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
第一节 特种作业范围及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一、 特种作业范围
1. 电工作业
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 起重作业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二、 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年满18周岁
2.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 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2) 血压超过160/90mmhg,低于86mmhg。
(3) 精神病、癫痫。
(4) 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5) 晕厥(近一年又晕厥发作者)。
(6) 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g/l,女性低于80g/l。
(7) 肢体残废,功能受限者。
(8) 慢性骨髓炎。
(9) 厂内机动车驾驶类,大型车:身高不足155cm,小型车:不足150cm者。
(10) 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厂内机动车驾驶听力不足5m者。
(11) 色盲。
(12) 双眼裸视实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13) 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14) 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
(15) 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
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吃有效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要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合。
第二节 建筑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 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2. 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
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比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3. 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 所有解决原、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效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5. 在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tn-s制,即“三相五线”制,严禁用“三相四线”制。施工现场供电系统,必须满足“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同一供电系统,严禁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混接。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应分开设置,不得使用同意漏电断路器。
6. 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地。
7. 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8. 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段电源,后拆除。
9. 露天使用的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10. 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11. 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投掷。
12. 在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工作时,应按顺序进行。停电、验电悬挂地线,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13. 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咋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验明设备或线路确实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14.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5. 照明路线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严禁在上乱拉、乱施。灯具需要安装在仅售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16. 做好井架、人货电梯、吊塔、钢管脚手架、钢架式活动房等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干线应采用2圆钢或-40_4的扁钢,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
第三节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 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2. 操作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3. 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5. 操作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6. 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理构建上焊接和切割。
7. 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施焊。
8. 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9. 焊接铜、铝、锌合金金属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10. 施焊地点潮湿或焊工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ing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11. 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2. 操作时遇下列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1) 改变电焊机接头;
(2) 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 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 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
(5) 更换保险装置;
(6) 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操作现场时;
13. 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2) 必须在作业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3) 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
(4) 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14. 操作时严禁焊钳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15. 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6. 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7. 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8. 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
19. 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并确认火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节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定
1. 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下、指导下操作,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2. 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实力不够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3. 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使用其与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
4. 锋利六级以上(含六级)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出露天作业。风、雨、雪过后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5. 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和安全隐患,确保架子稳定。
6. 在戴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10-2的数值。
7. 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8. 脚手架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9. 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和升降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准从事脚手架操作。
第五节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定
1. 起重工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 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无间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 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5. 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在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6. 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14-1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14-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 1.5 3 4 5 6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m) 1 1.5 3 4 6
