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外来车辆在厂区道路行驶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厂区内施工单位车辆使用情况,结合我公司厂区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便于车辆安全行驶、安全施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生产区是甲级防火防爆区,严格控制火源,不许吸烟及一切可以产生火源的行为。
2、进入生产区时,持厂核发的通行证,人员经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阻火器后,方准进厂。
3、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出入厂机动车辆进行登记、检查阻火器和物资出入厂证明,收缴、保管烟火等违禁品。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时、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了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事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如车辆确需修理时原则上拖到厂外,不能移动的使用电气焊须按我厂规定办理动火证。
本规定发往各施工各单位,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目建设指挥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第2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实现人车分流,提高道路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范围,适用于进入公司区域的所有人员、车辆。
第三条 公司设立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由公司生产部、安全部、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管理;各分厂、部门负责各自区域的道路交通管理及人员通行监督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常设机构设立在公司安全部,安保人员进行日常的道路监管。
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机构:
主 任:黄辉
副主任:钱军明 薛宏斌
成 员:曾为鑫 陈顺桂 徐平 徐亚东
张烨 郑杰 周书平 王俊华
梅九瑞 丁凤林 朱兴宝 印晓晓
孙世才 谢静 张建
第四条 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第五条 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现场人员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公司安全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政府公安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 生产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六条 厂区内车辆一律限速5千米/小时、限高4.5米行驶。
第七条 所有机动运输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由北门进入,其余大门不予放行。非货运、工程车辆禁止驶入生产区域。公司特殊贵宾,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安排,可临时开放相关大门。
第八条 各类运输车辆货厢不得擅自带人,不准超载、超速行驶、不得人货混装。叉车除司机外,不得乘坐其他任何人员。
第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必须行驶在机动专用通道,不得占用人行通道行驶。
第十条 禁止各类机动车辆带病行驶。安全设施(车灯、车刹、阻火器)不全的车辆禁止使用。特种车辆(汽车吊、工程车辆等)未定期检验,不得进入公司厂区;私自改装车辆禁止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十一条 生产部负责厂区内机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安排内部车辆的使用及人员调配。
第十二条 设备部负责内部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建立内部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资格档案;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按照技术规范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测。
第十三条 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各类商务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并建立车辆及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外来车辆入厂时,须经得相关部门同意,在北门岗经检查登记、核实装有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 厂区内各道路,除定点装卸物料区域外,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车辆需要占道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划定道路区域,并在两边进行警示隔离。
第十七条 任何外来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要求,夜间不得在公司生产区内停放。工程施工车辆可根据施工性质,酌情予以指定区域停放。
第十八条 厂内运输车辆(叉车),不得为图方便,穿行与运输无关的车间,干扰其他车间的正常生产。
第三章 行政区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为公司员工免费提供私家车停车点。私家车每年12月份到安全部进行车辆登记,办理公司出入通行证,同时缴纳通行证工本费20元。通行证每年审核办理一次,使用有效期为1年。无通行证车辆一律按照外来车辆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私家车停放按照公司划定停车位进行停放,停放整齐,服从外保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办公大楼正前方(花园北侧)停车位为公司高管及外宾停车专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不得将自己的通行证借给他人车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保人员对车辆停放进行监管,对违规停放、外借通行证及不服从管理等行为进行登记。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区域要保证道路畅通,在交叉路口、弯道、狭道、坡道和消火栓附近不准停车。
第二十五条 生产区域道路未经许可禁止堆放物料,不得阻塞道路、不得倾倒垃圾、不得横斜马路拉起钢绳等。撤下的原料及其它物料,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 施工作业需临时占用路面、封路,应经施工负责单位申请,由安全部批准,并完备安全措施,设置隔离带和夜间安全警示灯。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三轮车、拖车)等应沿人行道行驶,当输送物料过宽时,原则上沿人行道行驶,并可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在公司内行动时,要按照厂区设置的道路标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不准冒险抢道。
第二十九条 一切公司内行驶车辆,应自觉服从道路管理委员会成员、保卫、门卫和安全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厂区道路未经安全部许可,不得随意占用和划线,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人员进入生产区内后,必须沿人行道通行,不得在占用机动车道。
第三十二条 多人一同行走时,并排行走不得多于两人。
第三十三条 部分道路未进行机动车道和人行通道的,原则上靠右行驶(行走),在进入有功能划分的道路时,按照划定功能区通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处罚:
1、在公司区域内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未按指定线路在生产区行驶的;
3、在公司区域内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超载行驶的;
4、在非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的;
5、人员不按照人行道通行,且不听劝阻的;
6、运输车辆违规载人行驶或人货混装的(按人头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1、不接受检查,故意刁难、辱骂或出手殴打监管人员的;
2、未经申请占堵道路的;
3、故意破坏道路设施的;
4、占道施工,但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听管理继续施工的。
第三十六条 道路管理纳入现场规范管理,对各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上述处罚外,同时纳入车间月度现场管理考核,每一项酌情扣所属单位1~4分。
第三十七条 私家车进入公司,违反本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次年不予以办理通行证:
1、年度累计各类违规超过3次的;
2、未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
3、将通行证借给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予以赔偿;因自身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由责任者自己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处罚或考核,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执行。本制度自2022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道路交通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日
第3篇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厂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场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瑞集团旗下所有机动车辆管理。
4.管理职责
4.1工厂区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安环部负责,有权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员证件,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交通事故。
4.2各车间、部门负责各自生产用车辆及外来车辆的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并加强对本单位的私有车辆驾驶员在公司区的交通安全教育,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4.3公司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毁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4.4驾驶机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4.5公司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公司安环部负责交通事故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上报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处理。
4.6公司外出办事用车,由公司安保部统一派遣,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5.管理程序
5.1.1凡须在公司厂区域内经常出入的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外,必须到公司安保部办理相关出入手续,并取得通行证后,方可出入厂区。
5.1.2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登记,并经值班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
5.1.3厂区内行驶机动车辆,必须按照管理部门指定的线路和速度(出入主支干线30公里/小时,弯道、特殊路段10公里/小时、仓库线15公里/小时,装有化工等危险品的车辆5~10公里/小时)进行安全行驶,严禁违章行驶;消防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5.1.4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其他载货的各类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特殊情况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
5.1.5特殊情况下载物超宽、超高、超长必须有明显标志,过狭窄地带、框架、高空管架下时,应与生产管理部门联系专人指挥,检查仔细、缓行、严禁强行通过。
5.1.6严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资,特殊情况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设立明显标志;通过电缆沟、排水沟、管架下的道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驶。
5.1.7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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