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 安全措施
⑴瓦斯隧道施工前,要根据勘测设计文件提供的瓦斯最大涌出量、里程段落、投入机械设备及人员数量等因素,考虑一定富裕系数,提前做好通风设计计算,确定施工通风风量、风速(不小于1m/s),科学选配通风设备。确保隧道中的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
⑵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设计计算选配通风机械设备要考虑设备故障因素,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防止设备故障造成洞内瓦斯积聚与超限。
⑶要选用防爆型风机、阻燃型防静电风管,风机距洞口20米布设。
⑷施工过程中加强瓦斯隧道施工通风管理,对通风机械设备、通风管路要做到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降低通风系统的故障率、减少通风管路的漏风量,确保施工通风系统正常和通风效果。
⑸瓦斯隧道施工通风机必须设两路供电系统,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有15min启动,保证风机的运转。注意保证施工通风供电线路的维护、管理和检修,必须配置自发电及备用供电系统,避免因停电或供电线路故障时造成洞内瓦斯积聚或超限。
⑹因停电、通风机械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在恢复正常通风后,对隧道上部、坍塌洞穴、避车洞等通风不良、瓦斯易积聚的地点,瓦斯不得超过2%,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流,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进行局部充分通风处理后,由瓦斯检测员进行再次专项检测,证实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允许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⑺工作面若采用局扇通风,由于局扇或供电故障造成局扇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爆破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的ch4浓度不超过1%,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风流中,ch4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扇通风。否则,必须先采取相应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⑻因工序衔接、施工组织等临时停工的施工地点不得停风,不得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械施工作业。
⑼对施工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等出与异常时,如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⑽发生瓦斯涌出、喷出的异常状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首先考虑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源、断电、加强通风,同时尽快撤出施工人员,对隧道进行警戒,进一步研究采取抽排瓦斯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2篇 瓦斯隧道施工安全措施
1、总则
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瓦斯隧道。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
1.3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4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设备。
1.5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6瓦斯隧道除满足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外,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施工通风
2.1一般规定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2.2通风系统
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2.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或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2.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
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有平行导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75%以下。
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m/s。
2.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2.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2.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
2.3通风设备
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
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
2.3.5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3、电气与作业机械
3.1一般规定
3.1.1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
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l)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②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ⅴ;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
3.2电缆
3.2.1瓦斯隧道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采用铜芯。
3.2.2瓦斯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3.2.3瓦斯隧道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或矿用塑料电缆。
3.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和平导或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3.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器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
(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暴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3.3电器与保护
3.3.l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3.3.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_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_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3.3.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3.3.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3.3.5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3.3.6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3.3.7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3.4作业机械
3.4.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3.4.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必须是矿用防爆型。
3.4.3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开洞口50m以上,因条件限制,只能设在洞内时,必须有专门的通风系统。
4、钻爆作业
4.1一般规定
4.1.1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
4.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4.1.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
4.2钻爆作业
4.2.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l)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5%;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4.2.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2)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面不得超过1/3;
(3)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爆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5)爆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2.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4.2.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2.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l/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眼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4.2.6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2.7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做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2.8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l%,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5、揭煤防突
5.l煤层超前探测
5.1.1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标识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5.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一个,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工作面前方土部及左右部分煤层位置;
(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1)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2)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3)各探孔直径应不小于76mm;
4)施钻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2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5.2.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5.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成立揭煤防突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施工技术、通风安全、瓦斯检测、救护抢险等部门的负责人。
