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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安全管理11篇

发布时间:2022-11-07 热度:78

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第1篇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随着城市的迅猛发展,人民群众对住房的需求与城市土地供应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高层建筑具有中上层部位视线开阔,采光通风良好,建筑立面效果时尚,富于时代感和都市感,高容积率,节约土地资源等优点,因此在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呈逐年增多趋势。但高层建筑在给城市带来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施工安全管理的诸多问题。施工生产是建筑施工的生命线,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杜绝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促进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安全管理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大减少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有着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员工多等施工特点。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固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

l、当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弊病

高层建筑工程由于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钓几率很大、、当前,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在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坍塌事故、起重械伤害事故等几个方面。根据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事故发生原因的数理统计分析,确定主要的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包括安全管理、施工工艺、工人操作、设备设施和施工环境等因素。

1.安全管理方面。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这方面的书面记录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没有真正落实。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工地上虽配备专职安全员,但是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承包单位安全资金没有全部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安全防护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安全检查重形式,轻整改。

2.施工工艺方面。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时无施工指导方案或指导方案不能指导施工,蛮干、瞎干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垂直面交叉施工安排不合理,无隔离防护措施,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实际施丁中仍然在采用。

3.工人操作方面。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严重。面对新工艺按老方法做,存在安全隐患。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蛮干现象严重。

4.机械设备方面、塔式起重机、货物施工电梯安装、拆卸无专项方案,即使有方案但是没有按照方案实施。塔式起重机、货物施丁电梯超载现象严重,导致安全事故。起重吊装无指挥或瞎指挥,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物料井字架上料平台无防护,上料口成了“老虎口”。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重视,管理无序,重使用轻维修的思想普遍存在。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加快,不少机械设备已到了甚至超过报废年限,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不断。

5.现场作业环境方面。

作业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但承包单位为了赶工期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现场自然环境复杂,还未探明就开工,埋下安全隐患。

二、高层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1.触电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电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施工现场配电箱及用电设施设备应可靠接零接地,加强配电箱责任管理。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一保护,严禁一箱多机。配电箱和开关箱漏电保护开关选型应与用电负荷相匹配,严禁使用铜丝代替。电工每天认真记录《电工巡视记录》,不能记流水账。大型用电设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保养检查,小型施工机具应不少于每月一次保养检查。高空作业前必须由电工先确定周围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隔离防护设施的安全性。

2.高空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患有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的不得登高作业。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高空作业、临边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操作平台等安全防护设施。夜间高空作业时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措施,确保高空行走和作业安全。遇到6级及以上大风或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应禁止高空作业。

3,物体打击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时所用的小型工具应随手携带或放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以防坠落伤人。施工过程中所用工具、材料不得随意抛掷,应使用工具包传递。外脚手架上不得堆放材料,并按时清理外脚手架上的杂物,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加强施工组织协调,减少垂直面交叉作业。楼层模板拆除时,临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模板、方木等坠落伤人。

4,外脚手架安全防护措施。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严禁使用弯变形、锈蚀严重的杆件、扣件。立杆基础、扫地杆的设置,架体与建筑物的拉接的位置、数量、连接方式均应符合施工规范要求。脚手板必须满铺,不得有探头板。卸料平台要经设计计算,科学搭设,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允许载重值。脚手架搭设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搭设完毕后要进行量化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起重吊装安全防护措施。

严格按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让上岗、体检。起重吊装前必须检查机械保险、限位装置是否有效,并做试吊,严格遵守高空作业的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特点对参加吊装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高层建筑安全管理经验总结

1.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落实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通过行政手段,单列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专项经费,设立独立资金账户,并通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视其安全评价的达标情况,分阶段拨付,确保专项费用的正常使用,避免违规挪用或不投入。实施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将项目参加安全保险作为施工安全受监和开工的必备条件;充分调动项目理抓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2.在建筑工地实行“一卡通”管理制度。

凡在工地进行一线作业和现场管理的人员,包括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等,均应当办理建筑劳务实名制“一卡通”,凭“一卡、通”进入建筑工地。“一卡通”制度实施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农民工防拖欠工资问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了“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对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

