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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施工安全管理6篇

发布时间:2022-11-07 热度:77

外包施工安全管理

第1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要求

一、施工资质全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内容所承包工程相应的经营许可范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安全资格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特殊工种(操作证)

6、安规考试试卷

7、安全工器具统计表

8、所有人员统计表

9、安全组织机构

10、经过公正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二、施工人员名单及从事工种明细表(工作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等)

三、施工人员上岗证件(进网作业证、特种作业证原件)

四、安全工器具配置明细表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验电器、高压发生器、接地线、拉闸杆、警示牌、绝缘手套、绝缘鞋等)

五、以上内容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签定 “工程承包合同”并由公证处公证。

六、签定“施工安全合同书”并由公证处公证。

施工作业流程

1、首先,工作负责人与运行单位人员到施工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单”。

2、工作负责人编制“施工三措”(组织、技术、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并由安装公司经理审核签字,生产部、安监部签字认可,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票、危险点预控票”手续。

3、“工作票、危险点预控票”要提前1-2天办理,由工作负责人填写,并将“现场勘察记录单”附上。

4、需要拉开变电站出口真空开关的作业,必须办理停电申后与调度联系。拉开运行单位分支线路开关的作业与运行单位负责人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5、“工作票”签发

6、由运行单位填写“操作票”,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

7、开工前召开“班前会”,对班组人员进行工作任务及安全(危险点分析)、技术交底。

8、施工队在办理许可手续后,在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至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装设工作接地线。

9、按照“工作票”内容进行施工作业。

10、施工队凭办理好的“三措、一案”领料施工,没有“三措、一案”供应公司不予领给材料。

检查与考核

1、没有“三措”“一案”,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

2、现场工作不按规定编制现场“三措”,未履行审批手续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3、未办理工作票,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4、每发现一次错票,罚100元。

5、外包工程队在施工中,严禁改变运行管理单位的设备运行状态,违者罚款1万元,并清除出场。

6、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认真组织召开班前会,交待工作任务、人员分工、布置安全措施、交代危险点及预控措施和注意事项,保留的带电部分、工作范围以及工作班组人员工作签名。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召开班后会。(工作负责人、安全员)300元。

8、一个施工队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从事一项施工任务,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进行其它作业,违者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

9、工作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10、挂接地时,要在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至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装设工作接地线。未按《安规》要求装设接地线者,每发现一次罚1000元。只挂一组或与工作票内容不符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

11、在施工作业现场,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或验电时漏项者,不按规定戴安全帽,不按规定使用绝缘手套或绝缘靴者,每发现一次每项罚100元。

1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者(违章者)200元,不系二次保护绳(违章者)200元。

13、其它违反《安规》相关条款的违章行为,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__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

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批准的作业范围。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__中心范围内的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外包施工队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

2.1.2 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2.2 电力生产的零星劳务、正常操作、日常维护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均不属于工程合同的承发包范围。

2.3 生产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3 外包施工队管理

3.1 外包施工队必须具备的下列安全资质和条件:

3.1.1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3.1.2 持有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期限一般为一年)。

3.1.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1.4.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3.1.4.2外包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必须是技术工人,经考试合格并发文确认,不合格人员或未取得个人合格身份证明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3 施工人员均必须取得有效的紧急救护证。

3.1.5 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一登记核对。

3.1.6 配备能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合格的足够的施工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1.7 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施工队,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满3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3.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

3.2 工程管理部门招用外包施工队时,除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从安全资质审查合格有效的外包施工队中选取。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3 如属单项大工程(外包部分预算50万元及以上)施工队伍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开标时应对投标队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4 如确属单项工程需要临时增补外包施工队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专项报请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发布单项工程外包施工队资质审查意见书。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6 签订的工程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上述外包施工队应具备的资质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3.7 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补办。

3.8 严格执行“亮牌预警、末位淘汰”机制,对外包施工队实行动态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满足施工能力要求,不能达到质量工艺要求的施工队坚决清退。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月度考核扣分达3分及以上)或上月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轻伤1人及以上或设备烧损的外包施工队,亮“黄牌”一次。若连续2个月度亮“黄牌”,则立即清退,6个月内不得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上月度考核扣分达6分及以上)或上年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1人及以上的外包施工队,亮“红牌”并一次清退,三年内允许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4 外包施工队临时用工

4.1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4.2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3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佩戴合格身份证明标志上岗,并应在外包施工队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4 外包施工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5 安全管理责任

5.1 工程管理部门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瑞华分公司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对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5.2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必要时另附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 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订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约。

5.4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实行过程控制和量化管理,加强考核,按照有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违章的施工队伍,除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可同时处以停工5天至30天的处理。

5.5 实行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审查批准施工的外包施工队,必须在文件公布之后10日内,向公司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按2万元/年,交财务部门专项管理)。若未按规定交纳或中途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违章记录),则取消承接工程施工资格。风险抵押金扣完即暂时中止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资格,直至重新交纳足额抵押金才能恢复施工资格。当年风险抵押金于次年3月根据外包施工队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考核后进行退还。如属单项工程(第3.3条规定)中标的施工队伍仅按本规定第5.6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再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开具《工程安全质量处罚通知书》对风险抵押金进行扣除,扣除风险抵押金份额为:

5.5.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10000元/人扣除抵押金;

5.5.3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按5000元/人(次)扣除抵押金;

