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住宅建筑与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措施
目前住宅建筑正向安全、舒适的智能化方向发展,住宅区内特殊场所对安全性和高科技应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这些建筑场所的施工和使用中都离不开电气设施,然而电气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在设计和施工中安全使用若考虑不全面很可能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特殊场所例如浴室、游泳池、喷泉池、人工瀑布景观、消防栓报警系统以及室外施工现场等,发生的电气事故危险性相对较大。本文就上述场所的电气安全及措施进行商讨。1 电压、电流值对人安全直接影响供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常因绝缘水平的降低而漏电,漏电状态的延续可能导致故障的扩大以至酿成重大事故。电气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时将出现故障电压,如果人体触及漏电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就会在人体的某些部位上加上故障电压,并在人体内流过漏电电流。可使人体遭到损伤,甚至死亡,但如果只是较轻微的漏电电流,人体可能不会伤害。由此可见,存在一个人体不致被损伤的最大接触电压值、电流值和持续时间,即人体触电的安全临界值、它分为安全电流临界值和安全电压临界值。一般情况下,实用安全电流的临界值选择为: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器,家用电器的插座回路为30毫安;医疗电气设备为10毫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为15毫安~30毫安;浴室、游泳池、喷泉池的照明线路为10毫安;在金属物体上操作的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为10毫安;以上这些电流值可作为漏电动作电流的选定值。而安装在电源侧的漏电保护装置则是防止火灾的发生,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一般为300毫安~500毫安。由于触电电流与人体的实际电阻决定人体的接触电压。上述场所规定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可以推算出人体触电电压值一般情况下均小于或等于50v,潮湿场所为24v,浸泡场所为10v,符合各种规定的安全电压范围内。这些安全电流和安全电压都是在特定工作条件下随着人体的阻抗不同而不同,因此须具体场所具体分析应用。2 住宅的电气安全现在一般住宅低压配电装置是采用tt,tn-c-s,tn-s三种接地方式。住宅楼的安全用电关系到千家万户,会影响人身安全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因变电所与住宅区保护接地属于同一个系统,如果变压器一旦对外壳发生接地故障,将产生较大的故障电流,若采取tn-c-s,tn-s小电阻接地系统,就会有较高的电压降,它将沿着pen线或pe线窜入户内,会产生高于安全电压的接触电压。(2)卫生间的洗浴设备如电热水器、冲浪设备、电暖设备等发生接地故障时,可能发生人身触电危险。特别是当人在洗澡时,人体在潮湿时阻抗下降较大,较小的漏电电流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3)卫生间、厨房较靠近建筑物防雷引下线,当雷击情况下可能引起较大电流,由于短时间内存在跨步电压和跳闪作用也可能会引起电击事故。因此在住宅楼为了可靠安全用电。在以上三种情况下,采用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是很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等电位联结是使电器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实质上作相等的电位联结。克服各电气装置之间的电位差,使人接触时免遭伤害。是在发生电气故障时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4)住宅另有一个安全隐患是电弧短路,它是常见的引发电气火灾的根源,由于电弧短路电流小,但温度很高,一般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及时切断电源。如果采用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它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灵敏度,能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气火灾,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在每一幢安装总电源带漏电保护断路器,就能有效地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5)住宅空调也存在着安全隐患。住宅规范规定除空调插座外,其他电源插座电路应设漏电保护。对于窗式和挂壁式空调器,其安装高度较高,人们不容易触及可以不要安装漏电保护,可采用带有开关控制的插座即可,但对于柜式空调完全不一样,它为落地安装,与其他家电性质一样,若漏电将造成人身电击事故。笔者认为还是要安装带漏电保护断路器为好。3 施工现场电气安全施工现场用电往往因为是临时的,不引起人们重视,就随便搭接,不严格按规范要求执行。这样更容易导致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事故发生。(1)施工现场常有塔吊,电动机、碘钨灯,电焊机,小型手持电动工具等。若没有可靠的接地则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一般施工现场采用tn-s接地方式,设备要保证正确的接地连接方式,接地线接在配电箱内接地端子排上,严禁一个螺丝引出两根以上pe线,更不能将pe线串联连接,以避免pe线中间断路,造成电击安全问题。(2)一般来说,施工现场用电量变化较大,施工单位都采用统一容量的旧配电箱和电气器件,投入使用前也未通过检测,若不注意选择漏电保护参数,这样,往往因电器容量选择太大,漏电开关起不了作用,产生电击事故。(3)为了防止漏电的产生,加上施工现场环境较恶劣。例如存在雨天多,场所潮湿、尘埃多等特点,配电箱质量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制作,即:不采用可燃材料制作,以防止在潮湿、多尘埃场所易发霉而漏电。按规范要求正确选择电器,并把电器件安装在金属或非木制绝缘材料安装板上,有防雨、防尘等功能。加强管理预防漏电、触电引发安全事故。4 消防栓控制按钮和指示灯的电气安全由于消防栓控制按钮和指示灯与消防水管靠得较近,很容易因漏水出现触电或漏电,建议采用安全电压的电源,即24v(或36v)电源供电,使之电压变为安全电压以下。确保人生安全。同时注意,消防配电回路上不宜设漏电保护,因为消防用设备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会影响人员疏散及灭火,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5 喷水、瀑布人工景观等公共场所的电气安全现在住宅区的中心环节,公共活动场所美化越来越好,电气设备布置也多且复杂,其安全性将越来越重视。(1)我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喷泉、喷水池、装饰展览池、以及人工瀑布、流水景观台等电气安全,可参照澡盆、淋浴盆、游泳池的规定执行。但在喷水池和游泳池中遭电击危险事故时有发生,应该针对事故的具体起因采取不同防范措施。游泳池、浴盆的电击危险在于人体完全浸入水中,要求使用12v安全电压供电,大于12v的电位差就可能使人被电击致死,因此电气设备电压都要限制在12v以下。在喷水池、瀑布流水等景观台,人体并非完全浸入水中,人体只是部分浸湿,因此喷水池内一般使用相对地为220v的低压设备,如潜水泵、水下灯具等,它的危险在于一旦绝缘破坏,电气金属设备外壳带很高的对地电压,使涉足池中的人体造成电击伤亡事故,因此要特别加于防患。首先要求浸入水中的所有电器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级;在水会溅到场所安装所有电器,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级。当功率较小时应尽量选用12v以下电压的特低低电压设备或经1:1变比的隔离变压器供电低压设备,当功率较大时选用对地电压为220v的设备,但它应为金属外壳带专pe线的一类设备,并设置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漏电保护器供电,以便在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立即切断电源。既便是安装在地面、花丛草地上的露天灯具,也宜安装漏电保护,以策安全。(2)浸泡场所的电气线路也是重要的用电安全因素,电气线路应采用防水型电缆,诸如橡胶套电缆等,在埋设时力求短捷,套钢管铺设,并要求埋没一定深度,防止电缆受面机械损伤。其他无关的电气线路不得穿过这些区域。结语根据对建筑住宅与住宅区内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措施要求,除了要求安全设计,使用安全电器外,施工中按规范要求,严格工序操作,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隐蔽部分线路在图纸中要明确注明便于日后维护,把好检验关。同时加强测试工作,做到万无一失。使用中加强检查保养,定期检查存在隐患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采取竖立警惕告示牌等主动措施,确保用电安全。
第2篇 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如使用的红外线取暖器等,因它表面的温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质,很容易引起火灾。
2、使用的照明灯具要与可燃物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照明灯具若紧贴在木板或其他可燃物上,其危险性也是很大的。因为灯泡的表面温度很高。比如6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35~180℃;10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70~220℃。所以当灯泡与可燃物接触时间一长,就会引着起火。
3、人们使用电熨斗熨烫服装,或使用电吹风修整发型时,用完后,应及时将电源切断,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等余热散尽后,再收存起来。不要用完后,立即装入纸箱内,那样其热会引着其他可燃物品,而发生火灾。
4、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5、住在宾馆和饭店内的客人,尽可能不要使用电热杯和电褥子等电热用具。如确因身体所需,可先请示服务人员,经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注意看管。电褥子的连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应注意,切莫偷偷地使用,更不要将电热杯等放在床下烧水或做饭。那样一旦遇有急事,外出办事等忘记切断电源,长时间通电,水干后会造成线路起火。
