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程施工未遂管理标准
1目的
为规范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未遂事件的管理,通过管理未遂来控制事故,达到及时反馈并超前预控的目的,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未遂事件的管理,它涉及未遂事件的上报、分析和统计,找出规律,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引用标准
相关子系统
安健环管理
档案管理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纠偏与控制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未遂事件:由于未遵守正常的工作标准或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到位,或突发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的不安全情况;但没有造成设备损坏、疾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及后果轻重的事件称之为“未遂过失”简称未遂。
5 职责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5.2.2 标准执行人负责根据未遂事故的统计、分析,每月组织综合原因分析,找出规律;制订可行措施加以改善,指导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标准监督人
施工安全监理是本标准执行的监督单位。对工程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是本标准执行情况的上级监督人,有权对未遂事件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并可随时参与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
有遵章守纪、切实执行安全措施的责任和义务,诚实报告未遂事件并积极分析发生原因,认真落实改进建议或措施,同时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6 执行标准
6.1 未遂事件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6.1.1 未遂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视严重程度由安监部/部门或班组安全负责人在当天组织未遂分析,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当班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应逐级上报。
6.1.2 分析要核实检查该项工作前是否有风险评估;是否有书面安全工程标准;是否已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风险预控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预控单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当事人否 具备能力;员工接受培训情况;安全工具使用情况;工作地点环境及安全情况;个人安全防护用品(ppe)使用情况等。
6.1.3 如有必要由部门或班组当班负责人组织对该项工作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修改安全工作标准,增补安全措施,经安监部审批后报施工安全监理备案。
6.1.4 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对安规的掌握程度,施工单位安监部考虑是否安排安健环知识培训。
6.1.5 施工单位安监部根据事件分析情况,考虑是否必要对工作环境(比如人体工效方面)进行改善。
6.1.6 施工单位安监部应对员工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
6.1.7 施工单位安监部写出未遂事件分析报告,上报施工安全监理。由施工安全监理统计和考虑是否提供给其它单位。各单位应认真吸取未遂事件的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6.1.8 对主动报告,认真分析未遂事件的当事人或部门应给予鼓励,发现隐匿情况应给予批评教育。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每月应将执行未遂管理标准中发现的问题及未遂分析,在月度安委会上反馈;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建议,每半年应向标准监督人(施工安全监理和业主安监部)提出反馈报告。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把本单位上月未遂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施工安全监理和业主安监部(报表格式及内容见附录3、4)。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2篇 某工程施工未遂管理标准
1目的
为规范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未遂事件的管理,通过管理未遂来控制事故,达到及时反馈并超前预控的目的,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制订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未遂事件的管理,它涉及未遂事件的上报、分析和统计,找出规律,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3 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引用标准
相关子系统
安健环管理
档案管理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纠偏与控制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未遂事件:由于未遵守正常的工作标准或采取的防范措施不到位,或突发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的不安全情况;但没有造成设备损坏、疾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及后果轻重的事件称之为“未遂过失”简称未遂。
5 职责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5.2.1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负责检查本标准在本部门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和建议;指导、协助本部门开展工作、进行安全分析和风险评估;提供适当的培训、统计、记录分析未遂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趋势。
5.2.2 标准执行人负责根据未遂事故的统计、分析,每月组织综合原因分析,找出规律;制订可行措施加以改善,指导下一阶段安全管理工作,经本标准负责人同意和授权修订本标准。
标准监督人
施工安全监理是本标准执行的监督单位。对工程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是本标准执行情况的上级监督人,有权对未遂事件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并可随时参与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工作。
有遵章守纪、切实执行安全措施的责任和义务,诚实报告未遂事件并积极分析发生原因,认真落实改进建议或措施,同时对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6 执行标准
6.1 未遂事件的报告和统计分析:
6.1.1未遂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当班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后,视严重程度由安监部/部门或班组安全负责人在当天组织未遂分析,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当班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应逐级上报。
