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酒店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制度
酒店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一、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辅机所有附件检查,并确认正常。
1、检查锅炉本体是否有损伤。
2、辅机是否正常,软水是否合格。
3、给水阀、给油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排污阀、蒸汽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4、供油系统是否正常。
5、电源、电控部分是否正常。
二、确认一切正常后,可(开炉)点火、升压,当蒸汽压力升至额定压力1mpa的2/3时,逐渐打开蒸汽阀供汽。
锅炉运行中,视锅炉水质的碱度而确定给锅炉实行部分排污,操作时要谨慎、密切注意水位的变化。保持压力0.7-0.9mpa之间,严禁超过额定压力1mpa。视蒸汽用量调节炉火大小的转换阀。开炉时要注意观察主蒸汽管道和使用部门情况,并且观察日用油箱油位。
三、锅炉停炉时先关闭蒸汽阀、给水阀、燃油阀、关闭电源,等炉内压力至常压后,排放锅炉炉内余水。
四、在锅炉加入水之后打开排污阀,使水低于正常水位,是否能够低水位报警。水位正常后,按正常程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良好。若点火失败,应停止点火和供油,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重新点火。
五、运行中每小时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内容如一),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六、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表一次,对锅炉全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安全装置检验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做记录签名确认。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下限位以下不熄火、不能自动给水。
2、水位升至上极限位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不断加大给水,水位仍下降。
4、给水系统不能运行,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安全阀、压力控制器任何一种失控。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锅炉房失火或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
8、锅炉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火、压力继续上升。
八、因锅炉严重缺水引起的紧急停炉,不能立即加水,须待炉体冷却之后方可加水。
九、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第2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精心保养,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第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 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对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季节性的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或内外部检查,烘炉、煮炉、机能试验,经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确认锅炉各部分符合运行运行条件,方准使用。
第七条 在用锅炉检修后,经锅炉内外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锅筒内无杂物,人孔、手孔封好,安全装置符合规定。各种附属设备合乎要求,阀门应处于适当的开、闭位置。
第八条 锅炉内上水,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线。上水的同时检查各孔盖,接头,法兰接合面及排污阀有无渗漏。有省煤器的锅炉,省煤器必须注满水。给水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九条 对燃烧室和烟道应施行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将烟道门打开10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弓|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条 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启再循环水路,点火升压时,不使省煤器因受热而被烧损。
第三章 锅炉点火、送汽
第十一条 锅炉点火前,须经主管锅炉负责人许可,并将锅炉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结果,准备点火实际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或安全情况记录簿内。
第十二条 锅炉点火时,将炉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1/2,炉排上铺好木材或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当燃烧状态良好时,开始投入新煤叫烧面积,逐渐开大烟囱挡板、适当加强通风。
第十三条 升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对水容量大的锅炉,火势要调整均匀,炉温缓慢上升。升火后必须密切注意锅炉水位。当炉水受势膨胀水位升高时,应适当放水,以维持正常水位。
第十四条 当锅内蒸汽压力升到0.05-0.1mpa(0.5-1公斤/厘米2)时应冲洗水位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玻璃管因忽冷忽热而爆破伤人。冲洗时察看排水、汽的情况及水位上升位置。如有异常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
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防止因污垢堵塞而失灵。如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经冲洗检查校对两块表指示的压力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否则应重新冲洗检查。