6、在收听收看完收音机、电视机节目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当人们离开房间时,要将电源插头拨掉。
7、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庆,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否则扔掉的烟头或火柴杆因风吹、脚踢等弄到床下,柜台里,遇可燃物,就会引起火灾。特别是扔在电梯井、垃圾井、电缆井危险性更大。因为在这些部位可燃物质很多,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8、住在宾馆、饭店的客人,一定要吸取火灾教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导起火灾。年纪大的老人和病人卧床吸烟时,应有人照看。
9、剧场、俱乐部因剧目需要演员吸烟时,要有专门人管理,以防将烟头扔到幕布或布景上引起火灾。
10、当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要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因为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遇到明火,即可起火爆炸。如剧场、俱乐部演出时,使用的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监护,并远离可燃物。
11、公共场所停电后,使用蜡烛等照明时,要离可燃物远一些,并将其固定在非燃烧体的材料上。同时现场不能离人,暂离现场时,要将蜡烛熄灭。防止蜡烛燃烧到最后或倒后引着其他可燃物起火,造成火灾事故。
12、安装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照额定电流安装。切不可超容量安装。
第3篇 化工生产场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全措施
化工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高温、高压,腐蚀性强、长距离、连续生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化工生产中必然涉及到许多特殊环境和场所,如:(1)潮湿、高温、受限空间、强腐蚀性等恶劣环境,(2)金属占有系数大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3)化工设备检查维护、维修检修过程中使用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4)在技改扩建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5)暂时临时用电 的电气设备,(6) 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7)办公场所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为保证用电安全,按照有关用电安全作业的规程和规范要求,这些特殊环境和场所低压配电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简称rcd,这不仅是防止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和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防止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损坏事故的技术措施。但是,由于没有正确安全应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导致一些人身触电事故和电气设备或线路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设备损坏事故在化工生产场所还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化工生产场所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全应用的措施进行探讨,进一步做好化工生产安全工作,为化工生产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1 正确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1 选用合格、高质量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应选用购买具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且产品质量检测合格,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技术条件应符合gb6829、gb14018.2、gb14287等有关标准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1.2 按电气设备供电方式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三相设备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3 根据电气设备的工作环境条件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对电源电压偏差较大场所的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动作功能与电源电压无关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在高温或特低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非电子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在易燃、易爆、潮湿或有腐蚀性气体等恶劣环境中,应选用特殊防护条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在潮湿、水汽较大或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应选用密闭型漏电保护器;在粉尘浓度较高场所,应选用防尘型或密闭型漏电保护器。
1.4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参数的选择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动作电流要充分考虑电气线路和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值,必要时可通过实际测量取得被保护线路或设备的对地泄漏电流。因季节性变化引起对地泄漏电流值变化时,应考滤采用动作电流可调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选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不动作电流,应不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倍。
(2)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等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单台电气机械设备,可根据其容量大小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30 ma以上、100 ma及以下、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电气线路或多台电气设备的电源端为防止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电气火灾,安装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按被保护线路和设备的具体情况及其泄漏电流值确定,必要时应选用动作电流可调和延时动作型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在采用分级保护方式时,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差不得小于0.2 s。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极限不驱动时间应大于下一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且时间差应尽量小。
(6)除末端保护外,各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的保护装置。且各级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1.5 对较特殊负荷和场所应按其具体特点选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1)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16~3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2)在水池、浴室等特定区域的电气设备,在金属物体上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使用非安全电压的行灯时,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为l0 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连接室外架空线路的电气设备,可能发生冲击过电压时,可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例如:采用电涌保护器等过电压保护装置),并选用增强耐误脱扣能力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对应用电子元器件较多的电气设备,电源装置故障含有脉动直流分量时,应选用a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负荷带有变频器、三相交流整流器、逆变换器、ups装置等产生平滑直流剩余电流的电气设备,应选用特殊的对脉动直流剩余电流和平滑直流剩余电流均能动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对弧焊变压器应采用专用的防电击保护装置。
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
2.1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要求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必须由经技术考核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
