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2篇 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3篇 (基建工程用电)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4篇 基建工程入场人员审查 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安全资质要求和审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入场安全资质审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22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hc_3-076-fj31 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_3-079-fj34 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总则
3.1.1 基建工程入场人员指各参建单位所有用工人员。
3.1.2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满18周岁,而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1.3 现场一般施工作业人员应达到小学文化水平。
3.1.4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1.5 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人员进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止。
3.2 人员资质管理
3.2.1 施工单位人员资质
3.2.1.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3.2.1.2 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必须持证上岗;
3.2.1.3 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有注册二级建造师证。
3.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建设部用印。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1.5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3.2.1.6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3.2.1.7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3.2.1.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2.1.9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2 监理单位人员资质
3.2.2.1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3.2.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3.2.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3.2.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2.2.5 监理员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员岗位证书。
3.2.3 入场人员管理
3.2.3.1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项目部所有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所有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3.2.3.2 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各级人员档案资料,对档案中人员培训考证、复证情况进行验核,并向电厂安质部备案。
3.2.3.3 在本基建工程范围内承接主合同外另委项目的各项目部,凡涉及人员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上述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由国家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的证件复印件作为表的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各项目部应对提交的所持资料的有效性负责。
3.2.3.4 临时和更换的施工人员,项目部应在入场前向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档案进行备案。
3.2.3.5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应随时注意和抽查人员的变更和资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5篇 基建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条件、及特殊工种的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文2009修改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201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dlt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3.2
特种作业范围
3.2.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3.2.1.1
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3.2.1.2
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3.2.1.3
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3.2.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
3.2.2.1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3.2.2.2
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3.2.2.3
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2.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3.2.3.1
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3.2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如:从事烟囱、冷却水塔等工程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3.2.4
起重机械作业
起重机械(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2.5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电瓶车、叉车、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推土(扒)机等。
3.2.6
制冷与空调作业
对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3.2.7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如:金属检测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打桩机作业、建筑施工机械作业等)。
4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1 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4.1.1 年龄满18周岁及以上。
4.1.2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4.1.4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本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可操作内容、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4.3 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对档案中人员培训考证、复证情况进行验核,并向电厂备案。
4.4 “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者(包括补考不合格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将视为无效。
4.5 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操作(施工)应按特种作业专业的安全操作规定进行,各项目部在组织特种作业施工应派持有特种作业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4.6 在工程范围内承接工程外委工程项目的各项目部,凡工作内容涉及特种作业时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提交特种作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由国家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作为表的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各项目部应对提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负责。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6篇 某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组织管理、设施及使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94-
9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jgj46-2022(j4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dlt 500
9.1-202 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施工用电规定和组织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设置的接零保护系统)。
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线)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 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施工用电组织管理
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有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
施工用电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建立管理机构,设立运行、维修专业班组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运行、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运行、维护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凡需接引或变动较大的负荷时,应事先向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进行接引或变动。
接引或变动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
进行接引或变动电源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并设监护人。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 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电力安全作业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断开电源应如下规定执行。
对准备停电进行作业的电气设备,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
在停电电气设备上作业前,做到:
运行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严禁在只经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作业;
必须拉开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将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倒送电。
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挂警告牌。
在靠近带电部分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戴静电报警安全帽,作业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表
3.2.1
1.4的规定。
表
3.2.1
1.4 工作人员工作时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设备电压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设备电压
kv
距离
m
≤13.83.5110
0.350.6
1.52203.30
5003.0
4.0
5.0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恢复送电如下规定执行。
停电设备恢复送电前,必须将工器具、材料清理干净,拆除全部接地线,收回全部工作票,撤离全部作业人员,向运行值班人员交办工作票等手续。
接地线一经拆除,设备即应视为有电,严禁再去接触或进行作业。
严禁采用预约停送电时间的方式 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作业。
施工用电设施管理3.5kv及以下施工用电变压器的户外布置。
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
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变压器在地面安装时,应装设在不低于0.5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
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
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接地连接点的导电接触面应接触良好,连接应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变压器可就近装设防雨型的密闭式配电柜;
当馈电回路多或容量大时应设配电室。
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有腐朽、劈裂。
铁横担、铁包箍不得锈蚀或有裂纹。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有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的场所,避开易腐蚀场所及热力管道。
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
采用铝或铜绞线时,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
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其他情况下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
4.6.1 —表
4.6.3 的要求。
表
4.6.1 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3.5
最小垂直距离(m)
122.5
表
4.6.2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
线路电压
kv
<1
1~10
架空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人员频繁活动区
6
6.5
非人员频繁活动区
55.5
极偏僻区
4
4.5
公路及主要道路
6
7
铁路轨顶
7.5
7.5
构筑物顶部
2.53.表
4.6.3 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103.5
最小水平距离(m)
1
1.53.架空线路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的拉线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距地面
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色油漆示警。
几种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必须位于低压线上方,电力线必须位于弱电线上方。
线间距离应满足表
4.8的要求。
表
4.8 同杆线路最小距离 m
杆型
直线杆
分支(或转角)杆
10kv与10kv
0.8
0.45/0.6a
10kv与低压
1.2
1.0
低压与低压
0.6
0.3
低压与弱电
1.2
a距上面的横担取0.45m,距下面的横担取0.6m
通信、广播等弱电线路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弱电线路应悬挂在钢线上,悬挂点的间距不得大于1m,钢线应接地。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筑物等的边缘直接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
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标志;
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
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电缆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止触电的措施。
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
开关柜或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开关柜或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
箱、柜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固定牢固。
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明露。
导线进出开关柜或配电箱的线段应加强绝缘并采取固定措施。
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配电箱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时应设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
便携式电源箱或卷线轴至固定式开关柜或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应用橡胶软电缆。
施工用电的运行及维护班组应配备足够的绝缘工具。
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
4.17.