第十五条 当蒸汽压力在o.1mpa(1公斤/厘米2)以下范围内,应检查人孔、手孔,各连接处有元渗漏现象。渗漏时,可适当紧回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均匀,禁止加长手柄。
同时,注意观察水位,进行排污。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
第十六条 锅炉送汽前,应通知用汽的地方做好准备工作,进行暖管。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缓慢小开主汽阀,排除凝结水,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主汽阀关闭疏水阀。
如果几台锅炉同用一条主蒸汽管,其中一部分锅炉参加运行时,锅炉使用压力应同主蒸汽管以及分汽缸的使用压力相同。
第十七条 供汽后,开启省煤器主烟道,关闭旁通烟道或循环水路,使省煤器开始工作。
供汽时,将供汽时间,蒸汽压力,水位及运行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
第四章锅炉的运行
第十八条 锅炉运行时,必须保持汽压稳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超过规定的安全阀喷汽压力时,必须喷汽。喷汽后锅炉内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压力的1.1倍。
第十九条 安全阀每三个月应检修校验一次,并进行机能试验,检修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为防止安全阔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安全阀做手动放汽试验或自动喷汽压力,并将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结果作出记录。禁止增加安全阀负荷,经常保持作用灵活。
第二十条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试验,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常用压力的1.5-3倍,每三个月必须检修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常用工作压力,检修校验合格后加铅封。
第二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应掌握时机做到均衡给水或勤给水,少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锅炉内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标志线。水位表的汽、水止阀和验水阀(或排水阀)应作用灵活,不漏泄。
第二十二条 水位表、汽压表每班至少冲洗检查一次,在冲洗检查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和汽压表三通阀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伤人。
当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内给水,要立即停炉处理。
第二十三条 锅炉应根据运行时的水质情况,进行水质化验、分析,并做好记录。建立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排污的间隔时间和数量,应本着'勤排、少排、均匀排'的原则,每班至少排一次,最好在低负荷水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严格监视水位,排污时不得进水。操作时应短促间断进行。
如排污设备损坏,禁止排污。
第二十四条 锅炉运行时,根据不同的燃烧设备,正确运用和调整,使风量的大小与炉膛燃烧工况相适应,一般使炉膛内维持2-3毫米水柱的炉膛负压、炉膛负压的调节主要是调节送风量和引风量。
第二十五条 司炉工在运煤、拌煤和投煤时,应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雷管等爆炸性危险品混入,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六条 锅炉运行中,司炉工应根据煤层燃烧情况,如有局部烧穿孔的用火钩轻轻拔平煤层,使燃煤和空气均匀接触。对固定炉排,当煤层下部煤渣过厚影响通风时,用铁通条押人煤层下部上下左右松动进行通火,使烧透的灰碴落入灰坑。拨火和通火动作都要快,避免冷风过多进入炉膛,降低炉温。
对固定炉排锅炉运行一段后,为减薄煤层改善通风要进行清炉。清炉最好在停止用汽或负荷较低时进行,清炉前应将烟道挡板关小,保持正常水位,并留下足够的底火,以利迅速恢复燃烧。
第二十七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应记录锅炉运行中的各种参数及运行情况。交接班时,应详细的共同检查,将检查结果及其它事项记入交接班日志,由交接班人共同签字。
第五章 锅炉运行停止及紧急停炉
第二十八条 锅炉暂时停炉,并且需要在短时间内重新使用,锅内水位应稍高于正常水位,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打好火底进行压火。压火期间,应检查锅炉内汽压,水位的变化情况,察看火床防止被压火的煤灭火或复燃。
第二十九条 有计划的检修停炉或长期停炉,操作顺序是:逐渐降低负荷,停止添煤与送风,减弱引风,水位保持稍高叫位线;然后停止引风,关严烟道挡板,炉门和灰箱门;使蒸汽逐渐消失,锅炉内压力降至大气压,炉水温度降低到50℃以下时,才能放水。在锅筒和烟道内工作时,应使用安全电压的照明设备。
第三十条 锅炉停炉时,禁止用水浇入火室活湿煤压火的方法灭火。锅炉放水后,清除炉内剩余燃料和炉渣以及烟箱、烟道内的烟灰,还应及时清除各受热面上的积灰和水垢。
第三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漏泄,炉膛严重结焦,尾部烟道内严重堵灰,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可分式省煤器,如没有旁通烟道,当给水又不能通过省煤器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第三十二条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并报告主管锅炉负责人。
(1)锅炉水位低于水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继续下降;
(3)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满水),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6)锅炉元件损坏,危及运行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紧急停炉时先关送风机停止给煤,再关引风机,扒出炉膛内的燃煤及炉渣,或者用砂土、湿炉灰压死燃煤使火熄灭,但不得往炉膛里浇水;锅炉内的蒸汽从排汽管或安全阀迅速排出,降低压力。如遇缺水事故,不得向锅内给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锅炉房发生火灾时,锅炉房工作人员应报告单位负责人,通知消防队,并采取一切灭火措施,不得放弃对锅炉的管理,无法迅速扑灭的应急速停炉。
