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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息安全措施5篇

发布时间:2022-11-18 热度:26

窒息安全措施

第1篇 预防井下人员窒息中毒安全措施格式怎样的

根据神华安( )1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我矿实际生产状况及可能产生的灾害情况,特编制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co中毒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

一、一氧化碳中毒和缺氧将产生的危害

1、 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co(%)__ 中毒时间__ 人体的反应__ 中毒程度__ 0.0024__ 无__ 无害__ 无__ 0.016__ 2~3小时__ 无征兆或轻微头痛。__ 无__ 0.048__ 1~2小时__ 耳鸣、头痛、眩晕、心跳。__ 轻微__ 0.128__ 0.5小时__ 肌肉酸痛、四肢无力、呕吐、感觉迟钝。__ 严重__ 0.4__ 0.2小时__ 丧失知觉、痉挛、呼吸停顿,以至死亡。__ 致命__

1.2 6__ 1~3分钟__ 停止呼吸,死亡。__ 致命__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

2、 当空气中含氧量减少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氧气浓度__ 人__ 体__ 的__ 反__ 应__ 17%__ 静止时无影响,工作时喘息,呼吸困难。__ 15%__ 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速,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__ 10--12%__ 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理智, 时间稍长将有生命危险。__ 6--9%__ 失去知觉,呼吸停止,几分钟内心脏尚跳动,急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__ 备 注__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__

二、 井下一氧化碳超限和缺氧时的征兆

1、 任何人发现井下任何地点有以下预兆时,即视为存在煤炭自然发火隐患及一氧化碳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并汇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必要时迅速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

(1) 巷道空气温度升高、湿度增大、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冬季塌陷区冒出蒸气或冰雪融化。

(2) 在巷道中有煤焦油或松香油的气味。

⑶ 从自燃发火处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比通常温度高,co2气体浓度异常增大。

(4) 巷道空气中或密闭内出现co气体,并且人体有不舒适感,头痛,精神疲乏等。

2、 发现以下情况时,即视为巷道空气缺氧,必须立即撤离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

⑴ 、巷道内空气不流动或风速低于0.15m/s;

⑵ 、超过6m的独头巷道,无局部通风系统或局部通风未运行;

⑶ 、现场人员感觉到呼吸困难或呼吸急促,判断意识减弱时。

三、 防止人员窒息和co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1、 矿井通风系统及井下局部通风系统必须保障合理、完整、可靠,巷道风量、风速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矿井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按规定坚持每天报审、签阅,测风报表必须于完成测风的当日形成,并及时报审、签阅,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2、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到定期检查;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使其在灾变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另外,为了使每个佩戴人员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人力资源科与通风队必须每年组织培训一次(新工人入矿时必须随时及时组织培训)。__

3、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经机电、通风、调度等部门审定的《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系统图》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接线图》完善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严禁任何人随意动用涉及局部通风的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局扇的开启、停止必须在瓦检员监督检查下,由掘进工作面电工操作进行,严禁违章停送电。

4、 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通风设施,确保各类通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正常使用,严禁违章调节或破坏风门、风障、风桥等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严禁非瓦斯检查人员违章进入栅栏、密闭前或停风的独头巷道内。

5、 在独头巷道或通往采空区的巷道施工作业前,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并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要延接到施工迎头前3-5米处。

6、 独头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co和氧气情况,施工前由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气体,只有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报警仪,并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方,任何一台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由瓦检员佩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进入施工地点查明原因,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8%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通风队、生产技术科通风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 井下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有栅栏的独头巷道内、密闭附近进行作业或者休息。井下密闭检查必须由两名瓦检员共同进行,闭墙内外检查至少1次/周,检查密闭的瓦斯检查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站位安全,气体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检查操作。密闭检查时必须1人在栅栏处监护,1人在闭前操作,严禁检查人员面对开启的检查孔作业。

8、 井下使用胶轮车、油品电机车运输作业时,暂时不工作的车辆应将发动机熄灭,禁止长时间无效发动,防止汽车尾气超限和消耗氧气。

9、 各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跟班队长及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全负压通风地点,在局部通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汇报矿调度室。