5.2.3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可采用钻孔排放、抽放瓦斯、水力冲孔等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技术措施;铁路隧道,以采用钻孔排放措施为宜。
5.2.4钻孔排放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下表(附表一)取值。
附表一:钻孔排放参数参考值
排放范围(m) | 钻孔排放半径(m) | 排放时间(d) | 排放孔角度 (°) | |||||
左 | 右 | 上 | 下 | 0.3~1.0 | 15~30 | 水平角 | 仰角 | 倾角 |
≥5 | ≥5 | ≥5-7 | ≥3 | 0-90 | 0~45 | 0~20 |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二分之一处的孔距应不大于2倍排放半径,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即:揭开煤层前,先排放工作面前方煤层前段和中段瓦斯,揭开煤层后或在煤巷掘进时,在排放煤层中段和后段的瓦斯。
(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以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的安全、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2)孔距与排距均以1.0m为宜;
3)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完成后再补钻该孔;
(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然后每天进行两次,以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5.2.5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5.3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5.3.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过煤施工、出煤层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先救灾挖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5.3.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5.3.3石门揭媒易用微震动爆破法。
5.3.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后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应不小于1~1.3m。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º,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倾面解开煤层。
5.3.5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出洞外。在煤层中掘进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5.3.6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媒层后,应检查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米,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5m的安全区。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打眼、少装药,且只能用电煤钻打眼。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一,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只能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崩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及时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5.3.7仰拱应与隧道边墙同步施工,保证拱、墙、仰拱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5.3.8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注衬砌措施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及时注浆,充填空隙以封闭瓦斯。
6、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6.1施工安全
6.1.1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1.2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瓦斯检测、洞口安全检查、抢险救护工作,应建立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专门机构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体系。瓦斯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保证3人/洞口以上,洞口警戒机构原则上应保证2人/洞口以上,且必须由企业员工担任。
6.1.3根据计算结果,配置足够数量的监测、检测、警报、自救、防爆、消防设施、设备和工具。保证备用风机、发电机的完好性,必须满足隧道24小时不间断供风的需求。
上一页123下一页6.1.4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奖惩制度;
(4)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含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计、审批、管理等);
(5)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6)瓦斯检测、监控、报告制度(瓦斯隧道施工单位应于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公司安质部);
(7)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含防尘管理制度、贯通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起爆制等);
(8)瓦斯隧道防火及安全警戒检查制度(含防火管理、洞口警戒、检查等);
(9)紧急救援与抢险制度(含紧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紧急抢险队伍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响应机制;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等);
(10)瓦斯隧道用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等的检查维修检定制度。
瓦斯隧道除应建立健全上述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建设单位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6.1.5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min检测一次。
(2) 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6.1.6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
(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 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 m以外。
6.1.7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折断;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3)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 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6.1.8 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1.9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6.l.10 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怍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6.1.11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附表二)的规定。
附表二: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 地点 | 限值 | 超限处理措施 |
1 |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 0.5% |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
2 |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 | 2.0% |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
3 |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 1.0% | 停止电钻钻孔 |
1.5% | 超限处停工,撤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 ||
4 |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 1.0% | 停工、撤人、处理 |
5 |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 l.0% | 严禁装药放炮 |
6 |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 1.0% |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
7 |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 0.5% | 停机、通风、处理 |
8 |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 1.5% |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
9 |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 0.5% |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
6.1.13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1) 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4)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6)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7) 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使用期间,日常检查外, 尚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附表三)的规定。
附表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序号 | 检查项目 | 周 期 | 备注 |
1 |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 | 每月/次 |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
2 |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 每半年/次 | |
3 |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 每年一次 | |
4 |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 每月一次 | |
5 |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 每季一次 | 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
6 |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检查 | 每月一次 |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