锅炉发生事故,锅炉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处理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并如实记录事故过程。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书面报告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锅炉使用登记许可证,用镜框悬挂在锅炉房内明显处;同时应张挂锅炉检验证和锅炉房合格证,在锅炉房门外应有'锅炉重地、闲人免进'的金属牌或木牌。
第三十六条 对备用或停用的锅炉,必须采取保养防腐措施。
第三十七条 锅炉房工作人员遇有检查人员检查操作合格证和询问有关锅炉常识时,锅炉工作人员必须取出合格证和回答问题,不得拒绝。
第三十八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主管人员和锅炉房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文,不得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可根据锅炉使用的具体情况,不同的燃烧设备,可以制定操作细则,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3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保养守则
1、在使用本机前请详细阅读:“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其操作。并建立有一套完整实用的规章制度。
2、建造与工作现场隔离的锅炉房,并且符合锅炉房安全规范。
3、经培训,专人持证(司炉工)操作。严禁无专人管理。
4、经常保持设备各部位及周围清洁。
5、使用0#柴油,高纯度不含杂质,否则易堵塞油路,损坏油泵或冒黑烟。
6、入机水必需是经过处理的软化水(一大桶水放5-6碗工业盐即1/3桶水放2碗盐),建议使用软水处理器以防止结垢,保持热效,延长寿命。
7、本锅炉常出现的故障及排除:a、油路堵塞不能燃烧或燃烧不好:要全面清理油路;b、水位过高或过低报警。先完全关闭电箱电源,过高:打开排污阀,排水至正常水位;过低:手动加水至正正常水位。
8、给油箱加油时,应缓慢将油加入,油箱中待油渣沉淀2小时后方可开机使用。严禁边加油边使用!否则会因油中杂质造成油路堵塞,严重时损坏油泵!
9、每周:排水位表玻璃管及电极室内污水一次,并检查水位在4个位置(超低水位应报警、正常低水位应加水、正常高水位应停止加水、超高水位应报警)工作是否正常。
10、每周:排油箱底水渣一次,排放高度20mm;清洁油过滤器一次;搬动安全阀一次;更换炉水并清洁一次;清洁余热水箱内臂一次。
11、每三个月:清洗油箱底杂质一次;清洁燃烧机各部件一次。
12、每半年:除烟垢、水垢一次;更换油嘴一次;全面保养一次。
13、依《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14、发生故障应及时解决,若不能解决应向公司负责人反映。
15、若发生故障公司不能排除,应及时向供货商反映解决。
16、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常保养才能保持锅炉良好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17、若有不明之处,应及时向供货商咨询。
操作保养员:
监 管 人:
2011年3月1日
第4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3 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5 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8 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9 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10 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第5篇 蒸汽锅炉 安全操作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点火前应做好锅炉本体、辅机所有附件检查,试验引风机,炉排,鼓风机,上煤器,除渣机运行是否正常。
2、检查锅炉本体是否有损伤,检查各运动部件的机械润滑油、齿轮油、黄油是否加注合格。
3、检查辅机运行是否正常,软水是否合格,检查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动作是否灵敏。
4、检查给水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检查疏水阀、排污阀、蒸汽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检查电源、电控部分是否能正常动作。
二、操作程序:
1、确认一切正常后,可(开炉)点火、升压,当蒸汽压力升至额定压力0.5mag的1/3时,逐渐打开蒸汽阀供汽。(在送蒸汽之前打开分气缸的排水阀进行排水)。
2、锅炉运行中,根据锅炉水质的酸碱度而确定给锅炉进行排污,操作时要谨慎、密切注意水位的变化。保持压力在0.3---0.5mag之间,严禁超过额定压力。视蒸汽用量调节炉火大小。要注意观察主蒸汽管道和使用部门的设备情况。
3、在锅炉加入水之后打开排污阀,使水低于正常水位,是否能够低水位报警。确认水位控制部分是否正常。
4、运行中每小时进行巡视检查一次(内容如一),并按规定做好各项运行数据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冲洗水位表一次,对锅炉全排污二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安全装置检验按规定要求进行,并如实做记录签名确认。
三、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下限位以下不能自动给水的。
2、水位升至上极限位以上仍不停止给水的。
3、水位不断下降,虽不断加大给水,水位仍然下降的。
4、给水系统不能运行,故障暂时不能排除的。
5、水位、安全阀、压力控制器任何一种失控的。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异常,危及人身安全的。
7、锅炉房失火或发生火警等异常情况。
8、锅炉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不能自动排汽的。
四、注意事项:
1、因锅炉严重缺水引起的紧急停炉,不能立即加水,须待炉体冷却之后方可加水。紧急停炉后要把炉膛里面没有燃烧的燃煤清理出来,有利于锅炉降温。