10、 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矿总值班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地面,并迅速打开回风斜井井口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1、 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佩带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前不得摘掉自救器。__

12、 制氮车间制氮机的开停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调度室通知后,方可严格按照矿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为:由通风队根据采空区中的气体成分,确定采空区注氮量及注氮时间,编制开机注氮申请单,经矿生产技术科通风组、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将申请单交给制氮车间司机,制氮司机收到申请单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打电话确认是否开机注氮,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机操作。

13、 任何人如发现注氮管路漏气或综采工作面氮气泄露,造成巷道内氧气浓度底于18%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此情况下,无需签批停机注氮申请单,调度室可立即向制氮车间下达停机命令,制氮司机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进行停机操作。

14、 注氮期间,输氮主干管路必须每三天一次、各支管路必须每天一次派专人进行检查与维护,保持管路、阀门良好,不得发生漏气,并作好记录。

15、 在注氮过程中,通风队派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检,发现漏气时,及时通知制氮车间停止注氮,并将进气阀门关闭后,方可处理。

16、 在每次注氮前,必须有专人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负责检查出氮口处阀门的完好情况,并将其打开,当注氮工作结束时,及时将阀门关闭。在注氮过程中及时记录压力表、流量计的数值,并详细检查机巷输氮管路情况,防止管路被堵或漏气。

17、 通风队必须保证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利用束管监测、安全监测系统设置的各类传感器,随时掌握采空区、工作面和回风顺槽中o

2、 n2和co等气体的浓度。在注氮过程中,地面监测室人员,必须及时对布置在工作面的束管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当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注氮工作,并电话通知井下人员及时关闭出氮口处的阀门。

18、 通风队每班安排一名瓦斯检查员随时对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中的o

2、 co和ch4浓度进行检查,必须要保证工作面风流中的氧气浓度。若出现工作面或回风流中氧气浓度小于18%,应立即撤出所有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在确认为注氮量过大造成缺氧时,应采用间歇式注氮方式。

19、 通风队必须加强对主要漏风通道封堵和管理,以减少氮气泄漏。如:注氮前在采空区上、下隅角挂风帐、充填沙袋、地表裂缝充填等堵漏风工作,对与采空区相连的旧巷进行及时封堵和经常性检查,防止因氮气泄露造成氧气浓度降低的隐患。

20、 井下不得出现盲巷,凡长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

1.5 米的巷道必须实现局部通风,保证正常有效通风。盲巷、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地点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及时封闭。

21、 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地段和ch4及n2局部富集且有异常时要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2、 爆破作业时,要坚持使用水炮泥,吸收炸药爆炸时产生的no2,坚持放炮喷雾和放炮后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炮烟未吹散不得进入迎头。

23、 必须配齐各类通风检测仪表、仪表,提高监测手段,防止通风安全检测失控。进入灾区探险、不通风巷道作业或启封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兼职救护队或宁东救护队负责处理,待恢复正常通风后,工人方可进入作业。

24、 井下瓦检员的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有记录可查,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并注意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及流动电钳工都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的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5、 对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独头巷道或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井下有计划停风的地点,要严格按照停风、无风地点的瓦斯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管理,在恢复正常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氧气、温度、co浓度的检查,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巷道,严禁人员入内。

26、 通风队和机电科必须定期检查、测试局部通风机性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风量设计、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设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风筒延伸质量的管理,杜绝风筒接漏、吊挂不平、挤压及拐死弯等现象。对于性能不良,选型不当或损坏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并由机电队及时维修。

27、 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无论何处都属于重大隐患,任何人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通风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28、 每班安监员、瓦检员要对所检查的区域内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本措施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以及存在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开工作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29、 安管科必须每旬组织机电、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专业人员对进行所有部位进行一次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存在问题以“五定”形式通知相关区队进行整改落实,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处理。

第2篇 预防缺氧窒息气体中毒事故安全措施

1、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为实现这个目标,矿井要完善通风系统,消灭的自然通风,坚持使用机械通风。有条件形成正规采煤面的,要保持一条通到进风巷,一条通到回风巷的二个安全出口。无法形成正规采煤面的采煤工作面和所有掘进巷边都要配备足够功率的局扇和相应的风茼,并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得与其它矿井共用。采空区以及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封闭,这样可有效防止其它矿井的灾害涉及自己矿井,同时提高通风效率。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和风桥设置合理,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且严密不漏风,风门但不少于2道,并可自动关闭。