7 | 接地电阻测定 | 每季一次 | |
8 |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 投人运行前测定 | |
9 |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 10d一次 |
(1)消防设施:
1)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 m3储水量,持一定的水压;
2)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
3)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火源管理:
l)严禁火源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
2)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3)易燃品管理
1)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
2)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6.1.15 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进人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
(2)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人瓦斯工区;
(3) 进人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6.2 事故预防及处理
6.2.1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6.2.2 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土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除;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6.2.3 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6.2.4 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
(2)封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3)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口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
(4)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口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3篇 瓦斯隧道施工通风安全措施
⑴瓦斯隧道施工前,要根据勘测设计文件提供的瓦斯最大涌出量、里程段落、投入机械设备及人员数量等因素,考虑一定富裕系数,提前做好通风设计计算,确定施工通风风量、风速(不小于1m/s),科学选配通风设备。确保隧道中的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以下。
⑵瓦斯隧道施工通风设计计算选配通风机械设备要考虑设备故障因素,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防止设备故障造成洞内瓦斯积聚与超限。
⑶要选用防爆型风机、阻燃型防静电风管,风机距洞口20米布设。
⑷施工过程中加强瓦斯隧道施工通风管理,对通风机械设备、通风管路要做到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查,降低通风系统的故障率、减少通风管路的漏风量,确保施工通风系统正常和通风效果。
⑸瓦斯隧道施工通风机必须设两路供电系统,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电源应有15min启动,保证风机的运转。注意保证施工通风供电线路的维护、管理和检修,必须配置自发电及备用供电系统,避免因停电或供电线路故障时造成洞内瓦斯积聚或超限。
⑹因停电、通风机械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的通风系统停止运行,在恢复正常通风后,对隧道上部、坍塌洞穴、避车洞等通风不良、瓦斯易积聚的地点,瓦斯不得超过2%,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流,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进行局部充分通风处理后,由瓦斯检测员进行再次专项检测,证实瓦斯浓度低于规定允许浓度,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⑺工作面若采用局扇通风,由于局扇或供电故障造成局扇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证实爆破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的ch4浓度不超过1%,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风流中,ch4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启动局扇通风。否则,必须先采取相应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
⑻因工序衔接、施工组织等临时停工的施工地点不得停风,不得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械施工作业。
⑼对施工通风系统或通风设施等出与异常时,如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⑽发生瓦斯涌出、喷出的异常状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首先考虑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源、断电、加强通风,同时尽快撤出施工人员,对隧道进行警戒,进一步研究采取抽排瓦斯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4篇 瓦斯隧道施工 安全措施
1、总则
1.1为防止瓦斯隧道的事故发生,保证员工及其他隧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参照《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行业的瓦斯类技术标准、规范,制定本措施。
1.2本措施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在建瓦斯隧道。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与瓦斯有关的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应按程序要求报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批准后,根据实际揭示的地质资料进行处理。
1.3瓦斯隧道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瓦斯隧道的施工需要建立各专门机构,明确各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4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施工。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编制应对事故的紧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确保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储备必要的抢险救援物资、设备。
1.5项目经理必须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各种资源的投入,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1.6瓦斯隧道除满足本措施的有关规定外,建设单位另有规定的还必须满足其要求,并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施工通风
2.1一般规定
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
2.2通风系统
2.2.1低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应采用压入式或巷道式。
2.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或隧道,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2.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2.4瓦斯隧道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连通风。
2.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
2.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能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巷道,应能将工作面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有平行导坑的巷道式通风时,平行导坑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75%以下。
2.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集聚的风速不得小于1m/s。
2.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集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办法,以消除瓦斯聚集。
2.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机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
2.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
2.3通风设备
2.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2.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及风电闭锁、瓦电闭锁供电。
2.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应不大于2%。
2.3.5排放高浓度瓦斯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应控制风流,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巷道式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
3、电气与作业机械
3.1一般规定
3.1.1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隧道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载。
3.1.2瓦斯隧道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l)高压不应大于10000v;
(2)低压不应大于1140v;
(3)照明、手特式电器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v;
②高瓦斯工区和煤与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ⅴ;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v。
3.1.3瓦斯隧道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3.1.4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器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和遮拦。
3.2电缆
3.2.1瓦斯隧道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采用铜芯。
3.2.2瓦斯隧道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l)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器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3.2.3瓦斯隧道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或矿用塑料电缆。