(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型式中应正确接线。单相、三相三线、三相四线供电系统中的接线方式应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
(5)采用不带过电流保护功能,且需辅助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与其配合的过电流保护元件(熔断器)应安装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荷侧。
2.2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电网的要求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负荷侧的n线,只能作为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能重复接地。
(2)tn-c系统的配电线路因运行需要,在n线必须有重复接地时,不应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作为线路电源端保护。
(3)当电气设备装有高灵敏度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时,电气设备独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可适当放宽,但应满足如下要求:
ra / i△n≤50 v
式中:
ra--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外露可接近导体的接地导体的电阻总和,ω;
i△n--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4)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电气线路或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其泄漏电流必须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当泄漏电流大于允许值时,必须对线路或设备进行检查或更换。
(5)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电动机及其他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时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 mω。
2.3 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施工要求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安装剩余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组合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其控制回路的连接,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5 mm2的铜导线。
(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极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应接入保护装置。通过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5)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后,对原有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保护措施,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和调整。
(6)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前,应操作试验按钮,检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工作特性,确认能正常动作后,才允许投入正常运行。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三次,均应可靠动作。
3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3.1 重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检查试验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试验次数。
(2)用于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和不连续使用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在每次使用前进行试验。
(3)为检验剩余电流装置在运行中的动作特性及其变化,应配置专用测试仪器,并应定期进行动作特性试验,主要动作特性试验项目有测试剩余动作电流值、测试分断时间、测试极限不驱动时间等。
(4)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进行特性试验时,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设备,由专业人员进行。严禁利用相线直接对地短路或利用动物作为试验物的方法。
(5)因各种原因停运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再次使用前,应进行通电试验,检查装置的动作情况是否正常。
3.2 做好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行、维护工作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动作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必要时对其进行动作特性试验,经检查确认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本身发生故障时,应在最短时阃内予以更换.严禁退出运行、私自撤除或强行送电。
(2)应定期检查分析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已发现的有故障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立即更换。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由专业人员及时进行检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4)对剩余电流断路器、剩余电流继电器和接触器、断路器组成的组合式电器,除定期进行剩余电流动作试验外,对断路器,接触器部分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检查维护。
(5)电子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根据电子元器件有效工作寿命要求,工作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规定年限应进行全面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可否继续运行。
3.3 加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管理
(1)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保存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动作及试验记录。
(2)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亡等事故,应检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不得拆动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损坏后,应由专业单位人员进行维修,维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回收利用。
4 结束语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全应用作为化工生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化工企业各级工作人员都应加以高度重视。在正确选的基础上,应根据有关规程规范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做好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日常检查维护和维修工作,建立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管理制度,进行有关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加强管理考核。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违规违章现象,排查、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隐患真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人身触电事故和电气设备或线路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设备损坏事故,从而保证化工生产的“安、稳、长、满、优”, 保证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
第4篇 轧钢厂危险场所划分安全措施
1.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1.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1.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5篇 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采取的安全措施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如使用的红外线取暖器等,因它表面的温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质,很容易引起火灾。
2、使用的照明灯具要与可燃物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照明灯具若紧贴在木板或其他可燃物上,其危险性也是很大的。因为灯泡的表面温度很高。比如6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35~180℃;10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70~220℃。所以当灯泡与可燃物接触时间一长,就会引着起火。
3、人们使用电熨斗熨烫服装,或使用电吹风修整发型时,用完后,应及时将电源切断,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等余热散尽后,再收存起来。不要用完后,立即装入纸箱内,那样其热会引着其他可燃物品,而发生火灾。