4、局部通风机要使用矿用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安放时必须垫高,离地面(轨面)高度大于0.3m。风茼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般不大于6米,吊挂要平直。导风茼要采用阻燃性材料制作。

5、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放炮后必须持续通风半小时以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安全浓度后人员才可进入爆破地点。

6、长期停风的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积聚,氧气严重不足。恢复这些地点的作业,事先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面供风。

8、加强测风测气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汇报审查制度,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必须“三对口”(即板、记录本、报表数据要一致)。测风每旬测一次,瓦斯浓度在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测2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采取撤出作业人员、断电等相应安全措施。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器

9、煤层易自燃的矿井,要加强井下co检测,一旦发现co浓度超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未冒落的采空区一般都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采煤面、掘进面贯通采空区时,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加强通风,经检测,有毒有害气体降到安全浓度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地点。

11、井下发生气体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非常危险,往往造成事故扩大。要设法往事故地点供风,施救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在一边检测氧气和有毒气体浓度,确实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一道进入。有自救器、呼吸器时,在新鲜风流处试戴完好后,可2人一组进入事故地点迅速开展救。在不具备施救条件时,立即与当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或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联系,请求协助救援。

第3篇 预防井下人员窒息中毒安全措施

根据神华安(2010)1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我矿实际生产状况及可能产生的灾害情况,特编制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co中毒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

一、一氧化碳中毒和缺氧将产生的危害

1、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co(%)中毒时间人体的反应中毒程度

0.0024无无害无

0.0162~3小时无征兆或轻微头痛。无

0.0481~2小时耳鸣、头痛、眩晕、心跳。轻微

0.1280.5小时肌肉酸痛、四肢无力、呕吐、感觉迟钝。严重

0.40.2小时丧失知觉、痉挛、呼吸停顿,以至死亡。致命

1.261~3分钟停止呼吸,死亡。致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

2、当空气中含氧量减少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氧气浓度人 体 的 反 应

17%静止时无影响,工作时喘息,呼吸困难。

15%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速,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

10--12%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理智, 时间稍长将有生命危险。

6--9%失去知觉,呼吸停止,几分钟内心脏尚跳动,急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

备 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二、井下一氧化碳超限和缺氧时的征兆

1、任何人发现井下任何地点有以下预兆时,即视为存在煤炭自然发火隐患及一氧化碳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并汇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必要时迅速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

(1)巷道空气温度升高、湿度增大、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冬季塌陷区冒出蒸气或冰雪融化。

(2)在巷道中有煤焦油或松香油的气味。

(3)从自燃发火处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比通常温度高,co2气体浓度异常增大。

(4)巷道空气中或密闭内出现co气体,并且人体有不舒适感,头痛,精神疲乏等。

2、发现以下情况时,即视为巷道空气缺氧,必须立即撤离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

⑴、巷道内空气不流动或风速低于0.15m/s;

⑵、超过6m的独头巷道,无局部通风系统或局部通风未运行;

⑶、现场人员感觉到呼吸困难或呼吸急促,判断意识减弱时。

三、防止人员窒息和co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及井下局部通风系统必须保障合理、完整、可靠,巷道风量、风速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矿井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按规定坚持每天报审、签阅,测风报表必须于完成测风的当日形成,并及时报审、签阅,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到定期检查;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使其在灾变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另外,为了使每个佩戴人员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人力资源科与通风队必须每年组织培训一次(新工人入矿时必须随时及时组织培训)。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经机电、通风、调度等部门审定的《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系统图》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接线图》完善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严禁任何人随意动用涉及局部通风的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局扇的开启、停止必须在瓦检员监督检查下,由掘进工作面电工操作进行,严禁违章停送电。

4、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通风设施,确保各类通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正常使用,严禁违章调节或破坏风门、风障、风桥等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严禁非瓦斯检查人员违章进入栅栏、密闭前或停风的独头巷道内。