3.编制“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方案”。包括:施工用电、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临边及洞口工程、起重吊装、施工井字架。明确各个项目的检查监督部门和责任人,制作“重大危险源公示牌”,牌上列明潜在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事故、控制措施等内容,在每次安全检查过程中针对这些项目逐项检查。

4.组织编制《建筑工人安全小手册》

企业质量安全部门编制一些《建筑工人安全小手册》发放到各个项目部,组织一些有关安全知识的影像资料安排晚间不加班的班组观看并做好签到表,保证进场工人都看过。同时在工人食堂不间断播放安全知识光碟。项目部定期出版安全黑板报,讲解一些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工地安全先进事迹、安全罚款单等,保证工作中不忘学习安全知识。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关系到建筑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做好严格管理、明确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切实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维护广大施工人员利益。要通过抓重点、抓要害,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整个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上一个台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2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漫谈高层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的困境与对策

高层建筑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目前,在国内高层建筑施工中存在诸多的安全问题:一方面来自高层建筑自身的特点;另一方面来自于施工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问题。无论是何种原因引发的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都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因为安全问题不但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健康,更将影响到高层建筑施工的进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1)高层建筑施工自身的安全问题

高层建筑施工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其他普通建筑的施工,与普通建筑相比高层建筑施工具有技术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工期相对较长等显着特点,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引起安全问题的因素也多于普通建筑工程施工。

高层建筑施工的作业高度较高,大量施工工作都是在高空中进行的。50m以上的高度与在10多m的高度进行施工作业是有很大区别的,对于施工技术和施工人员的安全都有极高的要求。高层建筑施工中,楼面预留洞口坠人死亡的事件常有发生,高处坠物导致人员死亡的现象更是时有发生。另外,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工期普遍较长,许多设备、机械长期放置于施工现场,在此期间由于人员变动、气候变化等原因,都会使正常的施工设备、机械转为一种不正常的运行状态,成为主要的危险源,如果不注意进行定期的检测与维修,就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并且极大威胁着人员和建筑物的安全。

(2)施工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问题

目前,随着我国高层建筑的不断升级,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需求日渐提高。而我国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与理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多是由其他部门人员兼管,缺少专业的管理人员和监理部门,这就造成了安全事故频发的现状。另外,有一些施工单位撤销安全管理部门来减少人员开支,这也就造成了高层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无人负责和监理不周的现象。

高层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与监督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单方面工作,更关系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甚至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特别是建筑管理相关部门更要加强政府的管理职能,将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视作一项长期、重点的工作,坚持长期不懈的管理与监督,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4篇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探讨

安全生产是建筑施工的生命线,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杜绝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对于促进建筑业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基本走上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安全管理状况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大大减少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但是,建筑业属于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有着高处作业多、露天作业多、手工劳动及繁重体力劳动多、立体交叉作业多、临时员工多等施工特点。因此,建筑工程施工固有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个危险性大、突发性强、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过程。

二、当前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弊病

高层建筑工程由于投资大、参与主体多、组织关系复杂,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所以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很大。当前,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主要表现在触电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物体打击事故、坍塌事故、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等五个方面。根据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特点和事故发生原因的数理统计分析,删除某些次要因素,确定主要的安全事故影响因素,包括安全管理、施工工艺 、设备设施和施工环境。

(一)安全管理方面的弊病

1.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培训 教育没有真正落实,即使有这方面的书面记录也多是流于形式,工人的安全意识没有得到有效的提高。

2.项目部虽然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没有真正落实。

3.管理人员思想上不重视,存在侥幸心理。

4.工地上虽配备专职安全员,但是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履行职责,没有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5.承包单位不合理低价中标,必要的安全资金投入捉襟见肘,安全防护设施大打折扣,甚至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6.安全检查重形式,轻整改。

(二)施工工艺方面的弊病

1.新材料、新工艺施工时无指导方案,蛮干、瞎干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2.垂直面交叉施工安排不合理,无隔离防护措施,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