7. 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的知识及操作能力:
(1) 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 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 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4) 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5) 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器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6) 钢丝绳接头的穿接(卡接、插接);
(7) 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8) 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 制动器突然失效能做紧急处理。
8.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的知识及操作能力:
(1)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其中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中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确的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5)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6)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7)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8)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9.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及操作:
(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对手势、旗语、哨声能够熟练使用;
(3)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中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6)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栓挂方法;
10.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交底技术,听从统一指挥。
11.使用起重器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2.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2篇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范本
第一节 特种作业范围及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2)血压超过160/90mmhg,低于86mmhg。
(3)精神病、癫痫。
(4)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5)晕厥(近一年又晕厥发作者)。
(6)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g/l,女性低于80g/l。
(7)肢体残废,功能受限者。
(8)慢性骨髓炎。
(9)厂内机动车驾驶类,大型车:身高不足155cm,小型车:不足150cm者。
(10)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厂内机动车驾驶听力不足5m者。
(11)色盲。
(12)双眼裸视实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13)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14)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
(15)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吃有效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要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合。
第二节 建筑电工安全操作规定
1.电工作业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非电工严禁进行电气作业。
2.电工接受施工现场暂设电气安装任务后,必须认真领会落实临时用电安全施工组织
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的内容,施工用电线路架设必须按施工图规定进行,凡临时用电使用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应按正式线路架设。改变安全施工组织设计规定,必须经原审比单位领导同意签字,未经同意不得改变。
3.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酒后不准操作。
4.所有解决原、检测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效验。保证正确可靠接地或接零。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5.在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tn-s制,即“三相五线”制,严禁用“三相四线”制。施工现场供电系统,必须满足“三级配电、三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同一供电系统,严禁保护接零与保护接地混接。动力用电与照明用电应分开设置,不得使用同意漏电断路器。
6.电气设备不带电的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地。
7.定期和不定期对临时用电工程的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8.建筑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按顺序先段电源,后拆除。
9.露天使用的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可靠的防雨设施。配电箱必须牢固、完整、严密。使用中的配电箱内禁止放置杂物。
10.安装照明线路时,不得直接在板条天棚或隔声板上行走或堆放材料;因作业需要行走时,必须在大楞上铺设脚手板;天棚内照明应采用36v低压电源。
11.在脚手架上作业,脚手板必须铺满,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使用的料具,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投掷。
12.在变配电室内,外高压部分及线路工作时,应按顺序进行。停电、验电悬挂地线,操作手柄应上锁或挂标示牌。
13.验电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咋设备两侧各相或线路各相分别验电。验明设备或线路确实无电后,即将检修设备或线路做短路接地。
14.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同一供电系统不允许一部分设备采用接零,另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
15.照明路线不得拴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上,严禁在上乱拉、乱施。灯具需要安装在仅售脚手架、龙门架上时,线路和灯具必须用绝缘物与其隔离开,且距离工作面高度在3m以上。控制刀闸应配有熔断器和防雨措施。
16.做好井架、人货电梯、吊塔、钢管脚手架、钢架式活动房等防雷接地保护,接地干线应采用2圆钢或-40_4的扁钢,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
第三节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定
1.金属焊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2.操作时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系安全带。
3.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m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雨、雪、风力六级以上(含六级)天气不得露天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5.操作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确认安全合格后方可作业。
6.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以及受理构建上焊接和切割。
7.焊接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时,应根据介质进行多次置换及清洗,并打开所有孔口,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施焊。
8.在密封容器内施焊时,应采取通风措施。间歇作业时焊工应到外面休息。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焊工身体应用绝缘材料与焊件隔离。焊接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熟知焊接操作规程和抢救方法。
9.焊接铜、铝、锌合金金属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作业。在有害介质场所进行焊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
10.施焊地点潮湿或焊工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件上,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配合人员ing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11.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12.操作时遇下列情况必须切断电源:
(1)改变电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3)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4)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
(5)更换保险装置;
(6)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操作现场时;
13.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2)必须在作业正下方5m外设置护栏,并设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易燃易爆物品;
(3)必须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