5、在独头巷道或通往采空区的巷道施工作业前,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并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要延接到施工迎头前3-5米处。

6、独头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co和氧气情况,施工前由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气体,只有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报警仪,并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方,任何一台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由瓦检员佩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进入施工地点查明原因,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8%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通风队、生产技术科通风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有栅栏的独头巷道内、密闭附近进行作业或者休息。井下密闭检查必须由两名瓦检员共同进行,闭墙内外检查至少1次/周,检查密闭的瓦斯检查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站位安全,气体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检查操作。密闭检查时必须1人在栅栏处监护,1人在闭前操作,严禁检查人员面对开启的检查孔作业。

8、井下使用胶轮车、油品电机车运输作业时,暂时不工作的车辆应将发动机熄灭,禁止长时间无效发动,防止汽车尾气超限和消耗氧气。

9、各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跟班队长及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全负压通风地点,在局部通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矿总值班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地面,并迅速打开回风斜井井口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1、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佩带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前不得摘掉自救器。

12、制氮车间制氮机的开停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调度室通知后,方可严格按照矿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为:由通风队根据采空区中的气体成分,确定采空区注氮量及注氮时间,编制开机注氮申请单,经矿生产技术科通风组、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将申请单交给制氮车间司机,制氮司机收到申请单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打电话确认是否开机注氮,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机操作。

13、任何人如发现注氮管路漏气或综采工作面氮气泄露,造成巷道内氧气浓度底于18%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此情况下,无需签批停机注氮申请单,调度室可立即向制氮车间下达停机命令,制氮司机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进行停机操作。

14、注氮期间,输氮主干管路必须每三天一次、各支管路必须每天一次派专人进行检查与维护,保持管路、阀门良好,不得发生漏气,并作好记录。

15、在注氮过程中,通风队派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检,发现漏气时,及时通知制氮车间停止注氮,并将进气阀门关闭后,方可处理。

16、在每次注氮前,必须有专人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负责检查出氮口处阀门的完好情况,并将其打开,当注氮工作结束时,及时将阀门关闭。在注氮过程中及时记录压力表、流量计的数值,并详细检查机巷输氮管路情况,防止管路被堵或漏气。

17、通风队必须保证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利用束管监测、安全监测系统设置的各类传感器,随时掌握采空区、工作面和回风顺槽中o2、n2和co等气体的浓度。在注氮过程中,地面监测室人员,必须及时对布置在工作面的束管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当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注氮工作,并电话通知井下人员及时关闭出氮口处的阀门。

18、通风队每班安排一名瓦斯检查员随时对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中的o2、co和ch4浓度进行检查,必须要保证工作面风流中的氧气浓度。若出现工作面或回风流中氧气浓度小于18%,应立即撤出所有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在确认为注氮量过大造成缺氧时,应采用间歇式注氮方式。

19、通风队必须加强对主要漏风通道封堵和管理,以减少氮气泄漏。如:注氮前在采空区上、下隅角挂风帐、充填沙袋、地表裂缝充填等堵漏风工作,对与采空区相连的旧巷进行及时封堵和经常性检查,防止因氮气泄露造成氧气浓度降低的隐患。

20、井下不得出现盲巷,凡长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的巷道必须实现局部通风,保证正常有效通风。盲巷、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地点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及时封闭。

21、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地段和ch4及n2局部富集且有异常时要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2、爆破作业时,要坚持使用水炮泥,吸收炸药爆炸时产生的no2,坚持放炮喷雾和放炮后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炮烟未吹散不得进入迎头。

23、必须配齐各类通风检测仪表、仪表,提高监测手段,防止通风安全检测失控。进入灾区探险、不通风巷道作业或启封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兼职救护队或宁东救护队负责处理,待恢复正常通风后,工人方可进入作业。

24、井下瓦检员的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有记录可查,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并注意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及流动电钳工都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的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5、对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独头巷道或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井下有计划停风的地点,要严格按照停风、无风地点的瓦斯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管理,在恢复正常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氧气、温度、co浓度的检查,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巷道,严禁人员入内。