6.1.2 分析要核实检查该项工作前是否有风险评估;是否有书面安全工程标准;是否已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或风险预控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预控单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当事人否 具备能力;员工接受培训情况;安全工具使用情况;工作地点环境及安全情况;个人安全防护用品(ppe)使用情况等。
6.1.3 如有必要由部门或班组当班负责人组织对该项工作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修改安全工作标准,增补安全措施,经安监部审批后报施工安全监理备案。
6.1.4 视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对安规的掌握程度,施工单位安监部考虑是否安排安健环知识培训。
6.1.5 施工单位安监部根据事件分析情况,考虑是否必要对工作环境(比如人体工效方面)进行改善。
6.1.6 施工单位安监部应对员工心理素质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
6.1.7 施工单位安监部写出未遂事件分析报告,上报施工安全监理。由施工安全监理统计和考虑是否提供给其它单位。各单位应认真吸取未遂事件的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6.1.8 对主动报告,认真分析未遂事件的当事人或部门应给予鼓励,发现隐匿情况应给予批评教育。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5),报标准负责人进行评价。标准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
标准执行人每月应将执行未遂管理标准中发现的问题及未遂分析,在月度安委会上反馈;对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修改建议,每半年应向标准监督人(施工安全监理和业主安监部)提出反馈报告。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把本单位上月未遂统计、分析报告上报施工安全监理和业主安监部(报表格式及内容见附录3、4)。
标准执行人必须确保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第3篇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22〕405号)同时废止。
第4篇 装饰城家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装饰城家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为了规范化管理__家装工程,让__家装工程受到多层次的全面的监督。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全面提高__家装工程整体水平,让客户实实在在的体会到__市场装饰公司的规范服务,__家装市场制定了此标准,凡在__家装市场各装饰公司签定的装修工程,均要求认真执行此标准。
一、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标准。应符合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局发布并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二、__市场的家装工程现场必须设公告牌及施工证,随时接受消费者及监理人员监督。
三、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现场管理人员按要求佩带统一的胸卡。
四、__家装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按要求穿着制服,仪容整洁,佩带__统一胸牌。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语言文明规范,保持公正立场实施监理服务。
五、文明施工,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1)施工人员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
(2)施工堆料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占用桉道内的公共空间,紧急出口。根据工程进度的不同阶段所需的各种物资材料,及时、准确、配套的组织进场,合理调整材料堆放位置,分 类规范放置,尽量作到分项工程工完料尽。
(3)材料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污染地面和环境,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
(4)不得堵塞、破坏上下水管道,垃圾道等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桉内各种公共标识。
(5)现场取水位置要保证下水通畅,不得集水。
(6)不得向桉下扔东西,防止意外伤人。
(7)节约水电,禁止浪费。
(8)施工现场禁止工人住宿、作饭。必须征得物业及客户同意,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意外事故或安全卫生问题产生。
(9)严禁施工现场赌博行为。
(10)不允许与工程无关人员(特别是小孩)滞留现场。
(11)每天收工时必须清扫现场,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现场整洁。特别是油漆涂料进行前,要认真清洁场地,创造有利条件。
(12)工程验收前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除必要的少量工具外,其他工具材料应及时拆场。
九、必须作好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2)使用油漆等挥发性材料时,应随时封闭其容器。擦试后的绵纱等物品应集中存放且远离热源。
(3)施工现场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工具。
(5)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十、材料运输中不能污染和损坏环境及设施。搬运材料进入楼内,要避免损坏楼道内顶、墙、扶手、楼道窗户及楼道门。
十一、现场施工机具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严禁违反操作规程,勉强使用不合格机具设备,消除安全隐患保证施工质量。
十二、对材料的使用,应规定合理的消耗定额,避免随意造成浪费,但绝不能以次充好,降低标准拼凑使用材料。零星材料应有合适的容器存放,避免到处散落。
十三、在楼房窗边及阳台边高空施工时,必须系上保险绳,防止机具或人员坠落事故发生。
十四、施工人员发现现场具体情况与设计要求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监理及有关人员反映,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十五、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
(1)各工程在施工中不得污染、损坏其他工种的半成品、成品
(2)材料表面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拆除。
(3)注意天气变化,作好防风、防雨措施。
(4)对已完成暂不使用的地漏、下水口,必须进行封闭保护,防止施工废渣和杂物堵塞情况,保证竣工时完好洁净的交出。
(5)对安装好的卫生洁具或储物柜等成品,要严格控制保护,非施工必须原因不得随意试用。
(6)地面已铺地砖或木地板,后序工种必须采取保护地面措施。
十六、装饰公司应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质量、安全、消防、进度、成本和环境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现场管理细则,并切实执行。
第5篇 工程施工机械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规范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对施工机械的全面管理,实现对施工机械的有效控制,确保安全使用,防止发生大型机械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施工机械的管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
3.1引用标准
3.1.1 《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1.2 国经贸厅安全[1999] 477号《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