表
4.1
7 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要求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
kv
试验
周期
试验时间
min
交流耐压
kv
泄漏电流
ma
附注
1
绝缘棒
6~10
一年
5442
绝缘夹钳
≤35
一年
5三倍线电压
3.绝缘手套
高压
六个月
1
8
≤9
4
绝缘手套
低压
六个月
12.5
≤2.5
5橡胶绝缘鞋
高压
六个月2
15
≤
7.5
6
验电笔
6~10
六个月
540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施工用电使用规定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多路电源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的,开关旁应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头应选用不同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手动操作开启式空气开关、闸刀开关及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施工照明使用规定
现场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应不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
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的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电源的照明。
碘钨灯等特殊照明灯的金属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的墙面或顶棚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应有保护罩,其电源线应使用橡胶软电缆。
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
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水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或接零。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得接地。
锅炉燃烧室内的工作照明采用220v的临时性固定灯具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灯具必须有保护罩,电源线必须用橡胶软电缆,穿过墙洞、管口处应设保护套管,装设高度应为施工人员触及不到的地方。
严禁用220v的临时照明作为行灯使用。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接地及接零
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配电装置的金属架构、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铁工等的工作平台。
架空线路的金属杆塔。
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铁制的集装箱式办公室、休息室及工具间。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用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
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应按gb 50194的规定,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工的接零保护。
用电设备的保护零线或保护地线应并联接地,严禁串联接地。
接零保护的规定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起重机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保护零线严禁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接引至移动式和手提式电动机具的保护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
1.5mm2.
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地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作保护零线。
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使用外借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7篇 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8篇 基建工程土石方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在基坑、边坡、挖土工程等工作中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基坑、边坡等挖土工程的安全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gj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20-1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hc_3-076-fj31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_3-079-fj34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术语与定义
基坑
基坑是指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一般用于满堂基础、独立基础、设备基础。
基槽
沿条形基础的基底开挖的,指槽底宽度在3米以内,且槽长大于3倍槽宽的为基槽。
基坑支护
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
职责
电厂的职责:
将基坑(槽)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监理、监测、施工等单位;
向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基坑(槽)工程的现状、当地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工程相邻设施、相邻工程及地下管网的有关资料和控制要求;
组织专业人员对基坑(槽)围护设计方案、施工专项方案及监测方案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纳入监管档案。
设计单位的职责:
设计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明确基坑(槽)类别、检测及监测要求,并对开挖程序等提出具体要求。
监理单位的职责:
必须对基坑(槽)工程全过程的监理,制定监理计划、细则及旁站方案;
严格按相关规定做好各参建方的资格审查及方案审核工作,把好设备、材料、构配件进场验收关,及时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资料;
严格按经备案的设计、施工及监测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的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及时掌握监测、检测数据,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出现险情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厂报告;
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施工单位的职责:
施工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
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在基坑(槽)支护施工中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做好施工技术交底,确保基坑(槽)工程施工质量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编制基坑(槽)作业应急处置方案。
监测(检测)单位的职责:
监测(检测)单位的资质和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
应当根据规范、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要求、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槽)类别、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
应按规范、设计文件及专项施工方案做好基坑(槽)施工期间基坑(槽)和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及时向项目管理处、项目监理、施工单位通报检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及时通报工程各参建方,同时增加检测频率直至报警解除。
管理内容和方法
深度大于5米且底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基坑,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基坑(槽)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排水降水方案、推土弃土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开挖基坑(槽)和防坍塌的安全要求
预防土石方坍塌的安全规定:
施工人员必须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挖掘作业。
土方开挖前必须作好降(排)水。
挖土应从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掏挖。
基坑(槽)必须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严禁在坑(槽)壁上掏坑、攀登上下。
开挖基坑(槽)沟深度1.5m时,必须根据土质和深度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当深度超过2m时,周边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对行人、交通有危险的,夜间设置红色警示灯。
开挖的基坑(槽)边1m内禁止堆土、堆料、停置机具。1~3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3~5m间堆土高度不得超过2.5m。
人员配合机械挖土、清底、平地、修坡等作业时,不得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内作业。
作业时要随时注意检查土壁变化,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方,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将人员撤离,排除隐患,确保安全。
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和部署,严禁擅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人工开挖基坑(槽)的安全要求:
人工开挖时,施工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施工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m,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m,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槽)内,以免边坡塌方。
在深坑开挖时,要保持坑内通风良好,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开挖过程中,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基坑(槽)壁变化的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基坑(槽)上,并报告上级,待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人员上下基坑(槽)应先挖好阶梯或设梯架、搭设跳板,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基坑(槽)壁及其支撑进行上下。
机械挖土的安全要求:
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要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应从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基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工作范围内。