3.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实际施工中仍然在采用。

(三)工人操作方面的弊病

1.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严重。

2.面对新工艺按老方法做,存在安全隐患。

3.作业前无安全技术交底,工人蛮干现象严重。

(四)机械设备方面的弊病

1.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无专项方案,即使有方案但是没有按照方案实施。

2.塔式起重机超载现象严重,导致倾翻事故。

3.起重吊装无指挥或瞎指挥,物体打击事故时有发生。

4.物料井字架上料平台无防护,上料口成了“老虎口”。

5.对机械设备维修保养不重视,管理无序,重使用轻维修的思想普遍存在。

6.机械设备陈旧、老化加快,不少机械设备已到了甚至超过了报废年限,机械设备的事故隐患不断。

(五)现场作业环境方面的弊病

1.作业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但承包单位为了赶工期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2.现场自然环境复杂,还未探明就开工,埋下安全隐患。

三、高层建筑安全防护措施

(一)触电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现场电工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执行。

2.实行tn-s用电线路和三级配电系统。施工现场配电箱及用电设施设备应可靠接零接地,加强配电箱责任管理。

3.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严禁一箱多机。

4.实行二级漏电保护系统。配电箱和开关箱漏电保护开关选型应与用电负荷相匹配,严禁使用铜丝代替。

5.电工每天认真记录《电工巡视记录》,不能记流水账。大型用电设备应不少于每一周一次保养检查,小型施工机具应不少于每一月一次保养检查。

6.高空作业前必须由电工先确定周围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隔离防护设施的安全性。

(二)高空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1.高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患有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的不得登高作业。

2.高空作业、悬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正确使用。

3.高空作业、临边作业、悬空作业时施工现场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脚手架、操作平台等安全防护设施。

4.夜间高空作业时必须具备足够的照明措施,确保高空行走和作业安全。

第5篇 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现代高层施工技术中,安全施工是建设中的主要部分。如何保证施工安全,是施工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主要是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同时,又是保证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内容,大体可归纳为安全组织管理,场地与设施管理,行为控制和安全技术管理四个方面,分别对生产中的人、物、环境的行为与状态,进行具体的管理与控制。

1.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人的安全意识

对施工安全认识不完整、不科学,认为抓安全工作主要是企业质安部门和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提高了安全标准,必然要加大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名誉的唯一途径,就是提高产品质量等错误认识。许多施工企业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认为,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和承诺均符合招投标程序与甲方要求就行了,而对现场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易忽视。

1.2施工安全与进度

施工生产的蛮干、乱干,在侥幸中求得的快,缺乏真实与可靠,一旦酿成不幸,非但无速度可言,反而会延误时间。速度应以安全做保障,安全就是速度。应追求安全加速度,竭力避免安全减速度。安全与速度成正比例关系。一味强调速度,置安全于不顾的做法,是极其有害的。当速度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暂时减缓速度,保证安全才是正确的做法。

1.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单纯为了省钱而忽视安全生产,或单纯追求不惜资金的盲目高标准,都不可取。

2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2.1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以专业安全知识为内容,用行政奖励、法律、法规为手段,全面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明确自己安全生产责、权、利的关系,以达到施工安全效益最佳的目的。主要包括:加强专业安全知识、技术的日常教育与培训,用安全典型事例和事故教训进行教育,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地进行分析、讨论。将安全法律、法规逐件公示在安教宣传栏中。积极组织各类管理人员,参加好的安全讲座和参观受表彰表扬的项目工程。通过重视人员的管理、机制的建立、系统的完善、营造出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

2.2明确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人

在施工中,明确安全控制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要制定安全管理工作的要点。明确施工安全的承诺与目标,要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计划,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并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和施工条件,合理地组织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施工生产中的安全。

2.3抓好施工前与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工程施工安全产生于生产过程中,必须要以“预防为主”,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施工前,要循序渐进,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首先是做好施工前的调查研究。针对现场的地形、地物、地貌进行勘查、记录,及时发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因素,并依据实地记录、设计文件做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以及现场安全警示的工作。开展好安全生产的宣教,实施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中,要遵循“按图施工”的原则,充分了解、掌握设计文件的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及应力支撑系统的验收工作。特别是井支架、脚手架、各类支撑等。卸料平台等经常性活荷载受力的部位,要按照安全计算的模式进行搭建。掌握全程施工动态,及时发现、纠正违规操作和违纪行为。