5.5.4 发生设备和电网重大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5 发生设备和电网一般事故,按10000元/次扣除抵押金;

5.5.6 发生严重违章,按20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7 发生一般违章,按5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8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

其中,事故和违章的定义依据已颁布的《黄冈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文界定。

5.6 实行单项工程风险抵押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部分施工费作为风险抵押金。通常预留比例如下:

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预留2.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发包方按分项(或单项)和本期工程的造价,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份额为:

5.6.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6.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5.6.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5.6.4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5%保证金;

5.6.5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7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5.7.1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资质。严禁未经审批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3.1条所列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单位。

5.7.2 开工前由发包方对外包施工队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5.7.3 发包方应对外包施工队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5.7.4 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事宜。

5.7.5 为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外包施工队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5.7.6 发包方应组织外包施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施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8 承包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责任:

5.8.1 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完整的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并负完整的法律责任。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还要经发包方工程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和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监督实施。

5.8.2 承包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5.8.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或发包方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接受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并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5.8.4 外包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用。外包施工队必须为聘用的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等。凡已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如有发现立即取消施工队伍当年进网作业资格。

5.8.5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向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8.6 承包方必须按属地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正确填写各类作业票、卡,并确保严格执行、终结和存档。

5.8.7 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给发包方。

5.8.8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确保周期校验。

5.9 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承担安全责任。

6 附则

6.1 工程分包商资质: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6.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起执行。

6.3本规定如与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即以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黄冈供电公司__公司__中心安监生产部。

第3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4篇 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 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 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 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 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5篇 加强“两网”改造工程中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改善电网结构和电网基础条件,以提高城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解决城镇居民用电卡口和农村居民用电难的问题;做到安全可靠供电,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电力企业利用国家银行贷款,投入大量资金对城镇电网和农村电网(以下简称“两网”)正进行大规模的改造。这次改造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有大量的外包施工单位和一定数量的临时工参与改造工作。

从有关资料和事故统计资料分析,“两网”改造工程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给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幸,而且对“两网”改造工程造成损失和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

仔细分析:人身伤亡事故的绝大部分发生在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其主要原因有: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忽视安全的基础地位,忽视工程的安全管理,违章指挥,盲目追求进度;资质审查和管理不严,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从事工程要求,或根本没有资质;不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层层转包;施工人员素质差,不具备胜任工作的安全技术素质;现场安全管理比较乱,“两票”执行不严格,安全措施不全或不落实,现场监护、监督、检查不到位,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就如何加强“两网”改造工程中外包施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1 加强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1.1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审查资质包括:审查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及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的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满足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具有两级机构的施工单位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有兼职安全员,等等。凡是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

1.2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严格按照“基建五制”及生产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实行委托建设单位对“两网”改造工程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执行“三级安全目标”控制。

1.3 严格合同管理

委托建设单位除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外,还应与承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等,作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并认真履行。工程开工前,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

1.4 严格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委托建设单位对施工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就将要开工改造工程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接受技术交底的基础上,再编制完善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经委托建设单位技术、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高空坠落、机械伤害事故的危险作业,除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外,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交委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后,再实施。

1.5 严格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活动

工程开工前,组织外包单位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允许从事施工作业;通过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了解有关检修、试验规程,举办现场技术问答等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坚持保证每周1小时的安全学习时间;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坚持定期召开安全分析会和安全例会。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技术。

1.6 严格施工过程安全管理

所有施工单位、人员都应严肃认真地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工作票、操作票实施细则》;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须经安全监督部门考试、考核,审查合格,行文生效;所有工作严格按工作票制度要求,办理工作许可手续。每日开工前坚持“三交”(交任务、交技术要求、交安全注意事项)、“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况);工作前对所有工具、安全用具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坚决不能用;登杆作业前先检查杆基是否牢固,登杆用具是否可靠。地处闹市区作业时,施工现场设置安全围栏、安全标示牌,必要时与当地交通部门联系,采取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如设置禁止通行、限速等措施,指派专人监护看守。同杆架设的线路,能同时停电的最好同时停电,或者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监护;认真执行工作监护制度,工作负责人始终在现场监护,交叉作业、复杂的杆上工作,设专人监护。积极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交叉和同杆多回线路,组塔、立杆、撤杆、放线、紧线、撤线,复杂地段作业、大件运输等应先进行危险点分析,找出危险点,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认真执行。

加强现场巡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委托施工单位联合成立安全督查组,深入各施工现场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安全上的作用,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的安全性进行监理,有权制止施工中的各种违章行为。

大力开展反违章活动,坚决杜绝无票工作、搭票工作,停电作业不验电、不装设接地线,放(撤)线不敷设临时拉线,承力杆不使用加强性抱箍,在施工现场不按规定“两穿一戴”,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及安全绳,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现场没有工作负责人进行作业等违章行为和现象。实现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

2 加强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1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两网”改造工程需要聘用临时工,必须经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所聘用的临时工必须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和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做到身体不合格不聘用,文化考试不合格不聘用。实行谁聘用,谁主管,谁负责。

2.2 严格安全技术培训

临时工参加“两网”改造工程前,应进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知识、安全规程等的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进入现场工作。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持有特种工作作业证。

2.3 严格监护

指定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临时工从事施工作业;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2.4 严格管理

对聘用的临时工与员工一样建立管理档案,一样组织参加安全学习,一样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一样进行安全考核。 (王金槐)

第6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迪庆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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