报临时劳保用品计划。
三
发
放
1、建立健全劳保用品发放台账,每人一张防护品卡片,凭卡按标准、工种、期限、员工出勤发放,肥皂、毛巾、工作服、靴子、矿帽、腰带、袜子、手套等常用品由工区材料员领取发放。其他针对个人发放。
2、要求各工区材料员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每月检查一次工区材料员用品发放情况,对发放不及时的单位立即给予纠正。检查情况当天汇报主管部门领导。
3、对离矿人员及时抽取卡片并存档,停发劳保用品。
4、对未到使用期限而申请领用劳保用品的人员,按使用期限折价扣款后再发放新劳保用品。
四
统
计
1、每月3日统计上月劳保用品发放领用单,做好登记,15日提交审计。
2、每月10日统计人员出勤情况,并做好记录。
3、每年12月10日前提出下年度劳保用品使用计划。
4、每年1月10日前完成年度劳保用品台帐整理,统计上年度劳保用品费用。
五
标
志
服
1、原则每人每年春夏和秋冬标志服各制作一套。根据穿着情况适当调整。
2、按季节定做标志服,提前一个季度安排制作,制作时量体裁衣。
3、按公司要求确定标志服款式,以招标方式确定标志服制作厂家,原则质优价廉、款式新颖,投标单位每次不低于三家。
4、签订合同时对服装款式、颜色、面料、质量、交货时间、调换要求、发放形式、违约责任、付款形式进行明确,一般不付预付款,发放完成无异议后付款90%,留10%质保金,质保期半年。
5、标志服制作期间考察1到2次厂家制作情况,监督制作质量。
6、要求厂家发放到员工本人。标志服发放后,根据员工要求,对不合适的服装协调厂家在10日内调换。
第3篇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人事处、企管处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由生产处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供应公司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人事处批准后,统一在供应处领取。
四、 所购进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严禁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动防护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动防护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 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人事处核实发放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防护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同人事处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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