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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矿井火灾安全措施5篇

发布时间:2023-01-26 热度:59

防治矿井火灾安全措施

第1篇 某某煤矿防治矿井火灾安全措施

一、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1、井下机电硐室防火措施

(1)井下机电硐室有采区运输下山绞车房,采用砌碹支护,保持过道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2)硐室入口处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并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3)井下各车场设防爆灯,灯距为5m。

(4)照明电源均引自地面配电所,照明灯每盏设sj8l一45/122接线盒一只,串挂安装。

(5)硐室内设置足够数量的砂子和2个50cm化学泡沫灭火器,砂箱用1.5~3.0毫米铁板制作,容积不少于 2m。

(6)井下机电硐室在通道处设防火门或防火栅栏两用门。

(7)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和变电器油,擦拭机械用的棉纱、布头等,要放在铁桶内封闭,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井下低压动力为660v,照明为127v。

(4)低压负荷开关选用kbz-400z型并配合jjb-600b型检漏继电器,以保证安全用电。

(5)向井下配电的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6)井下局部通风机与掘进设备实现风、电、瓦斯闭锁。

(7)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8)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3、井下爆破火灾防治措施

(1)爆破器材符合要求,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过期及非煤矿许用炸药。

(2)不准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3)不准用明火或动力线进行爆破。

(4)炮眼深度、炮眼封泥符合要求,并使用水炮泥。

(5)严格按规定装药、连线、启爆。

(6)爆破材料的运送、保管,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井下电缆

(1)下井电缆引自地面变电所,经由主斜井向井下负荷供电。

(2)井下电缆按安全载流量选择,并经电压损失和短路保护校验,采用矿用移动橡胶套软电缆。

(3)井下向配电站配电的低压电缆均采用矿用橡胶套铜芯电缆。

5、电缆悬挂

(1)在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用卡箍定;

(2)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松弛度:悬挂高度不低于1.8米,且高于矿车;

(3)悬挂点间距为3米;电缆在压风管、供水管等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电压等级相同的电缆悬挂在同一侧。

6、电缆连接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线芯作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胶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胶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井下电气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其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1)电压在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均设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何地点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并且每一移动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导电阻值,不得超过l 。

(2)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埋设在水仓中,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

(3)在下列地点装设局部接地极: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多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铜线。

(6)40kw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的馈电线上,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要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保护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要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7)供电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8)地面电气设备按相关规程应设置完善的防雷、防静电的保护装置,采用独立避雷针和避雷线防直击雷,采用磁吹避雷器防止雷电侵入波(感应雷击),全矿井地面应设置完善的主接地网,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构件应接地,并与主接地网连接,以有效防止因漏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二、带式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该矿采面运输巷、主斜井采用的是矿用阻燃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安装和运行应满足以下规定:

1、矿井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主要巷道和井筒均安装有专用电缆供照明使用。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在皮带打滑、卸载煤堆、皮带跑偏时,能自动停止运行。

4、在驱动滚筒和从动滚筒的下风侧约10~15m处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和沿输送机每隔一定距离设自动洒水装置。若传感器检测到带式输送机着火产生的高温或烟雾,则会自动打开喷水阀门,向胶带自动洒水灭火。

5、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应安装下列装置和设施:

1)输送机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安装护栏,防治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

3)为防止输送机荷重反转,安装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6、为使带式输送机超载保护电器设备,加液力偶合器保护,液力偶合器传动介质必须使用阻燃性液体。

7、本设计严禁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由于清扫带式输送机另一侧的浮煤,需在需要的地方设跨越输送机的过桥。

8、带式输送机传动采用减速机传动,启动采用变频启动。

三、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4)井下严禁吸烟;

(5)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成处理;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井上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作用电炉;

(8)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9)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配备干粉灭火器3个和砂箱2个: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2、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矸石山、炉灰场、坑木场位置、井架,井口房、消防材料库、井口防火门等处,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1)井口房内设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严禁将各种烟火带入井下,避免火灾发生。

2)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井口20 m范围内严禁明火,禁止电焊、气焊等作业。

3)如果生产过程中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操作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要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应在前后各10m范围内为不燃性材料支护的井巷内,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至少应配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设施接收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通知处理;