装土时,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装土车上。
在有支撑的基坑(槽)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使机械碰坏支撑。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9篇 临时用电含基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
第二条 在油区、制氢站、加油站区围墙内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
第三条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二章 作业安全措施
第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特殊作业安 全措施票”。
第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六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第七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允许接入公用电网(正式运行的电源)。 第八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一)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 防爆安全措施;
(二)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三)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 2.5m, 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四)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五)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六)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进入凝汽器内工作或金属容器内作业装设的 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七)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 闸一保护。
第九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 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 停电处理。
第十条 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 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十一条 作业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负责配送电单位停电,施工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策划部电气专业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 配送电单位/检修部电气班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临时用电的装、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第10篇 某基建工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拆卸的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起重机械、客货电梯、升降机、各种工程机动车辆。
4 职责
4.1 各承包施工单位对进入本项目工程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责。
4.2 监理单位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4.3 电厂对各承包施工单位进场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护保养符合国家法规、地方条例和有关规定负有监督、协调管理职责。
4.3.1 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4.3.2 验明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4.3.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监督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技术责任人签字,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安装、拆卸过程实施全程监督;
4.3.4 验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有的安装、拆卸、施工作业、维修特种设备操作证,
4.3.5 验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岗位责任制、维护保养制度等符合安全管理要求。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特种设备的进场
5.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供进场审核(以单台设备为单位)。
5.1.1.1 各承包施工单位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许可范围内承揽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的资质(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
5.1.1.2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5.1.1.3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5.1.1.4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5.1.1.5 租赁的特种设备应当在签订的特种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5.1.2 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各承包施工单位申请的特种设备符合进场要求,签署审核意见,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并报电厂备案。
5.1.3 电厂按类别建立进场设备清册,登记进、退场日期,每月一次报股份公司工程部质安处。
6 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
6.1 各承包施工单位(含符合条件的分包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1.1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特种设备性能要求,编制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6.1.2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特种设备及现场施工条件;
6.1.3 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6.1.4 制定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 将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6.1.6 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各承包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6.1.7 特种设备安装完毕后,各承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8 对投入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每周测量一次垂直度和沉降量,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6.2 项目监理单位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2.1 审核建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并按类别建立进场特种设备清册;
6.2.2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2.3 审核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6.2.4 旁站监督特种设备安装单位执行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6.2.5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施工作业使用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6.2.6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作业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电厂报告。
6.3 电厂对下列安全事项负责
6.3.1 根据施工现场给出塔式起重机的布置位置;
6.3.2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6.3.3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在接到项目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7 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
7.1 起重机械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1.1 起重机械的检查
7.1.1.1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次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
7.1.1.2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月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一次检查。
7.1.1.3 经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年对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其中载荷实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4 起重机械遇到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九级以上的大风后,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
7.1.1.5 新安装的或经过大修的起重机械应进行一次以1.25倍额定载荷的静载试验,试验时间为10分钟。
7.1.2 起重机械的保养、维修
7.1.2.1 经常使用(在检修期间内)的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起重机械驾驶员或进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负责。
7.1.2.2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内容:定期维护保养的周期、内容按企业定期检查的周期、内容进行。
7.1.3 起重机械检修的有关规定:
7.1.3.1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起重机械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械工作的位置;
7.1.3.2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7.1.3.3 起重机械检修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并悬挂标志牌;
7.1.3.4 维修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7.1.3.5 结构件需焊修时,所用的材料、焊条等应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吊钩上的缺陷严禁补焊处理;
7.1.3.6 起重机械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