3.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和平导或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若受条件限制,当电缆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l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m。
3.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器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器设备连接。
(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暴型。高压低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3.3电器与保护
3.3.l瓦斯隧道内的低压电器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启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3.3.2瓦斯隧道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_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_d i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3.3.3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3.3.4瓦斯隧道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相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3.3.5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面的电器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3.3.6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线路必须在隧道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3.3.7隧道内36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l)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3.4作业机械
3.4.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3.4.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和作业机械,必须是矿用防爆型。
3.4.3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离开洞口50m以上,因条件限制,只能设在洞内时,必须有专门的通风系统。
4、钻爆作业
4.1一般规定
4.1.1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必须采用安全防爆型机电设备。
4.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4.1.3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应须持证上岗。
4.2钻爆作业
4.2.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l)开挖工作面附近20m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5%;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4.2.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2)爆破地点20m内,矿车、碎石、煤渣等物体阻塞开挖面不得超过1/3;
(3)通风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爆眼内煤、岩粉清除干净;
(5)爆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4.2.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4.2.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4.2.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以下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l/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眼应用水炮泥和粘土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4.2.6爆破网络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接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4.2.7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做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4.2.8在非瓦斯突出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l%,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才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
5、揭煤防突
5.l煤层超前探测
5.1.1瓦斯隧道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标识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5.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一个,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1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工作面前方土部及左右部分煤层位置;
(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1)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2)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3)各探孔直径应不小于76mm;
4)施钻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5.2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5.2.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5.2.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负责制,成立揭煤防突领导小组,其成员包括施工技术、通风安全、瓦斯检测、救护抢险等部门的负责人。
5.2.3防止煤与瓦斯突出可采用钻孔排放、抽放瓦斯、水力冲孔等或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技术措施;铁路隧道,以采用钻孔排放措施为宜。
5.2.4钻孔排放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下表(附表一)取值。
附表一:钻孔排放参数参考值
排放范围(m)
钻孔排放半径(m)
排放时间(d)
排放孔角度 (°)
左
右
上
下
0.3~1.0
15~30
水平角
仰角
倾角
≥5
≥5
≥5-7
≥3
0-90
0~45
0~20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二分之一处的孔距应不大于2倍排放半径,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即:揭开煤层前,先排放工作面前方煤层前段和中段瓦斯,揭开煤层后或在煤巷掘进时,在排放煤层中段和后段的瓦斯。
(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以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的安全、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2)孔距与排距均以1.0m为宜;
3)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完成后再补钻该孔;
(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然后每天进行两次,以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5.2.5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5.3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5.3.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过煤施工、出煤层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先救灾挖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5.3.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5.3.3石门揭媒易用微震动爆破法。
5.3.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后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应不小于1~1.3m。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o,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倾面解开煤层。
5.3.5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出洞外。在煤层中掘进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5.3.6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媒层后,应检查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米,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5m的安全区。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打眼、少装药,且只能用电煤钻打眼。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量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一,煤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只能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崩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及时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5.3.7仰拱应与隧道边墙同步施工,保证拱、墙、仰拱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5.3.8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注衬砌措施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及时注浆,充填空隙以封闭瓦斯。
6、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6.1施工安全
6.1.1 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1.2 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瓦斯检测、洞口安全检查、抢险救护工作,应建立项目经理、主管生产(安全)的副经理、安全负责人、专门机构层层把关、各负其责的安全管理体系。瓦斯检测机构原则上应保证3人/洞口以上,洞口警戒机构原则上应保证2人/洞口以上,且必须由企业员工担任。
6.1.3根据计算结果,配置足够数量的监测、检测、警报、自救、防爆、消防设施、设备和工具。保证备用风机、发电机的完好性,必须满足隧道24小时不间断供风的需求。
6.1.4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制度;
(2)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奖惩制度;
(4)瓦斯隧道通风管理制度(含通风设施设备管理、局部通风管理、通风设计、审批、管理等);
(5)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6)瓦斯检测、监控、报告制度(瓦斯隧道施工单位应于每天将监测结果报公司安质部);