4、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5、住在宾馆和饭店内的客人,尽可能不要使用电热杯和电褥子等电热用具。如确因身体所需,可先请示服务人员,经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注意看管。电褥子的连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应注意,切莫偷偷地使用,更不要将电热杯等放在床下烧水或做饭。那样一旦遇有急事,外出办事等忘记切断电源,长时间通电,水干后会造成线路起火。
6、在收听收看完收音机、电视机节目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当人们离开房间时,要将电源插头拨掉。
7、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庆,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否则扔掉的烟头或火柴杆因风吹、脚踢等弄到床下,柜台里,遇可燃物,就会引起火灾。特别是扔在电梯井、垃圾井、电缆井危险性更大。因为在这些部位可燃物质很多,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8、住在宾馆、饭店的客人,一定要吸取火灾教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导起火灾。年纪大的老人和病人卧床吸烟时,应有人照看。
9、剧场、俱乐部因剧目需要演员吸烟时,要有专门人管理,以防将烟头扔到幕布或布景上引起火灾。
10、当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要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因为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遇到明火,即可起火爆炸。如剧场、俱乐部演出时,使用的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监护,并远离可燃物。
11、公共场所停电后,使用蜡烛等照明时,要离可燃物远一些,并将其固定在非燃烧体的材料上。同时现场不能离人,暂离现场时,要将蜡烛熄灭。防止蜡烛燃烧到最后或倒后引着其他可燃物起火,造成火灾事故。
12、安装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照额定电流安装。切不可超容量安装。
第6篇 公共娱乐场所应采取哪些消防安全措施
公共娱乐场所大多建筑结构复杂,可燃物多,电气设备多,用火用电多,加之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扑救困难,往往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
公安部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全面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2.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在三楼以下建筑物内,建筑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经核准,设置在地下建筑、三楼以上或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应当符合特定防火安全要求。
4.应采用不燃、难燃烧材料进行装修,局部采用可燃材料的,应作防火处理。
5.电气线路、用电器具应请电工安装,电气应穿管铺设,不得超负荷用电和擅自拉接电线。
6.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和影响疏散的遮挡物,严禁阻塞安全出口和将门上锁。
7.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安装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设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9.认真履行建筑消防审核、竣工验收和治安、文化部门的有关审批手续。
10.严格核定场所人员容量,不得超员。
11.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2.严格火、电源管理,严格值班看守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3、对员工进行消防教育培训,教会防灭火基本知识,会报警,会使用室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
第7篇 特殊场所电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1、在高温场所工作的安全措施
(1)高温场所是指具有炽热高温设备,环境温度高于30℃的场所。
(2)高温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耐热型设备,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应尽量避开炽热高温区,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在高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的允许温升和安全截流量,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时的温度系数计算校正。
(4)在高温场所从事电气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室外作业在一般情况下,当环境温度达到38℃及以上时,可暂停作业。
(5)高温场所严禁使用易燃油或挥发性液体,如汽油、各种稀释剂,洒精等清洗设备。
(6)高温场所和高温环境中,应避免带电作业。
2、在特别潮湿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当环境空气相对湿度大于75%时为潮湿场所,环境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时,为特别潮湿场所。
(2)特别潮湿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符合在潮湿场所使用的要求,如选用防潮型或封闭型设备。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架构、金属管道均应良好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选用双重绝缘型或增装漏电保护装置。
(4)特别潮湿场所中的电气设备长时期停止运行后,重新使用时,应摇测绝缘电阻,必要时采取干燥措施。
3、在有毒和腐蚀性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有毒场所是指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腐蚀性场所是指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在腐蚀性气体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机、电器应采用防腐蚀型设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架构,管线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导体和电器的接触点和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应有防腐措施,并定期检查其锈蚀情况。
(3)在有毒或腐蚀场所工作,不得少于二人,除应遵守各项电气工作安全措施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专业关于防毒、防腐蚀的特别规定,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4)在有毒或腐蚀场所进行电器维修工作,应与有毒物保持一定距离。工作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均不得接触礁毒物质,并把有毒有害物体用遮栏隔开,在遮栏上悬挂“危险,请勿接触!”的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穿专用防护服。
(5)有毒或腐蚀场所应采取防止车间重要电动机或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措施,如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备用机组自启动等。
(6)在有毒或腐蚀场所工作结束后,应采取措施消除毒品污染。
4、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程规定。
(2)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工作,除应遵守各项电气工作安全措施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专业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工作的专业规程。
(3)在可能引起爆炸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电气测量、试验工作,测试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4)在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场所工作应使用防爆灯具。
(5)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在使用中不得将外壳打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开时,应先断开电源。
(6)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
(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中工作时、不得断开设备的保护接地,职工作需要断开时, 应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并应复测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
5、防止静电引起事故的安全措施
(1)接地措施
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的导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性,且连接可靠。同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凡用来加工、储存,运输各种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粉尘的设备都必须接地。非导电材料制成的管道、设备应在管道外或设备体外绕以金属线接地。