7.2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维修和检验规定
7.2.1 客货电梯、升降机的检查、保养和维修分为每周、每季、每年。
7.2.2 客货电梯、升降机检查、保养、维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2.2.1 在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时,电梯轿厢内不准载客或装货,同时应在电梯各层门厅前、轿箱内操纵箱、机房控制柜等处悬挂“检修停用”、“禁止合闸”等警告牌。
7.2.2.2 客货电梯、升降机进行检查、试验、修理、清洁工作时应将机房电源开关断开,以保证安全。
7.3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维修规定
7.3.1 工程机动车辆检查、保养、维修,分为例保、定期检修保养、大修。
7.3.1.1 出车前应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例保),检查合格才能出车。
7.3.1.2 工程机动车辆的检查保养、大修按车辆的有关规定(如车辆使用、检查、维护说明书)执行。
8 检查与考核
8.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8.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1篇 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措施要点
为规范公司投资建设的新建及改、扩建基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控制安全风险,防范人身事故,依据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制定本措施要点。
一、职责
(一)业主项目部
负责组织本单位在建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指导、监督、检查。
(二)监理项目部
负责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对施工项目部临时用电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施工项目部
1、对工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负总责;
2、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3、负责临时用电系统的使用、维护、保养、拆除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订制配电箱;
4、负责对作业现场临时用电过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落实;
5、负责建立作业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台帐和相关资料。
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施工项目部按国家规程、规范编制作业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符合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经监理项目部审批后执行。
2、施工项目部应按审批的方案进行用电布设,完成后须经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施工用电设施的编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 必须经过实地考查,了解总体情况;
(2)根据野外(露天)施工的特点,各种设施必须具备防水、防火功能;
(3)供电线路的走向必须合理,在尽量减少支线的情况下能满足各工作点的用电需求,避免产生重复接线;
(4)对施工现场的总体负荷必须充分估算,根据总体负荷选择相应的施工变压器和总配电箱;按总体负荷计算出电流值,根据电流值大小选用合适的导线或电缆。
4、施工项目部作业现场专职电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必要的电气及安全操作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书;
(2)掌握触电后的应急救援方法,如触电急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3)身体检查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病症,如心脏病、精神病、色盲等。
5、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现场专业电工负责运行及维护,做好日常管理台帐,监理项目部对电工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配电箱、开关箱应有名称、用途、分路标记及系统接线图。
(2)配电箱、开关箱箱门应配锁,箱门上附有负责人名字及电话。
(3)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并应做检查、维修工作记录。
(4)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检查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6)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随意挂接其他用电设备。
(7)连接使用的各种用电机具、工具等严格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网建设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设施规范应用手册(2007版)》、《广西电网公司施工机具管理办法(q/csg-g_pg213038-2022)》执行。
(二)现场施工用电设施要求
1、变压器
(1)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 m,腰栏距带电部分不能小于0.2 m,柱埋深不少于2 m。
(2)56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 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 m的栅栏,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离,10kv及以下的不小于1m;35kv不小于1.2m。
(3)变压器安装点必须悬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等警示标志。
(4)变压器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
(5)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必须接触良好,连接牢固,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6)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均应装上空气开关,以保护其本体。
2、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2)架空线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3)电力线如用绝缘铝绞线时,其截面应根据负荷而定,但绝缘铜线截面不小于1omm2,绝缘铝线截面不小于16mm2。
(4)动力、照明线在同一横担上架设时,导线相序排列是:面向负荷从左侧起依次为l1、n、l2、l3、pe;
(5)架空线路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宽度大于0.4mm的裂纹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其梢径不应小于140mm。
(6)架空线的转角杆、分支杆及终端杆必须使用拉线保护,且在拉线离地面1.5m以下的部分涂红、白油漆示警。
3、电缆线路
(1)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五芯电缆必须包含淡蓝、绿/黄二种颜色绝缘芯线。淡蓝色芯线必须用作n线;绿/黄双色芯线必须用作pe线,严禁混用。
(2)临时使用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必须加设防护钢管。
4、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设置配电柜或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实行三级配电。
(2)总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分配电箱;分配电箱以下可设若干开关箱。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区域,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区域,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
(3)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4)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冷轧钢板材料制作,钢板厚度应为1.2~2.0mm,其中开关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2mm,配电箱箱体钢板厚度不得小于1.5mm,箱体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5)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5、电器装置的选择
(1)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必须可靠、完好,严禁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禁止使用hk2型、hk8型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瓷插式熔断器及hd裸露型开关。
(2)总配电箱的电器应具备电源隔离,正常接通与分断电路,以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电器设置应符合下列原则:
a、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b、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c、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d、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e、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
(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
(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原则同总配电箱要求。
(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第12篇 某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3篇 基建工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范围内基建、生活、办公区及与基建相关联的区域内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规定场所除外)。规定的场所是指满足设计要求、为动火作业设置的固定场所,如化验室、专门的焊接检修场所、锅炉等。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1公安部61号令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3 术语与定义
3.1
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中,采用以下直接或间接方式的作业:
3.1.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3.1.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1.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3.1.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3.1.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3.2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禁火区域内;贮存或贮存过可燃气体(液体)、易燃气体(液体)的容器、系统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变压器本体及与本体相连接的设备;危险化学品库、氧气和乙炔站;防腐作业期间的相关设备。
3.3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4 动火管理