2、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详细记录造成缺水的事故原因。工程部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如果是因为人为原因检查不到位。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当班人员负责,严重的按照有关法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6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定
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3 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5 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8 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9 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10 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第7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确保锅炉的安全使用,精心保养,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第三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四条 司炉工人的安全技术管理,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操作水平,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第五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实行监督。
第二章 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对新装、移装或大修后的锅炉以及季节性的锅炉,点火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或内外部检查,烘炉、煮炉、机能试验,经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确认锅炉各部分符合运行运行条件,方准使用。
第七条 在用锅炉检修后,经锅炉内外部检查,确认状态良好,锅筒内无杂物,人孔、手孔封好,安全装置符合规定。各种附属设备合乎要求,阀门应处于适当的开、闭位置。
第八条 锅炉内上水,水位应稍低于正常水位线。上水的同时检查各孔盖,接头,法兰接合面及排污阀有无渗漏。有省煤器的锅炉,省煤器必须注满水。给水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九条 对燃烧室和烟道应施行通风。自然通风的锅炉将烟道门打开10分钟,机械通风的锅炉应启动弓|风机不少于5分钟。
第十条 打开省煤器旁通烟道挡板或开启再循环水路,点火升压时,不使省煤器因受热而被烧损。
第三章 锅炉点火、送汽
第十一条 锅炉点火前,须经主管锅炉负责人许可,并将锅炉及附属装置的检查结果,准备点火实际情况记入交接班日志或安全情况记录簿内。
第十二条 锅炉点火时,将炉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1/2,炉排上铺好木材或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当燃烧状态良好时,开始投入新煤叫烧面积,逐渐开大烟囱挡板、适当加强通风。
第十三条 升火速度不能太急促,特别是对水容量大的锅炉,火势要调整均匀,炉温缓慢上升。升火后必须密切注意锅炉水位。当炉水受势膨胀水位升高时,应适当放水,以维持正常水位。
第十四条 当锅内蒸汽压力升到0.05-0.1mpa(0.5-1公斤/厘米2)时应冲洗水位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玻璃管因忽冷忽热而爆破伤人。冲洗时察看排水、汽的情况及水位上升位置。如有异常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
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防止因污垢堵塞而失灵。如在一个锅筒上装有两块压力表,经冲洗检查校对两块表指示的压力数值应在误差范围内。否则应重新冲洗检查。
第十五条 当蒸汽压力在o.1mpa(1公斤/厘米2)以下范围内,应检查人孔、手孔,各连接处有元渗漏现象。渗漏时,可适当紧回一次,操作时应侧身,用力均匀,禁止加长手柄。
同时,注意观察水位,进行排污。排污后将排污阀关闭严密,并检查有无漏水现象。
第十六条 锅炉送汽前,应通知用汽的地方做好准备工作,进行暖管。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缓慢小开主汽阀,排除凝结水,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主汽阀关闭疏水阀。
如果几台锅炉同用一条主蒸汽管,其中一部分锅炉参加运行时,锅炉使用压力应同主蒸汽管以及分汽缸的使用压力相同。
第十七条 供汽后,开启省煤器主烟道,关闭旁通烟道或循环水路,使省煤器开始工作。
供汽时,将供汽时间,蒸汽压力,水位及运行情况记入运行日志中。
第四章 锅炉的运行
第十八条 锅炉运行时,必须保持汽压稳定,并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红线标志。超过规定的安全阀喷汽压力时,必须喷汽。喷汽后锅炉内蒸汽压力上升幅度不得超过最高许可压力的1.1倍。
第十九条 安全阀每三个月应检修校验一次,并进行机能试验,检修校验合格后应加铅封。为防止安全阔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安全阀做手动放汽试验或自动喷汽压力,并将始启压力、回座压力结果作出记录。禁止增加安全阀负荷,经常保持作用灵活。
第二十条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试验,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毫米,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常用压力的1.5-3倍,每三个月必须检修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划红线,指示出常用工作压力,检修校验合格后加铅封。
第二十一条 锅炉运行中,应掌握时机做到均衡给水或勤给水,少给水,以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锅炉内水位不得高于最高水位或低于最低水位标志线。水位表的汽、水止阀和验水阀(或排水阀)应作用灵活,不漏泄。
第二十二条 水位表、汽压表每班至少冲洗检查一次,在冲洗检查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和汽压表三通阀门,动作不要过猛以免伤人。
当水位表中看不到水位时,严禁向锅炉内给水,要立即停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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