b、车间的氧气,乙炔等管道必须连成一个整体,并予以接地。
c、运输车辆应用金属链接地。
(2)为避免静电的产生,可根据情况采用导电性材料地板,绝缘地板喷涂导电材料等。
(3)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工作场所,应采取增湿措施,消除静电。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相对湿度最好保持在70%为宜。
(4)为了消除人体静电,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工作场所,应穿用导电性工作服、工作鞋。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为防止静电危害,应避免穿着丝绸或合成纤维衣料的衣服,和铺设合成纤维地毯。
(5)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现象比较严重时,应考虑使用特殊消除静电的装置。
电气装置及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1、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1)用电单位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凡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得使用。仍在运行的淘汰产品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选计划,逐步更换。威胁安全运行的淘汰产品,应及时更换。
(2)连接在公用电力网的变(配)电所的一次侧主结线方式、保护方式、电度计量方式等有关问题应与供电部门协调,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
(3)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有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4)用电单位电气装置及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专业堆积的要求,健全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化系统要求。
(5)电气装置及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电网运行。接交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及标准,应按有关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6)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的安全运行,用电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管理法规及要求,制定本单位电气装置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的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健康,良好的工作状态。
2、低压电气设备及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
(1)低压电气设备及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包括: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系指人体与带电导体接触造成电击的防护;
间接接触电击防护 系指人体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造成电击的防护。
(2)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a、绝缘防护 将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用绝缘介质封包,以确保人全在正常活动中不致直接接触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
b带电设备的屏护措施 当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不能采取绝缘防护措施或绝缘防护不足以保证安全时,应采用屏扩装置,以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屏护装置一般采用遮栏、栅栏、围栏、护罩、护盖等。电气设备及装置的屏护装置应满足本规程3、的要求。
c、采用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在潮湿环境或特别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使用的行灯或手持电动工具,如无特殊安全装置或安全措施时,均应采用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的等级及选用,应符合gb 3805《安全电压》的有关规定。
除采用独立电源外,一般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取得安全电压。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电气设备采用24v及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d、间距防护 保持人体和带电体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人体无意地接触或过近地接近带电体。
间距大小视带电体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安装条件及周围环境而定。最小间距应符合本刊第5期52页附表的规定。
e、改变低压供电系统方式 采用低压不接地系统(it系统)供电或电气隔离方式供电。采用隔离变压器实现电气隔离方式供电,隔离回路电压不得超过500v。被隔离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其他回路或大地连接。
f、应用漏电保护器具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作业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漏电保护器应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a、自动切断电源保护 通过设备的接地保护,配合过电流保护装置和安装电保护器,防止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设备外露导电部分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的危险。
b、接地保护 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联接(tn系统);或与大地直接联接(tt系统)。
c、增强绝缘保护 即采用ⅱ类电气设备,在狭窄场所或潮湿环境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或部分在使用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生活电器,应使用ⅱ类电器,即双重绝缘的电器。
d、采用等电位联接。
e、采用本规程(2)e,即改变低压供电系统方式。
(4)下列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a、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注:电气产品按防电击保护绝缘等级可分为0、ⅰ、ⅱ、ⅲ四类。ⅰ类为产品的防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能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b、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及电动工具;
d、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e、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f、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的水中照明设备;
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注:根据gb9706-1指不属于cf型和bf型的b类医用设备。);
j、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5)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下列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a、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b、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设备;
c、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e、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3、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的屏护装置要求
(1)屏护装置一般采用遮栏、栅栏、围栏、护罩、护盖等,将带电设备与外界隔绝。屏护装置不直接与带电体接触。屏护装置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户内栅栏高度不应低于1.2m,户外不应低于1.7m,栅栏最低栏杆距地和栅条之间净距不应大于0.2m。
(3)低压设备网眼遮栏与祼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0.15m,栅栏与祼导体距离不应小于0.8m。
(4)采用网眼遮栏时,其高度不低于1.7m,下部边缘距地不应大于0.1m,遮栏防护等级不低于ip2_。
(5)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小于2.3m时,应设固定围栏,围栏上延伸距地2.5m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10kv 35(20)kv
b、0.2m 0.4m
4、配电装置对联锁闭锁装置的要求
(1)高压配电装置除本身已有的绝缘性能外,还应具有下列五种防护功能(简称五防功能)。即:
a、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b、防止误分、合离路器
c、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d、防止带地线隔离开关