2.4坚持安全管理六项基本原则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坚持安全管理的目的性,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四全”动态管理,安全管理重在控制,在管理中发展、提高。

3.及时制定整改措施

发现安全隐患时,要当场剖析原因,及时指正,限期整改。对预防措施和纠正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应跟踪验证,保存验证记录。同时要建立健全奖罚制度,以经济辅助手段,促进施工安全生产。

4.结语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是在施工变化生产活动中的管理,是一种动态的管理。因此必须总结管理、控制的办法与经验,掌握新的变化后的管理,从而使安全管理不断的上升到新的高度。

第6篇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

引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gb50045-95)规定:高层建筑是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高层建筑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迅速崛起,高层建筑在给城市带来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隐患,针对这一问题本文着重分析目前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管理现状,结合规范标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现状分析

一、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重视,思想麻痹大意,缺少现场监督与检查,对操作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教育,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务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极易导致建筑工地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多,电气线路私拉乱扯现象较严重,用电设备线路老化。尤其在后期装饰阶段,随着施工承包队伍的增多,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引起电气火灾事故。如2009年2月5日上午9时许,武汉汉正街批发市场民房楼发生的火灾就是因为线路老化引起的。

三、由于高层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民工临时宿舍人员也较密集,个别再建工程间作宿舍和仓库,不注意用电安全,一旦发生火灾,容易产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施工现场缺少可靠的灭火器材,如干粉式灭火器设置不足或灭火器已失效。临时用水管线水压低、水量小,无法满足高层建筑消防要求。

五、施工现场道路不通畅,发生火灾后,消防车不畅通,无法靠近火场,阻碍了灭火行动。

针对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受季节、气候、人为、设施等因素的制约,这就造成了其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增加了消防管理的工作难度,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是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源头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机构及消防安全制度,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学习。施工现场应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使各承包单位和各作业工种有章可循,从而落实防火工作。对于各种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2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1)施工现场动用明火作业、取暖的应严格落实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施工现场的消防主管人员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消防措施落实情况开具动火证后方可动用明火;

(2)动用明火地点要有专人负责看管,用火部位的周围无易燃、可燃物品,同时用火部位要准备好消防器材,备足消防水源;

(3)使用焊接的施工作业中应用石棉被或不燃物品接住火花,防止引燃可燃物品;

(4)动用明火作业后,负责人应对用火地点加强检查,确认无死灰复燃可能方可离开。

3施工总平面布局审批制度,施工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有适当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这是在发生火灾事故后,确保将将火灾及时扑灭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

二、职工消防安全教育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关键

1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全员的消防安全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教育员工及时报警。火灾报警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一旦发生火灾,若不及时报警,自己又无法处置,后果往往不可收拾,同时应教育员工报告火警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以解决个别员工对报警的错误认识。

3进一步强化应付火灾的能力。火灾多为突发性事故,火灾发生后容易造成人心理上的恐惧,或应处置不当,错过了扑救初起火灾的最佳时机,小火变成大火,小灾酿成大灾,应此在平时应加强员工的基本消防技能培训,使员工们懂得消防基础知识。

三、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

1冬季施工中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和压缩气体瓶,应设专用的仓库分类隔离存放。库房之间和建筑物防火间距应按防火规范严格执行。库房内通风,降温设备和电源、防爆设备必须灵活、可靠,电源开关要设在库房以外安全的地方。

2冬季施工中所用的帘布、草席等易燃保温用品存放要远离火源,并按照施工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专人负责调派,以降低施工现场的火灾载荷。

3施工现场、加工作业场所、材料堆置场所内刨花、木片、锯末等易燃物品应及时清除,并且在此类场所严禁动用明火作业。

4可燃保温材料不准堆放在电闸箱、电焊机、变压器及电动工具周围,以减少发生火灾的可能。

四、消防器材与设施管理是做好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保障

1施工现场设置专兼职消防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种消防器材进行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其完整有效;

2高层建筑施工需要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输水立管,可以利用上述施工设施兼作消防设施。施工用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池;施工水泵可准备两台(一用一备)兼作消防水泵,应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施工输水立管可兼作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高层建筑周围应设一定数量的室外临时消火栓,每个楼层应设室内临时消火栓、水带和水枪。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对冬季施工现场的消防水源要做好保温防冻工作,以使其在发生火灾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结束语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工程管理的方方面面,要从人员、设备、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为企业平稳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生产安全部