(4)焊工必须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设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14.操作时严禁焊钳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15.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6.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7.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应采取防止焊把线被尖利器物损伤的措施。
18.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焊条头应集中堆放。
19.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必须将地线和把线分开,并确认火已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第四节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定
1.建筑登高作业(架子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架子工的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技工带领下、指导下操作,非架子工未经同意不得单独进行作业。
2.架子工必须经过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晕高或实力不够以及不适合于登高作业的,不得从事登高架设作业。
3.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着装灵便,在高处(2m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使用其与搭好的立、横杆挂牢,穿防滑鞋。
4.锋利六级以上(含六级)和高温、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出露天作业。风、雨、雪过后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倾斜下沉、松扣、崩扣要及时修复,合格后方可使用。
5.脚手架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搭设未完的脚手架,在离开作业岗位时,不得留有未固定和安全隐患,确保架子稳定。
6.在戴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宜停电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不得小于表10-2的数值。
7.各种非标准的脚手架,跨度过大、负载超重等特殊架子或其他新型脚手架,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批准的意见进行作业。
8.脚手架搭设到高于在建建筑物顶部时,里排立杆要低于沿口40~50mm,外排立杆高出沿口1~1.5m,搭设两道护身栏,并挂密目安全网。
9.脚手架搭设、拆除、维修和升降必须由架子工负责,非架子工不准从事脚手架操作。
第五节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定
1.起重工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
2.起重工应健康,两眼视力均不低于1.0,无色盲、听力障碍、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突发性昏厥及其他影响起重吊装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环境、吊索具、防护用品。吊装区域无闲散人员。吊索具无缺陷,捆绑正确牢固,被吊物与其他无间无连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轮式或履带式起重机作业时必须确定吊装区域,并设警戒标志,必要时派人监护。
5.大雨、大雪、大雾及风力在六级以上(含六级)等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起重吊装作业。严禁在带电的高压线下或一侧作业。
6.在高压线垂直或水平方向作业时,必须保持表14-1所列的最小安全距离。
表14-1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输电导线电压(kv)1以下1~1520~4060~110220
允许沿输电导线垂直方向最近距离(m)1.53456
允许沿输电导线水平方向最近距离(m)11.5346
7.起重机司机必须熟知的知识及操作能力:
(1)所操纵的起重机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制度;
(3)起重量、变幅、起升速度与机械稳定性的关系;
(4)钢丝绳的类型、鉴别、保养与安全系数的选择;
(5)一般仪表的使用及电器设备常见故障的排除;
(6)钢丝绳接头的穿接(卡接、插接);
(7)吊装构件重量计算;
(8)操作中能及时发现或判断各机构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制动器突然失效能做紧急处理。
8.指挥信号工必须熟知的知识及操作能力:
(1)应掌握所指挥的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其中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机进行检查,能熟练地运用手势、旗语、哨声和通讯设备;
(2)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结构施工图,能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工艺要求指挥起吊、就位构件、材料和设备等;
(3)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运就位方法及构件中心位置,并能计算非标准构件和材料的重量;
(4)正确的使用吊具、索具,编插各种规格的钢丝绳;
(5)有防止构件装卸、运输、堆放过程中变形的知识;
(6)掌握起重机最大起重量和各种高度、幅度时的起重量,熟知吊装、起重有关知识;
(7)具备指挥单机、双机或多机作业的指挥能力;
(8)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信号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斜拉斜牵物;散物捆绑不牢;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零碎物无容器;吊装物重量不明等;
9.挂钩工必须相对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识及操作:
(1)必须服从指挥信号的指挥;、
(2)对手势、旗语、哨声能够熟练使用;
(3)熟悉起重机的技术性能和工作性能;
(4)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构件的中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5)熟悉构件的装卸、运输、堆放的有关知识;
(6)能正确使用吊、索具和各种构件的栓挂方法;
10.作业时必须执行安全交底技术,听从统一指挥。
11.使用起重器作业时,必须正确选择吊点的位置。合理穿挂索具,试吊。除指挥及挂钩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吊装作业区。
12.使用两台吊车抬吊大型构件时,吊车性能应一致,单机荷载应合理分配,且不得超过额定荷载的80%。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第3篇 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定要求
一、特种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作业 ;
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5、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有下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不合格,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包括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治愈者除外)、心肌病、心电图明显异常者。
(2)血压超过160/90mmhg
(3)精神病、癫痫。
(4)重症神经官能症及脑外伤后遗症。
(5)晕厥(近一年有晕厥发作者)。
(6)血红蛋白男性低于90g/l,女性低于80g/l
(7)肢体残废,功能受限者。
(8)慢性骨髓炎。
(9)厂内机动车驾驶类,大型车:身高不足155cm,小型车:不足150cm者。
(10)耳全聋及发音不清者。厂内机动驾驶听力不足5m者。
(11)色盲
(12)双眼裸视力低于0.4,矫正视力不足0.7者。
(13)活动性结核(包括肺外结核)。
(14)支气管哮喘
(15)支气管扩张病(反复感染、咳血)
三、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
2、努力学习本工种专业技术和安全操作技术,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能力。
3、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4、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违章指挥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指出,必要时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5、认真执行本单位、本部门为所在岗位制定的岗位职责。
四、特种作业人员基本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实操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其从事作业的范围和等级要与证件所规定的操作项目相符合。
第4篇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式样)(略)
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式样)(略)
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颁布实施 劳部发〔1996〕第3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一)瓦斯检查工;
(二)爆破工;
(三)矿井通风工;
(四)信号工;
(五)拥罐(把钩)工;
(六)矿山电工;
(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八)矿井泵工;
(九)瓦斯抽放工;
(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十一)主提歼机操作工;
(十二)绞车操作工;
(十三)输送机操作工;
(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十五)尾矿工;
(十六)安全检查工(员);
(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第四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
第六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
第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
(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
(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推执行。
第十二条 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 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核。
第十八条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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