e、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2)新建变(配)电所的配电装置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成套电气装置。运行中的配电装置,应根据电气装置的具体情况,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使配电装置具备五防功能。
(3)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时,各路电压进线断路设备与联络开关之间应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受供电部门调度的除外)。
(4)用户采用自行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备用电源断路设备与主电源断路设备之间应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5)电气装置的联锁、闭锁装置的选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质量必须可靠。
(6)装有联锁、闭锁的电气装置,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并根据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5、防电气火灾安全要求
(1)变(配)电所的位置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和下方。
室外变(配)电所的配电装置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12m,与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贮罐的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液化石油罐的间距不应小于40m,必要时应加防火墙。
(2)当由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油量为2500kg以上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不足10m时,应加防火墙。
(3)当建筑物外墙距室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测各加3m(6~10kv变压器时,油量在1000kg以下时,两测各加1.5m)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当建筑物外墙距35kv变压器外廓为5~10m时,可在外
墙上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4)装有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与其他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5)变压器到的通风窗应采用非可燃烧材料制成。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及设备不应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应按照外界影响选择保护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具体措施和要求可参考有关专业规程。
(6)变压器室应有贮油设施及挡油设施。贮油设施及挡油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7)装有配电装置和设备的室内或室外设备区,应根据有关规定设有消防设施及配备灭火器材。
6、电气照明设备及生活电器安全要求
(1)照明灯具和生活电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各种照明灯具和科索沃电器均应参照本规程“2-(2)”采取防电击保护措施。
7、暂设电气工程的安全要求
(1)暂设工程是指安装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电气工程。暂设工程只限于35 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工程。
(2)暂设工程的电气绝缘水平应与永久性工程的要求相同。
(3)电动机和所传动的机械设备以及电动机的附属设备(如起动器、断路设备、按钮)均应固定安装,露天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4)人身可能接触的带电部分不应明露。距地面低于2.5m的装置应设安全标示牌。
(5)移动式电气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橡胶护套绝缘软电缆。
(6)各种电气设备和器具均应参照本规程“2-(2)”采取防电击保护措施。
8、电气设备防震要求
(1)新建和运行中的变(配)电所及架空线等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按国家地震区域划分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2)运行中的电气装置也应采取防震措施,为防止地震时电气设备发生位移和倾倒,电气设备的基础应按抗震要求设计。变压器等应用取消滚轮,加以固定。电器设备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上。
(3)电气设备之间接线应采用软连接或硬导线增设伸缩节。
(4)采用橡胶、塑料电缆或直埋敷设电缆时,必须考虑采用防止地基变动而损伤电缆的措施或选用铠装电缆。
第8篇 焊接场所防火技术安全措施
1、在露天进行焊接作业时,应清理周围易燃物,认为安全后方可工作,对一时清理不了,在作业对覆盖,并派专人看护。
2、乙炔瓶1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
3、在高空进行焊接作业时,事先应将下面易燃物清除,对清除不了的覆盖后方可进行工作,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4、焊接室内不得存放多量的氧气瓶(乙炔瓶不得超过一天的需要量,氧气不得超过一瓶),用完后关闭好。
5、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放一起,氧气瓶应放在保护架上,防止倾倒。
焊接工作完毕后,氧气瓶、乙炔瓶应关闭严密,并检查是否漏气。
6、氧气瓶、乙炔瓶及胶皮管上不得接触带油质的物品。
7、焊接装有易燃液体容器时,应先彻底清洗 干净,方可进行工作。
8、焊接场所必须设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并保持完整,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9篇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需要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1)工艺设备及生产系统尽量密闭化。
(2)加强通风除尘。
(3)在可燃物浓度可能超标的危险场所应设置可燃物浓度监测报警器,一旦浓度超标即报警,以便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4)惰性介质保护,在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系统中加入惰性气体,消除或减少燃爆危险性,从而起到保护作用。
(5)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泄漏率,杜绝跑、冒、滴、漏。
(6)紧急停车的正确处理,若突然停电、停水需要紧急停车时,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正确判断、排除故障能力,采取应急措施。
第10篇 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
2、生产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人行道、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3、在生产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指示牌。
4、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不得将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与职工宿舍混为一体,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6、公司内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发生强烈噪音或震动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采取隔噪、隔震、屏蔽等有效防护措施,生产场所的噪声强度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的规定》;
(3)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4)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11篇 某焊接场所防火技术安全措施
1、在露天进行焊接作业时,应清理周围易燃物,认为安全后方可工作,对一时清理不了,在作业对覆盖,并派专人看护。
2、乙炔瓶10米以内禁止使用明火。
3、在高空进行焊接作业时,事先应将下面易燃物清除,对清除不了的覆盖后方可进行工作,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4、焊接室内不得存放多量的氧气瓶(乙炔瓶不得超过一天的需要量,氧气不得超过一瓶),用完后关闭好。
5、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混放一起,氧气瓶应放在保护架上,防止倾倒。
焊接工作完毕后,氧气瓶、乙炔瓶应关闭严密,并检查是否漏气。
6、氧气瓶、乙炔瓶及胶皮管上不得接触带油质的物品。
7、焊接装有易燃液体容器时,应先彻底清洗 干净,方可进行工作。
8、焊接场所必须设有足够的灭火工具,并保持完整,不得作其他使用。
第12篇 特殊场所电工作业安全措施
1、在高温场所工作的安全措施
(1)高温场所是指具有炽热高温设备,环境温度高于30℃的场所。
(2)高温场所中使用的电气设备应选用耐热型设备,电气设备及布线的安装应尽量避开炽热高温区,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3)在高温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的允许温升和安全截流量,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时的温度系数计算校正。
(4)在高温场所从事电气作业时,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室外作业在一般情况下,当环境温度达到38℃及以上时,可暂停作业。
(5)高温场所严禁使用易燃油或挥发性液体,如汽油、各种稀释剂,洒精等清洗设备。
(6)高温场所和高温环境中,应避免带电作业。
2、在特别潮湿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当环境空气相对湿度大于75%时为潮湿场所,环境空气相对湿度接近100%时,为特别潮湿场所。
