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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安全措施3篇

发布时间:2022-10-17 热度:41

充电安全措施

第1篇 蓄电池充电试验技术安全措施要求

一、试验原因和目的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状态的防酸蓄电池会使内阻增加,容量降低。进行核对性放电后充电,可使蓄电池极板有效物质得到活化,容量得到一定程度恢复,使用寿命得到延长。同时可核对蓄电池的实际容量及其降低程度。

二、批准部门和文件

根据公司批准的#6机检查性大修标准项目。

三、施工措施和要求

1.每小时记录一次充电电流和电池组总电压;

2.每小时测量一次电池电解液的温度,应在15-40℃范围,不得超过45℃,超过时应减小充电电流,并进行通风降温或短时中断充电;

3.每一小时检查一次充电柜工作状态,观察有无异响,测量各部位温升,重点检查充电模块温度,不应超过70℃。室内通风装置完好,保持通风;

4.检查电池无破裂、膨胀、漏夜现象,极柱周围无酸雾逸出;

5.对充电柜重点检查充电模块。出现异常时,应迅速停止硅整流运行,将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断开,并尽快断开硅整流的交流侧电源;

6.当电池电压达到122.2v时,应连续观察电压和充电电流趋势至少半小时,电压应稳定,电流应持续下降,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

7.当充电柜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17v。

本试验技术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质量标准和依据

1、dl/t 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

2、dl/t 5044-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3、dl/t 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4、gb 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

5、dl/t 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6、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要求》;

7、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管理规范;

8、湖北华电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气运行规程》

五、工艺要求和工序

1、充电用工作充电柜进行充电,充电采用恒流限压法进行,使用充电柜的均充模式完成,为改善散热,尽量保持充电柜前后柜门为敞开状态;

2、检查充电柜直流出口及交流侧开关处于断开位,检查待充电蓄电池组合于充电母线上,蓄电池组的所有负荷均已断开;

3、检查工作母线开关合于联络位置,两条直流母线并联运行;

4、合上工作充电柜交流电源,检查充电柜面板上浮充指示正常;

5、按下启动按钮,检查正常充电和运行指示正常,输出电压从零平稳上升至浮充限压值117.0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到117.0v;

6、均充显示正常,输出电压应平稳上升至均充限压值122.2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压值到122.2v;

7、将工作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合于待充电母线上,检查充电柜输出电流,不应超过50a。测量输出电压,若小于122.2v,由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流值到50a,此时电池限流灯应亮;若等于122.2v,则无需调整,此时充电电流应较小(不大于50a);

8、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122.2时,充电柜自动转入限压工作状态,充电电流会逐渐减小;

9、当充电电流减小到5a以下时,经过约3小时后,充电柜自动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充电柜均充灯灭,浮充灯亮,此时电池已充足电,蓄电池组可投入运行;

六、验收方法和人员

w 点(检修部点检员电话通知相关验收部门),验收签字流程如下:

承包方工作负责人承包方质检监理检修部生技部

七、需要物资和渠道

检修单位自备绝缘带等消耗材料。

八、专用工具和落实

红外测温仪、钳形电流表。

九、费用分析和安排

检修单位大修总包费。

十、工程进度和控制

按照大修工期计划进行。

十一、施工单位和配合

由检修单位潍坊电厂实施。襄樊电厂配合。

十二、安全事项和监督

1.室内通风装置保持运行,严禁烟火;

2.整流器室和蓄电池室现场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可用1211、co2、干粉灭火器。

3.充电柜负载运行时的发热量较大,充电时,应尽量保持柜门处于敞开位置,以利于各部件散热;

4.每小时检查一次充电柜工作状态,观察有无异响,测量各部位温升,重点检查充电模块温度,不应超过70℃。

5.每小时测量一次电池的温度,应在15-40℃范围,不得超过45℃,超过时应减小充电电流,并进行通风降温或短时中断充电;

6.每小时记录一次充电电流和电池组总电压,充电电流不应有增长,异常增长时应立即停止充电柜运行;

7.当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22.2+0.5v,超出时,应停止充电柜的运行,通知继保人员和运行人员处理;

8.当电池电压达到122.2v时,应连续观察电压和充电电流趋势至少半小时,电压应稳定,电流应持续下降,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如电流无减小趋势,电压继续增加时,应停止充电柜的运行,通知运行和继保人员处理;

9.当充电柜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17v,超出时,应通知继保人员和运行人员处理;