(7)瓦斯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制度(含防尘管理制度、贯通管理制度、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起爆制等);
(8)瓦斯隧道防火及安全警戒检查制度(含防火管理、洞口警戒、检查等);
(9)紧急救援与抢险制度(含紧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紧急抢险队伍的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响应机制;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等);
(10)瓦斯隧道用各种仪器、设备、设施等的检查维修检定制度。
瓦斯隧道除应建立健全上述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必须执行国家、行业或建设单位及公司要求的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6.1.5瓦斯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隧道洞口必须设置经专业培训的专职瓦斯监测人员,每60min检测一次。
(2) 检测瓦斯用的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凡经大修的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瓦斯浓度检测地点及范围:
1)每个断面应检查拱顶和两侧拱脚,墙脚各距坑道周边20cm处;
2)开挖面风流及爆破地点附近20m内的风流和局部坍塌处;
3)局部风机前后10m内的风流中;
4)电动机及其开关20m以内的风流中。
6.1.6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2)瓦斯工区爆破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
(3)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严禁使用半秒、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 ms;
(4)洞内爆破时,人员应撤至洞外。当隧道太长时,单线必须撤至300 m以外,双线上半断面必须撤至400m以外,双线全断面必须撤至500 m以外。
6.1.7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 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折断;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3)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 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6.1.8 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1.9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6.l.10 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怍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6.1.11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附表二)的规定。
附表二: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地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0.5%
超限处20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
2.0%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1.0%
停止电钻钻孔
1.5%
超限处停工,撤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1.0%
停工、撤人、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l.0%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7
局扇及电气开关10m范围内
0.5%
停机、通风、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6.1.12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6.1.13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1) 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3)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4)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6)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7) 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使用期间,日常检查外, 尚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附表三)的规定。
附表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备注
1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
每月/次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每半年/次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4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月一次
5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每季一次
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6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检查
每月一次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7
接地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8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投人运行前测定
9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10d一次
6.1.14 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1)消防设施:
1)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 m3储水量,持一定的水压;
2)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
3)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火源管理:
l)严禁火源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
2)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3)易燃品管理
1)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
2)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6.1.15 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进人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
(2)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人瓦斯工区;
(3) 进人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6.2 事故预防及处理
6.2.1 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6.2.2 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土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除;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6.2.3 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6.2.4 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
(2)封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3)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口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
(4)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口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第5篇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 安全措施
⑴瓦斯隧道施工必须瓦斯控制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⑵要采用正台阶法开挖,拱部开挖一次成形,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减少瓦斯溢出。开挖采用光面爆破,减少岩面坑洼不平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⑶钻爆开挖要坚持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采用超前注浆锚杆双液注浆,加固并堵塞岩体裂隙,减少或阻止瓦斯外溢。
⑷钻孔装药:采用煤电钻打眼,孔深小于60公分时,不能装药放炮;孔深60-100公分时,封泥不小于孔深一半;孔深1-2.5米时,封泥不小于50公分;孔深大于2.5米时,封泥不小于1米。
⑸起爆:①要采用电力起爆;②起爆母线要采用单回路铜芯绝缘线;③起爆器要在洞口20米处,放炮时洞内要停电;④同一串联网络的雷管必须是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牌号;⑤最后一段雷管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⑹雷管和炸药:必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专用雷管和煤矿专用炸药。炸药内加盐可降低猛力,阻止产生火花。
⑺采用湿式作业:钻孔与喷射砼作业要做到先开水后开风,以密闭粉尘,避免产生火花。
⑻拱架连接:所有格栅和型钢拱架连接钢筋一律采用机械连接,不得焊接连接。
⑼二次衬砌砼:①加入气密剂(如nf-b型气密剂) ,增强衬砌砼的气密性;②二衬砼拆模时要用木棰敲打,防止产生火花。
第6篇 瓦斯隧道施工工艺安全措施
⑴瓦斯隧道施工必须瓦斯控制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⑵要采用正台阶法开挖,拱部开挖一次成形,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减少瓦斯溢出。开挖采用光面爆破,减少岩面坑洼不平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⑶钻爆开挖要坚持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采用超前注浆锚杆双液注浆,加固并堵塞岩体裂隙,减少或阻止瓦斯外溢。
⑷钻孔装药:采用煤电钻打眼,孔深小于60公分时,不能装药放炮;孔深60-100公分时,封泥不小于孔深一半;孔深1-2.5米时,封泥不小于50公分;孔深大于2.5米时,封泥不小于1米。
⑸起爆:①要采用电力起爆;②起爆母线要采用单回路铜芯绝缘线;③起爆器要在洞口20米处,放炮时洞内要停电;④同一串联网络的雷管必须是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牌号;⑤最后一段雷管的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⑹雷管和炸药:必须使用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专用雷管和煤矿专用炸药。炸药内加盐可降低猛力,阻止产生火花。
⑺采用湿式作业:钻孔与喷射砼作业要做到先开水后开风,以密闭粉尘,避免产生火花。
⑻拱架连接:所有格栅和型钢拱架连接钢筋一律采用机械连接,不得焊接连接。
⑼二次衬砌砼:①加入气密剂(如nf-b型气密剂) ,增强衬砌砼的气密性;②二衬砼拆模时要用木棰敲打,防止产生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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