4.1 动火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列出管辖范围内工程各节点的重点防火部位,执行动火审批和许可证制度,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1.2 重点防火部位施工现场动火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2 动火审批权限。
4.2.1 一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申请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一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和电厂的安质部门负责人、保卫(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核,监理单位总监理许可,电厂分管基建的副厂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一级动火期限为1天,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2 二级动火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见附录b)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施工单位部门(工段)负责人签发,报监理单位安全监理、施工单位项目部安监人员、消防保卫人员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三天,二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天前提出,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
4.2.3 一、二级动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一份由现场作业工作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动火许可证交还给施工单位留存;一份交监理单位留存;一份交电厂安质部留存。
4.2.4 一、二级动火许可手续的各级人员应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批准书面公布,并向监理单位和电厂报备。
4.2.5 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4.2.6 当油、氢、制粉等系统一经使用,可能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电气开关室电缆沟(井)开始铺设电缆时,动火作业宜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2.7 若动火工作与生产区域或试运行的设备、系统有关时,应按电厂的《动火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并履行分级审批手续。
4.2.8 除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在现场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固定场地进行焊割作业的,可以不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但仍需做好相应的防火措施。
4.3 动火的现场监护。
4.3.1 一、二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许可证的填写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4.3.2 一、二级动火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持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进行监护,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3.3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及项目监理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4.3.4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工段)应指定人员,并和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4.3.5 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5 动火工作原则
5.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5.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5.3 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5.4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 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5.4.2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5.4.4 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4.5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6 确保动火安全的技术措施
6.1 油罐区、燃油系统的动火安全措施
6.1.1 需动火的设备和管道与运行或备用系统已全部隔绝。
6.1.2 需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特别对低位设备和管道应按规定用蒸汽或其它方法进行有效冲洗。确实做到管道已泄压、无油、无可燃气体。
6.1.3 完成冲洗后,各隔绝阀门应挂警告牌,与油罐或回油管相连的阀门应加堵板、上锁。
6.1.4 对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应拆开通往运行或备用设备相连接的法兰,油罐一侧的管道法兰应拆开通大气,并用绝缘物分隔,在运行和备用设备可靠装上严密的堵板,并将动火管道两端通大气。通气口的总面积不应小于通火的管径。与燃油设备和管道连接的第一只蒸汽阀门及仪表一次阀上也应装设堵板。如特殊部位确有困难时,须经有关人员商定采取其它有效措施如:喷入泡沫灭火液、用蒸汽封住等,但必须有一端通大气。
6.1.5 对需要动火的燃油设备和管道,还可以采用泥巴(或肥皂)、灌水、打入泡沫液、通入微量蒸汽等特殊安全措施封堵。
6.1.6 油罐、油管道等动火,应密切注意当时风向、风力、周围环境和设备连接情况,动火地点应处于下风向。若在高处动火,特别是气焊切割,应采取防止火星飞溅的措施。油罐动火,需强制通风48h,动火期间不得停止强制通风。
6.1.7 进入油罐、污油池等箱体内部动火工作时,应把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全部拆开、隔绝,存油清除干净,用蒸汽反复冲洗干净,并采取强力通风排除油气后,用测燃仪检查内部应无可燃气体。
6.1.8 电气工具不准放在油罐箱体内部。照明应使用12v防爆灯。在油罐箱体内不宜长时间工作。箱外应有专责联络人,并应经常保持联系。检修工具应使用铜或其它有色金属制做的工具,如使用铁制工具应采取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例如涂黄油、加铜垫等。
6.1.9 电焊、气焊设备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应距油库区外10m。电源应装在油罐围墙外。电源线应完好无损。电源线通过通道时,应采取防止轧坏的措施。禁止使用漏电、漏气的设备。
6.1.10 在燃油设备上电焊作业,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须焊接的同一设备上,其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约1m距离内,禁止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或借用其它管路代替回路接地的方法,禁止使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
6.1.11 动火现场必须配足灭火器材。动火手续未办理或安全措施不符时,工作人员有权拒绝动火。
6.2 储煤、制粉、输煤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2.1 原煤仓动火前,应先进行对流通风或其它强行通风,内部和周围积煤必须清除干净。
6.2.2 在磨煤机进出口处动火前应将磨煤机内煤粉走空,打开进出口,检查、监视内部有无火星和积煤自燃。严禁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设备上动火。
6.2.3 输煤系统动火必须将设备停止运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6.2.4 传动机械、支架、罩壳、分离器、碎煤机、电动磅秤、通风设备、各种管道动火前,要将周围积煤和易燃物清理干净,皮带、落煤斗管口等应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开。
6.2.5 落煤斗、落煤管、吸尘器等动火前,应将内部存煤(粉)放尽,皮带上积煤走空,用防火布或石棉布、铁板等可靠隔绝,并要采取降温措施。
6.2.6 堆取料机等设备动火,应在停止使用条件下才可进行,动火前应清理周围杂物、易燃物,皮带上积煤走空,下面的煤堆上应采取降温措施,防止切割物下落引起火警。
6.2.7 在皮带上方动火前必须用水将皮带冲湿,工作完毕后必须用水冲洗导料槽内部,确保无火种遗留。
6.2.8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遗留火种和其它杂物,方可办理动火安全措施票终结手续。
6.3 汽轮机、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6.3.1 动火前必须将油放尽,动火部分在动火前必须清楷、冲洗干净。
6.3.2 动火工作员工必须了解油系统清况,动火前,必须将动火部分与系统可靠隔绝。
6.3.3 油箱动火时,应做好可靠的隔绝措施,放尽箱内存油,冲洗干净,并打开盖子后再动火。
6.3.4 变压器在运行状态下,一般不进行动火作业。变压器油系统动火工作属一级动火。
6.3.5 变压器附件动火,如能将附件与本体断开,放去存油,移至安全地方进行的,可不用动火安全措施票。
6.4 脱硫防腐作业
6.4.1 施工区域必须采取严密的全封闭式隔离措施,严格执行出入制度,严禁火种进入。
6.4.2 减少吸收塔、烟道内的可燃物,脚手板、盖板等采用非可燃材料、禁止堆积物料。
6.4.3 吸收塔、烟道内宜使用冷光源照明,照明设备的温度不能过高施工时照明设备应远离衬胶好防腐涂层,以防烘烤产生明火。
6.4.4 脱硫系统的吸收塔、箱、罐及烟道衬鳞片防腐,施工过程中均会挥发出大量的可燃气体,应在吸收塔内安装两台防爆型轴流通风机,保证通风良好减少挥发气体的积聚。
6.4.5 在防腐之前,所有相关的焊接工作,特别是在吸收塔、烟道上的支吊架、测点接管需在防腐施工前完成。防腐施工结束后,不得进行焊接、切割或其他有关热处理作业。
6.4.6 吸收塔防腐施工完成后,吸收塔入口、出口烟道安装连接作业前,必须用防火布或金属板全部封堵,缝隙堵塞严实,所有的管口全部严密封堵,确保无电焊火花、焊渣、火焊切割的溶渣掉入塔内,施焊、切割时,设立监护人,配足灭火器,跟踪监护,确保安全。
6.5 其它动火规定
6.5.1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有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放尽,用清水将箱体内外冲洗干净,拆开所有与其连接的管道,并可靠隔绝,并在阀门上挂危险牌(有的应上锁)。
6.5.2 氨、酸或其它化学物质箱体动火前,应将通向箱体的一侧拆开,另一侧通大气,并用清水冲洗隔绝。
6.5.3 在氢管道附近进行焊接或点火工作,应事先经过氢量测定,证实工作区域氢气含量小于3%方可工作。
7 检查与考核
7.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7.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4篇 基建工程入场人员审查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安全资质要求和审查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入场安全资质审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2011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7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建设部令第128号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人发[2002]111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hc_3-076-fj31 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hc_3-079-fj34 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总则