十三、质量监督和质监点

蓄电池充电温度范围

充电期间,蓄电池的温度一般保持在5~30℃范围内,低于5℃或高于35℃都有可能因充电不足或过热而降低寿命。如蓄电池的温度高于35℃,应减小充电电流,采取降温措施,或停止充电,待温度降低到规定范围内在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应适当延长。

w7

蓄电池充电记录

充电期间,应每隔1小时记录电池的电压、温度及充电电流、环境温度。

w8

附件1:襄樊电厂#6蓄电池充电试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确认表

年月日

序号

应做措施

措施完成情况

措施确认人签名

1

充电用工作充电柜进行充电,充电采用恒流限压法进行,使用充电柜的均充模式完成,为改善散热,尽量保持充电柜前后柜门为敞开状态。

2

检查充电柜直流出口及交流侧开关处于断开位,检查待充电蓄电池组合于充电母线上,蓄电池组的所有负荷均已断开。

3

合上工作充电柜交流电源,检查充电柜面板上浮充指示正常;

4

检查正常充电和运行指示正常,输出电压从零平稳上升至浮充限压值117.0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到117.0v。

5

检查均充正常,输出电压应平稳上升至均充限压值122.2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压值到122.2v。

6

将工作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合于待充电母线上,检查充电柜输出电流,不应超过50a。测量输出电压,若小于122.2v,由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流值到50a,此时电池限流灯应亮;若等于122.2v,则无需调整,此时充电电流应较小(不大于50a)。

7

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122.2时,充电柜自动转入限压工作状态,充电电流会逐渐减小

8

当充电电流减小到5a以下时,经过约3小时后,充电柜自动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充电柜显示浮充状态,此时电池已充足电,蓄电池组可投入运行

承包单位试验负责人:

承包单位项目部审核:

襄樊电厂检修部:

第2篇 蓄电池充电试验技术安全措施

一、试验原因和目的

长期处于浮充电运行状态的防酸蓄电池会使内阻增加,容量降低。进行核对性放电后充电,可使蓄电池极板有效物质得到活化,容量得到一定程度恢复,使用寿命得到延长。同时可核对蓄电池的实际容量及其降低程度。

二、批准部门和文件

根据公司批准的#6机检查性大修标准项目。

三、施工措施和要求

1.每小时记录一次充电电流和电池组总电压;

2.每小时测量一次电池电解液的温度,应在15-40℃范围,不得超过45℃,超过时应减小充电电流,并进行通风降温或短时中断充电;

3.每一小时检查一次充电柜工作状态,观察有无异响,测量各部位温升,重点检查充电模块温度,不应超过70℃。室内通风装置完好,保持通风;

4.检查电池无破裂、膨胀、漏夜现象,极柱周围无酸雾逸出;

5.对充电柜重点检查充电模块。出现异常时,应迅速停止硅整流运行,将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断开,并尽快断开硅整流的交流侧电源;

6.当电池电压达到122.2v时,应连续观察电压和充电电流趋势至少半小时,电压应稳定,电流应持续下降,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

7.当充电柜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17v。

本试验技术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质量标准和依据

1、dl/t 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

2、dl/t 5044-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3、dl/t 637-1997《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4、gb 50172-9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

5、dl/t 459-2000《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6、国电发【2000】589号《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要求》;

7、国家电网公司直流电源系统管理规范;

8、湖北华电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电气运行规程》

五、工艺要求和工序

1、充电用工作充电柜进行充电,充电采用恒流限压法进行,使用充电柜的均充模式完成,为改善散热,尽量保持充电柜前后柜门为敞开状态;

2、检查充电柜直流出口及交流侧开关处于断开位,检查待充电蓄电池组合于充电母线上,蓄电池组的所有负荷均已断开;

3、检查工作母线开关合于联络位置,两条直流母线并联运行;

4、合上工作充电柜交流电源,检查充电柜面板上浮充指示正常;

5、按下启动按钮,检查正常充电和运行指示正常,输出电压从零平稳上升至浮充限压值117.0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到117.0v;

6、均充显示正常,输出电压应平稳上升至均充限压值122.2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压值到122.2v;

7、将工作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合于待充电母线上,检查充电柜输出电流,不应超过50a。测量输出电压,若小于122.2v,由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流值到50a,此时电池限流灯应亮;若等于122.2v,则无需调整,此时充电电流应较小(不大于50a);

8、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122.2时,充电柜自动转入限压工作状态,充电电流会逐渐减小;

9、当充电电流减小到5a以下时,经过约3小时后,充电柜自动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充电柜均充灯灭,浮充灯亮,此时电池已充足电,蓄电池组可投入运行;

六、验收方法和人员

w 点(检修部点检员电话通知相关验收部门),验收签字流程如下:

承包方工作负责人承包方质检监理检修部生技部

七、需要物资和渠道

检修单位自备绝缘带等消耗材料。

八、专用工具和落实

红外测温仪、钳形电流表。

九、费用分析和安排

检修单位大修总包费。

十、工程进度和控制

按照大修工期计划进行。

十一、施工单位和配合

由检修单位潍坊电厂实施。襄樊电厂配合。

十二、安全事项和监督

1.室内通风装置保持运行,严禁烟火;

2.整流器室和蓄电池室现场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可用1211、co2、干粉灭火器。

3.充电柜负载运行时的发热量较大,充电时,应尽量保持柜门处于敞开位置,以利于各部件散热;

4.每小时检查一次充电柜工作状态,观察有无异响,测量各部位温升,重点检查充电模块温度,不应超过70℃。

5.每小时测量一次电池的温度,应在15-40℃范围,不得超过45℃,超过时应减小充电电流,并进行通风降温或短时中断充电;

6.每小时记录一次充电电流和电池组总电压,充电电流不应有增长,异常增长时应立即停止充电柜运行;

7.当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22.2+0.5v,超出时,应停止充电柜的运行,通知继保人员和运行人员处理;

8.当电池电压达到122.2v时,应连续观察电压和充电电流趋势至少半小时,电压应稳定,电流应持续下降,充电柜电池限流灯灭,如电流无减小趋势,电压继续增加时,应停止充电柜的运行,通知运行和继保人员处理;

9.当充电柜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后,测量充电柜输出电压应为117v,超出时,应通知继保人员和运行人员处理;

十三、质量监督和质监点

蓄电池充电温度范围充电期间,蓄电池的温度一般保持在5~30℃范围内,低于5℃或高于35℃都有可能因充电不足或过热而降低寿命。如蓄电池的温度高于35℃,应减小充电电流,采取降温措施,或停止充电,待温度降低到规定范围内在进行充电。充电时间应适当延长。w7
蓄电池充电记录充电期间,应每隔1小时记录电池的电压、温度及充电电流、环境温度。w8

附件1:襄樊电厂#6蓄电池充电试验试验安全技术措施确认表

年月日

序号应做措施措施完成情况措施确认人签名
1充电用工作充电柜进行充电,充电采用恒流限压法进行,使用充电柜的均充模式完成,为改善散热,尽量保持充电柜前后柜门为敞开状态。
2检查充电柜直流出口及交流侧开关处于断开位,检查待充电蓄电池组合于充电母线上,蓄电池组的所有负荷均已断开。
3合上工作充电柜交流电源,检查充电柜面板上浮充指示正常;
4检查正常充电和运行指示正常,输出电压从零平稳上升至浮充限压值117.0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到117.0v。
5检查均充正常,输出电压应平稳上升至均充限压值122.2v,用电压表检查输出电压过高或过低时,应通知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压值到122.2v。
6将工作充电柜直流输出刀闸合于待充电母线上,检查充电柜输出电流,不应超过50a。测量输出电压,若小于122.2v,由继保人员调整均充限流值到50a,此时电池限流灯应亮;若等于122.2v,则无需调整,此时充电电流应较小(不大于50a)。
7当电池组端电压达到限制电压122.2时,充电柜自动转入限压工作状态,充电电流会逐渐减小
8当充电电流减小到5a以下时,经过约3小时后,充电柜自动转入浮充充电模式,充电柜显示浮充状态,此时电池已充足电,蓄电池组可投入运行
承包单位试验负责人:

承包单位项目部审核:

襄樊电厂检修部:

第3篇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安全措施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机在西二已投入使用,为保证电瓶充电安全,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下:

1、充电机的供电必须符合供电报告设计要求,设备必须严格按设计有关规定摆设。

2、充电机处必须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引入回风巷,充电机处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大于0.5%,通风区必须每班派人进行检查。

3、充电机处必须设置栅栏,栅栏不得妨碍蓄电池电机车的通过。

4、充电机旁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设备和物料,栅栏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的警示牌。

5、消防设施必须齐全,充电机处必须各配备2个合格的灭火器(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和不少于0.2m3砂子。

6、充电机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7、禁止在充电过程中紧固连接线及螺帽等,禁止将扳手等工具放在电池上。

8、每次充电前都应对电源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检查各电池间连接极柱是否正确,接线端子的连接是否牢固。

10、充电机电源的两极不得接反(电源的正极接电池的正极、电源的负极接电池负极)。

11、整流设备充电插销必须需采用电源装置的专用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用。

12、不同型号的电瓶及充电机,其充电方式、充电电流、充电时间、常规充电或快速充电,应按该产品说明及有关技术文件执行。

13、注意连接线与极柱不得有过热或松动现象。

14、监视充电设备的运行情况,遇有不正常现象立即停充,待处理后再充电。

15、充电机处着火时,必须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防止氢气的爆炸。

16、未尽事宜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措施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充电安全措施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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