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员作业标准
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员的职业标准
1劳务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见表1。
表1劳务员的工作职责项次分类主要工作职责
1劳务管理计划
(1)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2)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2资格审查培训
(3)负责审核劳务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
(4)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5)负责组织劳务人员培训,对劳务队伍进行考核评价。
3劳动合同管理
(6)负责或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
(7)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8)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9)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公示及工资台帐的建立。
4劳务纠纷处理
(10)协助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协助调解、处理劳务纠纷。
5劳务资料管理
(12)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13)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2劳务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见表2。
表2劳务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项次分类专业技能
1劳务管理计划
(1)能够编制劳务需求及培训计划。
2资格审查培训
(2)能够验证劳务队伍资质。
(3)能够审验劳务人员身份、职业资格。
(4)能够对劳务队伍进行济南金魁综合评价。
3劳动合同管理
(5)能够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性审查。
(6)能够核实劳务分包款、劳务人员工资。
(7)能够建立劳务人员个人工资台帐。
4劳务纠纷处理
(8)能够编制劳务人员工资纠纷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9)能够处理劳资纠纷。金魁塔机5劳务资料管理
(10)能够编制、收集、整理劳务管理资料。3劳务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见表3。
表3劳务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项次分类专业知识
1通用知识
(1)熟悉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了解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
(3)了解施工图绘制、识读的基本知识。
(4)了解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5)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
2基础知识
(6)了解流动人口管理相关规定。
(7)掌握信访工作的基本知识。
(8)了解人力资源开发及管理的基础知识。
(9)熟悉财务管理的基础知识。
3岗位知识
(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11)熟悉劳务需求的统计计算方法。
(12)掌握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的基本知识。
(13)熟悉劳务纠纷常见形式、调解程序和方法。
第2篇 建筑工程机械管理员作业标准
建筑工程机械管理员的职业标准
1机械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见表1。
表1机械员的工作职责项次分类主要工作职责
1机械管理计划
(1)参与制定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负责制定检修保养计划。
(2)参与制定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2机械前期准备
(3)参与机械设备的采购和租赁。
(4)参与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5)协助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6)参与特种设备的试运行、验收、使用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3机械安全
使用(7)参与组织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书查验,建立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8)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9)负责落实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0)参与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机械成本核算
(11)协助机械设备定额的编制和台帐的建立。
(12)负责机械设备常规维护保养支出的统计、核算、报批。
(13)参与机械设备租赁结算。
5机械资料管理
(14)负责编制机械设备资料。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机械设备资料。
2机械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见表2
表2机械员应具备的专业技能项次分类专业技能
1机械管理计划
(1)能够编制机械设备管理计划。
2机械前期准备
(2)能够进行机械设备的选型和配置。
(3)能够核查特种设备专项施工方案。
(4)能够组织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交底。
3机械安全使用
(5)能够组织开展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能够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状况进行评价。
(7)能够识别、处理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
4机械成本核算
(8)能够建立机械设备的统计台帐。
(9)能够进行机械设备成本核算。
5机械资料管理
(10)能够编制、收集、整理机械设备资料。
3机械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见表3。
表3机械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项次分类专业知识
1通用知识
(1)熟悉国家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熟悉工程材料的基本知识。
(3)了解施工图绘制、识读的基本知识。
(4)了解建筑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5)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
2基础知识
(6)熟悉工程预算的基本知识。
(7)掌握机械制图和识图的基本知识。
(8)熟悉工程力学的基本知识。
(9)掌握建筑机械设备类型、构造及其动力系统的基本知识。
3岗位知识
(10)熟悉与本岗位相关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11)熟悉施工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知识。
(12)金魁塔吊熟悉机械设备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
(13)了解机械设备常见故障、事故原因和防护方法。
(14)掌握机械设备的成本核算方法。
第3篇 建筑工程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保证措施
标准化文明施工管理是全面体现一个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体现一个企业的总体精神面貌,也是杜绝安全事故发生的治本途径,针对本工程的现场条件情况,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总平面布置图为原则,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办公设施、生活设施、物料堆场及材料仓库。
一、根据现场标准化施工有关规定,合理布置各种临设,材料的储存、堆放点,实施现场标准化动态管理,确保整个现场在有序的条件下组织施工。
二、现场生产临设及施工便道布置时,必须同步考虑工程基地范围内的永久总体道路,避免冲突、影响总体管线的施工。
三、进入现场后,及时与当地社区有关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共同联系抓好社区文明施工的工作。
四、施工区域重点关键部位,一方面需做好安全生产、消防防盗安全等方面警标、宣传及布置相应的设施器材之外,同时必须加强有关文明标化施工的宣传、标识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五、在建筑物的四周排设下水道,由专人疏通,确保建筑物外四周无积水,四周道路畅通、平整,各种物资整齐堆放。
六、对于重要、贵重材料设备,搭设相应使用存储保护的场所或必要的临时设施。
七、强调全员管理概念,对进入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及宣传,强化文明施工意识,做到谁施工,谁负责。
八、施工现场临时男女厕所设专用化粪池,室内隔断贴白瓷砖,墙面贴白瓷砖至1.5米高,地面贴防滑地砖,其他部位刷白色涂料,设定时启动水箱冲洗便槽入化粪池。小便槽设喷淋管冲洗。楼层设机动厕所放置便桶,并用夹板设简易棚,有专人定时清扫、倾倒和保洁,并保持无外溢现象。
九、施工现场按标准制作有顶盖茶棚,茶桶必须上锁,茶水和消毒水有专人定时更换,并保证供水。
十、现场落手清推行定额消耗包干制,明确分包队伍和班组承包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中落手清的检查、考核和奖罚。
十一、仓库做到帐物相符。进出仓库有手续,凭单收发,堆放整齐,保持仓库整洁,专人负责管理。
十二、对于现场文明施工及标化管理方面,现场项目部有自律的检查考评制度外,公司标化领导小组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考核,以督促项目部在文明施工方面有更高层次的提高。
十三、施工过程中,合理编制施工进度安排,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性能良好的施工机械,减少和避免噪声、粉尘对环境及周边居民和团体的影响。
十四、在定期打扫和喷洒工地道路及工地周边市政道路,工地门口安装冲洗设备,确保离开工地的车辆上不能有泥土、碎片等类似物体带到公共道路上。
十五、加强文明标化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从思想上,观念上意识文明标化对自身的重要性、必要性,使从能自觉地从自己做起,形成一股良好的风气。
十六、文明标化工作要作为一项制度,定期检查,定期考核与职工个人经济效益挂钩,象抓质量抓进度一样紧抓不放。在年度经济分配中,凡达不到文明标化要求的班组、个人都要从分配总额中扣除。
十七、公司从生产经营经费中划出一块,用于添置文明标化设施、设备,从经济上给予正确岗位。
第4篇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22〕4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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