3.1.3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3.1.4 劳动部安字[1991]8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3.1.5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1.6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3.2 相关子系统
3.2.1 安健环管理
3.2.2 档案管理
3.2.3 基建与生产接口管理
3.2.4 评估及改进管理
4 专业术语定义
4.1 施工机械: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机价值在2000元以上、基本上能独立发挥作用的施工用机械。
4.2 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电梯、液压提升装置等用于起重作业的机械。
5 职责
5.1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为本标准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本标准,指定专人维护标准并保证标准执行的有效性。
5.2 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执行人
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安监部主管领导是本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标准执行人,负责检查本部门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出修订和完善本标准的报告;指导、协助本单位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出改善的建议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5.3 安监部
5.3.1 建立_______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网络。
5.3.2 监管各单位施工机构管理体系的正常运作。
5.3.3 监督监理、施工单位严把机械“五关”:机械进场关、机械管理关、人员资质关、重大起吊作业方案审查关、机械使用关。
5.3.4 监管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四个队伍”: 安装(拆卸)、维修、使用、检测四个队伍的建设。
5.4 监理单位
5.4.1 监督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四个队伍”的建设,定期监督检查。
5.4.2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机械管理标准、机械保证体系及人员配备、资质报审备案。
5.4.3 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并备案。
5.4.4 负责施工单位大型机械安全操作专利号、重大吊装、重要设备运输、大型起重机安拆等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及技术安全交底等的审查。
5.4.5 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维修过程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4.6 掌握进入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数量和分布及日常检查考核。
5.5 施工单位
5.5.1 制订施工机械各项管理标准,明确施工机械的安装、检测、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5.5.2 建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维修、使用、检测“四个队伍”。
5.5.3 负责施工机械及人员资质报审工作以及施工方案的编审。
5.5.4 负责施工机械配置、维修、安装、拆除、报废的全过程涉及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的管理。
6 执行标准
6.1 施工机械的配置
6.1.1 各单位进入_______项目公司工地的施工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起重机械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6.1.2 各单位必须把进入本工地机械随机文件向_______项目公司安监部和监理公司提供检查。
6.1.3 各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公司)及监理负责组织对进入本工地使用的机械进行能力认可,填写(设备能力认可表)。
6.2 施工机械安装(拆卸)
6.2.1 在现场进行安装起重机械的各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书。跨越广东省的单位还须到施工所在地区有关部门备案。
6.2.2 安装专业队伍应配足各工种人员,并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有效证件。
6.2.3 机械的拆装作业必须依据制造厂说明书进行,大型机械特别大型起重机械的拆装,应结合该设备的检查情况、吊装机具和环境、场地、气候等实际情况,由专业安装队伍的技术人员编写作业指导书,并明确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同时制定出相应的负荷试验方案。
6.2.4 作业指导书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标准执行。
6.2.5 起重机拆装过程管理必须按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进行,由机械专业工程师及安监人员监督安装(拆卸)过程中。
6.2.6 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各单位组织机械专业检验人员及监理工程师按规定进行检验。
6.2.7 各种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由专业安装队伍组织实施,各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和协调。负荷试验完后,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员、机械管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对设备重新认真检查,起重机械专业检验员汇总试验检查情况,提出检验结论,并签字认可。对设备遗留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单位整改结束后机械管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检查确认。
6.2.8 各单位起重机械安装的安全质量经自检合格后,使用前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6.3 施工机械的使用与管理
6.3.1各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经地、市劳动部门检验合格,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标准,并向所在地、市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6.3.2 各施工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章标准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6.3.2.1 司机守则
6.3.2.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6.3.2.3 起重机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标准
6.3.2.4 制定施工机械防大风方案措施
6.3.2.5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标准
6.3.2.6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标准