(6)煤层中未砌碹或未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炉灰场、坑木场、消防材料库和井口房还应配备相应的

3、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1)进入井下的电力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在进入井下处应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2)进入井下的各种架空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是好集中接地;

3)井下出来的架空排水管,在井口处采取可靠的接地:

4)进入井下的轨道必须在入井处采取可靠接地;

5)在矿井的高压母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4、防止放炮引起井下火灾的安全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部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的药必须一次起爆止,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连接时必须用胶布包扎,严禁出现明接头。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装药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1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严禁装药、放炮。

(13)抽放孔、防突考察孔严禁装药放炮,放炮时必须用粘土炮泥充填。

5、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1)任何地点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及安全员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封闭火区的方案措施编制工作。

(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若局部通风机处于运行状态,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反之,若局部通风机为关闭状态,也不得随意打开局部通风机)。

6、用水灭火应注意的问题

(1)水是导电物质,不能用来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

(2)水比油重,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

(3)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气逆风而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

(4)灭火水量必须充足。若水量不足,在高温下可分解为氢气和一氧化碳气体,有混合气体爆炸的危险。

7、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

辅助平硐的轨道(加装2组绝缘道夹板)、风井瓦斯管路、主井架空电缆金属外皮均应在井口附近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10欧姆。通信电缆在入井处装带熔断器的分线合。

四、消防设施

各地面建筑物及机房、库房、井下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及其附近的巷道等地点,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水管、沙箱、灭火器、在井底车场内设井下消防器材硐室,配备灭火器材。地面矸石场设置消防水管,在地面设消防器材库、配备灭火器、砂等。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材箱内,其顶端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若后期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库时,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l0m时,必须安装防雷电设备。

五、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1、水源选择:根据现场实地调查了解矿井已有完善、可靠的供水系统,其可以满足矿井生产生活用水。其水源来自距矿井工业场地约2km处泉水点。其水质未受污染,水质较好。

2、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该矿在矿井供水水源点附近建有两个供水池,两个供水水池容积约250m3,其主要用于矿井日常生活与消防用水。地面工业场地用水点与供水水源点采用一条dn100焊接钢管,长约两公里。供水水池采用静压方式向工业场地和井下供水。井下防尘、消防生产用水也用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后的矿井水,处理后的矿井水与井下供水管网相接,以动压方式向井下供水以满足矿井的生产需要。

3、该矿的采、掘工作面,采面进、回风平巷,采区上(下)山、回风上(下)山、运输石门、车场,斜井等巷道等都必须敷设供水管路。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井下消防、洒水水管规格:干管为dn80,支管为dn25;主、干管材质均采用金属管,在采掘工作面设洒水软管。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设防尘水幕,每组水幕不得少于5个喷头。

六、井下防火构筑物

井下应设置以下防火构筑物:

1、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措施。

2、井下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妨碍运输,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2022年2月

第2篇 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1、井口物料存放整齐有序,可燃性材料必须距井口20m以外。

2、煤矸石外运远离井口,井口增设防火铁门或井盖门,防止井架上从事电焊作业时,火星坠入井下。

3、自燃的沫子要紧急分离外运或用水浇灭。

4、保持供电线路的有效断面,有效绝缘和架空高度,设备使用符合要求,不超负荷运转。

5、各主要场所(绞车房、配电房、充电房、主扇值班室,井下变配电点)配备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保证能有效使用。

6、提高采煤推进速度,保证采空区的及时封闭和质量,加强采空区封闭的管理。

7、及时清理巷道及采空区浮煤,采区不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

8、加强检查和监测,定期分析,防止煤炭自燃。

9、严格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使用阻燃风筒。

10、保证井下线路的完好并悬挂整齐,不短路,不过流,不乱堆乱放。

11、禁止在井下进行未经批准的电焊、喷灯作业。

12、井下不得存放油料、绵纱、布头等,可燃物必须装入带盖铁桶带到地面。

13、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内材料充足,工具齐全。

14、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并经常检修,保证其有效使用。

15、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视其性质,尽可能在初期灭火,及时控制火势蔓延、扩大,并迅速向矿领导报告。