韩伟

第7篇 高层建筑施工技术控制及安全管理

1沉降和变形观测--沉降、位移、倾斜和裂缝等变形观测控制

1.1设计措施

1.1.1“放”的措施:设置永久性伸缩缝;外墙面适当位置留分隔缝等。

1.1.2“抗”的措施

避免结构断面突变带来的应力集中,重视对构造钢筋的配置;对采用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轻质墙体,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120mm与墙等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端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采用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1.1.3“放”“抗”相结合的措施:合理设置后浇带,采取相应补偿收缩混凝土技术,混凝土中多掺纤维素类等。

1.2施工措施

1.2.1“放”的措施:砌筑填充墙至接近梁底,留一定高度,砌筑完后间隔至少7d,宜15d后补砌挤紧;合理分缝分块施工;在柱、梁、墙板等变截面处宜分层浇捣等。

1.2.2“抗”的措施:第一尽量避免使用早强高的水泥,积极采用掺合料和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水泥用量(宜小于450kg/m3)。第二选择合理的最大粒径砂石,这样可减少水和水泥用量,减少泌水、收缩和水化热。第三在施工工艺上,应避免过振和漏振,提倡二次振捣、二次抹面,尽量排除混凝土内部的水分和气泡。第四现浇板中的线盒置于上、下层筋中间,交叉布线处采用线盒,沿预埋管线方向增设宽度不小于450mm的钢筋网带。

1.2.3“放”“抗”相结合的措施。在混凝土裂缝的预防中,对新浇混凝土的早期养护尤为重要。为使早期尽可能减少收缩,需主要控制好构件的湿润养护,避免表面水分蒸发过快,产生较大收缩的同时,受到内部约束而易开裂。对于大体积混凝土而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水化热高峰的集中出现;同时在养护过程中对表面、中间、底部温度进行跟踪监测。

2混凝土强度控制

2.1配比的选定

2.1.1根据地区市场原材料情况进行不同配比的试验,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配比能及时调整,如5mm~40mm石子,粒径小于2.3细砂做一组,5mm~40mm石子,粒径不小于2.3中粗砂做一组等等。

2.1.2对实验室配比结合原材料的含水量、含泥量进行施工配合比调整,以确保实验室配比的实际通用性。在施工中要加强原材料把关工作,砂石级配不良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

2.2严格养护制度高层建筑多采用泵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不仅能缩短施工周期,而且能改善混凝土的施工性能。但在某些工程上的使用表明,在配比、原材料、振捣控制严格的情况下,仍出现混凝土强度不足。分析其原因,多为抢工期、养护时间严重不足。据有关专家测试结果,其强度比,全湿养护28d∶全湿养护3d∶空气中养护28d为2∶1.5∶1,由此可见养护的重要性。

2.3加强混凝土强度评定剔除试块制作的不规范现象。当混凝土试块的强度测试大于设计强度时,是否就是强度评定合格了,不尽然。gbj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

根据相应条件选定一种,这其中都涉及到一个标准差问题。因此应分批,按条件基本相同的划为一批进行评定,这样做既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也符合现场实际。

3高层建筑“三线”控制

3.1垂直度的控制

(1)控制垂直度是保证高层建筑的质量基础,也是关键的环节之一。为了控制建筑大楼的垂直度,首先应根据大楼柱网布置情况,先将大楼四个边角柱的位置确定。在安装四个边角柱的模板时,沿柱外层上弹出厚度线,立模、加支撑,采用吊线的方法测定立柱的垂直度:在保证垂直度100%后,对准模板外边线加固支撑、浇筑混凝土。待四角柱拆模后,其他各列柱以该四柱为基线,拉直线,控制正面的平整度和垂直度。

(2)过程中的垂直度控制,应用激光铅垂仪进行测设定位。用激光铅垂仪首先在首层面层上做好平面控制,选择四个合适的位置作控制点,在浇筑上面的各层楼面时必须在相应的位置预留200mm×200mm与首层层面控制点相对应的小方孔,保证能使激光束垂直向上穿过预留孔。