6.3.3 各单位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6.3.3.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6.3.3.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6.3.3.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6.3.3.4 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6.3.3.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3.3.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6.3.4 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由施工机械所属单位技术人员按照该设备的技术能力、使用说明书和使用安全状况编写,编写中要特别指出该设备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担执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严格按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3.5各单位的施工机械(特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部门提供服务,以确保使用安全。
6.3.6 各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公司)对施工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标准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6.3.7 大型起重设备、运输车辆、推土机、挖土机、装载机等,必须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标准。
6.3.8 遇有照明不足,大雾,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员看不清指挥人员时不准进行起重作用。
6.3.9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进行露天作业,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3.10 起重机在吊有重物时,驾驶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室,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操作无关的事或与他人闲谈。
6.3.11 起吊时,与工作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起重工作地点,且任何人不准在吊臂和吊物下行走或停留。
6.3.12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应摘除挂在吊钩 上的千斤,并将吊钩升起;对用油压或汽压制动的起重机应将吊钩 降至地面,吊钩 钢丝绳呈收紧状态,悬臂式起重机应将起重臂放到40°--60°,如遇大风,应将臂杆转到顺风方向,刹住制动器,所有操纵杆放在定档位置,切断电源,操作室门窗关闭并上锁后方可离开。
6.3.13 大型载运设备必须由专人驾驶、保养,加强人员“三证”、费用交割手续要齐全。
6.3.14 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和所在单位有关规定,运行中,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防发生车辆事故。
6.3.15 施工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当其生产技术能力或安全运行可能发生问题时,由机械所属单位负责人组织对其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严禁带病运行。
6.3.16 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按《中国_______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程,编制施工安全作业指导书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3.17 各施工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申请在用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
6.4 起重机的检查
6.4.1 各使用单位要建立机械检查标准,经常对机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6.4.2 各单位的施工机械按规定必须接受地区或监督管理,起重机械、电梯、厂内机动车、定期通过规定机构的检验。
6.4.3 有大型起重机械的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专职机械巡检员(由机械管理工程师担任)。
6.4.4 机械检查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和每日检查。
6.4.4.1 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定额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2) 停用1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3)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6.4.4.2 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工程: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异常情况。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6) 停用1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6.4.4.3 每天作业前检查下列工程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6.4.5 各单位检查及巡查人员在每个现场检查结束时,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机械检查问题整改通知单”,并由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按规定期限整改,整改结束后向机械管理工程师回复“机械检查问题整改后反馈单”,对于按期限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反馈当前的处理情况及解决问题的预测期限及防范措施。
6.5 施工机械的维护
6.5.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具体落实。
6.5.2 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实行日常保养,定期维护保养与特别保养相结合的办法。
6.5.3 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根据其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由机械操作工每天执行,并按规定好记录。
6.5.4 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
6.5.4.1 机械设备的定期保养:起重、运输、土方、机加工及砼机械设备每季进行一次,其它机械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单位要编制“设备定期保养计划”并制订各机械相应的“定期保养记录表”。
6.5.4.2 设备定期保养计划的实施:设备操作人员按照“定期保养记录表”中明确的保养工程对设备进行保养作业,并在保养记录表中记录有关保养结果。
6.5.4.3 各单位机械管理工程师负责验收保养结果,并在保养记录表上审核签字认可。
6.5.5 机械设备的特别保养
6.5.5.1 设备的特别保养是指起重机械的转移保养、搅拌站的转移保养及机动车的的检保养。
6.5.5.2 由各单位的机械管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向特别保养实施的机械公司下达有关机械转移保养记录表,机械公司按表中明确的保养工程对设备进行特别保养作业,并在表中记录有关保养结果,机械管理工程师整理归档。
6.5.5.3 严禁在施工机械运行中进行机械保养及维修作业。
6.6 施工机械的报废
6.6.1 施工机械达到使用报废年限、磨损严重或因意外事故使机械设备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又无改造价值或安全性能下降,继续使用存在严重隐患或能耗超标使用已不经济时,按各自的管理标准办理报废。
7 检查、评价与反馈
标准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本标准是否升版。
标准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修订版本。
55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