3.1.1 基建工程入场人员指各参建单位所有用工人员。
3.1.2 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满18周岁,而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1.3 现场一般施工作业人员应达到小学文化水平。
3.1.4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3.1.5 施工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基建工程参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人员进场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人员全部撤离现场止。
3.2 人员资质管理
3.2.1 施工单位人员资质
3.2.1.1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3.2.1.2 总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有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证,必须持证上岗;
3.2.1.3 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有注册二级建造师证。
3.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由人事部、建设部用印。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3.2.1.5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
3.2.1.6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3.2.1.7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有效期为3年。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3.2.1.8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2.1.9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2 监理单位人员资质
3.2.2.1 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
3.2.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电力行业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3.2.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经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
3.2.2.4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3.2.2.5 监理员应取得电力行业监理员岗位证书。
3.2.3 入场人员管理
3.2.3.1 施工单位应建立本项目部所有人员的管理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包括所有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证件有效期、培训记录等。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档案备案材料。
3.2.3.2 监理单位应在各项目部上报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基础上,汇总形成整个项目工程的各级人员档案资料,对档案中人员培训考证、复证情况进行验核,并向电厂安质部备案。
3.2.3.3 在本基建工程范围内承接主合同外另委项目的各项目部,凡涉及人员必须向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上述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由国家规定的考核发证机关颁发的证件复印件作为表的附件一并提交,同时应准备好原件备查。各项目部应对提交的所持资料的有效性负责。
3.2.3.4 临时和更换的施工人员,项目部应在入场前向监理单位和电厂安质部提交档案进行备案。
3.2.3.5 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应随时注意和抽查人员的变更和资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15篇 基建工程脚手架安全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过程落地式扣件脚手架与毛竹脚手架的搭建、使用和拆除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本标准未完全包含悬挑式、吊篮式(手动与电动)、附着式、工具式、门式、碗扣式脚手架的搭建、使用与拆除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83-1995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jgj 130-200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59-1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80-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0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安全作业规程 热力和机械部分
术语与定义
脚手架
为建筑施工而搭设的上料、堆料与施工作业用的任何固定、悬吊或活动的临时台架及其用于承载工人和物料或进入此种台架的临时结构架。
单排脚手架(单排架)
只有一排立杆,横向水平杆的一端搁置在墙体上的脚手架。
双排脚手架(双排架)
由内外两排立杆和水平杆等构成的脚手架。
结构脚手架
用于砌筑和结构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装修脚手架
用于装修工程施工作业的脚手架。
敞开式脚手架
仅设有作业层栏杆和挡脚板,无其它遮挡设施的脚手架。
局部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小于30%的脚手架。
半封闭脚手架
遮挡面积占30%~70%的脚手架。
全封闭脚手架
沿脚手架外侧全长和全高封闭的脚手架。
模板支架
用于支撑模板的、采用脚手架材料搭设的架子。
开口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非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封圈型脚手架
沿建筑周边交圈设置的脚手架。
外脚手架
设置在房屋或建筑物外围的施工脚手架。
扣件
采用螺栓紧固的扣接连接件。
直角扣件
用于垂直交叉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旋转扣件
用于平行或斜交杆件间连接的扣件。
对接扣件
用于杆件对接连接的扣件。
防滑扣件
根据抗滑要求增设的非连接用途扣件。
底座
设于立杆底部的垫座。
固定底座
不能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可调底座
能够调节支垫高度的底座。
垫板
设于底座下的支承板。
杆件
脚手架中横向设置或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立杆
脚手架中垂直于水平面的竖向杆件。
外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离开墙体一侧的立杆,或单排架立杆。
内立杆
双排脚手架中贴近墙体一侧的立杆。
角杆
位于脚手架转角处的立杆。
双管立杆
两根并列紧靠的立杆。
主立杆
双管立杆中直接承受顶部荷载的立杆。
副立杆
双管立杆中分担主立杆荷载的立杆。
水平杆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
纵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
横向水平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
扫地杆
贴近地面,连接立杆根部的水平杆。
纵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纵向设置的扫地杆。
横向扫地杆
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扫地杆。
连墙件
连接脚手架与建筑物的构件。
刚性连墙件
采用钢管、扣件或预埋件组成的连墙件。
柔性连墙件
采用钢筋作拉筋构成的连墙件。
连墙件间距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
连墙件竖距
上下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连墙件横距
左右相邻连墙件之间的垂直距离。
斜撑
横向斜撑
与双排脚手架内、外立杆或水平杆斜交呈之字形的斜杆。
剪刀撑
在脚手架外侧面成对设置的交叉斜杆。
抛撑
与脚手架外侧面斜交的杆件。
距离
脚手架高度
自立杆底座下皮至架顶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脚手架长度
脚手架纵向两端立杆外皮间的水平距离。
脚手架宽度
双排脚手架横向两侧立杆外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外皮至墙面的距离。
立杆步距(步)
上下水平杆轴线间的距离。
立杆间距
脚手架相邻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立杆纵距(跨)
脚手架立杆的纵向间距。
立杆横距
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单排脚手架为外立杆轴线至墙面的距离。
主节点
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作业层
上人作业的脚手架铺板层。
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的职责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从事脚手架的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定期组织体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及经医生鉴定患有不适应高空作业的病症人员严禁参加脚手架搭设施工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脚手架作业单位应提供文件,证实脚手架作业人员已经过培训和考核,具有相应资质。
脚手架施工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根据国家、行业有关脚手架安全要求,参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等的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实施。
搭设高度超过25m且不足50m的高层外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在搭设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须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审批签名。专项施工方案除应绘制架体与构筑物拉结图、现场杆件立面、平面布置图外,还应说明脚手架基础做法。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未得到批准以前,不允许开工。
施工单位的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的编制,经内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批准,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须报电厂批准。
负责组织有资质的队伍和人员进行施工。
负责组织对现场的风险分析,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现场有效监护。
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监理单位的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大型、特殊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电厂的职责
应掌握基建工程的特点,了解本工程需搭设脚手架的类型和数量,掌握需搭设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情况。
派专人或督促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搭设大型、特殊脚手架时应进行现场监督监护。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使用中各级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或拆除)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了解周边情况。