3.2轴线的控制

3.2.1轴线传递。高层建筑施工过程中,脚手架与施工层同步向上,导致从外围一些基准点无法引测。2层及以上施工时,以1层楼面为基准在每层楼面相应位置留设200mm×200mm方洞,采用激光铅垂仪引测下层楼面的控制点,再用经纬仪及钢卷尺进行轴线校正,放出各层轴线和细部尺寸线。

3.2.2过程线的控制。挂起两条线,浇好剪力墙,这是过程线控制的关键。浇筑剪力墙,宜用18mm厚优质胶合夹板,外墙外围组合固定大模,内墙散装散拆进行组合模板编号。这样墙体平整度得到了保证,但更要注意的是墙体的垂直度。

3.3标高线的控制

3.3.1在每层预控轴线上至少设置四个200mm×200mm洞口进行标高的定位,同时辅以多层标高总和的复核,然后辅以水准仪抄平,复核此四点是否在同一水平面上,以确保标高的准确性。

3.3.2这其中对四个洞口标高自身的准确性要求提高,因施工过程中模板、浇筑、加载等原因,洞口标高可能失去基准作用。为此必须确保引测点的可靠性,加强洞口处模板支撑,同时辅以直径为12的钢筋控制该部位楼面厚度,确保标高的准确。

3.3.3在大楼四角、四周具备条件处设立层高、累计层高复核点,每层向上都辅以该位置进行复核,防止累计误差过大。

4高层建筑的安全施工管理

4.1基坑支护

4.1.1基坑开挖前,要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环境确定支护方案。

4.1.2深基坑深度h≥2m时,周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且距坑槽1.2m范围内不允许堆放重物。

4.1.3对基坑边与基坑内应有排水措施。

4.1.4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坑壁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4.2脚手架和防护

4.2.1高层建筑的脚手架应经充分计算,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编制脚手架方案并应附计算书。

4.2.2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二步三跨,刚性连接或柔性硬顶。

4.2.3脚手架与防护栏杆:施工作业层应满铺,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

4.3模板工程

4.3.1施工方案:应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模的施工程序,同时还应针对泵送混凝土、季节性施工制定针对性措施。

4.3.2支撑系统:应经过充分的计算,绘制施工详图。

4.3.3拆除模板应按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支的后拆,先拆非承重部分,慢下轻放保护成品。拆除时要设警戒线,并设专人监护。

5总结

现代高层建筑随着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一大批先进的仪器和施工工艺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到施工中,这对设计、施工、监理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要通过抓重点、抓要害,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使整个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上一个台阶

第8篇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以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等为责任主体,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的约定,在其使用、经营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每年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督促和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按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组织本辖区内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相关工作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县(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督促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和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的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加强监督和检查。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监管。属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筑,由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管。

第九条 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统一纳入规划管理。在实施规划审批时,应当确保留足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避难场所等消防施救场地。

第十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质量。

第十一条 市、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应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或者备案手续;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将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确定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标识和警示标语,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与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五)督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现的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灾隐患及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广播、视频 <>、公告栏、广告牌、闭路电视、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七)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纳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十八条 高层居住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保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规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险品;

(四)保持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锁闭、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学习和掌握消防常识,主动参加灭火逃生演练,及时报告火警,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七)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及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或向96119举报投诉;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火灾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记录备查。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96119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建志愿消防队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施工人员进场前,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防护网。

第二十五条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会议室、娱乐室等人员密集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首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当设置防火警示标识。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当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第二十八条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建造,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在用高层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在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灭火器等临时消防设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

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结构层同步建设,管径、水压、水量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且每处不应少于2套。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技术交底。防火安全技术交底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

(三)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逃生方法及路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

(二)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

(三)临时消防设施、疏散设施的配置;

(四)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前施工人员应向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三)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施工单位应配备灭火器材,清理可燃杂物,并进行现场监护;

(四)严禁直接在裸露的可燃材料上进行动火作业,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动用明火。

第四章 在用高层建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使用人、施工单位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的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和水泵接合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不得设置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或者影响消防扑救、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六条 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疏散设施应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锁闭或者安装栅栏门、卷帘门、设置储藏间、堆放杂物、停放自行车等影响人员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