(2)特别潮湿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应符合在潮湿场所使用的要求,如选用防潮型或封闭型设备。
(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架构、金属管道均应良好接地。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或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选用双重绝缘型或增装漏电保护装置。
(4)特别潮湿场所中的电气设备长时期停止运行后,重新使用时,应摇测绝缘电阻,必要时采取干燥措施。
3、在有毒和腐蚀性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有毒场所是指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腐蚀性场所是指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存在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2)在腐蚀性气体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机、电器应采用防腐蚀型设备,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架构,管线应采取防锈、防腐蚀措施。导体和电器的接触点和电器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应有防腐措施,并定期检查其锈蚀情况。
(3)在有毒或腐蚀场所工作,不得少于二人,除应遵守各项电气工作安全措施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专业关于防毒、防腐蚀的特别规定,严格执行监护制度。
(4)在有毒或腐蚀场所进行电器维修工作,应与有毒物保持一定距离。工作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均不得接触礁毒物质,并把有毒有害物体用遮栏隔开,在遮栏上悬挂“危险,请勿接触!”的标示牌。工作人员应按规定穿专用防护服。
(5)有毒或腐蚀场所应采取防止车间重要电动机或通风机停止运转的措施,如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备用机组自启动等。
(6)在有毒或腐蚀场所工作结束后,应采取措施消除毒品污染。
4、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程规定。
(2)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工作,除应遵守各项电气工作安全措施外,还应遵守国家和本专业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工作的专业规程。
(3)在可能引起爆炸的工作环境中从事电气测量、试验工作,测试设备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4)在可能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场所工作应使用防爆灯具。
(5)防爆安全型电气设备,在使用中不得将外壳打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打开时,应先断开电源。
(6)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严禁带电作业。
(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中工作时、不得断开设备的保护接地,职工作需要断开时, 应做好记录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并应复测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
5、防止静电引起事故的安全措施
(1)接地措施
防静电接地的连接的导线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腐蚀性,且连接可靠。同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a、凡用来加工、储存,运输各种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粉尘的设备都必须接地。非导电材料制成的管道、设备应在管道外或设备体外绕以金属线接地。
b、车间的氧气,乙炔等管道必须连成一个整体,并予以接地。
c、运输车辆应用金属链接地。
(2)为避免静电的产生,可根据情况采用导电性材料地板,绝缘地板喷涂导电材料等。
(3)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工作场所,应采取增湿措施,消除静电。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相对湿度最好保持在70%为宜。
(4)为了消除人体静电,在可能产生静电的工作场所,应穿用导电性工作服、工作鞋。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为防止静电危害,应避免穿着丝绸或合成纤维衣料的衣服,和铺设合成纤维地毯。
(5)在生产过程中,产生静电现象比较严重时,应考虑使用特殊消除静电的装置。
电气装置及设备的基本安全要求
1、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基本要求
(1)用电单位的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凡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不得使用。仍在运行的淘汰产品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改选计划,逐步更换。威胁安全运行的淘汰产品,应及时更换。
(2)连接在公用电力网的变(配)电所的一次侧主结线方式、保护方式、电度计量方式等有关问题应与供电部门协调,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
(3)电气装置的安装施工应符合有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程、规范的要求。
(4)用电单位电气装置及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专业堆积的要求,健全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化系统要求。
(5)电气装置及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电网运行。接交试验的项目,内容,要求及标准,应按有关行业标准要求执行。
(6)为保证电气装置和设备的安全运行,用电单位应根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管理法规及要求,制定本单位电气装置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及检修工作的管理,使设备经常处于健康,良好的工作状态。
2、低压电气设备及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
(1)低压电气设备及装置的电击防护措施包括:
直接接触电击防护 系指人体与带电导体接触造成电击的防护;
间接接触电击防护 系指人体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设备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造成电击的防护。
(2)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a、绝缘防护 将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用绝缘介质封包,以确保人全在正常活动中不致直接接触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
b带电设备的屏护措施 当电气设备的带电部分不能采取绝缘防护措施或绝缘防护不足以保证安全时,应采用屏扩装置,以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屏护装置一般采用遮栏、栅栏、围栏、护罩、护盖等。电气设备及装置的屏护装置应满足本规程3、的要求。
c、采用安全电压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在潮湿环境或特别危险的条件下作业,使用的行灯或手持电动工具,如无特殊安全装置或安全措施时,均应采用安全电压。
安全电压的等级及选用,应符合gb 3805《安全电压》的有关规定。
除采用独立电源外,一般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取得安全电压。
工作在安全电压下的电路必须与其他电气系统和任何无关的导电部分实行电气上的隔离。
电气设备采用24v及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d、间距防护 保持人体和带电体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人体无意地接触或过近地接近带电体。
间距大小视带电体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安装条件及周围环境而定。最小间距应符合本刊第5期52页附表的规定。
e、改变低压供电系统方式 采用低压不接地系统(it系统)供电或电气隔离方式供电。采用隔离变压器实现电气隔离方式供电,隔离回路电压不得超过500v。被隔离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其他回路或大地连接。
f、应用漏电保护器具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作业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漏电保护器应选用高灵敏度、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3)间接接触电击防护措施
a、自动切断电源保护 通过设备的接地保护,配合过电流保护装置和安装电保护器,防止电气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设备外露导电部分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电击的危险。
b、接地保护 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联接(tn系统);或与大地直接联接(tt系统)。
c、增强绝缘保护 即采用ⅱ类电气设备,在狭窄场所或潮湿环境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或部分在使用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生活电器,应使用ⅱ类电器,即双重绝缘的电器。
d、采用等电位联接。
e、采用本规程(2)e,即改变低压供电系统方式。