26、通风队和机电科必须定期检查、测试局部通风机性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风量设计、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设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风筒延伸质量的管理,杜绝风筒接漏、吊挂不平、挤压及拐死弯等现象。对于性能不良,选型不当或损坏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并由机电队及时维修。

27、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无论何处都属于重大隐患,任何人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通风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28、每班安监员、瓦检员要对所检查的区域内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本措施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以及存在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开工作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29、安管科必须每旬组织机电、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专业人员对进行所有部位进行一次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存在问题以“五定”形式通知相关区队进行整改落实,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处理。

第4篇 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中毒安全措施

根据神华安(2010)1号文件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及我矿实际生产状况及可能产生的灾害情况,特编制预防井下人员窒息和co中毒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规定。

一、一氧化碳中毒和缺氧将产生的危害

1、一氧化碳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co(%) 中毒时间 人体的反应 中毒程度

0.0024 无 无害 无

0.016 2~3小时 无征兆或轻微头痛。 无

0.048 1~2小时 耳鸣、头痛、眩晕、心跳。 轻微

0.128 0.5小时 肌肉酸痛、四肢无力、呕吐、感觉迟钝。 严重

0.4 0.2小时 丧失知觉、痉挛、呼吸停顿,以至死亡。 致命

1.26 1~3分钟 停止呼吸,死亡。 致命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不得大于0.0024%。

2、当空气中含氧量减少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

氧气浓度 人  体  的  反  应

17% 静止时无影响,工作时喘息,呼吸困难。

15% 呼吸急促,脉搏跳动加速,判断和意识能力减弱。

10--12% 失去劳动能力,失去理智, 时间稍长将有生命危险。

6--9% 失去知觉,呼吸停止,几分钟内心脏尚跳动,急救不及时会导致死亡

备 注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空气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

二、井下一氧化碳超限和缺氧时的征兆

1、任何人发现井下任何地点有以下预兆时,即视为存在煤炭自然发火隐患及一氧化碳超限,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并汇报矿调度室,查明原因,必要时迅速佩戴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

(1)巷道空气温度升高、湿度增大、巷道中出现雾气或巷道壁“挂汗”,冬季塌陷区冒出蒸气或冰雪融化。

(2)在巷道中有煤焦油或松香油的气味。

(3)从自燃发火处流出的水或空气,其温度比通常温度高,co2气体浓度异常增大。

(4)巷道空气中或密闭内出现co气体,并且人体有不舒适感,头痛,精神疲乏等。

2、发现以下情况时,即视为巷道空气缺氧,必须立即撤离现场,采取措施处理,未处理完毕前,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点和明显的警标、栅栏,严禁人员进入威胁区域。

⑴、巷道内空气不流动或风速低于0.15m/s;

⑵、超过6m的独头巷道,无局部通风系统或局部通风未运行;

⑶、现场人员感觉到呼吸困难或呼吸急促,判断意识减弱时。

三、防止人员窒息和co中毒的安全技术措施

1、矿井通风系统及井下局部通风系统必须保障合理、完整、可靠,巷道风量、风速及各类有毒有害气体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进行定期检测、分析,矿井瓦斯日报表、安全监测日报表必须按规定坚持每天报审、签阅,测风报表必须于完成测风的当日形成,并及时报审、签阅,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

2、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佩戴自救器的人员,必须掌握和熟悉自救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做到定期检查;报废的自救器要及时更换,使其在灾变中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另外,为了使每个佩戴人员正确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等,人力资源科与通风队必须每年组织培训一次(新工人入矿时必须随时及时组织培训)。

3、井下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保证正常通风,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各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经机电、通风、调度等部门审定的《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系统图》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接线图》完善局部通风机的供电系统,严禁任何人随意动用涉及局部通风的电气设备,掘进工作面局扇的开启、停止必须在瓦检员监督检查下,由掘进工作面电工操作进行,严禁违章停送电。

4、严格按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健全和完善各类通风设施,确保各类通风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正常使用,严禁违章调节或破坏风门、风障、风桥等通风设施,严禁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严禁非瓦斯检查人员违章进入栅栏、密闭前或停风的独头巷道内。

