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道路、铁路跨越、带电、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零死亡”活动的通知》(陕地电发[2012] 72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确保做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公司财产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跨越道路、铁路、带电、高空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的下属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实施细则主要适合公司施工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为项目部经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设有安全生产专管员。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一节 作业活动现场
第五条 充分调查现场施工环境。
第六条 进行危险点/源和危险因素辨识,并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节 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认真做好交底,有针对性讲解危险点及控制措施,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签字。
第八条 认真执行公司技术、安全、环境要求的交底制度。
第九条 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节 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作业人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有要求的,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节 安全组织措施 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做好劳保用品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活动;
第十五条 对作业过程中人的行为、作业方法和操作动作进行监督监护。
第五节 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搞好班前安全交底;
第十八条 临时招用当地农民工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读安全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
第六节 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设有安全防护栏并实现封闭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人看守安全防护栏。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七节 机械设备 必须按时间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一条 按时间规定检查、维护、保养进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加强进行设备使用培训,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全工作程序和技术措施要求,正确配备,选用有检验合格证的工器具;
第二十四条 工器具管理建立健全台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试验,并作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工器具坚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要封存,达到报废条件的,坚决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器具使用前进行型号、外观检查,坏的进行更换维修,严禁“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
第四章 跨越铁路
第一节 警告标示摆放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事先与相关单位联系,就有关跨越事宜签订好有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警告标示牌必须醒目,提醒距离足够,保证满足驾驶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跨越导线、地线展放状态的监护,若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须停机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停电操作
第三十条 严禁无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口头或约时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严禁未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送电;
第三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验电
第三十四条 设专人监护;同杆搭设有多层电力线路时,必须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四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挂接地线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作业人员保安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停电线路工作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接地线采用编制软铜线,不得使用其他导线;接地棒宜镀锌,截面积不小于16mm2,,打入地下的深度应大于0.6m。
第三十六条 执行接地线接拆登记编号核对制度;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须立即在作业范围内两端挂工作接地线,同时将三相短接;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必须挂三相短路接地线,杆塔上有多层线路时,必须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接地线不准用缠绕法连接,应使用专用夹具,连接可靠;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第2篇 地方电力建设公司道路铁路跨越带电高空作业安全措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零死亡”活动的通知》(陕地电发[2022] 72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为确保做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公司财产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跨越道路、铁路、带电、高空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为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的下属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本措施实施细则主要适合公司施工项目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为项目部经理。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设有安全生产专管员。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一节作业活动现场
第五条 充分调查现场施工环境。
第六条 进行危险点/源和危险因素辨识,并制定控制措施。
第二节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 认真做好交底,有针对性讲解危险点及控制措施,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双方签字。
第八条 认真执行公司技术、安全、环境要求的交底制度。
第九条 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节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作业人员
第十条 根据工作内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有要求的,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第四节安全组织措施 安全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做好劳保用品检查;
第十四条 开展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活动;
第十五条 对作业过程中人的行为、作业方法和操作动作进行监督监护。
第五节安全培训教育
第十六条 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参加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考试合格;
第十七条 搞好班前安全交底;
第十八条 临时招用当地农民工施工前,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读安全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
第六节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实现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设有安全防护栏并实现封闭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期间,必须设有专人看守安全防护栏。严禁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七节机械设备 必须按时间检修,严禁带病运行