第三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当保持完好有效,防火门应处于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三十八条 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经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办理动火许可证,落实防护措施。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当对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九条 电气线路、电器设备、配电箱安装与维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对电气线路及设备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 高层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严禁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

第四十一条 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的首层显著位置应当设置消防平面图,标明建筑基本情况以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位置等内容。高层建筑的宾馆客房内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四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厨房的排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厨房的排烟管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养护。

季节性使用的高层建筑要在每年暑期结束后对排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养护,并在投入使用前再次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消防安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需要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修的,应当立即委托维修。厂家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接到维修委托后,应在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并在约定时限内修复。

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系统的,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书面批准,并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系统故障、停用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设定专人负责,落实每日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且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须掌握应急操作程序,并能熟练操作控制室设备。

第四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以下物品:

(一)消防泵房、配电装置房、排烟(送风)机房等重要设备房间的钥匙,确保紧急情况下能迅即开启;

(二)用于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照明、通讯、视频等器材;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头盔、服装、简易防毒面具、破拆和便携式灭火器材;

(四)其他需要配备的物品。

第四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制定张贴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

(三)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其他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和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规燃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第四十八条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做好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应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九条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业主和使用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终评先评优中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高层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本规定所称消防安全管理单位,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使用人自行确定的管理高层建筑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在用高层建筑,是指已经入住或者投入使用、营业的高层建筑。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高层建筑安全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高层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在城市中矗立,在给城市带来繁华的同时也带来了消防安全问题。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应该引起重视。

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特征及消防安全特点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高层建筑指的是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鉴于高层建筑施工具有施工工期长,高空作业多、承包单位多、交叉施工多、用火用电多等特征,所以高层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相应具有以下特点:

1.在施工过程中,高层建筑的楼梯间、电梯井没有安装防火门。一旦发生火灾会产生烟囱效应,火势蔓延迅速,扑救困难。

2.施工现场的有些搭临设施采用了木板、毛竹、塑料布等可燃材料,而且搭临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往往影响消防安全。

3.施工现场由于深基坑的开挖和建筑材料的堆放影响了消防车道的畅通,使消防车难以靠近火场,阻碍了灭火行动。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较多,且电气线路较杂乱,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引起电气火灾事故。

5.由于高层建筑施工中承包单位较多,民工的流动性较大,给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火灾隐患不易被及时发现。民工临时宿舍人员也较密集,一旦发生火灾,容易产生群

死群伤事故。

6.施工现场使用的是临时施工用水,供水水量、水压等都不能满足消防要求。应采取适当措施,改善消防供水条件。

二、施工组织设计是高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源头

施工组织设计是对高层建设施工总的部署,其中应包括对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从施工总平面布局、消防设施、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考虑消防安全问题:

1.施工总平面布局

施工总平面布局应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各种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之间应有适当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一般应有环形消防车道,尽端式道路应设回车场。消防车道的宽度、净高和路面承载力应能满足大型消防车的要求。

2.消防设施的配备

高层建筑施工需要施工用水池、水泵及输水立管,可以利用上述施工设施兼作消防设施。施工用水池可兼作消防水池;施工水泵可准备两台(一用一备)兼作消防水泵,应保证消防用水流量和一定的扬程;施工输水立管可兼作消防竖管,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高层建筑周围应设一定数量的室外临时消火栓,每个楼层应设室内临时消火栓、水带和水枪。在高层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器材。

3.建立消防安全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高层建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各单位应建立防火领导小组,成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学习。施工现场应制定一些必要的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以使各了承包单位和各作业工种有章可循,从而落实防火工作。对于各种防火措施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督促和检查。

第10篇 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问题研究

现代城市的主要部分已经逐渐被摩天大楼所占据,高层建筑与城市之间的关系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和敏感。尤其在城市,随着土地的紧张及进一步充分发挥土地的综合利用率,高层建筑正在日益成为城市建设的主体。现代高层建筑是向更高、体型更复杂、结构形式更多样、功能更齐全、综合性更强的方向发展。施工中对强度、裂缝及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应该倾注更多的精心、细心。