作业前,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根据脚手架搭建申请委托单的载荷要求,负责按《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范有效组织、搭建(或拆除)脚手架。
凡在楼面或其它建筑物上搭设脚手架时,均应验算承重部位的结构强度。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设在未经验算的构筑物上。严禁在各种管道、阀门、电缆架、仪表箱、开关箱及栏杆上搭设、固定脚手架。
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上下脚手架应使用斜道或梯子,不得借助脚手立杆、栏杆或构筑物等攀爬。
脚手架内侧与墙面间隙不宜超过15cm,严禁利用墙面自攻螺丝作为固定脚手架的支撑、拉结点。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
负责并组织脚手架搭建后的自检;负责配合相关技术人员(相关技术人员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中等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师)对四跨六步以下、作业层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的验收与挂牌。
负责大型、特殊脚手架搭建后信息反馈的义务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和挂牌。
定期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巡检,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的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一般脚手架的搭建,应由负责或使用该脚手架的工作负责人提出脚手架搭建申请要求并办妥相应委托手续。大型脚手架、特殊脚手架的搭设申请委托,必须具有经有效审核、批准的该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或方案)方可进行。
脚手架搭建(或拆除)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周边环境进行作业危害分析,识别危险点,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负责向脚手架搭建负责人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脚手架搭建、使用、拆除作业涉及到临时用电、登高、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负责涉及临时用电、受限空间、分部试转(或调试)等脚手架搭建、拆除作业区域的监护。
参与脚手架验收。负责落地式四跨六步以下、作业面为一层的(或横距立杆根数5根以下、高度在25m 以下)一般脚手架搭设安全性确认、验收签字。
负责并组织工作班人员做好日常上脚手架作业前的检查、安全性确认(签字)。
脚手架使用工作负责人是所辖工作范围一切工作的监护人。
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职责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应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架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
在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和脚手架搭设中的安全措施。
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脚手架材质控制要求
脚手架搭设可采用木杆、竹竿或金属管。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脚手架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脚手架的各种材料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钢脚手架构配件
钢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5.1.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5.1.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截面尺寸 | 最大长度 | ||
外径φ,d | 壁厚t | 横向水平杆 | 其它杆 |
48 51 | 3.5 3.0 | 2200 | 6500 |
钢管的尺寸和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本标准5.1.1.2、7.1.1、7.1.2的规定。
钢管上严禁打孔。
对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有裂缝的钢管严禁使用。
严禁不同外径的钢管混合使用。
扣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对有裂缝、变形扣件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毛竹
用于搭设脚手架主要受力杆件应选用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竹杆应挺直,质地应坚韧。毛竹材质的直观鉴别见附录a。
严禁使用弯曲不直、青嫩、枯脆、黑斑、腐烂、白麻、虫蛀及裂纹连通两节以上的竹杆。
毛竹脚手架的立杆、斜杆、顶撑、大横杆有效部分的直径小头应不小于75mm;小横杆的小头应不小于90mm;格栅、栏杆的小头应不小于60mm。
木杆件
木脚手架采用的木材或树种的强度等级应按《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的有关规定选用,并按其特点分别使用。
针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 组别 | 适 用 树 种 |
tcl7 | a | 柏木 长叶松 湿地松 粗皮落叶松 |
b | 东北落叶松 欧洲赤松 欧洲落叶松 | |
tcl5 | a | 铁杉 油杉 太平洋海岸黄柏 花旗松一落叶松 西部铁杉南方松 |
b | 鱼鳞云杉 西南云杉 南亚松 | |
tcl3 | a | 油松 新疆落叶松 云南松 马尾松 扭叶松 北美落叶松海岸松 |
b | 红皮云杉 丽江云杉 樟子松 红松 西加云杉 俄罗斯红松欧洲云杉 北美山地云杉 北美短叶松 | |
tc11 | a | 西北云杉 新疆云杉 北美黄松 云杉-松-冷杉 铁-冷杉东部铁杉 杉木 |
b | 冷杉 速生杉木 速生马尾松 新西兰辐射松 |
阔叶树种木材适用的强度等级
强度等级 | 适 用 树 种 |
tb20 | 青冈 门格里斯木 卡普木 沉水稍克隆 绿心木 紫心木 挛叶豆 塔特布木 |
tbl7 | 栎木 达荷玛木 萨佩莱木 苦油树 毛罗藤黄 |
tbl5 | 锥栗(栲木) 桦木 黄梅兰蒂 梅萨瓦木 水曲柳 红劳罗木 |
tbl3 | 深红梅兰蒂 浅红梅兰蒂 白梅兰蒂 巴西红厚壳木 |
tbll | 大叶椴 小叶椴 |
木脚手架的立杆、斜撑、剪刀撑、抛撑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ⅲ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纵向水平杆及连墙件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横向水平杆应选用剥皮杉木或落叶松。其材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中规定的承重结构原木ⅱa材质等级的质量标准。
木脚手架受力杆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立杆的梢径不应小于70mm,大头直径不应大于180mm,长度不宜小于6m。
纵向水平杆所采用的杉杆梢径不应小于80mm,红松、落叶松梢径不应小于70mm,长度不宜小于6m。
横向水平杆的梢径不得小于80mm,长度宜为2.1~2.3m。
木、竹脚手架连接用的绑扎材料应选用8号镀锌铁丝或8号回火钢丝。8号镀锌铁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800n,8号回火钢丝单根抗拉强度值不应小于2700n。绑扎材料严禁有锈蚀或机械损伤、严禁重复使用。
脚手板
冲压钢脚手板的材质应符合《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中q235—a级钢的规定,其质量与尺寸要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冲压钢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并应有防滑措施。
竹脚手板宜采用由毛竹或楠竹制作的竹片并列(竹串片)板、竹笆板。
竹片并列板应用直径8~10mm螺栓,间距500~600mm穿过并列竹片拧紧而成,螺栓离端部200~250mm,厚度不小于50mm,螺栓必须拧紧。竹串片板的长度以2.2~2.3m、宽度以250~350mm为宜。当采用竹笆板时,宜横向密编,纵片不得少于五道,周边应用两根竹片(竹片应一反一正)对面夹紧,并打眼穿铁丝扎牢。
如用整竹拼制时,采用大头直径30mm,小头直径20mm~25mm,一顺一倒相互排列,用14号铁丝,间距150mm进行编扎,脚手板两端及中间应对称设置四边双面竹板条,用铁丝绑扎牢固。
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采用木、竹或钢管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外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4-2008)、《建筑施工竹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
脚手架搭设的地基与基础要求
搭设落地式脚手架的地基与基础必须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地基承载力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外脚手架底座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外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脚手架的立杆、斜杆底端的基础处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较坚硬的土层,应将杆件底端埋入土中,立杆埋深不得小于500mm,斜杆埋深不得小于300mm,坑口直径应大于杆件直径100mm,坑底应夯实并垫以垫木,埋杆时应采用垫木卡紧,回填土应分层压实并做成土墩且有排水措施。
松软的土层应处理。在处理后的基础上放置垫木,垫木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小于50mm,并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岩石土层或混凝土地面,应在杆件底端加绑一道扫地杆,纵向扫地杆距地表面应为200mm,其下绑扎横向扫地杆。
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脚手架基本载荷要求
各类脚手架的搭设应满足以下基本载荷要求:
结构脚手架270公斤/平方米。
装修脚手架200公斤/平方米。
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
各种材质脚手架的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不得大于表6.3.1的规定。
表6.3.1脚手架纵距、步距、横距的间距m
脚手架类型 | 纵距 (立杆) | 步距 (大横杆) | 横距 (小横杆) |
钢管脚手架 | 2 | 1.8 | 1.5 |
竹脚手架 | 1.5 | 1 | |
木脚手架 | 1.5 | 1.2 |
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表6.3.2的要求。
表6.3.2脚手架搭设基本要求
项目名称 | 结构脚手架 | 装饰脚手架 | ||
单排 | 双排 | 单排 | 双排 | |
大横杆间距(步高或步距) | 不大于1.60m | 不大于1.80m | ||
第一步架步高 | 一般为1.60~1.80,且不大于2.00 | |||
小横杆间距 | 不大于1.00m | 不大于1.50m | ||
15~18m高度段内铺板层和作业层的限制 | 铺板层不多于六层,作业层不超过两层 | |||
不铺板时,小横杆的部分拆除 | 每步保留,相间抽拆,上下两步错开,抽拆后的距离为:结构架不大于1.50;装饰架不大于3.00 | |||
剪刀撑 | 沿脚手架纵向两端和转角处起,每隔10m左右设一组,斜杆与地面夹角为45°~60°,并沿全高度布置 |
钢脚手架高度在3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30~40米不大于1.5m、41~50米不大于1.0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毛竹脚手架高度在20米以下时,其立杆纵距不大于1.80m、20米~30米时不大于1.20m。
外脚手架的连墙件设置与拉结,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外脚手架应分别设1.2米和0.6米高两道护身栏和设18cm高档脚板;上料口四角也应设安全护栏。护栏高度为1.2m。