第二十一条 按时间规定检查、维护、保养进行设备;
第二十二条 加强进行设备使用培训,严禁违章操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全工作程序和技术措施要求,正确配备,选用有检验合格证的工器具;
第二十四条 工器具管理建立健全台帐,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器具应定期进行检查、保养、试验,并作好记录,对不合格的工器具坚决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要封存,达到报废条件的,坚决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器具使用前进行型号、外观检查,坏的进行更换维修,严禁“以小代大”超负荷使用;
第四章跨越铁路
第一节警告标示摆放要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条 事先与相关单位联系,就有关跨越事宜签订好有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警告标示牌必须醒目,提醒距离足够,保证满足驾驶员及时采取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跨越导线、地线展放状态的监护,若影响公路安全通行时,须停机处理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停电操作
第三十条 严禁无专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严禁用口头或约时约定;
第三十二条 严禁未接到停电工作命令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停送电;
第三节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验电
第三十四条 设专人监护;同杆搭设有多层电力线路时,必须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四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挂接地线
第三十五条 各种设备及作业人员保安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16mm2,停电线路工作接地线截面积不小于25mm2,;接地线采用编制软铜线,不得使用其他导线;接地棒宜镀锌,截面积不小于16mm2,,打入地下的深度应大于0.6m。
第三十六条 执行接地线接拆登记编号核对制度;验明线路确无电压后,须立即在作业范围内两端挂工作接地线,同时将三相短接;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必须挂三相短路接地线,杆塔上有多层线路时,必须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接地线不准用缠绕法连接,应使用专用夹具,连接可靠;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除时顺序相反;操作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并穿绝缘鞋。
第五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拆除导、地线保护接地线措施
第三十七条 解除停电线路导、地线时,须在相反方向延长线上加设临时拉线,防止电杆倾倒,铁塔变形;
第三十八条 拆除导、地线后,对导、地线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磨损。
第六节 停电跨越架空线路时恢复送电操作
第三十九条 严禁口头或约时送电;
第四十条 拆接地线未按规程要求;
第四十一条 恢复送电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严禁采用口头或约时送电;
第四十三条 施工结束后,项目部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待全部作业人员(包括工具、材料)撤离杆塔后,方可命令拆除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接地线;拆除接地线,必须先拆导线端,后拆接地端;执行接地线接拆登记编号核对制度,及时收回全部接地线;
第四十四条 接地线一经拆除,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进入带电危险区。
第五章跨越公路
第一节跨越公路程序
第四十五条 跨越公路、砂石路、乡村通道应与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才能进行跨越架的搭设和放线工作。
第二节跨越公路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施工时必须派专人对通过的车辆进行监护。
第四十七条 在跨越点过导引绳前,必须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和宣读《安全工作票》,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以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 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听从统一指挥,严禁盲目无组织的违章操作施工,要求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监护。
第四十九条 现场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严禁向公路中仍东西,如木杆、铁丝等,以防止发生事故。
第五十条 不论是搭设跨越架,还是跨越过导引绳,要求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立预警人员,同时做到施工通讯必须可靠畅通,要求在车量通过时必须停止任何作业,并保证绝对安全畅通无阻,无障碍物影响通车。
第五十一条 跨越施工未完成的当夜,必须做好可靠的锚线工作,包括跨越架拉线、导引绳、地线、导线等,严禁发生跑线和对公路安全距离不够的事故发生,一句话:真正做到管理到位、职责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保证跨越施工的一举成功。特别强调:在跨越架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可靠的护架子工守护,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另外,凡在大风、大雪天气必须做好加固架子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施工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必须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清理干净跨越点的一切工器具和标志,并保证恢复到原来面貌。
第六章 高空作业安全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从事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要定期体检。凡经医师诊断为高血压、贫血、心脏病、癫痫以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及及登高架设作业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五十四条 高空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实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强令或强行冒险作业。
第五十五条 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鞋、带钉和易滑的鞋,在没有防护的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时,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第五十六条 高处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不得妨碍作业,并制定防止坠落的措施;使用工器具应防止工器具坠落伤人的措施;工具用完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件时,禁止抛掷。
第五十七条 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时,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一处。梯子横档间接为30m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固定牢靠,下端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架上禁止使用梯子登高作业。
第七章 安全工作票
第五十八条 安全工作票见附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
第3篇 电力建设常用起重工器具使用安全措施
单位
班组
工作负责人
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
工作危险点
1、链条葫芦使用;
2、钢丝绳使用;
3、卸卡使用;
4、卷扬机操作;
5、吊笼使用
安全措施
规程规定
1链条葫芦使用操作。
(1)链条葫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产品合格证。
2)应在检验周期(一年)内使用,检查试验应有记录。
(2)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吊钩有下列情况严禁使用。
a.危险断面高度磨损量超过10%;
b.开口度增加值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c.钩尾或螺纹部分有裂纹或变形。
2)链轮、倒卡有变形严禁使用。
3)链条直径磨损达15%严禁使用。
4)刹车片沾油脂严禁使用。
(3)链条葫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链条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不得拆成单取使用;