16、无法直接灭火,火区人员必须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内的行动准则,由值班领导指挥,有序地撤退,及时封闭火区或召请矿山救护队采用其它方法灭火。

17、火区必须加强管理,并按《规程》规定启封。

第3篇 防治矿井火灾s安全措施

1、井口物料存放整齐有序,可燃性材料必须距井口20m以外。

2、煤矸石外运远离井口,井口增设防火铁门或井盖门,防止井架上从事电焊作业时,火星坠入井下。

3、自燃的沫子要紧急分离外运或用水浇灭。

4、保持供电线路的有效断面,有效绝缘和架空高度,设备使用符合要求,不超负荷运转。

5、各主要场所(绞车房、配电房、充电房、主扇值班室,井下变配电点)配备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保证能有效使用。

6、提高采煤推进速度,保证采空区的及时封闭和质量,加强采空区封闭的管理。

7、及时清理巷道及采空区浮煤,采区不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

8、加强检查和监测,定期分析,防止煤炭自燃。

9、严格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使用阻燃风筒。

10、保证井下线路的完好并悬挂整齐,不短路,不过流,不乱堆乱放。

11、禁止在井下进行未经批准的电焊、喷灯作业。

12、井下不得存放油料、绵纱、布头等,可燃物必须装入带盖铁桶带到地面。

13、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内材料充足,工具齐全。

14、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并经常检修,保证其有效使用。

15、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视其性质,尽可能在初期灭火,及时控制火势蔓延、扩大,并迅速向矿领导报告。

16、无法直接灭火,火区人员必须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内的行动准则,由值班领导指挥,有序地撤退,及时封闭火区或召请矿山救护队采用其它方法灭火。

17、火区必须加强管理,并按《规程》规定启封。

第4篇 某煤矿防治矿井火灾的安全措施

一、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防治措施及装备

1、井下机电硐室防火措施

(1)井下机电硐室有采区运输下山绞车房,采用砌碹支护,保持过道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2)硐室入口处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并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3)井下各车场设防爆灯,灯距为5m。

(4)照明电源均引自地面配电所,照明灯每盏设sj8l一45/122接线盒一只,串挂安装。

(5)硐室内设置足够数量的砂子和2个50cm?化学泡沫灭火器,砂箱用1.5~3.0毫米铁板制作,容积不少于 2m?。

(6)井下机电硐室在通道处设防火门或防火栅栏两用门。

(7)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和变电器油,擦拭机械用的棉纱、布头等,要放在铁桶内封闭,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2、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火措施

(1)井下所有电气设备采用矿用隔爆型或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并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接地。

(3)井下低压动力为660v,照明为127v。

(4)低压负荷开关选用kbz-400z型并配合jjb-600b型检漏继电器,以保证安全用电。

(5)向井下配电的低压配电屏设有过载、短路、漏电保护。

(6)井下局部通风机与掘进设备实现风、电、瓦斯闭锁。

(7)所有防爆开关,均设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保护和漏电闭锁保护。

(8)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都进行接地。

3、井下爆破火灾防治措施

(1)爆破器材符合要求,严禁使用质量不合格、过期及非煤矿许用炸药。

(2)不准放明炮、糊炮、空心炮。

(3)不准用明火或动力线进行爆破。

(4)炮眼深度、炮眼封泥符合要求,并使用水炮泥。

(5)严格按规定装药、连线、启爆。

(6)爆破材料的运送、保管,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4、井下电缆

(1)下井电缆引自地面变电所,经由主斜井向井下负荷供电。

(2)井下电缆按安全载流量选择,并经电压损失和短路保护校验,采用矿用移动橡胶套软电缆。

(3)井下向配电站配电的低压电缆均采用矿用橡胶套铜芯电缆。

5、电缆悬挂

(1)在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用卡箍定;

(2)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松弛度:悬挂高度不低于1.8米,且高于矿车;

(3)悬挂点间距为3米;电缆在压风管、供水管等管子的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离。

(4)电压等级相同的电缆悬挂在同一侧。

6、电缆连接

(1)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2)电缆线芯作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3)不同型号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采用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4)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橡胶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胶套电缆的修补)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井下电气保护