剪刀撑与横向斜撑搭设要求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表下表6.3.7.1.1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3.7.1.1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 | 45° | 50° | 60° |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 7 | 6 | 5 |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斜撑的固定应符合本标准第6.3.8条的规定。
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双排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高层钢管外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脚手架接近带电体时应做好防止触电的措施。
脚手架最高点与高压电线间的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必须符合下表要求:
与架空输电线及其他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m
电压kv | <1 | 1~10 | 35 | 110 | 220 | |
安全 距离m | 沿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沿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在授电后待运、试运的升压站、主变、启动变或其他待运设备等区域处搭设脚手架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或工作联系单,在运行人员做好安措,挂好接地线、设置好安全围栏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搭设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钢脚手架水平杆、斜腹杆、立杆、斜撑、剪刀撑的对接、搭接要求
水平杆
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斜腹杆
斜腹杆宜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立杆
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斜撑、剪刀撑
斜撑、剪刀撑严禁使用对接扣件连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于2个旋转和扣件固定。
木、竹杆件搭接、绑扎点的铁丝余梢应内弯,以不伤害人为度;其长度不应大于150mm,毛竹绑扎点以外的余梢不得大于300mm。木、竹脚手架的绑扎,可根据具体的绑扎方式(如缠绕法、平插法、斜插法等)、用途,选用对应抗拉强度的镀锌铁丝,材料可采用8号~12号镀锌铁丝。
脚手架防护栏杆搭设要求
脚手架防护栏杆应由上、中两道横杆及栏杆柱(脚手架立杆)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中杆离地高度为0.5~0.6m。必要时,宜设置同等材质的挡脚杆(下杆)。
脚手架临边防护栏杆的搭设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毛竹搭设
毛竹横杆小头有效直径不应小于70mm,栏杆柱小头直径不应小于80mm,并须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铁丝绑扎,且无泻滑。
木杆搭设
原木横杆上杆梢径不应小于70mm,下杆稍径不应小于60mm,栏杆柱梢径不应小于75mm.并须用相应长度的圆钉钉紧,或用不小于12号的镀锌钢丝绑扎,要求表面平顺、稳固无动摇。
钢管搭设
钢管栏杆均采用φ48×3.5mm的管材,以扣件固定。
外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不低于180mm的挡脚板。挡脚板应安装在外立杆的内侧并与脚手板同步设置。
脚手架防护栏整体构造应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移动式脚手架
移动式脚手架只能在平稳、坚固的地表上使用。
移动式脚手架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移动式脚手架的高度要适宜移动。立杆底部和作业层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作业面应按规定满铺脚手板。
移动式脚手架作业层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移动式脚手架宜使用带刹车的轮子,轮子与架体的接合应牢固可靠。
移动式操作平台(包括原料平台、工作平台)应根据施工荷载实际情况经设计决定,且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1991)第5.1.1条之规定。
移动式脚手架工作时应与构筑物绑扎牢固,并将其滚动部分固定住。移动前,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以及施工垃圾等应清除干净。移动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脚手板的铺设要求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构筑物的间距120~150mm。
冲压钢脚手板、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三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脚手板应铺设平稳两头并用镀锌铁丝绑牢,不平处用木板垫平并钉牢,但不得用不稳定物体(如砖块或石块)垫。
在架子上翻脚手板时,应由两人从里向外按顺序进行。工作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下方应设监护或安全网。
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外脚手架斜道的搭设要求
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设置。
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应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外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检查与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脚手架检查和验收制度,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通过检查验收合格和挂牌后才能使用,《脚手架验收合格牌》(见附录c);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搭设的脚手架进行验收签证检查登记和抽检工作,《华能长兴电厂标段承包商脚手架验收签证专项检查表》(见附录b)。脚手架检查与验收还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节相关要求及5.4、7.1.4的要求,落地式脚手架验收记录表(见附录d)。
钢脚手架构配件检查与验收
新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应有质量检验报告,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
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等的偏差,应分别符合jgj 130-2001的规定。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
旧钢管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面锈蚀深度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
钢管弯曲变形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表8.1.5序号4的规定。
扣件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当对扣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抽样检测。
新扣件的附件(t形螺栓、螺母、垫圈)所采用的材料应符合《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中a3的规定;螺纹要符合《普通螺纹》(gb196)的规定;垫圈要符合《垫圈》(gb96)的规定。
新扣件不应有裂纹、气孔,也不宜有砂眼或影响其使用性能的铸造缺陷,并将影响外观质量的粘砂、浇冒口残余、披缝、毛刺、氧化皮等清除干净。
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严密合形,保证与钢管扣紧时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m。
扣件的活动部位应使其转动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间隙要小于1mm。
旧扣件使用前应进过质量检查,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t形螺栓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
新、旧扣件均应进过防锈处理。
大型、特殊的扣件式脚手架验收还应符合以下抽样数目及质量判定表准:
钢管脚手架扣件抽样检查数目及质量判定标准
项次 | 检 查 项 目 | 安装扣件数(个) | 抽检数量(个) | 允许不合格数(个) |
1 | 连接立杆与纵(横)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接长立杆、纵向水平杆或剪刀撑的扣件。 | 51~90 | 5 | 0 |
91~150 | 8 | 1 | ||
151~280 | 10 | 1 | ||
281~500 | 20 | 2 | ||
501~1200 | 32 | 3 | ||
1201~3200 | 50 | 5 | ||
2 | 连接横向水平杆与纵向水平杆的扣件(非主接点处)。 | 51~90 | 5 | 1 |
91~150 | 8 | 2 | ||
151~280 | 13 | 3 | ||
281~500 | 20 | 5 | ||
501~1200 | 32 | 7 | ||
1201~3200 | 50 | 10 |
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冲压钢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脚手板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报告,尺寸偏差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且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
钢板厚度不要小于2mm,表面的锈迹斑点直径不大于5mm,并沿其横截面不能多于三处,有锈蚀脱层者一般不能使用,有裂纹、凹陷严重者也不能使用。若用型钢、钢筋组合焊接脚手板,焊条要符合国家现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的要求,且焊条的型号应与本体金属强度相适应。
新、旧钢脚手板的挠曲应控制在:≤ 4m板挠曲≤12㎜;> 4m板挠曲≤16㎜。
新、旧钢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木脚手板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木脚手板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的规定;腐朽的脚手板不得使用。
竹笆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的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5.4.2条的规定。
毛竹材
竹材的检查、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2款。
竹材宜采用白露后采伐的毛竹(或楠竹)。
检验方式:将竹材在距离根部约三四节处用锯锯断或用刀砍断观察,其断面上如呈有明显斑点者或将竹材浸入水中后,竹内有液体分泌出来,而水中有很多泡沫产生者,就可推断白露以前所采伐。反之,如果杆壁断面上无斑点或浸水后无液体分泌及泡沫产生者,则可推断为白露后采伐。(注:产于四川、湖南、湖北的毛竹称为楠竹。)
原木
原木的检查与验收应符合本标准第5.3款。
木脚手架搭设高度就符合以下要求:
当选材、材质与构造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单排架不得超过20m,双排架不得超过25m。因需超过25m时,需按《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第五章进行设计计算确定,但增加后的总高度不得超过30m。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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