2)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
3)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4)吊起的重物如需要空中停较长时间,应将手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5)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2、钢丝绳使用
(1)作业前进行检查,如有以下异常禁止使用:
1)1个节距间钢丝断5%以上时;
2)扭曲、压扁或受过火烧;
3)明显的股偏
4)表面已锈蚀或受严重磨损;
5)断股或断丝较多。
(2)防止打结和扭曲,防止相互缠绕和压叠。
(3)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
(4)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5)机械运动中的钢丝绳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
(6)穿过滑轮的钢丝绳子不得有接头。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号《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程》
电建[1995]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7)禁止以麻绳、铅丝或钢筋代替钢丝绳作起重作业的缆风绳。
3、卸卡使用
(1)卸卡不得横向受边。
(2)卸可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一边。
(3)不得将卸卡置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以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4)严禁用卸卡代替滑车使用。
4、卷扬机使用操作
(1)卷扬机要平稳地固定在坚实的基座上。
(2)卷扬机上方要设置防护罩棚。
(3)由持“特种作业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操作。
(4)卷扬机与导向滑轮传输线中心线要对准。
(5)卷扬机工作前要进行试车。
(6)卷扬机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持行走的钢丝绳;
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及在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
(7)工作完毕切断电源后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5、吊笼使用
(1)起重机悬吊载人吊笼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每次使用前,吊笼都要进行外观检查和试吊。
(3)吊笼要四点均衡受力起吊,吊笼要能承受最大载荷的方位。
(4)起重机升降载人吊笼的动作要匀速缓慢进行,吊笼上的作业人员始终和操作司机保持信号联系。
(5)吊笼上的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扎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吊钩上。作业时,吊笼下方系溜绳,保证吊笼平稳不摇晃。
(6)吊笼要有18cm高档脚板,防止材料坠落,下方人员严禁在吊笼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过。
(7)操作司机要全神贯注,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6、汽车吊使用操作
(1)起吊物应绑挂牢固,不得偏拉斜吊。
(2)起吊前检查吊车是否支牢,吊臂在起重半径内旋转是否受阻,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使用吊笼载人工作时,均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5)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
(6)起重机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员的头顶上方通过
(7)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能起吊。
(8)遇雪、大雾、大雨、大风天气时,尽量不进行起吊作业。
(9)如起重机在作业时发生故障,应先将重物放下,再进行检修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号《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程》
电建[1995]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第4篇 电力建设常用起重工器具使用 安全措施
单位
班组
工作负责人
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
工作危险点
1、链条葫芦使用;
2、钢丝绳使用;
3、卸卡使用;
4、卷扬机操作;
5、吊笼使用
安全措施
规程规定
1链条葫芦使用操作。
(1)链条葫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产品合格证。
2)应在检验周期(一年)内使用,检查试验应有记录。
(2)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吊钩有下列情况严禁使用。
a.危险断面高度磨损量超过10%;
b.开口度增加值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c.钩尾或螺纹部分有裂纹或变形。
2)链轮、倒卡有变形严禁使用。
3)链条直径磨损达15%严禁使用。
4)刹车片沾油脂严禁使用。
(3)链条葫芦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链条葫芦的起重链不得打扭,不得拆成单取使用;
2)链条葫芦不得超负荷使用,拉链人数不得超过规定;
3)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链条葫芦的正下方;
4)吊起的重物如需要空中停较长时间,应将手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设保险绳;
5)使用中如发生卡链,应将重物垫好后方可进行检修。
2、钢丝绳使用
(1)作业前进行检查,如有以下异常禁止使用:
1)1个节距间钢丝断5%以上时;
2)扭曲、压扁或受过火烧;
3)明显的股偏
4)表面已锈蚀或受严重磨损;
5)断股或断丝较多。
(2)防止打结和扭曲,防止相互缠绕和压叠。
(3)不得与物体的棱角直接接触。
(4)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
(5)机械运动中的钢丝绳不得与其他物体发生摩擦。
(6)穿过滑轮的钢丝绳子不得有接头。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号《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程》
电建[1995]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7)禁止以麻绳、铅丝或钢筋代替钢丝绳作起重作业的缆风绳。
3、卸卡使用
(1)卸卡不得横向受边。
(2)卸可销子不得扣在活动性较大的索具一边。
(3)不得将卸卡置于吊件的转角处,必要时应加以衬垫并使用加大规格的卸卡。
(4)严禁用卸卡代替滑车使用。
4、卷扬机使用操作
(1)卷扬机要平稳地固定在坚实的基座上。
(2)卷扬机上方要设置防护罩棚。
(3)由持“特种作业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操作。
(4)卷扬机与导向滑轮传输线中心线要对准。
(5)卷扬机工作前要进行试车。
(6)卷扬机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向滑轮上套钢丝绳;
2)严禁在滑轮或卷筒附近用手持行走的钢丝绳;
3)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行走的钢丝绳及在导向滑轮内侧逗留或通过
(7)工作完毕切断电源后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5、吊笼使用
(1)起重机悬吊载人吊笼时,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2)每次使用前,吊笼都要进行外观检查和试吊。
(3)吊笼要四点均衡受力起吊,吊笼要能承受最大载荷的方位。
(4)起重机升降载人吊笼的动作要匀速缓慢进行,吊笼上的作业人员始终和操作司机保持信号联系。
(5)吊笼上的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帽、扎好安全带,安全带要挂在吊钩上。作业时,吊笼下方系溜绳,保证吊笼平稳不摇晃。
(6)吊笼要有18cm高档脚板,防止材料坠落,下方人员严禁在吊笼危险区内逗留或通过。
(7)操作司机要全神贯注,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6、汽车吊使用操作
(1)起吊物应绑挂牢固,不得偏拉斜吊。
(2)起吊前检查吊车是否支牢,吊臂在起重半径内旋转是否受阻,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3)起重机械在输电线下方或附近作业时,使用吊笼载人工作时,均应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应在吊件上拴以牢固的溜绳。
(5)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逗留或通过。
(6)起重机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员的头顶上方通过
(7)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的物件不能起吊。
(8)遇雪、大雾、大雨、大风天气时,尽量不进行起吊作业。
(9)如起重机在作业时发生故障,应先将重物放下,再进行检修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国家电网安监[2005]8号《国家电网安全工作规程》
电建[1995]671号《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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