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易燃易爆品安全管理要求
易燃易爆品(库)安全要求
1. 易燃易爆品(仓库)应远离其它建筑物,通风要良好。仓库周围应有围墙并装置大门。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2. 仓(品)管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所管物品的安全知识。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和铁器等带入库内。
3. 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中,不得随意乱放。存放电石应注意防潮。
4. 库内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5. 仓库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过期变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及时处理。
6. 严禁在仓库内住宿、开会。收发物品要有严格的登记手续。
7. 必须配备充分、完好、合用的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
8. 仓库内不准用一般的电机、电气设备、必须按设计规范采用密闭防爆型设备。并要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仓库人员不得拆卸。
9. 予警系统必须良好,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10. 运送各种易燃、易爆物品时,盖要拧紧,容器要竖直放稳。运送人员禁止吸烟,沿途须距离火种5米以外。运送电石时,先要把桶盖松开放出气体,中途注意防潮,雨天不准装运电石
。
11. 各种压力气瓶的存放、使用和运输,必须遵守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2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易燃易爆品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机关各部门、工指、项目部在生产、生活中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分公司、工指、项目部生产、生活中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办公室和分公司行管部门负责对机关办公区易燃易爆品的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工作的管理。工指、项目部负责对生产现场的易燃易爆品的控制。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质部、分公司负责对易燃、易爆品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现场管理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做好全员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地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第六条易燃、易爆品的储存
a.易燃、易爆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并设专人管理。
b.仓库内应当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c.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物品之间通道要保证安全距离。
d.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e.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f.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存放。
第七条易燃、易爆品的运输装卸
a.在装卸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b.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c.对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措施。4.2.3易燃、易爆品的使用管理
a.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单位要填写《危险品收发台账》,对物品的名称、数量及入库日期进行登记,并及时清点。
b.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c.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4m。
d.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e.使用防爆型用电设备及照明等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每半年对各单位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分公司安质部每季度检查一次,项目部对生产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各责任单位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运输、贮存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影响时,应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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