5、在独头巷道或通往采空区的巷道施工作业前,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并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风筒要延接到施工迎头前3-5米处。

6、独头巷道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职瓦检员现场检查瓦斯、co和氧气情况,施工前由瓦检员检查施工地点气体,只有各种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方可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报警仪,并悬挂在施工地点的上方,任何一台报警仪发出报警信号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由瓦检员佩带隔离式化学氧自救器进入施工地点查明原因,如果氧气浓度低于18%或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超限,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通风队、生产技术科通风组,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井下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设有栅栏的独头巷道内、密闭附近进行作业或者休息。井下密闭检查必须由两名瓦检员共同进行,闭墙内外检查至少1次/周,检查密闭的瓦斯检查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确保自身站位安全,气体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检查操作。密闭检查时必须1人在栅栏处监护,1人在闭前操作,严禁检查人员面对开启的检查孔作业。

8、井下使用胶轮车、油品电机车运输作业时,暂时不工作的车辆应将发动机熄灭,禁止长时间无效发动,防止汽车尾气超限和消耗氧气。

9、各掘进工作面及局部通风地点发生无计划停风时,跟班队长及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到全负压通风地点,在局部通风巷道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汇报矿调度室。

10、矿井主扇停止运转时,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到进风大巷中,由矿总值班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至地面,并迅速打开回风斜井井口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11、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时,所有人员必须立即佩带好隔离式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到达安全地点前不得摘掉自救器。

12、制氮车间制氮机的开停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调度室通知后,方可严格按照矿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具体为:由通风队根据采空区中的气体成分,确定采空区注氮量及注氮时间,编制开机注氮申请单,经矿生产技术科通风组、安监科、调度室、机电科、机电队、总工程师签字审批后,将申请单交给制氮车间司机,制氮司机收到申请单后,必须向矿调度室打电话确认是否开机注氮,经调度室同意后方可进行开机操作。

13、任何人如发现注氮管路漏气或综采工作面氮气泄露,造成巷道内氧气浓度底于18%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在此情况下,无需签批停机注氮申请单,调度室可立即向制氮车间下达停机命令,制氮司机接到命令后,必须立即进行停机操作。

14、注氮期间,输氮主干管路必须每三天一次、各支管路必须每天一次派专人进行检查与维护,保持管路、阀门良好,不得发生漏气,并作好记录。

15、在注氮过程中,通风队派专人对注氮系统进行巡检,发现漏气时,及时通知制氮车间停止注氮,并将进气阀门关闭后,方可处理。

16、在每次注氮前,必须有专人在采煤工作面下顺槽负责检查出氮口处阀门的完好情况,并将其打开,当注氮工作结束时,及时将阀门关闭。在注氮过程中及时记录压力表、流量计的数值,并详细检查机巷输氮管路情况,防止管路被堵或漏气。

17、通风队必须保证安全监测、束管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利用束管监测、安全监测系统设置的各类传感器,随时掌握采空区、工作面和回风顺槽中o2、n2和co等气体的浓度。在注氮过程中,地面监测室人员,必须及时对布置在工作面的束管进行气体成份分析,当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停止注氮工作,并电话通知井下人员及时关闭出氮口处的阀门。

18、通风队每班安排一名瓦斯检查员随时对工作面及其回风顺槽中的o2、co和ch4浓度进行检查,必须要保证工作面风流中的氧气浓度。若出现工作面或回风流中氧气浓度小于18%,应立即撤出所有人员,设置栅栏和警标,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在确认为注氮量过大造成缺氧时,应采用间歇式注氮方式。

19、通风队必须加强对主要漏风通道封堵和管理,以减少氮气泄漏。如:注氮前在采空区上、下隅角挂风帐、充填沙袋、地表裂缝充填等堵漏风工作,对与采空区相连的旧巷进行及时封堵和经常性检查,防止因氮气泄露造成氧气浓度降低的隐患。

20、井下不得出现盲巷,凡长度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的巷道必须实现局部通风,保证正常有效通风。盲巷、废弃巷道、采空区等地点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管理,必须及时封闭。