(4)下列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a、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注:电气产品按防电击保护绝缘等级可分为0、ⅰ、ⅱ、ⅲ四类。ⅰ类为产品的防护不仅依靠设备的基本绝缘,而且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能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b、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机械设备及电动工具;
d、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e、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客房内插座回路;
f、机关、学校、企业、住宅等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g、游泳池、喷水池、浴室的水中照明设备;
h、安装在水中的供电线路和设备;
i、医院中直接接触人体的电气医用设备(注:根据gb9706-1指不属于cf型和bf型的b类医用设备。);
j、其他需要安装漏电保护器的场所。
(5)对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下列电气装置或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a、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应急照明;
b、消防用电梯及确保公共场所安全设备;
c、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如火灾报警装置、消防水泵、消防通道照明等;
d、用于防盗报警的电源;
e、其他不允许停电的特殊设备和场所。
3、配电装置及电气设备的屏护装置要求
(1)屏护装置一般采用遮栏、栅栏、围栏、护罩、护盖等,将带电设备与外界隔绝。屏护装置不直接与带电体接触。屏护装置与带电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2)户内栅栏高度不应低于1.2m,户外不应低于1.7m,栅栏最低栏杆距地和栅条之间净距不应大于0.2m。
(3)低压设备网眼遮栏与祼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0.15m,栅栏与祼导体距离不应小于0.8m。
(4)采用网眼遮栏时,其高度不低于1.7m,下部边缘距地不应大于0.1m,遮栏防护等级不低于ip2_。
(5)套管和绝缘子最低绝缘部位距地小于2.3m时,应设固定围栏,围栏上延伸距地2.5m处与围栏上方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a、10kv 35(20)kv
b、0.2m 0.4m
4、配电装置对联锁闭锁装置的要求
(1)高压配电装置除本身已有的绝缘性能外,还应具有下列五种防护功能(简称五防功能)。即:
a、防止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
b、防止误分、合离路器
c、防止带电挂接地线(或合接地刀闸)
d、防止带地线隔离开关
e、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2)新建变(配)电所的配电装置必须选用具有五防功能的成套电气装置。运行中的配电装置,应根据电气装置的具体情况,采用可靠的技术措施,使配电装置具备五防功能。
(3)两路及以上电源供电时,各路电压进线断路设备与联络开关之间应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受供电部门调度的除外)。
(4)用户采用自行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时,备用电源断路设备与主电源断路设备之间应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5)电气装置的联锁、闭锁装置的选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质量必须可靠。
(6)装有联锁、闭锁的电气装置,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并根据运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查和维护工作。
5、防电气火灾安全要求
(1)变(配)电所的位置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上方和下方。
室外变(配)电所的配电装置与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12m,与爆炸危险场所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30m。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贮罐的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液化石油罐的间距不应小于40m,必要时应加防火墙。
(2)当由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向一级负荷供电时,变压器油量为2500kg以上时,相邻变压器的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不足10m时,应加防火墙。
(3)当建筑物外墙距室外油浸变压器外廓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以上3m的水平线以下,及外廓两测各加3m(6~10kv变压器时,油量在1000kg以下时,两测各加1.5m)的外墙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或通风孔。当建筑物外墙距35kv变压器外廓为5~10m时,可在外
墙上设防火门,并可在变压器高度以上设非燃性的固定窗
(4)装有可燃性介质的电容器室与其他建筑物分开布置时,其防火净距不应小于10m;连接布置时,其隔墙应为防火墙。
(5)变压器到的通风窗应采用非可燃烧材料制成。建筑物内的电气装置及设备不应有引起火灾的危险,并应按照外界影响选择保护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具体措施和要求可参考有关专业规程。
(6)变压器室应有贮油设施及挡油设施。贮油设施及挡油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技术规范的要求。
(7)装有配电装置和设备的室内或室外设备区,应根据有关规定设有消防设施及配备灭火器材。
6、电气照明设备及生活电器安全要求
(1)照明灯具和生活电器的安装应符合gb5025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各种照明灯具和科索沃电器均应参照本规程“2-(2)”采取防电击保护措施。
7、暂设电气工程的安全要求
(1)暂设工程是指安装使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电气工程。暂设工程只限于35 kv及以下电压的电气工程。
(2)暂设工程的电气绝缘水平应与永久性工程的要求相同。
(3)电动机和所传动的机械设备以及电动机的附属设备(如起动器、断路设备、按钮)均应固定安装,露天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4)人身可能接触的带电部分不应明露。距地面低于2.5m的装置应设安全标示牌。
(5)移动式电气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橡胶护套绝缘软电缆。
(6)各种电气设备和器具均应参照本规程“2-(2)”采取防电击保护措施。
8、电气设备防震要求
(1)新建和运行中的变(配)电所及架空线等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应按国家地震区域划分采取相应的防震措施。
(2)运行中的电气装置也应采取防震措施,为防止地震时电气设备发生位移和倾倒,电气设备的基础应按抗震要求设计。变压器等应用取消滚轮,加以固定。电器设备均应可靠地固定在基础上。
(3)电气设备之间接线应采用软连接或硬导线增设伸缩节。
(4)采用橡胶、塑料电缆或直埋敷设电缆时,必须考虑采用防止地基变动而损伤电缆的措施或选用铠装电缆。
第13篇 预防公共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采取安全措施
1、在公共场所使用电热设备时,要远离可燃物。如使用的红外线取暖器等,因它表面的温度很高,若靠近易燃物质,很容易引起火灾。
2、使用的照明灯具要与可燃物质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照明灯具若紧贴在木板或其他可燃物上,其危险性也是很大的。因为灯泡的表面温度很高。比如6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35~180℃;100w的白炽灯,表面温度可达170~220℃。所以当灯泡与可燃物接触时间一长,就会引着起火。
3、人们使用电熨斗熨烫服装,或使用电吹风修整发型时,用完后,应及时将电源切断,并放置在不燃的基座上,等余热散尽后,再收存起来。不要用完后,立即装入纸箱内,那样其热会引着其他可燃物品,而发生火灾。
4、人们维修电器设备使用的电烙铁,用完后,也应先拔掉电源插头,然后放在不燃的基座上或放在水泥地上,千万不要放在地板上和书桌上,以防温度过高而引起地板和书桌等可燃物起火。
5、住在宾馆和饭店内的客人,尽可能不要使用电热杯和电褥子等电热用具。如确因身体所需,可先请示服务人员,经同意后,方能使用,并注意看管。电褥子的连续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4个小时。应注意,切莫偷偷地使用,更不要将电热杯等放在床下烧水或做饭。那样一旦遇有急事,外出办事等忘记切断电源,长时间通电,水干后会造成线路起火。
6、在收听收看完收音机、电视机节目后,要及时关闭电源,当人们离开房间时,要将电源插头拨掉。
7、在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尽可能不要吸烟。假若要是吸烟的庆,烟头或火柴杆一定不要随便乱扔。要放在烟灰缸或痰盂内。否则扔掉的烟头或火柴杆因风吹、脚踢等弄到床下,柜台里,遇可燃物,就会引起火灾。特别是扔在电梯井、垃圾井、电缆井危险性更大。因为在这些部位可燃物质很多,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8、住在宾馆、饭店的客人,一定要吸取火灾教训,不要躺在床上吸烟,特别是酒后卧床吸烟。以防入睡后烟头掉在被褥上引导起火灾。年纪大的老人和病人卧床吸烟时,应有人照看。
9、剧场、俱乐部因剧目需要演员吸烟时,要有专门人管理,以防将烟头扔到幕布或布景上引起火灾。
10、当参加公共场所活动时,要禁止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因为易燃易爆物品,一旦遇到明火,即可起火爆炸。如剧场、俱乐部演出时,使用的鞭炮、烟火等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人监护,并远离可燃物。
11、公共场所停电后,使用蜡烛等照明时,要离可燃物远一些,并将其固定在非燃烧体的材料上。同时现场不能离人,暂离现场时,要将蜡烛熄灭。防止蜡烛燃烧到最后或倒后引着其他可燃物起火,造成火灾事故。
12、安装电器设备时,一定要按照额定电流安装。切不可超容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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