一、高层建筑施工中的强度质量控制

(一)选定科学的配比

工程开工前,一般均要按设计要求配制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并都要到法定试验机构做级配试验,待级配报告出来后,根据级配做配合比试验(实验室配比),在实际施工时照此执行。但问题就在于级配与现场施工过程中是否相符。有资料统计显示,若因砂的含水率增多,砂率下降2%~3%,混凝土强度将下降15%~20%,而水泥数量的影响为5%~20%,石子及砂的级配影响为5%~20%;水灰比影响为多增l%,强度降低5%~10%.既然影响如此之大,那就应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

根据地区市场原材料情况进行不同配比的试验,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配比的及时调整,如5~40mm石子,m<2.3细砂做一组,5~40mm石子,m≥2.3中粗砂做一组等等。

对实验室配比结合原材料的含水量、含泥量进行施工配合比调整,以确保实验室配比的实际通用性。在实际施工中要加强原材料把关工作,沙石级配不良时,采取相应措施调整,如适量掺入0.5ml~10ml沙石等。

(二)严格执行养护制度

高层建筑多采用泵送混凝土。泵送混凝土不仅能缩短施工周期,而且能改善混凝土的施工性能。但在某些工程上的使用表明,在配比、原材料、振捣控制严格的情况下,仍出现混凝土强度不足。分析其因,多为抢工期、养护时间严重不足。据有关专家测试结果,其强度比全湿养护28天:全湿养护3天:空气中养护28d分别为2:1.5:1.由此可见养护的重要性。

二、高层建筑施工对建筑裂缝的预防和控制

从我国的《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表3.3.4看出,裂缝宽度在不同的环境下,不同的混凝土结构其裂缝宽度也有不同的控制标准,允许裂缝最大为0.2mm~0.4mm,但作为裂缝控制来说,应以预控为主,等裂开了、缝增大了再补救那是万不得已。裂缝分为运动、不稳定、稳定、闭合、愈合等几大类型。虽说骨料内部凝固时产生的微观裂缝不可避免,但从质量角度考虑应尽可能减少。由于高层建筑混凝土强度普遍较高、混凝土量较大、且带有地下室,所以裂缝产生的可能性更大。

第11篇 高层建筑的安全管理

由于高层建筑施工周期长、露天高处作业多、工作条件差,以及在有限的空间要集中大量人员密集工作,相互干扰大,因此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在此对安全管理综述以下主要控制点:

5.1基坑支护

(1)基坑开挖前,要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及环境确定支护方案。

(2)深基坑(h≥2m)周边应有安全防护措施,且距坑槽1.2m范围内不允许堆放重物。

(3)对基坑边与基坑内应有排水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坑壁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5.2脚手架

(1)高层建筑的脚手架应经充分计算,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施工工艺编制的脚手架方案应附计算书。

(2)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二步三跨,刚性连接或柔性硬顶。

(3)脚手架与防护栏杆:施工作业层应满铺,密目式安全网全封闭。

(4)材质:钢管q235(3#钢)钢材,外径48mm,内径35mm,焊接钢管、扣件采用可锻铸铁。

(5)卸料平台:应有计算书和搭设方案,有独立的支撑系统。

5.3模板工程

(1)施工方案:应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拆模的施工程序,同时还应针对泵送混凝土、季节性施工制定针对性措施。

(2)支撑系统:应经过充分的计算,绘制施工详图。

(3)安装模板应符合施工方案,安装过程应有保持模板临时稳定的措施。

(4)拆除模板应按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先支的后拆,先拆非承重部分。拆除时要设警戒线,专人监护。

5.4施工用电

(1)必须设置电房,两级保护,三级配电,施工机械实现'四个一';施工现场专用的中心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供电系统中心采用tn-s系统,即三相五线制电源电缆。

(2)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确保高层建筑施工的控制要点有哪些?电阻值小于规范的规定。

(3)配电箱、开关箱:采取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同时两级漏电保护器应匹配。

'

'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安全工作为头等大事。要确保建筑工程项目人员在施工过程的人身安全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管理工作,必须要用理念科学扎实地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

建筑程项目安全管理,要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性能,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全程中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正是建筑工程项安全管理意义所在。

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电、气、热、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

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准备阶段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其中在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上具体载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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