井下电气设备有接地、短路、过流、过负荷、断相、漏电等保护,其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1)电压在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均设有保护接地;接地网上任何地点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 ,并且每一移动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导电阻值,不得超过l 。

(2)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埋设在水仓中,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厚度不得小于5mm。

(3)在下列地点装设局部接地极: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多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4)局部接地极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

(5)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的铜线,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的铜线。

(6)40kw以上的电动机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井下的馈电线上,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要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保护装置和远程控制装置;要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每天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7)供电线路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通信线路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8)地面电气设备按相关规程应设置完善的防雷、防静电的保护装置,采用独立避雷针和避雷线防直击雷,采用磁吹避雷器防止雷电侵入波(感应雷击),全矿井地面应设置完善的主接地网,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及金属构件应接地,并与主接地网连接,以有效防止因漏电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二、带式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该矿采面运输巷、主斜井采用的是矿用阻燃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带式输送机安装和运行应满足以下规定:

1、矿井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主要巷道和井筒均安装有专用电缆供照明使用。

3、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在皮带打滑、卸载煤堆、皮带跑偏时,能自动停止运行。

4、在驱动滚筒和从动滚筒的下风侧约10~15m处安装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和沿输送机每隔一定距离设自动洒水装置。若传感器检测到带式输送机着火产生的高温或烟雾,则会自动打开喷水阀门,向胶带自动洒水灭火。

5、主斜井带式输送机应安装下列装置和设施:

1)输送机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安装护栏,防治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

3)为防止输送机荷重反转,安装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6、为使带式输送机超载保护电器设备,加液力偶合器保护,液力偶合器传动介质必须使用阻燃性液体。

7、本设计严禁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由于清扫带式输送机另一侧的浮煤,需在需要的地方设跨越输送机的过桥。

8、带式输送机传动采用减速机传动,启动采用变频启动。

三、其它火灾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预防火灾的一般规定

(1)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的水量。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4)井下严禁吸烟;

(5)井下和硐室内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地成处理;

(6)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7)井上严禁使用灯炮取暖和作用电炉;

(8)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9)矿灯房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配备干粉灭火器3个和砂箱2个:充电装置要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2、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为防止地面明火引发井下火灾,在矸石山、炉灰场、坑木场位置、井架,井口房、消防材料库、井口防火门等处,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

1)井口房内设有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严禁将各种烟火带入井下,避免火灾发生。

2)工业场地及风井场地井口20 m范围内严禁明火,禁止电焊、气焊等作业。

3)如果生产过程中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每次操作前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要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应在前后各10m范围内为不燃性材料支护的井巷内,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工作地点至少应配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下方用不燃性材料做成的设施接收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lh,发现异状,立即通知处理;

(6)煤层中未砌碹或未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炉灰场、坑木场、消防材料库和井口房还应配备相应的

3、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发井下火灾的措施

1)进入井下的电力电缆、通讯及信号电缆在进入井下处应设熔断器和防雷装置:

2)进入井下的各种架空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是好集中接地;

3)井下出来的架空排水管,在井口处采取可靠的接地:

4)进入井下的轨道必须在入井处采取可靠接地;

5)在矿井的高压母线上,装设阀型避雷器。

4、防止放炮引起井下火灾的安全措施

(1)采、掘工作面部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三级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每组装的药必须一次起爆止,并严禁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4)炮眼封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无炮泥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

(5)炮眼内发现异常情况,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装药放炮。

(6)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连接时必须用胶布包扎,严禁出现明接头。

(7)在放炮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1/3以上时,不准装药放炮。

(8)处理瞎炮(包括残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按规程要求处理,瞎炮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9)放炮时,采用正向装药正向起爆。

(10)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制度,严禁采用糊炮、明火放炮和一次装药多次放炮。

(11)爆破工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持证上岗。

(1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时,严禁装药、放炮。

(13)抽放孔、防突考察孔严禁装药放炮,放炮时必须用粘土炮泥充填。

5、发现矿井火灾的行动原则

(1)任何地点发现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调度室。在现场的区、队、班组及安全员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的一切工具和器材进行灭火。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封闭火区,矿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封闭火区的方案措施编制工作。