21、采掘工作面遇有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地段和ch4及n2局部富集且有异常时要停止施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2、爆破作业时,要坚持使用水炮泥,吸收炸药爆炸时产生的no2,坚持放炮喷雾和放炮后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及时吹散炮烟,炮烟未吹散不得进入迎头。

23、必须配齐各类通风检测仪表、仪表,提高监测手段,防止通风安全检测失控。进入灾区探险、不通风巷道作业或启封巷道恢复通风时,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兼职救护队或宁东救护队负责处理,待恢复正常通风后,工人方可进入作业。

24、井下瓦检员的配备数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有记录可查,杜绝空班漏检、假检,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专职瓦检员,并注意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各级管理人员及流动电钳工都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149条的规定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5、对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断电、撤人、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独头巷道或长期停风地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井下有计划停风的地点,要严格按照停风、无风地点的瓦斯管理制度进行重点管理,在恢复正常通风前,必须进行瓦斯、氧气、温度、co浓度的检查,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巷道,严禁人员入内。

26、通风队和机电科必须定期检查、测试局部通风机性能,《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有风量设计、局部通风机的选型设计。加强局部通风管理,特别是风筒延伸质量的管理,杜绝风筒接漏、吊挂不平、挤压及拐死弯等现象。对于性能不良,选型不当或损坏的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并由机电队及时维修。

27、井下出现瓦斯积聚时,无论何处都属于重大隐患,任何人不得麻痹大意,掉以轻心,通风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28、每班安监员、瓦检员要对所检查的区域内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按本措施或《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以及存在异常情况的,一律不得开工作业,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正常施工。

29、安管科必须每旬组织机电、通风、生产、调度等部门专业人员对进行所有部位进行一次防止人员窒息和中毒措施执行情况检查,并及时将检查存在问题以“五定”形式通知相关区队进行整改落实,存在问题较严重的,要立即停工处理。

第5篇 预防缺氧窒息、气体中毒事故的安全措施

1、加强通风,保证井下各通风地点有足够的新鲜空气,并将各种有害气体冲淡到安全浓度以下。为实现这个目标,矿井要完善通风系统,消灭的自然通风,坚持使用机械通风。有条件形成正规采煤面的,要保持一条通到进风巷,一条通到回风巷的二个安全出口。无法形成正规采煤面的采煤工作面和所有掘进巷边都要配备足够功率的局扇和相应的风茼,并加强局部通风的管理,不得随意停开局扇。

2、矿井通风系统要完整独立,不得与其它矿井共用。采空区以及报废巷道必须及时封闭,这样可有效防止其它矿井的灾害涉及自己矿井,同时提高通风效率。密闭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控制风流的风门、风窗和风桥设置合理,墙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且严密不漏风,风门但不少于2道,并可自动关闭。

4、局部通风机要使用矿用型。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发生循环风,安放时必须垫高,离地面(轨面)高度大于0.3m。风茼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一般不大于6米,吊挂要平直。导风茼要采用阻燃性材料制作。

5、爆破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放炮后必须持续通风半小时以上,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降到安全浓度后人员才可进入爆破地点。

6、长期停风的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大量积聚,氧气严重不足。恢复这些地点的作业,事先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矿井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执行。

7、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面供风。

8、加强测风测气工作,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汇报审查制度,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必须“三对口”(即板、记录本、报表数据要一致)。测风每旬测一次,瓦斯浓度在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测2次。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矿井主要负责人并采取撤出作业人员、断电等相应安全措施。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器

9、煤层易自燃的矿井,要加强井下co检测,一旦发现co浓度超标,要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10、未冒落的采空区一般都积聚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采煤面、掘进面贯通采空区时,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加强通风,经检测,有毒有害气体降到安全浓度后方可重新进入作业地点。

11、井下发生气体中毒、缺氧窒息事故,在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险施救,非常危险,往往造成事故扩大。要设法往事故地点供风,施救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在一边检测氧气和有毒气体浓度,确实符合《规程》规定后,方可一道进入。有自救器、呼吸器时,在新鲜风流处试戴完好后,可2人一组进入事故地点迅速开展救。在不具备施救条件时,立即与当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或就近的矿山救护队联系,请求协助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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