(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应保持原有的通风状态(若局部通风机处于运行状态,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反之,若局部通风机为关闭状态,也不得随意打开局部通风机)。

6、用水灭火应注意的问题

(1)水是导电物质,不能用来扑灭带电的电气设备的火灾;

(2)水比油重,不能用水扑灭油类火灾;

(3)扑灭猛烈火灾时,不得将水直接射入火源中心,防止水蒸气逆风而烫伤救火人员和发生水煤气爆炸;

(4)灭火水量必须充足。若水量不足,在高温下可分解为氢气和一氧化碳气体,有混合气体爆炸的危险。

7、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

辅助平硐的轨道(加装2组绝缘道夹板)、风井瓦斯管路、主井架空电缆金属外皮均应在井口附近设防雷接地,接地电阻<10欧姆。通信电缆在入井处装带熔断器的分线合。

四、消防设施

各地面建筑物及机房、库房、井下机电硐室、采掘工作面配电点及其附近的巷道等地点,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水管、沙箱、灭火器、在井底车场内设井下消防器材硐室,配备灭火器材。地面矸石场设置消防水管,在地面设消防器材库、配备灭火器、砂等。库内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灭火器设置应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材箱内,其顶端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若后期井下设置爆炸材料库时,爆炸材料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l0m时,必须安装防雷电设备。

五、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1、水源选择:根据现场实地调查了解矿井已有完善、可靠的供水系统,其可以满足矿井生产生活用水。其水源来自距矿井工业场地约2km处泉水点。其水质未受污染,水质较好。

2、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该矿在矿井供水水源点附近建有两个供水池,两个供水水池容积约250m3,其主要用于矿井日常生活与消防用水。地面工业场地用水点与供水水源点采用一条dn100焊接钢管,长约两公里。供水水池采用静压方式向工业场地和井下供水。井下防尘、消防生产用水也用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后的矿井水,处理后的矿井水与井下供水管网相接,以动压方式向井下供水以满足矿井的生产需要。

3、该矿的采、掘工作面,采面进、回风平巷,采区上(下)山、回风上(下)山、运输石门、车场,斜井等巷道等都必须敷设供水管路。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井下消防、洒水水管规格:干管为dn80,支管为dn25;主、干管材质均采用金属管,在采掘工作面设洒水软管。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掘进工作面设防尘水幕,每组水幕不得少于5个喷头。

六、井下防火构筑物

井下应设置以下防火构筑物:

1、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措施。

2、井下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妨碍运输,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并采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

3、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它不燃性材料支护。

2012年2月

第5篇 防治矿井火灾安全措施

1、井口物料存放整齐有序,可燃性材料必须距井口20m以外。

2、煤矸石外运远离井口,井口增设防火铁门或井盖门,防止井架上从事电焊作业时,火星坠入井下。

3、自燃的沫子要紧急分离外运或用水浇灭。

4、保持供电线路的有效断面,有效绝缘和架空高度,设备使用符合要求,不超负荷运转。

5、各主要场所(绞车房、配电房、充电房、主扇值班室,井下变配电点)配备干粉灭火器,并定期检查保证能有效使用。

6、提高采煤推进速度,保证采空区的及时封闭和质量,加强采空区封闭的管理。

7、及时清理巷道及采空区浮煤,采区不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

8、加强检查和监测,定期分析,防止煤炭自燃。

9、严格放炮管理,禁止放糊炮、明炮,使用阻燃风筒。

10、保证井下线路的完好并悬挂整齐,不短路,不过流,不乱堆乱放。

11、禁止在井下进行未经批准的电焊、喷灯作业。

12、井下不得存放油料、绵纱、布头等,可燃物必须装入带盖铁桶带到地面。

13、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内材料充足,工具齐全。

14、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路,并经常检修,保证其有效使用。

15、当井下发生火灾时,视其性质,尽可能在初期灭火,及时控制火势蔓延、扩大,并迅速向矿领导报告。

16、无法直接灭火,火区人员必须按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内的行动准则,由值班领导指挥,有序地撤退,及时封闭火区或召请矿山救护队采用其它方法灭火。

17、火区必须加强管理,并按《规程》规定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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